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1 / 2)

说理是一种具有结构特征的陈述。说理的结构包括三个部分,主张(claims,或称结论)、理由(reasons,或称证据)和保证(warrants,或称假设),在这一讲里先讨论前面两个部分,第三部分在下一讲里讨论。

<blockquote>对“理由”批评审视</blockquote>

我们已经知道,“说理”与“非说理”的区别在于说理有结论,并有理由,而非说理则只有结论,没有提供理由。为什么没有提到作为说理中介保证的“假设”呢?这是因为在作为陈述的说理中,假设往往是省略的。往往只是在我们需要思考一个说理陈述是否可靠时,我们才特别注意那个在陈述中省略掉的假设。假设可以从陈述中省略,但不可以在说理中省略。例如,说尼克松是一位好总统(结论),因为他擅长外交事务,建立了中美外交关系(理由)。这是一个说理的陈述,但并不是可靠的说理,因为单凭提出的理由,结论是站不住脚的。在理由与结论中那个被省去的假设(“一个擅长外交的总统是好总统”)是片面的、有问题的,擅长外交并不是一个好总统的全部合格标准。

主张是说理陈述最重要的部分,没有主张就无法知道说话者要“说什么”,主张可以陈述一个“事实”,也可以陈述一个“看法”,事实一般来说是没有争议的,而看法则几乎没有不含有争议或不同看法的。如果说“中国是一个亚洲国家”,那便是一个事实,如果说“中国是亚洲强国”,那便是一个看法。有时候,将什么认定为事实,这本身就是一种看法。一部分人认定是事实的,因此是不容争议的,可能在其他人看来只不过是一个看法,因此是可以争议的。例如,信徒们认为“上帝存在”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而非信徒们则不承认这个“事实”。

在一个群体中,如果所有的人,或绝大多数的人都持有某种看法,他们不会意识到那是一种看法,这个看法也就会变成为他们的某种“事实”或者不言自明的“真理”。例如“文革”时,大家都有“英明领袖毛主席绝对正确”的看法,把这当成了一个真理事实。“文革”后无数的冤假错案暴露出来,得到了平反昭雪,这时候,许多人才明白,原来以前当作真理事实的,不过是看法。

一种看法、陈见或偏见往往要等到有人对它提出质疑时,才会显示出它的非事实来。这时候,有人提出不同的主张和看法,并为此提供可靠的理由,那就已经开始在说理了。因此,说理是一种解放思想、得到教育的行为和过程。对于学生,尤其是高中和大学生,这种教育作用尤其重要。哲学家罗蒂说,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两种启蒙(扫盲)教育,一种是“文化扫盲”(cultural literacy),另一种是“批判能力扫盲”(critical literacy),公共说理应该是兼及文化和批判能力的一种教育。

“批判”一词的希腊语(kriticos)和拉丁语(criticus)词义都是指审察和辨析。在说理中,批判也是这个意思,指的是分析与判断,不是“文革”中那种“谴责”和“声讨”意义上的“大批判”。通过批判能力教育,我们可以学会如何对一个看法、提法、说法,获得比较充分的理解能力,形成自己的想法,而不是轻易被别人或宣传左右。批判能力对于说理特别重要,这是因为,有时候别人给你一个结论和一个理由,由于理由看起来不错,与结论一起似乎已经构成了一个相当完备的说理。但是,如果你仔细审察,就会发现,那个看起来很不错的理由原来是虚妄不实的。例如,有人劝你说:“在冬天应该使用氧气枕头,因为冬天树叶少,氧气就会不充足,需要补充。”这个理由看起来颇有道理,也很科学。但经过批判性审察,你就会发现并非如此。第一,空气中有很多氧气,减少一点,人是察觉不到的。第二,新的氧气只有一半是由陆地上的绿色植物提供的,其余的则来自海洋。第三,北半球是冬天的时候,南半球是夏天。第四,地球上四分之三的绿色植物生长在赤道附近,在那里,冬夏的变化并无太大影响。审察和辨析可以对貌似科学的理由作出证伪,让人们发现,原来看似有理的理由其实是一个欺骗。

