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章考述,“宦皇帝者”之外的更多“比秩”官职,又摆到了我们面前。从“分等分类”角度观察它们,能看到什么呢?能看到那些在“分等”上被置于“比秩”的官职,在“分类”上确实存在特殊性。它们的某些特点与“宦皇帝者”相类,但也不尽相同;它们之所以被置于“比秩”,还有其他原因和考虑。反过来说,“宦皇帝者”虽是滋生“比秩”的温床,但“比秩”并不仅仅用于“宦皇帝者”,其管理范围大于“宦皇帝者”。
相关官职为什么被置于“比秩”,王朝运用“比秩”手段要达到什么目的,就是本章的讨论内容。首先有几类“比秩”之官具有一个共性:它们不是行政吏员。如“宦皇帝者”和儒学之官,按汉朝的官职分类概念就不属“吏职”。但也有一些“比秩”之官是承担行政事务的,例如掾属,他们就不能说“非吏职”了;相反,他们恰好就是吏职。掾属之所以列在“比秩”,推测是因为他们由长官自辟。国官之多在“比秩”,多少也有这个原因。那么,“比秩”又跟任命方式有关了。再就是“军吏”之为“比秩”了。军吏与文职双峰并峙,是王朝又一个不可或缺的职官系统;军职之在“比秩”,有可能是为了表示其自成系统,并通过“由比秩而正秩”的等级变化关系,来安排其与文官的职类转换。阐明以上几种情况之后,人们就能看到,汉代的“比秩”,是一种具有特殊分等分类功能的等级手段。兹分节详述之。
一 “比秩”诸官的性格——非吏职
对“宦皇帝者”的考察显示,这是一个行政吏员之外的职类,由于历史的原因而最初无秩、后来在“比秩”,所以“比秩”是“非吏职”的标志。
“宦皇帝者”是一个从官或侍臣系统。而且还不只是“侍从”,还有军事功能。它是一支武装力量,除了宿卫之外也经常投入战争。还有政治功能。环侍于皇帝身边,就有可能由此参与国政。而以“侍从”身份参政,表明当时政治仍有较大的个人性、随意性和非程序性。还有行政功能。“宦皇帝者”经常被委派各种随机事务(1)。以吏职承担日常行政,以散官承担随机事务,这是早期帝国行政的一个重要特点,魏晋南北朝犹然,唐朝的散官番上服役也是它的残留。还有选官功能。“郎从官”又是行政官员的重要来源,“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2)。“由宦而仕”、“先宦后仕”的制度,把“比秩”与正秩联系起来了,把“非吏”与“吏”联系起来了。西汉中期以后,郎官的选拔日益制度化了,郎署成了汉廷选官的枢纽。东汉的三署郎官和公府掾属两大仕途,构成了帝国选官的最重要渠道。同时散官大夫与职事官的互迁,也更为正规了。
“宦皇帝者”是历史早期管理吏员的一种方式,安排军政的一种方式,君臣结合的一种方式。它曾带有浓厚的君主“私属”性质,其管理不如“吏”那么严密,选拔、晋升和等级都比较粗糙。
“宦皇帝者”的选拔,曾有任子、赀选,以及从大臣的舍人之中选拔等方式。还有其他很多途径,如以上书、进言而为之,以特殊技能而为之,等等。这方面学者的考察颇多,不赘述。“宦皇帝者”在本系统内的晋升,在早期也比较粗糙简单。晋爵是其提升品位的一种方式。这时候爵级与年资、功绩有一定关系,但就目前所知,那并不是充分制度化了的,比如,是不定期的。
还可注意的是,汉初郎官有车郎、户郎、骑郎、陛楯郎、执戟郎、中郎、外郎等众多名目。细审其命名之规律,主要以职事为别。比起后来的中郎、侍郎、郎中的分级制和晋升制,最初郎官显然重分类而不重分等,重职位而不重品位。那就是当时“宦皇帝者”尚未充分等级化的一个表现,是组织发展早期的常见现象。那一点也体现在“宦皇帝而知名者”制度上。宦皇帝者是否能成为“显大夫”,只取决于帝王的欢心;而帝王的欢心如何赢得,“知名”的身份如何确定,我们不得而知,推测也是以意为之,大有“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味道。有个叫张释之的给孝文皇帝当了十年骑郎,“不得调,无所知名”。后来中郎将袁盎替他说话,才迁了一个谒者(3)。这算一个好例子吧。“吏”的选拔升迁则有规矩绳墨了,而“宦皇帝而知名”那个提法,本身就给人散漫之感。
然而作为皇帝侍从,“宦皇帝者”又有特殊荣耀、特殊待遇。汲黯做过九卿、郡守,老病之时又申请去当中郎(4),希望能在皇帝身边呆着。东汉邓禹家族“自中兴后,累世宠贵,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军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余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东京莫与为比”(5)。家族中有多少人曾经“宦皇帝”、当过大夫、郎、谒者,在罗列官爵时被特别揭举,是门第显赫的标志之一。
“宦皇帝者”有若干法律特权。高帝七年(前200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6)而“吏”至六百石以上,方有“先请”特权;公与列侯的嗣子,犯耐以上罪方有“先请特权”(7)。可见皇帝对“宦皇帝者”很优惠。在汉惠帝诏书中还能看到,“宦皇帝”中的“知名者”在逮捕羁押时可以“颂系”,即不加械具。
在管理“宦皇帝者”上,汉初能看到专门的法令。贾谊《新书·等齐》:“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宦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这里提到了三种“法”,第一种“皇帝在所宫法”,涉及宫卫,大概是针对卫士的(8);第二种“宦皇帝之法”,就是专门针对“宦者”的(9);第三种“事皇帝之法”,针对“吏”。
“宦皇帝”后来逐渐被称为“郎从官”了,但依然自成系统。请看汉朝行赏的若干材料:
1.汉昭帝元凤二年(前79年)夏四月:上自建章宫徙未央宫,大置酒。赐郎、从官帛,及宗室子钱,人二十万。(《汉书》卷七《昭帝纪》)
2.汉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三月乙卯:立皇后霍氏。赐丞相以下至郎吏、从官金钱帛各有差;
