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科举的前夜(2 / 2)

招致山东大儒,每乡立学,非圣哲之书不得教授。常以季月召集之,亲临策试。有勤学异等、聪令有闻者,升堂设馔,其余并坐廊下。有好诤讼,惰业无成者,坐之庭中,设以草具。及大成当举,行宾贡之礼,又于郊外祖道,并以财物资之。于是人皆克励,风俗大改。

“及大成当举”,应指依照制度当举为“明经”而升进于朝。此当即州县学校之“明经”。

隋文帝仁寿元年六月下诏废天下之学,诏中言及他曾“崇建庠序,开进仕之路”(见《隋书·高祖纪》)。“开进仕之路”,即当包括明经之举。数年之后隋炀帝继位,又重作“尊儒重道”之姿态。《隋书·炀帝纪》记大业元年闰七月诏:

诸在家及见入学者,若有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所在采访,具以名闻。即当随其器能,擢以不次……其国子等学,亦宜申明旧制,教习生徒,具为课试之法,以尽砥砺之道。

这里要求地方官采访并以名闻的,其对象有“在家”及“见入学者”两类,标准则是“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当即包括“明经”在内。国子等学设课试之法,大约也要贡上“明经”。

隋之明经,如韦云起,“隋开皇中明经举,授符玺直长”(见《旧唐书·韦云起传》);孔颖达,“以教授为务,隋大业初举明经,高第,授河内郡博士”(见《旧唐书·孔颖达传》);又《资治通鉴》唐武德元年十月记北海郡有“明经刘兰成”,胡三省注曰:“刘兰成盖尝应明经科”。由孔颖达“高第”之例,知隋明经之科有策试之法。又《金石萃编》卷五十《韩仲良碑》:“□□学生,仁寿□年被举,授吏部朝散郎。”(“学生”原作“学至”,误)“学生”前二字或为“国子”之泐。他之被举,大约也是举为“明经”的。隋之明经,大约“在家及见入学者”均可应选。同时隋代诸学是否还可以以其他科目贡士,还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唐代之中央学校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皆可以策试入仕。这六学体制,是在魏、齐、周、隋之间逐渐完备起来的。

国学、太学二学并立,始于西晋。但《通典》卷三十六《职官十八》“曹魏官品”第八品里,已有“国子、太学助教”之职,又有“诸京城四门学博士”之官,其详遽难考知。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年迁都洛阳后,诏立国学、太学、四门小学;宣武帝正始四年六月又诏立三学;延昌元年四月“严敕有司,国子学孟冬使成,太学、四门明年暮春令就”(见《魏书》二帝之《纪》)。是至延昌之后三学始成。又据同书《刘芳传》,国学在宫门之左,太学在西晋太学旧址;小学原欲置于城之四门,以合于“师氏居内,太学在国,四小在郊”的古制,后以刘芳议,改与太学同置一处。又同书《儒林传序》记孝明帝神龟中规定,国学以三品之上及五品清官子弟充选;那么太学与四门学生之入学资格,又当较此为低。齐承三学之制,分别有生72人、200人、300人(见《隋书·百官志》)。又《隋书·礼仪志》记北齐学校月旦行“拜礼揖颜”之礼时,国子生“升堂”而太学诸生处于“阶下”,亦见二者身份之别。

史载西魏北周有国子学、太学、露门学等名目。王仲荦谓:“又北周有国子博士、国子生,疑即露门学博士、露门生也。”(1)此语自亦不误,但亦略欠全面。西魏之初庶事草创,只有太学,又称国子学,二学初为一事。《隋书·高祖纪》:“初入太学,虽至亲昵不敢狎也”,同书《元谐传》:“少与高祖同受业于国子,甚相友爱”,一谓“太学”,一谓“国子”,正见其时“国子”即是太学。至周明帝、周武帝立露门学,露门学相当于国子学,遂与太学两分。又周有小学博士、小学助教,是周国学、太学、小学齐备。

北周又有算生、法生、书生。《通典》卷三九《职官二一》“后周官品”末记:

