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作品都证实了英国“非内部内战”在大历史模式里的地位。[32]据说,查理一世在看了达维拉的书后,对他的反对者评论道:“事实是,在译者用笔墨进行记录之前,他们早已用剑和英国人的血镌刻了这段历史。”[33]这些出版物的种类之多——古典和现代;英国和欧洲大陆——显示出现有的历史模型范围已经远超共和时期的罗马以及中世纪贵族同盟战争时期的英格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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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现代的欧洲,对内战的讨论可能是始于诗歌和历史,这与危机中的中世纪人们所接受的人文教育方向相符合,但在17世纪,内战主题的讨论主要是在法律和民间科学领域——即我们现在所称的政治学和法学。在这些讨论中,同样地,罗马人的观念为辩论设定了先决条件。例如,1604年,胡果·格劳秀斯曾表明战争本身既非正义也非不正义,这是借鉴了罗马的法律思想。但这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术语,而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术语,只是表示“对武装对手采取武装处决”。一件事情的本质原因决定了是否正义:以伤害他人为目的的控诉,从定义上说就是不公正的,或者说不正确;而如果是为了完成一件正确的事,那么这可能就是正义的。格劳秀斯把战争分为两种:公开的和私人的,前者是由国家意志发动的,剩下其他的则属于私人的战争。[35]他对公众战争的定义是以原始形式出现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又增加了进一步的限定条件:“公众战争可以是‘对内的’(针对同一国家的一部分)或‘对外的’(针对其他国家)。所谓的‘盟友之战’是对外战争的一种。”[36]
格劳秀斯在另一个后记中补充道,私人的战争可以是对内的也可以是对外的,但是他没有阐述缺乏公共权力参与的内战意义何在。对于战利品是否可以据为己有这个现实问题,他进行了更清晰的阐述:像任何其他合法的方式那样,在内战中可以公正地获取战利品。在这里,他是在回应他的对手,特别是16世纪的西班牙法律作家费尔南多·巴斯克斯·德·门查卡(Fernando Vázquez de Menchaca,1512—1569),后者认为在内战中不能拿走战利品。这是为了防止在基督徒之间的战争中发生掠夺,因为在门查卡眼中,每一场这样的战争都是内战。格劳秀斯不认可这种说法:“谁会默认基督徒之间的战争是内战呢?这就好像在说整个基督教世界是一个国家。”[37]正如我们后来看到的,在18世纪和19世纪再次出现了,类似有关联邦或共同体的范围的争论——无论是基督教、欧洲、地区还是全球——在该范围内部的战争都可能被称为“内战”。尽管如此,对于格劳秀斯来说,无论战争是对内还是对外,是基督徒之间还是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这些都与攫取战利品的合法性无关;其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战争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
格劳秀斯在他的重要著作《战争与和平法》(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1625)中写下了他对这些问题的最广泛和最持久的回答,内战不是他的主要范畴。他对以下三种战争进行了关键性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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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普遍和最有必要的战争的划分是这样的:一个战争要么是私人战争,要么是公共战争,要么是两者混合;参战双方均是公共权力的是公共战争。参战双方均是个体的则是私人战争。参战一方是公共权力、另一方是个体的则是混合战争。[38]
</blockquote>
格劳秀斯坚决地反对私人战争,认为它会将一个“国家拖入危险的困境和血腥的战争”,所付出的代价太高,因此他援引了普鲁塔克和西塞罗的智慧语录,即使面对一个篡位者:“比起不得不臣服于非法政府,内战还要更糟糕……任何和平都优于内战。”[39]这种保守的观点后来招致了卢梭的鄙视,他认为格劳秀斯不过是一个暴政和奴隶制的捍卫者。[40]
格劳秀斯的整本书都在致力于论证战争可以是正义的,只要是基于合理的自卫。但他没有回答一个棘手的问题:一场内战,无论是私人战争还是混合战争,战争双方是否可以都是正义的——但是总有一方先发起攻击,那么双方怎么能都声称自己是在自卫?对于格劳秀斯的后继者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需要确定哪一方是合法的公共权力,这一方因此就获得了法律权威可以镇压私人叛乱。
