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正义与仁慈(2 / 2)

道德情操论 亚当·斯密 6199 字 2024-02-18

相反的行为自然会引起相反的感觉。某个人,如果不是基于轻率任性的想法,而是基于适当的动机,完成了一桩慷慨的行为,那么,当他面对他曾经帮助过的那些人时,他会觉得自己是他们的爱与感激的自然对象,而透过同情作用,他也会觉得自己是全人类尊敬与赞许的自然对象。当他反身面对他过去的行为动机,并且以公正的旁观者将会采取的那种眼光观察它时,他仍旧会赞许它,并且透过同情想象中的这位公正的判官对他的赞许,他还会为自己鼓掌喝彩。从这两种观点来看,他自己的行为,在他眼里,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显得令人愉快。他一想到这一点,内心便会充满愉快、宁静与泰然。他与全人类友好相待、和睦相处,他怀着自信与仁慈的喜悦面对他的所有同胞,确信他已经使自己变成值得他们给予最友善问候的人。所有这些感觉结合起来就是功劳感,或者说,就是觉得应受奖赏的那种感觉。

<h3>第三节 论自然女神赋予心灵这种构造的效用</h3>

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的人,就这样被自然女神塑造成适合他要生存的那个环境里的人。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需要互相帮助,但是,所有成员又可能互相伤害。如果社会成员互相提供必要的帮助,是基于爱,是基于感激,是基于友谊与尊重的动机,那社会一定繁荣兴盛,而且一定快乐幸福。所有个别的社会成员全都被令人愉快的爱与情义的绳子绑在一起,并且仿佛被拉向某一共同的友好互助生活圈的中心。

但是,即使所提供的必要帮助不是出于这样慷慨与无私的动机,即使在个别的社会成员间完全没有爱与情义,虽然社会将比较不幸福宜人,却不一定就会因此而分崩离析。社会仍可存在于不同的众人间,只缘于众人对社会的效用有共识,就像存在于不同的商人间那样,完全没有什么爱或情义关系。虽然其中每个人都没亏欠其他任何人什么义务,或应该感激什么人,社会仍可透过、按照各种帮助的议定价值,进行图利性质的交换而得到维持。

然而,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随时准备互相伤害的那些人之间。那种伤害开始之时,就是互相怨恨与憎恶发生之时,所有维系社会的绳子就会被拉扯得四分五裂,而组成社会的各个不同成员也将因为他们的情感不调和所产生的激烈倾轧与对抗,而被逼得四处散落飘零。如果在一群强盗与杀人者之间要有任何社会存在,那么,根据老生常谈的见解,他们至少必须克制互相抢夺与砍杀。所以,对社会的存在来说,仁慈不像正义那么根本重要。没有仁慈,社会仍可存在,虽然不是存在于最舒服的状态;但是,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

所以,自然女神虽然以令人愉快的功劳感劝勉人类多多为善行仁,她却未曾想到,必须以如果人们疏忽为善行仁就该受罚的恐惧,去监视并逼迫人类实践仁慈。仁慈是增添社会建筑光彩的装饰品,不是支撑社会建筑的基础,所以,只要建议人类实践仁慈就够了,但绝无必要强迫人类实践仁慈。相反,正义则是撑起整座社会建筑的主要栋梁。如果它被移走了,则人类社会这个伟大的结构,这个无法测量的庞大结构,这个似乎是(如果允许我这么说)自然女神心里头一直特别宠爱挂念,想要在这世界里建造与维持的结构,一定会在顷刻间土崩瓦解、化成灰烬。所以,为了强制人们遵守正义,自然女神在人类的心中深植自责过失的意识,要让伴随着违反正义而来的那种该受惩罚的恐惧,成为人类社会的伟大守护者,以保护弱小,遏阻强梁,以及惩罚有罪者。人类,虽说自然是有同情心的,但如果与他们为自己着想的程度相比,他们为他人着想的程度实在是小得可怜,尤其是当这个人和他们没有特殊关系时。某个人,如果仅仅是他们的同胞而已,那么,对他们来说,他的不幸,甚至比他们自身的某个小小的不便更不重要。他们是这么的有力量伤害他,而且也有这么多的诱因促使他们这么做。所以,如果这个自责的原理没有经常挺立在他们的心里保卫他,并且威吓他们尊重他的无害存在,则他们很可能会像野兽那样,随时准备纵身扑向他。这时,任何人走进聚集的人群中,将好比是走进狮子窝。