右按所建六官并徒属及府史杂色职掌人,二万一千七十三人。三千九百八十九人,诸色官。万八千八十四人,府史、学生、算、法生、书生(中略)等人也。

“学生”当为国学、太学诸生,“算”后当夺一“生”字,即作“算生”,“法生”即“律生”之别称。王仲荦以“算法生”为一事(2),疑非。按北魏已有“算生”,不称“算法生”;又齐、隋大理寺均有“明法”,实即律博士弟子,北周之“法生”当与之性质相同,详下。

律博士及弟子员,始置于曹魏。魏明帝时因卫觊之请而置律博士,晋及宋、齐、梁、陈并承其制。《南齐书·崔祖思传》:“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知其时有律生。又同书《孔稚珪传》记其上疏:“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这一建议在齐“竟不施行”,但梁便于廷尉律博士外别置了胄子律博士。

魏、齐均有律博士,但未见“律生”名目。据《隋书·百官志》,齐律博士四人,属大理寺;大理寺除明法掾外又别有“明法”十人,疑即律生。隋亦有律博士及弟子员,属大理寺。《隋书·刑法志》记开皇之初修成新律: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曰:“……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

由上文“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一句可知,“明法”即律博士弟子员。下面有“尚书刑部曹明法”一句,查《隋书·百官志》,刑部无“明法”一职,而大理寺则有“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又证“明法”即律博士弟子。是隋州县之律学诸生称“律生”,参预州县之决狱,如辅恩之例;而中央大理寺之律学诸生则称“明法”,参预尚书刑部之决狱,故又称“尚书刑部曹明法”。北齐之“明法”当与隋同;而北周称“法生”不称“律生”,当因北齐“明法”之称而来。又律学又可称“法学”,如《南齐书·孔稚珪传》:“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律生又可称“法生”。由此又见北周算生、法生当各为一事,不宜以“算法生”为一词也。

书学博士始于西晋。《晋书·荀勖传》:“与中书令张华依刘向《别录》整理记籍,又立书博士,置弟子教习,以钟、胡为法。”《唐六典》卷二一“书学博士”条曰:“自汉以来,不见其职”,似误。北魏未见书学博士,但有书生。《魏书·术艺江式传》:“书生五人,专令抄写”;同书《术艺蒋少游传》:“后被召为中书写书生”;又《北齐书·儒林张景仁传》:“以学书为业,遂工草隶,选补内书生”。北齐有“八书博士”,属太常,员二人(见《隋书·百官志》)。北周有书学。《北史·儒林冀儁传》:“教明帝及宋献公等隶书。时俗入书学者亦行束脩之礼,谓之谢章。儁以书字所兴,起自苍颉,若同常俗,未为合礼,遂启周文,释奠苍颉及先圣先师。”“周文”即宇文泰。是其时官府已有书学。

算生及博士北魏已有。《魏书·范绍传》:“太和初充太学生,转算生。颇涉经史。十六年,高祖选为门下通事令史。”据《魏书·官氏志》太和第一次《职令》,第八品下有尚书算生,第九品上有诸寺算生。《魏书·术艺殷绍传》:“好阴阳术数,游学诸方,达九章七曜,世祖时为算生博士,给事东宫西曹。”《唐六典》卷二一称算生博士“魏晋以来多在史官,不列于国学”。

总之,到隋为止,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并立之制已成,算生、法生、书生都已具备。隋廷加以整理,以国子寺统国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五学,但律学犹属大理。至唐代律学亦移属国学了,遂成六学并立之体制,各有课试授业之法,并可各由相应科目参加科举考试——前三学之学生应试可选择秀才、进士、明经科,后三学则分别参试明法、明字、明算科。

总之,北朝学校制度的发展,也为科举制的诞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表现在察举与学校进一步的结合之上以及六学体制的具备之上。这与南朝学校制的那些变化一道,构成了科举制出现的前提。

