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经历了七八百年的一个漫长变迁过程。参与或影响这一漫长变迁过程的,曾经有“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文取人”、“以名取人”和“以族取人”等等因素,“以文取人”为主导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最终成了定局。在引言部分中我曾设定,至少有三个动因,影响和制约着官僚帝国政府的选官制度的形态和变迁。这就是:第一,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因素;第二,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第三,作为王朝官员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的动态的因素。当我们结束了对察举制漫长变迁的叙述之时,这三个动因的存在及其作用,大约就已经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说明。有关的分析,已散见于全书各章的有关部分;这里,不避重复再略作小结。
一、理性行政因素
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是专家的行政,是以知识或理性技术为基础的权威;体现了人才主义和择优制的文官录用制度,是其生存与运作的基本条件。中国古代王朝行政之中,存在着大量由于传统因素、贵族因素、封建因素和专制因素造成的非理性现象,但自秦以来,理性行政毕竟已经成了重要政治传统之一。战国秦汉之间官僚政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察举制度便应运而生,从而使“选贤任能”的原则,在相当程度上支配了王朝选官活动。无论是“以德取人”、“以能取人”还是“以文取人”,最终强调的都是官员候选人在某一方面的优秀素质,而不是他的家族、身份或特权。察举制在汉代的成功之处,充分证明了它比世卿世禄制、任子制等等更为优越。
但察举制在初创之时还相当简单、粗糙,这在制度的发生、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它在初始并不严密、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它的中心环节与主要方式是长官举贤。知人善任的长官,固然能够慧眼识奇才,而缺乏识鉴者,就未免薰莸莫辨、鱼目混珠。被举者如何使举主注意到自己,这有众多不规则的渠道,也有形形色色的障碍。察举的标准是多元的,德行、吏能、经术、功劳、名望等等,都可以成为察举资格,所举之人素质各异;对之公正、客观、精确与划一的把握与考察,确实也相当困难。这与官僚行政对吏员选拔应当尽可能地严密化、规范化、便于操作、易于把握并具有可靠性的制度程式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
官僚行政是以充分的社会分化为基础的。社会分化,使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领域、部门、角色、群体、组织和制度,它们随即就显示出其独特的、不相混淆的内在规律与外部联系。分化的结果使官僚体制得以把高度形式化、非人格化的法律规程作为基础,而文官则仅仅被视为担负特定功能的器件或工具。法家的“法治”就充分体现了社会分化意识,它把孝悌之德、文学之才视为其他社会角色与领域之事;而不同角色、领域与规则的混淆,必将降低行政的理性。但是立足于缺乏分化的传统亲缘乡土社会的儒家“人治”思想,虽然也赞成“举贤”,但其理想的贤人,却更偏重于浑然一体的、不可分割的人格或个性。就德行而言,法家只要求吏员具备职业道德,而儒家则把职业道德、家族伦理、社会公德,全部融会于人格美德中加以阐发;从正心、诚意、格物、致知直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全都是“君子”人格的密不可分的整体;只有这种“君子”,才能承担教化和德政的任务。在这一思想影响之下,便使得察举制在初始就对德行特别地重视。“孝廉”、“贤良”等等,皆以德行名科。发展到东汉,以“名士”应举便逐渐成了惯例。因为,作为整体的人格是无法以技术性的形式规程加以检验的,那么举主就必须依赖于舆论的评价;而在实际上已为士林所支配的舆论之中,“名士”被认为代表了最高的德行与最为优秀的人格。在这种缺乏规范性、人格化色彩浓厚的察举制度之下,应举者中便充斥着贤人、名士、隐者、孝子、大儒、侠客、义士等各种各样的人物,不仅各色人物的愚贤优劣不易掌握,作奸作伪、任人唯亲等等弊端亦难检防。