3.汉宣帝元康二年(前64年)二月乙丑:立皇后王氏。赐丞相以下至郎、从官钱帛各有差;
4.汉宣帝元康三年春:以神爵数集泰山,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二千石金,郎、从官帛,各有差。(《汉书》卷八《宣帝纪》)
5.汉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冬:行幸长杨宫,从胡客大校猎,宿萯阳宫,赐从官。(《汉书》卷十《成帝纪》)
6.汉明帝永平十五年(72年)三月:赐……郎从官[视事]二十岁已上帛百匹,十岁已上二十匹,十岁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书佐、小史三匹。
7.汉明帝永平十七年:郎从官视事十岁以上者,帛十匹;中二千石、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奉赎,在去年以来皆还赎。(《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8.汉和帝永元三年(91年)正月:皇帝加元服,赐诸侯王、公、将军、特进、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孙在京师奉朝请者黄金,将、大夫、郎吏、从官帛。(《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9.汉桓帝(建和)二年(148年)春正月:皇帝加元服……赐河间、勃海二王黄金各百斤,彭城诸国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将军、三公、特进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将、大夫、郎吏、从官、四姓及梁邓小侯、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郎”其实也是“从官”,但因其身份的特殊重要性,所以特标“郎”字,变成了“郎从官”。若点断为“郎、从官”,也无伤大雅。上引文字中还有“郎吏”的提法,这个“郎吏”之“吏”,其意义比较特别,指的不是行政吏员,而是承担了某种职事的从官,即如“诸吏”之类(10)。在这些事例中,有时只赏赐郎从官(或将、大夫、郎从官),有时百官与郎从官同赐,但都反映了二者各成系统。
东汉有定期的春赐和腊赐,其腊赐标准见下:
1.腊赐大将军、三公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三万,侍中、将、大夫各二万,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贲、羽林郎二人共三千,以为祀门户直。(《后汉书》卷四三《何敞传》注引《汉官仪》)
2.大将军、三公,腊赐钱各三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丞郎各万五千;千石、六百石各七千;侍御史、谒者、议郎、尚书令各五千;郎官、兰台令史三千;中黄门、羽林、虎贲士二人共三千:以为当祠门户直,各随多少受也。(《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汉官名秩》)
3.尚书丞昧死以闻。制曰:可。赐校尉钱人五万,校尉丞、司马、千人候,人三万;校尉史、司马、候丞人二万;书佐、令史人万。(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简号87-89C:1。)
前两段材料互有详略,可互相补充。由第2条《汉官名秩》的“尚书丞郎各万五千”以及后文“郎官、兰台令史三千”可以判断,后文“侍御史、谒者、议郎、尚书令各五千”中的“尚书令”,“令”字后面必定缺少了一个“史”字,原文当作“尚书令史”;连类及之,第1条《汉官仪》中的“尚书三万”,当作“尚书令仆、尚书三万”。中黄门、虎贲郎、羽林郎“二人共三千”,或与某种两两成组的编制方式有关。第3条见于敦煌汉简,虽不能肯定那赏赐之钱就是腊赐之钱,但“校尉五万”却与腊赐全合。此外,第2条的“特侯十五万”一句当作“特进侯十五万”,参第1条。由此可以列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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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兰台令史或云六百石,或云百石。吕宗力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295页)、安作璋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秦汉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牛润珍《汉至唐初史官制度的演变》(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等均取“六百石”之说。汪桂海君则以百石为是,见其《汉印制度杂考》,《历史研究》1997年第3期。应以汪说为是。《后汉书》卷八十上《文苑傅毅传》:“建初中,肃宗博召文学之士,以(傅)毅为兰台令史,拜郎中。”傅毅由兰台令史而迁比三百石郎中,也可以证明兰台令史不可能是六百石官。
首先能看到军官待遇颇优,校尉比二千石,但腊赐达5万钱,体现了“武官倍于文官”(11)的原则。还能看到尚书诸官的待遇也不错,比同级普通官吏高好几等。最后,也是这里最关注的,就是大夫、将、郎、从官的赏赐额度总体偏低,显示他们自成系统。自成系统的原因很简单:他们“非吏”。
前章第一二节论述了期门、羽林郎及博士、掌故,他们都在“比秩”。期门郎、羽林郎属“郎从官”,不用多费笔墨了;博士、掌故呢?他们与“宦皇帝者”们有可比之处吗?
