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时,人们只能从个别案件中渐渐发现它的作用;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养成应用陪审制度的习惯,他们将其视为获取公道的一般手段,而非唯一手段。[28]
但是,当陪审制度延伸至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它的应用便能时时映入人们的眼帘;它在这时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人都为它的作用作出了贡献;通过这种方式,它进入生活习惯之中;它使人文精神适应于它的规则,甚至可以说它与公正观念相互交融。
因此,将陪审制度限制于刑事事务往往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将其引入民事事务之中,它就经得住时间的考验、顶得住人力的反抗。如果你能够像删除英国的法律中的陪审制度那样轻易地删除英国的风俗习惯中的陪审制度,那么陪审制度早在都铎王朝时期就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事实上是民事陪审制度拯救了英国的自由。
不管你以怎样的方式应用陪审制度,它都会对民族性格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这种影响随着它在民事事务中的应用程度的加深而增强。
陪审制度,尤其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所有公民了解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而这些思维习惯正是人们为了获得自由而应当养成的。
这种制度使所有阶级尊重判决事实并培养权利观念。假如它没有发挥这两种作用,人们对独立自由的喜爱只会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
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行事公道。每个人在审判同胞的时候,总会想到有一天也会轮到同胞来审判他。这一点在民事事务的审判中尤为真实:几乎没有人害怕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但人人都可能卷入民事审判。
陪审制度教导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这种男子汉的气魄,就难觅政治道德之迹。
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执政地位,它使所有人都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而且使所有人参与对社会的管理。通过迫使人们插手与自己无关的事务可以克服个人利己主义,而这种利己主义是[比军队更容易对国家造成损害的]社会的弊病。
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类知识的提升中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贡献。在我看来,这正是它最大的优势。你可以将它视为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都在这里学习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他在这里能够同最有教养、最有学识的人进行日常沟通,他在这里能够学习应用法律的技术,而在律师的帮助、法官的建议和政党的责问之下,他会将法律牢记于心。我认为美国人的实践知识和政治常识主要归因于民事审判制度的长期运用。
我不知道陪审制度是否对参与法律诉讼的人有利,但我敢肯定的是它对主审法官极其有利。我将陪审制度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上述内容适用于所有国家,而下述内容是美国人所特有的以及一般民主国家所特有的。
我在上文已经说过,在民主政体中,法学家和司法官员构成了唯一能够缓和人民运动的贵族团体。这个贵族团体没有被赋予任何物质力量,它仅对人们的心灵产生保守影响。但是,他们的权威的主要根源就在于民事陪审制度。
刑事诉讼是社会与某个人作斗争,陪审团在参与这种诉讼的审理时把法官视为社会权威的消极手段,它不信任法官的意见。此外,刑事诉讼完全以简单的事实和容易接受的良好意识为依据。在这一点上,法官和陪审团是平等的。
在民事诉讼上,情况有所不同,这时,法官是不同派系的激情之间的公正裁决人。陪审员将信任的目光投向法官,并且毕恭毕敬地聆听法官的裁决;因为法官的法律知识远远高于陪审员。法官是当着陪审团的面陈述陪审员们记不清楚的各项法律根据的人;法官是引导陪审员们走过曲折的诉讼程序的人;法官是向陪审员们指明事实要点并告诉他们如何回答必要的法律问题的人。法官对陪审员们产生的影响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最后,是否有必要谈谈为什么我对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没有能力引证法律根据一事毫无触动?
