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18世纪</h3>
区分内战和革命,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基础前提。传统的观点认为,革命有着崇高的理想,抱有变革的希望,而内战却是带着卑鄙动机的无意义暴力。这种观点起源于18世纪晚期,美国和法国大革命发生的时代,此时革命的概念刚刚出现。即使是在1989年东欧剧变,以及阿拉伯之春(Arab Spring)以后,这种观念也依然在持续,一直到我们如今的时代。比如,2013年11月,《卫报》发表了一篇访谈,采访的对象是一位叙利亚商人,他因为自己的祖国正在发生危机,而不得不背井离乡来到了土耳其。他沉痛地说起,那些反对叙利亚总统巴尔沙·阿萨德(Bashar al-Assad)者所抱持的崇高理想——自由、一定的平等,还有保护伊斯兰,都已经被教派间的暴力,各种民兵组织、圣战组织(jihadis),以及与外国人的斗争所取代了。“这已经不再是反抗当权政府的革命了,这是一场内战。”[1]
表面上看,将革命和内战的概念相区分,理由确实很充分。内战通常被视为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带来的只有痛苦和灾难;而革命则被认为是创新和进步的肥沃土壤。内战让人联想到古老的怨恨和彻底的分歧,而革命则指向一个开放、发展的未来。以此类推,内战通常受到时代和地域的局限,它一般发生在特定时期内的某个国家或团体中。[2]与之形成对比,革命似乎具有蔓延性,当它发生时会遍布世界各地,至少在现代世界是如此。因此,在不断进步的人类自由过程中,某种意义上,革命定义了现代世界。但是,至少从共产主义事业在东欧和苏联受挫之后开始,当我们看待革命的时候,越来越无法忽视与之相随的巨大暴力和灾难。因此,在1989年之后,对于高尚革命的研究急剧下降,而关于野蛮内战的研究却呈现繁荣之势。这揭开了一个被掩盖的真相:伟大的现代革命的核心是内战。
这让人难以接受。传统观点认为内战代表着人类精神的枯萎和坍塌,而革命则是人类精神的实现和进步。一股如此现代的、创新的以及进步的力量,居然来自那股古老的、传统的、退步的力量,这的确令人沮丧。这并不代表,革命没有产生新的事物。正如1963年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1975)写道:“准确地说,在现代之前,革命是不存在的。革命是最新近的重大现代政治题材之一。”她将革命与其他类型的战争——包括内战——进行了对比,而她认为“内战是历史记载中最古老的现象之一”。[3]
革命和内战之间的对立有着深远的历史根源。根据德国杰出的政治历史学家莱因哈特·科塞雷克(Reinhart Koselleck,1923—2006)的观点,革命“作为和内战对立的概念”出现于18世纪。在18世纪初,这两种表达是“不可互换的,但并不互相排斥”。在16、17世纪,欧洲各种具有破坏性的宗教冲突都与内战相联系,所以,启蒙运动时期的人们期望在未来能够避免内战这种灾难。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几乎在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教育、道德、法律、政治、科学,还有宗教领域——革命都是最先进、最有益的转变的代名词。而启蒙运动的目标之一,就是让非理性的、原始的、具有破坏性的内战之野草无法再找到生存的土壤,最终枯萎消亡。德尼·狄德罗(Denis Diderot)和让·勒朗·达朗贝尔(Jean le Rond d’Alembert)所编辑的《百科全书》(Encyclopédie,1751—1765),是对启蒙哲学的伟大汇总,但其中没有收录“内战”(guerre civile)这一词条,这个虽小但是非常重要的信号,告诉我们这两位启蒙运动者认为,他们的时代已经成功地根除了内战的问题。[4]这种对消除内战的渴望,同时也流露出深谋远虑的革命鼓吹计划。于是,在18世纪晚期,出现了我们所熟悉的相对尖锐的二元对立局面。如科塞雷克所总结的:“在很多方面,‘内战’的含义变成了无意义的循环反复,而革命开创了新局面。”[5]
但是一切都需要时间。到此,我们也应该清楚,现代革命者自认为所书写的是政治改革篇章——呈现了全新的面貌,而事实上很明显只是历史学家笔下的罗马内战的重写。这个新的脚本,与旧的一样,是意志的表现。它也会在主权问题上产生争议,也会被历史重演的恐惧所笼罩。同样的,在17、18世纪,对罗马内乱的概述催生了新的欧洲历史写作门派。这种新的写作方式,将具体某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描述成一种“革命”,即他们的侵略经历,君主制下王位继承权的争夺,以及内战。[6]
