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取人”还带来了另一项社会效果,它不仅淡化了“以德取人”,而且还充分地淡化了“以名取人”。这也直接地涉及了帝国政府和知识分子群体的关系格局。汉末的“以名取人”,反映了知识群体的发展,业已超过专制权力与理性行政所能接受,所能控制的程度了。但科举制却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它是以一项知识的检验,而不是以社会名望的大小来擢第取人的。在察举制下,士人求仕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举主的个人意志;但在知识群体充分发展、士林舆论支配了选官之时,士人又可“坐作声价”,高自标置,王朝反而要虚己备礼求贤于山林。而在招考与投考制度之下,求职之士人皆可依制报名参试,原则上已不甚须仰权势鼻息;但如果仅仅具有才艺声望而不主动投考,那么又很可能老死牖下亦无人问津。士人只有主动靠拢朝廷,付命运于科场一搏。其入仕资格虽已有稳定保障,其社会地位则须由朝廷以科举功名形式给予;其独立人格,在相当程度上已经不为王朝所承认了。
严格地说,考试只能检验一般知识水准,却未必能够真正确定知识分子的文化成就。科举考试之内容固然是面向知识群体的,但考试之形式所根据的又与官僚制度的选官原则相同。王朝固然希望把最出色的知识分子牢笼于自己的羁束之下以供役使,但官僚行政实际所需的,只是一般知识水准,而非精微卓绝的文化成就。总之,知识分子与帝国朝廷,在长期的发展之中达到了一个新的平衡点,在此双方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但较之察举制,二者的关系显然已更为密切、稳定,也更为制度化了。
四、必然性与合理性
以上所概述的,就是从察举制到科举制的漫长变迁中,那些基本线索与事象之间的因果——当然,也仅仅是笔者在才力所及的视野之内,所能看到的因果。总的说来,察举制到科举制的变迁,乃是多种因素交汇作用之下的综合。
察举到科举的过渡,确实包含着某种必然性。还在察举制最为低落之时,就已有人做出类似的构想了。东晋葛洪《抱朴子》之《审举篇》,就是一篇探讨选官制度的颇有价值的论文。他在此提出:第一,“秀孝皆宜如旧试经答策”,“今孝廉必试经无脱谬,而秀才必对策无失指,则亦不得暗蔽也……假令不能必尽得贤能,要必愈于了不试也”。他认为严格的考试是势在必行,这虽未必尽得贤能,但放弃考试弊端更大。第二,他认为考试应有严密的程式,“余意谓新年当试贡举者,今年便可使儒官才士,豫作诸策,计足周用,集上,禁其留草殿中,封闭之。临试之时,亟赋之。人事因缘于是绝。当答策者,皆可会著一处,高选台省之官,亲监察之。又严禁其交关出入,毕事乃遣。违犯有罪无赦。如此,属托之冀窒矣”。第三,“若试经法立,则天下可以不立学官,而人自勤业矣”(“业”原作“乐”,误),“令天下诸当在贡举之流者,莫敢不勤学”。这已有使天下士人自学应试之意。这些见解,与唐代科举之精神相当一致,而他在几百年前,就已经预见如上了。这反映了察举到科举的变迁,确实体现了某种内在的因果关系。
但我们也应看到,必然的未必就是尽皆合理的。科举制固然有明显的进步性,但未必是一切方面都优于察举。今人在比较察举制与科举制时,每每只是简单地抑前者而扬后者,这很可能是失之片面了。在察举时代,已有人(如葛洪)提出了类似科举的设想;但到了科举时代,许多人却转而赞扬察举制而批评科举制了。这种态度,未必尽皆是“倒退复古”。
汉代察举制度,既有“以德取人”因素,也有“以能取人”、“以文取人”因素。士人习经术文法于家,在具备了基本知识技能,并获得舆论对其人品的好评之后,然后仕郡县为佐吏掾属;由之获得基层吏务经验之后,才能以功次吏能得到察举。举至中央,则有经术、笺奏之试加以检验,然后方得授官;但所授又非职事官,而是入三署宿卫为郎,“以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过程。此后再经一次选拔,方能“出宰百里”、“典城牧民”。如《通典》卷十六《选举四》所记沈约之语:
汉代……黉校棋布,传经授业,学优而仕。始自乡邑,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学功曹。积以岁月,乃得察举;人才秀异,始为公府所辟,迁为牧守,入作台司。汉之得人,于斯为盛!
