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2 / 2)

在知识性的常识之外还有一种常识,那就是逻辑常识,它体现为人们的思维习惯和心理定式。例如,发生在前的为“因”,发生在后的为“果”;一件事情不能既发生过,又没有发生。在说理中,用理由来证明结论,属于说理的逻辑部分,然而,很少有人用完整的形式逻辑来进行说理。形式逻辑的说理基本上限于三段论证(演绎论证)。(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因此,连伟大的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大多数人用非形式逻辑也能很好地说理,而那些非形式逻辑也被称为“常识”。从来没有学习过说理的人也有逻辑常识,他们在说话时也会建立某种“因为”和“所以”的联系,当然,这种关系是否可靠、合理,则需要检验后才能确定。

所谓“常识”或“普通知识”,都是大概的说法,因为知识的“普通”或“平常”是因不同的人群而相对来说的。整体国民文化、公民素质越高,普通知识就越丰富,程度也就越高。但不管在哪个社会里,公共说理中的普通知识与知识人士的“专门知识”都是不同的。公共说理是普通人就普通话题说理,运用的是介于直觉常识与专门知识之间的普通知识。民众参与公民社会中的对话,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普通大学生就社会、教育、政治话题写论理作文或参加辩论,专家在普通报刊上讨论公共事务,运用的都是这种性质的普通知识,而不是非常专门的专家知识。专家具有专门领域中的特殊知识,对各自领域的知识话题发表的意见是有权威的。但是,在公共讨论和对话中,专家也是普通人,因为他在专业之外的其他知识也是有限的,例如,生化学家不一定是政治家或教育家,他对政治或教育话题的意见未必有权威性,但他照样可以就这些话题发表公共言论,进行公共说理。他所运用的便是普通知识意义上的常识,也就是一种任何有独立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的,思维正常的平常人都能明白的知识。

常识与专业知识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联强国际(Synnex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总裁兼执行长杜书伍在《知识与常识》一文中指出,在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领域里,“知识”与“常识”“两者差异仅在相对的普遍性不同而已,常识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是每个人必备的基础,而知识却只有少数人才懂”。他说,“在某一项专业里头,几乎有80%都属于‘常识’,该领域里头的每个人都会,只有最后的20%,才是真正的‘知识’。而一个刚入行的新鲜人,很可能前两年所学到的都只是该行业的常识。但是,有些人在学到了业内的常识之后,却误把常识当知识。”公共说理中的普通知识充其量也就是杜书伍所说的“常识”。但这不等于说,所有参与公共说理的人只能有这样的知识水平,而是说,为了要让自己说的道理能让普通人明白,说理的人一定要把理说得通俗易懂、深入浅出,不能太专门,也不宜太深奥,更不能用理论装神弄鬼,故作玄虚。早在18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1710—1796)就已指出,人的常理与日常语言是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一致的。公共说理的普通知识要尽量用日常语言来表述。

说理中的普通知识有些是不可靠的,不能因为许多人都有某种知识或相信某种知识,就对这种知识深信不疑、盲目信任。在说理中,对待普通知识与对待其他知识一样,需要仔细检验它是否可靠,还要谨防它所可能包含的歪曲论证。这种检验不是为了抬扛,不是你说是,我就偏说不。一个人检验对方说理是否真实可靠的时候,也是在搞清楚他自己是否有理由怀疑对方。

如果说知识性常识可能不可靠或有谬误,那么,逻辑性常识(常识逻辑)也是一样。常识逻辑与形式逻辑不同,它依靠的不是严密的逻辑推理,而是与其他人共同的思维方式、习惯想法或来自某种文化的先在假设。常识逻辑在缺损三段论证(修辞推理)中最为常见。缺损三段论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运用的说话方式,通常也与常识有关。例如,天气预报说今天有70%下大雨的可能,而你又恰好有一个与朋友外出野餐的计划,那你就会说,“我们最好取消野餐,因为今天要下雨。”这句话听起来很直接,也已经有了充分完整的信息,但其实包含着一些没有说出来的假设和文化信息。这些假设和文化信息在帮助理由(因为会下雨)起到说服的作用(所以放弃野餐)。它们大多是常识。例如,野餐是在户外进行的,下雨时最好不要去野餐;下雨天野餐不方便,会很无趣;70%下雨的机会,机率很高;天气预报基本上准确;等等。在向朋友建议取消野餐时,如果你把这些常识性知识一条一条说给他听,他一定会觉得你很可笑。一般人只要听到你的建议就能明白,因为你那条建议的信息已经充分,不需要再增添其他信息了。但是,不需要增添不等于没有,因为那些你没有说出来,以为无须增添的信息其实已经包含在你那个简短的建议里了。你在做建议时也已经知道,别人在一系列常识假设或日常知识方面有着与你同样的常识。但是,许多缺损三段论证并不是这样不证自明的。例如,“必须反对宪政民主的论调,因为那是敌对势力想要颠覆我们的阴谋。”“iPod这个新玩意破坏文明社会,因为它让人互不联系。”“所有的公共厕所都应该男女混用,因为男女分用是性别歧视。”要证明这样的主张正确,会比下雨不该取消野餐费事得多,因为它们所包含的假设不是下雨不便野餐那种不证自明的常识。

