夫尊重法律,兴岂有异辞。惟宋案胡乃必外于普通法庭,别求公判,其中大有不得已之苦衷,不可不辨。盖吾国司法虽言独立,北京之法院能否力脱政府之藩,主持公道,国中稍有常识者必且疑之。况此案词连政府,据昨日程督、应省长报告证据之电文,国务院总理赵秉钧且为暗杀主谋之犯。法院既在政府藩篱之下,此案果上诉至于该院,能否望其加罪,畅所于挠〔政府无所相挠〕,此更为一大疑问。司法总长职在司法,当仁不让,亦自可风。惟司法总长侧身国务院中,其总理至为案中要犯,于此抗颜弄法,似可不必。兴本不欲言,今为人道计,为大局计,万不敢默尔而息。宋案务请大总统独特英断,毋为所挠,以符“勘电”维大局而定人心之言。[170]
当袁世凯复电,提醒“许总长迭拒副署,若听其辞职,恐法官全体横起风潮,立宪国司法独立之原则未便过于摧抑”时,[171]黄兴又强硬驳复,表示“兴争特别法庭,实见北京法庭陷入行政盘涡之中,正当裁判无由而得,不获已而有此主张。此于司法独立,实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以云摧抑,兴所不受”。[172]
由此可见,国民党主张组织特别法庭,根本原因在于对现有司法制度缺乏信任,对现有司法机关能否真正独立、公正审理宋案表示怀疑。应该说,黄兴等人的担心并非毫无道理,日人所办《顺天时报》就曾指出:“民国初兴,各项法律均未完备,司法权在实际上仍不能完全独立,自难望其力脱政府之藩篱,秉公裁判;且纵使秉公裁判,亦难取信于人。”[173]黄兴在答复袁世凯的电报中称,组织特别法庭是对司法独立“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也有一定道理。但从现实层面看,这样做已不仅是法律问题,而牵及政治问题了。何况,国民党人主张组织特别法庭的前提是国务总理赵秉钧“为暗杀主谋之犯”,而恰在这个问题上,国民党人实际上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换言之,即便单从法律角度讲,国民党主张组织特别法庭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此,不可避免要遭到司法界和舆论的批评。
许世英复电反驳黄兴,指出组织特别法庭,《临时约法》和《法院编制法》均无此规定,“若迁就事实而特许之,是以命令变更法律”。并称:“来电所谓‘当仁不让’,固不敢当,然‘抗颜弄法’,亦不承受。”[174]
良心《呜呼,国民党之自杀政策》,则以“国民党员某君”口吻批评孙、黄没有资格干涉政治或法律问题,称:
宋案之内容曲折,自有法廷〔庭〕正式宣布,余不欲多所臆测,但余所最反对者,孙中山、黄兴之检查证据,至组织特别法廷〔庭〕,尤为奇谬。试述个人之理由。孙黄既非地方长官,又与法廷〔庭〕绝无关系,何权可以干涉政治或法律问题?在孙黄及其徒党之意,则谓宋为国民党重要人物,故国民党领袖即有权可以干涉。若是,则某党人之被害,即须归某党人办理,某党人犯罪,亦将归某党人审判乎?况宋案之发生,其嫌疑究属何方,迄今尚未十分明了,孙黄又乌可视若无事,主张特别法廷〔庭〕。则孙黄非特操搜查证据之权,且欲进执裁判之权。何不待搜查证据,不待裁判,即由孙黄任意决定某某犯罪、某某应如何处置,以遂其朕即国家之志。观其言论,辄云政府受杀宋嫌疑,法官皆依赖政府,不可信,亦知谁受嫌疑,除法廷〔庭〕外何人能下此断语。且天下断无除我以外皆不可信之理。[175]
《亚细亚日报》则连载《大陆报》总撰述米勒所著《政治与法律》一文,批评国民党人道:
国民党人公然要求组织特别法庭审讯此案,试问……国民党曾向政府取得司法行政权来上海耶?据吾人所知,国民党乃一政党,且于政府为反对党,并无直接法律上之职务。故国民党而干涉此事,是以政治牵入司法行政也……若在文明各国,以政治干涉法律,即莫不视为破坏法律根本原理之行为矣。[176]
