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可以总结在本章导论中提出的三个问题的答案了。关于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温和的土地政策和从中吸取的革命教训的性质:减租减息显然在根据地开始形成时所起的作用很小。直到1942年,减租才开始在群众范围内实行;而且直到根据地获得了基本的军事和政治安全后,才成功地实行。
由于没有选择,中国共产党的主力在日军侵华初期被局限在华北。考虑到抗日统一战线的好处,中国共产党抛弃了激烈的没收土地和重新分配的政策。共产党曾用这种办法动员农民,获得他们的支持,以及破坏现存农村权力结构。减租减息的统一战线土地政策使共产党面临一个两难处境:要么他们找到新的方法使得财富从有钱人那里转移到穷人手中;要么他们无限期地放弃他们作为革命政党的身份。对共产党来说,第一个选择极其巧妙,因为它既使得他们保存了政党的性质,又提升了他们在华北的成功机会。在华北,租佃无论如何都不是主导问题。
作为寻找新的财富转移方式的结果,到1945年,共产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得到了拓展,将一套新要点包含其中。这些新要点通过清算旧账目的策略,能够给华北的基本群众提供利益。除了分配战斗成果的物质激励外,共产党还解决了所有农民的心头之患:在农村中,有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人大搞腐败和专权。通过促使这些问题的处理,以及所有其他关于土地所有和使用、无偿雇工和债务的问题解决,中国共产党发现了“通过阶级斗争动员群众”的方式,甚至在地主不是村里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地区也适用。这个方式是共产党从抗日战争中学到的第一个革命经验。
第二个经验与该方式的应用过程有关。中国共产党不但发现了破坏农村经济、政治权力系统的方法,他们还发现了如何动员农民、在他们的支持下建立一个新的系统的诀窍。他们掌握了如何把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变成中心工作,即“所有其他工作之母”。就像潘复生说的那样,在抗日战争开始的时候,所有单位各行其是,主要工作和次要工作之间没有协调和区别。之前取得的成果微乎其微,直到党学会了将通过阶级斗争作为动员群众的中心工作。在山东,黎玉将斗争运动描述成所有其他乡村工作——包括党建和征兵工作——的出发点。
从抗日战争岁月中学到的第三个重要经验是成功发起斗争运动所必需的条件。在党的土地政策在任何地区彻底实行之前,军事上必须赶走敌人、破坏他的政治统治,是建立新权力结构的核心。所有党的指示,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强调在受敌人直接威胁的地区将阶级摩擦最小化的重要性。只有在整个地区满足一定军事和政治前提后,土地政策和它发动的农村斗争才能成为农村工作的焦点。抗战动员了人力。1943年后,日军开始力有不逮,中国共产党为在华北大规模创造这些前提提供了所必需的领导。
在接下来的内战期间,土改计划是共产党革命工作的关键。该计划在华北的发展以及从它的执行方式和所需条件中获得的经验,必定是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期间学到的最重要的革命经验之一。党1946年的《五四指示》中将这些经验明确起来,表示官方将从减租转换到了土改。事实上,《五四指示》所标志的,不是土改的开始,而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贯穿整个抗日战争的多样化斗争运动的最高峰。
土改成功实现的最基本的条件是保护它不受敌人破坏的军事能力。1946—1947年国民党军队出其不意地进犯共产党根据地,以上结论得到检验。这样的进犯使得抗日战争时期制定的发动村内阶级斗争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共产党军队不再能自由采取行动,中央政府开始在农村重新建立它自己的政权结构,并得到共产党在斗争运动期间创造的敌人的帮助。
党中央1948年5月25日的指示承认了想要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土改的危险。该指示重新确立的前提条件,与抗日战争时期所采取的本质上是相同的。甚至当共产党准备向南移动的时候也是这么做的。在这些南方地区,租佃比华北更普遍。除非涉及的地区军事上是安全的,除非大部分农民要求土地重新分配,除非有足够的干部领导工作,否则不实行土改。这些条件在1947年夏以后解放的地区即新解放区还不是普遍具备的。这些区域接到命令暂时放弃土改。
下面回答上面提出的三个问题中的第二个——中国共产党停止在这些地区实行土改是因为土改成功实行的前提条件还没有建立起来。