博士与大夫就很有可比之处:“武帝以中大夫为光禄大夫,与博士俱以儒雅之选,异官通职,《周官》所谓‘联’者也。”(12)在朝贺时,博士跟三署中郎将、大夫处于同一队列(13)。受命议政时,博士经常列在大夫、议郎之间(14)。博士还往往跟大夫一块儿受命任事(15),或加上大夫之衔奉命出使(16)。博士与议郎秩级相同、排序相近,又往往与谒者一同受命出使(17),议郎、谒者都属“宦皇帝者”。
西汉博士叔孙通号“稷嗣君”,自比稷下先生。钱穆先生谓“盖博士即稷下之先生也”,又云:“游稷下者,既得优游禄养,而无政事之劳。”(18)《史记》卷七四《孟子荀卿列传》说稷下学士“皆命曰列大夫”。余英时先生把“列大夫”解释为“比爵大夫”的意思,“稷下先生‘不治’、‘不任职’,即不在官僚系统之中。”(19)其说可从。“不在官僚系统之中”,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非吏”。稷下学士号称“不宦”、“不仕”(20),因为他们有供养却无朝廷正式名位。若博士制度与稷下学士制度有关,则稷下学士的“不宦”、“不仕”特征,颇有助于理解秦与汉初的博士身份,及《秩律》不列博士,博士后为“比秩”的情况。
叔孙通的百余弟子曾跟刘邦的“左右为学者”一块制定朝礼。所谓“左右为学者”,颜师古解释说:“左右,谓近臣也。为学,谓素有学术。”那百余弟子后被任命为郎官,而郎官也属“左右近臣”。看来,把“素有学术”者安排为“左右近臣”,在皇帝看来顺理成章;在其眼里,博士之类“为学者”,与“内官”大夫、郎官、舍人差不多就是一类人。当然博士又属太常,除“御用文人”身份外,“国家教育官员”色彩也逐渐浓厚起来,不全是“左右近臣”了;不过“比秩”的安排,毕竟暗示了他们作为君主顾问,所曾有过的“宦皇帝者”身份。质言之,博士起初无秩、后为“比秩”,就在于其官“非吏”。
作为学人之选的掌故,也经常与大夫、郎官相提并论(21)。汉平帝时的太学课试制度是这样的:“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22)这3种官都是博士弟子之所任,显有共性。这样看来,在“宦皇帝者”和“吏”两类人中,博士、掌故更近于“宦皇帝者”。
在前章第三节,我们还考证了汉初御史在“比秩”。御史在“比秩”,也因为御史不是朝吏,而是“近臣”。《续汉书·舆服志下》法冠条:“秦灭楚,以其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可见御史系近臣。又《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赵高使其客十余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覆讯斯。”也反映了御史与谒者、侍中等近臣相近。学者指出御史有“家臣”性质,“御史是由先秦时期国王的亲信发展起来的”(23)。丞相府在宫外,御史大夫寺却在宫中(24)。
“吏”有秩级而“宦皇帝者”无秩级,也如“吏”有印而“宦皇帝者”无印一样。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官,则无印绶(25)。印章是“吏”行使权力的凭证。治事、有官属,就有印,哪怕那印绶卑微到了“五两之纶,半通之铜”的程度;不治事而无官属,就无印。大夫、博士、谒者、郎官、舍人无印,是因为他们“非吏”,不治事;御史无印,是因为御史属近臣。传世有“吴郎中印”、“齐郎中印”封泥,但那是郎中令印,非郎中印(26)。同理,秦之“谒者之印”、“中谒者”封泥,也应是谒者长官之印而非谒者之印(27)。当然,若是郎官承担了随机差使,有责有权了,那就可能有印了,以便履行公务。秦朝有一枚“郎中左田”封泥,那也许是某郎中在承担“左田”事务时的权责凭证(28)。
二 “比秩”诸官的性格——“自辟除”
上节阐述了“比秩”在分等分类上的一个主要功能:区分“吏”、“宦”,标示“非吏”职类。但那只是“比秩”的等级功能之一,而非全部,因为还有一些“比秩”官职,不能简单地云其“非吏”,例如掾属和军吏。这就提醒我们,对“比秩”的功能还要做更多探索。下面讨论掾属的“比秩”问题。
上一章第三节对中央各官署的掾属秩级做了考述。东汉三公府掾属,史料明确记载其为“比秩”,没什么疑问;汉武帝时丞相府的各级掾属,《汉旧仪》均记为正秩而非比秩;从张家山汉简《秩律》透露的某些迹象看,汉初存在着六百石以下的无秩掾史。无论如何,现在至少可以推测,汉代掾属在某些时候是“比秩”,或某一部分的掾史是“比秩”的。我们认定禄秩是“吏”的身份标志,尤其是在汉初,“宦”与“非吏”两种人无秩。《秩律》所见秩级,有百六十石的,有百廿石的,还有百石有秩,可见很低级吏员都有秩级,更不必说斗食、佐史了。高级掾史近于六百石,自身却没秩级。那是为什么呢?掾属必有什么特殊之处,才会被列在“比秩”。这时我们的视线落在了掾属的一个重要特点上:他们由长官“自辟除”。由于“自辟除”,他们逐渐被视为长官的私人幕友了,还与长官建立了“君臣之谊”。