相比之下,以招考与投考为中心环节的科举制度,则具有更多的理性与法治意味了。自由报名考试,消除了举主眼界狭窄、识鉴低下等等弊端,至少在应举环节上可以作到“野无遗贤”;而具体的、严格的文化考试,又建立了可以直接检验、明确把握,并且是划一的衡量与录用标准。这种考核限定于几种知识的检验,所以它体现了规范化与非人格化的精神。当然科举时代对士人品行也有要求,但这是通过另一些机制加以保证的,并且,汉代那种以高隐被举(如法真),以苦孝被举(如姜诗),以“道周性全”被举(如黄宪),以狂傲不羁被举(如赵壹)的情况,在科举考试之中是没有的。科举时代,每每有人攻击科举造成了“士不饰行”(1),正是为此。
自然,东汉便已制度化了的“授试以职”即给予求职者以吏职使之由之“便习官事”的方法,也颇有优点。但是,第一,“试职”就要给予官吏候选人以官位、职事、报酬与时间,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第二,到底允许什么人“试职”,这一环节仍然缺乏有效的考选,而决定于长官个人意志。因此就是现代文官制度,一般也都是把考试作为录用的第一环节的。官僚行政必须以知识为基础,在录用之初即对求职者加以考试,正是符合其基本精神的。
从察举制成立之初,到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大致是以举荐为主的阶段。从阳嘉孝廉考试制度及晋代秀才对策制度的建立直到隋末,是举荐与考试相结合的阶段。到了唐代,则无须举荐而自由投考了。其间考试程式,也日益严密完备。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看到了官僚科层制的程序化、规范化、非人格化、择优录用、考试取人等等原则与方法的制约支配作用。察举制度确实有其成功的历史记录,但它原始的、粗糙的方面,也必然随着官僚政治的发展,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种改进与完善,就遵循着某种内在的规律和要求。
考试制度带来的另一个结果,就是科目与学校的合一。为了达到考试所需的知识水准,必须有长期的学习作为功底。这就使察举与学校的关系由两不相涉,转而密切起来了。随举荐一环渐轻而考试一环渐重,察举之考试与学校之考试实际已无大不同,所以科目与学校的结合,已是势所必然。南北朝到隋代之间,察举面向学校学士的趋势就日趋明显;到了唐代,遂形成了乡贡生徒同应省试之制,学校与科目正式结合起来,并且部分地合一了。
此后唐宋统治者时常努力使学校培训、科举考试和吏部授官成为一个整体。例如《唐会要》卷七六,“天宝十二载七月十三日诏,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赋,皆须补国子学士及郡县学生,然后听举”,试图取消乡贡。但其法后废。宋代神宗之时王安石变法,本于“古之取士俱本于学”的宗旨,于国子监别设三舍考试之法,与科目分离。宋徽宗时遂停科举。《宋史·选举志》:“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后其法又罢。至明代,“科目必由学校”便成为定制。中央国子监及地方府、州、县学之外,别无“投牒自进”之乡贡。但学生入学,先须经县试、府试为童生,这种考试仍是自由投考。至此,学校与科目完全合一,形成一个完整的培训、考试和铨选明确区分又互相配合的完备整体。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文官制度,进入了成熟的阶段;较之察举制度,科举制具有更高的理性水平。
二、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