然而在实行土改条件具备的地方,土改动员和组织了“基本群众”,把他们吸收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农村政权结构中成为可能。标准的解释是当农民的生活得到改善,他们的觉悟也提高了,他们愿意行动起来。当然共产党寻求,也毫无疑问地得到了“支持”——作为重新分配财产所提供的实物利益的回报。但是这一过程远不像所说的这么简单。党内批评显示由斗争运动和重分财产激发出的新的阶级觉悟不像1946—1947年所声称的那样,能够直接产生对国民党作战所需要的特定类型的支持。
就这一点而言,颠覆现有农村“精英”阶层是土地革命首要的目标。在任何特定的村庄,政权是否由地主支配不是问题所在。关键的因素是土改破坏了当地当权者对政治和经济的控制基础,这是创造新秩序的必要一步。新秩序的建立是土改作为“所有其他工作之母”的第二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像一位作家所说,这使得党的政策能够深入群众。参加多种多样的控诉运动最活跃的农民,有的入伍成为共产党的新兵,有的进入村里新的领导班子。分到土地和财产的农民加入了农会和其他村机构。就是这个由农民自己组成的体制结构,共产党可以依靠它,由它负责组织军事运输队,以及对不愿意应征入伍的人施加社会压力。这就是当自由派评论家提到作为土改的结果,党在农村扎下根时,想要表达的意思。
一开始,斗争运动不考虑阶级界限。这是当共产党想要寻找转移财富和动员华北农民的新方法时,斗争对象众多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在1945年之前,运动的这一特征在分配斗争果实中也很明显,虽然大体强调将富人的财产给穷人。在1945年之后,阶级界限的划分更清晰了,党在这一方面更努力了,即:特别要让贫农和雇农分到财产。这一努力的结果是第一版的《土地法大纲》。《土地法大纲》规定了平分村里的财产,这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耕者有其田”的解释远远超出了消除地主—佃农关系。由于财富之少和中农数目之多,如果要绝对平分财富的话,就必须侵犯新中农和老中农的利益。党对待中农的一大特征——相互矛盾之处,似乎最终被这样解决:含蓄地要求在平分土地和财产的过程中,将他们包括进去。
1948年初,当考虑到中农利益而抛弃了绝对的平均主义政策后,有一点开始变得很明显,那就是:中农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试图将贫农作为一个阶级消灭,在1947年很明显是一个太过超前的目标。但是在群众运动的背景下,它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完全地抛弃掉——虽然这样有疏远中农的危险。因此对中农态度的摇摆不定继续着,甚至在制定党的内战土地政策最终决策时也不能免。最严肃的工作——安抚中农,只有在土改已经完全实行的地区,才会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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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第13—24页。他在对这两种看法进行了总结。如果读者想了解20世纪30年代中国自由作家和左翼作家关于土地问题的看法,可参阅《农业中国:选自中国作家的原始资料》。
[2]上海《经济周报》,第3卷第16期,1946年10月17日。
[3]《美国的对外关系》,1946年,远东中国卷,第1284—1286页。
[4]参见此处。
[5]延安新华社,1946年9月14日(供参考)。
[6]毛泽东与埃德加·斯诺的谈话,见:《与毛泽东的对话》,《生活周刊》,1971年4月30日,第47页。
[7]许多学者已经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了国家农业调查局的统计。例如费维恺(Albert Feuervwerker):《1912—1949年的中国经济》,第34页;德怀特·帕金斯(Dwight Perkins):《中国的农业发展(1368—1968年)》,第91页;沈祖海(T. H. Shen):《中国的农业资源》,第96页。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北京,1957年,第三卷,第728—730页。
[8]取自章有义编辑的《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728—730页。该调查覆盖了22个省的1120个县,但不包括东北。
[9]见马若蒙的《中国的农民经济》,附录A,表A—6,第303页。
[10]同上。
[11]甘博发现:在河北的定县,有超过92%的农民家庭拥有土地;30%的农民租种土地,只有4.8%的农民是完全的佃农。见:《定县:华北的一个农村社会》,第209—211页。