在使用自然法的语言方面,格劳秀斯最严谨的接班人(及批判者)是英国人文学家、历史学家和民间科学学者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根据霍布斯的观点,公民哲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混乱和内战;以及避免任何民间政府的建立”(《利维坦》,1651)。[41]霍布斯认为格劳秀斯仅仅是抽象地解释战争与和平的法则是不够的;还有必要了解战争为什么会发生。霍布斯把原因归结为缺乏理解。正如他在《论物体》(De Corpore,1655)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人类本可以避免的灾难,全部都是由战争引起的,而且主要是内战;因为内战产生了屠杀、孤独以及物质的匮乏……因此,内战产生的原因是,世界上只有很少的人能充分理解公民生活的规则,人们往往既不知道战争的原因,也不知道和平的原因”,因“缺乏道德科学而发动内战”。霍布斯肩负起了向他的同胞进行哲学教育的责任,这种哲学可以将他们从这些严重的灾难中拯救出来。[42]
对霍布斯来说,内部权威机构建成之后的关键任务就是确保公民的和平。在他的第一本政治著作《论公民》(De Cive)中,他将和平消极地定义为“没有战争”,把战争定义为是一个“用言语和行动清晰地表达出想通过武力来竞争的时代”。[43]除了国家之间的战争,霍布斯又定义了两种形式的冲突:内战,以及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的竞争。根据定义,内战只有在建立了公民共同体(civitas)之后才能存在。在此之前,当“人们处在非公民社会时(可称之为自然状态),战争无非是所有人对抗所有人。在这种战争中,每个人对所有的东西都具有权利”。[44]无组织的个体可能会与盟友(socii)达成协议,那么这种个体之间的冲突可能是一场同盟战争,但肯定不是内战。没有战鼓,没有号角,没有规则,因为没有军队,没有将领,当然也没有正式的武装公民,也没有任何公民社会的元素,无论是明确的还是装饰性的。霍布斯笔下那些著名的个体与个体的战争根本不是内战。
霍布斯认为,内战是在公共权力分裂时产生的。正如他在1645年向他的学生德文郡伯爵三世威廉·卡文迪许(William Cavendish)解释的那样:“经验告诉我们,精神力量与世俗力量之间的分歧开始多于任何其他事物之间的分歧,这就是基督教世界内战产生的原因。”[45]这在当时可能是正确的(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中,这一点对于创造统一主权动机的论述,特别重要),但其实这只是一个基本现象的偶然结果。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写道:“联邦的主权……一直都存在并被行使,叛乱和内战时期除外;那种情况下,主权被一分为二”——或者说,在一个国家里创造出一个分立并存的双头联邦,这一论述是霍布斯回忆起弗罗鲁斯曾经引用格拉古兄弟的统治而得出的。任何形式的派系斗争,都是造成这种主权分裂最大的原因,尤其是当“他们试图通过武力来获得他们无法用言语或计谋所得到的东西”时,内战就此诞生了。派系实际上就像一个“国中国”(civitas in civitate)。如果一位君主在他的国家里容忍派系的存在,无异于是“允许敌人进入家门”。[46]最终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一场公民互相为敌的战争,用罗马的术语来说,真正的内战。
1647年,霍布斯出版了《论公民》的第二版,也是传播更广泛的版本,当时的英格兰已经长期陷入他所说的“国家灾难中”。[47]这个危机的关键时刻正好也是查理一世在1649年1月被检察官定罪的时刻。[48]他的首要罪名是叛国罪。然而,最近一位历史学家指出,查理一世和议会同时声称代表主权政府,此时,“什么是叛国,以及如何进行相应的惩罚,完全是一个由党派判断的问题”。[49]的确,要让一位合法的君主接受审判,就必须重新界定主权,进而界定叛国的对象是指背叛议会而不是背叛皇权。[50]只有扭转视角,才有可能证明国王是在发动反人民的战争。根据定义,这场战争是内战,因为战争是发生在联邦内部且针对本国公民。
1649年1月6日,议会通过了“建立高等法院审判国王的法案”。查理一世被指控主要犯有两个“重大叛国罪”,首先是“通过邪恶的设计,试图完全颠覆这个国家自古以来的根本法律和自由,并……试图引入一个专制暴虐的政府”;其次,“除了使用邪恶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这个设计,他还诉诸火与剑,在国土上发动了一场残酷的战争来对抗议会和国家,将国家拖入泥潭,公共财政被耗尽,贸易中断,成千上万的人被残杀,还有无数其他的罪行”。[51]专制政府是目的,“残酷战争”是手段。但是,这种罪行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以至于要接受审判甚至被处决呢?