在这宇宙的每一角落,我们观察到,各种手段都被极其巧妙地调整琢磨,以适合它们被预定要达成的目的。例如,为了增进个体生存与种族繁衍这两大自然的目的,各种植物或动物身体构造的每一部分设计之巧妙,是多么的令人赞叹啊!但是,在这些以及所有这种事物上,我们仍然会分辨它们个别的运转与组织的动因(efficient cause)和终极因(final cause)。[9]食物的消化,血液的循环,以及其中产生的好几种体液的分泌,这些全都是动物生命的各大目的所必要的动作。然而,我们绝不会努力根据那些目的去说明那些动作,仿佛把那些目的当作是那些动作的动因似的;同时,我们也不至于设想,血液循环,或食物自动地在那里消化,本身怀有什么考量或意图想要达成什么循环的或消化的目的。一只手表的众多轮子全都被令人赞叹地调整到精确适合它被制作出来的目的,即指示时间。那些轮子所有个别的动作,以极其巧妙的方式,共同协力产生这个效果。即使它们真的被赋予了愿望与意图想要产生这个效果,它们也不可能做得更好。然而,我们绝不会把任何这样的愿望或意图归在它们头上,但是会归在钟表师傅的头上,并且我们也知道,它们全都在一条弹簧的推动下运转,而这条弹簧也和它们一样没有任何企图想要产生其所产生的效果的意思。但是,虽然在说明物体的各种动作时,我们绝不会忘记要这样严格地分辨动因与终极因,然而,在说明心灵的各种动作时,我们却经常会把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搞混在一起而错把冯京当马凉。当我们被自然女神的原则引导去增进某些凑巧是某一精巧开明的理智也会建议我们去追求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让我们得以增进那些目的的情感与行为归因于那理智,把那理智当成是那些情感与行为的动因,乃至把事实上属于上帝的智慧造成的结果,想成是人类的智慧的结果。就肤浅的表面而言,这原因[10]似乎足以产生归在它头上的那些效果;而当人性所有不同的动作都可依此方式从某一单独的原理被推演出来时,整个人性的理论似乎也就比较简单惬意。[11]

社会不可能存在,除非正义的法律在相当程度内尚被遵守;如果人们通常不想克制彼此伤害,他们之间便不可能形成社会的交往,因此,有人曾经认为,我们之所以赞许以惩罚不法为手段厉行正义的法律,乃是基于这个必要性的考量。有人曾经说,人对社会有一份自然的爱,因此,即使他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他也一样希望社会为社会本身的缘故而得到保全。井然有序与繁荣兴盛的社会状态,使他的心情舒畅,而他也以一心一意冥思默想这样的状态为乐。相反,社会的失序与混乱,则是他所厌恶的对象,任何倾向产生社会失序与混乱的事物,都令他懊恼。另外,他也察觉到他自身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息息相关,察觉到他的幸福,甚至他自身的继续存在,有赖于社会的持续存在。所以,无论如何,凡是倾向摧毁社会的事物,都令他感到极端厌恶,因此,他乐于使用每一种手段,但愿能够阻止这么让他觉得厌恶与害怕的事情发生。违背正义的事情必然倾向摧毁社会,所以,一有违背正义的事情发生,他都会感到震惊,并且会赶紧(如果允许我这么说)跑过去阻止那种如果被纵容继续发展下去,每一件他所心爱的事物都将很快被葬送掉的趋势。如果他用温和公平的手段制止不了它,那他就一定会使用武力猛烈痛打它,无论如何一定要阻止它继续蔓延。他们说,就因为这样,所以,他时常赞许实施正义的法律,甚至以判处违法者死刑为手段,他也不吝惜。扰乱公共安宁的人将因此被移除出这个世界,而其他人也将因他的送命而吓得不敢仿效他的榜样。