罗马人及其继承者将具体的内部斗争与宏大的叙事联系起来,认定内战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一系列毁灭性性事件。君主派和支持帝国的学者,都会将独裁统治描写成缓解日益增加的恐惧的良方。暴力动乱导致国家权力更替的故事,一直都是欧洲历史学家的写作主题,只是历史学家对这些故事进行了改造。作为革命历史,跨越了几个世纪,然后,一点一点地抹去内战的阴影。最终,革命的现代身份被重新创造出来,而内战只是它不受待见的前史,必须将其极力掩埋,但却无法真正摆脱掉。
17世纪晚期的历史学家重新构建了一系列颠覆性的“革命”,他们还将这种革命范式运用到罗马历史的叙述中——从早期王政时代,到共和国时期再到罗马帝国,包括了几个世纪的罗马历史。[7]例如,英国神职人员劳伦斯·埃查德(Laurence Echard,1672—1730)所著的《罗马史》(The Roman History from the Building of the City to the Perfect Settlement of the Empire by Augustus Cæsar,1695及以后)就是遵循了这种思路,并且他还运用同样的思路翻译了法国学者皮埃尔·约瑟夫·德奥尔良(Pierre Joseph d’Orléans)的著作《斯图尔特王朝的英格兰革命史,1603—1699》(The History of the Revolutions in England Under the Family of the Stuarts, from the Year 1603 to 1690,1722)。与此同时,历史学家维托(Vertot)在完成他的畅销作品《罗马共和国的革命史》(Histoire des révolutions arrivées dans le gouvernement de la république romaine,1719及以后)之后,延续这一风格创作了之后的葡萄牙和瑞典的“革命”史。[8]其他效仿者则会仔细剖析欧洲历史中以及更广阔的欧亚历史中的所有革命。综观这一流派的写作,内战始终被列入革命的篇章中,但是革命在概念上却没有和内战相区分。并且,在欧洲,“革命”成了对亚洲暴力动乱的标准称呼,包括1644年中国明朝的灭亡。直到18世纪末期,欧洲人不再将亚洲的动乱称为“革命”。他们小心翼翼地保留这个词,因为他们要把“革命”一词用在自己的政治变革上。[9]
那时,当代欧洲思想家至少可以区分三种形式的内战:大概可以被称为“继承者”“超分裂主义”和“分裂主义”。“继承者”内战是君主制政体中更容易发生的罪恶。阿尔杰农·西德尼以及其他许多人就曾毫不留情地指出,自中世纪起,“继承者”内战就像瘟疫一样一直笼罩着君权,其源头就是对欧洲王位继承权的争夺。在1680年——当时,在不列颠和爱尔兰,两个斯图尔特家族正在争夺三个王国的王位继承权——西德尼写道,这种继承权的斗争就像罗马内战一样。它们是重复发生的,并且可能永远不会结束,因为他们是源于君主制的本质:“君主的暴政,和其他人渴望掌权的野心”,就意味着“一场内战的结束,就是另一场内战的开始”。[10]这是罗马内战的循环模式,转移到了后罗马时代的世界中,既包括君主制政体,也包括共和制政体。
“超分裂主义”的内战,是指对立的党派争夺同一片领地的主权。这正如罗马隐喻中所描绘的,同一个国家分裂成两派,而他们都试图取代对方。罗马人及其继承者都十分清楚,分歧本身并不是这一类型内战的主要特点。内战中的双方——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下国家统治者和反抗者——“至少是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了两套分裂的体系,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才是这一类型的主要特点。 [11] 这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非事实。然而,起源于18世纪中期的内战的法律构建,将会对法国和美国革命期间的争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19世纪的国际法领域也会有积极的作用,但这是后话了。