在1649年1月之前,王权不可能对自己的臣民宣战;它可以对叛乱分子进行防御,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对自己的人民发动战争是不可思议的。乃至于在王权宣布自己代表主权之前,下议院不得不修改叛国法。1649年1月4日,残缺议会(Rump Parliament)宣布自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不过早在1月1日议会就已经宣称:“按照国家的基本法律,当下英国国王犯了叛国罪,他是在向议会和英格兰王国宣战。”[52]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自14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彼时的罪行清单中还包括对国王宣战。这个叛国的定义起源于罗马,最初见于罗马法律的文摘中,对这个定义的阐述是,在没有皇帝的命令的情况下发动战争。[53]因此,根据定义,哪个机构拥有发动战争的合法权力即意味着拥有主权。
正是在这场辩论之后,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正式阐述了关于主权的一般理论。主权到底归属于单个人还是一个集体,虽然霍布斯对这个问题不置可否,但他在对抗主权的问题上却没有留下任何讨论空间。无论主权是如何构成的,对霍布斯来说,主权的构成不是内战的备选项,而是公民社会外部战争的备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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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的是,当不存在共同的权力使得人们保持敬畏时,他们身处的状态就是战争;这种战争,属于每个人,同时也对抗每个人。战争,并不一定意味着发生战斗;而是在这段时间里,用战斗来一决高下的意愿被充分理解……所以战争的本质并不在于实际的打斗,而在于被清楚认知的军事部署,与此相反的说法,无论何时都不可信。剩下的其他时间就是“和平”。[54]
</blockquote>
主权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和平、防止战争。任何主权分割都会导致“共同权力”的混淆和争论。因此,维护主权权利的不可分割至关重要,包括“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享有共同财富的权利”。“因为,”霍布斯说道,“除非事先发生了这种分割,否则就不会出现分裂成敌对阵容的情形。如果英格兰绝大部分人当初没有接受一种看法,将这些权力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分割,人民便绝不会分裂并陷入内战。”他在《利维坦》的第18章中写道:“人类的事情绝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55]这种状况标志着主权解体,并回归到自然状态,那种状态下的生活可能是孤独的、贫穷的、令人厌恶的、残酷的以及短暂的。从这个意义上,对霍布斯来说内战确实是一个矛盾体,尽管他被当时的观点束缚住了,阐述了一个没有共识的时代——究竟是谁或者什么东西构成了人民的共同权力。
霍布斯出生于1588年,那一年西班牙无敌舰队开始远征,他的寿命很长,几乎经历了17世纪英格兰的所有困难时期,他也能够在去世之前——霍布斯于1679年去世——参与“排斥法案”运动,该运动旨在阻止信奉天主教的约克公爵詹姆斯继承英国王位。[56]然而,他得活满整整一个世纪,才能目睹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并阅读约翰·洛克的《政府论》,该书写于“排斥法案”运动开始之时,后来又被修改并在1689年出版,此书是为了“确立我们伟大重建者——国王威廉的王位宝座……并向世界为英格兰人民正名”。