东汉掾属是“自辟除”的,这并无疑问,但若说秦汉间掾属也有“自辟除”的,这里横卧着一块大石头。先看《续汉书·百官志一》太尉条:
掾、史、属二十四人。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
东汉三公掾属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3等,其为“比秩”,还有《汉官仪》可以印证(29)。他们都是三公自辟。那么,引文中的“本注曰”和“或曰”在讨论什么呢?“本注曰”拿公府掾比附古代元士,但只着眼于秩级,比四百石、比三百石的称“掾”者算命士,比二百石以下的称“属”者不算。“或曰”也认为二者可比,但又考虑到了“上言”与“自辟除”的区别。“命士”之“命”本指受命于朝,则经“上言”即上报朝廷批准,才算命士;长官“自辟除”的未经报批,就不能算朝廷命士。这道理“或曰”也懂,他预料会有人以公府掾“自辟除”为由,质疑“公府掾比命士”之说,便补充了一个情节:汉初百石以上掾史的任命都“上言”,非“自辟除”,所以既“有秩”、又可以“比命士”;百石属史不用“上言”,那就不能“比命士”了。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汉初掾史辟”是否“皆上言”、皆“有秩”了。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三节表明:据《二年律令·赐律》,御史少史在受赐时“比六百石”,而只有在御史少史无秩的情况下,才需要“比”。进而《秩律》无六百石以下掾属,暗示这个层次的掾属无秩;“皆从同秩补”时丞相少史与御史少史照例互补,暗示二者地位身份相近,进而丞相少史也无秩。那么“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的说法,未必全是史实。
先秦秦汉间的丞相有自辟除的权力吗?我们认为有。请看以下材料:
1.范雎谓秦昭王:其令邑中自斗食以上,至尉、内史及王左右,有非相国之人者乎?(《战国策·秦策三》)
2.曹参为相: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
3.丞相府……掾史有过,君侯取录,推其录,三日白病去。(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9、71页)
4.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7、69页)
第1条显示秦昭王时的相国权力很大,连“尉、内史”都是“相国之人”,推测不会“掾史辟,皆上言之”,应是相国自己说了算,用不着秦王一一点头。再看第2条,相府掾史或除或罢,曹参一言九鼎,其时掾史应是曹参“自辟除”的,即由丞相自行任免。再看第3条,“君侯”是丞相代称,这条也说掾史有过免职由丞相决定,当然形式上是先由丞相取录、推录,再让掾史托病自免,以保全其面子。至于第4条,明言“丞相设四科之辟”,“辟”就是“自辟除”。
当然不同意见还是有的。廖伯源先生说:“汉初县廷各职部门之主管官吏,乃至乡、亭之主吏,皆朝廷任命。传统以为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30)黄留珠先生也否定了“秦之公卿守令亦自辟除其掾属”之说:“现从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有关规定来看,秦官员调任,原佐、吏一律不许带至新任官府,因之,其自辟掾属,更是不可能的事。”(31)
这个问题该怎么看呢?不妨从审读《置吏律》开始: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2.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页)
第1条材料,所叙为吏、尉的派任及职权问题(32)。“尉”被释为“县尉”,那么“吏”约是县丞。汉代的丞、尉是由中央任命的。《置吏律》出自秦始皇五年(前242年)之前,其时丞、尉的任命者不像是秦王,因为秦律总不会规定秦王该怎么做、做错了就要“以律论之”。不妨推断丞、尉由丞相任命。
第1条的末句,注释者的译文是:“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这规定很合情理,若啬夫调任时把下属也带走了,就会影响原官府的公务了。但律文说的只是“不得除其故官佐、吏”,却不是“不得除其佐、吏”,也就是说,只是不能辟其“故官佐、吏”而已,但可以辟除他人。辟除权力啬夫还是有的。要是他压根儿无权自辟,律文岂不无的放矢了么?所以《置吏律》反倒证明了啬夫有权自辟佐、吏。“啬夫”可能是县令(33),那么县令可以自辟掾属。
第2条律文规定,诸县、都官及十二郡任免官属的时间,照例在十二月初一到三月底;若逢死亡或临时出缺,则可即时任命。若县令有权自行辟除,则都官及十二郡的长官也都有权任免官属。