并不是所有的虚假理由都能用这样的方法去证伪的。例如,当某种意识形态被用作理由时,便不能用简单的科学事实去对它证伪。凡是制度性宣传,无不需要有一个意识形态的神话基础。精明的宣传者都知道,一般的民众不容易相信小谎话,但却很容易相信大谎言。小谎话与大谎言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用经验去证伪,意识形态是最不容易证伪的大谎言,因为那本来就是一个与经验不沾边的神话。意识形态的神话建立在一系列由假定和推理关系连接起来的概念和想法之上,构成一个封闭的、自我完足的逻辑秩序结构。它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无须、也根本不可能从人的经验得到证明。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历史”先进性,顾名思义就是超越任何凡人的现世经验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一时一地的经验去证明它存在或不存在,可能或不可能。由于它无法证伪,所以它成为当然正确的绝对真理。既然是绝对真理,当然也就绝对不允许质疑或妥协,不允许对之说理。

<blockquote>如何识别不同的“主张”</blockquote>

说理提出的主张应当是关于具体议题的主张。不管是就一个问题还是一件事情,或是与他人论理,都需要先弄明白议题是什么,然后才能就议题发表主张或者表明看法。对不同的“主张”进行分类,源自西方古典修辞学的传统,这是一种实用的,而非纯学术的分类。在说理中确定主张的类别,乃是为了明确什么是讨论或争议的焦点问题(争议点),以避免你说你的,我说我的,鸡同鸭讲,不着要领。在古典修辞学里,争议点叫stasis,它的希腊词源的意思是“立场”(stand)。古希腊修辞学家赫尔玛格拉斯(Hermagoras)划分了四大争议点(事实、定义、品质、程序),为罗马修辞学家西塞罗(Cicero)和昆体良(Quintilian)所继承,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古典修辞学有五个组成部分:立意构思(inventio),也就是提出观点和主要看法;布局(dispositio),把观点或要说的话用合适的结构组织起来;文采(elocution),用令人愉悦的文字来表达;记忆(memoria),记住要说的话,不要照本宣科;和陈述(pronuntiatio),现场发布。“争议点”理论是立意构思的一部分,起源于法庭论辩。现在说理教学中运用的图尔敏论证模式也与法庭论辩有关。法庭是具有典型意义的说理场合,法治与说理的内在联系使得它们必然结合在一起,也必然成为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学校里使用的说理教科书都会介绍不同的“争议点”[称作“主张”(claims)],并且根据不同“主张”的说理特征,对学生们提出具体的要求。这种“主张”的分类虽然能追溯到古典修辞学,但并不强调这一层渊源联系。不同教科书对主张的分类多有不同,简单的只分三种(事实、价值、政策),复杂一些的则多至五种(事实、因果、诠释、价值、行动)或六种(事实、定义、因果、相似、评价、行动提议)(参见第十五讲)。

说理的主张应该提出值得一提的看法,否则就是老生常谈,众所周知的事实都不是太有意思的主张,例如太阳系有八大行星,中国的首都是北京。不过,当有的事实被故意歪曲或抹煞时,重新陈述事实也就成为有意义的主张。例如,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普世人权对所有的人都是一种保障。

被故意歪曲或抹煞的事实和主张,经过长时间的说理,说服越来越多的人,就会渐渐变成显而易见的事情。2009年12月26日,有两位曾为民权作出贡献的老人同一日去世。一位是美国人瑟腾(Percy Ellis Sutton),另一位是南非人布鲁特斯(Dennis Vincent Brutus)。瑟腾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知名人士,曾为激进的黑人民权运动重要人物马尔科姆·艾克斯(Malcolm X)当过辩护律师。有人就这两位民权先驱的事迹写了一篇题为《现在争论,但将来会显而易见吗,谁正确》的文章,提出一个问题:从我们现在的认识来看,争取民权是一件“道德上显而易见”(morally obvious)正确的事情,为什么在20世纪60年代却是有争议的呢?我们今天有争议的事情,会不会过几十年,就变成道德上显而易见是正确或错误的事情呢?公共说理的意义是长远的,对具体问题、事件的说理,不仅关乎眼前的事情,而且有可能事关未来,不仅对我们自己必不可少,而且还可能对我们的子孙后代也非常必要。