在民事诉讼中,至少在不涉及事实的问题上,陪审团只是形式上的司法机构。
陪审员宣布法官做出的判决。他们以他们所代表的社会权威,以理性和法律的权威认定法官的判决。
在英国和美国,法官对刑事诉讼的结果产生了一种法国法官从未听说过的影响。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不难理解的:英国或美国的司法官员先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了自己的权威,随后他们将这种权威应用到他们本无权威的另一个舞台上。
针对某些案件,而且往往是最重要的案件,美国法官有权独自做出判决。[29]这时,他们发现他们偶然获得的地位与法国法官通常拥有的地位一致,但是他们的道德力量更大:陪审团的影响还在帮助他们,他们的声音几乎与陪审团所代表的社会的声音同样洪亮。
他们的影响甚至远远超过了法庭本身的影响:无论是在私人生活的娱乐还是在政治生活的工作中,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立法机构内部,美国的法官都不断发现周围的人习惯于认为法官的智慧高于其自身的智慧;而且,他们在诉讼中行使权力之后,他们的权力还在影响着参与其审理过程的那些人的思维习惯,甚至影响着这些人的内心世界。
因此,似乎限制了司法官员所享有的权利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加强了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享有的特权的国家中的法官强大。
尤其是在民事陪审制度的帮助下,美国司法人员使我所说的法学家精神渗入社会的最低阶层。
因此,陪审制度不仅是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的手段,而且是教导人民如何实施统治的最有效的手段。[30]
<h4>注释</h4> <hr/>
[1]在美国,可以说有千种自然因素能够削弱多数的暴政。美国的所有利益之间存在极大的相似之处,国家的物质繁荣、教育的传播和民情的温良,是国家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其大大有利于创建宽大仁慈的政府。
我已经指明这些不同的原因;现在是时候考察制度本身建立了哪些屏障来应对作为制度的起源的力量了。
我在前文中已经区分了……
[2]在手稿中,随后的段落是这样描述的:“美国人应当认为自己是幸运的;如果美国的多数像其他国家的多数建立了强迫他人服从于它的意志的政权,如果它拥有包办一切的权力和让它的代理人执行一切的能力和习惯,那么可以说它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
[3]在博蒙为了撰写《玛丽》所做的笔记中,存在与托克维尔相似的观点:
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中,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数引起其注意的重要事务。它从不着手于指导城镇和郡县的管理工作[次要事务]。
似乎从未有迹象表示它有这样做的想法。越来越专制的多数以更大的主权权力调节这些对象,但没有增加其控制范围内的对象的总数。因此,专制虽然大大增强,但其未能延伸至所有。
[4]两个原因。
1. 主权的分裂。
2. 行政管理的分裂。
专制可能是巨大的,但其不可能是流行的。
联邦不可能出现专制的多数。每个州都能够做到这一点,但城镇行政管理(无法辨认的词语)。
按其设计的方法实施管理的国家的多数发现自身受到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区划的居民组成的多数的反对,而暴政[专制]在某几点可能大大加强,但其不能全面加强。
如果多数统治各州,它也要通知城镇和郡县;然而,由于这两个行政区划的多数可能反对它们的统治,自由往往能够找到某种庇护所,能够在领土上的某几个地方变得不可抵抗地专制,不能延伸至所有地点。
托克维尔在这里阐述的观点与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期中表达的观点极其相似,即对抗专制的最佳屏障是共和政体的广袤地域。但是手稿中没有提及《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这篇文章。
[5]埃尔韦·德·托克维尔:“通观全书,我发现作者频繁使用这种方式阐述他自己的观点。
“作者应当再次检查本章内容。此外,我希望作者将其叙述的关于对抗无限权威的社会的内容放置在本章之中,即当你谈到应对弊端的补救方法时。”
[6]司法权对多数的权力的影响。/
当你考察美国的政治社会时,你在乍看之下就会注意到的是将各个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原则:人民作为唯一主权。似乎没有什么能够反对他们的意志或阻碍他们的计划。
但是在这里,似乎有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高于人民;它不需要获得人民的授权;甚至可以说,他不惧于人民的怒火,不期望赢得人民的青睐。然而,他比代表人民的任何一个代表都享有更多权力,因为仅靠一记猛击,他就能够使来自共同意志的工作流产。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七章)不想以任何方式限制人民主权,其将立法者置于政治进程之外。托克维尔意识到没有任何政权享有专制主权,这使立法者成为政治生活的决定性因素。
与美国律师和法学家进行的几次交谈使作者相信律师和法学家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参阅作者在1832年1月24日与爱德华·埃弗雷特进行的交谈;在1831年10月30日与拉特罗布先生进行的交谈;特别是在1831年6月10日与加勒廷先生进行的交谈,其中提到了律师组成与民主抗衡的机构的观点;在1831年7月17日、18日与约翰·C. 斯宾塞进行的关于美国法律思维的保守影响的交谈。当托克维尔再次提及这一论点时,他还想起了布莱克·斯通(参阅《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与拿索·威廉·西尼尔的通信与谈话》)。也可参阅基诺·戈拉的《托克维尔对权利观念的评述》。
[7]手稿中是这样描述的:“……总是蔑视人民。”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我不知道法学家是否在内心蔑视人民的政府,但我可以肯定地说,他们从未表达过这种蔑视;因为他们心里十分明确,谨慎措辞总是能够使他们在人民的政府中发挥一定作用。一般而言,在所有的阶级中,法学家是虚荣心最强的阶级。这种虚荣心引导他们向外界表达见解,而且是他们的行动基础。
当他们像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中拥有既定立场时,这种虚荣心发挥的效用较少;但是当他们需要建立某种立场,或者当上级冒犯他们时——这通常发生在不存在绝对平等的君主政体中,或者当他们被赋予的合理地位无法满足需求时,这种虚荣心往往是非常强大的。
[8]埃尔韦·德·托克维尔:“他们对推翻复辟王朝甚至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尽管他们的部分欲望得到了满足。”
[9]埃尔韦·德·托克维尔:“这里存在一个缺陷。在尚未就前文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之时,亚历克西就转而探讨另外的观点。为了更清楚地解释法学家在1789年和1830年实施的行为的动机,有必要在此处添加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段落。”
[10]埃尔韦·德·托克维尔:“这是不准确的;英国贵族仅是其自身特权和神职人员的特权的拥护者。”
[11]爱德华·德·托克维尔:
这一段落的大意应当做一定的修改,因为这种思想可以应用到所有人的野心上,不管是煽动者的野心、无政府主义者的野心,还是法学家的野心。没有哪种改革者在成为社会的上层阶级之后不显露出一种保守的思想,也就是说没有谁不保护自己的地位,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你不能在指出法学家不具有无政府主义倾向之后,再用这个段落陈述的内容证明他们的行为和他们的激情正好是那些无政府主义者随时随地所具备的行为和激情。你能不能这样说:我认为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法学家拥有属于他们的合法地位而无人反对,那么他们的思想等等?