这样说来,秦朝长官“自辟掾属”,还不是“不可能”的。当时人都了解长官可以自辟佐吏,所以不经意就会透露出有关消息。《韩非子·八经》:“下约以侵其上,相室约其廷臣,廷臣约其官属,兵士约其军吏(34),遣使约其行介,县令约其辟吏(35),郎中约其左右,后姬约其宫媛。”韩非精心规划了各有针对性的层层约束之法。其中“县令约其辟吏”,我们最感兴趣。什么是“辟吏”呢?学者释为“由县令直接任命的小官吏”(36),释“辟”为“辟除”(37)。
若秦朝长官可以自行任命佐吏,汉初亦然,二者间不该横插一个“皆上言之”阶段。“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之说简单化了,其本意似乎不是说汉初所有掾史任命都需“上言”,只是说若经“上言”则“有秩”而已。
邹水杰君对秦汉郡县的员吏、私吏,进行了深入考察,此处值得引述。他指出,秦与汉初简牍显示,基层令长往往拥有很多舍人,他们相当于长官的私吏,但也协助长官处理公务。又,尹湾汉简木牍五显示,在西汉中期,东海郡府正式员吏只27人,实际掾史却达103人之多。多出来的不是正式员吏,而是太守自行招聘的宾客或私吏。海西县员吏只22人,县吏若以60人计,则县令自辟的达40人左右,几乎是员吏的两倍。于是邹水杰判断:“当时县廷中存在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主吏掾或令史、尉史等属吏,另一部分是县令长自行招聘的宾客私吏,如客、舍人等由令长私府供养的人。”(38)
邹君的阐述,对眼下的讨论颇有帮助。由此我们首先知道,非员吏的数量大大超过员吏;进而因任用方式之异,属吏有不同身份。对任用方式,邹水杰君只用两分法,分成“按制度辟署”和长官“私人招聘”两种。但实际掾史的任命方式及其身份、秩级,也许更为多样。有的有员额,有的无员额;有的有秩级,有的无秩级;有的由公款支付薪俸,有的由长官自行供养。既令“按制度辟署”的,有的要“上言”,有的就不须上言,由太守自己作主;“上言”的也可能有多种情况,既可能是由上峰选任“空降”,长官被动接受;也可能由长官自行选任,然后报批或备案。若是“报批”,依然是权在上峰;若只是“备案”,则权在长官了。
尹湾木牍五:“今掾史见九十三人,其廿五人员,十五(?)人君卿门下,十三人以故事置,廿九人请治所置,吏羸员廿一人。”(39)仅这段文字,就包含了四种情况。第一是“员”,即基本编制;第二是“君卿门下”,门下近吏15人,应全由郡守自辟除;第三是“以故事置”,大概属于邹水杰君所说的“按习惯自设的岗位”;第四是“请治所置”,其29个掾史岗位,系因行政需要上请而“置”,设岗虽须朝廷批准,人选可能仍由太守自辟,其实是又一种“员”。
又据周长山君研究,战国到汉初,很多大臣都有“舍人”、“门下”,他们作为私属而承担职役,并有望被主人推荐做官。“诸曹出现以后,秦末汉初的宾客或舍人渐趋消失。他们与诸曹掾史合为一体了呢?还是以另外一种身份存在下来了呢?答案看来是后者。……诸曹出现以后,宾客或舍人以门下吏的形式留存下来,并高居诸曹之上,继续发挥着他们的作用,‘入则腹心,出则爪牙’。”(40)门下掾属的私属色彩最浓厚,他们源于先秦宾客、舍人或私吏,其身份变迁一脉相承,并没中断。在观察“自辟除”和“比秩”问题时,这一情况也必须考虑在内。
汉武帝时丞相就是有宾客的,那些宾客由丞相供养,参与谋议(41)。汉武帝没认为宾客参政非法。相府中有没有非“员吏”的掾史呢?不是没有可能。《汉旧仪》:“丞相车黑两轓,骑者衣绛;掾史见礼如师弟子,白录不拜朝,示不臣也”,“掾有事当见者,主簿至曹请,不传召”(42)。既云“丞相车黑两轓”,则其事在汉景帝之后(43)。“不臣”、“见礼如师弟子”等记载引起了安作璋先生的注意,他指出,那显示掾属是“丞相幕僚”,与丞相的关系“很特殊”(44)。其看法值得重视。“不臣”是说掾属与丞相并不只是“公对公”的关系,而是有如“师弟子”的,散发出了“私”的味道。
东汉后期,那“私”的味道更浓了。王充云:“儒生、文吏,俱以长吏为主人者。”(45)无论儒生、文吏,做掾吏就得把长官看成主子,视府为朝,自居于“臣”,双方有类“君臣”;双方有私人从属关系,调迁后仍向故主称“故吏”,甚至还得为故主服三年丧(46)。赵翼有见于此,云:“盖自汉制,三公得自置吏,刺史得置从事,二千石得辟功曹,掾史不由尚书选授,为所辟置者,即同家臣,故有君臣之谊。”(47)从西汉掾属对府主的“不臣”中,滋生了东汉掾属与府主的形同“君臣”。又祝总斌先生指出:“掾属之辟除,黜免,其权皆在诸公及开府府主,二者且有‘君臣’关系”,所以三公与掾属关系,不同于尚书令仆与尚书丞郎的关系,尚书诸官都是皇帝任命的(48)。所论虽为晋制,也不妨用以观察汉朝。
汉元帝外戚史高做了大司马、车骑将军,杨兴对他“所举不过私门宾客,乳母子弟”提出劝告,史高以为然,于是辟名人匡衡为议曹史,向士人示好(49)。可见将军自辟掾属时,可任意举用“私门宾客,乳母子弟”。朱博就任琅邪太守,“新视事,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致意,乃敢起就职。’”(50)因掾史是府主“自辟除”的,所以新官上任时掾史依例装病,给新官一个任免机会;朱博则应“遣吏存问致意”,示以恩义,令掾史对他再次“委质”。其时他对掾史也可以有所选择,或用或留。