比起日常经验或文化常识,逻辑常识则较难察觉。逻辑常识受制于普通人的思维定势或心理习惯,即使我们对它有所察觉,在说理时仍会受到一些不可靠和错误逻辑常识的影响而有所谬误。例如,常识逻辑是,敌人的敌人就是我的朋友,不坏就是好,不好就是坏,不革命就是反革命。这种思维方式看上去有些幼稚,其实在精英人士那里也不鲜见。例如,蒋介石训诫黄埔学生说:“古人云:‘不为圣贤,便为禽兽。’余更续数语曰:‘不为信徒,便为叛逆。’更进一言曰:‘不为同志,便为寇仇。’”在说理谬误分析中,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正是那些与常识思维定势有关的谬误,它们主要是一些非形式逻辑的谬误。(参见第七讲)

说理中的逻辑推理之所以会有谬误,往往与依赖于某种未加检验的思考习惯和心理定势有关。而且,逻辑的谬误经常还与不确实的知识同时发生,在一般人那里如此,在专家和专业人士那里也是如此,他们说话时可能看上去有根有据,但其实知识和逻辑都不可靠。例如,《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灿荣说,不久前他在德国参加第三届柏林工业论坛时,有欧洲学者称,以后的世界就是中国和美国的世界。金教授用“欧洲学者”的话来说出他自己的结论(主张):“未来世界属于中国和美国”,这在说理中是常见的,并无不妥。但是,这是一个需要用理由来证明才能成立的结论。有两个办法可以为这个结论提供理由,第一个办法是援用这位“欧洲学者”原来的理由,当然必须向读者介绍这位学者的姓名、专业特长、在哪里发表了这番高见等等。第二个办法是金教授自己提供理由。

如果没有理由,不管是谁的主张或看法,读者都有理由将其视为只有结论没有理由的武断之词。如果金教授自己认为“以后的世界就是中国和美国的世界”,而用某位“欧洲学者”(他心目中的“权威”)来作支持这个结论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这就像一个小孩子在说,你爸爸是坏人,我爸爸说的。再了不起的权威也不能直接用作理由。这是因为,就算在专门领域里,你心目中的权威也不等于别人认可的权威,权威与权威的意见并不一样,有时还是相互冲突的。更何况,在公共说理的时候,听众是普通人,而不是专业人士,专门权威的名号再响亮,他们也可能听都没听说过,当然也就吓唬不了他们。普通人用自己的普通知识来衡量理由是否充分,在这样的知识范围里向他们提供直接支持结论的理由,那才是正确的说服方式。

专业人士并不总是可靠知识的来源。在公共说理中,他们对自己专业范围内的意见也并不都是正确的,普通人对专家们的意见需要有所检验,不能他们怎么说就跟着怎么相信。要做到这个,就少不了哲学家罗蒂所说的“文化扫盲”和“批判能力扫盲”。例如,2013年12月7日《环球时报》—环球网有题为 《吴庆宝:李某某案的受害人利用了法律》的报道说,“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认为,李天一案中,法律被人利用,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这几个人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这些听起来振振有词的专业分析其实是经不起普通人的常识或知识检验的。例如,吴庆宝说,“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人们凭常识就可以问,她还没有走掉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后来会被轮奸吗?又例如,吴庆宝说,“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人们凭常识会问,在中国举报有权势后台的犯罪者那么容易吗?谁不是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也就准备息事宁人呢?再说,在起诉或法律解决之前争取赔偿与和解,一般人都知道这是正常的要求。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会知道,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是先谋求庭外和解,不成功再行诉讼。存在这种制度或惯例,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和不滥用国家的司法和法庭资源。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吴庆宝怎么会不知道这个呢?还是他故意隐瞒欺骗?还有,吴庆宝说,受害者“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那么,人们凭常识会问,法律的漏洞是什么呢?中国的法律在哪里说不可以先谋求庭外和解,或者和解不成就不可以起诉吗?

