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行政集权
全国的多数没有包办一切的思想。——为了实现它的主权意志,它必须利用城镇或郡县的行政官员。
我在前文中曾就两种集权进行过区分,我将其中一种称为政府集权,将另一种称为行政集权。[1]
只有第一种集权存在于美国,第二种集权则不存在。
如果领导美国社会的政权掌握了管理国家的两种手段,而且拥有对一切发号施令和习惯于包办一切的权力;如果它在规定了政府的总体原则之后,还要深入研究应用的细节;如果它在规定了国家的重大利益之后,还要一路延伸至个人利益,那么,自由在新大陆早就消失无踪了。[2]
在美国,多数虽然往往拥有专制君主的嗜好和本能,但其仍然缺乏实施暴政的最完备的工具。
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中,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数引起其注意的重要事务。它从不规定社会的次要事务,甚至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它打算这样做。多数虽然变得越来越专制,但其没有增加中央政府的职权,它只是将无限权威赋予自身。因此,专制在一个点上可能大大加强,但其尚未延伸至所有。[3]
此外,不管全国的多数的激情多么振奋人心,不管多数的计划多么激情澎湃,其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于它的意志。[4]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作为主权机构发布国家命令时,它必须依赖官员执行命令,而这些官员并非总是隶属于它,它也不能每时每刻对其进行指导。因此,城镇和郡县的行政机构就像一座座暗礁,不是减缓了民意大潮的流速,就是改变了民意大潮的流动方向。即便法律具有压制性,自由也能够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找到庇护所;多数无法深入事务的细节,我甚至敢说多数无法管住行政暴政的愚蠢行为。多数本身也不认为自己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它尚未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力。它仅知道自己的自然力量,其尚未掌握扩大这个力量范围的技巧。
这一点令人反思。[5]如果像美国这样的民主制度在某一个国家中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以前有过一人统治的政权,且其创建的行政集权已经进入习惯和法律之中,那么我敢说在这样的共和政体中,其专制会变得比欧洲的专制君主国还要令人难以忍受。要到亚洲才能够找到能够与这种专制相提并论的制度。
美国的法学家精神以及其如何作为民主的平衡力[6]
尝试找出法学家精神的本性是有好处的。——法学家在即将诞生的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学家从事的工作如何使他们的思想具有贵族主义特色。——能够抑制这种思想的发展的偶然因素。——贵族发现自己容易与法学家联合。——暴君能够从法学家处获得的好处。——法学家如何成为唯一与民主元素结合起来的贵族元素。——使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精神倾向于具有贵族气质的特殊原因。——美国的贵族是律师和法官。——法学家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法学家的精神如何进入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以及其最后如何使人民本身都具有了行政官员的某些本性。
[≠我在前文中曾经提到美国的地方行政长官被赋予了极大的政治权,我现在需要探讨的是其倾向于如何行使这种权力。
美国的法官是由行政权力机构(或者是由立法机构)任命的,他们几乎很少通过人民选举产生。
但是,如果法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通过使他们的职位变为终身制,他们所拥有的本能就会与人民的本能截然不同。
当一名公职人员被赋予官职时,他在社会中拥有的个人利益保持不变。即便他并非总是发展的敌人,但他必定是革命的敌人,即便这名官员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员,他也会因其所受的教育而重视稳定且因本能而钟爱稳定。
事实上,在所谓的法学家精神中,不可思议地存在着某种贵族气息。
不管是哪个不允许自己因某个事实或某个特定时期而得出结论的人,都会因为全部的事实和连续的时间而轻易发现法学家精神所具有的这种趋势。≠]
当你拜访美国人和研究他们的法律时,你会发现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美国人允许法学家对政府产生的影响,是美国今天应对民主的错误的最强大的屏障。在我看来,这种效果似乎源自一个一般原因,而尝试确定这个原因是有用的,因为它可能在别处再现。
在过去的500多年间,法学家在欧洲一直参与政界的所有活动。有时他们作为政权的工具,有时他们把政权作为自己的工具。在中世纪,法学家的巧妙协作使王权得以扩大;从那以后,他们便强有力地致力于限制这种权力。在英国,他们与贵族结成了亲密的联盟;在法国,他们曾作为最危险的敌人出现。那么,法学家是否仅仅屈服于偶然的和暂时的冲动呢?或者说法学家是否因为环境而屈服于他们天生的和经常重现的本性呢?我想弄清这一点,因为法学家也许要在即将诞生的政治社会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
把研究法律作为自己的专长的人在工作中养成了遵守秩序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规则联系有一种本能的喜爱,这自然使他们强烈地反对民主的革命精神和没头没脑的激情。
这种效应根据你研究法律的程度的不同而或大或小。
