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20世纪</h3>
“伏尔泰曾说:‘所有的欧洲战争都是内战。’在20世纪,他的这个公式可以套用到全世界。在我们这个世界,因为通信的便利使世界变得越来越小,所有的战争都是内战,所有的战斗都是公民间的战斗,不仅如此,还是兄弟间的战争。”[1]这些话来自海梅·托雷斯·博德(Jaime Torres Bodet,1902—1974),他是墨西哥学者、诗人和外交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经担任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第二任总干事。他于1949年说了上面这些话,当时,联合国及其相关组织刚成立不久,紧随1947—1948年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其中包括印度独立和分治,以色列国的建立和第一次阿以冲突,还有《世界人权宣言》的公布,加上中国的革命,以及中东和东南亚地区涌现的反殖民主义的民族主义运动——这是一个关键性时期,与他同时代的德国流亡政治学学者西格蒙德·纽曼(Sigmund Neumann,1904—1962)称之为“革命的时代”和“国际的内战”。[2]
1949年10月24日,托雷斯·博德在巴黎的联合国日庆典上做的演讲,标题和内容都是“我们为什么而战”,这并非指4年前结束的全球军事战斗,而是另外的斗争——为和平而战。在这个场合,博德对于内战的情感要比他的学问更加饱满。尽管伏尔泰曾有过著名的论断,说欧洲“是一个伟大的共和国,被分割成了几个国家”,“它们都有共同的公共法律和政治上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不为世界其他地方所知”,但是他并没有将此观点引申开来,认为欧洲发生的战争是内战。[3]这一步是由伏尔泰的前人、温文儒雅的法国大主教和政治评论家弗朗索瓦·芬奈伦(François de Salignac de la Mothe Fénelon,1651—1715)迈出的。在他给一位年轻王子的著名建议《死亡对话》(Dialogues of the Dead,1712)中,他借书中角色苏格拉底之口,提出了一个有说服力的和平主义论点,建立在普遍人性的世界性原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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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战争都是内战,是人类互相残杀,互相伤害;一场战争耗时越久,就越有杀伤力;因此,一个民族反对另一个民族的斗争,要比一些家庭反抗共和国要糟糕得多。所以我们一定不要参与到战争中去,除非是最不得已的极端情况,那么我们只有起来击退敌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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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战争不仅仅是内战,而可能像卢坎所说的,它们比内战还要更糟,因为更多人陷入其中。[5]这是内战的认识史中的众多悖论之一,随着整个世界对普遍人性有着更加相似的理解,那么国际战争甚至是全球性的战争就会变得更内部化。随着全世界同情心和相互联系的增长,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可能会造成更多的伤痛,而不是更多有保障的和平,这将会是一个无人料到的意外结果。[6]启蒙思想家,比如芬奈伦,相信欧洲文化的同质性,害怕所有发生在欧洲的战争都会变成内战,因为它们发生在一个共同体的边界内,而且共同体内的居民彼此都认可对方的居民身份。在伊曼努尔·康德后来的“走向永久和平”的世界性权利概念中,互相认可的范围变成世界性的了,因为“(或窄或宽的)国家社区在这个世界上已经发展到如此地步,任何对权利的侵犯发生在任何一个地方,都被所有人感同身受”。[7]
欧洲在超过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几乎不断地处于战争状态,即“第二次百年战争”(1688—1815)。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不管是在欧洲大陆还是在其帝国的殖民地,欧洲内战都表现得具有一定程度的文化同质性,且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文明有所差异。让——雅克·卢梭在他的《永久和平计划》(Project for Perpetual Peace,1761)中判断,欧洲大国间的战争是“更可悲的,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更亲密……它们之间频繁的争执几乎和内战一样残酷”。[8]40年之后的1802年,在英法《亚眠和约》(Anglo-French Treaty of Amiens)的谈判过程中,传闻拿破仑曾对英国大臣查尔斯·詹姆斯·福克斯(Charles James Fox)说:“欧洲,不包括土耳其,只不过是世界的一个省;当我们打仗,只不过是一场内战罢了。”[9]1866年,法国历史学家亨利·马丁(Henri Martin)认为欧洲内战没有结束的终点,对他来说,这些战争包括了当时的克里米亚战争(1853—1856),因为他将俄国也视为欧洲文明的一部分。[10]关于所有的欧洲战争都是内战的说法,在20世纪的两场世界大战中重新变得流行起来,通常认为这是源自拿破仑,人们在回忆他1802年的名言时就会提起来。[11]