在中国官僚帝国政体之中,政治权力在占有财富、声望、地位和特权上,具有特殊意义。而权力在制度上是被配置于官位体系之中的,官位成了寻求特权者所追逐的主要目标。那么,入仕选官制度,在决定特权分配与影响权力斗争之上,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较之封建贵族政治,官僚政体下社会上下层之间具有更大的流动性。在非常情况下,草寇亦可起为天子;在正常情况下,厮养亦可擢为卿相。下层平民经学习获得知识的广泛可能性,“人皆可以为尧舜”的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需要大量具备相应知识技能者充任官吏的理性行政机构的存在,都促成着社会上下层的活跃对流,使中国古代社会对人才主义和公平原则的贯彻,向来就具有较高的期望与要求。但与之同时,在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皇帝既是国家元首,又是专制君主;官僚既是行政官员,又构成了特权利益集团;国家既是社会管理机器,又是阶级统治机关。皇帝与官僚,一方面要维持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保证其吏员的素质与更新——这不仅是为了社会管理,也是为了其长远的阶级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官位占有而获得更多特权与权力的要求,又导致了诸如嗣王嗣侯、任子、门荫、恩荫等法以及滥封滥授、因缘为私等等现象以及皇宗皇族、近侍集团、武功集团、文官集团、士族门阀集团等等围绕适合于一己的选官方式的权力斗争。
皇权与官僚,都可能破坏官僚政治,也都可能维护它,但此二者仍然有一定差异。皇权是官僚机器的权威来源,又只能通过这一机器才能实现权力。在专制君主制下,社会上下层流动,在正常情况是绝不允许流入皇帝或皇族这一层次的,因此皇帝的特权有更多的保障。维持社会流动,对皇权更为有利。因为这不但保证了官僚的素质与更新,而且能够抑制门阀化、贵族化与封建化倾向可能对皇帝权势的过分分夺,从而维护了集权专制。但官僚就有某种不同,他要维护特权,就必须阻碍社会流动,才能终身地与世袭地占有官位。在“选贤任能”的原则造成的活跃流动之下,必然经常有朝为高官而暮为匹夫,和父为高官而子为匹夫的情况。至于社会下层广大士人,当然希望通过公平竞争改变地位。
汉代察举制度的顺利实施,是以强大的皇权与普通士人的普遍存在为条件的。魏晋以来,察举制的实施遇到危机,其地位在不断下降。其原因,则在于一种身份性的特权集团——士族阶级的发展。他们利用九品中正制度和清官入仕迁转制度,世代独占高品清位,由此造成了“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之局,社会流动大为停滞,“以族取人”的士族政治严重损害了官僚政治。如果官僚政治妨碍了皇帝特权,那么专横昏庸的皇帝往往迫使官僚政治屈从于其专制权益,例如汉灵帝的西园卖官;但如果使皇权在官僚政治与士族政治之间作一选择的话,那么皇权却将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皇权固然必须给予官僚以相当特权以换取其合作,但并不情愿让其过分分割其权势,以至落到“主弱臣强”,“王与马,共天下”的程度,除非他力不从心。魏晋君主,在试图抑制士族政治过分发展和设法补救士族政治的弊端之时,都曾在振兴察举制上做过努力。但皇权自身在当时也处于衰落之中,所以它并未能够挽救察举的颓势。到了南朝时期,复振的皇权已能够驾驭士族,察举遂有复兴之势。但士族虽已屈居皇权之下,却仍然稳固地凌驾于其他社会阶层之上。因此皇权和士族在分割选官权力和确定选官方式之上,就只能在这样一点上达到平衡:一方面士族步入了察举之途参加策试考试,改变了纯依门资的旧例;另一方面他们又对察举之途加以垄断,寒人仍然难以厕身其间。只要士族特权依然存在,察举到科举的转变就不会最后完成。因为这一特权阻碍着普通知识分子的同等参试权利,那么作为察举到科举的最后分界之点——“投牒自进”制度就难以产生。北朝中后期,皇权——官僚政治处于复兴之中,士族政治日趋没落,察举中门第限制大为松弛,社会上普通知识分子亦因之大量涌现。时至唐代,皇权——官僚政治已经足够地强大了,察举制不但被及时地承袭下来,而且还迅速地发展为科举制度。
