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秩律》提供的新线索,使我们得以在分等分类两方面,同时勾勒出战国秦汉禄秩的变迁轨迹。在“分等”方面,展示了禄秩覆盖面是如何扩大到等级结构的上端的,可以说是“禄秩的纵向伸展”;而最近两章对“比秩”官职的讨论,则从“分类”方面,又展示了一个“禄秩的横向扩张”过程。
所谓“禄秩的横向扩张”,也就是禄秩被用来管理更多职类的过程。禄秩是“吏”即行政官员的身份标志,“非吏”职类大多最初无秩。随官僚政治发展,作为新式官阶的禄秩,通过比吏食俸、比吏赏赐、比吏传食、以爵比秩等形式,不断扩张其管理范围:扩张到“宦皇帝者”职类,扩张到文学职类,扩张到掾属职类,扩张到国官职类,扩张到军事职类。那些无秩的职类获得了“比秩”,也就被纳入了禄秩手段的管理范畴,其“公”的色彩变浓厚了,向“吏”靠近了。汉帝国的政治精神就是“以吏治天下”,而“禄秩的横向扩张”给更多职类赋予了秩级,也是那种政治精神的不断贯彻。秦汉官阶的发展趋势是“官本位”和“一元化”。无秩职类用禄秩管理之后,官阶制的一元化程度也提高了。
“禄秩横向扩张”的途径,是“比”,即令无秩者比于某秩。《二年律令》中已能看到若干“比”的办法了。如《赐律》:“赐公主比二千石”,“御史比六百石”。使无秩者的某项待遇同于某秩,本身虽没构成官阶形式,但显然就是“比秩”的前身。“比吏食俸”、“比吏赏赐”、“比吏传食”、“以爵比秩”那类做法越来越多,就推动了“比秩”向正式官阶演化。
“比秩”正式成为官阶,是在什么时候呢?孝景帝前三年(前154年)诏:“击反虏者,深入多杀为功,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皆杀,无有所置。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要斩。’”(73)这是最早的一例“比秩”。汉景帝口气很凶恶,抓到比三百石以上的俘虏一律杀死,非议诏书或不执行命令要腰斩。既然“比三百石以上”是一个砍脑袋的界限,人命关天,那一定也是一条清晰的法定界限,足以判断该砍不该砍。就是说,“比三百石”是可以清晰判定的。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兴学,公孙弘为太学生规划出路时,提到了比二百石掌故和比百石掌故;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那么汉武帝前期,就是“比秩”形成的下限。“比秩”是在景、武之间形成的。
“比秩”形成后,“比”或“视”的做法,仍被使用着,而且用于多种场合。例如汉朝敬老政策,七十岁以上老人“比六百石”(74)。又县、乡设有“三老”之职。《史记》卷三十《平准书》:“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与吏比者,官谓三老、北边骑士也。”三老不是吏,但某些待遇可以“比吏”。尹湾汉墓简牍《集簿》,有“县三老三十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75)。皇帝的妃嫔们也用“比视”定等级。如婕妤、娙娥、昭仪、美人见皇后,其礼节分别“比”于丞相、将军与御史大夫、中二千石列卿、二千石见皇帝之礼(76)。这只是一个具体的见面礼,也有一般性的“比”。例如汉元帝定嫔妃十四等,依次“位视”丞相、上卿、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77)。“比”之用于长老、妃嫔,是禄秩运用的一种特殊延伸。
“比秩”问世后的一段时间里,“比”这种级别有“另类”意味。请看:
1.汉武帝治淮南王之狱,胶西王之议:而论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当皆免官削爵为士伍,毋得宦、为吏。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
2.▌自言功劳者与计偕。吏千石以下及比者,自▌。(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2000ES9SF4:23A)
3.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而敢詈之殿宫廷中,至其上秩,若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或一岁吏、比者,有将辨治。(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Ⅱ0215:76)
第1条“国吏二百石以上”与“比者”的并列,“比者”自成一类;第2条“吏千石以下”与“比者”并列,“比者”不在“吏”中。第3条“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三者并列,随后又以“一岁吏、比者”两分。“宦官”或是“宦皇帝者”,但他们只是“比者”的一部分,“比者”还包括更多职类,甚至三老、北边骑士和年七十岁比六百石的老人。总之,“比”的提法有特别意义、有具体对象。
因为“比秩”的形成途径是比于正秩,所以当时观念中,“比秩”是从属于正秩的。这从俸禄额度的安排上,也看得出来。请看下表:
单位: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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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俸禄主要见于3种记载:《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续汉书·百官志五》,《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李贤注。三种记载略有差异,何德章先生认为“《光武帝纪》李贤注最为准确”(78)。但我认为最准确的是《汉表》颜注。问题的关键是“比六百石”一秩,此秩《光武帝纪》李贤注记为55斛,《汉表》颜注记为60斛。何先生云:“考虑到六百石上下为官与吏的分野,当以差额大的李贤注为是。”而我认为,《汉表》颜注“70、60、50”的级差更匀称。还有,从三百石到比二百石4级,秩级一正一比,级差呈“40、37、30、27”排列。很容易就能看出来,“比秩”37斛、27斛,是从属于正秩40斛、30斛的。那么比六百石到六百石的差距,也不会相去太远,比六百石应为60斛。那么讨论东汉禄秩,当以《汉表》颜注为准;“比秩从属于正秩”的情况,也就昭然若揭了。
“比秩从属于正秩”一点,还可以从印绶制度得到证明。据《汉表》,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则印绶等级的划线,比二千石与二千石以上属同一段落,比六百石与六百石以上属同一段落,比二百石与二百以上属同一段落。为此我们不采纳李解民先生的这一看法:“比某石分别档次时,应归并于下一级而不应归并于上一级。”(79)
“比秩”应归入其上一级,即归入其正秩,这还涉及了汉代官员任用制度的又一个微妙之处。把郎官、掾属、军吏等置于“比秩”,还能给选官带来一个特殊便利。
下面以东汉三署郎官、三公掾属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他们是地方令长丞尉的候选者。东汉令长秩级,是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4级;丞尉最低二百石。那么请看,三署郎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比六百石,三府掾属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与二百石丞尉、三百石、四百石长相,六百石县令相比,恰低一级。请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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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涉及了“试守”和“即真”问题,这问题事关“比秩”的一个特别功能。汉代任官,普遍实行“试守”制度(80)。“守”有两类。第一类属“代理”或“摄行”性质(81),与此处讨论关系不大。第二类的“守”是“试守”,即任命后试用一年,期满才能“即真”,正式任职(82)。“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其全俸”(83)。在一年的试用期中,不能食全俸。
那么在三署郎、公府属外补地方官时,“比秩”起什么作用呢?“比秩”保证了如下一点:外补时若非超迁,就任者在不食全俸的“试守”期,其秩其俸恰低正官一等;满岁即真后变成正秩,又正好官升一级。举例说,比三百石郎中任三百石县长时,在“试守”期他仍用比三百石秩;满岁即真,正式升为三百石。比四百石侍郎任四百石县长时,在试守期他仍用比四百石秩;满岁即真,正式升为四百石。比二百石郎中、比六百石中郎与之同理。换言之,“比秩”被用作郎官补吏试守期的“守秩”。
行政吏职都在正秩,所以在补吏时,守秩与正秩的上述关系,存在于郎官与各种行政职务之间。又如,郎官还经常被选任为尚书郎、谒者。“尚书郎初从三署诣台试,初上台称守尚书郎,中岁满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84)可以推知:三署郎最初所任,是比三百石的“守尚书郎”;满岁“即真”,升为三百石的尚书郎中;满三岁,升为四百石的尚书侍郎。那么“比三百石”,就是郎中初任尚书郎时的“守秩”。谒者分两种:“其给事谒者四百石,其灌谒者比三百石。……初为灌谒者,满岁为给事谒者。”(85)《汉官仪》说得更清楚:“谒者三十五人,以郎中秩,满岁称给事,未满岁称灌谒者。”(86)谒者从郎中里选拔。“灌谒者”实际就是试守期的谒者,其时“以郎中秩”,即比三百石。那么,灌谒者也以郎中的比三百石为守秩。
郎官有孝廉郎,来自孝廉察举,待遇最高。三署中还有一批“诏除郎”,大多是二千石子弟靠“任子”制度特诏除拜的,也有其父为国家死难,而被特诏除拜的。“诏除郎”低于孝廉郎,在其外补丞尉时,即令试守期满而成为正官,也必须在“比秩”上呆下去,不能升为正秩,是所谓“比秩为真”。羽林郎补吏也是如此,即令即真也只能“比秩为真”(87)。孝廉郎来自士人,而诏除郎靠父祖特权,羽林郎是武人;三郎待遇不一,盖因朝廷优待士人。在这时候,“比”标明了诏除郎、羽林郎的“另类”。
掾属也用“比秩”,其补吏时的守秩,以此类推。尹湾汉简行政文书提供了若干中央属吏的迁转实例。据陈勇先生的统计,其中有丞相属2人,分迁容丘相(四百石)、厚丘长(四百石);将军史1人,补建乡长(三百石);太常属1人,迁盐官丞(二百石);大司农属1人,迁厚丘右尉(二百石);廷尉史1人,除费丞(二百石);卫尉属1人,迁昌虑丞(二百石)(88)。这些相、长、丞、尉的前官秩级,最大可能是丞相属比四百石,将军史比三百石,九卿属比二百石。相、长、丞、尉的试守期中,用掾属的“比秩”做其守秩。