20世纪下半叶,我们则会真正见识到内战的全球化,但不完全以托雷斯·博德和他在启蒙时期的前人所预见的那种形式。这个内战的新世界带着三种重叠的特征而出现。首先,内战现在被政府的智囊团重新包装成为“不具备国际特征的国家间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a non-international character)而逐渐被纳入到国际组织的司法权限内,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被纳入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范围内;但是在去殖民地化的进程中以及在20世纪90年代的内部冲突中,又有一些修改。第二,和第一条密切相关,内战变得越来越普遍,在世界大部分地区都可以见到(尤其是非洲和亚洲,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原本平静的欧洲也可以见到),并且逐渐替代国家之间的战争,而成为世界上最普遍和广泛的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暴力形式。第三,内战爆发的社区——政体、城市或者人类共同性的领域——变得更宽泛了,直到“欧洲的内战”这一观念在本世纪被各种“全球内战”的概念取代。
与此同时,这个时代重大的跨国性冲突,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冷战”,再到21世纪初期的“全球反恐战争”,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内通常都被视为内战。但是,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科学家和哲学家开始集中关注内战,对它进行分析、推断和定义。内战的观念中这些争论的细节从过去延续到现在,也很可能会延续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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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雷斯·博德于1949年10月的演讲之前不久,一个旨在改变战争不断扩大的影响的人道主义会议,在1949年8月的日内瓦结束了其讨论。外交会议,如人们所知的那样,从各国选取代表集聚一堂,讨论修正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和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具体讨论的是战时平民的地位。许多与会代表想到的最紧迫问题是,如何将传统国际战争中对战斗人员的保护,延伸到“不具备国际特征的冲突中的受害者”身上;并不是所有代表一致认可这一做法。包括英国代表团在内的一些人认为,将国际法运用到国内争端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不适用于内战。)其他人则成功地反驳说“国家的权利并不能置于所有人道主义的考量之上”,因为“内战要比国际战争还要残酷”。这些商讨的结果就是《日内瓦公约》的共同条款第三条(1949),终于可以应用到准确地说叫“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后来被缩略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non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NIAC)]中去。[12]
1949年的讨论带来了共同条款第三条,这是源于1948年在斯德哥尔摩的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该委员会要求“敌对的各方都有义务”遵守现有的《日内瓦公约》,“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尤其是内战、殖民地斗争或者宗教战争”都包括在内。在深入讨论之后,修改过的公约在1949年被送往日内瓦,其中省略了后面的修饰性条款,只强调“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这就成了此后国际律师和国际组织青睐的范式,尽管之前有反对声音认为它将会覆盖过于宽泛的一国之内的暴力行为:不仅是“内战”,而是国家的任何敌人,不管是合法的自由斗士,还是强盗,或者是普通的罪犯——任何参与到暴动或政变而不被视为战争的人,都将被包括进来。即使他们的行为在国内法中是违法的,他们也依然值得被《日内瓦公约》保护吗?[13]大部分内战都是“不具备国际特征的”的战争,然而只有一些“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战争是内战。试图在两个有所重合的类别之间划一条界线,将会一直产生争议和困惑,一直到今天。[14]