“分裂主义”内战,产生于18世纪后期,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现象。分裂,诚然也曾是罗马时期的一个内战类别。但当时的含义与后来截然不同。分别在公元前494年、前449年和前287年,罗马的底层阶级——平民——发起了暴动并且撤退到了城外。这被称为“平民撤离运动”,但最后并没有发展成为内战,而且这些运动的发生时间,远远早于罗马人将公民内部冲突称为战争的时期。“分裂”在现代的含义,更多是指一个政治团体试图脱离本来的政治权威的控制,以获得独立身份。或者用美国《独立宣言》中的话来说,就是“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联系,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以独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国之林”。[12]18世纪晚期之前有过几个这样的先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16世纪80年代荷兰对西班牙君主的反抗;只有在1776年,英国的北美殖民地成功地从帝国独立出去之后,这种类型才变得更常见,并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因此,美国人民为内战提供了一个真正具有革命性的概念,并且在此后的两个世纪里被全世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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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学者艾莫尔·德·瓦特尔(Emer de Vattel,1714—1767)是阐释内战的现代含义的伟大开创者。现在的人们多半不知道,他除了是一名学者以外,更是整整100年中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思想家。他出生于瑞士的纳沙泰尔,立志要从事外交方面的工作。他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用当代的语言来说,是国家和自然法则,即起源于罗马法律和哲学的知识传统,研究如何用人类与生俱来的理性来统治国家和个人的行为。瓦特尔的主要作品《万民法》(The Law of Nations,1758)[1]是一部全面而简明的著作,总结了适用于国家行为的自然法则。这部著作让他在德雷斯顿的萨克森获得公职,也确立了他作为伟大法学权威的地位。更不用说托马斯·杰斐逊及其他人在1776年起草美国《独立宣言》时,正是参考了此书。
瓦特尔这本《万民法》,虽然讨论了广阔范围内的自然法则,而不局限于国家行为,但他写的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法。在美国革命时期,它对于美国的建立者来说,就是一本国际行为圣经。该书还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几十年以后,激励了拉丁美洲和南欧的革命运动。而且直到19世纪30年代,它都是一本常见的案头书。无论是在图书馆看,还是在律师、政客、行政官员的书桌上都能发现这本书。瓦特尔在写作中融合了现实主义和道德考量,因此这本书如此受欢迎。首先,他坚定地在自然法则的伦理框架内写作,然后又展现了对国际政治事务的理解。同时又涉猎广泛,无所不包,无论哪种观点都可以在书中找到例证,无论是投降派还是抵抗派,殖民主义者还是反殖民主义者。他巧妙地将现有的理论和传统结合,同时在国际行为规则缺失或不明确的问题上,进行解释和构建。内战只是他所涉及的其中一个课题。他首次将内战置于国际法则之内,这一创造性做法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瓦特尔在写作时,有意识地采用了17世纪思想家们的传统,很多人我们已经提到过了,比如胡果·格劳秀斯、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从洛克身上,他学会了采用谨慎克制的态度来对待非正义的统治者。“我们很少见过像尼禄这样的暴君,”他曾写道。他还继承了霍布斯的关于建立自由与独立的主权国家的理论。格劳秀斯则让他对定义战争及相关法律的制定产生了兴趣——包括发动战争的正义性(严格地说,是jus ad bellum,意为发动战争的权利),还有战争中的行为规则(被称为jus en bello,意为战争中的权利)。