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现在,我将各州视为单独的整体,阐述了各州人民实施的不同机制,以及他们使用的行动手段。但是所有被我视为独立体的州在某些情况下都必须服从于一个最高当局,即联邦。现在是时候考察联邦政府的这部分主权,并迅速浏览一下联邦的宪法了。[1]
联邦宪法的历史背景[2]
第一联邦的起源。——它的弱点。——国会呼吁制宪权。——从国会呼吁制宪权到新宪法颁布实施期间间隔两年时间。
[≠我不是那种盲目信仰法律规定的人,我也不认为只要改变一个民族的法律就能够轻易改变他们的社会状况和政治状况。法律仅以两种方式发挥作用,要么凭借它的长期作用——当一种优于社会的权力设法在许多年内管理他们,要么凭借它与民族的道德观念、习惯和文明的和谐发展。在后一种情况中,法律仅是一种已然存在的事实的显著且合法的表现。[3]
但我承认,当法律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状况的)需要、道德观念和习惯协调一致,其所产生的影响往往可以称得上奇迹。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比美国更能证明法律的力量对政治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在上个世纪末同时摆脱英国束缚的十三个殖民地,就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拥有相同的宗教、相同的语言、相同的道德观念和几乎相同的法律;它们与共同的敌人作斗争。因而有强大的理由使它们紧密团结在一切,合并为同一个国家。
但是,它们往往各自单独存在,且拥有独自管理的政府,形成了特有的利益和习惯;而且它们都对个体重要性消失于共同重要性中的坚固而完整的联邦感到反感。据此,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趋势:一种倾向于使英裔美国人联合在一起;另一种倾向于使他们走向分裂。
只要同母国的战争仍在继续,联合的原则必然会取得胜利。而且,尽管最初建立这种联合的法律是有缺陷的,但共同的纽带不顾这些缺陷而继续存在。[4]
但是一旦和平结束,立法[5]的缺陷就会暴露出来:国家似乎马上就解体了。每个殖民地都成为一个独立的共和国,享有完全的主权。联邦政府因其宪法而软弱无力,且不再有公共危机感支撑它,它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的国旗被欧洲大国肆意凌辱。与此同时,它没有应对印第安部落所需的充足资源,也无法支付独立战争时期欠下的债款的利息。在联邦政府即将毁灭之时,它正式声明自己无能为力,并呼吁制宪权。[6]
如果美国曾经一度达到荣誉的制高点,其能够使它的居民不断向我们展示自己引以为傲的想象力[7],那么这一决定性时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权力正式放弃统治权的时刻。
在每个世纪都可以看到一个民族为了获得独立而努力奋斗的壮观场面。更何况美国人为了摆脱英国人的束缚而付出的努力被过分夸大。与敌人相隔1 300里格的海洋,在一个强大盟友的帮助之下,美国能够获得胜利的主要原因是它的地理位置,而非它的军队士气或者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8]谁敢将美国的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的战争作比较呢?美国人的努力怎么比得上我们的努力呢?法国,作为全欧洲进攻的目标,没有钱、无处举债、没有同盟者,它用二十分之一的人口对抗敌军,用一只手扑灭吞噬它的内部机构的大火,用另一只手在国外挥舞火炬。[9]但是,在社会历史中鲜见的是目睹一个伟大的民族在立法者通知其政府的齿轮已经出现停滞的时候,仍能冷静沉着且无所畏惧地将注意力转移到自身;深入检查故障的原因;为了找到补救方法,花费整整两年的时间进行自我调整;并且,在找到补救方法时还能不掉一滴泪或不流一滴血地自愿服从它。
当他们察觉到第一部联邦宪法的不足之处时,鼓舞他们革命的政治热情只是部分地消沉下去,而制定宪法的所有伟人仍然健在。这使美国拥有双重好运。负责起草第二部宪法的小型集会[10]汇集了新大陆当时最优秀、最高尚的人物。乔治·华盛顿主持该集会。[11]
这个全国委员会经过长期而充分的考虑,最终使人民接受了那部至今仍然治理全联邦的基本大法。所有的州接连采用了它。[12]在经过两年的空位期之后,新的联邦政府在1789年开始投入工作。因此,当美国的革命结束的时候,我们法国的革命才刚刚开始。
联邦宪法概要[13]
联邦主权与州的主权之间的权力划分。——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第一个难题浮现在美国人的脑海之中。这个问题是:如何划分主权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管理一切仅与其自身繁荣密切相关的事务,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且能满足全国性需求。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14]
想要预先用一种准确而全面的方式将权力划分给将要分享主权的两个政府是不可能的。
谁能够预见一个民族的所有生活细节呢?
