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就1957年经典《十二怒汉》的团队,如今已成追忆。继导演鲁迈特2011年去世之后,2012年,唯一健在的演员,饰演5号陪审员的杰克· 克鲁格曼也离开人世。但是,《十二怒汉》故事的生命力却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文化中延续。这个剧本最天才的地方,就在于架设了一个有生命力的讨论平台,可以根据时代变迁,设定各种新的社会议题,偏见、歧视、种族、性别、伦理、职业等。这种讨论永远可以引发共鸣。它所承载的对公平与正义的思考,足以跨越国界与种族,跨越时间与空间,历久弥新。
<h2>法律人眼中的《十二怒汉》</h2>
对于《十二怒汉》,各界人士都曾从本行业或本专业出发,作出过形形色色的解读:修辞学者试图归纳“说服他人的艺术”;语言学者认真分析每位陪审员的语言情态;心理学者着力揭示不同陪审员与“九型人格”的对应关系;政治学者看到了意识形态的隐性运作方式;传播学者据此研究如何突破群体思维带来的压力……那么,专业法律人士怎么看待这部电影呢?
《十二怒汉》问世以来,给这部电影“挑刺”的法律人很多。地位最高者,要数现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索尼娅· 索托马约尔。2010年,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邀请索托马约尔出席该院法律电影节,并委托她指定一部经典法律电影与师生共赏。大法官选中的,就是《十二怒汉》。
电影放毕,索托马约尔发言称,《十二怒汉》对她意义重大。当年,正是剧中那位欧洲归化移民(11号陪审员)对陪审团制度的溢美之词,促使她下定决心,选择法律为终身职业,并最终成为最高法院第一位拉美裔女性大法官。
“不过,我在下级法院任法官时,经常提醒陪审员们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至于电影里的某些情节,根本就是想当然,并不符合实际。”在索托马约尔看来,像8号陪审员那样自己买刀调查的行为,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发生。要是被法官知道,不但8号陪审员将被替换,整个陪审团也可能被解散。
除“带刀”行为外,不少法律人也对一名陪审员说服十一名持相反意见陪审员的可能性存疑。实证研究表明,这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从未发生过。当然,编剧们都喜欢这样的“反转”,电影《陪审团里的女士们》(Ladies of the Jury )、《我们是陪审员》(We’re on the Jury )和《吉尔德斯利夫的倒霉一天》(Gildersleeve’s Bad Day )中,均有类似情节。
不过,也有法律人认为,艺术必然超越现实,对戏剧作品没必要较真,相反,再没有一部电影像《十二怒汉》这样,将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等诉讼原则阐释得如此形象,并深入人心。这部电影提醒观众,“当一个人的生命攥在你手里时,你是否愿意独立思考,哪怕做一点点的怀疑”?电影试图传递的价值观也很明确:不屈不挠的怀疑精神和尊重事实的态度,才是美国如此强大的原因。
但是,问题来了。《十二怒汉》这部电影,到底是证明陪审团制度非常管用,还是不太靠谱呢?支持者会说,当然管用!正是剧中十二人的集体智慧,成功挽救了一名无辜者的生命。不过,若回顾8号陪审员说服众人全程,读者也绝对有理由反问:在这个案子中,到底是凭一己之力力挽狂澜概率大,还是将被告匆匆定罪概率大?毕竟,一单生意、一场球赛、一顿热饭,都可能让某位陪审员作出草率决断。就连8号陪审员自己,也在第二次表决前表示,如果所有人坚持定罪,他也就“随大溜”了。更何况,电影展现的毕竟是一起谋杀案,关系到是否判处死刑,若只是盗窃或抢劫,涉及三到五年徒刑,8号陪审员还会不会坚持到底?其他陪审员还能容忍一耗再耗吗?结论可想而知。
前已述及,中国电影《十二公民》被认为是对《十二怒汉》的成功“本土化”改编,但该片一大“败笔”,就是剧中8号陪审员的身份设定:一名在职检察官。在适用陪审制的国家,法律人基本被排除在陪审员之外,原因就在于,制度设计更重视公民的生活经验和理性判断,不希望他们过分受某位“内行”的影响或引导,哪怕是朝着“正确”方向的引导。试想,观众好容易看到十一个人在一个人的理性指引下接近真相,结果,镜头一转,那人却是检察官。这种“绝地反转”,恐怕是更小概率事件。当然,评价一个制度是否靠谱,不能只看影视作品。要想系统了解陪审团制度,还是得看它的历史流变和现实争议。