正如最后采用的那样,《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第三条保持了最低限度的雄心壮志。它规定,平民和武装力量中不再是战斗人员的成员(比如负伤的或是生病的士兵),应当“在任何条件下都被人道地对待”;“负伤的和生病的人应当得到收容和照顾”;红十字会应当被允许对任何参与战斗的人提供救助;同时冲突的参与方应当付出努力,在战争中遵守《日内瓦公约》中的其他条款。[15]该条款提供了相当大的自由解释的空间,尤其是因为没有试图去精确定义“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包括了哪些内容,从而避免了“过度包容和不够包容的危险”。结果是,它既不是特别宽泛,以至于要为一系列国内的警察行为(或者说对国家主权的威胁引发了这些行动)提供指导,也不是特别严格,以至于很多冲突被排除在其约束和改善之外。另一方面,它给予国家足够的自主裁量权去判断一场冲突是否跨越了叛乱的界限成为内战,进而国家可以自主决定,他们对待叛乱者的方式是否受到共同条款第三条和《日内瓦公约》其他条款的约束。这种自由度,对于有可能提出自决权要求的海外殖民地国家来说,尤其珍贵。对于葡萄牙来说就是如此,在1949年它“在全世界所有归属于其主权范围内的领土上,保留不采用第三条款规定的权利,因为它们也许会与葡萄牙的法律形成冲突”。[16]
共同条款第三条在1949年起草并得到通过,主要是为了纠正当时的《日内瓦公约》在此前不久的冲突中暴露出的不足之处,例如在西班牙内战(1936—1939)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十年中,“非国际”的冲突发生频率增加,对于准确地使用公约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冷战”的代理人战争和帝国解体的废墟中,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预变得更加常见,掩盖了欧洲长期和平的光泽。这些压力导致了在1974—1977年对《日内瓦公约》的更新和修改。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法学会(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全球国际法律师的顶尖专业组织—1975年在德国城市威斯巴登会面,起草一份名为“内战中的不干预原则”的文件。这份《威斯巴登议定书》强调了“内战现象及其导致的痛苦的严重性”,并且表达了对于这类冲突的担忧,如果一方寻求外国的介入,另一方也很可能会采取类似的做法,那么事件就会升级为国际冲突。因此,他们呼吁外部力量不要干涉,除了提供人道主义、技术层面或者经济层面的救助等“不太可能对内战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在为不干预原则设立条件的过程中,该研究院简洁地将“内战”定义为“不具备国际特征,即在一国的领土上爆发的任何武装冲突”,可以包括旨在推翻政府的暴动,或者意图分裂出去,反对现有政府的行为,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团体在无政府时试图控制国家的行为。关键的是,《威斯巴登议定书》还限定了什么不算是内战。“地方性的骚乱或暴动”“国际界限隔开的政治实体间的武装冲突”,以及“去殖民地化过程中的冲突”都不算内战。[17]
这些讨论的结果是一套更详细的协定,其中第二份——《附加议定书II》(1977)——适用于具有非国际特征的冲突。《威斯巴登议定书》中的限定条件继续适用,因为《附加议定书II》中不包括骚乱和去殖民地化的战争,这些内容写在了《附加议定书I》中,这是首次将国际人道主义法则应用于反帝国主义的斗争中。第二附加议定书则将相关的保护和禁止的内容扩展到了内战,直到今天人道主义法的主要内容依然来源于它。[18]这些保护条款是否适用,取决于一场冲突是否“不具备国际特征”。如果一场冲突被认为是“国际的”,也就是发生在两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那么《日内瓦公约》的全部内容都适用。如果“不具备国际特征”,它就被共同条款第三条和《附加议定书II》的内容所覆盖。[19]但是如果暴力并没有被认定是以上任何一种,也许它是一场暴动或者叛乱,那它就属于国内司法领域,因此由警察行动制约。在这些情况下,判断一场冲突是否“不具备国际特征”,即是否“内战”是至关重要的。
什么是内战,什么不是内战,这个问题的法律界限一直都保持着弹性和动态变化。[20]国际法学会接下来的一个重大决议,就是关于非国际的冲突(1999)在巴尔干战争过程中的反映:“考虑到在非国家实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正在日益增多,并且特别受民族、宗教或是种族方面的原因所驱动,”它们对平民造成后果尤其严重的伤害。国际法学会建议,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应该被应用于“国内的、发生在政府武装与一个或几个非国家实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或者是几个非国家实体之间的冲突中”。[21]这个转变反映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简称“前南法庭”)的法理基础。在20世纪90年代,该庭一直试图将国际人道主义法应用于内部冲突。