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易于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组建就是以实现多数人的大量需求为目的。恰恰相反的是,各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数目众多而复杂的,因为州政府的管理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所有细节。
因此,关于联邦政府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15],并宣布凡规定中没有涉及的事项均属于州政府的职权。据此,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16]
但是,能够预见到的是,在实践中,有些问题可能不在这个特别政府明确界定的职权范围内,而任由各州自行设立的普通法院解决这些问题又会有危险。因而设立了联邦最高法院[17]这个独一无二的法院;根据宪法规定,它的职权之一就是在这两种相互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分权。[18]
联邦政府的职权
联邦政府被授予讲和、宣战和建立国家税收制度的权力。——它能够管辖的内政事务。——联邦政府在某些方面比法兰西旧君主政体统治之下的皇家政府更加集权。
人们在处理涉及另一人的事务时仅是个人。国家为了在涉外事务上占据一定优势,尤其需要一个统一的政府。
因此,联邦政府被授予讲和及宣战、缔结商业条约、招募军队和筹建舰队的独占权。[19]
在管理社会的内部事务方面,并未如此迫切地需要一个全国性政府。
虽然如此,但仍有一些涉及全国利益的事务只有总的权威机构才能够有效处理。
联邦政府被赋予了管理所有涉及货币价值的事务的权力;它负责管理邮政业务;它有权力开设将全国各个部分联合起来的沟通渠道。[20]
各州政府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是自由的,但它可以滥用这种独立性,并因轻率的措施而危害整个联邦的安全。在这些罕见的情况下,根据预先的规定,联邦政府可以介入州的内部事务。[21]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加入联邦的各州有权修改或改变自己的法律,但是它不能制定溯及过往的法律,不得在其范围内组建贵族团体。[22]
最后,由于联邦政府必须偿还它的债务,它被赋予了不受限制的征税权。[23]
当你留意联邦宪法中规定的分权制度时,即当你一方面审查各州特有的那部分主权,另一方面审查联邦所持有的那部分权力,你不难发现联邦立法者对我在前文中提到的政府集权拥有非常明确和合理的认识。[24]
美国不仅是一个共和国,而且是一个联邦。[25]但那里的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同一时期的欧洲的几个君主专制国家更为集权。我仅在此处引用两个例子。
法国总共设有13个主权法院,其中绝大部分有权解释法律且不准上诉。此外,某些被称为“国家中的国家”的省份,在负责代表国家的最高权威机构制定税收法律的时候,有权拒绝最高当局的扶持。
美国只有一个法院能够解释法律,也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能够制定法律,由国家代表投票通过的税收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就这两个要点而言,美联邦比法兰西君主国更加集权,而美联邦仅仅是一个联合了数个共和政体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26]有权制定自己的海关制度,而这项权力在本质上源自国家主权。
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规范各州的贸易。因此,在这一点上,联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国更加集权。
的确,这最终不过是殊途同归,因为在法国和西班牙,王权总是能够在必要的时候依靠武力做到根据国家宪法无权去做的事情。但我在这里探讨的仅是理论。
联邦权
在了解了联邦政府的明确活动范围之后,有必要了解它是如何运作的。
立法权[27]
[参议院的宪法与众议院的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立法机构被划分为两个分支。——两院的创建方式的不同之处。——州的独立原则在创建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国家主权原则在众议院的组织方面赢得胜利。——由此产生的独特效果,宪法仅在国家初建时符合逻辑规律。
美联邦权力机构的组建在许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预先规定的事项。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调解的精神是这两个议院按照不同的原则组成。
我在上文中已经提出,当美国人想要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发现自己面对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产生了两种观点。
有些人想把联邦建成各独立州的联盟,一种召集各州代表就某些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的代表大会。
还有些人想将各个旧殖民地的全体居民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为他们建立一个政府,尽管该政府的权力范围有限,但其能够在该范围内作为国家的唯一代表采取行动。这两种理论的实践结果是大大不同的。