<h2>从五百零一人到十二人</h2>
其实,无论捧到天上,还是黑入尘埃,都很难完整描述陪审团制度全貌。这是因为,从一开始,它的产生、发展、蜕变、衰败、重生,都并非源自顶层设计,而是蕴含于历史与文化本身。即使在当代美国,也很难说有一个成型的“美国陪审团制度”。联邦政府、哥伦比亚特区,乃至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陪审团机制。陪审团一定得是十二人吗?是不是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是否可以推翻陪审团的裁定?各州法律规定迥异。制度乃历史产物,若想通盘把握,只能求诸历史,了解其源自何处,待去何方。
英文“法官”(judge)一词又有“判断”之意,意味着司法权即判断权。然而,上古社会并无职业法官,对凡人俗事做判断是神灵才能行使的特权。及至希腊时代,雅典以抽签方式选出六千名三十岁以上公民充任“审判人”(heliaia),凡遇具体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重大程度,少则五百零一人,多则一千五百人,以票决形式作出裁断。哲人苏格拉底就因教唆青年信仰新神,被五百零一名雅典公民以三百六十票对一百四十一票判处死刑。
然而,雅典式“民主”只是昙花一现。在黑暗的中世纪,国王虽会委派官员支持审判程序,但这类官员既缺乏足够权威,又没有作出决断的专业能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官”。所谓“审判”,更多是雪冤宣誓、神判、决斗等非文明方式。
所谓雪冤宣誓,类似自我诅咒,被指控者手触武器或家畜发誓,若手被武器或家畜所伤,则说明其说谎,将被判刑处置。至于“神判”,更是荒唐,又分火审、水审、面包审或抽签审等。火审要求受审者将手放入滚烫热水,或被烙铁触碰,几日后,伤口溃烂即有罪,反之则无罪。水审是将被告推入水中,浮在水上即是有罪,沉入水中说明无罪,理由是“水会接纳无辜者,排斥有罪者”,问题是,等把无罪者捞起,许多人已淹死,只好又把原告丢下水。至于面包审,更是荒唐,要求被告一口吞下一个面包,噎住即为有罪。决斗就更好理解了,由于人们相信神灵会站在胜者一方,所以被告可申请与原告决斗,取胜则无罪。
当然,古人也没那么愚蠢,单靠指天发誓、下水过火是不够的,还得有被告的若干族人、邻居担任“辅助宣誓人”(compurgators),证明被告所言非虚,确属无辜,再决定是否采纳“神判”结果。这些辅助宣誓人,虽有证人色彩,但因被赋予少许判断权限,被视为现代陪审团的前身。
到公元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禁止神职人员参加任何形式的“神判”,这一审判模式随即被废止,职业法官逐渐走上历史舞台。那时英国实行分权而治,别说法官,就连国王都受教会、贵族、领主制约,法院承继旧制,召集十二名本地居民,先决定是否起诉,再决定是否定罪。这样一是发挥他们了解当地风俗民情、被告平素表现之优势,二是据此抵御宗教、地方势力干预。至于为什么是十二人?有人说源自希腊神话,有人将之归因于耶稣有十二门徒,究竟如何,尚无权威考证。
陪审制刚运行时并无统一模式。问题是,十二人既负责起诉,又负责审案,定罪概率自然大大增加,因为人们很少会否定之前的有罪推断,这样当然不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各地纷纷抗议,国王却无动于衷,因为被告被定罪后,罚金或财产可挹注国库,怎能轻易减少“创收”机会?到1352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终于架不住议会再三请愿,同意将“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分开,前者即“大陪审团”前身,后者则是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
<h2>不断进化的“自由堡垒”</h2>
尽管陪审团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国王从未放弃控制陪审团的努力。有时候,因为存在意见分歧,陪审员甚至与法官吵起来,最终以法官将陪审员关小黑屋、绑了游街,迫其就范,方才收场。但是,也有坚决不屈服的,在1670年的“小威廉· 佩恩案”中,被告佩恩因涉嫌非法集会而被起诉,陪审团始终坚持无罪裁决,被法官威胁停止供暖、断水断食也不屈服,结果这“十二硬汉”被集体打入大牢,缴足罚款才获自由。