郎官、掾属是低中级长吏的来源,“大夫”则是中高级行政官员的来源。在大夫被任命为吏职的时候,其“比秩”发挥着类似的守秩功能。又,军吏中本来有很多正秩之官,后来却都被置于“比秩”了。为什么朝廷要把军吏全部置于“比秩”呢?我想,利用“比秩”调节文武职类的迁转,也是其目的之一。当人员由军吏系统向文吏系统迁转时,“比秩”发挥着同样功能:在试守期,低正官一等;即真时,官升一级而食全俸。
本书上编第一章讨论过“真二千石”的问题,这问题也与“守秩”相关。周国林先生提出:“二千石之所以称为‘真二千石’,可能是与‘比二千石’相对而言时所用(犹如今日正职干部,与副职并列时则加‘正’字,单言时则不用),亦可能其中的‘真’字是与试署性质的‘守’相对而言(《汉书》中,不少太守都是试署一年,‘满岁为真’)。”(89)又刘文瑞先生认为“真二千石月俸二万,二千石月俸万六千,实属试守不食全俸与真除食全俸的差额”(90)。
总之,“比秩”和正秩的交错配合,构成了安排职类转换,调节其间秩级变动的一种手段,带来了特殊的管理便利。依汉代官制,郎官、大夫、掾属、军吏等,与文吏系统中的官职互为迁转;其时“比秩”就以一种精巧的方式,把各个职类链接起来了。
当然,“比秩”也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它是从最初无秩的职类中演生的,一旦形成,就成了更精细地区分级别的手段。王朝也可能仅仅为分等使用“比秩”,而不顾职类。《东观书》所载东汉建武禄秩令,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尚书、谏议大夫、侍御史、博士秩六百石。这些官过去是“比秩”,但此时不是了。尚书、侍御史、博士变成正秩,也意味着它们的“公职化”;光禄大夫、谏议大夫之为正秩,似仅仅出自分等需要,以使诸大夫的级差较为匀称,与“分类”无关了。这样,“比秩”与职类的对应关系,就不是严明整齐而无例外的。用“比秩”区分职类,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从长时段看,它并不是官阶制的发展方向。此后九品官阶的“从品”,就只用于分等,再不承担分类功能了。那么东汉光禄大夫、谏议大夫变成正秩,又暗示了“比秩”在未来的衰退。
无论如何,汉代“比秩”是一种很特别的官阶,它不但有“分等”功能,还有“分类”功能。然而二千年来人们对此茫无所知,或说视而不见。《二年律令》的发现与公布提供了契机,我们在若干片断史料中——主要是在“宦皇帝者”的史料中,察知了问题的存在,由此得以把汉代品位结构的这个重要侧面,揭示如上。
【注释】
(1)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199页以下。
(2)《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3)《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列传》:“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欲自免归。中郎将袁盎知其贤,惜其去,乃请徙释之补谒者。”
(4)《汉书》卷五十《汲黯传》。
(5)《后汉书》卷十六《邓禹传》。
(6)《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
(7)《汉书》卷十二《平帝纪》:“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8)“皇帝在所宫法”所针对的是“宫卫”,“宫卫”应指卫尉所辖卫士系统。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诸屯卫候、司马等。卫尉所辖兵士,是来自全国各郡国的服役番上者,即所谓“一岁为卫士”。东汉的情况见《续汉书·百官志二》:卫尉“掌宫门卫士,宫中徼循事”,下辖公车司马令、南北宫卫士令、左右都候及诸宫门司马等。
(9)《汉书》卷六六《杨恽传》:“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郎、谒者有罪过,辄奏免,荐举其高弟有行能者,至郡守九卿。郎官化之,莫不自厉。”文中“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的“法令”,应即《新书》所云“郎中、谒者受谒取告”的“宦皇帝之法”。先秦已有“谒告而归”的休假制度,参看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页“休假制度先秦已有”条。汉代郎官休假,可参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收入《秦汉史论丛》,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12页。“有罪过辄奏免,荐举其高弟有行能者”的奖惩拔擢制度,也应属于“宦皇帝之法”。《汉书》卷九《元帝纪》永光元年二月:“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师古曰:“始令丞相、御史举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见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以“四行”考校郎从官的制度,亦在“宦皇帝之法”之范畴。