察举制在建立之后,改变了世卿世禄的传统,抑制了军功贵族集团的膨胀,弥补了任子一类制度的弊端,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察举制依靠于长官个人举荐,在制度程式上过于简单、原始和粗糙。在汉末士族崛起之时,察举方式缺乏有效抑制这一势头的手段,反而出现了一些州郡大族垄断察举的现象,出现了一些“家世孝廉”的著姓。南北朝时察举岁贡之中策试已相当发达,但由于州郡长官依然保有着举荐权力,在这一环节上就可能遭到士族特权侵蚀,从而造成诸如士族垄断秀才察举一类现象。而科举制就大为不同了,科目面前人人平等,这既包括同等的报名参试机会,也包括一视同仁的评价标准。这对各种入仕特权是一个卓有成效的抑制。在科举制下,即便有“家世进士”,那也是才学所致,而非门第族姓使然。当然,选官中一个环节的平等,并不能改变整个社会制度结构的不平等。但科举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流动,相对说来比其他选官制度更多地满足了社会对公平原则的要求,却也是事实。官僚阶级的统治依然存在,森严的官僚等级制依然存在,但是想要跻身统治阶级之内,却必须经过知识才学的公平竞争。由此而造成的精英循环,削弱了门阀因素、贵族因素和封建因素。
察举到科举,还从另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在察举制下州郡长官获得重大的选官权力,举主与被举者之间往往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后者成了前者的“故吏”,还承担了一些封建性义务。这种关系常常发展为政治离心势力。但随着考试之法的建立以及这一环节的日益重要,情况就在逐渐变化。地方长官提供于被举者的,已不是举后即可得到的官位,而只是一个考试机会。行官与否,在于应试者的个人才学;而擢第与授官,则是中央的权力。在科举制下,地方长官贡士举人,仅仅是一种例行公事;而士人亦由牧守“故吏”,一变而为“天子门生”了。士人与地方长官的关系,已大为疏远;中央集权,由之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中央集权,不一定就优于地方分权,这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结构与传统。但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却是官僚帝国的发展趋势。天下士子集中于中央接受统一考试和任命,与这一趋势是相适应的。
三、知识群体因素
知识分子承担的是文化职责,而政府文官承担的是行政职责,在现代社会,他们已经分化为不同职业,知识界与政治界判然两立;但在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却成了王朝文官的主要来源。选官制度是联结知识群体与帝国政府的桥梁,因此它的形态与变动,就直接地反映着知识群体的动态及其与皇权——官僚政治的关系。
汉代察举制的成立,使得秦代帝国政府以“达吏”方式录用单纯的行政文官的选官方式发生了改变,而表现出鲜明的“尊儒重道”、“虚己求贤”的面向知识群体的“举贤”、“贡士”色彩。这既是知识群体参政的结果,反过来又使知识群体的参政制度化、常规化了。汉代选官的德行、经术、文法、政略的“四科”标准,以及后来“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分科考试方法,都充分地反映了经明行修之儒生,已与精通文法之文吏,共同构成了选官对象,一取其“轨德立化”,一取其“优事理乱”。在发展之中,儒生与文吏两大群体日趋接近、融合。最终形成了一种“亦儒亦吏”的士大夫阶层。相应的,儒生、文吏分科察举之法亦趋消失,最终在曹魏之时正式地代之以“贡士以经学为先”的制度了。
东汉后期,知识群体的政治社会发展,已在相当程度上超出了专制官僚政治所能容许与控制的范围了。选官中出现了“以名取人”现象,名士的月旦品题在相当程度上操纵着察举的实施。所谓本、末、名、实的冲突,实际上反映的是知识分子的人物评价标准,与政府行政文官标准的矛盾。随着士族名士日渐成了知识群体的主体,“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结合起来。在士族政治之下,以名士资格和门第高下选官取人的惯例,严重地破坏了官僚政治的运作。既然依靠门第便可“依流平进”获取高官厚禄,那么士族便有了最为优越的条件,去实现贵族文人的生活:虚无放诞,清谈玄理,研经读史,雕琢辞藻;对吏治政务,则已不必经心关怀。于是,便形成了“有学业者,多不习世务;习世务者,又无学业”的状况。南北朝时期,由于皇权的复振,士族步入了察举一途,他们的文化必须接受王朝的策试认定,而不能徒倚士族圈中的虚名浮誉;但同时他们又利用牢固的社会地位与文化实力,把应试变成了他们显示才气文采的机会,反而形成了“以文取人”和“以族取人”并用的格局——依然是“人门兼美”、“才地俱允”的原则。