瓦特尔本人对战争的定义是:“我们诉诸武力以维护权力的状态。”不过,瓦特尔并不同意格劳秀斯关于私人战争的观点,他认为并没有所谓的私人战争,与让——雅克·卢梭4年后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所写的一样——“公开战争……发生在国家之间或者元首之间,以公共权力为名,并在公共权力的指挥下进行”,将战争限定在了国家之内。[13]表面上看,瓦特尔的定义将反对元首或者“公共权力”的叛乱分子排除在合法交战方之外。但是他的关键性创新在于,他认为他们可以成为合法的交战方。这就为以下两方面开辟了道路:第一,在内部冲突中,战争法则的适应;第二,潜在的激进主义,即外部力量可以干涉其他主权国家的事务。
瓦特尔的讨论始于一个“备受争议”的课题,即主权国家是否应当运用战争法则来对待叛乱者。对此,其中一个考量方法是靠经验;让一个国家陷入痛苦的骚乱有许多不同的类型,有喧闹的“骚乱”,有更暴力的“煽动性叛乱”,还有挑战主权权威的整个城市或者行省的“叛乱”。在瓦特尔看来,以上这些都不能算是合法的,他认为:“如果恶行不是完全难以容忍的话……每个公民都应该耐心地忍受它。”除非这种恶行是非正义的,“如果恶行是令人无法忍受的,存在着巨大而明显的压迫,”那么反抗就是正当的。[14]这也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表达的观点;也是美国《独立宣言》的中心论点,托马斯·杰斐逊甚至还援引了1649年对查理一世的控诉书中的语言——“发动残忍、违背人性的战争”。还有一段是美国《独立宣言》最终版本的删除部分,其中,杰斐逊指控乔治三世鼓励跨大西洋的奴隶贸易,在此基础上,杰斐逊以与查理一世相同的罪名——“发动了违背人性的残忍战争”,把奴隶运送到大洋另一端,剥夺了非洲人民的自由——对他进行控诉。乔治三世发动的是“如此残酷的战争”,针对的是“遥远的无辜人民,这些人从未冒犯过他”,所以,殖民地人民——这里是指非洲人民——有正当理由脱离他的统治。[15]
但是,如果说政府本身的行为令人无法忍受,而导致人民联合起来反抗呢?在这里,瓦特尔为内战做出了一个突破性的定义:“当一个党派在君主制国家内部形成,并不再服从君权的统治,而且获得了足够的力量去反对它,——又或者,当一个共和国内部出现两股对立的势力,以武力相向,那么这就是一场内战。”在这一定义中,拥有正当性的叛乱与一般的叛乱相区分;如果反对者的理由是正当的,那么君主(或者共和国的分裂主权)对反对者就必须发动正式战争:“约定俗成地,任何发生在同一个政治社会成员之间的战争,都可以称为‘内战’”。[16]
随后,瓦特尔又回到了关于内战的一个最明显的悖论上:对分裂的理解能够提高共同意识。内战中的双方,因分裂而成为带有敌意的不同派别,但同时,他们也会意识到对方是“同一个政治团体”的一部分。因为分裂“致使国家内部产生两股独立的力量,互相视对方为敌,拒绝承认有任何相同点”并且“变成了两个团体,从而分化成为两个社会”(瓦特尔完全没有考虑超过两股势力参与内战的情况)。从这些鲜明的分裂事实中,瓦特尔做出了创新推断,“对立双方有无法调和的矛盾,无法达成一致,而不得不采用武力解决。他们就像是处在相同困境的两个国家”。这意味着,如果争端的双方是两个独立体,即事实上是两个国家,那么就适用国际法则,一场“内战”因此变成了国际战争。如果反叛者有正当的理由并且诉诸武力,那么当权者就应当以战争之法则对待他们。那么此时,单一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冲突也就成了“一场国家对国家的公共战争”,因此不再受国家内部的法律约束。[17]
但是,由谁来判断,内战的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呢?瓦特尔提出的转变司法权限和视角,将会对外部力量产生惊人的作用。在正常条件下,一个主权国家的完整性是不容侵犯的,没有哪个外部权力可以干涉其内部事务。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已经一分为二,那么外部力量就可以介入,比如以调解的方式,从而重建和平。如果这条路失败了,瓦特尔继续说道:“那么外部力量可以选择他们认为是正义的一方,给予支持,或者回应该方的请求。”这与他们在国际战争中所做的一样。 [18] 这个观点为外部干预提供了依据,无论是基于人道主义还是其他因素,这种干预取决于外部力量对于他国内部事务的判断。 [19] 在近代欧洲历史上,英国的“光荣革命”是符合瓦特尔的内战定义的重要例证。