该报还反问:“黄克强要求组织特别法庭之主意,谓北京法院在政府势力范围之下,必难得裁判之公平,独不思在南方党人势力范围之下而组织法庭,则亦何术可以能得政府之信任,强天下以服从也?”[177]
在舆论及各方压力下,国民党方面最终不得不接受司法部的命令,同意由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宋案。可以说,貌似合理,实则具有非理性色彩的组织特别法庭主张,使得国民党人在解决宋案问题上,一开始便严重受挫。试想,在宋案由租界移交中国法庭审理后,国民党人如果不是把精力放在要求组织特别法庭上,而是放在督促和监督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上,那么,司法部和舆论将无理由反对国民党,真正的压力将会转移到政府一方。倘若案件不能得到迅速、公正审理,必将对袁世凯竞选正式大总统的前景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在引渡洪述祖归案遥遥无期,票传赵秉钧出庭又被拒绝的情况下,国民党方面缺少权变,未能找到有理、有利、有节的应对方案,而这与他们对宋案案情缺乏深入细致研究又紧密相关。
宋案确定由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后,代表国民党方面及宋教仁家属一方的律师最大的失策,在于始终坚持洪述祖、赵秉钧到案后,方能对应夔丞进行审决,即便洪、赵二人迟迟不能归案,国民党人也没有采取权变策略,督促法庭先对宋案证据中涉及应夔丞的部分进行审理,这不仅导致审判陷入僵局,也使国民党人失去了至少可以搞清部分案情,以及对袁、赵进行有理、有利、有节反击的机会。
正如本书一开始便已阐明的那样,宋案是由多个环节构成的,刺宋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要搞清宋教仁何以被刺,就必须搞清刺宋之前各环节的真相。倘若先对宋案证据中涉及应夔丞部分进行审讯,那么,诸如洪、应合谋通过“金钱联合”收买国民党议员及报馆,操弄宪法起草,以及搜集所谓“劣史”损毁“孙黄宋”声誉等案情,就将在法庭上被摊开,这对袁、赵将极为不利。这是因为,袁、赵主谋杀宋虽然难以拿出确凿证据来证明,但他们支持洪、应以不法手段对付国民党,却有相关函电为证,是无法抵赖的;并且洪述祖正是在构陷阴谋未果的情况下,产生了杀宋之意。倘若赵秉钧拒绝就涉及自己的部分出庭做出解释,那么政府就将真正受到质疑,而国民党也可借此对袁、赵以非法手段打击政敌,进行大规模的、持续的揭露和批判,从而对准备竞选正式大总统的袁世凯造成重大打击,再加上国民党议员在国会当中占有一定优势,袁世凯当选将困难重重。
遗憾的是,由于对宋案证据缺乏全面、细致、深入研究,国民党人把“宋案”等同于“刺宋案”,完全没有意识到可以促使法庭将审讯重点放在“刺宋”以前各环节上,也没有充分意识到这可以成为他们在法律手段不能奏效情况下通过舆论对袁反戈一击的利器。其实,在宋案证据公布之初,《民立报》曾就“东”“冬”二电予以抨击,认为:
综观两电,“东电”为以金钱运动议员之手段,“冬电”为以金钱倾陷国民党重要人物之计画,应之与赵,其关系之密切如此,同谋倾陷,其行可耻,其心可诛。《刑律》第三十一章、三十三章之罪,仅此电已可成立。以律论罪,赵之与应即此便不免三等有期徒刑之宣告。[178]
徐血儿在批驳赵秉钧自辩“勘电”时,也对袁、赵阴谋倾陷国民党领袖有过一段痛斥文字,他说:
盖赵秉钧以为只要将主谋杀人一层赖过,若收买提票则不妨承认耳。不知阴谋倾陷毁坏他人之名誉,实亦为犯罪之行为。试问政府,不以堂堂正正之手段,施行政策,而乃日与宵小为缘,密谋倾陷损坏政敌之计,是岂政府所当为者乎?试问政府,不以国民金钱为国民谋幸福,而乃挥霍国民之金钱,收买倾陷政敌之物件,以快一己权势之私,是岂政府所当为乎?即此阴谋倾陷一端,政府已失其所以为政府之资格,而袁、赵、洪、应等于《刑律》第二十三章、三十三章之罪,已经成立,矧尚有主谋杀人之死罪耶?[179]
但遗憾的是,此后直至“二次革命”爆发,两个多月当中,国民党各大报纸几乎看不到对袁、赵支持洪、应以不法手段倾陷政敌的抨击,而是继续将袁、赵视为刺宋主谋,予以攻击。与此同时,袁世凯方面却大造舆论,攻击国民党人借机制造事端,阴谋发动“二次革命”,在舆论上基本上压制了国民党人。
第四,刺宋案发生后,在如何对待袁世凯的问题上,国民党人始终未能发出统一声音,进行统一行动,这毫无疑问削弱了他们协力对付袁世凯的力量,同时为对手提供了攻击的靶子。
国民党内部原本就有稳健派、激进派之分,刺宋案发生后,这种分歧就更加明显。稳健派,或者如黄远庸所谓“文治派”“法律派”,主张以法律为手段对付袁世凯;激进派,或者如黄远庸所谓“武力派”“武断派”,主张以武力倒袁。[180]国会当中的国民党议员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派”。黄兴对宋案也主张法律解决,曾在5月13日致电黎元洪谓:“兴对于宋案纯主法律解决,借款要求交国会通过,始终如一,实与吾公所见相符。”[181]孙中山、陈其美、戴季陶等则主张武力倒袁,并与黄发生争执。曾参与会商处理宋案办法的李书城记述道:
我到上海后,同孙、黄两先生及在沪同志会商处理宋案的办法。大家都异常悲愤,主张从速宣布袁世凯谋杀宋教仁的罪状,举兵讨伐……黄先生鉴于掌握兵权的人既不肯在此时出兵讨袁,仅仅我们在上海几个赤手空拳的人空喊讨袁,是不济事的。他遂主张暂时不谈武力解决,只好采取法律解决的办法,要求赵秉钧到案受审。黄先生这种用法律解决的主张,也是有一种用意的。他认为当时国人还未认清袁世凯的凶恶面目,还以为反袁是国民党人的偏见;我们如果通过法律解决的办法把袁世凯谋杀宋教仁的真相暴露出来,使国人共见共闻,即可转变国人对袁世凯的看法,激起国人的公愤,使他们转而同情国民党……孙先生在那时还是主张出兵讨袁。他一面派人赴各省联络军人,一面还派陈其美、戴天仇(后改名戴传贤)来与黄先生辩论。黄先生仍然坚持不能用武力的意见,往往争论激烈,不欢而散。[182]
谭人凤也因主张武力讨袁而与黄兴发生争执,并对当时情形留下很详细的记述,他说:
予往与克强商,适中山、英士均在座,询其主张,中山曰:“此我认错袁世凯之过也,若有两师兵,当亲率问罪。”克强曰:“此事证据已获,当可由法律解决。”予驳之曰:“孙先生之说,空论也,两师兵从何而来?黄先生之谈,迂谈也,法律安有此效力?愚见以为,宜遣一使促湘、粤、滇三省独立,再檄各省同兴问罪之师。以至仁伐至不仁,必有起而应之者。”克强曰:“宣告独立,袁不将借口破坏统一,用武力压迫乎?”予曰:“公道在人心,曲直是非已大白于天下,袁欲出兵,不特师出无名,且借款未成,每月政费尚无着,兵费从何而来?滇、粤远在边陲,中央鞭长莫及,湘省即当冲要,有赣、皖可以屏蔽,亦可无虞,夫何惧之有?”克强曰:“先生议论虽豪爽,但民国元气未复,仍不如以法律解决之为愈。证据确凿,俟国民大会发表后,可组织特别法庭缺席裁判,何患效力不复生?”再四驳之,固执己见。予于是当以宋之葬事为己任,电请中央拨款十万,经营葬地,而彼等之筹划遂不复过问矣。[183]
