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把视线转向更早时候。汉初《二年律令·秩律》记有两种长史:
1.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秩律》,第43页第441简,第192页释文)
2.丞相长史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秩律》,第44页第444简,第193页释文)
综合第1、2条,吕后时存在着两种长史,一种秩千石,一种秩八百石。但第2条中的“丞相长史正、监”,官名看着很是奇怪。原书注释[18]谓:“丞相长史正、监,丞相长史的下属。”(29)不过各种史料中都看不到丞相府有“正、监”,廷尉寺中倒有正、监。《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又《史记》卷五九《五宗世家》:“高祖时诸侯皆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黄金印。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遂知汉初王国也有廷尉正。“正、监”既是廷尉下属,而非丞相长史的下属,那么原文应如是标点:“丞相长史,(廷尉)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若然,则丞相府中还有一种八百石长史。
丞相府中既有秩千石的长史,又有八百石长史,可能吗?我说是可能的。首先丞相长史不止一个。《汉书·百官公卿表》:“相国、丞相,……有两长史,秩千石。”汉武帝时一度还有三长史,出现过“丞相患之,三长史皆害(张)汤”的事件(30)。再看《汉旧仪》卷上:“丞相门无塾……署曰丞相府。东门、西门长史物故,廷尉正、监守。”(31)丞相府东门、西门各由一位长史负责,或说有两位这样的长史,一位由东门命名,一位由西门命名;若这两位长史死了,就调用廷尉寺的正、监来“守”,“守”就是代摄其事的意思。那东门、西门不会是“东曹、西曹”之讹,因为前文说的就是丞相府的门如何如何。我们看到,廷尉正、监,跟丞相府的长史还真有密切关系呢。
西汉中央官的官属若出员缺,习惯采用“皆从同秩补”的办法,即从其他官署的同秩官员中调人去“守”,参后。根据《秩律》,正、监为八百石,则死去的东门长史和西门长史也应八百石,才称得上是“同秩”呢。然则某个时候丞相府有三名长史,一名千石的;两名八百石的,即东门长史与西门长史。汉武帝时,丞相长史一度加至二千石,参前。《汉表》所记丞相“两长史”,只是西汉后期的制度。
上一节讨论御史秩级,曾引证《二年律令·赐律》:“御史比六百石,相(下残)。”简文的“御史比六百石”之后,还残留着一个“相”字。这“相”是什么官名的残缺呢?《秩律》中有“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一句。那么《赐律》的这个“相”,应是相国、丞相吧。前称御史在赏赐时比六百石,那么后文是否是说,相国、丞相的什么“史”,在赏赐时比若干石呢?若然,则随后所叙相国、丞相之史,应与比六百石的御史相去不远,其所比秩级应在六百石左右。简言之,我认为在《秩律》时代,相国、丞相之下有一种史,比六百石。考诸文献,这推断不是一丁点根据都没有。
上一节讨论御史秩级,已看到《汉旧仪》卷上有“少史秩比六百石”的明确记载,则御史少史比六百石已无可质疑;而《汉旧仪》卷上又谓:“少史有所为,即少史属得守御史(少史),行事如少史”,“御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御史少史。”那么当时有这样的制度:如果御史少史另有公务,则由少史下面的“属”暂摄其事;如果御史少史死了,就要从丞相府中选一位丞相史来“守御史少史”,即暂摄其事。根据“皆从同秩补”的制度,暂摄御史之事的那位丞相史,应为比六百石之史。
现在对“皆从同秩补”的制度,已必须做一阐述了。《汉旧仪》有“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皆从同秩补”一句。所涉及的丞相府吏员的这种迁调制度,《汉旧仪》中还有更多的相关记载:
1.元封元年(前110年),御史止不复监。后御史职与丞相参增吏员,凡三百四十一人,分为吏(?)、少史、属,亦从同秩补,率取文法吏。
2.丞相史物故,调御史少史守丞相史。若御史少史监祠寝园庙,调御史少史属守,不足,丞相少史属为倅,事已罢。(以上见《汉官六种》,第40、72页。第2条对原书标点有修正。)
3.御史少史……所代到官视事,得留罢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汉官六种》,第40、72页,标点有修正)
4.(丞相)书令史斗食缺,试中二十书佐高第补,因为骑史。
5.选中二十书佐试补令史,令史皆斗食,迁补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许之。(以上见《汉官六种》,第37-38、68-69页)
在第1条中,御史府和丞相府的“吏(史?)、少史、属”,都“从同秩补”。再看第2条,若丞相少史死了,也可以调用御史少史去“守”丞相史的。那么“皆从同秩补”的所谓“补”,当指“互补”,即御史可补丞相史,而丞相史也可以补御史。第2条还说,御史少史们临时去“监祠寝园庙”,则其职事由少史属暂摄;若少史属人数不足、“守”不过来,就可以把丞相少史属弄过来帮忙,协助御史少史属。
这种“从同秩补”的做法,还通用于御史府与中二千石的官属之间。第3条告诉我们,御史少史到中二千石及詹事、水衡都尉的官署去摄事,事毕可以留任。那么御史府与中二千石的吏员,同样互通有无。