细观汉代察举之实施过程,不能不承认它也有独特的优点。汉代吏政颇为后人称道,特多循吏良守、名公巨卿,皆出察举一途,这并不是偶然的。
而科举制却是“以文取人”而不及其余的。虽然设制上有“取之以文”后“课之以能”之意,但设想绝不可能完全成为现实,二者间仍然时时表现出牴牾不合之处。众多士子在狭窄的考试一途上竞争拼搏,不得不竭尽心智揣摩辞章苦诵经疏,精力才华为之耗尽,浮华迂腐之性因之而成。《通典》卷十七《选举五》唐赵匡《举选议》:
进士者时共贵之,主司褒贬,实在诗赋,务求巧丽,以此为贤。不唯无益于用,实亦妨其正习……
明经读书,勤苦已甚,既口问义,又诵疏文,徒竭其精华,习不急之业,而当代礼法,无不面墙。及临人决事,取办胥吏之口而已。所谓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者也!
又《续资治通鉴》卷六八宋神宗熙宁四年王安石语曰:
以为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
可见这种“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的选官方法,确实有严重弊端,不但讲求抒情文字的进士科,甚至明经科也是如此。汉代察举亦以经术取人,但只要求通其大义,此外还有德行、吏能等多种条件与相配合,所以对经术能存其大旨,取其精华。而至唐代,试明经以帖经、墨义而不及其余。如《权载之文集》卷四十一柳冕《与权德舆书》中柳冕之言:“进士以诗赋取人,不先理道;明经以墨义考试,不本儒意。”
尽管王朝有时也试图加以改良,例如改试诗赋为试策论等等,但这只不过是扬汤止沸,舍本逐末。只要天下士子,依然为了跻身统治阶级之内,为了猎取官位、占有特权,而集中于中央所开之寥寥数科(后来只剩进士一科)之上,围绕有限的录取员额作激烈竞争,那么任何考试内容,都可能成为那种“文墨小技”。考试方式的采用,绝不仅仅是为了考核人才,它还是为了建立一个相对客观划一的标准,使来自各阶层的士人有较为均等的竞争流动机会。经常发生的科场案,日益严密复杂的考试程式,都反映了人们对科举的关注,往往发自对公平的要求。诸多科目最终归之于进士一科,也是为了使取人标准简单划一,有共同的比较与评价的基础,所以其法与汉代根据需要分科分类取人之制恰好相反。朝廷把考试标准与内容制定得合乎知识分子的口味,给他们每一个人以入仕为官显贵尊荣的可能,让他们年复一年、乐此不疲地在功名之途上奔竞消磨,老死科场而不恨。如果落第失败,也再不能埋怨长官不加举荐,而只能反躬自责自己的无能。因此,考试的标准就必然是具体的、可掌握的与模式化的,以保证公正与易行;而举子们总是随即就发明了种种达到这一标准的雕虫小技。有时科举考试甚至就不像是为了选拔最优秀者,简直就像是为了找到一种办法能够试退一批人并保留一批人而已。(3)最后,王朝总归是录取了一些知识分子,他们之中总归会出现一些人才。总之,王朝与大部分士人,都无意从根本上改革科举。如苏轼所言:“自文章而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策论、诗赋均为无用矣。虽知其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必欲废之?”(《东坡奏议集》卷一《议学校贡举状》)所谓“设科取士,不过如此也”,正反映了帝国政府以及大部分知识分子对科举的态度。(4)
总之,察举制之演变为科举制,以及科举制不能回复到察举制(5),是有更为复杂的原因,察举制也自有科举制所未能继承下来的优点。就是仅就推荐与考试二法而言,也不能简单地说孰优孰劣。考试之法固然严密、规范,但就人之能力与行政任务千变万化的复杂关系而言,它又未免过于机械、简单;而观察与推荐之法则可能灵活、准确得多。这都紧密地依赖于整个政治体制以至社会文化背景的状况,而很难仅就其中的某个要素遽下评判。汉代察举较为尊重舆论评价,注重专业原则分科取人,且有“试职”、“累功”之法强化了实践培训,其法与吏治结合得较为紧密;而科举考试,则较多地体现了面向知识群体,和促成社会流动与公平竞争的精神。两种制度各有一套相关的机制与之相配合,各有成功之处,但也各有难以克服的问题。总之,较之察举制,科举制确实是一个相当重大的进步,甚至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史上的一项伟大的政治文化成就,但它并非一切方面都比察举制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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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与科举制,在今天均已成为历史。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已经有了重大的不同。在现代民主社会之中,国家首脑由选举产生,政府权力则由公民赋予。有立法机构限定政府的权力行使的方式、范围与内容,并有司法机构加以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样,专制皇权、官僚统治阶级的特权以及血缘身份制、封建依附制等等,都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同时社会进步导致的进一步的功能分化,使文化知识界与政府行政机关判然两分,建立了合理的平等与分工关系。