三、科举制成立标准的讨论之评述

对科举制起源、成立标准及进士科问题,学者的研究已相当之多,这里择其要者略作评述。

在20世纪30年代,邓嗣禹在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2卷第1期上发表了《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一文。文中对隋之进士科作了考析,结论是“然则进士科起于隋也明矣”;同时进而提出了他对科举制成立标准的看法:“须知科举考试,必由应试人于一定日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公同竞争,试后有黜落,中试者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既然唐代已有分科招考及竞争黜落之制,有投牒自进之法,“然则科举考试之起于唐,殆成定谳矣”;然而隋代已有“公同考校”之法,有进士之科,所以“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

在同期的《史学年报》上,还刊载了张尔田、俞大纲的评述意见。其中俞大纲对“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这种略失含糊的说法略表异议:“不得以进士设科年代,以定考试制度始于何时。若谓察举对策之法,已为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上溯两汉为权舆;若谓朝廷开科待人,士子投牒自进,始可谓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以唐为始,不可谓肇基于隋,确定于唐矣。”俞大纲与邓嗣禹,在科举成立标准上是一致的,只不过俞氏对“以唐为始”一点阐述得更为明确、清晰。

1949年之后,一般都认为科举制就是分科举人,始于隋之进士科。在《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上,何忠礼以其《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一文检讨了这一问题。他提出,科举制应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这一点,应是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也是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即以考试为确定任官资格的中心环节;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由于隋代考试方法尚不完善,特别是“投牒自进”之法并未产生,因此,科举制应始于唐。同时他还提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就是隋无进士科,所有称述隋进士的材料,均不可信。

何忠礼的看法,与邓嗣禹、俞大纲大致相同,但论说更为细密;唯一的重大差异是,何氏认为隋无进士科。

何忠礼的文章引起了反响。问题集中于两点之上:其一,科举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其二,隋有无进士科。

在科举成立标准上,也有人采取了与何忠礼相近的意见。如许树安在1985年出版的《古代选举及科举制度概述》(天津人民出版社)一书的第5章中,虽然提到“一般把隋炀帝创置进士科作为科举产生的标志”,但又指出,“科法取士与以往的选官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普通读书人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官府的考试,即所谓‘怀牒自列于州县’”。

但也存在着反对意见。《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发表了金旭东《“科举制起源辨析”之商榷》及周东平《关于科举制起源的几点意见》两篇文章。两位作者引证史料,说明何忠礼“隋无进士科”之说不确;同时他们不同意何氏关于科举制特点的看法。金旭东认为,唐代举人有生徒,有乡贡,“投牒自进”的只是一部分,而且有时只是一小部分,王朝有时还完全停止乡贡,实行荐举,偶尔也允许自举,“因此把‘投牒自进’作为科举制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就不妥当了”。他认为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应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周东平认为,“科举”的本意就是“分科举人”,而“投牒自进”“实无关科举宏旨”,只有“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尚可视为科举制的特征之一”。

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可以把科举制的特点,同察举与科举的最后分界这两点加以区分。固然“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也是科举的基本特点,但我们探讨科举成立的起点之时,就必须抓住使二者最后区分开来的那一特征。我以为邓嗣禹对科举特点的概括是非常准确的,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投考,这就是科举与察举的根本区别。自东汉顺帝时孝廉已行试经,晋代始秀才对策“一策不通,不得选”,南北朝秀孝试策,均有不及第不授官之规定,北朝还确有落第者可考。因此,“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已经不能构成科举与察举的最后分界之点了。而“投牒自进”,正体现了投考之“投”与招考之“招”。北齐自求秀才(自求还不等于制度化的自举),正说明了“投牒自进”是必然趋势。何忠礼说“投牒自进”是科举制“最重要的特点”,其表述或可斟酌;但只强调“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而认为“投牒自进”“无关宏旨”,却未免是忽略了科举制成立问题的关键所在。