上面就是我们平常看到的那种关于我们为什么会赞许惩罚违背正义者的说明。而就下面这一点而言,这说明无疑是正确的,即:我们确实时常有必要,透过思考社会秩序的保全是多么需要以惩罚为手段,使我们那种自然觉得惩罚是合宜与适当的感觉更加坚定巩固。当犯罪者即将蒙受人类自然的义愤告诉我们他罪有应得的公正的报复时;当他违背正义时傲慢自大的神气,被惩罚逼近时的恐惧粉碎化为低声下气时;当他不再被人害怕时,他开始成为宽宏大量与慈悲者怜悯的对象。想到他即将蒙受的痛苦,浇熄了他们因他曾经给别人造成痛苦而对他感到的愤怒。他们想要原谅与宽恕他,想要拯救他免于受罚,虽然他们曾经在所有冷静的时刻认为那惩罚是他罪有应得的报应。所以,他们在这场合有必要呼唤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来帮助他们。他们须以一个比较慷慨与全面的仁慈的命令,来抵消这个懦弱与偏颇的仁慈的冲动。他们须想到,对有罪者仁慈就是对无辜者残酷,他们须以他们为人类着想的那种比较广大的怜悯,来对抗他们为特定某个人着想的那种狭隘的怜悯。

有时候,我们也会引用这是维持社会所必须的论点,来为遵守一般的正义规则进行辩护。我们时常听到年轻人和品性随便的人嘲笑最神圣的道德律,听到他们有时候由于腐败,但更多时候是由于虚荣心作祟,公然主张一些最令人恶心的处世箴言。我们忍不住心中的义愤,急切地想要揭穿与驳倒这么可憎的原则。但是,虽然最初惹火我们挺身反对它们的原因,正是它们本身内在的可恨与可憎,我们却不愿意指出这原因是我们为什么谴责它们的唯一理由,或者不愿意自负地说,我们所以谴责它们,完全是因为我们自己憎恨它们。我们想,这理由看起来似乎并非毫无争论的余地。然而,为什么这理由算不得定论,如果我们确实是因为它们是自然且适当的憎恨对象而憎恨它们?但是,当我们被问到我们的行为为什么不是这样或那样时,这问题本身似乎假定,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就其本身来说,在发问的那些人看来,似乎不是自然且适当的憎恨对象。所以,我们必须对他们证明,因为其他某种缘故,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应当是自然且适当的憎恨对象。因此,我们通常会寻找其他论据,而我们首先想到的理由通常就是,如果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普遍流行,社会将陷入失序与混乱。所以,我们很少忘记要坚持这个论点。

虽然通常不需要有什么高明的识别力,便可看出一切随便的习惯都倾向损害社会福祉,但是,最先激发我们去反对那些习惯的,却不是社会福祉的考量。任何人,即使是最愚笨、最不会想的那些人,都憎恶诈欺、背信与不义,并且乐于看到它们受罚。但是,很少有什么人仔细想到正义对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不管那必要性看起来是多么的明显。

有许多明显的理由可以证明,我们所以觉得应该对伤害个人的罪行施予惩罚,最初并非基于维护社会的考量。我们所以关心个人的命运与幸福,通常不是因为我们关心社会的命运与幸福。我们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或社会的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社会的存亡,而更关心那单一个人的存亡,这就好像我们不会因为某一枚基尼金币是一千枚基尼金币当中的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那全部钱币的丧失,而更关心那单一枚钱币的丧失。在这两种场合,我们对个体的关怀,都不是源自于我们对群体的关怀;相反,在这两种场合,我们对群体的关怀,都是由我们为所有构成这群体的不同个体个别感到的关怀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正如当一小笔金额被不正当地从我们手中取走时,我们所以对此一伤害进行追诉,与其说,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全部财产,不如说,是为了要追回我们所损失的那一笔金额。所以,当某一个人被伤害或被杀害时,我们所以要求对使他受害的那些罪行施予惩罚,与其说,是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心,不如说,是基于对那个受害者的关心。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关心其中不一定含有任何程度的某些特别细腻敏锐的感觉,亦即,未必含有通常所谓的爱、尊敬与亲情等等我们为我们个别的朋友与熟人特别感到的那些感觉。这里所需要的关心,只不过是我们对每一个仅仅是我们的同类的人都会有的那种一般的同情。我们甚至会同情一个讨厌鬼心里的怨恨,如果他无缘无故地受人伤害。我们虽然不赞许他平常的品行,但这种不赞许在这里丝毫不会阻止我们同情他自然感到的气愤。不过,就那些不是非常正直的,或那些尚未习惯于根据一般规则校正与节制其本身自然感觉的人来说,平常的不赞许很容易浇熄他们心中的同情。