(10)“诸吏”问题,可参看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版。
(11)《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汉官名秩》记春赐:“赐太尉、将军各六十匹,执金吾、诸校尉各三十匹,武官倍于文官。”
(12)《艺文类聚》卷四九《职官部·光禄大夫》注引《汉官解诂》,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888页。
(13)《艺文类聚》卷四六《职官二·博士》引《李郃别传》记李郃上书邓太后事:“博士着两梁冠,朝会随将、大夫例。时贱经学,博士乃在市长下。”第831页。“博士乃在市长下”,不是正常情况。又《太平御览》卷二三六《博士》注引《汉旧仪》:“武帝初置博士,取学通行修、博识多艺,晓古文、《尔雅》能属文章者为之。朝贺,位次中都官。”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册第1117页。“位次中都官”,似乎反映了当时博士在中央各色官吏之外另行成列,或另有其席。按,秦与汉初,博士被看成一种从民间礼聘而来的学者,与官吏有所区别,而且另服儒服(参看本书上编第五章第三节)。大概因朝廷崇儒,便又令其“朝会随将、大夫例”,改置于从官系统之中了。
(14)例如《汉书》卷十《成帝纪》:“公卿大夫、博士、议郎其各悉心,惟思变意,明以经对,无有所讳。”卷二五《郊祀志》王莽奏:“臣谨与太师孔光、长乐少府平晏、大司农左咸、中垒校尉刘歆、太中大夫朱阳、博士薛顺、议郎国由等六十七人议。”卷六八《霍光传》:“(霍光)遂召丞相、御史、将军、列侯、中二千石、大夫、博士会议未央宫。”同卷《金日磾传》:“(王)莽白太后,下四辅、公卿、大夫、博士、议郎。”卷七三《韦贤传》:“其与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
(15)《汉书》卷六七《梅福传》:“至元帝时,尊周子南君为周承休侯,位次诸侯王。使诸大夫、博士求殷后。”
(16)《汉书》卷九《元帝纪》建昭四年(前35年)四月:“临遣谏大夫博士赏等二十一人循行天下,存问耆老鳏寡孤独乏困失职之人,举茂材特立之士。”《汉书》卷十《成帝纪》河平四年(前26年)三月诏:“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阳朔二年(前23年)五月诏:“秋,关东大水,流民欲入函谷、天井、壶口、五阮关者,勿苛留。遣谏大夫博士分行视。”
(17)葛志毅、张惟明:《汉代的博士与议郎》、《汉代博士奉使制度》,收入《先秦两汉的制度与文化》,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8)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70页。
(19)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页。又刘蔚华、苗润田把稷下学士的“上大夫”、“列大夫”视为“称号”,见其《稷下学史》,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白奚云其“爵位与大夫并列,这标示他们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但毕竟又不同于有具体官职的大夫”,见其《稷下学研究:中国古代的思想自由与百家争鸣》,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6页。于孔宝云其“享受上大夫或大夫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并领取相当于上大夫的俸禄”,见其《稷下学宫与百家争鸣》,山东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20)《战国策·齐策四》记田骈“设为不宦”,《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说淳于髡“终身不仕”。二人均为稷下学士。
(21)《汉书》卷八八《儒林申公传》:“其学官弟子行虽不备,而至于大夫、郎、掌故以百数。”
(22)《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
(23)王勇华:《秦汉御史大夫的职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
(24)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
(25)参看安作璋:《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467页。
(26)陈直先生说:“郎中虽无定员而有印章”,“其他如中郎、议郎、侍郎等,同为无定员,亦可能有印。”《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9页。其说不确。
(27)《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列表及第115、222、223页图版。又汉代“齐中谒者”封泥(《齐鲁封泥集存》、《再续封泥考略》)、“中宫谒者”封泥(《封泥考略》),及《二年律令·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其实都应是谒者的长官或谒者官署之印。