“前南法庭”曾于1996年裁定,1992年的波斯尼亚战争从国际战争变成了内战,当时前南斯拉夫共和国撤销了其对塞尔维亚族的支持。这一次转变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被告、波斯尼亚战争的战犯杜斯克·塔迪其(Dusko Tadic)称该庭对其没有司法管辖权,因为国际刑事法庭所依据的法律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于是“前南法庭”1996年的判决在上诉时被推翻。但这揭示了对一场冲突做出内战的定义关系有多么重大——在这个案件中,它决定了违反《日内瓦公约》的塔迪其是否必须为此负责。[22] “前南法庭”的上诉法庭在对塔迪其案件进行审判时,将利害关系说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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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在武力冲突中保护平民,禁止强奸、折磨或者恶意破坏医院、教堂、博物馆以及私人财产,以及严禁在两国交火时使用会造成不必要伤害的武器?为什么当暴力“仅仅”发生在一国主权领土边界之内时,又不实施这些禁令,不提供同样的保护呢?[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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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10年中,基于之前一些机构的努力,比如红十字会,一些国际机构一直试图就这些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并将对传统战争的约束标准扩大到内战。[24] 2004年修改过的英国国防部手册中,关于军方人员的战争法部分,就将内战置于法律理论的战争范围内。[25]美国陆军2007年突破性的《反叛乱战地手册》,在写作中以发生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一些事件为参考,同样呼吁将《日内瓦公约》的相关条款运用于叛乱中,并且认可“尽管叛乱可以在两国交战时同时发生,但通常它们是发生在一国内部”。[26]
然而,试图将内战带入文明范围内的努力,近期取得的效果却一直非常有限,令人沮丧。如“前南法庭”所描述的,无法“完整而机械地将战争法移植”到内战中去。除非所有冲突参与方同意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否则这也是不可能的。尽管如此,“前南法庭”还是为了理想的“移植”而建立了至关重要的一条原则:“凡是不人道的,即在国际战争中所禁止的,在内战中也必须被视为不人道、不被允许的。”[27]随着这一原则运用到法律中,世界也许就离内战的“文明化”更近一点。
但问题永远不会如此简单。就以2011—2012年的叙利亚为例,普通的叙利亚人明白在2011年整年以及2012年上半年围绕巴沙尔·阿萨德政权的争端,属于一场内战。但在叙利亚以外,相关的各方却认为这是有待商榷的。2011年12月,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马克·托纳(Mark Toner)在被问到是否同意一位联合国官员将叙利亚现在的局势称为“内战”时,他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说:“我们认为在叙利亚的暴力应该停止,包括在所有的对立方之间。但是这并不能将两者等同,在我看来,使用‘内战’一词即带有这方面的暗示。”[28]至于阿萨德政府,它自然只能看到叛乱。反对方说他们是在反抗。同时,像俄罗斯和美国这样的大国在干预与不干预之间互相竞争,威胁对方说要发起内战。[29]
红十字会国际委员深入到冲突中,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在17 000多个生命逝去之后,直到2012年7月才做出结论,认为叙利亚的情况确实是“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30]只有在这个结论之后,各方才能确定受到《日内瓦公约》相关条款的约束。[31]国际组织们不愿意将一场冲突称为内战,在21世纪变得非常普遍,因为有太多利益——政治的、军事的、法律的、民族的利益都取决于是否使用内战这个术语。因此,一套法律的协定被设计出来,旨在将内战中的行为人道主义化——将人道主义的限制条件引入内战,最小化人类牺牲,或许最终的结果是限制了国际参与者为此付出努力。要看这个矛盾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我们需要回顾一下自20世纪60年代起,在社会科学中内战是如何被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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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天的社会科学变成思想史,一个几乎必然要被问到的问题是:为什么社会科学研究了如此之多的主题,却少有关于暴力的政治混乱——内部战争的研究?”[32]在此有一个难得的机会,让一个历史学家可以听到一个来自过去的人,从问题的源头跟他们诉说。想到这位参与者是在1963年与我们对话,是有点令人不安的,而且他还已经在等待一位思想史学家来确定他在相关领域的位置。但是普林斯顿大学的哈里·艾克斯坦(Harry Eckstein,1924—1999)教授提出的问题一直是十分有洞察力的。