[12]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至于我,我认为这对于一个国王而言几乎总是无法解决的问题。主权周围没有法院或者国家之中没有较大的上层阶级冒犯法学家的虚荣心是有必要的。他们之所以不支持路易斯-菲利普,是因为他蔑视他们而且他使每个法学家都认为自己有权认为自己位于路易斯-菲利普之上,尽管他是一个国王。不管是在这里还是在下文中,亚历克西应当避免使自己陷入这样的悖论之中。
[13]“≠在美国,自由的第二层保障是宪法中的司法权。相较于立法者的才智而言,行政集权的缺乏为其创造了更良好的环境。但是在美国,司法权是用以应对多数的无限权威的屏障。你可以将其视为美国法律放置于人民的前进道路之中的唯一的强大或真实的障碍。≠”
[14]在空白处:“≠在民主政体中,拥有执政能力的是法学家。≠”
[15]在空白处:“≠也许应当把鲍吉补充的内容添加在此处。≠”
[16]我不是说美国的贵族精神仅存在于法学家中;美国的富人就像所有地方的富人那样,必定对秩序和自我保全拥有极大的本能。但是他们没有形成团体;他们没有因为共同的习惯、思想和喜好而团结在一起。没有思想纽带将他们的集体力量凝聚在一起,他们也不以团体的身份实施具体行为。人们不信任他们而且不允许他们插手公共事务,而大体上与富人拥有相同本能的法学家却没有引起人民的任何恐惧。
[17]参阅第一卷中关于司法权的内容。(s.)
s. 正如读者所知,本书第一部分分为上下两卷。
[18]一名来自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的律师在1832年1月6日使作者注意到这个事实。
[19]托克维尔在第一部分第一卷第二章的最后一页提到了这个问题。
[20]如果你仔细观察,你不难发现在联邦各州中,司法权对政治事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联邦法院实施的行为中。你知道联邦宪法支配各州宪法,就像各州宪法支配普通法律那样。但是,我在其他地方曾经说过联邦宪法禁止地方立法机关在它们的刑法中引入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并损害一些既得权力。通过剥夺各州的这两种行动方法,就相当于剥夺了它们实施暴政的根本武器。因此,每当这些立法机构通过这种类型的法律时,联邦法院都会抨击其违宪。那么,联邦司法系统就会成为想要实施压迫行为的多数和被多数压迫的个体之间的公正仲裁者。(a.)它介入地方激情之中,这种激情堪比泰西塔斯所说的兄弟仇恨。
a. 我不知道这是否像我所描述的那样完全属实。为了进一步研究,可特别参阅斯托里的作品。
[21]陪审团。/
陪审团既是统治人民的有力手段,又是教育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效的手段。/
由于我在探讨司法体制,所以我想谈谈陪审团制度。/
可具备民主性质或贵族性质,但决不可能具备君主性质,往往都是拥护共和政体的。/
[在空白处:对我来说,我认为当你从包罗万象的政治角度探讨陪审团时,陪审团高于所有的政治机构;你必须始终从这个角度对它做出判断。]当美国人在规定陪审团处理刑事和民事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时,他们可能需要一本书才能将其详细列出,但在这里,我只想从政治角度对它做出判断。
这是托克维尔在日期分别为1831年10月11日和1832年1月12日的笔记中描述的其他观点。旅行笔记中包含了大量涉及陪审团的内容,尤其是笔记本F,其专门探讨了美国的民法和刑法。关于陪审团在民事事务中发挥的作用,可参阅托克维尔在1831年9月21日与弗朗西斯·格雷参议员的谈话和托克维尔与蒙哥马利的一名律师的谈话。在旅行过程中,托克维尔参加了一个巡回法庭的听证会。(乔治·W. 皮尔森的《托克维尔与博蒙的美国之旅》)
托克维尔认为风俗习惯和环境同样能够对抗多数的暴政。第九章阐述了对抗多数的权力的这两种障碍,并初步对本书做出总结。