因此,如果建立的是一个联盟而非一个全国政府,那么法律的制定取决于州的大多数,而不取决于联邦居民的大多数。因为每个州,无论大小,在那时都将保留自己的独立政权的特点,并以完全平等的身份进入联邦。
相反,从全美居民组成单一国家的那一刻起,法律的制定自然而然取决于公民的大多数。
可以理解的是,如果一些较小的州同意应用该学说,那么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身的独立存在;因而它们会由一个共同调节的政权转变为一个大国中无关紧要的一部分。第一种制度会赋予它们一种不合理的权力,而第二种制度会使它们变得毫无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发生在利益与现实产生冲突的时候:逻辑理论总是服从于现实。立法者采用了一种折中方法将这两种在理论上相互矛盾的制度强行融合在一起。
州的独立原则在创建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28],而国家主权原则在创建众议院方面赢得胜利。[29]
每个州向国会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员[30]的数量按照该州的人口比例来定。[31]
由于这样的规定,纽约州现在有40名众议员在国会,但仅有2名参议员;特拉华州有2名参议员,但却仅有1名众议员。因此,在参议院中,特拉华州与纽约州是平等的;而在众议院中,纽约州的影响力相当于特拉华州的40倍。因此,它会造成控制参议院的少数人完全使代表众议员的多数人无能为力,这是违背宪政精神的。
这一切清楚表明,要以一种合乎逻辑且合理的方式将各个部分的立法工作连接起来是多么困难。
从长远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个国家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和各种各样的权力。当这个国家要制定综合性宪法的时候,这些利益和权力会作为自然形成的障碍物阻碍任何一项政治原则达到其本应达到的所有效果。因此,只有在社会成立初期,法律才能够完全合乎逻辑。当你看到一个国家拥有这种优势,不要急于判断它是明智的,相反,应当想到它还年轻。
当联邦宪法制定之后,英裔美国人彼此之间仍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利益:各州的个体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这两种利益必须相互妥协。
但是你必须承认,这部分联邦宪法并没有产生人们原本担心的不良后果。
所有州都很年轻[32];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拥有相似的习俗、观念和需求;它们因大小而产生的差距不足以使它们拥有过于对立的利益。因此,从未见过小州在参议院联合起来反对大州的提案。此外,表达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当参议院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的时候,会发现自身相当疲弱。
除此之外,一定不能忘记的是,美国的立法者只想为人民制定法律,而非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的国家。联邦宪法的目的不是摧毁各州的存在,而只是限制它。因此,从二级机构被赋予实权的那一刻起(且不能再剥夺这种权力),强制它们服从多数人的意志的习惯性做法事先就被抛弃了。也就是说,各州的个体力量进入联邦政府机制也就没什么特别的了。它只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已被承认的权力只能扶持而不能打压。
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存在的另一种差别[33]
参议员由州立法机关提名。——众议员由人民提名。——对参议员实行二级选举制度。——对众议员实行一级选举制度。——不同议员的任期。——职权。
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差异不仅限于代表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于选举方式、议员任期和职权差异。
前者由人民提名,而后者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
前者是直接选举的产物,而后者是间接选举的产物。
众议员的任期仅为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众议院仅有立法功能,它通过弹劾公职人员来行使它所享有的司法权。参议院参与法律制定工作,它审理众议院向它起诉的政治犯罪;此外,它是国家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必须经过参议院的确定才能生效,总统的决定性决策需要得到参议院的首肯。[34]
行政权[35]
总统的依靠。——选举和责任。——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是自由的;参议院监督总统而不知道他。——总统的薪酬在其入职时就已确定。——限制性否决权。
美国的立法者得完成一个艰难的任务:他们想要创造一种既依靠大多数人又强大到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36]
维护共和政体需要行政权的代表服从于国家意志。
总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他的荣誉、财产、自由、生命不断要求他通过善用他所享用的权力来报答人民。此外,当他行使这种权力时,他不是完全独立的。参议院监督他与外国的关系,以及他对职务的分配,因此他既不会在他人的影响之下堕落也不会自我堕落。