说理的陈述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的,另一种是“限定”的。先来看绝对的主张,例如,我们说,“人生而必死,死而必葬”。这里有两个绝对陈述,前一个可靠,后一个未必可靠,但不可靠的绝对陈述未必没有意义。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描述了雅典发生瘟疫以后人们的道德状态,由于对瘟疫充满恐惧,雅典人开始疏忽死而必葬的传统道德,不再好好安葬死者。因此,对逝者死而不葬便成为存活者人性堕落的标志,因为只有动物才是死而不葬的。

另一种主张陈述是限定的,例如,“大多数杀人犯都是男性”,“专制往往导致暴政”。限定往往用“有时”、“大多数”、“经常”、“有的人”、“可能”等说法来表示。为了强调主张,有时候限定主张会用绝对陈述来表达,例如,“大多数的官都是贪官”会变成“无官不贪”,这种绝对陈述最容易犯下以偏概全的毛病,但作为一种修辞性的强调手法,却是经常在被使用的,严谨的说理应当尽量避免以偏概全。

评价是说理的一项重要功能,对价值、原则、伦理、选择的评价因此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或“主张”。评价性的主张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分为三类,它们分别关乎实用目的、趣味选择和伦理价值。我们在对别人或群体的建言中也都常常会有这三类主张,如果没有理由,单单从主张往往看不出是什么性质的主张。下面是五个评价性主张的例子:

<blockquote>1. 为了长寿,应该戒烟,多多运动。</blockquote><blockquote>2. 任何人都不该醉酒驾车(或谋财害命)。</blockquote><blockquote>3. 老师不应该体罚学生。</blockquote><blockquote>4. 官员不应该腐败。</blockquote><blockquote>5. 我们应该反对低俗文化。</blockquote>

第一个建议是实用性的(戒烟和运动是为了长寿),而实用性的建议是会有争议的,也是不应该强加于别人的。有人可能觉得抽烟而不运动,是一种人生享受,宁愿少活几年,也不愿意放弃这种享受。任何他人或政府都不能以“我为你好”的理由去干涉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因此,确定说理主张的内容不仅涉及修辞辨析,而且也涉及对个人权利的理解。

第二、三、四个建议都可以是实用性的(醉酒驾车、谋财害命、打学生、贪污腐化可能会要付出坐牢的代价),也可以是伦理价值的(这些行为会伤害他人,而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例如,对于体罚,赞成或反对都不仅涉及体罚的功利效果(促使学生更用功,更守纪律),而且还会涉及体罚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善良用意、关心教育、不放纵溺爱等等)。官员应该清廉自守可以是功利性的(官员的大面积贪腐会“亡党亡国”,自己会断送大好前程,得不偿失),也可以是伦理价值的(无论贪污是否会被惩罚,会不会造成一个党丧失权力,都是坏事)。

第五个建议很可能是一个行政命令。文化选择本是一种趣味选择,有人喜欢在闲暇时间看“非诚勿扰”或“达人秀”来娱乐放松一下,有的人觉得这些节目太低俗,不如把时间用来唱红歌或看革命电影。这本来就像有人偏爱红色,有人偏爱绿色,有人喜欢青菜,有人喜欢萝卜一样,是个人的选择。但是,反低俗的建议者或命令者一定会使用某种伦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公共道德合理性。这么一来,趣味选择的主张也就变成伦理价值的了。但是,由于什么是“低俗”是一个有不同看法的问题,把低俗趣味选择转化为公共道德的做法,它本身会引起争议。既然有争议,就需要有说理的公共讨论,而不是简单地下达行政命令。