瓦特尔写道:“在1688年,英国人民抱怨詹姆斯二世,而这种抱怨是正当的”,然后英国人民向荷兰寻求帮助,继位之前的奥兰治亲王威廉给予了适当的帮助。因为反抗是正义的,所以英国人民和詹姆斯二世的君主统治成了“截然不同的力量”,威廉三世的干预因此是合法的:“无论何时,如果问题严重到发生一场内战的程度,那么外部力量就可以进行干预,选择认为正义的一方予以帮助。” [20] 在1758年,这还是一个惊天动地的观点;其真正意义是在瓦特尔死后的革命中,才完全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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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年4月,列克星敦和康科德战役打响,同年6月又发生了邦克山战役,不久之后,出生于荷兰的地图绘制员和勘探员伯纳德·罗曼斯(Bernard Romans,1720—1784)公布了一幅马萨诸塞州的地图,并讽刺为“美国内战[2]位置图”。[21]在此之前的几个礼拜,他提议他的客户购买这份即将出版的“展示了不幸的北美内战的详细位置图”。其中,包含了波士顿的详细地图以及“内阁军队的”战斗线路细节图。[22]罗曼斯同情殖民地人民的诉求,以工程师和部队指挥官的身份参加战斗,几年后,他才出版了被占领后的波士顿的地图。罗曼斯似乎还嫌自己的立场不够鲜明,他又把自己在1775年绘制的地图献给了约翰·汉考克(John Hancock),当时的大陆会议主席,而且当时汉考克的住所被英军占领了,罗曼斯也绘制在了地图上。罗曼斯最负盛名的作品是《东西佛罗里达简明自然史》(Concise Natural History of East and West Florida,1775)。但在后来的冲突中,他又于1778—1782年出版了另外一部历史著作,叙述了16世纪的荷兰独立战争,并说这是一面“给美国人民的适当且及时的镜子”。[23]
他将地图命名为“美国内战位置图”,其用意也许并不明显。这肯定是一场革命,而不是一场内战?否则,又有哪个战争的定义可以解释导致了1775年战役的那一系列事件呢?传统的观点拒绝将美国的“革命”称为一场内战。 [24] 对于这点,后来的美国历史学家和美国人民,当然有很多原因可以列举。最明显的原因当然是,不希望与后来发生在1861—1865年的具有更强分裂性的美国内战相混淆。到了19世纪中期,将一场战争称为“内战”,就至少暗含了用现代军队发动的大型战斗,并且进行大规模的杀戮,整个社会都卷入战争——事实上是一场全面战争。相比之下,美国革命的军事交火,是小规模的,纵然有伤亡,但没有大范围地影响到整个社会,平民所遭受的暴力并不像在其他战争中——比如说在法国大革命中那样严重。因此,存在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美国革命是更具凝聚力的,而非分裂性的,整个社会广泛团结支持独立这一事业。在这种思路下,美国革命是自我身份认同一致的美国人民的解放运动,他们看到了自己和英国人的不同,并寻求民族自决权,作为他们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补偿。“任何正确的或是自然的事,都渴望分离,”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17—1809)在1776年1月这样写道,“被杀害的人的鲜血,自然之声的呜咽,都在诉说着,是时候分离了。”[25]
如果说在美国民族主义革命史上,美国革命被视为一场分裂危机的话,近期的历史学家则将之视为一场融合的危机,即认为美国革命是因大西洋两岸的英国臣民之间的相似性而非差异性引发的。既是因为和法国的战争压力,也是因为沟通的增强促进了彼此的联系,以及快速发展的跨大西洋经济,促使北美殖民地人民和英国人民在整个18世纪的进程中,联系越来越紧密。在“七年战争”——英国和法国激烈地争夺在北美和南亚的帝国统治权——的影响下,英国议会提出了殖民地自己负责其国防开支的主张,同时因为战争时期的赤字增加,而出台了一系列增加税收的措施,从而激发了北美殖民地的强烈反抗。由此引发的争议导致了帝国的分裂,不仅是在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也在殖民地内部参与了反抗斗争和那些没有参与反抗的人之间。参与了反抗斗争的人主要来自北美东海岸的13个英国殖民地,而没有参与反抗的有新斯科舍、魁北克和英属加勒比等。一个分裂的帝国,就是公民之间的战争——内战——的战场。[26]
