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被刺是“二次革命”的导火索之一。传统的中国近代史书写,几乎无一不把袁、赵视为主谋,因此,对于“二次革命”,基本上也都是把它视为一场反对袁世凯独裁统治与保卫民主共和制度的战斗而加以肯定。但近些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研究者对民初历史投入热情和关注,特别是对袁、赵是否为宋案主谋提出质疑,相应地对“二次革命”的认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当中有些看法很流行,但很有必要加以辨析。
首先有一种看法,认为国民党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宋案,不该诉诸武力。如唐德刚认为,宋教仁案“人证、物证均十分完备,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如作公开审判,对中国由专制向法制转型,实在大有裨益。不幸原告、被告两造,当时皆缺乏法治观念,思想都甚为落伍,舍法院不用,而使用枪杆,就使历史倒退,遗祸无穷了”。[192]袁伟时认为,“宋教仁案是刑事案件”,国民党“为了一个刑事案件,就可以举兵推翻合法政府,这是把政治和国家命运当儿戏”。[193]这样的看法实际上无视乃至歪曲了宋案发生后国民党为解决双方矛盾曾在法律上做出巨大努力的基本事实。袁世凯为了应对宋教仁被刺给自己带来的冲击,将宋案定性为刑事案件、法律问题,不许国民党人和舆论将其与政治问题混为一谈。而当国民党人克服内部意见分歧,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搞清宋案真相的时候,却发现两名被告迟迟不能到案。原来,唆使杀人犯洪述祖早就被袁世凯故纵到青岛德国租界当中去了,而与刺案虽无关系但牵涉宋案其他案情的国务总理赵秉钧,虽然两次接到上海地方检察厅传票,却在袁世凯支持下,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显然,并非国民党不愿或没有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恰恰相反,是袁世凯阻断了国民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希望。其实,章太炎早就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他说:“中山、克强均主张稳健,以法律解决,我恐怕做不到。试问:杀人正犯能到法庭受审判乎?若其不能,此案即非仅法律所能解决。”[194]这种情况出现,当然是因为对双方而言,宋案根本就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或法律问题,否则也就不会导致后来“二次革命”的发生了。
又有一种看法,认为国民党发起“二次革命”的理由并不充分,甚至认为“师出无名”。如杨天宏指出,“在没有找到袁世凯就是宋案‘主谋’的直接证据、袁‘帝制自为’的阴谋尚未充分暴露且自身力量不足以推倒袁氏的情况下”,孙中山“贸然发动‘二次革命’,无疑是其政治写作中的一大败笔”。[195]袁世凯是否在1913年就有“帝制自为”的想法,姑且不论。就指控袁、赵主谋刺宋这点来看,国民党的确犯了大错,但如果因此便认为“二次革命”“师出无名”,实际上是将“二次革命”的目标贬低到了为宋教仁报私仇的层次,而这与国民党标举的反对袁世凯破坏民主共和、实行独裁统治的目标根本不在一个层面上。事实上,随着中华民国建立,民主共和的制度框架虽然确立起来,但作为当权者的袁世凯及其支持者,往往并不按民主法律原则行事,所以我们才会看到袁世凯在国会以外自行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甚至利用洪、应这样的人,收买议员、收买报馆,操弄宪法起草;才会看到袁世凯为了打击政敌,支持洪、应图谋购买所谓“劣史”损毁反对党领袖声誉;才会看到洪、应因构陷阴谋未果,擅自杀宋,而袁世凯为了避免自身受到冲击,不惜阻断法律解决途径;也才会看到袁世凯借助国家机器压制反对党声音,并在军事上步步紧逼。这样,我们就会发现,国民党起而反抗,其实有很多理由,并非“师出无名”。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国民党发动“二次革命”违背民意,不得民心。如章开沅认为,“当时舆论多数是倾向于袁世凯这一方面的”,国民党发动“二次革命”,“没有真正的考虑到人心的向背,当时经过了辛亥革命那一场大的社会动荡以后,老百姓还是希望安居乐业”。[196]杨天石也认为,“辛亥革命以后,社会心理的普遍状态是希望和平,希望安定,希望在袁世凯的统治底下,中国的道路能够走得比较顺利”,“所以当孙中山要举行‘二次革命’的时候,应该说社会的同情并不在孙中山身上。不仅社会舆论普遍地不赞成搞‘二次革命’,连国民党里边的大部分人也都不赞成‘二次革命’”。[197]然而,所谓“民心”“民意”,站在不同政治立场上的人所看到和感受到的是不同的。有人认为“二次革命”不得人心,可在孙中山眼中,却是宋教仁被刺后“人心激昂,民气愤张”。[198]章太炎也说,“此案发生,各省人心异常愤激”,并进一步引申说:“使政府平日施政大公无私,为人民信仰,则宋案发生,人心必不如是愤激。因政府平日行为极谬,国民已大受痛苦,故宋案发生,国民震怒,几不可遏,此亦公理不灭、人心不死的明证。”[199]可见袁世凯的统治并不是完全得民心的,当时白朗起义蔓延鄂、豫、皖、陕、甘五省,历时三年之久,便是证明。而且,所谓“民心”“民意”,也是可以制造出来的,袁世凯后来复辟帝制,不就曾假借“民意”吗?实际上,早在宋案发生当时,袁世凯就已经可以很纯熟地使用这一手法了。一方面以强力压制国民党批评政府的声音,另一方面不断在幕后制造舆论,攻击国民党人,或借“国民党某君”名义,或借北军中“某军官”名义,或借“某西报”名义;或代表政界,或代表军界,或代表商界。于是,袁世凯及其政府就被树为“民意”代表,而国民党则被描画成一群破坏建设、分裂南北,企图发动“二次革命”的暴民。《民立报》曾专门揭露政府以“险恶手段”,“造作种种蜚语,以惑听闻而乱是非”,导致“浅识之徒,被其蒙蔽,民不安枕,商贾裹足”,“然常人习焉不察,反以政府之倒行逆施为是,以国民党之力伸公义为非”。其目的就是要将国民党树为靶子,“逞其杀伐之野心,以一网打尽民党”。[200]孙中山后来总结“二次革命”失败的教训时,后悔在宋教仁被刺后人心激奋的情况下没有立即起兵讨袁,使得袁世凯得有机会“收买议员,收买军队,收买报馆,以推翻舆论”,[201]可谓血的教训。可见,所谓“民心”“民意”,是不能够仅仅看舆论宣传的,尤其不能仅仅看强者一方的宣传。我们当然不否认,经过辛亥革命之后“民心思安”,但当我们做出“二次革命”违背民意、不得民心这样的判断的时候,其中实际潜藏着危险,有些过于简单化了。
当袁世凯为了自身利益,堵死法律解决宋案的路子,在政治上分化国民党人,在军事上紧逼国民党人,在舆论上刻意把国民党塑造成敌人的时候,也就把国民党逼到了死角,由于无法找到其他有效的反袁途径,“二次革命”爆发也就是必然的了。有人批评国民党“为了一个刑事案件”,“开启了辛亥革命后用武力解决政争的先河,而且在国民党带领下愈演愈烈,中国政治以此为起点走上歪路”。[202]还有人认为:“革命党人虽然宣言要追求的是真正的共和制度,但实际上或者说客观上破坏了这种制度,采取革命的方式、武装斗争的方式取代了和平的方式,违背了人们的意愿,破坏了和平建设国家的路径。”[203]持这样看法的人显然忘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二次革命”实际上是一场被迫发起的革命,从主观上讲,国民党根本没有破坏民主共和的意图,恰相反,发动革命的目的,是要反抗袁世凯的独裁统治,是要维护民主共和制度,因为袁世凯在民主共和制度下的一些作为,实际上是与这一制度相背离的,任其发展,必成大患。正如李剑农在论及“二次革命”时所说:
当时的人心,一般说是“厌乱”,其实所以厌乱,还是因为“并不知乱”。一般人以为辛亥革命的小小战事就是“乱”,赣宁的军事就是“乱”,不知道还有无数次南北混战的“大乱”种子,伏在北洋军阀里面,好比小孩身上长了一个小痈,你要趁早替他割去,他就拼命的抵抗叫痛,不知道痈毒漫延日久,还有将来的大痛。中山虽然学过医,想用割痈毒的方法,从早下手,大多数的所谓国民都不愿意要他割,就非等到痈毒的大溃烂,无从施治了。[204]
国民党在实力不济的情况下,依然发起革命,就是要及早割掉“伏在北洋军阀里面”的“小痈”,维护民主共和制度,以免等到“大溃烂”的时候“无从施治”,这就是“二次革命”的意义所在。这一意义并不因革命失败而减损分毫,恰相反,袁世凯后来逐步走向帝制,以及袁死后中国陷入军阀割据混战局面,反复证明了当初国民党发起“二次革命”想割掉北洋军阀里的“小痈”是很有远见的,只不过因当时所谓“国民”尚未觉醒而遭到失败。
我们不应当因为袁、赵不曾主谋刺宋,便否认“二次革命”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贬低其意义。与其苛责国民党不走所谓“合法”道路,不如探求是什么样的因素导致国民党再次走上“革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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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国民共进会草章》(1912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2。
[2]《内务部之风潮·洪述祖舞弊》,《民立报》1912年9月3日,第7页;《宋案旁征(一)·洪述祖》,《神州日报》1913年4月4日,第3页。
[3]《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洪述祖之经历》(北京本报4月1日特记),《民立报》1913年4月5日,第7页;《宋案之过去历史》,《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23日,第2页。
[4]《第一件 张绍曾寄应夔丞信两纸信封一个》(1912年9月17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7页。
[5]《黎元洪镇压马队暴动致内务部咨文》(1912年10月),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163—165页;《特约路透武昌电》(1912年10月5日发),《神州日报》1912年10月6日,第2页。
[6]《临时大总统令》(1912年9月29日),《政府公报》第153号,1912年9月30日,第193页。
[7]《程督饬查共进会》,《民权报》1912年9月22日,第10页;《军人入党禁逾严》,《民权报》1912年10月5日,第10页;《假冒共进会》,《民权报》1912年10月28日,第9页;《余杭现曙光·解散匪会弭巨患》,《民权报》1912年12月10日,第7页;《朱都督除暴安良》,《民权报》1912年12月23日,第9页。
[8]《程德全保应原电》(1912年10月16日),《民权报》1913年4月8日,第7版。
[9]《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10]《程德全密电稿》(未刊),引自李宗一《袁世凯传》,第238页。
[11]《宋先生在天之灵·看尔横行到几时》,《民立报》1913年3月31日,第10页。
[12]《第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附三纸》(1912年10月29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8—9页。
[13]《第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附三纸》(1912年10月29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9页。
[14]《第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1912年11月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1页。
[15]《第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2年11月29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1页。
[16]《第十件 洪述祖致应夔丞电一纸》(1912年12月11日川密),《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2页。
[17]《应夔丞印领》,见《北京发表任用应夔丞之始末》(续),《时报》1913年4月11日,第3页;《应夔丞节略》,见《北京发表任用应夔丞之始末》(续),《时报》1913年4月11日,第3页。
[18]《第十二件 赵总理致洪述祖信四纸信封一个洪致应夔丞信一纸》(1912年12月)、《第十三件 洪述祖致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1月5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3、14页。
[19]《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宋案之鳞爪·赵总理与应桂馨之信》,《大共和日报》1913年4月20日,第4页。
[20]《第十八件 赵总理致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国务院应密电码一本》(1913年1月1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6页。
[21]《应夔丞条陈取缔会党上大总统呈文》(1913年1月14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6。
[22]《国务院公函》(二年内字三十九号),见《北京发表任用应夔丞之始末》(续),《时报》1913年4月11日,第3页。
[23]《欢迎国会团第一次宣言书并驳书》,1913年油印本,第15页。
[24]《第十九件 应夔丞信两纸又一纸》(1913年1月2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6页。
[25]《洪二年一月二十日请假呈》,见《任用应夔丞之始末》(续),《盛京时报》1913年4月11日,第3页
[26]《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1月25日,第5页。
[27]《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28日,第3页。