这种从其他官署调人的做法,还适用于斗食、佐史级的小吏,参看第4、5条。这两条中的两处“中二十书佐”不可解,而周天游先生标点的《汉官六种》于此无校。我想这两个“中二十”,都应作“中二千石”。就第4条看,丞相府中书令史缺了,就从“中二千石书佐”中选拔高第者为之。书令史是斗食秩级的,书佐是佐史秩级的(32)。选举时凡言“高第”,则升级任用;若非高第,则属“同秩补”。第5条显示,“中二千石书佐”可以迁至斗食级的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许之”的“留”有两种可能:“留”在原单位,或“留”在新单位。前者是说这书佐接到调令但不想去御史台,则允许他以斗食之秩留在原单位;后者是说那书佐去了御史台后乐不思蜀了,那么就尊重他的意愿,允许他以斗食之秩留在御史台。参考御史少史“得留罢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的令文,应以后者为是。可见吏员愿在哪个部门工作,是有一定选择余地的。第4、5条所叙斗食、佐史级吏员的转任,属于“迁补”,因秩级有升迁,就不是“同秩补”了。又,《汉旧仪》叙毕丞相吏员“皆从同秩补”,又云:“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那么“宜”者就不必“还故官”,而是“以秩留”了。
中央官署在人力资源上互通有无,实行“皆从同秩补”制度,应以各官署的吏员结构和吏员秩级相近为前提;进而,我们就可以通过“同秩补”来推断各官署的掾属秩级了。例如,前文判定汉初御史少史秩比六百石,则可以由此推断,被委派去“守”御史少史之职的丞相少史,应与御史少史“同秩”,也是比六百石。《秩律》中只有千石、八百石之史,而没有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属。御史机构的吏员分史、少史、属3级,千石御史有秩,御史少史、御史属无秩。若各官署的吏员结构和秩级差不多少,则丞相、太尉及中二千石的吏员应与之相类,存在着相同的秩级安排。赘言之,《秩律》中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属,说明当时少史、属无秩。御史少史比六百石,“皆从同秩补”的丞相少史也应该是比六百石。
那么,《汉旧仪》所叙汉武帝时丞相府的六百石东西曹掾、四百石掾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属、百石属史,其实都是“比秩”,而《汉旧仪》省略了“比”字吗?
同一官职的秩级,有时记为“比秩”、有时记为正秩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下面举几个例子。如《汉书》卷七二《贡禹传》:“臣禹……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照贡禹原话,谏大夫八百石,光禄大夫二千石,都是正秩。然而《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得明明白白:“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可见贡禹的话中省略了“比”字。在汉人看来,“比秩”是从属于正秩的,省略“比”字并无大碍。
又如东汉九卿寺中的丞,《续汉书·百官志》通记为“丞一人,比千石”,但大司农另有一丞,记为“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藏”。梁人刘昭注:“《古今注》曰‘建初七年(82年)七月,为大司农置丞一人,秩千石,别主帑藏’,则部丞应是而秩不同(此句疑有误)。应劭《汉官秩》亦云二千石。”主帑藏的部丞,《续汉志》说是六百石,崔豹《古今注》说是千石,都是正秩。但一丞为正秩,一丞为“比秩”,很不好理解。“应劭《汉官秩》亦云二千石”一句,我怀疑“二”为“比”字之讹,应作“应劭《汉官秩》亦云比千石”。就是说,大司农部丞的秩级一度是比千石,跟大司农丞是一样的,《续汉志》所记应是较晚的情况,后来这个部丞降到六百石(或比六百石了)。
又如《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注引《十三州志》:“博士,秦官。博通古今,秩皆六百石。……议郎、郎官,皆秦官也。冗无所掌,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博士、议郎、郎官都是比秩,但《十三州志》都省略了“比”字。
《汉旧仪》所记西汉丞相府掾属秩级,是否有省略“比”字的可能性呢?有可能的。请看前引《汉旧仪》中的这一段:“丞相司置谏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周天游先生注云:“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曰:‘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至东汉改称谏议大夫,秩为六百石,事见《续汉志》。胡广注曰:‘武帝元狩五年置谏大夫,为光禄大夫。世祖中兴,以为谏议大夫。’《汉旧仪》既言西京旧制,而曰秩六百石,误也。”(33)前文也已指出,西汉的谏大夫实际是“比八百石”。无论是六百石还是八百石,总之谏大夫本为“比秩”,《汉旧仪》却把“比”字省略了。而叙谏大夫省略了“比”字,紧接其后的“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一句,为什么就不能推断它们省略了“比”字呢?