在二、三、四、五的主张中,只有第二个主张涉及的是一个事实,因为什么是醉酒驾车或谋杀都是可以从法律上界定的,一旦立下规定,照章办理就行。但是,主张三、四、五却不是这样,它们每一个都包含一个有待界定的关键概念——体罚、腐败、低俗,而如何界定议题的关键概念,则正是不同主张会有分歧的关键所在。

<blockquote>理由的“证据”与“呼吁”</blockquote>

我在说理写作班上曾经以“是否允许体罚”为题布置过一次作文,结果发现,学生们对是否可以进行体罚的争论,基本上都是由对“什么是体罚”的不同理解和定义而起的。我在布置作文的时候所用的“体罚”一词,是明确特指的spanking,这种体罚触及的学生身体部位和方式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用手掌、小棍子或木片打学生的臀部,所以又可以叫作“打屁股”。这是一种源于英国学校的体罚形式,美国现在还有一些地方保留英国传统的打屁股,虽然别的身体责罚方式已经是被禁止的了。

学生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学生认为,打屁股是一种体罚,而所有的体罚都会对学生造成肉体和精神伤害,因此应予禁止。另一些学生则认为,打屁股是一种教育方式,让学生有机会学到赏罚分明的社会规则。持不同意见的双方在说理辩论中,都把“打屁股”上升到一个较高层次的概念之中:“教育”或“体罚”,然后,再以教育或体罚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来判断该不该打屁股。但是,作文争论的论题是打屁股,不是教育或体罚。所以,如果学生在作文中用“老师是否有权教育学生”或“老师是否有权批评学生”来代替“是否有权打学生屁股”,那就发生了论题偏差,写偏了论题。

这样的论题偏差是很容易发生的。例如,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授权班主任可以批评学生,曾引起了民众的责疑,认为“批评”一词过于模糊,掩盖了当前有的学校对学生粗暴体罚的严重问题。与“打屁股”这个明确的行为相比,“批评”显然是一个含义很模糊的行为。例如,学生犯了错,老师对他大声斥责,责令他写检查,甚至罚他站墙角、饿饭,这是批评吗?我们是不是因为老师有权批评学生,就允许老师以这类手段对付学生呢?对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会有不同看法的。在这种具体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就不再是老师可不可以批评学生,而是应该用什么合适的方法批评学生。由于“批评”不是教师具体行为的一个确切指称,因此它在实际教学中并无可操作的意义,“有权批评”这个主张从一开始就是不明确的。

只有主张明确了,才能决定用什么理由加以支持,所提出的理由也才会有相关性。在文字说理中,主张又称为“论点”或“主要思想”,在文章中,主张一般由一个“主题陈述”(thesis statement)来表述。每一个段落中也需要有一个主要思想,一般放在段落的“主题句”(topic sentence)中。在写作课上,老师应该告诉学生如何写好主题陈述和主题句。主题陈述不等于“主题”(subject),主题陈述应该是一个关于主题的句子。例如,“控制人口”是主题,而“为了持续、有效地保证国民生活的品质,我们应该继续控制人口”便是一个主题句,这个主题句比主题多两个其他的部分,第一是说理者对主题的“立场”(position)或“看法”(opinion),第二是讨论这个主题的“目的”(purpose)。立场是用“应该”或“必须”来表示的,而表示目的的信号词(signal word)则是“为了”。一个好的主题陈述应该包括主题、立场和目的,当然,不需要一定是在同一个句子里。在学生的说理作文中,一篇文章应该集中地讨论一个主题,而写好主题句是非常重要的。