由于主持广东、湖南等省军事的国民党人“多同意黄的意见”,孙中山等人只好暂缓起兵讨袁。[184]国民党内稳健派和激进派的分歧,实际上为袁世凯及其支持者提供了攻击的口实,也招来了各种谣言。国民党被其反对势力描绘成潜谋不轨,试图借机发动“二次革命”,造成南北分裂,乃至主张法律解决最力的黄兴被说成鼓吹南北分裂的始作俑者,以致连原立宪派的张謇也看不下去了,于5月14日致函王铁珊、孙毓筠,为黄兴辩护,说:“自宋案发生,闻者骇愕,走在沪时……两晤黄君,论及宋案而愤恨则有之,实未尝几微有南北分裂之见端。窃疑国民党人或者假以为职耳,黄君未必有是言。”[185]尽管事实上,造谣者主要来自北方,如《国报》就曾载黄兴造反、柏文蔚造反、李烈钧造反各节,“情词荒诞,阅之骇然”,以致“神人共愤”,袁世凯不得不下令查办。[186]但不容否认,如果没有国民党内的意见分歧,对手很难获得造谣攻击的机会。立场较为温和的《民立报》曾批评道:
南方激烈派日日说大话,其结果一无实用,徒为他人添材料而已。一为反对党构陷国民党之材料,一为上海少数商人见好政府之材料,一为北京筹备军事之材料。[187]
由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宋案受阻,国民党人又缺乏其他解决问题的手段,而袁世凯方面不仅在舆论上压倒了国民党,军事上也步步紧逼,国民党人的路子越走越窄,不得不以武力倒袁,但因实力不济,最终以失败告终。
国民党人后来对处理宋案及“二次革命”失败的教训,也有反思。但不论孙中山、陈其美还是谭人凤,都将失败归咎于黄兴等人主张法律解决,以致错过了讨袁时机,自取其败。如孙中山致黄兴书谓:“若兄当日能听弟言,宋案发表之日,立即动兵,则海军也,上海制造(局)也,上海也,九江也,犹未落袁氏之手。况此时动兵,大借款必无成功,则袁氏断不能收买议员,收买军队,收买报馆,以推翻舆论。此时之机,吾党有百胜之道,而兄见不及此。及借款已成,大事已去,四都督已革,弟始运动第八师营长,欲冒险一发,以求一死所,又为兄所阻,不成。”[188]又谓:“犹忆钝初死后之五日,英士、觉生等在公寓所讨论国事及钝初刺死之由。公谓民国已经成立,法律非无效力,对此问题,宜持以冷静态度,而待正当之解决。时天仇在侧,力持不可,公非难之至再,以为南方武力不足恃,苟或发难,必至大局糜烂。文当时颇以公言为不然,公不之听。”[189]陈其美亦致书黄兴道:“宋案发生,中山先生其时适归沪上,知袁氏将拨专制之死灰而负民国之付托也,于是誓必去之……中山先生以为,‘袁氏手握大权,发号施令,遣兵调将,行动极称自由。在我惟有出其不意,攻其无备,迅雷不及掩耳,先发始足制人。’且谓‘宋案证据既已确凿,人心激昂,民气愤张,正可及时利用。否则,时机一纵即逝,后悔终嗟无及’。此亦中山先生之言也。乃吾人迟钝,又不之信,必欲静待法律解决,不为宣战之预备。岂知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法律以迁延而失效,人心以积久而灰冷。时机坐失,计划不成,事欲求全,适得其反。设吾人初料及此,何致自贻伊戚耶!”[190]谭人凤则曰:
最难测者事变,最易失者时机。政府而有暗杀之行为,为有史以来不多见之事,宜其不甚介意,不得议其无保身之哲也。至事变发生,人心鼎沸,乘此时毅然讨贼,安见其不能伸大义于千秋?乃悠悠忽忽,欲借法律为护符,俾得从容布置,则其取败也,不亦宜哉![191]
这些反思实际上变成了对黄兴单方面的指责,因此并不是真正的反思,而是推卸责任。这说明孙中山等人始终没有认识到,宋案处理失败的根源,其实在于国民党人在疑袁、反袁心理作用下,对宋案本身缺乏理性研究,对袁世凯压制国民党人的手法缺乏深入认识,因此也就无法在对袁斗争中采取正确的策略。他们始终错误地认为,袁、赵主谋刺宋“证据确凿”,“曲直是非已大白于天下”,因此天真地寄希望于法律解决,而一旦法律解决无望,又缺乏其他有效的反击手段,于是武力讨袁就成为必然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