又,丞相征事也在“比秩”。《汉旧仪》本注:“征事,比六百石,皆故吏二千石不以赃罪免,降秩为征事。”(51)《汉书》卷七《昭帝纪》文颖注:“征事,丞相官属;位差尊,掾属也。”征事是一些做过二千石官的退职人员,被丞相请到府中帮忙,很像今天的“返聘”。不同的是返聘者无级别,钱多钱少单位看着给;征事则有秩级,当然只是“比秩”,原因则如文颖所说——“掾属也”,是掾属就“位差尊”,低一等,而且只用“比秩”不用正秩,正如征事只穿绛衣,不能穿文官的制式皂服一样。
总之,掾属承担行政,从这点看来他们是“吏”,但从“自辟除”看,他们又有长官私人性质。我们认为,这就是掾属、或部分掾属被安排在“比秩”的原因。由上述掾属、“比秩”、“自辟除”三者关系看,“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的说法,是太简单了。从目前情况看,汉初掾史无秩和东汉三公掾属“比秩”,其原因都在于“自辟除”。不太好办的是《汉旧仪》的记载,其中汉武帝时丞相府之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百石掾属,都是正秩,而非“比秩”。对此我们目前的解释是,从战国到秦汉,掾史身份其实是多种多样的,有“员吏”,也有非“员吏”。《汉旧仪》所记的是正秩“员吏”,但在“员吏”之外,似不能否认另有很多“自辟除”的掾史。“自辟除”的掾史无秩,其待遇通过与正秩相比来确定,亦即,用“比秩”之法确定。简言之,“自辟除”的掾属使用“比秩”。
三 “比秩”诸官的性格——军吏之自成系统
至此我们已讨论了“比秩”的两个功能,标示“非吏”之官,标示“自辟除”之官。但这两点概括,又将在另一个重要职类前碰钉子,这就是军吏。“非吏”与“自辟除”这两点,不适合解释军吏之“比秩”。
所谓“军吏”,指将军以下的各种军职。黎虎先生对秦汉“军吏”的定义,是将军之下、士卒之上的中下层军官(52)。除汉初的卫将军外,汉代将军无秩,将军以下有大量军职使用“比秩”,这一点相当引人注目。顾名思义,“军吏”名之为“吏”,便是“吏”之一种,不能说是“非吏”;他们也不是“自辟除”的,而是皇帝与上级将领正式任命的。但军政毕竟是一个特殊系统,与行政系统有别,“军吏”之为“比秩”具有特殊意义。本来,我们该在第五章考述“军吏”的,但为行文与结构的便利,移至本章了。
关于“军吏”概念,先看几条材料。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页)
2.凡以风占军吏之事,子午刑德将军,丑未丰隆司空,寅申风伯候,卯酉大音尉,辰戌雷公司马,己亥雨师冢子,各当其日以▌。(马王堆帛书《刑德》乙种,《马王堆汉墓文物》,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转引自陈松长:《帛书〈刑德〉略说》,《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页;李学勤:《马王堆帛书〈刑德〉中的军吏》,《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页)
3.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以次陈西方,东乡;文官丞相以下陈东方,西乡。(《史记》卷九九《叔孙通传》)
4.公卿、侍中、尚书衣皂而朝者,曰朝臣;诸营校尉、将、大夫以下,不为朝臣。(《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蔡邕《独断》)
在第1条“除吏、尉”的提法中,“尉”显然在“吏”之外。第2条《刑德》乙种大约写于吕后初年,所列“军吏”有将军、司空、候、尉、司马和冢子,这虽不能认作现实制度,但能看到,广义上“将军”也不妨说是“军吏”。第3条是叔孙通所定朝仪,军吏的朝位朝堂之西、将军之后,与东侧丞相为首的文官对面站立。
第4条又显示,公、卿、侍中、尚书才算“朝臣”,诸营校尉、将(即诸中郎将)不算“朝臣”。不过这条材料史有异文。四库全书本蔡邕《独断》卷上:“朝臣曰‘稽首顿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公卿、侍中、尚书衣帛而朝,曰‘朝臣’;诸营校尉、将、大夫以下,亦为‘朝臣’。”(53)“亦为朝臣”跟“不为朝臣”的意思是相反的,“亦”、“不”必有一误。哪一个对呢?卢文弨取前者,认为“不”字为“亦”字之讹(54);汪桂海君取后者,认定诸营校尉、将、大夫以下“非朝臣”(55)。我以为汪说可取。“诸营校尉、将”是军吏,按服制他们服赤;而《独断》明言“衣皂而朝者”才算“朝臣”,这话的限定性非常之强,那么服赤的不能算“朝臣”吧。除大夫之外,“大夫以下”的各种郎官属于“内官”,就“内官”性质而言,可以认为他们不算“朝臣”(56)。