在文字说理中,理由又称为“支持”(support),也就是说理者用来帮助说服读者的材料。理由有两种,一种叫“证据”(evidence),可以是事实、权威的意见、研究成果、统计数字(当然是需要解释其意义的)、个人的经验等等;另一种叫“呼吁”(motivational appeals),它诉诸读者自己的价值、信仰或观念。例如,主张控制人口,可以提出经济学研究成果、历史先例、教训和经验作为证据,而同时也诉诸读者自己的价值观,如自我牺牲精神(现在控制人口可以惠及子孙后代)。兼及证据和呼吁两种理由,能使说理更有说服力。

“呼吁”在有关公共生活的价值说理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例如,有人说:“如果法律禁止言论自由,破坏了公民与国家的契约,法律就免除了公民服从法律的义务,公民失去了说理的权利,就赢得了抵抗的权利。”这个主张使用的便是一个呼吁的理由:公民自由。不仅如此,从国家-公民契约的观点来看,它同时也提出了合理的证据。又例如,有人说,由于在民主制度中不同意见往往难以统一,所以专制是一种比民主有效的治理方式,而国民则应该忠诚于为他们提供有效治理的国家政权。这个主张所呼吁的价值是“效率”,而不是“自由”。反对这种主张的人会说,公民所忠诚的国家政权有责任保护公民权利(选举权和言论、新闻、集会、结社的权利),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是“不可让渡”的,不可让渡指的是,即使有的公民为了国家的有效治理和强大,自己同意放弃这些权利,国家权力剥夺公民的权利仍然是非正义的,而一个统治一旦是非正义的,它就成了暴政。主张公民权利不可让渡,它所提出的理由中便有对“正义”的强烈呼吁。

在公共说理中,用以支持结论的理由应该是可能被多元公众接受的那种理由。在不同的听众范围内,可以起说服作用的理由是不同的。在公共说理的理由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对人们有说服作用的理由,如宗教信仰、党派信念、顿悟、信任、盲从、迷信等等。例如,17世纪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Blaise Pascal)在他的《思想录》中说:“对耶稣基督的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先知的预言。”对于基督教信徒来说,先知的预言是可以用来说服人的最好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在公共说理中是不适用的,因为公共说理的听众包括基督教信徒和非信徒,由先知提供的理由未必会被非信徒当作是一种具有可靠性的理由。同样,一个党派、团体、社团,在内部说的理由,即使在“自己人”听起来非常充分、有力,但仍然有可能在更大的公众范围内被视为不正当的和不可靠的理由。

<blockquote>说理中的“事实证据”</blockquote>

2013年12月7日,《环球时报》—环球网的一篇题为《人大教授:小清新觉得美国很好?傻帽!》的报道说,“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在《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说,‘今年1月他去美国时,美国人觉得美国很好,不需要改革,可是,11月再去时,发现美国人因政府停摆很沮丧,美国官员也沮丧,认为要改革。而我们国内小清新却说美国很好……纯属傻帽!’”一位学者以如此的逻辑和口气说理,似乎有些令人难以置信。如果报道无误,不妨以此为例,了解一些与说理中事实证据有关的问题。

说理中的“结论”(看法、主张)需要有“理由”的支持,理由也称“证据”或“证明”(proofs)。亚里士多德将证明分成二类,一类叫“非人为诉求”(inartistic appeals),也就是今天所谓的“实证”(hard evidence),如事实、证物、统计数字、个人经历、见证陈述、证词等等。另一种叫“人为诉求”(artistic appeals),原先是指修辞性的诉求,现今又指“推断与常识”(reason and commonsense)。如此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理解不同的证明,而非绝对的区别。这两类证明有重叠之处,具体的证据是人为还是非人为经常见仁见智,不易断定。亚里士多德本人就指出,非人为诉求不过是收集了一些“事实”而已,要让事实成为有效的证明,则需要能干的修辞家精心组织、巧妙利用,这样方能让事实成为有力的、能吸引人的有用证据。有的证据看上去是事实,其实正是使用者精心组织和巧妙利用的结果。