[28]《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荫芝电一纸》(1913年1月25日晚12时北京来电),《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7页。
[29]《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荫芝电一纸》(1913年1月25日晚12时北京来电),《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7页。
[30]《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荫芝电一纸(1913年1月25日晚12时北京来电)复电稿一纸(1913年1月26日上午7时发)》,《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7页。
[31]《应夔丞致杭辛斋书》(1913年1月25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3;《第二十三件 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1913年1月30日)、《第二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1、22页。
[32]《第二十二件 应夔丞呈制定宪法稿三纸附原稿一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0页。
[33]《第二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2页。
[34]《第二十七件 应夔丞寄国务院东电稿一纸》(1913年2月1日午刻发四等电),《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3页。
[35]《第二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3页。
[36]《第二十八件 应夔丞寄国务院冬电稿一纸》(1913年2月2日晚6时发),《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4页。
[37]《第三十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5页。
[38]《第二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1913年2月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4页。
[39]《第三十二件 应夔丞妻致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2月8日)钞电二纸》《第三十一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附一纸见说明信封一个》(1913年2月8日)、《第三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5、26、27页。
[40]《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41]《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42]《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洪仆之口供》(北京本报4月1日特记),《民立报》1913年4月5日,第8页。
[43]《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29页。
[44]《车站纪事》,《大公报》1913年3月9日,第6页。
[45]《驳宋遯初演说词》,《新纪元报》1913年3月8、9、10日,第1页。
[46]《关于刺宋案演说中之要闻》,《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31日,第2页。
[47]《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2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5;《应夔丞致吴乃文函》(1913年3月7日)、《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3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48]《第四十七件 第一法庭油印品寄各报馆信四十二封》,《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49]《国民党宁支部欢迎会演说辞》(1913年3月9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54~556页。
[50]《第三十七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二纸原告三纸》(1913年3月10日下午3点30分由上海发寄北京四等第5519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9页。
[51]《宋内阁不能成立之先声》,《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12日,第2页;《北京救国团电》,《大公报》1913年3月13日,第2~3页。
[52]《宋教仁君之时事谈·驳某当局者》,《民立报》1913年3月12日,第2页。
[53]《第三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2年3月13日下午3点14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第四等262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页。
[54]《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页。
[55]《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56]宋教仁:《答匿名氏驳词》,《民立报》1913年3月15日,第3页;3月16、17日,第2页。