认为科举就是“分科举人”,这是一种老说法。汉代察举就早已是分科举人了,因此这种说法对于探讨科举制的成立问题并无帮助。至于以唐代举人有生徒和乡贡二途来否定“投牒自进”的意义,这是混淆了不同的问题。强调“投牒自进”,主要是针对地方长官察举权力而言的。问题并不在于多少人是“投牒自进”,而在于是否允许“投牒自进”。况且,学校与科目之合一,本来就是科举制的发展趋势。至明清时代,“科目必由学校”,学子皆先经县试、府试入学为童生,再经院试、乡试等,才能参加中央会试,可是并没有人怀疑明清科举是否就不能算是招考与投考制度。因为入学之童生试,是自由报名的;地方官解送贡士,已不再表现为一种举荐权力了。所以“生徒”的存在,甚至“乡贡”的消失,都不影响“投牒自进”的意义,或更为准确地说,不影响投考与招考制度的本质。

隋代的秀才、孝廉、明经等岁贡科目,以及诸多特科,如前所述,确实都没有自由报名的迹象。张晋藩、王超之《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381页称,“隋文帝时设有秀才科,由应试人自己报名,参加考试,中试者则由中央考察录用”,“策试秀才以任官,是开皇中期以后的一个重大改变。所以文帝仁寿中,杜正伦兄弟三人俱为秀才,为当时所称美。从此科举制度,便在封建社会的官僚政治中开始盛行”。说隋代秀才已能自由报名,其法为科举制之始,其观点颇为新鲜。如其时秀才确可自由报名,那么这就完全可以看成科举的起点。但不知其说根据何在。杜氏兄弟皆非自由报名,《北史·杜正玄传》“刺史何忽妄举此人”语即是证据;策试秀才亦不始于开皇中期。由于笔者未曾见过足资证成其说的史料,故暂不取其说。

那么,问题就集中到了进士科之上,何忠礼认为隋无进士科,对之金旭东、周东平在文章中已经做了有力的驳议。看来何忠礼此说,还缺乏足够的证据。《通典》、《唐摭言》、《唐志》、《通志》、《玉海》等文献,都认为隋有进士科。《旧唐书·杨绾传》:“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同书《薛登传》:“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于是后生之徒,复相仿效,因陋就寡,赴速邀时,缉缀小文,名之策学。”文献的记载不乏可以征信者,很难全部否认。

隋代之进士,见于文献并为学者征引者,约有如下数人:房玄龄,《旧唐书·房玄龄传》:“年十八,本州举进士”,《新唐书》本传略同。又《金石萃编》卷五十《房玄龄碑》:“年十有八,俯从宾贡。”杨纂,《旧唐书·杨纂传》:隋“大业中,进士举,授朔方郡司法书佐”。《新唐书》作“大业时,第进士”。张损之,《全唐文》卷三九三独孤及《唐故河南府法曹参军张公碑》:“隋大业中进士甲科,位至侍御史尚书水部郎”(又见《唐摭言》卷一)。侯君素、孙伏伽,《唐摭言》卷一:“如侯君素、孙伏伽,皆隋之进士也明矣。”杜正仪,《北史·杜正藏传》:“大业中……正仪贡充进士。”温彦博,见《祁阳县志·乡贤传》。据金旭东、周东平考辨,房玄龄、杨纂、张损之、孙伏伽、杜正仪的进士身份,比较可靠。

但从以上情况看,进士科虽有策试,但却没有一位是自由报名、“投牒自进”的,这说明隋代进士与秀孝一样,大约仍是察举科目,尚非科举科目。这样,我们事实上又回到30年代邓嗣禹、俞大纲的结论那里去了,就是说,进士科始之于隋,而科举制度确立于唐代。