例如,2003年2月5日,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Colin Powell)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上出示了一些照片和一小瓶白色粉剂,试图以此为实证,证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结果在伊拉克并没有发现这样的武器,所以鲍威尔所作的证明其实只是根据一些看上去是实证之物所做的推断。对于中国“抗战”,我们以前的历史书或教科书里也有许多国民党不抗战、专门打内战的“实证”,但今天更多的其他实证证明,国民党军队确实积极进行了抗战,以前的实证其实并不真实。

在说理中,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实证也是很罕见的,绝大多数的“实证”,如个人经历叙述、历史材料、统计数字、民意调查(“你幸福吗?”),都是经过说理者的搜集、整理、解读和解释才成为证明的。能否用作确实无疑的事实证据经常是有争议的。例如,2012年8月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中国有专家完成的一项测算结果显示,2010年中华民族复兴指数为06274,已完成了62%的复兴任务。这是很确实的数据(姑且不论它是否可靠,是怎么得来的),但是,凭这个数字,是否就有了证明“民族复兴”的充足“事实证据”,则是大可商榷的。

再来看金灿荣教授为他的结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在他那里,事实证据就是他在一年之中两次去过美国。但是,去过美国这件事本身并不能用作证明结论合理的根据(“理由”)。如果他把自己在美国的所见所闻详细记录下来,这样的个人经历是可以用作证据的。在说理中,个人经历是一种常见的事实证据。以具体事实为内容的个人经验或者他人经验都可以拿来证明“美国不好”或“美国人沮丧”的结论。但是,没有具体内容的“经历”却不是事实证据。金教授不可能像看到一棵树、一块石头,或者美国人的肤色有白有黑那样,直接看到“美国人沮丧,美国官员也沮丧”。“沮丧”是他对某些人或事的个人看法,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

金教授的说理错误在于他把到过美国的经历误以为就是他对美国的可靠知识。我们知道,有经历不代表有知识。一方面,许多多次到过美国或在美国住过好多年的人也不一定就真的了解美国。另一方面,关于美国的知识,没有到过美国的人未必就不如到过美国的人。所以,金教授说自己了解美国(有知识),就需要提供与知识有关的证据,光说自己到过美国是不行的。金教授以为他对美国的看法就是他的知识,但那可能只是一个不可靠的印象。因此,为了有说服力,他需要为他美国知识的可靠性提供证明,例如,告诉我们他的知识是从怎样的经验观察得来的(去美国多久,与哪些人接触交流,有哪些调查研究,观察是否全面客观,等等)。金教授说“国内小清新”是“傻帽”,在下这个结论之前,他应该先考虑到这样一个可能的事实,那就是,许多跟金教授一样有知识或比他更有知识的人会与他有不同的看法,会认为美国不坏,绝大多数美国人并不沮丧,而“国内小清新”可能与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在说理中,这叫考虑不同观点和看法。金教授不应该因为别人的看法与自己不同就把他们叫作“傻帽”,这种口气太居高临下、咄咄逼人。在说理中,一个人越是咄咄逼人,别人就越有理由要他拿出事实证据来。

在说理中,个人经历起到的是怎样的事实证明作用呢?这其实也是我们可以就他人经历、证词、口述史、见证陈述等事实证明提出的问题。不妨用一个实际的例子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在说理写作课上曾用过阿根廷—智利作家阿里尔·多尔夫曼(Ariel Dorfman)的《但愿我们都能说两种语言》(“If Only We All Spoke Two Languages”)一文,配合学生说理写作中的论题“美国学校是否应该实行双语教育”。多尔夫曼是支持双语教育的,他的论据便是他的亲身经历。1945年,二岁半的多尔夫曼随父母从祖国阿根廷来到美国纽约。他得了肺炎,在曼哈顿的一家医院里住院三周,期间他惊讶地发现,医生、护士都只说英语。从此,他也只说英语,一个西班牙语字也不说,就这么过了近10年。由于只说英语,他成为一个“畏惧外国人的、完全美国化的孩子”。但是,1954年他又随父母移居智利,于是他又重新在一家英国人办的学校里学习已经忘掉了的西班牙语,“成了一名说双语的青少年”。20世纪60年代,南美出现了激进政治的风潮,多尔夫曼受此影响,“我愚蠢地想重新回到单语,把英语看成是帝国主义强权控制拉丁美洲的工具,发誓不再说一个英语字”。可是,1973年智利发生政变,多尔夫曼不得不又流亡到美国,从此“成为一个两栖的语言动物”,也成了一位同时用英语写回忆录、用西班牙语写戏剧的作家。多尔夫曼的结论是,坚持单语是一种文化上的自我封闭,许多美国人以为,全世界都在用英语,所以他们无须学习外语,这是错误的。他劝导美国家长们,“不要害怕学习外语。你们的孩子不会失去莎士比亚,他们会得到塞万提斯”。