[12]取自发布于1933年的两个文件的官方修订版本:《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47年12月,这两个文件作为“参考文件”被重新发给了各地党委,然后于1948年5月24日被中共中央作为“正式文件”发给各地党委。见:香港《群众》,1948年6月17日,第2—9页。1933年的原始文件翻译可参见萧作梁教授的《中国的土地革命(1930—1934年):文件研究》。
[13]取自山东胶东地区的一份文件《关于清查阶级出身问题》。
[14]共产党用山东省政府取代了战时山东省管理局,省政府包括抗战期间创立的5个分区。这5个分区分别是:胶东分区、渤海分区、鲁中分区、鲁南分区、滨海分区。
[15]黎玉的《群众路线与山东群众运动》(以下简称为黎玉报告),有关租赁关系的表格,见第86—88页。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这份调查显示261个家庭租出了3.3万亩土地,而473户佃农家庭只租种了1.1万亩土地。报告并没有解释这一明显的矛盾。如果调查结果无误,可以断定极大一部分土地被租给了被调查的12个村庄以外的农户,或租给了调查表中没有列出的机构或个人。黎玉是在1945年9月的第二次群众工作代表会议上提出这份报告的。
[16]同上。
[17]黎玉的《群众路线与山东群众运动》,有关租赁关系的表格,见第86—88页。第四次调查仅包括胶东半岛的3个小村庄。这个村庄共有500个农民家庭,其中有185户是贫农家庭。有91户贫农家庭,即全部农户的18%,完全靠租种土地维生。租种了一部分土地的家庭为159户。第五次调查的范围更小,仅仅为沾化县的327户农民。调查数据显然是不完整并经过了修改,因为结果显示所有74户中农和226户贫农家庭没有任何土地。
[18]列宁:《农民生活中的新经济发展》(1893年),《列宁选集》,第一卷,莫斯科:外文出版社,1960年,第13—73页。
[19]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附录A,表A—5,第302页。
[20]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附录A,表A—1,第299页。马若蒙发现在可获得数据的9个县里,只有其中的一个村庄,估计足够养活全家需要10亩地。其他9个村庄若要养活全家估计要25亩到75亩不等。在这些村庄里,平均每户拥有农田的面积从5.5亩到28亩不等。6个村庄的平均每户拥有土地面积小于10亩。
[21]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第242页。
[22]彭真的报告作为党内文件传阅。另一份发表于同年代的报告,强调了抗日战争土地政策的成就,宣称在1937—1942年间,在同一地区,作为一个样本群的35个村庄发生了变化。在这些年里,地主家庭占农民家庭总数的比率从2.4%下降到1.9%,他们占有的土地从总数的16%下降到10%。富农从占家庭总数5%和占土地总数的22%上升到7.8%和19.5%。中农所占家庭从35.4%上升到44.3%,所占土地从41.6%上升到49%。贫农和雇农人口从47.5%下降到40.9%,他们占据的土地从19%上升到20%。《晋察冀边区实施土地政策的经验》,1945年1月15日,来自力耕编写的《解放区的土地政策与实施》(以后引用时称作《土地政策》),第49页。
[23]彭真:《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载于《土地政策重要文件汇编》(以后称作《重要文件》),第98—101页。9个县是:涞源县、阜平县、曲阳县、易县、定县、平山县、灵寿县(都在河北省),盂县、灵丘县(都在山西省)。
[24]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第209页。
[25]《罗晶同志来信》,载于《晋冀鲁豫原曲自觉团结运动的经验》(以后称为《团结运动的经验》),第18—20页。
[26]H.G.伍德海德编:《1928年中国年鉴》,天津出版社,1928年,第1011—1012页。
[27]《日本—满洲国年鉴》,1939年,第788页。
[28]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551页引用了调查雇农的结果。从东北的南部、中部和北部——大致对应原先的三个省:奉天(现在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各选取了一些村庄。三个地区的雇农率分别为13.5%、17.9%和34.4%。无地家庭的调查源自同样的资料(第552页)。该调查选取了三个地区36个不同县的37个村庄。无地家庭分别占32.5%、48.9%和63.2%。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在20世纪的初叶,东北存在许多未开发地区,这意味着东北的土地登记不如中国其他地方精确。在20世纪30年代初,没有登记的土地也许事实上超过了登记的土地。见F.C.琼斯:《1931年以来的满洲》,第169—170页。东北和中国其他地区的差异在“彻底的土地革命:1946—1947年”一节中会提到。