知识分子在知识界内自由地从事文化活动,同时也为社会以及政府提供知识与技术;并且,他们主要地不是通过直接在政府中任职,而是通过舆论媒介以及其他民主渠道,更有效地行使其政治参与和批评权利的。行政文官,则由受过专门培训者,经过考试、推荐等途径,在被确认了具备专业知识能力之后,进入政府的不同职位,严格依靠法规完成职责。中国古代士大夫政治之下知识分子与行政文官一身二任,以及由此造成的角色冲突,在这里就不会发生了。完备的法规,严密的组织,强大先进的技术手段,特别是有效的公众监督,保证了政府机构高度的能力与效率。当立足于今天而回顾人类历史上不同的选官制度之时,我们的第一感受,便是那进化的轨迹。我们需要从这一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以及相应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特点与规律。这本小书,便希望能为这种探讨,提供一些基本材料以及尚不成熟的意见。
【注释】
(1)例如司马光说:“自三代以前,其取士无不以德为本,而未尝专贵文辞也。汉氏始置茂才、孝廉等科,皆命公卿大夫、州郡举有经术德行者,策试以治道,然后官之,故其风俗敦尚名节……隋始置进士,唐益以明经等科,而秀孝遂绝,止有进士、明经二科,皆自投牒求试,不复使人察举矣……于是进士专尚属辞,不本经术;而明经止于诵书,不识义理。至于德行,则不复谁何矣!自是以来,儒雅之风日益颓坏,为士者狂躁险薄,无所不为,积日既久,不胜其弊!”见《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九,“议学校贡举状”。
(2)例如唐代国子监之律、书、算学,所教授的正是直接的行政技术。然而这三种学校是为八品、九品官员子孙及庶人而设的,七品以上官僚子弟则于国学、太学、四门学中学习经史文辞。可见统治者也不能不受知识群体的文化风尚的影响,而轻视律、书、算等具体技能。又如宋神宗时立明法科,试之以律令、《刑统》,然而《宋史·选举志》记时人语曰:“昔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又神宗亦称:“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吴充亦曰:“后来缙绅,多耻此学”。其科最后又废,仍然难以成为经制。
(3)搭截出题之法,就是明显的例子。如清嘉庆中鲍桂星为河南学政,取《孟子·梁惠王》“王立于沼上,顾鸿雁麋鹿”一句中“顾鸿”二字为题,取《中庸》“今夫山,一卷石之多,及其广大,草木生之”一句中“及其广大草”五字为题。又俞樾为河南学政,取《论语·季氏》“异邦人称之亦曰君夫人”句之末三字与《阳货》“阳货欲见孔子”句之首三字,合为“君夫人阳货欲”而为考题,皆是。这虽然是个别现象,却不是偶然现象。它是一种内在倾向的极端表现形式。
(4)又如清梁章钜《浪迹丛谈》“科目”条记乾隆九年兵部侍郎舒赫德上疏请更革科举,称“古人询事考言,其所言者,即其居官所当为之职事也。今之时文徒空言,而不适于用”。首相鄂尔泰之驳议中,承认舒赫德的指责切中时文之弊,但他所取的仍是苏轼的立场:“知人之道在于责实,盖能责实,则虽由今之道,而振作鼓舞,人才自可奋兴”,“凡宣之于口、笔之于书者,皆空言也,何独今之时文为然。且夫时文取士,自明及今殆四百年,知其弊而守之不变者,非不欲变,诚以变之而未有良法美意以善其后。且就此而责其实,则亦未尝不适于实用,而未可一概訾毁也”。他指出,即使改行察举,同样会有相应弊端因之而生,“至于人之贤愚能否,有非文字所能决定者,故立法取士,不过如是,而治乱盛衰,初不由此,无俟更张定制为也”。他与苏轼的看法,虽属保守态度,却也颇有通达之处。一种选官制度的效能有赖于整个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在这一背景发生根本性变迁之前,其弊端不可能得到根治,只能斟酌利害、因时立制而已。
(5)朝廷确实有过恢复察举的尝试,但均未成功,如唐代宗宝应中,“礼部侍郎杨绾奏诸州每岁贡人,依乡举里选察秀才孝廉。敕旨州县每岁察孝廉,取在乡闾有孝悌廉耻之行荐焉……其明经、进士、道举并停。旋复故矣”(见《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又《明史·选举志》记明太祖洪武六年“遂罢科举,别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其目,曰聪明正直,曰贤良方正,曰孝弟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才,曰耆民。皆礼送京师,不次擢用……于是罢科举者十年,至十七年始复行科举,而荐举之法并行不废”。至永乐以后,“科举日重,荐举日益轻,能文之士率由场屋进以为荣。有司虽数奉求贤之诏,而人才既衰,第应故事而已”。明太祖所设之察举科目,多袭汉之旧,这或可为赵翼“明祖行事多仿汉高”(《廿二史札记》卷三二)之说作一佐证;但士林学于更倾向于科举,科举更适合于其知识结构、文化风尚与社会需要,这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汉制已难复行于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