就目前而言,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只能看到千石、八百石的“史”,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史”,我认为这说明八百石以上的长史比较“公职化”了,由皇帝任命的;但地位在六百石以下、没见于《秩律》的掾史,当在“自辟除”之列。到了汉武帝时,若干六百石左右的“史”也“公职化”了,源于丞相史的“刺史”就是六百石,在正秩;但四百石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属、百石属史,其中由丞相“自辟除”的部分,有可能在“比秩”之中。毕竟,此前的《秩律》中看不见六百石以下掾史,它们应当无秩;此后东汉的三公掾属,明明都是“比秩”。当然,我们还没武断到如下程度:完全否定汉武帝时存在正秩的掾、史、属;因史料所限,只能推测掾、史、属中“自辟除”的那部分,有可能是“比秩”。这个问题,第六章第二节还要继续讨论。
五 国官之“比秩”
在王国、侯国官中也存在着较多的“比秩”之官。
《汉书》卷三五《荆燕吴传》汉景帝三年(前154年)二月诏:“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皆杀,无有所置。”这是针对作乱的吴王刘濞之国的,由此可见王国官有比三百石者。《汉书》卷四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记淮南王案件中的胶西王之议,也提到了“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颜师古曰:“谓真二百石及秩比二百石以上。”汉初王国官职的设置同于中央,所以与正秩相“比”的那些王国官职,大概也跟中央相近。
在尹湾汉简中,能看到“侯家丞”一官,其秩比三百石,从而填补了西汉史籍中此官秩级的记载空白。史云贵谓侯家丞“西汉中后期秩降为比三百石”(34),他用了“降”字,似乎认为西汉前期此官在三百石之上。其所举证据尚不充分,因为《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注引《续汉志》所记“诸侯家丞秩三百石”,是东汉制度。然而从《二年律令》间接推测,汉初家丞为正秩三百石,倒是有可能的(35)。
侯家丞是有印的,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现了数十块“轪侯家丞”封泥(36)。有印则有日常职事,那么侯家丞为什么又是“比秩”呢?此官虽系朝廷命官,但又是列侯的大管家,管理着一群家臣。《续汉书·百官志五》:“每国……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侯,使理家事。列侯旧有行人、洗马、门大夫,凡五官。”汤其领先生认为,王子侯国的吏员大致可分两类,一为行政系统,一为家政系统;后者由侯家丞、右仆、行人、门大夫、先马、中庶子构成,侯家丞不分国之大小,都是比三百石(37)。廖伯源先生分析说:“又据《东海郡吏员簿》之体例,凡二百石以上之朝廷命官皆书其秩,百石以下之属吏则不书其秩。仆、行人、门大夫、先马、中庶子不书秩,盖属吏,乃侯国相所辟,派到侯家给事,为侯家臣。如霍中孺以县吏给事侯家。”还可提到廖先生对尹湾汉简所见16位侯家丞籍贯的考察,那考察显示:“本郡人得在本郡为侯家丞,此为地方长吏籍贯限制之例外。……侯家丞之职掌既无关地方行政,可不必有籍贯之限制。”(38)“长吏”必须回避本籍,侯家丞却不必,那么此官是不被算做“长吏”的。这对我们理解侯家丞之为“比秩”,很有帮助。侯家丞所统领的是家臣,本身也有家臣意味,跟“宦皇帝者”类似。
此外还有一些官职,在中央为正秩,在王国却是比秩。据《续汉志》所示,中央的中尉中二千石,而王国中尉比二千石;中央的尚书秩六百石,王国的治书(原称尚书,后改)比六百石;中央的太乐令、卫士令、太医令、永巷令、太祝令六百石,而王国的礼乐长、卫士长、医工长、永巷长、祠祀长秩比四百石。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官在中央和王国都是比秩,但王国秩级较低。比如,中央的谒者比六百石,而王国谒者比四百石;又如,中央的中尉、内史在正秩,而西汉后期,王国的中尉和内史秩比二千石。
总之,王国及侯国中的那些“比秩”官职,应与国官的“左官”地位有关。汉廷基于传统的“削藩”政策,有意压低国官秩级,并将国官中的同类职务置于“比秩”之上,以强化其“另类”形象。
附带说,“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的提法,还向我们提示了这样一点:“吏”与“宦”在概念上存在着参互性。因为在这句话里,“比者”也是“吏”。这一点并不奇怪。因场合而发生的语义参互错综,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马王堆汉墓遣策第42简所记的“男子明童”(39)中,有“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此处的“吏”、“宦”概念,就得从“国吏”的特殊性来理解了。所谓“十五人吏”,即第2、3、4简所记“家丞一人,家吏十人,谒者四人”;所谓“九人宦者”,即第5、6简所记“宦者九人,其四人服牛车”,“牛车,宦者四人服”(40)。这里的“宦者”应是仆役,傅举有先生释之为家奴(41);家丞、家吏、谒者称“吏”,应是因为他们是职官、有职事。从汉王朝的整个职类体制看,侯国的家丞、家吏、谒者都有家臣性质,都近于“宦”,所以他们使用“比秩”;然而在侯国内部他们又可称“吏”,与无职事的侍从、与低级仆役不同。