至于革命的说法,对近代历史学家已经没有那么有吸引力了,他们开始考虑将美国革命视为一场内战。当大批英国士兵登陆北美,之后的作战具有全面战争的特点,战斗中有将领、号角和规则(正如罗马人可能注意到的那样)。这场战争特别令人揪心的地方,则在于作战双方是有亲缘关系的人,而不是毫无关系的外国人。不少地方性的冲突发生在严重分化的殖民地之间,比如纽约和南卡罗来纳州。这些冲突也分裂了家族和更广大的民众——支持殖民地反抗英国的人,被称为爱国者,而支持英国王室的是效忠者。虽然效忠者的种族和其他的政治观点可能多种多样,但至少都保留了对王室的忠诚。他们包括了英国的殖民地定居者,美国印第安人,比如切罗基人和莫霍克人,还有大约2万奴隶,他们在战争中跨越英方界限而脱离了奴隶主,成为自由人。最准确的估计是,效忠者中的白种人大约占人口总数的20%,即在1783年战争结束时,大约有50万殖民地人保持对英国国王的效忠。其中大约有6万人,以及1.5万名奴隶,离开美国流散到了世界各地,比如加拿大、佛罗里达州的东部和西部地区、巴哈马群岛、塞拉利昂、英属印度和澳大利亚。事实上,就比例而言,英属北美参加战争的人数和美国南北战争中的作战人数差不多。[27] 一位研究大西洋世界的美国革命史的权威历史学家总结道:“那么这就既是一场内战,也是一场革命。”[28]
在18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大英帝国危机中,内战并不是第一个被使用的罗马术语。一开始,另一个名词也被考虑到了:同盟者战争。但是这个词牵扯到与宗主国的关系以及同盟者被视为完整公民的权利。例如,在1766年,一位驻伦敦的马萨诸塞湾殖民地代理人威廉·博兰(William Bollan,死于1776年),控诉英国的牧师们“似乎很享受鲜血……对发动一场社会战争颇有兴致。因此在侥幸逃脱了敌人的利剑之后,我们要用自己的剑来毁灭我们自己”。博兰的指控中其实带着来自罗马历史的警告,“罗马在鼎盛繁华时期,被同盟者战争带到了废墟的边缘。这是由于它拒绝与同盟者讨论罗马公民权而导致的”。如果大不列颠也同样地拒绝把完整的公民权利赋予帝国内的“同盟者”,是否会遭到相同的命运?[29]10年之后,一位持反对意见的英国牧师和宣传册创作者理查德·普莱斯(Richard Price,1723—1791),在这场英国大西洋地区的政治争论中,写了一篇被广泛传播和重印的评论文章,他同样回顾了罗马同盟者与后来发生的战争的联系,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诉求、罗马的断然拒绝和后来的灾难。“人类历史上最悲惨的战争爆发了,其结局是罗马共和国的覆灭。”他也想知道,如果英国也拒绝赋予帝国内的“同盟者”平等权利,是否也会遭受同样的灾难?[30]
将这场跨大西洋冲突视为同盟者战争,最著名的分析来自那部具有革命性争议的大作:亚当·斯密的《国富论》(1776)。斯密并非普莱斯和博兰这样的危言耸听之人,但是他确实引用了罗马在同盟者战争中的过迟反应,来作为对当时问题的一个可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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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罗马共和国日趋衰微的时候,负有防御国家扩大帝国重任的罗马同盟国,都要求享有与罗马市民所享的同样特权。在共和国拒绝它们的要求时,内战就爆发了。在这样的战争中,罗马将此种特权,一个一个地给予大部分同盟国,而且按它们的独立程度给予……假若对要脱离联盟的各殖民地,英国都许其按所纳国税的比例选举代表,而且由于纳税而允其自由贸易……那么各殖民地领导人物,就有了一种夺取重要地位的新方法,以及一个新的更迷人的野心对象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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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富论》在1776年秋面世的时候,美国在那年的7月就已经宣布独立。斯密提出建立一个允许北美殖民地代表参加的议会的建议,来得太迟了。任何一种同盟的解决方案都不太可能被双方采纳,因为出现了一种理念,认为大西洋两岸的英国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代表权,而将美国革命视为一场同盟者战争的观点也随着这种理念消失了。