在像法国这样的国家中,所有的法律都是[法学家(编辑者)]根据其对规律性和合法性的偏爱而制定的。
此外,在所有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中,比如英国和美国,对过去的喜爱和尊敬几乎总是在法学家的灵魂深处与对合法性的喜爱相互融合。
这在类似于法国这样的国家中是不同的,其所有的法律都是按照一定规范制定的。
英国的法学家尝试确定做了些什么,而法国的法学家则尝试确定这样做的意图是什么。前者想要的是证据,后者想要的是论据。前者想要的是决定,而后者想要的是理由。[参阅后文。——编者注]
法学家在研究法律时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单独的阶层。他们在知识界中形成了一个特权阶级。每当他们发挥专长时,他们会觉得自己具有优越性;他们是一门尚未普及的必不可少的科学的大师;他们在公民中充当仲裁人,而引导诉讼当事人的盲目激情走向正规的习惯又使他们对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此外,他们还自然地形成了一个团体。这并不是说他们已经达成协议并打算一致奔向同一个目标;而是说研究的相同和方法的统一将他们的思想联系起来,就像利益能够将他们的意愿联系在一起那样。
因此,你发现在法学家的灵魂深处隐藏着贵族的一部分兴趣和习惯。就像贵族那样,他们对于秩序有一种本能的倾向,对于规范有一种天生的喜爱;就像贵族那样,他们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并且暗中对人民的政府心怀蔑视。[7]
我不想说法学家的这些自然倾向已经强大到足以令他们无法抗拒的地步。支配法学家的东西,就像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个人利益,尤其是所有的眼前利益。
有一种社会,其法律界人士不能在政界中获得类似于其在私人生活中占据的地位;你可以肯定,在以这种方式组建的社会中,法学家[置他们的天生喜好于不顾]必将成为革命的活跃分子。但是,你必须尝试判定引导他们走上破坏或者改变之路的原因是他们的固有本性还是出于偶然。的确,1789年推翻法国的君主政体,主要应当归功于法学家。[8]但有待研究的是他们之所以能够以这种方式行事,是因为他们研究了法律,还是因为他们未能参与法律的制定。[9]
500多年前,英国的贵族曾多次领导人民,并以人民的名义发言;但在今天,他们却维护王权,成为王室权威的拥护者。[10]然而,贵族仍然保持其自身的本能与偏好。
你也应当注意,谨防将团体的个别成员视为团体自身。
在所有的自由政府中,不管其形式如何,你会发现法学家总是在各党派中居于首位。这种看法同样适用于贵族。几乎所有撼动世界的民主运动都是由贵族发动的。
一个精英团体永远无法满足它的全体成员的所有野心,往往有较多的才能和激情没有用武之地,而你不难发现很多人因为不能很快享有团体应有的特权而转而攻击这些特权,以便获得更大的权力。
因此我不认为将来会出现全由法学家做主的时期,我也不认为大部分法学家在任何时期都能够作为秩序之友和改革之敌。
我认为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法学家位高权重而无人反对,[拥有更多使他们居于社会的上层阶级的理由,]那么他们的思想将是极其保守的,并且他们将表明自己是反民主的。[11]
当贵族政体使法学家无法晋升时,它会发现法学家成为其最大的敌人,因为法学家的财富和权力虽不如贵族,但他们的活动独立于贵族,而且他们认为自己的文明程度与贵族不相上下。
但是,每当贵族愿意与法学家分享他的某些特权时,这两个阶级便能够非常容易地结合在一起,甚至可以说可以成为一家人。
我也倾向于相信一个国王总是可以轻易使法学家成为对他的政权最有利的工具。[12]
尽管法学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推翻行政权,但是法学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却大于法学家与人民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同样,尽管你常常看到社会的上层阶级与其他阶级联合起来对抗王权,但贵族与国王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往往大于贵族与人民之间的自然亲和力。[法学家通常畏惧国王,但他们往往蔑视人民。]
法学家对秩序的喜爱高于一切,而秩序的最大保障者是权威。此外,不应当忘记的是,即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也通常将合法性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假若立法者本身剥夺了人们的自由,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
因此我认为如果一个君主面对民主的侵入时,设法削弱国家的司法权并削弱法学家的政治影响,那么这样的行为是一个巨大的错误。他将失去实质性权威,而徒有权威的外表。
我并不怀疑让法学家参与政府的管理对于国王来说更有利。如果政府以暴力的形式建立专制,那么,在国王把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之后,也许他会发现专制经过法学家之手会具有公正和合法的特征。
[至于我,我永远不会建议任何民族让法院负责确保它的自由。我担心法院会将这种自由献给它的君主或者献给其自身。应当由大型政治议会负责确保这种自由。]
民主政府有利于法学家的政治权力。当富人、贵族和君主被撵出政府,可以说法学家理所当然地在政府中掌握大权;因为在那时,只有他们是人民能够找到的最聪明能干的人。[13]
法学家因其喜好而自然偏向于贵族和君主,也因其利益而自然偏向于人民。