四、科举的成立

全书叙述至此,我们业已看到,察举制在其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进程之中,已经积累了如下变化:察举的中心环节,已经由举荐转移到考试上来;察举的标准已由兼及孝悌、吏能,变成了以文化知识检验为主;长官的举荐权力,已经变成了搜罗文人以应试的责任;考试程式在不断严密化、规范化;从南朝自学者申请明经策试之制与北朝士人自求秀才之行中,孕育出了自由投考之萌芽;从晋之“白衣”赴太学试经,到南朝之明经举自国学,北齐郡学“推择”孝廉,以及隋代州县学校“宾贡”学士的发展之中,学校与察举之结合日益紧密;入仕、铨选与考课的区别分化,日益清晰。这样,从察举到科举的蜕变,事实上就已经呼之欲出了。随着察举之中“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名取人”以至“以族取人”的因素的不断淡化与弱化,一种充分制度化的,更为纯粹的“以文取人”的入仕制度,就将要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了。

在北朝,是北方的少数部族军事组织对中原政权北部地区的冲击与占领以及两种不同类型文明的碰撞,才使官僚政治恢复了活力的。由于这一原因,北朝察举制的发展略呈“之”字。但这一“之”字,与两晋南朝察举的由盛入衰,又进入有限复兴大为不同。因为对吏能与武功的强调,有助于纠矫中古士族凭借文化垄断权势而造成的“学业”与“世务”脱节的积弊。那么这一“之”字,对于官僚政治的复兴与完善,很可能就是必要的,而且在实际上,这是为察举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深厚的基础。

中国是一个文化古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一个影响深广的知识阶层的存在以及王朝从这一群体中选拔官吏的悠久制度,在历朝都是无法回避的事实。王朝可以出于某种原因,在一个时期排斥文人学士入仕居官,但却不能阻止社会文化活动的发展;甚至那些以武功吏能起家的集团,最终也不能阻止自己的孙辈接受这种文化传统的熏习。无论是“汉化”还是“鲜卑化”,最终都是不同文化制度在碰撞中探索摆脱消极因素、培养积极因素的一种方式;所谓“鲜卑化”,并不能化到鲜卑族的初始状态中去。社会文化与官僚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最终会使“世务”对“学业”的排斥趋于缓解。王朝最终不能不求助于知识阶层的知识与才能,特别是不能不求助于这一群体所维护的意识形态,对于巩固专制统治的作用。这一群体的“学业”与王朝“世务”不完全吻合,在历代都经常出现这种问题;但中古名士尸位素餐官不事事,以吟风弄月、清谈玄理为乐,主要是士族的政治特权造成的。如果官僚政治已足够强大,其内部运作机制也足够有效,那么在消除了中古士族特权之后,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那一弊端。或许矫枉必须过正,但在走过那个不大不小的“之”字之后,王朝最终不能不给予那种面向知识阶层的选官方式以充分的注意,并促使其进一步发展。

在社会统一与民族文化融合的进程之中,山东与江南崇文之习不能不影响到关中士风。《隋书·文学传序》:“周氏吞并梁、荆,此风扇于关右,狂简斐然成俗,流宕忘反,无所取裁。”又《周书》卷四十一史臣论曰:“周氏创业,运属陵夷,纂遗文于既丧,聘奇士如弗及,是以苏亮、苏绰、卢柔、唐瑾、元伟、李昶之徒,咸奋鳞翼,自致青紫。然绰建言务存质朴,遂糠粃魏晋,宪章虞夏。虽属词有师古之美,矫枉非适时之用,故莫能常行焉。既而革车电迈,诸宫云撤,尔其荆衡杞梓,东南竹箭,备器用于庙堂者众矣。唯王褒、庾信奇才秀出,牢笼于一代。是时,世宗雅词云委,滕赵二王雕章间发,咸筑宫虚馆,有如布衣之交。由是朝廷之人,闾阎之士,莫不忘味于遗韵,眩精于末光,犹丘陵之仰嵩岱,川流之宗溟渤也。”其语不免夸饰,但仍反映了士风的与时俱化。那种“务存质朴”的“矫枉非适时之用,故莫能常行焉”。此期虽然少有高手名作问世,但社会文化风气却在迅速改变。