佩恩出狱后,继承家族巨额遗产,并在北美特拉华河西岸买下一块后世称为宾夕法尼亚的土地,他为这块土地亲手拟定了宪章,其中一句是:“所有审判应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裁断,这些人皆从邻近的同阶层或等地位的居民中挑选,且应公正无私。”
英国从十七世纪初期,就将今日美国东北部海岸地带作为殖民地。各殖民地承袭普通法传统,皆适用陪审团审判。由于殖民地法官均受英人控制,且素质低下,当地民众比英国本土百姓更信任陪审团裁判。1735年的“约翰· 曾格案”中,《纽约周刊》编辑曾格因批评总督威廉· 考斯比而被起诉。尽管法官频频暗示陪审团裁决有罪,陪审团还是得出无罪结论。为了规避殖民地的陪审团,英国不得不扩大军事法庭、海事法庭的管辖权,并要求被控叛国的被告必须送至英国受审。
正因为陪审团成功抵御英王暴政,约翰· 亚当斯才提笔写道:“陪审制是人民的安全保障,避免他们像马一样被骑乘、像羊一样被修剪、像牛一样被驱使、像猪一样被驯养。”1776年,剥夺殖民地人民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作为英王乔治三世的罪状之一,被写入《独立宣言》。之后发布的《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都将接受陪审团审判确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托克维尔游历美国后,更在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大赞陪审团制度体现了国民主权,也有利于推进公民法治教育。
岁月匆匆,社会变迁,陪审团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之中。1957年的美版《十二怒汉》中,十二位“怒汉”还都是白人男性,这一设定完全贴合现实,虽然美国那时早已废止奴隶制,并以自由世界的“桥头堡”自居,但陪审权利主要还归属于有财产的白人男性群体。要到1968年,才逐步取消对陪审员性别、肤色、种族、财产的限制。1975年,女性才逐步坐上陪审席,而黑人还得靠社区领袖、市议员、神职人员推荐,才可能被列入陪审员名单。
《十二怒汉》中,8号陪审员不改主意,其他十一人就回不了家。这种要求十二人意见一致的“铁律”,暗示陪审团裁决是“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也承载着“排除合理怀疑”精神。但是,到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同意,在非死刑案件中,陪审团未必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作出裁决。换言之,陪审团以十票对二票,或者九票对三票,也可以判定被告有罪。而在1970年,最高法院就已判定,六人构成的陪审团也符合宪法要求。事实上,随着辩诉交易的广泛适用,刑事案件适用陪审团的比率已降低至3%左右。
而在陪审团制度的“母国”英国,变化更是巨大。早在1933年,大陪审团制度就被废除,并大幅限缩民事案件适用陪审的范围(仅限于毁损名誉、恶意诉讼、不法监禁等)。1948年,民事案件不再适用陪审团。1967年,刑事案件裁决不再要求全员一致。陪审团评议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的,十人意见一致即可下判。1988年,废除在遴选陪审员过程中不附理由即可排除候选人的机制(即“无因排除”)。1994年,允许陪审员在审判和评议期间返家,不用在旅店集中居住。上述变化,固然有适应社会发展、提升审判效率的考虑,但也将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未来还要不要保留陪审团制度?
<h2>制度优势还是司法“鸡肋”</h2>
事实上,早在二十世纪初,美国司法界就掀起了陪审团存废之争。到二十一世纪,尽管废止陪审团之声不绝于耳,但始终未被提上过议事日程,毕竟,这是联邦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当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纷纷探索构建国民参审机制时,英美为何仍为陪审团存废问题争论不休呢?