正像“仕”、“宦”二字有时可以参互活用一样,“吏”与“宦”有时也可以参互活用。再举一个例子。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能看到“甲,尉某私吏”;“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42)。那位尉的“私吏”、那位五大夫的“家吏”,由于在家中任事,所以称“吏”;然而对官府来说,他们不是国家在编吏员,只是“宦”而不是“吏”。这也很像今天的“干部”一词,其含义也会随场合而发生变动。学校里有“学生干部”、“班干部”,乡村中有“村干部”。可谁都知道,按国家人事制度,学生并不是国家干部;村主任、村会计什么的,也不在国家干部编制之中。总之,马王堆汉墓遣策中的“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不足以否定秦汉官制中的“宦”特指从官。
【注释】
(1)参看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5页。
(2)《史记》卷七《项羽本纪》。又《汉书》卷三一《项籍传》。
(3)黄今言先生先有类似看法了:秦至汉初,郎卫及谒者、大夫等“基本上还属文官性质,并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警卫部队。……为改变这种现状,……在光禄勋属下增设期门、羽林军。”《汉代期门羽林考释》,《历史研究》1996年第2期。李玉福先生也指出,由于“军功为郎者毕竟数量很少,更多的是书生为郎”,所以文帝、景帝开始设置期门、羽林。《秦汉制度史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以下。
(4)《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延熹五年(162年):“诏减虎贲、羽林住寺不任事者半奉,勿与冬衣。”李贤注:“《东观记》曰以京师水旱疫病,帑藏空虚,虎贲、羽林不任事者住寺,减半奉。”
(5)《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汉官名秩》。
(6)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四《汉魏博士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张汉东先生说同,见其《论秦汉博士制度》,收入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上册第418页。
(7)如黄开国主编:《经学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8)《汉书》卷四九《晁错传》“以文学为太常掌故”句注引。
(9)王先谦:《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72页上栏。
(10)《汉书》“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一句,刘敞以为下一个“以”字衍,而王先谦以为上一个“以”衍。参看《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下册第1515页。其实二“以”可以并存无妨。详下。
(11)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上海书店2000年版,第214页。
(12)泷川龟太郎:《史记会注考证》,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5页。
(13)分见《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卷九九下《王莽传下》。
(14)《急就篇》,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23页。
(15)《史记》一○一《晁错列传》:“与雒阳宋孟及刘礼同师,以文学为太常掌故”;《汉书》卷八一《匡衡传》:“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
(16)《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集解引《汉书音义》:“掌故,太史官属,主故事也。”《汉书》卷八八《儒林传》:“房凤……以射策乙科为太史掌故。”《续汉书·礼仪志下》:“太史令自车南,北面读哀策,掌故在后。”《太平御览》卷二三五《职官部·太史令》引应劭:“太史令秩六百石,望郎三十人,掌故三十人。”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册第1114页上栏。
(17)《汉书》卷五八《兒宽传》。
(18)《汉书》卷八一《匡衡传》。
(19)《续汉书·百官志二》注引《汉官》。
(20)汉平帝制度:“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参看《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按郎中比三百石,太子舍人比二百石,那么顺次而降,文学掌故应是比百石。
(21)《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
(22)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58-259页。
(23)《战国策·秦策五》记,司空马在秦“为尚书,习秦事”,“少为秦刀笔”。第286页。