联邦的立法者发现,如果赋予联邦的行政权无法比赋予各州的行政权更稳定、更强大,行政权便很难有效地、庄严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总统任期为四年,且可以连选连任。为了将来,他有勇气为了公共利益而奋斗,并设法实现它。
总统是联邦行政权的唯一代表。甚至应当注意防止他的意志从属于某个议会的意志;这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其既会削弱政府的行动力,又会减少执政者的责任。参议院有权宣布总统的某些法令无效,但它既不能强迫总统行动也不能与总统分享行政权。
立法机构对行政权产生的作用是直接的,但我们方才已经说过,美国人小心翼翼地避免这一点。这种作用也可以是间接的。
两院可以通过剥夺公职人员的薪酬来剥夺他们的一部分独立性,而公职人员肯定会担忧两院作为法律的主要制定者会渐渐地剥夺宪法授予他们的那部分权力。
行政权的这种依赖性是共和体制中固有的缺陷之一。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立法机构想要控制政府的倾向[37],但他们使这种倾向变得不那么不可抵抗。
总统的薪酬在他入职之时就已确定,而且针对的是他的整个任职期。另外,总统还将限制性否决权作为他的武器,这种否决权允许他拒绝那些可能损害宪法授予他的独立性的法律通过。然而,这仅仅是总统与立法机构之间的一种不平等的斗争,因为后者如要坚持它的意图,它总是能够克服反对它的阻力。但限制性否决权至少迫使立法机构回顾它的脚步;而此时,它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投票支持才能做出决定。此外,这种否决权是一种向人民提出的呼吁,行政权能够为自己辩护并让人们听取它的理由。缺少了这种保障,它将被秘密地压迫。但是如果立法机构仍然坚持它的意图,它是否总是能够战胜反对它的阻力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会这样回答:在任何国家的宪法中,不论宪法的性质是什么,有一点可以肯定,即立法者必须依靠于公民的良知和美德。这一点在共和国容易实行且更为明显,而在君主国中较难实行且被谨慎地隐藏起来,但它总是存在于某处。无论在哪个国家中,法律无法预见一切,制度也必定无法取代理性和道德观念。
美国的总统职位与法国的立宪国王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美国,行政权就像其他以国家名义行使的权力一样是有限的和例外的。——法国的行政权就像那里的主权那样延伸至所有事务。——国王是立法者之一。——总统只是法律的执行者。——两种权力的任期产生的其他差异。——总统被束缚在行政权的范围之内。——国王在这方面是自由的。——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但是法国更像是共和国,而美联邦更像是君主国。——比较两个国家中行使行政权的官员的数量。
行政权在国家命运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至于我想在这里停留片刻,以便更好地解释行政权在美国占据了什么样的地位。为了对美国总统有更清楚明确的认识,拿它与欧洲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国王作比较是非常有用的。[38]
在进行这种对比的时候,我不太注重权力的外在标志,比起为观察者提供帮助,它们更容易误导观察者。
当一个君主国逐渐转变为一个共和国的时候,那里的行政权仍然保留着国王的头衔、荣誉、敬意甚至是财产,但实际的权力消失已久。英国人在斩掉一个国王的首级并将另一个国王从王位上撵走之后,仍然跪着与这些国王的继承人说话。
另外,当共和国落入一个人的控制之下时,这个人仍然能够在行为方式上保持简单、朴素和谦逊的作风,仿佛他并未处于所有人之上。当皇帝专制地控制了公民的财产和生命的时候,人民在谈话的时候仍然将他称作恺撒,而他能够不拘礼节地到他的朋友家中做客。
因此,我们必须无视表面现象,对其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在美国,主权被划分给联邦和各州;而在我们法国,主权是一个整体且不能分割。我认为美国总统和法国国王之间的最初且最大的差异由此而来。
在美国,行政权就像其他以国家名义行使的权力那样是有限的、例外的[39];而在法国,行政权就像那里的主权一样,可以延伸至所有事务。
美国人拥有的是联邦政府,而我们拥有的是国家政府。
这是导致美国总统的地位在本质上低于法国国王的根本原因,但它不是唯一的原因。第二个重要的原因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主权可以被定义为制定法律的权力。
在法国,国王实际上是主权的一部分,因为如果国王拒绝批准法律,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存在。此外,国王还能执行法律。在美国,总统也能执行法律,但他不参与法律的制定,即便他不同意也不影响法律的存在。因此,他不是主权的一部分,而只是主权的代理人。
在法国,国王不仅是主权的一部分,他还参与立法机构的建设,并获取另一部分权力。他通过提名议员参与一个议院的工作,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终止另一个议院的议员的任期。而在美国,总统不参与立法机构的构建工作,也无权解散立法机构。
国王与国会共同享有提案立法权。
总统却不享有类似的权力。
国王在国会中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他们负责阐明他们的观点,支持他的见解,使他的行政管理准则获得胜利。
总统无权进入国会,他的大臣们与他一样被排除在国会之外,他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使他的影响力和见解渗入国会这个大机构。
因此,法国的国王与立法机构是平等的,立法机构离开国王不能行动,而国王没有立法机构也不能采取行动。
而美国的总统被置于立法机构之外,就像一种下级的、从属性权力。