因此,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它并不具有民主的偏好,也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这两种理由使其拥有民主的力量并超越民主的力量。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不是不信任法学家,因为他们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为人民的事业效力;他们不会因法学家的话而气恼,因为他们预料到法学家不会有别有用心的动机。[14]事实上,法学家不想推翻人民创建的政府,但是他们不断努力以非民主的道路和手段来领导政府。从利益和出身来说,法学家属于人民;从习惯和爱好来说,法学家又属于贵族;他就像两者之间的天然锁链,像将两者联合在一起的纽带。
法学家行业是唯一能够与民主的自然因素相混合且以有利于自己和持久的方式与其结合的贵族因素。我并非没有意识到法学家精神中固有的缺,但是,法学家精神如不与民主精神相结合,我怀疑民主能否长期治理社会;如果法学家对公共事务的影响不随着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不相信一个共和政体在今天有望维持其存在。
我在法学家精神中发现的这种贵族特性在美国和英国比在其他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不仅由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参与了立法的研究工作,而且由于立法工作的本质和这些法律解释者在这两个国家中占据的地位。
英国人和美国人保留了判例法,也就是说,他们继续沿用父辈的法律观点和法律决定来建立自己在法律方面应持有的法律见解和应当做出的法律决定。
因此,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几乎总是将对古老的东西的偏好及尊敬与其对正规的、合法的东西的偏好结合在一起。
这对法学家的精神面貌,随后又对社会的进程,存在着另一种影响。
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注重于探求已经完成了什么,法国的法学家注重于探求为何这样做;[前者注重证据,后者注重论据]前者注重的是判决,而后者注重的是判决的理由。
当你听一名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的陈述时,你会惊讶地发现他频繁引用他人的见解,而极少谈及自己的观点,而在我们法国,情况截然相反。
法国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管案情多小,他都不能不引用他所持有的成套法学思想;他甚至将仔细检查法律的基本原则,以便在这方面取悦法庭,使其在具有争议的问题上采取变通办法后退几步。
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在其个人意识上就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与他们的父辈的意识不符;这种扎根于其思想之中的束缚,必将使法学家养成更畏缩的习性,使其在英国和美国养成的惰性比在法国更严重[因为这个事实比一个观点或一个论据更不易发生改变]。
我们发过的成文法往往是难以理解的,但是人人都能够阅读它们;相反,对于普罗大众而言,没有什么比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更加模糊不清、更加难以接近的了。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的这种需求,这种在教育中养成的尚古思想,使他们距离人民群众越来越远,最终使他们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阶级。法国的法学家只是学者,但英国或者美国的法律界人士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埃及的祭司,是某种神秘科学的唯一解释者。
法律界人士在英国和美国所占据的地位对他们的习惯和见解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英国的贵族费尽心思将一切天生与其存在某些相似之处的东西拉到他那一边,他极为尊重法学家,并赋予他们极大的权力。在英国社会中,法学家虽然没有进入最高阶层,但他们满足于自己所占据的阶层。他们就像是英国贵族中地位较低的分支,他们爱戴和尊敬地位较高的人,而且不争夺他们的特权。因此,英国的法学家便将他们的职业的贵族利益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阶层的贵族思想和贵族喜好结合起来。
因此,你会发现我试图描绘的这种法学家在英国表现得尤为突出:英国的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不是因为法律良好或是因为法律古老;而且,即使他们要就某些方面对法律进行修改,以使其适应于社会的时势变化,他们为了说服自己只是诉诸最微不足道的方法——通过给祖先的作品添加某些内容,他们只是发展了祖先的思想并完善了祖先的成果。不要期望他们会认识到自己是一名改革者;他们宁愿被人指为荒谬,也不愿意承担冒犯祖先遗训的大罪。诞生于英国的这种法律精神似乎对事务的实质显得漠不关心,而只重视法律的条文,宁肯违背理智和人性也不愿意对法律做丝毫改变。
英国的法律系统就像一棵古树,立法者不断为其嫁接千奇百怪的枝条,并希望其结出各种不同的果实,或者至少让繁茂的枝叶簇拥着支撑着它们的枝干。
在美国,既没有贵族又没有文人学士,而且人民不信任富人。因此,法学家形成为高等政治阶级,他们是社会上最有文化的那部分人。[15]因此,他们只能舍弃改革,这使他们偏好秩序的本性添加了保守的志趣。
如果你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道,他们不在富人之间,因为富人没有把他们团结在一起的共同纽带。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人。[16]
你越是深思美国所发生的一切,你就越相信在这个国家的法学家们形成了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