[29]孙公度(Kungtu C. Sun):《20世纪前半叶满洲经济的发展》,第55页。
[30]毛泽东:《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1945年12月28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82—83页(第1180页)。
[31]孙中山:《三民主义》(弗兰克·W.普莱斯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第456页。也可参见史扶邻(Harold Schiffrim)的《孙中山的早期土地政策》,载于《东亚研究杂志》,第16卷第4期(1957年8月),第549—564页。不管孙中山的构想受到多少西方影响,“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的概念,早就存在于中国古人对土地革命的想法中,这种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王莽时期(公元9—23年)。参见王国定《古代土地平均分配体系》,载于孙任以都(E-tu Zen Sun)和约翰·德范克(John De Francis)合编的《中国社会历史:选集翻译》(华盛顿:美国学者协会理事会,1956),第157—184页。
[32]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353页(第678页)。
[33]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298页(第1076页);以及《重要文件》,第8页。
[34]重庆《新华日报》,1945年10月20日。
[35]毛泽东:《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72页(第1173页)。
[36]《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选自《重要文件》,第1—7页。该指示不对外公开。1950年台湾出版的“内政部”调查处编《奸匪现状汇编:土改》(第40—50页)重印了这一指示。台湾版和此处总结的不同之处主要在形式而不是内容。除了一些小差异,措辞是相同的。但是条款的先后顺序被打乱了,有些条款的内容被重排。
[37]刘少奇:《抗日游击战争中各种基本政策问题》,(1937年10月16日),来自《重要文件》,第27页;也可参见《刘少奇选集》上卷,第41页。
[38]《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来自《重要文件》,第29—37页。
[39]毛泽东:《学习和时局》(1944年4月12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69页(第943页)。
[40]晋察冀边区成立于1937年11月。边区政府成立于1938年1月(詹姆斯·哈里森:《走向权力的长征:1921—1972年的中国共产党史》,第299页)。
[41]《刘澜涛同志在中共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党委二月扩干会上的报告》,选自《重要文件》,第56—61页。
[42]彭真:第43—55页,参见此处。
[43]《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区关于彻底实行减租政策的指示》,1943年10月18日,来自《重要文件》,第83—88页。
[44]《中央政治部局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纲领的指示》,1943年10月1日,见《重要文件》,第78—81页。该指示来自《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31—135页(第910—913页)。而《毛泽东选集》中的文章省略了列举十大纲领的第四部分。这里引用的版本中,十大纲领是:与敌斗争,精兵简政,一元化领导,拥政爱民,发展生产,整顿党风,调查干部,开展时事教育,政府中实行“三三制”,减租减息。这些纲领的大多数在马克·塞尔登的《革命中国的延安道路》中有描述。
[45]边区政府成立于1941年7月(哈里森:《走向权力的长征》,第301页)。
[46]对河南国统区饥荒的目击记见白修德和贾安娜合著的《中国暴风雨》,第166—178页。
[47]冀鲁豫区党委:《减息清债工作指示》,1943年6月8日,见《群运指示汇编》(以后称《指示汇编》),第5页。
[48]柯鲁克夫妇:《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中的革命》,第56—59页。
[49]《罗晶同志来信》,参见此处。