常识和普通知识是检验说理及其理由的有力工具,因为那些是普通人都有的、都能弄明白的知识。当某些用精致复杂话语包装起来的“专业知识”严重违背普通人常识或普通知识的时候,它就会显得荒唐可笑。例如,小贩邓正加被城管用秤砣砸在头颅上致死,法医说是“外力作用”导至死者“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砸人头,死了人,不能怪人家头颅生得不好,这是常识。常识衬托出法医的愚蠢,并不只在于常识的正确,而在于法医的专业知识狂妄到了无知可笑的地步。专业人士挑战和对抗常识,缺乏应有的谨慎和自我反思,这是一种知识的傲慢,也是一种对公众的蔑视,他们这样的公共说理是难以成功的。

我们对专业知识的狂妄和傲慢应该保持警惕,同样,我们对常识或普通知识可能存在的谬误和可能受到的扭曲也应该保持警觉。常识或普通知识是大家的看法,被假设为是人人都知道的事情,这种假设有时候是不确实的。说理中经常会有“大家都知道”的谬误,常见的说法有,“众所周知……”“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俗话说………”,等等。常识是不纯粹的知识,混杂了很多无知与偏见。常识不讲逻辑,往往自相矛盾,因此不能用一个常识去反驳另一个常识。许多格言、成语、警句、俗语中的常识都有这样的特点(当然,如果运用得当,也可以是一种不错的说理手段)。例如,用“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到”的常识话语来说扫除贪腐固然不错;但是,扫帚到了,灰尘照样不会全部跑掉,同样也是常识。更何况,还有手里虽然拿着扫帚,但只是装模作样在扫的。用片面的常识来说理,往往会成为一种讨巧、狡黠的话语手段,有时甚至根本就是欺骗的花招。

已故美国评论家和幽默作家罗伯特·本奇利(Robert Benchley)指出,“格言或成语听上去都挺有道理,条件是,不能出现与其意思相悖的其他格言。”例如,“覆水难收”听起来很有道理,但与它意思相反的“亡羊补牢”听起来同样有道理。两个意思相悖或相反的格言放到一起,各自原本看起来不言而喻的常识力量也就相互抵消了。美国诗人和随笔作家威廉·马修斯(William Matthews)说,“所有的格言都有反格言;成语应该成双成对地出售,单个的都是半真话(half truth)。”希伯莱谚语说,半真话就是全谎话。格言或常识的“半真”本身不是一个问题,但我们对这样的“半真”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如果对其暧昧和模棱两可不加分辨,不管三七二十一地用来作理由、假设甚或结论,那就很可能造成说理的谬误和误导。

<blockquote>有结构缺陷的“理由”</blockquote>

说理中理由不充分,有时候是因为理由本身存在主观片面、证据不足、误用权威等思考不周的问题。例如,主张是:学校教育应该废除考试。理由是:一、因为我不喜欢(这是主观片面);二、因为不及格科目多的学生会自暴自弃(这是证据不足);三、因为毛主席说过,“不要考试,考试干什么?一样不考才好呢!对于考试一概废除,搞个绝对化。”毛主席还说,“考试可以交头接耳,甚至冒名顶替。冒名顶替的也不过是照人家的抄一遍,我不会,你写了,我抄一遍,也可以有些心得。”(这是误用权威)。说理的理由和证明不充分并不都是因为理由本身有问题,还可能是因为某些说理结构有缺陷或不周全。其中,程度、类比和先例这三种论证是常见的,也是经常被忽略的。

程度

2013年12月9日多家媒体刊载一篇题为《网络战威胁甚于核弹》的报道,光题目就够吓人的。但是,细想一下就会发现,这个说法未必周全。核弹是要死人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为什么不死人的网络战比死人的核战是更大的威胁呢?所谓的“威胁”,是对谁的威胁呢?谁又这么不拿人命当一回事呢?2013年12月26日河南信阳市浉河区政府官网发布的一篇文章说,浉河区委书记称拆迁工作人员是“最可亲、最可敬、最可爱、最可歌、最可颂的人”。在公共话语里经常会碰到不周全的程度妄断,这位书记所说的“最”便是其中的一种表现。