(28)周晓陆、路东之编著:《秦封泥集》,第115页图版。此印倒可能真是郎中之印,因为他承担了“左田”事宜,“左田”被推测为公田。刘瑞先生推测“郎中左田”是郎中令下的田猎之官,见其《“左田”新释》,收入西北大学周秦汉唐研究中心编:《周秦汉唐研究》第1辑,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若然,“田猎”也是职事。按秦印中还能看到南田、都田等官称,如“小厩南田”(《尊古斋印存》)、“都田之印”(《齐鲁封泥集存》),那些以“田”名官者应综合考虑,可能都是管田的。无论如何,郎中有职掌才有印。
(29)《后汉书》卷二十《铫期传》注引《汉官仪》:“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
(30)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
(31)黄留珠:《秦仕进制度考述》,收入《秦汉历史文化论稿》,三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2)注释者的译文是:“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
(33)裘锡圭:《啬夫初探》,《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
(34)松皋圆认为“兵士”与“军吏”4字应该互易,是。陈奇猷也赞成松皋圆的看法:“上下文皆为上约下,不得此句独为下约其上可证。”参看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26页。
(35)“令”本或作“吏”。卢文弨云:“令,张本作吏,非。”引自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437页。其说是。
(36)《韩非子》校注组:《韩非子校注》1982年版,第652页。
(37)陈启天先生云:“辟吏,主官自行委任之属员;辟,辟除。”见其《增订韩非子校释》,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168页。又张富祥先生云:“辟吏:征辟之吏,即属吏。”见其《韩非子解读》,泰山出版社2003年版,第687页。
(38)邹水杰:《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9)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00页。
(40)周长山:《汉代地方政治史论——对郡县制度若干问题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以下。
(41)《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于是起客馆,开东阁以延贤人,与参谋议。弘身食一肉,脱粟饭,故人宾客仰衣食,奉禄皆以给之,家无所余。”同书卷六四上《严助传》:“公孙弘起徒步,数年至丞相。开东阁,延贤人,与谋议。”“东阁”就是公孙弘安置宾客之处,传说它包括“钦贤馆”、“翘材馆”和“接士馆”三馆。《西京杂记》卷四:“平津侯自以布衣为宰相,乃开东阁,营客馆,以招天下之士。其一曰钦贤馆,以待大贤。次曰翘材馆,以待大才。次曰接士馆,以待国士。其有德任毗赞、佐理阴阳者,处钦贤之馆;其有才堪九列、将军、二千石者,居翘材之馆;其有一介之善、一方之艺,居接士之馆。而躬自菲薄,所得俸禄以奉待之。”(历代小史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同。又,多种版本中“九列”作“九烈”,误;又有多种标点本以“九烈将军二千石”作一读,亦误。)三馆之说虽未可尽信,但“俸禄以奉待之”,与《汉书》“故人宾客仰衣食,奉禄皆以给之”是一致的。据《盐铁论·救匮》:“而葛绎、彭侯之等,隳坏其绪,纰乱其纪,毁其客馆、议堂以为马厩妇舍。”这个客馆中还有议堂,后来都被政敌毀掉。
(42)《汉官六种》,第36、39页。
(43)《汉书》卷五《景帝纪》中元六年(前144年)诏:“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这里没说丞相车轓,但丞相车轓应定于此时。《续汉书·舆服志上》云公、列侯黑轓,卿朱两轓。“轓”即“车耳”,车轮上方的挡泥板。参看孙机:《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页。
(44)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38页。
(45)《论衡·量知》,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2页。
(46)东汉故吏现象,可参看张鹤泉:《东汉故吏问题试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5期。高凯:《略论两汉时期“门生故吏”制的形成》,收入中国秦汉史学会编:《秦汉史论丛》(第六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47)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长官丧服》,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0页。