将这次跨大西洋冲突视为“同盟者战争”,暗示着在大西洋西岸的英国居民和居住在英国本土的居民,享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是不同的。他们是“同盟者”(或者如罗马人所说的,是socii),但不是一样的公民(fellow cives)。[32]这在内战的语义中,则表示所有的参战者有着更近的亲缘关系,并且同属一个相同的政治共同体,他们是平等的成员。这个政治共同体就是大不列颠大西洋帝国,它甚至比罗马地中海帝国的鼎盛时期还要更广阔。如果不将其视为政治共同体的话,那么就会强化这样一种看法,即战争一直笼罩着英国,而北美殖民地早在1776年7月4日之前的数月甚至数年,就已决意要脱离帝国宣布独立。回到罗马的例子中,正是在内部分裂和崩溃的时刻,共同体的界限和同盟之间的争议,变得格外明显。
1775年4月,当英国军队在列克星敦和康科德对殖民地的武装力量开火之后,当时的评论员们就开始毫无顾忌地使用“内战”一词了。在1775年4月24日,罗得岛的一家报纸,名为《纽波特水星报》(The Newport Mercury),注意到军队的加入使得这场冲突发生了一些变化:“随着一个邪恶的内阁采取血腥措施,以及一支常备军做好了执行命令的充分准备,美国的内战就此拉开了序幕。它必将成为历史上重要的一页。”[33]1775—1776年的其他作者也将其称为“内战”“对北美的内战”(a civil war with America),或“美洲内战”(American civil war)。[34]在1780年,一部小说《爱玛·科波特,或者,内战的苦难》(Emma Corbett, or, The miseries of civil war)面世了。据说是受到在美国发生的“一些近期事情”的启发,通过家庭的分裂和性别认同的困惑与伪装来表达内战带来的痛苦。[35]50年之后,民族主义者将此番抗争定义为美国人民的民族自决运动,后来又称之为“内战”,对此,美国的小说家詹姆斯·费尼莫尔·库柏(James Fenimore Cooper)带有后见之明地进行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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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分歧,虽然严格地说不是一场家族争吵,但也有许多内战所具备的特点。虽然美国从来都没有在宪法上完全归属于英国,但是两国人民都共同效忠于同一个国王。美国人民以一个国家的身份,背弃效忠的誓言,而英国人选择维护他们的统治,重新恢复国王对美国的主权,在这场冲突中,内部纷争的大部分特征都得以体现。 [36]
</blockquote>
将之称为“内战”,无论是美国的内战还是其他意义上的内战,至少是将这场冲突看成是英国之前内战的后续,(至少根据某些定义)从英国“光荣革命”之前的三场内战——分别是1642—1645、1648—1649、1649—1651,追溯到中世纪,就像潘恩所认为的那样。后来的一些历史学家,还将这场跨大西洋内战看作17、18世纪一系列“英国革命”的一部分。[37]
1775年7月,也就是伯纳德·罗曼斯的“美国内战位置图”出版同月,大陆会议发表了第一份宣言,这几乎比那份更有名的美国《独立宣言》整整早了一年。它同样也是托马斯·杰斐逊起草的:“本宣言……(意在)明确阐述拿起武器的原因和必要性”,为武力反抗英国正名。会议的成员也试图向“朋友们和帝国的其他成员”保证,“我们并不希望瓦解这个联合体,它在我们中间愉快地存续了如此长的时间,我们也真诚地希望能恢复它之前的辉煌”。他们如此陈述的目标是:“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和解,从而使帝国从内战的灾难中解脱出来。”[38]1775年7月的这份宣言和橄榄枝请愿书一同呈交给了乔治三世,请求与殖民地人民进行和解。但是这两份文件到达的时候,英国政府已经察觉到了此次冲突的关键性变化。诺斯勋爵(Lord North)在1775年7月26日向国王乔治三世写道:“这场战争已经发展到了如此程度,务必要将其视为一场对外战争。”[39]在1775年8月,乔治三世宣布美洲大陆殖民地处在公开反叛的状态,因而不再受到他的保护;1775年12月,英国国会通过立法确认了国王的声明。于是,帝国内部斗争转化为外部冲突,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反抗者成为第一个需要面对这种困境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