我班上的学生在讨论了这篇文章后取得的一致看法是,多尔夫曼的故事有翔实的细节,感情饱满,但他的个人经历并不能对他的结论起到充分的论据作用,因为他的个人经历过于特殊,与大多数新移民孩子的经验或经历有很大的差距。一个人的事例如果太特殊,那就难以得出普遍性的结论。他们评估多尔夫曼用作事实证据的个人经历,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并不随便怀疑叙述细节的真实性(如多尔夫曼是否在二岁半时就记事,或住院以后就只说英语了),个人经历的证据价值并不在于每个细节的确实无疑(这与口述史或关于过去灾难的个人叙述是一样的),而在于可认同性。第二,他们撇开那些可能缺乏真实性的细节,而把注意力集中在个人叙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否具有普遍性。在说理论证中,个人经历在听话人那里是否能起到说话者所期待的论证作用,可认同性是相当重要的,说理评估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一个人在说理的时候,用自己的个人经历或转述别人的个人经历作为论据,如果个人经历能被别人认同,那往往是因为别人也有过或听说过类似的经历。这样的个人经历虽然看上去许多人都有,不足为奇,但却会让听众有亲切和熟悉的感觉。具体生动的个人经历叙述同时有提高说话人可信度(ethos)和产生感染力(pathos)的作用,比泛泛而谈或抽象提及某事更具有说服力。

个人经历的论据,所起的不是逻辑意义的归纳作用,而是修辞意义上的举例证明作用。从逻辑上说,一个一个相同或相似的经历叙述(如阶级斗争年代对“旧社会”的“诉苦”),可能让人归纳出某种具有确定性的普遍结论(旧社会暗无天日)。但是,只要有反例,这样的结论就可能被证伪或推翻(因此绝对不允许任何一个人说旧社会“不苦”)。举例证明则不然,举例是为了支持一个看法,对之提出局部的证明,其目的不是为了推导出某个确定无疑的结论。

任何一个例子都是与其他相同或不同的例子并存的。它们相互并不排斥,你用一个例子来证明你的看法,别人可以用一个不同的例子来证明与你不同的看法。由于个人经历的局限性,个人经验叙述的证明都不可能是全面的,不同的例子是不能相互证伪、相互否定的。不能说,我有过某种个人经历,亲自看到听到过什么事情,你说的是与我的经历不同的事情,那就一定是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你和另一个人有不同的看法,用不同的例子证明各自的看法,你的例子可以让他看到他的看法不全面,他的例子对你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说理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取得更真实、全面、客观的共同看法。

当然,作为事实证据,个人经历叙述或转述还有一个可信度的问题。这和其他事实证据(如证词、数据、民调结果等)的可信度是一样的。对任何一个用来支持结论的事实证据,都有必要评估它是否真实、可靠。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看看有没有不同性质的个人叙述,能否从同一个个人叙述得出不同的解读或看法,证词细节是否有自相矛盾或与历史事实不符的地方,取证的方式是否可靠(如民意调查提问的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造成误导),等等。一般来说,如果这类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核实,那就应该避免使用。