严格来说,在行政权的行使方面,总统的地位似乎接近于国王的地位,总统的地位仍然由于几个重要原因而低于法国国王。
首先,法国国王的权力在任期上就比美国总统更具优势。毕竟任期是权力的一项重要因素。只有长期存在的东西才能得到人们的爱戴与敬畏。
美国总统是一个任期四年的行政官员,而法国国王是世袭制领导者。
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美国总统不断遭受一种忌妒性监督。他可以筹备条约,但他不能制订条约;他可以提名官员,但他无权任命他们。[40]
法国国王是行政权领域的绝对主导者。
美国总统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法国的法律规定国王的人身是不可侵犯的。
但是,公众舆论的一种指导力量凌驾于美国总统和法国国王之上。这种力量在法国没有像在美国那样清晰明了;人们对其认识不足,其也未被正式列入法律之中;但这种力量实际上存在于法国。在美国,这种力量通过选举和判决发挥作用;在法国,它通过革命发挥作用。因此,尽管法国的情况与美国的宪法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具备这个共同点:公众舆论实际上具有统治力量。[41]因此,在实际情况中,法律的生成原理在两个国家中都是一样的,即便它的发展有过于自由和不够自由之别,且由此产生的结果通常有所不同。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具有共和主义本性的。因此,我认为拥有国王的法国比拥有总统的美联邦更像共和国,而后者比前者更像君主国。
在上述内容中,我只是详细地指出了主要的不同点。如果我想进行深入的细节研究,对比结果还会更加惊人。但我已经说太多了,而我原本想要更简短些。
我已经说过美国总统只能在他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有限的主权,而法国国王可以行使完整的主权。
我已经指出法国国王的统治权甚至超过了它的自然极限,它涉及的范围极广,且以无数种方式深入到私人利益的管理之中。
除了这种影响之外,我还能指出任用大量公职人员所造成的影响,几乎所有公职人员都按照国王的要求行使行政权。这个数量现在高达138 000人[42],其已经超过了我们所知道的以往任何一个时期。138 000人中的每个人都是权力的一个要素。美国总统没有任命公职人员的绝对权力,而且这些职位很难超过12 000人。[43]
能够增强行政权的影响力的偶然原因
美联邦享有的外部安全性。——谨慎政策。——总数为6 000人的军队。——仅有几艘军舰。——总统拥有一些大权,却没有机会行使。——当他有机会行使时,他自身也很软弱。
如果说美国的行政权没有法国强大,究其原因,环境对其造成的影响也许大过法律。
一个国家的行政权部署技巧和力量的机会主要在于它与别国的外交关系。
如果美国的生存不断受到威胁,如果美国的重大利益每天与其他强国的利益相互纠缠,你会发现行政权随着人们寄予的期望以及它本身的作为的增加而增加。
的确,美国总统是军队的首领,但这支军队仅包含6 000名军人[44];他负责指挥舰队,但这支舰队仅有几艘军舰;他指导联邦的外交事务,但美国没有邻国。大海将它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分隔开来,而它因为太过软弱而无心称霸海洋,它没有敌人,它的利益只是偶然与地球上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冲突。
这一点很好地证明了我们不能在理论上评价政府的实践行为。
美国总统拥有的权力近乎皇室特权,但他没有机会使用这种特权;直到现在,他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行使他拥有的权力。法律允许他强大,但环境让他变得软弱。
相反,在法国,王权所拥有的主要力量来自环境的多过来自法律的。
在法国,行政权不断与反对它的巨大障碍作斗争,并采用大量方法克服它们。它因为它处理的事务的崇高性以及它所指导的事件的重要性而增强自己的力量,因此它不用修改宪法。
如果法国的法律像美国的那样软弱和限制重重,那么它的影响很快也会大大增强(?)。
为什么美国总统为了指导公共事务而不需要在议院中得到多数支持
这在欧洲是已经确立的公理。——当立宪君主的观点遭到立法议院的反对,他就不能进行统治。
我们知道美国曾有几位总统失去立法机构的多数支持,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被迫放弃权力,也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害。
我听到有人引用这个事实来证明美国的行政权的独立和强大。其实,片刻的沉思就足以让我们发现这个论据的薄弱之处。
欧洲的一个国王需要得到立法机构的支持来完成宪法给他规定的任务,因为这个任务是极其广大的。欧洲的立宪君主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他还要小心地使法律的执行完全符合他的意志,如果法律反对他,他可以使法律失去效力。他需要议会来制定法律,议会需要他来执行法律,它们是缺少彼此就无法继续生存的权力机关;一旦它们意见不合,政府的齿轮就会停止转动。
在美国,总统不能阻止法律的制定,他也无法逃避执行法律的义务。他那积极而诚挚的支持无疑是有用的,但它对于政府的进程而言并非是必不可少的。在他所做的一切重要事务中,他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立法机构的影响;当他完全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时候,他几乎什么都做不成。因此,是他的软弱而非他的力量使他站在了立法权的对立面。
在欧洲,国王和国会之间必须达成一致,因为它们之间可能发生严重的斗争。在美国,总统与国会无须达成一致,因为斗争是不可能出现的。
总统选举
总统选举制度的威胁随着行政大权的增加而增加。——美国人之所以能够接受这种制度是因为他们不需要强大的行政权。——环境为何有利于选举制度的建立。——总统选举为什么没有使政府原则发生改变。——总统选举对下级官员的仕途造成的影响。