在说理中常常可以碰到不周全的程度比较。不周全的程度说理总是依赖于人们某种未经审视的心理定势,例如,甲比乙有害,所以乙比甲有益;甲不好,所以与它不同的乙一定比它好;某个政党有许多劣迹,所以反对它的政党一定代表光明的未来。又例如,比好事更多一些的,或比坏事更少一些的就是好事。这种思维定势会不知不觉地影响人们的推论。例如,俄裔美国哲学家、小说家安·兰德(Ayn Rand)的小说《源泉》(The Fountainhead)中有一句与“网络战比核战威胁大”类似的话,“如果我们厌恶肉体的奴役,那么精神的奴役岂不更令人憎恨?”大多数读者都知道肉体奴役是一种残害,所以会同意,比肉体残害更大的残害(精神奴役)是一件很坏的事情,必须予以谴责和反对。但是,兰德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精神奴役是比肉体奴役更严重的残害。

程度比较是一种常见的推诿手法,用推诿来作为理由,淡化缺点和错误的严重性,这在儿童说理中特别常见。孩子功课不好,家长说,你平时不用功,看,这次不及格了吧。孩子会说,班上还有分数比我低的呢。这种“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推诿在成年人说理中也不鲜见。更有一种特殊的“比上又比下”:如果符合自己的利益,就与别的国家“国际接轨”,相反,则会强调与他国不同的“某国特色”。

程度的说理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它们不合理、不周全的地方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人说,“价格便宜的韩国现代车(Hyundai)都可以有10年保修期,为什么昂贵得多的奔驰和雷克萨斯(Lexus)不能有更长的保修期”。但是,价格昂贵并不是要求奔驰和雷克萨斯提供10年以上保修的理由,至少不是充分理由。这里有一些例子,我们不妨自己体会一下: “与其将来打核战争,还不如现在就打常规战”,“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文革”口号),“中国的‘人民社会’要比西方的公民社会更优越”,“知识越多越反动”,“中国人权比美国好五倍”。

许多不周全的程度说理都与某些“不当比较”(bad comparison)有关,不当比较又称“错误比较”“不完整比较”或“不充分比较”。有的错误比较一下就能看出来,例如,“蔬菜所含的脂肪比糖果低,所以要多吃蔬菜”。它的结论可能不错,但理由却不恰当,因为并没有谁避免吃糖果是因为怕糖果脂肪高的。有的错误比较就不那么容易看出来了,例如,“宗教危险,但科学更危险”。这是在拿“信仰”与“知识方法”做比较,二者并不具有充分的可比性。宗教可能将人引入歧途(如邪教)与科学可能制造灾难(如原子弹),并不是同样性质的“危险”。这样的比较结论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因此无法对之进行说理。

还有一种常见的无具体对象的比较,它是不完整的。例如,“中文是最难学的语言”“美帝国主义是人类最凶恶的敌人”。这类说法用最高级,是为了做出斩钉截铁的姿态,并不是真的在与同类对象做比较。这种“最”的说法在宣传中更是一种被滥用的话语形式。德国语文学家维克多·克莱普勒在《第三帝国的语言》中专门讨论了纳粹的“词语最高级的诅咒”,词语最高级是一种期望获得宣传奇效的夸张措辞,是一种大话炎炎的强行灌输。“文革”中曾有许多这样的用法,如“我们最敬爱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副主席”“最高指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这种话语并没有随着“文革”的结束而绝迹,2014年初中国富豪陈光标前往美国企图收购《纽约时报》的消息曾引起广泛关注,而他在美国向记者散发的英文名片更引起了轰动。名片的自我介绍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人、中国最杰出的慈善家、中国慈善界的领袖、中国地震救援英雄、中国最有名最被热爱的模范人物、中国最具魅力的慈善家”。人们把这位无知有钱人的“最”字炫耀当作笑话来谈。一位名叫索尼亚的印度网民说,她也要印一张陈光标那样的名片,声称自己是最著名和最受爱戴的印度人。然而,连一些著名学者也有随便使用“最”字的习惯。例如,2013年11月,一位清华大学教授发表《十八届三中全会最大的亮点和最重要的创新所在》,虽然一再强调“最”,但却始终没有告诉读者是与哪些其他内容比较出来的。“最大”“最重要”这样的说法在修辞上叫“不加限定的最高级”(unqualified superlative),是学生应该在作文中避免的。