在美国,你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如何因其优点,甚至可以说如何因其缺点,而适合于中和人民主政的政府固有的弊端。
当美国人民任由自己陶醉于激情之中时,或者当美国人民任由自己纵情于理想之中时,法学家会使他们感觉到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暗中用自己的贵族倾向对抗人民的民主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拜对抗人民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狭隘观点对抗人民的广泛观点,用他们对规范的偏爱对抗人民对规则的蔑视,用他们沉着处事的习惯对抗人民的冲动。
法院是法学界应对民主的最醒目的机构。
法官是法学家,他们除了偏爱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获取的秩序和制度之外,还因为职位的终身性而热爱稳定。他们的法律知识已经确保他们在同胞之中拥有较高的地位,他们的政治权力使他们处于一个单独的阶级,并赋予他们特权阶级拥有的本能。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美国地方法官负责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务。[17]他们不能强迫人民制定法律,但是至少他们能够迫使他们信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且保持言行一致。
我不是没有意识到美国存在一种引导人民削弱司法权的潜在趋势;大部分州的宪法都规定政府应两院的要求可以撤换法官。某些州的宪法规定法庭的成员通过选举产生,并允许其多次连选连任。[18]我敢预言这些改革迟早会产生有害的结果,而且终有一天你会发现以这种方式削弱地方法官的独立性不仅会对司法权造成打击,而且会对民主共和制度自身造成打击。
此外,万万不可认为在美国只有法庭之内才有法学家精神,这种精神早已远远传播到法庭之外。
由于法学家形成了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他们自然而然地占据了大部分公职。他们既管理立法机构,又主持行政机构,因此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了极大影响。然而,法学家必须服从于当前对他们产生牵制作用的政治观点;但是,即便他们不受牵制,也不难发现他们的行为征兆。在政治方面做出众多改革的美国人,却仅在民法方面略有改动,而且做这些小改动还大费周章,尽管某些民法规定与他们的社会状态形成强烈碰撞。[19]这是因为在关于民法的问题上,多数总是依赖于法学家,而听天由命的美国法学家则不肯改革。
对于一个法国人而言,在美国听到人民抱怨法学家的惰性和偏好于维持现状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
法学家精神所产生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刚刚指明的确切范围。[20]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会变成司法问题。根据这一点,所有的政党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会借用司法体制的概念和语言。由于大部分公职人员都是或者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将法学家所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共事务的处理之中。陪审制度最终将这一切推广至所有阶级。因此,司法语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普通语言。因而,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庭之中的法学家精神已经渐渐延伸到它们的界限之外,可以说它渗入到社会的所有阶层之中。当它深入到最低阶层,全体人民都养成了司法官员的部分习惯和偏好。
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了一种不足为惧但难以察觉的权力,这种权力没有自己的旗帜,其能够灵活地满足时代的需求并不作抵抗地让步于社会机体的所有运动。但是这种权力扩展至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阶级,暗中作用于社会,不断默默影响着社会,最终按照自己的意愿塑造社会。
美国的陪审团被视为政治机构[21]
作为人民主权的模式之一的陪审团应当与确立这种主权的其他法律协调一致。——美国陪审团的组成。——陪审团对民族性产生的影响。——陪审团对人民的教育作用。——陪审团如何建立司法官员的影响力并传播法学家精神。
由于我的主题自然地引导我探讨美国的司法体制,我就不能在此对陪审制度避而不谈。
有两件事情必须加以区分:一是作为司法机构的陪审团;二是作为政治机构的陪审团。
如果要问陪审制度在哪方面服务于司法行政,尤其是陪审制度是否在民事事务方面服务于健全的司法行政,我承认陪审制度的有用性能够引起争议。
陪审制度产生于尚不发达的社会,其交由法院解决的都是简单的诉讼问题;要使陪审团制度适应于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的需求,即当人们之间的关系极其繁多且具有复杂化和理智化的特性时,这便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了。[22]