“大夫”属光禄勋。大夫和大夫以下的谒者、郎官、舍人等,都是“比秩”。那诸营校尉和“将”呢?也全是“比秩”。首先来看“将”即光禄勋以下的诸中郎将,及“将”以下的若干军官。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五官中郎将、左右中郎将:比二千石;
虎贲中郎将、羽林左右监:比二千石;
奉车都尉、驸马都尉和骑都尉:比二千石;
郎中车将、郎中户将、郎中骑将:比千石;
期门仆射:比千石。
再看“诸营校尉”等官。《续汉书·百官志一》:
大将军营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
军司马一人,比千石。
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比六百石;
曲下有屯,屯长一人,比二百石。
将军无秩,诸营校尉以下直到屯长的4级军官,又全是“比秩”。除了军司马比千石外,还有宫掖门每门司马一人,也都是比千石,见《续汉书·百官志二》。
居延汉简中有一支简,文曰“右比二千石百一十一人”(57)。陈直先生谓:“此为比二千石人数之统计,最为可贵资料。”(58)虽不知道这111位比二千石都是什么官,但考虑到居延乃国防前线,其中应有大量军校。据《汉表》,汉元帝设置戊己校尉,其下有候五人,比六百石;居延简文中有一句“右鄣候一人秩比六百石”(59),都能跟《续汉志》所记军候比六百石印证。陈梦家先生认为,边塞的“候长”相当于屯长,秩比二百石,“士吏”也是比二百石(60)。若然,则军吏职类又多了两个“比秩”的实例:候长与士吏(61)。
《汉表》中的“比秩”军官,还有西域副校尉,比二千石;郡都尉,比二千石。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跟二千石郡守平起平坐,后来降到了比秩。又,《汉表》说护军都尉“比司直”,司直秩比二千石,那么护军都尉也应是比二千石。
然而《汉表》又云:“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这句话是对十种校尉的总述,即司隶校尉、城门校尉及“八校尉”——中垒校尉、屯骑校尉、步兵校尉、越骑校尉、长水校尉、胡骑校尉、射声校尉、虎贲校尉。这些校尉为什么就是正秩而非“比秩”呢?我认为是《汉表》出了错,原文应作“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原文脱一“比”字。王先谦对这问题有含蓄提示(62),日人大庭脩明确指出,这里的“二千石”应为“比二千石”(63)。我觉得大庭脩的论断可以成立,并进一步论证如次。
第一,《汉表》把司隶校尉列在“秩皆二千石”的官职之首,又说司隶校尉“比司直”。查《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故事,司隶校尉位在司直下。”“比司直”,是说与丞相司直的级别职类相近;“位在司直下”,是说其朝位比丞相司直低。而司直秩比二千石,那么,司隶校尉怎么可能是二千石,反在司直之上呢?还是定为比二千石好一点(64)。司隶校尉是持节官,有“使命之官”性质,这跟它置于“比秩”也相一致(65)。
第二,《百官公卿表》总述诸官禄秩的格式,是这样的:
自太常至执金吾,秩皆中二千石……
自太子太傅至右扶风,皆秩二千石……
自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
可见《汉表》对二千石官概括了两次。最后一句若作“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则呈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依次而降之势,更显合理。
第三,据《续汉志》,东汉司隶校尉、城门校尉及屯骑校尉、越骑校尉、步兵校尉、长水校尉、射声校尉等五校尉都是比二千石,则西汉司隶校尉、城门校尉与八校尉也应比二千石,因为这些校尉两汉相承。王先谦对此已有暗示。两汉通例,称中郎将、校尉、都尉之官,大抵都是“比秩”。如西汉的郡尉、西域副校尉、护军都尉,东汉的各种中郎将、校尉(如使匈奴中郎将、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属国都尉等),皆为“比秩”。
再来看《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有一段记录建武元年禄秩的文字,与《二年律令·秩律》相类似,应即《秩律》或《禄秩令》之类文献。其文有:
建武元年(公元25年)……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
大长秋、将作大匠、度辽诸将军、郡太守、国傅相皆秩二千石;
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诸国行相、中尉、内史、中护军、司直秩皆二千石;