克莱普勒指出,不加限定的夸张是一种“掩饰性的语言”,除了“最”的程度说法之外,“‘全面的’‘全方位的’也是一个数字最高值,与浪漫主义泛滥无度时的‘无数的’和‘不可想象的’一样”,也显现“数字的最高级与集权原则之间的关联”。我们今天在公共论述和说理中应该改掉这样的措辞习惯。

类比

说理中的类比也经常会有残缺。类比是以一物比喻另一物,或用一个看法来证明另一个看法。类比对于大致的、一般而言的说明和描述最为有用,人们经常只是凭直觉来理解类比。由于习惯于隐喻或显喻的思维方式,被隐喻或显喻的似乎成为一种常识:女子美貌便是如花似玉或花容月貌,心情复杂便是五味杂陈,生活困苦便是水深火热,等等。类比是一种比隐喻或显喻更扩展或复杂的比较。例如:2010年广西高考语文试题采用的全国卷Ⅰ要求根据图画材料作文:画面上有四只猫,猫前面摆着几条鱼,一只猫选择捉老鼠,三只猫选择吃鱼,并嘲笑那只捉老鼠的猫:“有鱼吃还捉老鼠?”作文显然不是看考生要怎么写猫吃鱼还是捉老鼠,而是要求以类比来就别的事情说理。有博客作者将此联想到国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事。在这个类比中,国家犹如猫,连年超常增长的税收犹如“鱼”,所漏之税则犹如“鼠”。类比的结论是,国家有“鱼”吃,还要别忘了“捕鼠”。博客作者并不同意这样的类比,因为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猫和鼠的关系。

类比也经常在政治上被用作一种顾左右而言他或借古说今的“委婉”说理方式,对某些敏感问题做一些以“能说的”代替“不能说的”讨论。2013年12月有报道说,《大清相国》成为又一本因领导人推荐而洛阳纸贵的著作。据称,这本书由于讲述铁腕治吏的故事而对当今的干部整风有“现实”借鉴意义。这令人想起不久之前,也是因为领导人推荐,托克维尔的《旧时代与大革命》也曾走红过一阵。有学者总结这本书的“现实意义”,其中最重要的两条是:第一,旧制度最大的弊端是统治者的腐败,这种腐败没有带来经济的凋敝,相反却促成了前所未有的物质繁荣,然而也正是这种繁荣加速了大革命的到来。第二,旧制度统治者的腐败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没落。统治阶级失去了它过去的社会管理职能,脱离了人民,它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成为引发法国大革命的根本原因。

用大清国的或是18世纪法国的事情来引起联想,借以思考当今中国的问题和解决、防止之道,如果有说理功能的话,充其量不过是类比说理。用类比来进行思维非常普遍,常常运用在哲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的问题思考过程中,它可以为了解一个陌生的问题提供一个可能已熟悉的路标。但是,正如斯泰宾在《有效思维》中所指出的,“我们必须记住,作为路标,它的可靠性必须经常加以测试。而且,虽然可以用类比做论据,借以触发一种结论……但是,哪怕是一个很好的类比,也总有那么一个点,到了那里,这个类比就垮了下来。”而且,有人会利用类比来进行诡辩或欺骗而不是说理,他们的“目的是劝说我们接受他们的意见,可是并不向我们提出任何可以为一个有理性思维的人所能接受的根据”。

说理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就什么说理,在说理修辞理论里,这叫明确论题。明确的论题就是“正题”——该谈什么就直接讨论什么,不要东拉西扯,更不要顾左右而言他。例如,今天“治吏”的关键是什么,是提高个人品质,改良官场风气,还是健全政治制度。要说清楚,不要只是暗示。类别联系或联想可以触发对某论题的讨论,但也可以引偏论题。例如,曾任康熙帝老师的清代名臣陈廷敬,官至工部尚书、户部尚书、刑部尚书、吏部尚书。他再能干、清廉、铁面无私,都是在为皇帝效力。今天我们需要的是民主政治,不是王朝政治。因此,“治吏”已经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新问题,用大清政治做“路标”来思考和讨论现代民主法治与官员权限,恐怕还没有起步,类比就会垮了下来。法国波旁王朝的类比不也是这么垮下来的吗?