在这一刻,我的主要目标是正视陪审制度的政治方面,其他任何路径都会使我偏离主题。至于陪审制度被视为一种司法手段,我只会谈论几句。当英国人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时候,他们还是一个半野蛮的民族;当他们成为世界上最文明的民族之一时,他们对陪审团制度的喜爱似乎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增加。我们发现他们走出自己的国土,向世界各地发展。有些地方成为他们的殖民地,有些地方则建立起独立的国家。国家的主体仍然承认国王,一些移民建立了强大的共和政体。但是各地的英裔国家都倡导陪审团制度。[23]他们不是到处建立陪审团制度,就是急于恢复陪审团制度。因此,这个伟大民族所提倡的司法制度便长期存续下来,并再现于文明的各个阶段,被各种形式的政府所采纳,而没有遭到司法精神的反对。[24]
[正义是人们的首要需求之一,不管是何种偏见,都不能长期扼杀正义。]
但是,让我们把这个问题置于一旁。只把陪审制度视为一种司法制度,将极大地限制你的思维;因为,如果说它对审判的结果造成了极大影响,那么它对诉讼当事人的根本命运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因此,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你应当从这个角度来对陪审制度做出评价。
我所理解的陪审制度是随机选取的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享有临时性审判权的陪审团。
在我看来,在惩治犯罪行为方面引入陪审制度,会使政府拥有更完美的共和制度。让我来解释一下。
陪审制度既可以是贵族性质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质的,这取决于陪审员来自何种阶级;但是,只要将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置于被统治者或者一部分被统治者手中,而不是将其置于统治者手中,它就始终具有[一种完美的]共和性质。
武力向来只是一种转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武力压迫的人民很快会产生权利观念。一个只能在战场上击败敌人的政府很快会走向毁灭。因此,真正的政治法律的约束力应当存在于刑法之中,如果没有这种约束力,法律迟早会失去它的强制力。因此,主持刑事法庭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而陪审制度是将人民自身,或者至少将一部分公民推到法官之位上。这样一来,陪审制度就在实际上将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者这一部分公民的手中。[25]
在英国,陪审员是由该国的贵族中选出的。贵族既制定法律,又执行法律和惩治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切都得符合贵族的意愿: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英国形成了一个贵族主义共和国。在美国,同样的制度被应用于全体人民。每一个美国公民都是选举人,且有资格参加竞选和担任陪审员。在我看来,美国人所理解的陪审制度就像普选权那样是人民主权学说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结果。陪审制度和普选权是多数能够进行统治的两种同样强大的手段。
所有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君主,都曾经破坏或者削弱过这种陪审制度。都铎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宣判的陪审员送入监狱,而拿破仑曾命令他的官员挑选陪审员。
[而在我们法国,实际上是波旁王朝在1828年通过选择主要仲裁者和陪审员,使陪审制度得到重建。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可避免地对世间万物之间存在的关联感到不胜钦佩。波拿巴假装以国家的意志掌权,但其制定了与人民主权截然相反的法律;而声称权力来自自身的波旁王朝最终将制裁权重新放到了人民的手中。[26]
尽管我们不知道1828年的法令是由谁制定并通过的,但它使法国的共和制度取得了极大的发展。[27]你显然已经注意到王位复辟没有一头扎进深渊之中。因此,重新建立的陪审制度不必诉诸武力,就足以使政府与中产阶级的意愿联系在一起,因为陪审员往往来自中产阶级。]
不管先前的大部分真理是多么明显,它们也没有打动所有人,而且在我们法国,人们往往对陪审制度持有混乱的观点。如果有人想知道什么人可以成为陪审员,那么讨论仅涉及当选陪审员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就可以了,仿佛陪审制度只是一种司法制度。事实上,在我看来,这是这一主题中最无关紧要的一部分。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应当被视为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当人民主权被推翻的时候,就应当将陪审制度彻底抛开,否则就应当使陪审制度与建立这种主权的法律协调一致。就像立法议院是国家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那样,陪审团是国家的负责确保法律执行的机构;为了以稳定和统一的方式管理社会,有必要使陪审员的名单随着选民名单的增减而增减。在我看来,这一点往往最能引起立法机构的注意。其余的一切可以说都是次要的。
由于我坚信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所以按照这种方式将该制度应用于民事诉讼时,我仍这样看待它。[这在乍看之下似乎是非同寻常的,以下是我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
只要法律不以道德观念为基础,其就往往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道德观念是一个民族唯一强大而持久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