先听听反对的声音。第一类反对声是:凭什么将专业案件交给外行裁判?要知道,陪审团判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将案件交给十二个未经专业法律训练的“素人”判断,将他们的生活经验和日常判断引入司法裁判。有的地方甚至专门立法,禁止律师、警察、法学院师生出任陪审员。可是,一旦涉及金融、专利等复杂案件,陪审员判断事实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些法院据此提出建立“复杂案件例外”机制,即若案件太过复杂,外行难以理解,法官有权不交给陪审团审理。
第二类反对声是:陪审团审判效率太低、成本高昂。美国法官威廉· 德威尔曾在《美国的陪审团》一书中提到,美国诉讼体制有六宗致命原罪,分别是:过度好辩、成本高昂、缓慢迟延、软弱无力、纠缠细节与负荷过重。每宗罪都或明或暗与陪审团制度挂上了钩。据估算,一般案件若交给陪审团审理,从召集候选人、组成陪审团,到形成具体裁决,所耗时间要比直接由法官审理长上三分之一,这还没有算上各种不可控因素。例如,遴选过程效率奇低,控辩双方滥用“无因排除权”的情况比比皆是,有资深律师直言:“无因排除权不是用来选出最公正的陪审员,而是为了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若发现陪审员违规或资格出现问题,就得更换人员或重新排期。要是陪审团内部分歧太大,还得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审理期间,陪审团成员的食宿、交通、补贴都得政府负担,必要时还得派警力保护,日积月累,费用不菲。
第三类反对声是:陪审团审判过于随意,易受煽动或陷入偏见。受影视剧影响,美国公众大多有这么一种印象:律师越“贵”,在陪审团面前胜算可能越大。“贵”律师口才更好、修辞感染力更强、可视化展示更炫,陪审员也往往更容易被情感攻势和华丽修辞打动,这样一来,庭审就沦为律师技艺和口才的比拼,目的是争取同情,而非查明真相。电影《十二怒汉》前半部分,就揭示了部分陪审员草率定案的心理动因。事实上,在路易斯维尔市一起案件中,陪审员因分歧太大,最终靠掷硬币决定罪名是否成立。消息传出后,全国哗然,此案随后另行组织陪审团审理。
过去,案件一旦进入审理环节,法庭会禁止陪审团读书看报,免受媒体报道或外界资讯“污染”。进入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几乎无孔不入,根本控制不住。“不自觉”的陪审员会在推特(Twitter)、脸书(Facebook)上添加当事人为好友,用谷歌(Google)搜索法官刻意不让陪审团知道的信息(如被告人、证人的“前科”),甚至用网络地图“勘察”犯罪现场。这种情况下,很难确保陪审员不受偏见影响。
在刑事领域,由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定有罪的比例为71%。到底是陪审团审判的定罪概率高,还是法官直接审判的定罪概率高,众说纷纭,并无定论。有人认为,在命案中,陪审团比专业法官更宽容,作出无罪裁决的概率更高;也有人提出,在奸淫幼女类犯罪中,陪审团更易受民意感染,往往会倾向重判。
在民事领域,陪审团的很多裁决也饱受诟病。例如,在1994年一起针对麦当劳的侵权诉讼中,一位被咖啡烫伤大腿的妇女获得两百七十万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远远高于应得的十六万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有人认为陪审团这样的裁决将鼓励人们任意兴讼。此外,在一些涉及消费者权益或烟草行业的诉讼中,原告动辄获得上亿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有论者据此批评“失控的陪审团”(runaway juries)仇视大企业,在多数案件中站到劳工或弱势群体一方。
<h2>哪怕它并不完美</h2>
在支持者心目中,上述批判虽有合理之处,但并不能说明陪审团制度已病入膏肓、理当废止,更何况某些理由和例证本身就经不起推敲。就拿前述备受争议的麦当劳天价赔偿案为例,当时的新闻报道一味渲染陪审团“偏袒”原告,却刻意遗漏了下述信息:第一,为满足顾客口味,麦当劳卖的咖啡比行业建议的温度高二十度;第二,受害妇女阴部被严重烫伤,必须进行大规模手术和植皮;第三,麦当劳此前已收到七百多件关于所售咖啡过烫的投诉,但从未咨询过烫伤专家的意见;第四,麦当劳几位主管在庭审作证时态度傲慢,表明不愿调整营销策略(但在此案判决后,麦当劳降低了咖啡温度);第五,陪审团裁定的两百七十万美元惩罚性赔偿仅相当于麦当劳两天的咖啡销售额,法官事后将这笔惩罚性赔偿降到四十八万美元。