艾克斯坦教授清楚地知道,学界早已对内战在这一点上达成了一致的看法,即内战一无是处。相应地,内战曾是一个像灰姑娘般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所有的学科都不太具有相关性。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起,一开始受到“冷战”的启发,后来是去殖民地化战争的激励,美国社会科学家——他们通常都受到来自兰德公司和其他类似的军事、学术结合的组织的支持——对笼统地被称为“内部战争”的课题大大增加了关注度。这一类别包括了从游击战到叛乱战争,再到内战、政变和革命的一切内容。[33]艾克斯坦教授的呼吁并没有如他所愿那样得到积极或热烈的响应。尽管他在普林斯顿大学领导了一个对内部战争的研究团队,其中包括政治科学家、社会学家甚至奇怪的历史学家,但进展依然很慢。在1970年,最早系统性研究此课题的一位学者不无惋惜地说:“关于内部战争的概念这个关键问题,还处在理论上的早期阶段,令人满意的有关内部战争的理论既没有被整理出来,也没有被重视。”[34]
在1968年春天,美国参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在越战期间举办了一系列不同凡响的听证会,名字叫“革命的本质”,含糊不清的内战含义在此时得到了公开展示。这些听证会由参议院议员J.威廉·富布莱特(J. William Fulbright)主持,并且传唤了有名望的学术界证人,包括著名的哈佛大学历史学家克兰·布林顿(Crane Brinton,1898—1968)和他的年轻同事路易斯·哈茨(Louis Hartz,1919—1986),后者是政治学者并在学习自由主义。在听证会的最后一天,一位年轻的普林斯顿政治学者约翰·麦卡利斯特(John T.Mc Alister),试图解释这种冲突有多么棘手,他指出,美国并不是在“打一场纯粹的内部事务相关的内战”,而是正在卷入“一场涉及所有越南人民的革命战争”。参议员富布莱特立刻就问,是否在革命战争和内战之间有明确的区别呢?麦卡利斯特认为是有的:“在内战中,包括我们自己的内战,参战的一方会有分裂出去的目标。在革命战争中,相反……主要的目标是团结……(并且)会有非常明确的政治目标涉及要重新立宪以建立基础的政治秩序。”接下来在这两位南方人之间发生了一段奇怪的对话——富布莱特参议员来自阿肯色州,而麦卡利斯特来自南卡罗来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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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那么,以这个定义看,我们自己的州际之战是内战还是一次革命战争呢?
麦卡利斯特博士:我会说它是一场内战。
主席:因为他们追求分离出去吗?
麦卡利斯特博士:我们追求分离出去,对。
主席:我们追求分离出去。(笑)但是我们失败了。
麦卡利斯特博士:对。
主席:如果赢得了它,那么它从此以后就是一场革命战争?
麦卡利斯特博士:对的。
主席:对吗?
麦卡利斯特博士:对。
主席:好的。[35]
</blockquote>
在民权运动时期,这种南方式的幽默也许显得有点不合时宜,但是它确实揭示了定义内战和革命一直存在的困惑,即使是在政治学者当中。
即使是哈佛大学杰出的政治哲学家也都感到困惑。在1969年的春天,当时也是越战期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给本科生上了一门课叫“道德问题:国家和战争”。[36]两年后,他出版了《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这部著作被认为使英美政治哲学在20世纪晚期得到了复苏。但是众所周知,这部著作对国际正义缄口不谈。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课程中,倒是直面这些在美国大学校园包括哈佛校园里盛行的问题。包括战争的伦理、征兵和非暴力反抗。对于正义战争的讨论——既包括战争的正义理由(jus ad bellum),也包括战争行为中的正义(jus in bello)——在他的课堂中占有很大的分量。罗尔斯把不同类型的战争进行区分,以便确定哪些原则可以最好地用于每种不同的情况。在他的课程中最开始的分类法里有9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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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在已经存在的国家之间的战争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
2.(社会正义的)内战,发生在国家或者共同体内部(法国大革命)
3.地区内的少数群体的脱离之战:美国内战
4.殖民地的脱离之战(脱离帝国):阿尔及利亚战争;美国独立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