(48)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82页。
(49)《汉书》卷八一《匡衡传》。
(50)《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51)《汉官六种》,第38、69页。
(52)黎虎:《汉唐时期的“军吏”》,《阴山学刊》2006年第6期。
(53)蔡邕:《独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影四库全书,第4-5页。又查四部丛刊三编本、汉魏丛书本、左氏百川学海本、古今逸史本《独断》卷上等,皆同于四库本,作“亦为朝臣”。
(54)卢文弨辑抱经堂丛书《独断》卷上,于“衣皂而朝”句中的“皂”字下注云“帛讹”,于“不为朝臣”句中的“不”字下注云“亦讹”,北京直隶书局1923年版。按“皂”字不误,因为公卿、侍中、尚书确实是穿皂服的,而“帛”为白色。段玉裁云:“《纟部》曰:‘缯,帛也。’《聘礼》、《大宗伯》注皆云:‘帛,今之璧色缯也。’”见其《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页。张舜徽先生云:“帛之言白也。谓其色洁白也。缯以白者为本色,因谓之帛耳。璧本白色,故汉人取之以喻缯之洁白。帛乃素缯之专名,引申为凡缯之通名,故缯、帛互训。”见其《说文解字约注》卷十四,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中册第74页。汉人不以白色为官服之色,卢文弨误,“衣皂而朝”不误。
(55)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汪文没有辨析《独断》的异文。
(56)但《独断》所谓“朝臣曰‘稽首顿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一点,还无法得到其他史料的印证。东汉蔡邕的《被收时上书自陈》起首即云:“议郎粪土臣邕顿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见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七二,《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866页上栏。议郎在大夫以下,当然不是朝臣。但东汉建宁四年尚书上书:“尚书令臣嚣、仆射臣鼎、尚书臣旭、臣乘、臣滂、臣谟、臣诣稽首言:……臣嚣、臣鼎、臣旭、臣乘、臣滂、臣谟、臣诣愚闇不达大义,诚惶诚恐,顿首死罪,稽首再拜以闻。”照《独断》之说,尚书省官员在“朝臣”之列,但我们看到他们也使用“稽首再拜”。见《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蔡质《立宋皇后仪》。检索《全后汉文》中“稽首”、“顿首”、“再拜”的各种用法,没有看出蔡邕所说的那种区别。也许那只是一时之制。
(5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上册第94页,简号53·20。
(58)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1页。
(5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册第429页,简号259·2。
(60)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61)朱国照先生认为,西汉前期军制应另行依据《通典》卷一四八《兵一》:“二队为官(百人,立长),二官为曲(二百人,立候),二曲为部(四百人,立司马),二部为校(八百人,立尉),二校为裨(千六百人,立将军),二裨为军(三千二百人,有将军、副将军也)。”朱先生认为此制与上孙家寨汉简相近。见其《上孙家寨木简初探》,《文物》1981年第2期。但大庭修也指出:“这里所见到的校尉、候、司马等军官,从战国时代起就已经存在了。”见其《秦汉法制史研究》,第382页。又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陵出土印章及封泥中,有司马、营司马、候、骑千人等,中司空、营司空等等军职。参看韦正等:《江苏徐州狮子山西汉墓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8年第8期;宋治民:《狮子山西汉楚王陵的两个问题》,《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1期。
(62)王先谦指出:“《续志》后汉自司隶校尉至各校尉,皆比二千石。”以此暗示此处的“二千石”可能有问题。《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5页下栏。施之勉先生的《汉书集释》(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3册第1246页以下),反而于此无说。
(63)日人大庭脩指出“上述诸校尉的秩从西汉时期起就可能是比二千石”,其说甚是。不过他是从字形讹误上论证的,先指《百官表》郡丞“秩皆六百石”的“皆”字应是“比”字,进而判断“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的“皆”字也是“比”字。见其《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页。