完整回顾上述事实,可以看到,陪审团在这起案件中的裁判其实代表了普通公众对“公正”的朴素判断,并非意气之见。事实上,根据美国司法部对全美七十五个较大县逾一万起伤害案件的调查,法官判处惩罚性赔偿金的可能性是陪审团的三倍,赔偿额也接近陪审团的三倍。“失控”的是裁判尺度,而非陪审团。
不过,为了防止陪审团受到网络舆论过度影响,各国也相应加大了对陪审员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2012年2月,佛罗里达州一名陪审员庭审期间试图在脸书上添加该案一名女性被告为好友,被告请律师转告法官后,法官立刻撤换了这名陪审员,并以刑事藐视法庭罪判他三日拘禁。无独有偶,英国曼彻斯特法院在审理一起毒品案件时,某陪审员竟在评议期间与被告在社交媒体上交换案件信息,最后被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21日,美国还专门发布关于陪审员使用社交媒体的模范指示准则,要求联邦法官严格限制陪审员使用社交媒体。
至于陪审团更容易在命案中作出无罪裁决的问题,分析人士认为,盗窃、抢劫等普通犯罪一般更易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但在命案中,由于认罪亦可能被重判,若控方证据不够充分,被告往往不愿认罪,这时只能“强行”提请陪审团裁决,但由于证据“先天”不足,检察官在命案中的败诉比率反而要高于其他重罪。不过,这恰恰说明陪审团的表现是称职的。人们习惯了和平、民主、法治带来的安逸,所以嫌弃陪审团低效、昂贵,可一旦社会动荡、民粹汹涌、暴政来临,是效率和金钱重要,还是陪审团抵御司法专横、政府专制的“自由堡垒”作用重要,答案不言自明。
诚如巴德· 古德曼法官在1984年一起案件的判词中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陪审团制度是我们应对这个世界的不完美尝试。我们能采取的最好办法,就是找到十二位并不完美的公民,让他们通过听审、观察、评议、思考,得出最适当的裁决,哪怕这个结果本身也不完美,但大体上能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的确,与专业法律人士相比,陪审员们都是“门外汉”。可正是这些来自不同行业、属于不同族群的“外行”,将不同的职业体验、生活经历、知识结构,乃至人生价值观,都引入了司法审判。是的,法官们精通法律,可未必懂得生活。正如一位专利律师所言:“我宁愿让一名周末在家笨拙修理汽车的陪审员来审理我的机械专利案件,也不愿把案子交给顶着法学博士学位却对机械知识一无所知的法官。”一项研究也表明,“法官在识别谎言方面的技能,并不比大街上拉来的管道工或大巴司机强到哪儿去”。
《十二怒汉》中,正是擅长使刀的5号陪审员告诉众人握刀姿势与伤口的关系,也正是戴眼镜的4号陪审员令其他陪审员判定关键目击证人的视力状况存疑。人们常说集体决策是低效的,但在多数情况下,集体知识、集体经验和集体智慧的汇聚,以及受集体讨论驱动的自我反思,确实要强于一个人苦思冥想、独自判断,也更有利于集思广益、克服偏见、补齐短板。
而且,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社会共识的形成息息相关,陪审团审判其实就是一个探寻常识、达成共识的过程。该注重打击犯罪还是保障人权?该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是推进产业发展?个人财产和社会利益孰轻孰重?许多案件的结果固然存在争议,但经过陪审团的观点碰撞、反复博弈,结果的公信力反而会高于法官裁判。某种程度上讲,所谓“外行”裁断事实、“内行”适用法律,恰恰是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因为它最大程度上尊重了常识和民意。尽管我对于在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持保留态度,但即使进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时代,尊重常识、独立思考、理性判断,仍是司法审判不可或缺的要素,更是司法公正的生命力所在。
今年距离首版《十二怒汉》上映正好一个甲子。当下社会,价值多元,众声喧哗,与六十年前相比,更需要常识与理性、宽容和共识,故将《十二怒汉》剧本译出,透过一场法庭纷争,重温一次法治课程。
何帆2017年8月10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