类比在说理中经常被滥用或误用,“错误类比”(false analogy)是说理中一种常见的逻辑谬误。有论者认为,“错误类比”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弱类比”(weak analogy)。这是因为,类比并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是相比之物间的类似关系有远有近而已。一般来说,关系近的就会显得比较合理,而关系远的则会显得牵强附会,因而暴露出谬误来。没有绝对正确或绝对谬误的类比,一方面,无论关系多远,没有两件事物的类比是完全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无论关系多近,类比的两件事物都不可能合二为一。在《爱丽丝漫游奇境记》里有这样一个谜语,桌子和乌鸦有何相似之处。作者自己说,这本是一个无底之谜,但还是有读者给出了这二者间的类似特征,有的还相当精彩。但是,就算类比很贴切、很精彩,它所提供的充其量只是说明和修辞渲染,而不是能支持结论的理由或道理。

再好的类比也不过是一种巧妙的说法,由于它不是对正题的直接讨论,它的说服力只是表象的。美国作家阿瑟·克里斯托(Arthur Krystal)说,“一句说得很巧妙的话可能只是因为巧妙才有说服力。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想一想,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许多历史故事、名人轶事都经常被用作比喻或类比。不同的使用者可以从它们引申出完全不同的解释和意思。好的类比精确有力、生动风趣,有很强的审美感染力,在演说中运用类比,能产生很好的修辞效果,但好的修辞效果不等于好的说理。类比的审美感染力可以强化一个正当的说理,也可以用来逃避说理,成为一种花言巧语,甚至还可以根本就是一个遮掩真相、乔装打扮的歪理。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评价一个不当类比的时候,不仅要评估它是强是弱,更要判断它是否正当,是否谬误。

先例

用“先例”来说理也是常见的,它与程度说理和类比说理有类似的地方,它们都包含着某种比较。先例说理往往依靠某些涉及过去和现今关系的常识思维,例如,以前如此,现在就该如此;他以前做过,为什么我现在不能做;现在已经不像以前那么坏,所以已经很好。

儿童思维的一些特征经常与“援用先例”有关,如有样学样,他有的我也要有。家长也经常会用类比方式来教育孩子:你爸爸小时候很听话,你也要听话;他能够做到,你也要做到(学榜样)。因此,类比很容易成为一种惯性的思考方式。习惯性的援用先例可能造成错误的先例论证,因为它可能忽略过去与现在(或未来)环境条件的不同。先例论证经常用在以“光荣过去”对现在人进行的革命教育说理中。例如,2013年12月有一篇题为《重温毛泽东反腐倡廉思想:从我做起惩腐不贷》的文章说,“苏区瑞金时期,身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的毛泽东,给自己的粮食定量只是一线普通战士的四分之三。延安时期,他自己种粮种菜,按规定标准领取伙食费,自掏腰包招待名士和外宾。”仅就说理而言,这样援用先例并不能证明“以前这样,现在应该也是这样”(当然,就算是证明了,贪官也照样是贪,所以“反腐倡廉”光靠说的,是办不到的)。这种援用先例完全没有考虑到一个基本的情况,那就是,以前和现在的环境条件完全不同了。以前的共产党被国民党围剿,生存资源极端缺乏,过苦日子是不得已的;现在已经几乎拥有了国家的所有资源,当然今非昔比。

先例论证援引的经常是某个带有情感色彩的过去事件(“革命故事”都如此),在情绪上调动和操控听众,减弱他们的逻辑分析意愿,以取得说服的效果。这是一种常见的宣传手法。例如,越南战争初期,美国总统约翰逊在战争动员的演说中说,“在越南退却换不来和平,‘慕尼黑协定’的希特勒告诉我们,胜利只会刺激侵略的胃口。战争会从一国扩大到另一国,带来越来越大、越来越严重的冲突。”美国历史学家霍华德·津恩(Howard Zinn)驳斥尼克松说,1939年的欧洲与1965年的越南是不同的情况,第一,捷克人遭受的是德国的外来侵略,而越南是内部的叛乱和内战;第二,当时的捷克经济繁荣、政治民主,而南越政府则腐败而不得人心;第三,希特勒占领捷克是为了攻打波兰,而越共和北越则是为了国家统一。先例论证的残缺在于,它经常片面地强调与它有利的相似方面,而不提与它不利的不同方面。

“先例”说理有残缺,还经常因为只顾援引先例,而忘记思考先例好不好、值不值得效仿的问题。例如,有人说,“中国这么大的国家,不可能靠旅游业作为支柱,而发展工业,不可能没有污染。像西方国家一样先污染后治理,其实是很理想的局面。”还有人对中国严重的地下水污染这么说,“工业发展没污染是不可能的,这些西方国家闲着没事整天恶心中国…… 地下排污恶行早有先例。”