[50]詹隼:《农民民族主义和共产党政权》,第55—56页。
[5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67—168页(第943页)。
[52]中共1942—1944年整风运动目的在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中国共产党的“布尔什维克化”。它的目的在于教导党员将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中国问题,以及把斯大林主义的组织和纪律方法灌输给一个从1937年的四万党员扩大到1942年的几十万党员的政党。很多新党员主要是因为共产党是抗日运动的领导者而加入它的队伍,倒不是因为它是中国革命的先驱。关于整风运动,见鲍德·考普顿(Boyd Compton)著《毛泽东的中国:1942—1944年的整风文件汇编》。
[53]《区党委关于深入检查群众工作的指示》,1943年11月16日,见《指示汇编》,第8—9页。
[54]黄敬:《关于发动群众及目前中心工作问题的发言》,1944年4月25日,见《指示汇编》,第20—26页。
[55]《分局给第十二地委的指示信》,1945年1月18日,见《指示汇编》,第30页。
[56]《分局给第十二地委的指示信》,1945年1月18日,见《指示汇编》,第30—32页。
[57]冀鲁豫区党委:《清查黑地指示》,1943年2月25日,见《指示汇编》,第1—2页。
[58]《分局关于执行大胆放手中的偏向的指示》,1945年2月8日,见《指示汇编》,第32页。
[59]《分局关于对中农政策的指示》,1944年12月28日,见《指示汇编》,第28—29页。
[60]分局民运部:《群运通报:第二号》,1945年5月7日,见《指示汇编》,第37页。
[61]参见此处。
[62]《鲁中区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七年来的基本成绩及今后基本任务》,第1—17页。在日本投降后,鲁中区包括26个县,跨泰、鲁、沂、蒙山区。解放区包括350万人口,在争夺区和游击区还有100万人口。沦陷区面积缩小,包括了住在1600个村庄里的略超过100万人口。
[63]黎玉:《群众路线与山东群众运动》,第42页和第56页。
[64]干部和地主的这些问题在黎玉的《报告》中有讨论,第7—11、52—53页;以及《土地总结报告(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第1—6页。
[65]《草案》,第14—35页;黎玉:《报告》,第39页;《斗争总结》,第2—5页。
[66]黎玉:《报告》,第44—48、61页;《草案》,第3页。
[67]黎玉:《报告》,第12、57—59页。
[68]同上,第12页。柯鲁克夫妇所著《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中的革命》,第110—113页同样描述了河南武安县的一次类似的会议。
[69]数据的来源是:黎玉:《报告》,第12、47页;《莱东县政府:1946年上半年民政工作总结》,1946年。莱东县是抗日战争时期在鲁中地区泰山分区新成立的一个县城。1946年,这个县有44838户,241435人,住在430个村庄里。这里呈现的数据来自357个这样的村庄。但是黎玉自己承认,数据采集非常困难,他的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仅能代表“大致情况”。莒南县的数字可能是最准确的,因为这是当时党的土地政策实行得最彻底的地方。
[70]黎玉:《报告》,第15、60—61、84—85页。
[71]黎玉:《报告》,第12页。
[72]黎玉:《报告》,第49页。
[73]同上,第13—14、31—32页。
[74]黎玉:《报告》,第33页。黎没有引用他用来做参考的中央指示。他在9月做出的陈述与上面引用的1945年11月党内指示的语气相似,在这个指示里,毛写道:“只要它真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发生的任何过火行为以后都可以纠正。”
[75]这句引用的话非常有名,说的是革命和请客吃饭间的区别。毛泽东的《湖南报告》的选段当时被广泛重印,这一段无一例外地都予以了保留。在相同的一段中,毛还写道:“质言之,每个农村都必须造成一个短时期的恐怖现象,非如此不能镇压农村反革命派的活动,决不能打倒神权。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来自《重要文献》,第19页。
[76]黎玉:《报告》,第33页。
[77]黎玉:《报告》,第33—37页。
[78]同上,第13—14页。
[79]《解放日报》(延安党报)在1945年2月9日至4月4日着重强调了这样的问题。
[80]参见此处。
[81]关于早先的想法,见萧作梁的《中国的土地革命》。1947年《土地法大纲》将在下面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