经验和历史学家已充分说明应用于一个大国的行政权首脑的选举制度呈现出一些威胁。
因此,我只想就美国谈谈这种威胁。
人们所担心的选举制度产生的危险,根据行政权占据的地位以及它在国家中的重要性,根据选举方法以及人们参与选举时的环境而或大或小。
人们谴责应用于国家首脑的选举制度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种制度对于个人野心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其非常强烈地激发人们争夺权力,以致当合法手段不再充分,当权力将要离开他们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诉诸武力。
很显然,行政大权越大,诱惑力也就越大;同样,觊觎权力的人的野心越大,就越容易赢得大量野心较小但希望在他们的候选人获胜后与之分享权力的人的支持。[45]
因此,选举制度的威胁会随着行政权对国家事务产生的影响的增强而间接增加。
波兰的数次革命不仅应当归因于基本的选举制度,还应当归因于当选官员成为一个大君主国的首脑。[46]
因此,在讨论选举制度的绝对优势之前,总是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了解地理位置、法律、习惯、道德观以及民意是否允许你建立一种软弱且具备从属性的行政权。在我看来,既想要国家代表拥有强大的权力,又想要通过选举推选这名代表,是两种相互矛盾的期望。就我而言,我知道将世袭制王权改变为民选国家的唯一方法,首先必须限制王权的作用范围;再逐渐减少它的特权;随后渐渐地,使人们习惯于没有王权的帮助也能生活。但是欧洲的共和主义者从未考虑过这种方法。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之所以憎恶暴政仅仅因为他们是暴政压迫的对象,行政权的范围并未冒犯他们;他们只攻击暴政的起因,而没有注意到这两者之间的密切关联。
至今还没有发现有人愿意承受荣誉和生命的风险担任美国总统,因为总统只是一个暂时的、受限制的和从属性职位。在赌场上必须有非常大的奖励,才能让绝望的赌徒加入赌局。[≠就我个人而言,比起美国的总统,我更愿意担任法国的总理。≠]直到现在,没有一个候选人能够激起对他有利的热烈的同情和激烈的民众情绪。[47]原因很简单。在成为政府的首脑之后[48],他不能给他的朋友们带来太多的权力、财富或荣耀;而且他对国家[49]的影响力太小,无法在他当权时左右本派人的成败。
世袭制君主政体有一个非常大的优势。由于一个家族的特殊利益总是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所有统治者一刻也不会弃国家利益而不顾。我不知道在这些君主国中,国家事务是否比其他地方处理得更好,但至少总是有人根据自身的能力为好或坏的结果负责。[50]
而在选举制国家中,在选举即将到来的时候以及在选举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的齿轮在某种程度上自行停止运转。毋庸置疑的是,可以通过制定法律使选举加速进行,也可以不让行政权的宝座出现空缺;但是无论怎么做,人们仍然认为空缺存在,而无视立法者付出的努力。
在临近选举时,行政权的首脑想的只有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斗争;他不再拥有未来,他不能承诺任何事情,他只会无力地处理那些也许将由另一个人接手的工作。“我现在已经如此接近我的退职期限,”杰斐逊总统在1839年1月21日[28日。——编者注]写道(选举前六周),“除了提出我的建议之外,我不再参与公共事务。在我看来,让我的接任者开始采取他即将实行和负责的措施是合理的。”
另外,全国人民的目光都集中于一点;他们全都瞪大眼睛看着即将开始的选举。
行政权在公共事务的领导方面占据的地位越高,它的惯常活动的作用越大且越有必要,一切状况就越加危险。在一个已经习惯于受行政权统治的国家之中,或者往好处说是习惯于受行政权治理的国家,选举非但不能带来帮助,而且只能造成深远的扰乱。
在美国,行政权的行使可以放慢速度而不会受到惩罚,因为这种行为本来就是软弱而受限的。当政府的首脑被选出的时候,国家的内外政策几乎总是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就是这种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
但是,这种弊端或多或少取决于授予当选行政长官的那部分权力。在罗马,尽管执政官员每年改选,但是政府的原则从不发生改变,因为元老院负责指导这种权力;而元老院是一个世袭制机构。在欧洲大多数君主国家中,如果国王通过选举诞生,那么在每次选出新国王的时候,王国都会改变面貌。
在美国,总统虽然对国家事务具有极大影响,但他并不引导公共事务;压倒性权力属于全国的代表。因此,能够改变政治准则的是广大民众,而不是总统。因此,用于选举行政权首脑的选举制度在美国没有对政府的稳定性造成实质影响。
然而,缺乏稳定性是选举制度的一个固有缺陷,无论总统的行动范围多么有限,这个缺陷仍然表现得非常明显。
当昆西·亚当斯先生当选之后,他开除了大多数由前任长官任命的官员;而据我所知,在杰克逊将军就职后的第一年内,联邦政府曾雇用的所有可予以免职的官员都被遣散。[51]
美国人的想法是正确的,行政权的首脑为了完成他的使命并承担起所有责任重担,应当尽可能地确保自由选择自己的下属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撤免他们[52];立法机构应当监督而不是指导总统。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一旦改选,所有联邦官员的命运就好像处于悬而不决之中。