2009年11月30日美国《新闻周刊》报道,中国温室排放现已居世界第一,预测2020年将接近美国的2倍,2050年将是美国的2.3倍。虽然陈述的是科学事实,却引起了一些国人的反感,被看为是一种“阴谋”。一位网友评论道:“西方世界以各种各样的借口刁难中国,目的就是阻碍中国发展,深怕一个强大的东方大国会统治世界”。有一位官员就中国“世界第一”问题对记者说:“当前大气中累计的温室气体80%源自发达国家,中国只占余下20%的一部分。不能只看总量,不看人均,中国有13亿人口,当前人均排放只是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水平方面,我们不可能接受中国人只享有发达国家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权利的想法。”污染危害的程度是不能以“人均”来计算的。污染到一定程度,人会得癌,会不能呼吸,会活不下去。一个人或一百个人生活在污染的环境中,致命的后果是一样的,不会因为有一百个人呼吸有毒空气,空气就变得只有百分之一的毒性。就算西方人同意让中国三倍五倍地污染,这样的污染对中国又有什么好处?

先例是一种简单易懂的说理,所以经常用于儿童教育,像孔融让梨这样的“榜样故事”就是一种引用先例。“文革”时对成人也进行这种儿童式教育,如“忆苦思甜”“吃忆苦饭”“苦不苦,想想红军二万五;累不累,想想革命老前辈”。这类说法被反复灌输,便成为成人的思维定势。“文革”时的“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而混蛋”也是一种先例推理,由于显然谬误,现在已经没人再公开说了。但是,它的思想影响还在,某些“红二代”“官二代”因为父辈的过去,就自以为是当然的精英,谋求各自特权。在他们的父辈那里是,“江山是老子打下来的”,在他们这里是,“江山是老子的爹打下来的”。如果这样的现实不改变,血统或权力先例就仍然会或隐或显地出现在一些公共话语和说理里。

先例说理容易造成的一种叫“滑坡论证”(slippy slop)的逻辑谬误。滑坡谬论是不合理地使用连串的因果关系,将“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上纲上线的批判经常运用这种谬误逻辑,例如,必须严惩网络谣言,不然就会有人肆无忌惮攻击政府,政府威信受损,国家就会没有秩序,亡党亡国。所以,网络谣言会有亡党亡国的后果。又例如,员工偷懒,公司便会损失;公司赚不到钱,就要裁员;遭解雇的人,就会无工作;无工作的人为生计,无恶不作亦会愿意。因此,偷懒的人都会是罪犯。

2013年12月13日《南京日报》有一篇《向让座者索赔恶例不能开》的文章里就有一个主张杜绝先例的滑坡论证。文章说,12月12日河北承德的公交车上,一小女孩给老太太让座,结果车辆急刹车,老人不慎摔倒。禁不住老人的一再“索赔”,女孩家长赔了200元钱才得以息事宁人。文章把“不能开恶例”而不是索赔要求本身是否合理作为反对赔偿的理由,认为“如此一来,人们就更不敢轻易奉献爱心、扶助需要帮助的人……后果不堪设想”。看上去有道理,其实是一个“滑坡谬论”——女孩赔钱,老太讹诈成功,其他人就会学老太讹诈别人,别人怕讹诈就会不敢做好事,社会上就会没人做好事,所以,女孩赔钱,后果不堪设想。

并不是所有的程度、类比和先例在说理中都是不当或谬误的,只要运用得当,这些都可以成为有效的修辞手段,也都能够帮助说理。但是,应该看到,在说理中,程度、类比和先例运用得再恰当,所起的作用也只是为结论(它必须是可靠的)提供的某种解释和说明(explanation),它们并不能用作支持结论,并使得结论可靠的理由(reason)。如果把解释当作理由或用解释来代替理由,那就实际上是在想当然地看待结论,在说理者方面,这是说理不周,在听话人方面,则是不能察觉说理的不周。