在察举制中,考试最初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检验,后来就逐渐变成了整个察举的中心环节,既然文化知识由知识群体所掌握,那么文化考试,就不能不采用为知识群体认可的评价标准。为了达到这种标准,往往要付出长久的研习。就此而言,这就已使吏能功次的标准难以兼顾;何况对士族名士,还无法以吏能功次相课。总之,文化考试本身的要求,士族名士集团的文化垄断与政治特权的存在,二者的共同作用形成了一种传统,使察举在复兴之后,已不可能回到汉代“以能取人”的旧例上去;“以文取人”,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察举的目标,已不是选拔能吏,而是考试文人了;而由于同样原因,考试内容也已在实际上远离了吏治政务。
周隋统治者在推动官僚政治的复兴与完善的努力之中,深感“学业”与“世务”相互脱节而造成的“文笔日繁,为政日乱”的积弊日深,因而一度有独取“世务”而排拒“学业”的倾向,对考试取士表示冷淡。在那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他们这样做是很自然的。除了官僚政治的复兴需要一定的“矫枉过正”式的纠矫之外,这还有周隋军功贵族集团的文化特质与特权维护问题,军功贵族不愿向布衣文士出让特权。
但排拒并不是唯一的出路,甚至是不能长久的出路。帝国政府最终离不开知识分子。它需要官僚化的知识分子以意识形态去维护专制统治,需要他们的政治思想和规谏调节能力。官僚机器只是一个工具,操纵它的是至高无上的皇权,如果没有士大夫们的意识形态及规谏调节活动的经常性制约,那么这一政权就可能经常地出轨而造成整个社会的动乱。同时,专制皇权还需要利用考试制度促进社会流动,以抑制门阀化倾向。这种倾向在周隋间日渐显露,军功官僚贵族们正在成为新的门阀。他们依门荫入仕的子弟短期内或许还能保持将才和吏才,但优越的特权早晚要使他们腐化。
最为简单的一点是,帝国政府需要知识分子的知识。即使这种知识的特定形式与内容,曾被周隋统治者认为是不合于甚至是妨害了官僚政治,但知识仍然只能由知识群体提供。或许有人提出,考试制度在形式上与官僚制完全吻合,形成矛盾的只是考试内容,那么王朝建立一种以行政技能为内容的考试制度,岂不就两全其美了吗?但是这事实上只是一厢情愿。至隋唐之时,文章早已是“不朽之盛事”,经术亦是“君人之大道”。尽管章句注疏与诗赋策文,与兵刑钱谷之实际政务并不直接相合,但帝国统治者绝没有能力从根本上改变知识群体的文化风尚与知识结构,尽管他们有时能够给予重大影响。事实上王朝也设置了以具体行政技能为直接考试内容的科目,但其影响是相当有限的。(2)
经术文辞是否与行政事务截然对立呢?未必如此。至少,它们代表着阅读和写作能力,这在教育低下的古代,是一种宝贵的资源。进之,要精通经术文辞,就必须研读经史,而经史之中包含着历史经验和政治思想,这绝对是帝国政府不可或缺的。最后,王朝行政固然是高度复杂的,但并没有复杂到以经术文辞见长的知识分子不能掌握的程度;一般说来,经过系统学习者相对地总是具有较高智力,对于较有才能的文人儒生,完全有可能同时承担起文化职责与行政职责。那种既能经邦治国,又有诗文论著传世的杰出人物,在历史上并不罕见。江左王朝“学业”与“世务”的脱节,并不完全在于“学业”本身,更在于士族政治给予士族文人的优越特权。换一个政治文化环境,同样的“学业”就可能有不同的结果。周隋统治者排拒“学业”的方面,归根结底仍是皇权不够强大,官僚政治不够稳定的表现。如果皇权足够地强大,官僚政治亦足够地成熟,就有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化解“学业”与“世务”的矛盾。
科举制度产生了。这一制度采用的考试内容与评价标准,依然适合于知识群体的文化风尚和知识结构,以吸引尽可能多的士人趋向朝廷。但在士人进入政府担任文官之后,强大完善的官僚制度,有足够的能力迫使其努力熟悉并严格依照文官规范进行工作。在入仕之前,士人已明确了经邦治国的目标,意识到未来的任务,并据之预先调整自己的观念与行为;入仕之后,则有各种激励、惩戒、考绩、迁黜等等方式与手段,使其不得不将自己纳入官僚政治的运转机制之中去。至于公干之余的文学创作或学术研讨,只要不妨碍职事,帝国政府也就听之任之了。由之,知识分子的知识,便有效地转化为文官的行政技能。简言之,科举制这种以诗歌文章的清新优美,以古代典籍的精通谙习来选拔处理兵刑钱谷、考课铨选等行政事务的文官的奇特制度,之所以能够成立并且有效地维持下去,就在于它是选官时“取之以文”而用官时“课之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