在欧洲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中,人们常常抱怨下级公职人员的命运往往取决于大臣们的命运。这种情况在实行政府首脑选举制的国家中更为糟糕。原因很简单。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大臣们能够快速地取代彼此;而行政权的主要代表从未发生改变,其所包含的改革精神也仅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这种行政制度使细节发生改变,而非使原则发生改变;在没有造成革命的情况下,一种行政制度不能骤然取代另一种行政制度。在美国,这种革命每隔四年都会以法律的名义进行。
至于个人不幸是这种立法所造成的自然结果,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官员命运的不稳定性在美国并未出现像其他地方那样的灾难。在美国,官员在丢掉官职之后自谋出路是非常容易的事情,虽然丢掉官职意味着他有时不再享有舒适的生活,但绝不意味着他无法谋生。
我在本节开头说过,以选举模式推选行政权首脑的危险因采取选举制度的国家的环境而或大或小。
人们意图削弱行政权的作用所付出的努力皆是白费力气。无论法律赋予行政权怎样的地位,仍有某些高于这种权力的事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那就是外交政策,因为除非一人接手,否则谈判就无法开启和顺利进行。[只有在单一意志[指导]之下的物质力量才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一个国家的处境越不稳定、越危险,它就越需要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外交事务管理政策,而应用于国家首脑的选举制度也会更加危险。
美国人应对全世界的政策是简单的,你几乎可以说没人需要他们,而他们也不需要任何人。他们的独立从未受到威胁。
因此,在他们之中,行政权的作用既受到环境的限制,又受到法律的限制。总统可以频繁地改变他的观点,而国家不会因此受损害或灭亡。
无论行政大权的归属如何,选举之前和选举期间往往被看作是国家的危机时期。
一个国家的内部局势越混乱,它的外部威胁就越大,而这个危机时期对国家来说就更危险。在欧洲的各个国家中,每当他们选举新的国家首脑的时候,他们很少不畏惧于被别国征服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在美国,社会是这样构成的,它能够依靠自身而不需要帮助,外部威胁从未施加于它。对它来说,总统选举是激动人心之事,而非毁灭国家的行径。
选举模式
美国立法者在选择选举模式时展现出的才干。——一个特殊选举机构的创建。——特殊选民的单独投票。——众议院在什么情况下应邀选举总统。——自宪法生效以来所进行的十二次选举的概况。
除了该原则固有的危险之外,还有许多因选举模式而产生的危险,但其经立法者留意则可避免。[53]
当一个民族为了选举首脑而携带武器聚集于公共场所之中,其暴露出的不仅是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险,还有这样一种选举方式造成内战的危险。
当波兰的法律规定国王的选举取决于一个人的否决权时,这些法律就是在邀请人们谋杀这个人或是预先创建了无政府状态。
当你研究美国的制度并更加仔细地观察这个国家的行政状态和社会局势时,你会注意到人们在那里获得的财富与他们所付出的努力具有令人惊异的一致性。美国是一个新兴的国家,但生活在那里的人民早已习惯于自由;这是维持其内部秩序的两个主要原因。美国从不用担心被别国征服。美国的立法者充分利用了这种有利环境,因而不难创建一种软弱而具有从属性的行政权;在创造了这样的行政权之后,他们能够毫无风险地采用选举制度。
他们只需从不同的选举制度中选出危险性最小的制度,他们在这方面制定的规则恰好符合国家的自然条件和政治构造所提供的保障。
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找到一种既能表达人民的真实意志,又不致过于激发人民的情感并尽量减少他们因政治空权而造成的焦虑。首先,他们采用了一种简单的多数制定法律的方法。但这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人们为了获得多数而不惧于拖延时间,而拖延时间正是立法者想要避免的。
事实上,在一个大国之中,很少有人能够在第一次投票时就获得多数投票。而在一个地方势力更加发达和强大的联邦共和国中,这种困难更大。
它自行提出了排除第二个障碍的方法:将全国的选举权委派给一个代表国家的机构。
这种选举模式为多数的形成增加了机会,因为选举人越少,就越容易趋于意见一致。其也为他们做出良好的选择提供了更多保障。
但是,是把选举权委托给通常代表国家的立法机构本身,还是成立一个以选举总统为唯一目的的选举团呢?[54]
美国人更喜欢后一种方法。他们认为那些被推选去制定普通法的人,在涉及最高行政官员的选举的时候,只能不完全地代表人民的意愿。此外,他们当选议员已超过一年,他们原本代表的意志可能已经发生改变。美国人断定,如果由立法机构负责选举国家的行政权首脑,那么在选举开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它的成员会成为腐败计谋和阴谋活动的目标;而这些特殊的选举人就像陪审员一样隐藏在群众之中,不为人们所知,甚至当他们必须采取行动的时候,他们也只是在瞬间现身并提供他们的决策。
因此,美国人决定在每个州任命一定数量的选举人[55],由他们负责选举总统。但是,正如他们所预料的那样,在实行选举制的国家中,这种负责选举政府首脑的集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争吵和阴谋的中心,它有时会篡夺本不属于它的权力,并且它的行为通常具有不确定性,而使国家长期处于危险状态中,他们决定让所有选举人在一个规定的日子投票,而不必将他们聚集在一起。[56]
这两个阶段中的选举模式有助于产生多数,但不能确保产生多数,因为就像任命选举人的委托人存在差异一样,这些选举人因不同而有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人需要从这三种方法中选择其一:重新任命选举人;由原来的选举人进行再次协商;或者最终将选举权交由另一个全新的权力当局。
前两种方法,除了本身不是特别可靠之外,还会造成拖延并必然导致无休止的危险情绪。