《周书》无《文学传》而《隋书》有,似乎也颇能说明些问题。甚至君主亦受其风习染。隋炀帝深好文辞,且能文笔。《全隋文》卷四至卷七有炀帝所作之诏、敕、檄、书、愿文、祭文、铭、诔等,其中颇有以文辞见长者。如《手书招徐则》有“餐松饵术,栖息烟霞,望赤城而待风云,游玉堂而驾龙凤”之类文句,飘逸而华赡。又逯钦立所辑《隋诗》卷三,有炀帝诗四十余首,如“步缓知无力,脸曼动余娇,锦绣淮南舞,宝袜楚宫腰”之类,亦柔媚香艳与江南宫体无异。

君主的爱好,是社会风气所致,而这种文化风气,又必将反映到选官制度上来。据《隋书·炀帝纪》,大业三年四月诏“十科举人”,其中有“学业优敏,文才美秀,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一类,是“文才美秀”,已成为举人标准之一,并且其人已被视为“廊庙之用”了。又《旧唐书·薛登传》:“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于是后生之徒,复相仿效,因陋就寡,赴速邀时,辑缀小文,名之策学。”是新设之进士科,是一以“辑缀小文”来取人的科目。按秀才科所试称“方略策”,其名目至少始于北齐。《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记其求秀才,先请州将策试,“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而进士所试唐代称“时务策”。不知二者在隋区别何在。大抵进士科擢第标准更为宽松,所以文人多趋此途,从而为知识分子拓宽了入仕途径。

经术上的变化也与之类似。《隋书·儒林传序》称:“高祖膺期纂历,平一寰宇,顿天网以掩之,贲旌帛以礼之,设好爵以縻之。于是四海九州强学待问之士,靡不毕集焉……于是超擢奇隽,厚赏诸儒,京邑达乎四方,皆启黉校。齐、鲁、赵、魏,学者尤多。负笈追师,不远千里,讲诵之声,道路不绝。中州儒雅之盛,自汉魏以来,一时而已。”语中亦多夸饰,但反映了统一之后,民间学术与社会教育确实日趋繁荣。隋文帝性不悦学,仁寿元年几乎尽废天下学校。但炀帝初一即位便加纠矫。《隋书·炀帝纪》大业元年闰七月诏,下令博举“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之人,又令国子诸学“申明旧制,教习生徒”。该《纪》又记大业八年,炀帝发诏力斥“不遑文教,唯尚武功”而造成的“班朝治人,乃由勋叙,莫非拔足行阵,出自勇夫”的积弊,下令“自今已后,诸授勋官者,并不得回授文武职事……若吏部辄拟用者,御史即宜纠弹”。尽管其时已近隋末,但也反映统治者毕竟意识到了“文教”的不可或缺,并最终不能不从知识群体中选拔官吏。

强盛的大唐帝国诞生了。社会文化的发展和官僚政治的进一步完善,使得科举制度终于呱呱坠地。《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记高祖武德四年四月诏:

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

这不但承继了此前的岁贡诸科,而且进一步完善了州县考试审核之法。《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二《荐举上》记武德五年三月诏:

苟有才艺,所贵适时;洁己登朝,无嫌自进。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听自举,具陈艺能。

这次特科之中,明确地规定了“自进”、“自举”之例。后来这一办法就正式普及到了常科。《通典》卷十五《选举三》:

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自京师郡县,皆有学焉。每岁仲冬,郡、县、馆、监课试其成者……其不在馆学而举者,谓之乡贡。旧令,诸郡虽一二三人之限,而实无常数。到尚书省,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课试,可者为第。

又《新唐书·选举志》:

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由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

于是,学校与科目终于结合起来,形成了生徒、乡贡同应省试之制;应乡贡者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就是说可以自由报名参加考试;同时员额“实无常数”,这就保证了策试确实是公同竞争的差额考试,应试者无员而录取者有限,大量的生徒、乡贡在有限员额前一骋才学而激烈角逐。

这样,有七八百年历史的察举制度,终于宣告终结,选官制度史上的一个新时代——科举时代,便由之发端了。

【注释】

(1)《北周六典》,下册,501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

(2)参见《北周六典》,上册,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