[57]当查理一世在白厅附近被处决时,洛克还是威斯敏斯特学校的一名学生。[58]他对于内战史的兴趣与日俱增,从罗马的长期内战到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内战,他的父亲当时是议会一方的成员。在洛克的一生中,他能够阅读到印加·加尔西拉索关于秘鲁内战史的著作,达维拉和斯特拉达的具有塔西佗文风的历史著述,以及关于荷兰起义的许多作品,还有弗罗鲁斯、卢坎和恺撒的评论副本,以及其他有关内战的著作。[59]然而,他在《政府论》关于暴政及应对暴政的合法措施的论述,呼应了在审判中对暴君查理一世的指控。
洛克否认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他认为这种状态是“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因此,他的观点从方向和内容上都与霍布斯截然不同。[60]找不到证据显示洛克是在专门回应霍布斯。他对于“内战”唯一的阐述表明他的政治理论与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理论相去甚远。然而,对前面提到的格劳秀斯说过的一段话洛克进行过回应:“但是,如果那些认为我的假设(反抗暴君的权利)会造成叛乱的人的意思是,让人民知道,他们可以无须服从……因此认为这一学说既对世界和平有这种危害性,就是不可容许的。如果他们抱这样的看法,那么,他们也可以根据同样的理由说,老实人不可以反抗强盗或海贼,因为这会引起纷乱或流血。”人类进入公民社会是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然而,一旦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那么最大的安全威胁,并不是他们自己的意气,也不是外敌,而是他们的统治者非法使用武力,面对这种情况做出反抗并无不妥:因为这些规则,“破坏了人民所奉立的而非其他任何人所能奉立的权威,并使用了一种未经人民授予的权力,这样,他们实际上造成了战争状态,即没有权力根据的强力状态……因此,既然他们使自己与推选他们作为和平的保护者和保卫者的人们处于战争状态,他们真正是罪加一等的叛乱者。”[61]这里最令人关注的是查理一世的儿子,约克公爵詹姆斯;在“排斥法案”危机期间,洛克同许多同时代人一样,担心斯图亚特专制主义复辟,又重新回到从1641年开始的内战循环。同时,我们也能看到,洛克进入了长期对于内战性质和意义的讨论,承继了17世纪早期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事业。
洛克对内战的理解正是格劳秀斯所说的“混合”战争,一边是“公共权力”,但是人民代表权威而不是统治者。因此,这永远都不会是一种双方都具有正义性的战争。从这个意义上说,洛克甚至比霍布斯还要激进,对罗马将国境之内、公民之间发生的战争称为内战的这个传统进行了否认。对于洛克来说,内战导致共和国的灭亡,公民社会的崩溃——文明的退出——直到合法权威得以恢复。洛克明确地表达,这样的恢复是发生在1688年,他将其称为“教皇制和奴隶制给我们送来了奥兰治亲王”——也就是詹姆斯二世的女婿[1]奥兰治的威廉亲王。在著名的没有流血冲突的“光荣革命”中,他与妻子玛丽一起登上王位。[62]
洛克是否会认为“光荣革命”是17世纪英国的最后一次内战,甚至不是内战呢?这似乎不太可能。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内战或中世纪及现代欧洲早期的内战不同,“光荣革命”是相对短暂的,迅速得到了解决,且未再次发生。最近历史学家把“光荣革命”看作没有先例的英国内战:“在1688年确实没有内战,没有战斗,也就是说,几乎没有流血事件,不像1642—1646年那样武装暴力频繁爆发。”如果说“光荣革命”是“第四次”英国内战,那么,按传统的观点,其他三次发生在1641—1649年之间,而发生在1688年的最后几个月的“光荣革命”还没开始就已经“结束了”。[63]“光荣革命”可能是结束一切内战的英国内战:这场派系斗争中,双方都有军队,但没有领土,没有任何军事冲突(至少在英国土地上是如此)。取而代之的是在流血冲突的情况下,不知不觉地把权力从一个党派转移到另一个党派:这可能是一个发生在“公民内部”的事件,但不是一场战争。