没错,在某些场合,我们所以施加惩罚并且赞许惩罚,全然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亦即,基于我们推想如果不这么做,就无法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凡是对违反所谓公共政策或军队纪律的行为所施加的惩罚,皆属于这一种。这种罪行未立即或直接伤害到特定哪个人,不过,它们的长远影响,被认为将会,或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相当显著的不利或严重的失序。例如,一个在值班时睡着了的卫兵,根据战时的军法律当处死,因为这种漫不经心的行为很可能危及全军。在许多场合,这样严厉的惩罚看起来是必要的,因此也似乎是公正且适当的。当个体的保全与群体的安全不能两全时,最公正的抉择莫过于保全多数的群体而舍弃单一的个体了。然而,这样的惩罚,无论是多么的有必要,总是显得过分严厉。这种罪行本质上似乎没有什么残暴性,而惩罚却是这么的重,以致我们内心往往需要经过一番很激烈的挣扎,才可能将就接受这种事实。虽然这种漫不经心的行为看起来很应该受责备,不过,当我们想到这种罪行时,它在我们心中自然引起的怨恨,却不至于强烈到会促使我们采取这么可怕的报复手段。一个有慈悲心肠的人,必须镇定他自己,必须打起精神努力,并且发挥所有他的坚定与决心,才可能勉强他自己亲手执行这种惩罚,或袖手旁观别人执行这种惩罚。然而,当他旁观一个忘恩负义的杀人犯或弒亲者接受公正的惩罚时,他的心情却不是这样。在这场合,他的内心为这种令人憎恶的罪行似乎该得的那种公正的报复,热烈甚至疯狂地鼓掌喝彩,而倘使发生了某些意外,让那些罪行竟然得以逃脱公正的报复,他将会感到非常的愤怒与失望。旁观者怀着非常不同的感觉观看这两种不同的惩罚,证明他对前一种惩罚的赞许与对后一种惩罚的赞许绝非建立在同一原则上。他把那个卫兵当作不幸的牺牲品看待,没错,为了众人的安全,这个卫兵确实必须,而且也应当被牺牲奉献掉,然而,在他内心深处,他仍然很想救他;他只是遗憾,多数的利益反对这样的念头。但是,万一杀人者逃脱惩罚,那将引起他的最大义愤,而他也将祈求上帝,在另一个世界,报复那个因为人类的不公不义而在人间未得到适当惩罚的罪行。

很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是这么的绝对没有想到,违背正义的行为所以应该在今生就受到惩罚,纯粹是因为若非如此,社会秩序将无法维持;以致自然女神教我们希望,而宗教信仰,我们认为,也授权我们期待违背正义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即使是在来世。我们那种觉得它该受罚的感觉(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甚至在它被埋葬了以后,还继续追究它,虽然它在来世受罚不可能成为现世的警戒,吓阻其余没看到也不知道它受罚的人类,使他们不敢在这个世界犯下同样的罪行。然而,我们仍认为,上帝的正义,仍然要求他应该在来世,为这世上时常遭到欺凌伤害而求告无门的孤儿寡妇们报仇。因此,这世界曾经得见的每一种宗教,以及每一种迷信,都有天堂与地狱之说;都假设有一处惩罚邪恶者的地方,以及一处奖赏公正者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