因此,他们决定采用第三种方法,并同意将选举人的投票秘密地送交至参议院院长。他会在一个固定的日子,当着两院议员的面公开计票。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多数,那么众议院立即直接进行选举,但众议院必须在有限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力。众议员只能在得票最多的三名候选人中选择一名。[57]
如你所见,只有在极少数和难以预见的情况下,选举工作才被交给国家的众议院执行;而且即使那样,他们也只能在相对较多的特殊选举人指定的人选当中选择一人担任总统。这是一种很好的结合,它使人民的意志应当受到尊敬与迅速完成选举和确保国家利益所需的秩序形成一致。然而,让众议员在分享权力的情况下解决问题,仍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难题;因为众议院能否获得多数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宪法对这种情况没有提供补救措施。但是,通过规定必要的候选人资格,通过将候选人数量限定为三人,通过依靠一些开明之人做出的选择,这种方法成功扫除了它原本无力应对的所有障碍[58],其他障碍则是选举制度本身所固有的。[59]
在联邦宪法生效的45年间,美国已经选举了12次总统。
有10次选举是由各个地方的特别选举人同时投票产生的。
众议院只行使过两次它能够分享的这种特殊权力。第一次是在1801年选举杰斐逊先生的时候,第二次是在1825年任命昆西·亚当斯先生的时候。
选举危机
选举总统的时期可被看作全国的危急时刻。——为什么。——人民的激情。——总统关注的事情。——选举热潮之后的平静。
我已经探讨过促使美国采用选举制度的有利环境,并指出立法机构为了减少这种制度的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美国人已经习惯于举行各种各样的选举。经验使他们学会允许热潮发展到什么程度,以及到什么地步必须阻止它的发展。美国的广阔领土和居民分散使不同政党之间的冲突不像其他地方那样鲜明和危险。直到现在,全国在选举期间形成的政治环境还未呈现出任何真正的危险。[最后,由于总统的权力如此局限和具有从属性,所以候选人的情感和他们的支持者的情感既不会太过激烈也不会太过持久。]
但是,选举美国总统的时期仍可被视为全国的危急时刻。
总统对公共事务进程产生的影响无疑是微小而间接的,但这种影响可以扩及整个国家;总统的选择对每个公民来说重要性不大,但是它对全体公民来说却意义重大。要知道,不管一项利益如何微小,一旦它成为普遍利益,就会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与欧洲的国王相比,美国总统无疑没有太多方法为自己培养拥护者;但是,由他任命的职位数目众多,足以[60]使成千上万的选民直接或者间接地对他的事业感兴趣。
此外,美国的政党与其他国家的政党一样,感到自身有必要团结在一个人的周围,以便于更容易地得到群众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它们通常将总统候选人的名字作为一种象征,借助候选人,它们将本党派的理论人格化。因此,政党对于使选举结果对自身有利拥有极大的兴趣,但不是在当选总统的帮助之下使它们的理论获得胜利,而是通过总统的当选证明它们的理论赢得了多数人的支持。
在预定的选举日期到来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之内,选举成为最重要也可以说是全国上下唯一关心的大事。各党派的热情大大增强[行政部门发现自身在各个方面受到攻击;(大量各式各样的反对政府的诽谤、侮辱和激昂的言辞此起彼伏];所有可以想象出的党派激情在这时在一个幸福而安宁的国家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被煽动起来。
在任的总统则专注于为自身辩护。他不再为了国家利益而处理政务,而是为了再次当选而忙碌;他为了获得多数人的支持而卑躬屈膝;他非但没有按照职责要求的那样控制他的情绪,而且经常任其反复无常。
随着选举临近,阴谋活动变得更加积极;而选举的热潮则变得更加激烈、更加广泛。公民们被划分为几个阵营,每个阵营都高呼自己的候选人的名字。整个国家进入一种狂热状态;选举成为公共刊物的头条新闻、私人交谈的主题、一切行动的目标、所有思想的标的、此时此刻的唯一兴趣。[≠与现实相比,危险必定表现得更明显。≠]
的确,一旦选举结果公布,这种热情就会消失殆尽;一切恢复平静,一度泛滥的河流又静静地回到它的河床之中。但是,目睹这场本可能出现的风暴,我们怎会不感到惊讶呢?[因为整个国家强烈关注的选择以一种极其间接的方式影响着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梦想;它所激发的情感与真正的利益和喜好密不可分,深深地撼动了人们的心灵[V:社会][V:激发了人们心中最深层次的情绪并且为了使人们满意而彻底颠覆整个社会]。因为美国总统的选举不会将深刻的信念或者巨大的积极利益之中的任何危险的人类情绪付诸实践。]
总统的连选连任
当行政权首脑有资格连选连任,说明国家本身存在阴谋和腐败。——连选连任的欲望占据了美国总统的所有思想。——特别是对于美国而言,连选连任的不利之处。——民主的自然缺陷在于使一切权力逐渐屈服于多数人的最微小的期望。——总统的连选连任有利于这种缺陷。
美国的立法者当初允许总统连选连任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呢?[61]
乍看之下,禁止行政权首脑连选连任似乎是不合理的。[62]我们知道一个人的才能或性情会对整个国家的命运产生多大的影响,尤其在国家处于极其困难的环境和非常危急的时期。禁止公民连选连任他们的主要行政官员的法律会否定他们帮助国家走向繁荣富强和拯救国家的最佳手段。此外,你会发现这样的奇怪结果:当一个人最终证明他具备良好的管理才能的时候,他却被排除在政府之外。[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