与洛克同时代的英国贵族、共和主义思想家阿尔杰农·西德尼(Algernon Sidney,1623—1683)对内战不可避免这种观点颇为不屑。西德尼,和霍布斯、洛克一样,一直积极地参与“排斥法案”运动,但是他从政治反抗理论转向了实践,并于1683年因参与了反对国王的阴谋而被处决。他可能认为这样的阴谋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可以说,与君主政权所带来的更大冲突相比,这种阴谋更可取。在他死后才出版的论文《论政府》(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1698)中,他写道:“所有的君主制国家都受到内战的折磨”,“但是,共和制国家没有那么多内战的困扰”。事实上,正如他那一章的标题所写的那样:“相较于君主制,共和政府不易受内部混乱的影响;越能巧妙地管理内乱,就越容易恢复。”在他看来,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君主制下的继承人和继承权存在着破坏性分歧,而非君主制度没有受到这种困扰。[64]
西德尼通过对历史上所有暴力骚乱的详细分析来展示这一区别:国王统治下的以色列,君主制的波斯王国、罗马、法国、西班牙和英国。例如,在法国,王位继承权引起了“多次革命”,就像在罗马一样,“一场内战的结束是另一场内战的开始”。似乎他觉得地中海和北欧的证据不足以说服他的读者,于是,西德尼总结了自诺曼征服以来一系列血洗英格兰的内战。他写道:“同样都是内战,但英国的悲剧超过了其他所有国家。”从“征服者威廉”死后的继位之争到都铎王朝的纷争,在这5个世纪里,英国的历史似乎陷入了无止境的争端。[65]
西德尼显然深受罗马的历史学家及其效仿者的影响。正如他早先在《宫廷仪轨》(Court Maxims,1664—1665)中所指出的那样,争夺皇室继承权的战争十分凶残:“毫无疑问,对此,英格兰、法国和佛兰德斯都是见证者,在这三个国家,这些战争造成的流血和死亡,远超残酷的马略与苏拉、恺撒与庞培的战争,以及从王政时代到恺撒王朝,罗马发生的所有其他战争。”难道所有这些历史还不够?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还需要什么来阐明正是君主制孕育了战争,共和制带来和平?罗马皇帝奥古斯都认为,“自由国家”“厌倦了内部冲突,于是寻求君主制作为他们的栖身之港”,这既荒谬也很危险:“那我们也可以认为死亡比活着更好,因为所有人都试图延长生命,但最终还是难免一死。陷入分裂的自由国家最终实行了君主制,这只能说明君主制意味着毫无生机。”[66]
通过区分罗马内战与罗马的其他战争,西德尼阐明了内战的意义:他认为,“内战”这个名字“被荒谬地应用于奴隶和角斗士的战争;因为角斗士也是奴隶,而内战只能发生在由公民社会的公民之际,奴隶并不是公民。同盟战争的参战者是自由人,也不是公民;因此他们之间的战争也不能称为内战”。[67]西德尼的前辈们及同时代人援引罗马历史来证明,共和政府直接导致了无政府状态和社会的不稳定。西德尼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认为:“所有的君主制国家都受到内战的折磨……但是,共和制国家没有那么多内战的困扰。”[68]
罗马共和国——既没有皇帝也没有国王统治罗马人的时期——是西德尼的观点的最佳例证。17世纪20年代末,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在《父权论》(Patriarcha)一书中阐述了关于“平民政府的瑕疵”,西德尼对此进行了专门的反驳。