(以下叙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诸官,从略)
可以断定,第三行句末的“秩皆二千石”一语,也脱一“比”字。原文第一句叙中二千石,第二句叙二千石,则第三句“校尉、中郎将……”之末的“秩皆二千石”,必为“秩皆比二千石”。
按,建武元年十月光武帝甫定都洛阳,庶事草创。《东观书》所记官秩,除河南尹、洛阳令及内史(66)系东汉新增,其余官职及秩级,最大可能是承用西汉旧制。而西汉中郎将、郡都尉、王国中尉、丞相司直等,都是比二千石,建武制度应承其旧。查《续汉志》,东汉的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王国中尉确实也是比二千石。“诸国行相”,吴树平先生说“即暂时摄代之相,秩当略低于相,应为比二千石”。吴先生说:“上述诸官有明确记载者,皆云秩比二千石,‘皆’字下当增补‘比’字。聚珍本有‘比’字,甚是;姚本亦脱‘比’字。”(67)吴先生所言有武英殿聚珍本为证,乃不易之论。以此反推《汉表》之“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末句也应是“秩皆比二千石”。
由此,《汉表》、《东观书》两处“秩皆二千石”,就被同时订正为“秩皆比二千石”了。两处皆补“比”字,看起来是“铤而走险”,但我们有充分的信心与证据。若干被记在正秩的军官,从此复原为“比秩”,“军职用比秩”的论点大为强化了。
将、校、尉等等职名,战国秦汉间频见于史书(68)。把《二年律令·秩律》看成一个参考点,则当时军职的等级管理有两块。一块是“宦皇帝者”系统的郎将。汉初统辖车郎的车将、统辖户郎的户将、统辖骑郎的骑将,都不见于《秩律》,应无秩级。此外还有一块,在《秩律》中有秩级记录,如卫将军在二千石,卫将军长史八百石,卫将军候六百石,卫将军士吏一百廿十石;又如车骑尉、备塞都尉、郡尉在二千石,郎中司马、卫尉司马在千石。
可是后来情况变了,变动的方向是两块合一。一个变动,是各种郎将有秩级了,然而是“比秩”。如五官中郎将、左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等,都在“比秩”。另一个变动,是军职失去了原先所拥有的秩级,但所失去的只是正秩,现在他们也用“比秩”了。即如:军尉变成了比二千石,军司马变成了比千石,军候变成了比六百石,士吏变成了比二百石。《秩律》时代无秩的军官和有秩的军官,其秩级变化方向相反的,最终结果却“殊途同归”,都归于“比秩”了。
由此我们看到,“比秩”官职有两种相反的来源,一部分最初无秩,后来成为“比秩”,它们是“比秩”发展的真正动力,是“筚路蓝缕者”;另一部分最初在正秩,是较晚时候才变成“比秩”的,对“比秩”的发展它们是“坐享其成者”。若干军吏即属后者。
部分军吏初为正秩而后为“比秩”,“反其道而行之”,这意味着其为“比秩”,乃是一种刻意的安排。把军吏置于“比秩”的目的,在于显示军队组织与行政组织各成系统。郡县的军吏由郡尉主掌(69),王国的军吏由中尉主掌(70),在中央则有太尉“掌武事”。若太尉不置,军吏管理者大概是主爵中尉(71)。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军吏、文吏都不在同一系统,不是一个职类。甚至还可以考虑钱穆先生的如下论点:“军人本为王室私属,今已由军人政府转变为士人政府,故军职不为外朝之丞相而为内朝之辅政”(72)。再参考上文对“不为朝臣”的讨论,在此意义上,也不妨说军吏具有“非吏”性质,但此“吏”特指文吏。把军吏置于“比秩”,也可说是战国秦汉间“文武分途”的进一步发展,它通过一种特殊的等级管理手段或官阶样式,凸显了文武两分的官制结构。
总之,与“宦皇帝者”的“比秩”、与掾属的“比秩”相比,军吏的“比秩”具有不同意义。而且我还觉得,那与其说是为了凸显“军吏”之为特定职类,不如说更是为了凸显“文吏”之为特定职类。王朝制度规划者很可能有这样一个意图:尽量把行政吏员,特别是其长官置于正秩,而把其他官职——如“宦皇帝者”、掾属、国官、军吏等置于“比秩”。传统中国政府的典型形态是文官政府。日常行政,以及承担行政的文职吏员,一直是帝国大厦的主干。
四 “比秩”的扩张及其与正秩的配合
对汉朝的各种“比秩”官职,现已可做如下小结了:
一、“宦皇帝”诸官、文学之官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非吏”性质;
二、掾属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任用上“自辟除”;
三、军吏之列于“比秩”,是由于军吏之自成系统,以与文官系统区分开来;
四、国官之多在“比秩”,用以强化国官的“另类”色彩,与朝官拉开距离。
这一点就更明白了:汉代官阶中的“比秩”,远不像最初让人感觉的那样简单,它有若干鲜为人知的特殊意义,即特殊的分等分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