[22]把陪审团制度作为司法制度进行研究,探讨这个制度对美国产生的影响,以及尝试找出美国人是如何利用这个制度的,将是一件有益而有趣的事情。如果只考察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全书研究这个问题的作品和专为法国人而写的作品。比如,你可以尝试找出美国陪审制度的哪些部分能够运用到我国且对我国有极大的帮助。在美国,最能使我们了解这个问题的州是路易斯安那州。路易斯安那州是法裔美国人和英裔美国人混居的州。该州所建立的两种法律制度使他们像两个对立的民族,但他们正渐渐相互融合。最值得查阅的书籍有,标题为《路易斯安那州法律汇编》的两卷版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合集;以及或许更好一点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书,它是用英法两种语言所写的,书名为《民事诉讼的规则条约》,该书由布衣松于1830年出版于新奥尔良。该书具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它提供了英法对照的术语表,并用法语对这些英文法律术语做出了精确而权威的解释。在所有国家中,法律用语都有其特有的含义,英国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23]英国和美国的所有法学家在这一点上是意见一致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先生在他的关于联邦宪法的文章中一再称道将陪审制度应用到民事事务中的好处;“赋予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宝贵特权,”他说,“是一种完全不亚于陪审团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特权,这实际上承认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对人人都是极其重要的。”(斯托里的作品,第三卷第38章[第654页。——编者注])
[24]如果你想说明作为司法制度的陪审制度的效用,你可以找到许多论据,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当你将陪审员引入事务之中,你可以减少法官的数量,而不致给工作带来不便,这是一个极大的好处。由于法官的人数众多,只有在职法官死亡才能出现空缺,为活着的法官提供晋升的职位,因此,司法官员的野心总是不能得到满足,这使他们自然地依赖于多数或者依赖于有权任命空缺职位的人;这时,法官的晋升就像是在军队中获得军衔。这种事实状态完全违背良好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的意向。你想使法官一职成为终身制,以便法官保持独立;但是只要法官不自愿辞职,任何人都不得罢免他,又有什么好处呢?
法官人数众多,其中不乏滥竽充数之人;但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官员绝对不是一个普通人。因此,当人们建立法院组织的时候,一个文明程度不高的法庭应当是法院组织中最糟的环节。
对我来说,我宁愿把一个案件交给能干的法官领导的不太懂法的陪审团审理,也不愿将其交给大多数只对法律体系和具体法条拥有不完全认识的一伙法官审理。
[25]但是,必须在此作重要说明:
的确,陪审制度使人民享有了控制公民行为的一般权利,但它并未向人民提供在一切场合中行使这种控制权的手段,也没有让公民以暴力的方式行使这种控制权。
当一个专制君主有权力指定他的代表处罚犯人时,被告的命运可以说早已注定。但是,如果由人民进行审判,陪审团的组织和问责制的缺乏,尚可为无辜者提供有利的机会。
[26]在正文一侧:“<如果包括下述注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其更注重专制权力而不是权力的行使;原因之二是其更看重事物的表征,而非事物本身≠(更重视有权力做某事而不是凭借这种权力做某事。)>”
[27]爱德华·德·托克维尔:
“我会用‘迈出一大步’取代‘取得极大的发展’,因为步伐与发展的差别在于它仍然是不确定的,而文中描述的正是这样的情形。在任何情况下,就这一点而言,我认为你不希望或者不应当像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
“此外,发展这种措辞意味着波旁王朝不知道是谁推动了它,也就是说这种发展违背了它们的意愿。而步伐一词不包含这样的含义。”
[28]当陪审制度只应用于某些刑事案件时,这一事实尤为如此。
[29]联邦法官几乎总是处理触犯国家政府的问题。
[30]在博蒙的关于1848年的宪法委员会的讨论资料中,下述注释被发现,其叙述了托克维尔指出的关于陪审制度的障碍:“在陪审制度在民事事务的直接、完全和普遍应用中,托克维尔发现了一个缺陷。有时存在事实和法律的奇异混合物。高度文明的公共道德观念的必要性。由于运行的难度,所以更需要更有能力的陪审团。引导陪审团的巨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