菲尔默描绘了一个动荡而短命的罗马“民主”:从罗马的最后一位君主塔克文·苏佩布(Tarquinius Superbus)被驱逐到恺撒大帝的崛起仅仅过了480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叛乱,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破坏性“内战”:“同盟者战争显然是内部的;奴隶战争及角斗士起义;马略和苏拉的战争,喀提林阴谋,恺撒与庞培之战,后三头同盟奥古斯都、雷必达和安东尼之间的战争:这些战争让罗马的街头血流成河。”弗罗鲁斯认为罗马最伟大的成就——扩大了帝国疆域——是“民主政府”带来的成果,而菲尔默不赞同:“即使在那个时代,世界因罗马在海外的胜利惊叹时,国内公民被屠杀的悲剧应该受到同情,包括来自那些被罗马征服的敌人的同情。”罗马在继续扩张,这些战争也仍在继续,而罗马公民将征服异国的武器对准了自己的同胞,直到“内部分裂最终使得政府回归到君主制”。[69]
为了证明君主制的必要性和共和制的不稳定性,在叙述共和制下的内战时,为了附和奥古斯都提出的君主制保障了和平的论断,菲尔默将其转换为对君主制更有利的叙述。西德尼对菲尔默的反驳同样是具有争议的。他赞同撒路斯提乌斯所说的,帝国的战利品就像是一种使政治体系瘫痪的疾病:“当伟大帝国的战利品被用来装饰私人房屋时,想要维护公民的平等,虽然不是不可能,但却是极其困难的。”[70]并不是因为坚持共和制导致了罗马的煽动叛乱及最终的内战;相反,恰恰是因为偏离共和制造成的。也不是因为没有君主使得公民挑起了战争,而是因为有敌人的存在。无论如何,罗马思想家认为,西德尼而不是菲尔默对共和国战争中所面对的敌人进行了准确的描述。“内战只能由公民社会的成员发起”:对于内战冲突,这是一种惯用的罗马式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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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罗马的内战史作家告诉了我们什么,那就是内战一旦开始就可能会继续下去。西德尼曾警告:“企图寻求一个政府能够避免任何内战、骚乱和煽动叛乱,那是徒劳的”,“这种幸运我们这辈子是没法指望了,只能等下辈子”。[71]看来,作为罗马的后继者,逐渐崛起的欧洲诸国均无法摆脱罗马式的战争暴力,以及对这种暴力的罗马式理解。内战是文明的显著标志之一,因为没有城市或国家就没有文明,于是被内战分裂成了注定的命运。1734年,法国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在反思罗马帝国盛衰的原因时,为这个困境做出了解释:“罗马征服世界的同时,暗藏的战争正在其内部进行:就像火山一样,一旦遇到一些可燃物质,瞬间就会喷发。”[72]直到18世纪末甚至将来,这都是罗马内战历史上一个令人难忘的教训。
从那个时期开始,欧洲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叙述,同样包括一连串的政治动乱,也是将过去与未来联系在一起,但是现在却具备了一种乌托邦式的可能性。在这种历史视野中,一系列的革命取代内战构成了现代解放运动核心,而这场运动不同于那些注定会发生的内乱纷争,它从美国和法国的革命开始,贯穿了之后的整个历史。这个创新性的叙述自带遗忘功能。新生的革命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压制内战的记忆,然后用更具建设性、更具希望和前瞻性的事物将其取而代之。正如法国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之后,19世纪法国哲学家西奥多·约夫里埃(Théodore Jouffroy,1796—1842)所说的那样:“欧洲的内战已经结束了。”[73]唯有忽略内战和革命两者之间的相似性,以及两个概念之间的诸多重叠,革命的希望才能得以延续。但罗马人的内战概念不会悄悄地逝去;实际上,革命时代同样是内战时代。
[1] 原文是James II’s brother-in-law,意思是“詹姆斯二世的姐/妹夫”,但历史上奥兰治亲王威廉是詹姆斯二世的女婿,故此纠正。——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