事实证据的讹误并不一定是因为假造事实,故意欺骗(当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从说理的相互信任原则出发,在能够证明说理者故意欺骗之前,应该先认为他是诚实的。个人经历的细节不实可能与记忆差误有关(现在已经有很多记忆心理学的专门研究),记忆差误也是口述史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有一篇题为《口述史的困境:1966如何捞出来三个老舍》的文章介绍,有三位证人都说老舍尸体是他们在渔场渔民的帮助下独自打捞的,但他们却是在同一时间(1966年8月24日清晨,其中一位记得好像应是8月23日)和同一地点(太平湖)打捞上同一个人(老舍)。如果只有一个口述,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它的真实性,但因为有三个不同的口述,我们便不能不怀疑所有这些口述的真实性,因为它们是相互矛盾的。以常识就能判断,三个口述不可能都是真的,而且有可能一个都不是真的。

当只有一种说法时,我们有时候无从怀疑;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同的说法,尽管不一定是更准确的说法,也会使得我们用存疑的态度去看待第一种说法。这就是公共生活中应该允许并鼓励不同看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它使得有助于进一步思考的存疑成为可能。我们在评估公共说理中的事实证据时,经常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形。在说理中出具或接受一个事实证据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有没有与之矛盾或不符的其他事实证据,这叫检查证据,也叫考虑“反方意见”(counterargument),在图尔敏模式中,这被称为“反驳”(rebuttal)。(参见第三讲)

<blockquote>理由与“常识”和“知识”</blockquote>

说理是让人知道你对某件事情的“结论”(看法、主张和立场)与理由。结论中就可能有说理者想要让别人知道的与“知识”有关的东西(如“中国选拔制胜于西方选举领导人模式”)。这个知识的真实性、可靠性是需要证明的,所以要为结论提供“理由”。理由是以一些充分真实、确定和可靠的知识来证明结论所言不虚。理由部分是说理中知识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最需要检验知识可靠性的地方。

如果一个结论是不言自明的真理,那么它就只有结论而没有理由。不言自明的结论经常是基于某种“直觉”或“直觉经验”的知识,是正常人都知道的事情。例如,黑夜再漫长,白昼也会再降临;一个事物的整体大于部分;没有饭吃会饿死(不是“营养性死亡”);等等。说理一般是指用话语推理(discursive reasoning)而非只是直觉(intuition)证明的看法或信念,在希腊语里叫dianoia,它是一个思考的过程,与直觉的直接理解(noesis)是有所区别的。凭直觉或直觉经验的感知可以用于说理,但它本身并不是说理。

直觉经验的知识经常被称为“常识”,是一种人生来就有的、无须经过解释就能明白的知识。直觉经验可能是不可靠或相互矛盾的,例如,一根直的筷子放在有水的玻璃杯里,看起来是弯的,魔术、特异功能都很善于制造常识幻觉;又例如,一个人的表面可能与实质不符(大奸若忠、大智若愚);一个人的直觉也可能与另一个人的直觉相互矛盾,例如,人们心目中恶魔般的人物,在他身旁工作人员眼里可能是善良可亲的人。因此,光凭直觉和印象判断事物是不足取的。

人们平时所说的“常识”基本上都是指知识性的常识。知识性的常识有两个不同的意思,一个是指人与生俱来、无须特别学习而得来的思维能力、判断力,或是众人接受、无须解释或论证的意见观念,这种直觉常识有的真实,有的不真实。常识的另一个意思是指社会中智力正常的普通人都应该有或会有的知识,即“普遍知识”(common knowledge),如生活常识、理财常识、政治常识、社会常识、科学常识等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直觉经验的和普通知识的常识可能是联系在一起的,例如,鱼翅燕窝营养丰富在中国是常识,在美国就不是。这种常识也是会随着环境改变而变化的。例如,以前的“皇帝是真命天子”“领袖永远英明伟大”,现在就很少有人将其当作可靠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