<blockquote>理由与解释</blockquote>

在说理中,人们一般对与“结论”有关的“理由”和“解释”的区别不甚了解,也不太在意。其实,这二者是可以区分的,也经常应该有所区分。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结论是否合理(真实可靠)是用理由来证明的。解释或说明只是在结论的真实可靠得到证明以后,为了让结论或结论与理由的关系变得更清楚、更易理解、更具体才提出来的。有用的解释未必是合适的理由,例如,“上海人注重外表,我认识的一些上海人都是这样。”后半句里的那个解释如果当作理由,那就会是以偏概全。尽管有的解释看起来像是理由(它们经常都是以引导词“因为”“由于”等开始的),但并不真的是直接支持结论的证据。例如,我们强调个人努力的重要,可以说:“我们不应该单单称赞一个人聪明。(因为)这就像我们不应该单单称赞一个人身高一米八、浓眉大眼一样。这些特征都是他天生的,并不是自己努力的结果。”不管有没有“因为”作引导词,后面那句话都不是前面那句话(结论)的理由,而是一个利用类比的解释说明。

理由与解释的区别有时候也被视为“说理”(argument)与“解释”(explanation)的区别,也就是说,解释不过是解释,不等于是说理。说理和解释被看成是两种不同的“理”(rationales)。这主要是就它们的说话目的不同而言的:说理是为了提供关于结论的合理依据,目的是确定一个事实;而解释是为了帮助听话的人理解为什么有这么一个事实,目的是对一个已经确定的事实予以某种说明。说理要回答的问题是“你怎么知道”(How do you know?),而解释要回答的则是“为何如此”(Why is that so?)。

例如,有人说,“现在大多数人看到跌倒在地的老人,害怕出手相助不落好,反被讹诈,所以都会躲得远远的,绕道而行,不去帮助。”怎么来看待说这句话里包含的理由或解释呢?我们可以把这句话简化成两个部分:一、“人们看见跌倒者,绕道而行”,二、“他们害怕被讹”。这两个部分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个说理结构,即一个结论加上一个紧跟在后的理由(亚里士多德所说的enthymime)。具体是这样的:(我认为)他们害怕被讹(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因为)他们没去帮助(这是一个用来做证明的事实)。

如果把这两个部分倒过来说,那就成为一个解释的结构。具体是这样的,人们见跌倒的人,绕道而行(一个事实),因为他们害怕被讹。这个“因为”是一个解释,因为它是用来帮助说明一个已经确定了的事实的(没有帮助)。又例如,“他们不帮助跌倒者,是因为以前曾被讹过”,这个“因为”也是一个解释,在这句话里,“不帮助”这个事实并不是由曾经被讹过来证明的。

再看下面这样一句话:“统计数字显示英国人口正在增长。因为营养和医疗条件好了,人们的平均死亡年龄增高了。”在这句话中,“因为”后面的部分是对人口增长结论的解释说明,而不是支持它的理由,直接支持结论的是统计数字。但是,由于统计数字只是确定了一个简单的事实,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或说明,所以才添加了一个解释说明。

解释说明只是帮助了解已经得到证实的结论,无需面面俱到。普通人的寿命长了,这是一个对“人口增长”有用的解释说明。首先,它清楚明了;其次,它显然与这个结论有关。当然,这并不是唯一可以对结论提供的解释说明。例如,说婴儿出生率高或移民人口增加了,也可以帮助了解人口增长这个事实。

解释说明中提到的老人、婴儿、新移民的情况,这些都只是“印象事实”,如果要确定为事实,都还需要用数据、专门研究、专家看法等等另行证明。有人也许会用“寿命长了”直接作为理由来支持“人口增加”的看法。这时候,这个单一的理由是否全面便会受到质疑。说理者在提出这个理由的时候,自己应该预先估计到别人可能的质疑(critical questions)。例如,寿命长了是不是人口增加最重要的或唯一的原因?在说理结构中,考虑到质疑是“反驳”(rebuttal)的部分。(参见第三讲中的图尔敏论证模式)

说理中的理由和解释有时候很难分辨或区分,这并不奇怪。分辨或区别并不是它自身的目的,而是为了在自己的或他人的说理中弄清楚,看似“理由”的部分到底能否有力地支持结论。这里有一个“说者”和“听者”的主观位置问题。有时候,你作为一个听者,确实很难断定说话者提供“因为”,到底是为了给出理由还是提供解释,这时你就要诚实面对这种暧昧不明,承认自己断定不了,而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到说者身上。但是,你作为一个说话者,则应该避免这种暧昧不明,应该尽量在自己头脑里先想清楚,然后在说话时向听者表明你到底是在提出一个理由,还是提出一个解释。清晰的说理需要有这种辨析意识,这是因为,就算是再暧昧不明的“因为”,顶多既可能是理由也可能是解释,而不可能既是理由又是解释。理由与解释的暧昧和模糊并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要的。说理者越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暧昧和模糊,自然也就越能够把理说得清楚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