(64)按,西汉司隶校尉还可能一度秩比六百石。《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家贫,奉钱月数千,半以给吏民为耳目言事者。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事在汉宣帝。王鸣盛谓:“宽饶为司隶校尉,奉钱月数千,司隶校尉秩二千石,而云月数千,则又与《贡禹传》所言不同,存疑备考。”《十七史商榷》,台湾大化书局1984年版,第293页。陈梦家先生云:“而《百官表》司隶校尉秩二千石,奉当为万二千,是升司隶校尉为二千石当在宣帝以后。”见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这推测是有道理的。《汉书》卷二《惠帝纪》惠帝诏:“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按此诏推测,吏六百石及故吏二千石以下,其家除军赋之外,是要承担戍边之徭的。盖宽饶所任司隶校尉,可能秩比六百石,所以其子要承担徭戍。西汉比八百石的谏大夫月俸9200钱,比六百石、六百石月俸约3000—6000钱,说司隶校尉秩比六百石,也符合盖宽饶“奉钱月数千”的情况。刘文瑞先生根据盖宽饶由比千石的太中大夫迁司隶校尉一点,判断其时司隶校尉千石。见其《西汉官俸杂考》,收入《陈直先生纪念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3页。但这与其子徭戍不合,与其俸额不合。汉代官僚能上能下,秩级可高可低(参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4章),所以从仕历判断秩级不一定可靠。朱绍侯先生说西汉司隶校尉比二千石,汉哀帝绥和二年变成二千石,但未能提供可信证据。见其《西汉司隶校尉职务及地位的变化》,《史学月刊》1994年第4期。许树安先生径断司隶校尉二千石,也嫌粗略。见其《汉代司隶校尉考》,收入《揖芬集——张政烺先生九十华诞纪念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65)朱绍侯先生认为司隶校尉来自绣衣直指使者,见其《浅议司隶校尉设置之谜》,收入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研究》第6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页。司隶校尉称“奉使”。见《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从汉武帝征和四年(前89年)设官到元帝初元四年(前45年)“去节”,司隶校尉一直是“持节”之官。参看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秦汉皇帝使者考论》,台湾文津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页以下。“持节”的意义,参看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2页以下。
(66)西汉王国内史,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废罢,事见《汉表》。安作璋、熊铁基先生因云:“成帝时罢内史官,以后不见复置。”《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252页。吴树平先生看到《东观书》上文有内史,推测“可能东汉初年一度恢复,亦未可知。”《东观汉记校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页。然东汉有内史,不止于东汉初年。邓太后曾为清河王国特置内史,事见《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续汉书·百官志五》叙王国官不及内史,但刘昭注云:“《东观书》曰:其绍封削绌者,中尉、内史官属亦以率减。”又《续汉书·礼仪志下》记诸侯王薨,“诸侯王傅、相、中尉、内史典丧事,大鸿胪奏谥”。可见东汉仍有内史,但系特置。
(67)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第150-151页。
(68)对秦楚之际形形色色的将、校、尉,可参陈直:《汉书新证》,第147-148页,《附录二·秦楚之际官名》。
(69)《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
(70)《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王国“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同书卷四四《淮南王刘长传》薄昭与淮南厉王书:“今诸侯子为吏者,御史主;为军吏者,中尉主。”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陵曾发现了7枚“中尉”封泥,是为中尉的职权凭证。见韦正等:《江苏徐州狮子山西汉墓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8年第8期。