[57]《第四十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7日下午3点15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49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58]《第四十三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8日下午3点7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724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59]《第四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9日下午12点35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937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60]《第四十五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1913年3月21日上午2点1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三等第11628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61]《第四十六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1913年3月21日上午9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11641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62]《第四十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2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63]《第四十七件 第一法庭油印品寄各报馆信四十二封》,《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64]《京师警察总监王治馨呈大总统报明派员侦缉洪述祖始末情形文》,《大公报》1913年4月24日,第2张第3—4页;《京师警察总监王治馨呈大总统报明派员侦缉洪述祖始末情形文》(续),《大公报》1913年4月25日,第2张第2—3页。
[65]《一塌糊涂之刺宋案·赵总理之愤慨》,《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页。
[66]《关于刺宋案演说中之要闻》,《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31日,第2页。
[67]言敦源、程经世:《公出日记》《公出日记》(续),《大自由报》1913年4月21、22日,第10页。
[68]《宋先生遇害记三十二·陈团长之报告》,《民立报》1913年4月25日,第11页。
[69]《上海程都督应民政长来电》(4月26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70]《赵秉钧为宋案自辩电》(1913年4月28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57—261页。
[71]《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72]《岑春煊等主张和平解决通电》(1913年5月4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329页。
[73]《北京地方检察厅致上海检察厅函》(1913年5月6日),《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6月1日,第2页。
[74]《赵总理拒驳出庭对质之三大理由》,《大自由报》1913年5月13日,第3页。
[75]《公判中之宋案·检察厅再传赵程二犯》,《民立报》1913年6月3日,第10页;《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6月14日,第6页。
[76]《上海地方检察厅致京师地方检察厅公函》(函字第231号,1913年6月20日,1913年6月25日到),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全宗,档号J174-001-00337;《关于宋案最近之函电》,《申报》1913年7月9日,第10页。
[77]《山东电报》,《民立报》1913年6月3日,第5页;《洪述祖重价延律师》,《正宗爱国报》1913年6月9日,第3页;《宋案近事录》,《神州日报》1913年7月9日,第6页。
[78]《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7月26日,第7页。
[79]沈云龙:《暗杀宋教仁案的要犯洪述祖》,《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中),第129页;《应夔丞承认刺宋之电报》,《大公报》1913年11月17日,第6页;《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2—3页。
[80]《应夔丞被刺志详》,《申报》1914年1月29日,第6页;陈灨一:《睇向斋秘录》,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13辑,第577页。
[81]《赵督都出缺》,《大公报》1914年2月28日,第7页;《屈医官报告赵督致死原因》,《申报》1914年3月9日,第3页。
[82]《步军统领衙门呈报枪毙官犯王治馨日期文并批令》(1914年10月24日),《政府公报》第890号,1914年10月27日,第511页。
[83]《洪述祖难逃法网》,《大公报》1917年5月3日,第2张第2页;《洪述祖判决解京》,《申报》1917年8月29日,第10页。
[84]《洪述祖案已判决》,《大公报》1918年9月30日,第2张第2页。
[85]《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79—87页。
[86]《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87]《京师第一监狱关于人犯洪述祖等人执行死刑情形的呈报》(1919年4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河北北平第一监狱全宗,档号J191-002-11584。
[88]无妄:《论政府用人不慎宜引咎自责》,《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13日,第1页。
[89]本馆驻京记者闻雷:《北方对于宋案之研究》,《时事新报》1913年4月28日,第2张第1页。
[90]鹯:《为宋案责问政府》,《民立报》1913年4月10日,第3页。
[91]起:《洪述祖鸿飞冥冥》,《大共和日报》1913年4月4日,第6页。
[92]《新评一》,《新闻报》1913年5月4日,第1张第3页。
[93]静:《人物月旦·赵秉钧》,《大自由报》1913年5月7日,第3页。
[94]《专电·北京》(1913年4月2日到),《新闻报》1913年4月3日,第1张第2页。
[95]黄远庸:《闷葫芦之政局》(1913年4月7日),《远生遗著》卷3,第99页。
[96]嘐嘐:《洪应罪案感言》,《民立报》1913年4月1日,第2页。
[97]张觉:《荀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64页。
[98]《燕云惨淡使人愁·都门之鳞爪(三)·咄咄军人敢干政》,《民权报》1913年3月1日,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