(24)赵翼:《陔余丛考》卷二六《尚书》,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535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2页。
(25)《北堂书钞》卷六八《设官部·长史》引,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
(26)按,《史记》卷一○四《田叔附田仁传》,汉武帝时田仁“为二千石丞相长史”,当是一时之事。祝总斌先生云:“则长史原来秩二千石,似乎与万石之丞相的主要辅佐身份更相当,比稍后设立秩比二千石的司直地位略高,也较合适,不知后来因为什么缘故降为千石。”见其《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1页。又安作璋先生根据《汉旧仪》“汉初置相国史,秩五百石”记载,判断说:“开始丞相或相国只有史,而没有长史……这‘秩千石’是文帝以后的事。”《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上册第35页。今由《秩律》,知吕后时丞相、相国已有长史,而且已有千石长史。二先生之说可以稍作修订了。
(27)《后汉书》卷二三《窦宪传》:“旧大将军位在三公下,置官属依太尉。(窦)宪威权震朝庭,公卿希旨,奏宪位次太傅下,三公上;长史、司马秩中二千石,从事中郎二人六百石,自下各有增。”
(28)据《汉旧仪》卷上,汉初一度还有五百石的相国史:“汉初置相国史,秩五百石。后罢,并为丞相史。”《汉官六种》,第36、67页。这是一时之事。
(29)在《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中,这段释文没有修改。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沿用了这个解释。第260页。
(30)参看《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汉书》卷五九《张汤传》。颜师古曰:“《百官表》丞相有两长史,今此云三者,盖以守者,非正员也。”但这过于拘泥了,不同时期长史员数有变,是完全可能的。《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云:“丞相置三长史。……魏武为丞相以来,置左右二长史而已。”按《宋志》叙制度往往综述汉晋,所云“丞相置三长史”,也符合西汉某些时候的情况。
(31)《汉官六种》,第36页。
(32)谢桂华先生认为,郡府书佐“秩与佐史同”。见其《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严耕望先生则认为书佐“盖斗食之奉”,《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0年版,第116页、第119页。廖伯源先生认为斗食的啬夫被排在书佐之后,所以书佐最少应为斗食。见其《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台湾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注[33]。
(33)《汉官六种》,第43页。
(34)史云贵:《西汉侯国官制考述》,《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35)按,《续汉书·百官志四》又云:“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与上引不同。不过《续汉书·百官志三》:“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若诸侯家丞和公主家丞秩级相等的话,那么公主家丞既三百石,诸侯家丞也应三百石。若此,《百官志四》“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的“比”字,有可能是“三”字之讹。《二年律令·秩律》:“李公主、申徒公主、荣公主、傅公[主]家丞,秩各三百石。”《张家山汉墓竹简》,第46页472简,第203页释文。
(36)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文物编辑委员会:《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37)汤其领:《〈尹湾汉墓简牍〉中有关郡县侯国吏制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2005年第11期。
(38)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第107、108、111页。
(39)“明童”通释为俑,郑曙斌先生释为参加葬仪的家童,见其《马王堆三号汉墓遣策之明童问题研究》,《考古与文物》2005年第1期。
(40)何介钧主编:《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48、50页,及书末图版。“牛车”,王贵元先生释“羊车”,见其《马王堆三号汉墓竹简字词考释》,《中国语文》2007年第3期。
(41)傅举有:《汉代列侯的家吏——兼谈马王堆三号墓墓主》,《文物》1999年第1期。
(4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第153、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