(71)《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谓“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掌列侯”似应包括各级军爵。
(72)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上册第161页。
(73)《汉书》卷三五《吴王刘濞传》。
(74)武威磨咀子18号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参看《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从尹湾汉简看,似不是所有七十以上老人都能受杖。参看李均明:《读〈尹湾汉墓简牍〉杂记》,《简牍研究二○○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上册第393页以下。
(75)《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当时东海郡有“县邑侯国卅八”,是一县一三老;“乡百七十”,是一乡一三老。
(76)卫宏《汉旧仪》,《汉官六种》,第44、76页。“美人”原作“贵人”,误。
(77)《汉书》卷九七《外戚传》。
(78)何德章:《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79)李解民:《〈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收入《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
(80)参看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362-363页。
(81)地方令长丞尉,常有以“守”居者。参看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第362页“守令、守长”条,第377页“县丞尉有真有守”条。里耶秦简中能看到不少“守丞”,参看《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汉初《二年律令·具律》中有真令、真长、真丞,又有守令、守长、守丞,有对各种守丞职权的具体规定。《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第102-106简,第148页释文。大庭脩认为,“守”是以卑官之秩守高官。《秦汉法制史研究》,第434页。
(82)陶天翼先生有《前汉的试守制度(公元前206年至公元8年)》,收入《劳贞一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高敏先生对“假守、假官”的讨论,见其《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收入《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93页以下。二文对两种“守”的区别不算清晰。
(83)《后汉书》卷二四《马援列传》注引《前书音义》。有时皇帝会让试守期的官员食全俸,作为一种优待。《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公元1年)诏:“吏在位二百石以上,一切满秩如真。”注引如淳曰:“诸官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俸。”
(84)《续汉书·百官志三》注引蔡质《汉仪》。按,《初学记》卷十一引《汉官》,作“初入台称郎中,满岁称侍郎”,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69页;又《北堂书钞》卷六○引《汉官仪》,作“初上称郎中,满岁称侍郎”,又云“满岁为侍郎,五岁迁太尉”,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二书所引皆误,都不可为据。《太平御览》卷二一五引《汉官仪》,亦作“三年称侍郎”,第1026页上栏。是。
(85)《续汉书·百官志二》。按“其灌谒者比三百石”原作“其灌谒者郎中比三百石”。然而“灌谒者”本身已成完整官名,“郎中”二字疑为夹注,而且原文应是“郎中补”三字,后来“补”字脱落,“郎中”二字便被误入正文了。证以《汉旧仪》:“谒者缺,选郎中美须眉、大音者以补之。”《汉官六种》,第90页。
(86)《后汉书》卷八一《独行雷义传》注引。
(87)《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永元元年(89年):“初令郎官诏除者得占丞尉,以比秩为真。”注引《汉官仪》:“羽林郎出补三百石丞尉,自占。丞尉,小县三百石,其次四百石。比秩为真,皆所以优之。”“皆所以优之”是说那对羽林郎已算优待了。
(88)陈勇:《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任迁》,收入《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第81-82页。
(89)周国林:《汉史杂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一、真二千石与诸二千石差次”。后同。
(90)刘文瑞:《西汉官俸杂考》,收入《陈直先生纪念文集》,第2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