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璩为“建安七子”庆玚之弟,齐王曹芳嘉平四年卒。此诗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以为即应璩“百一新诗”之一篇。此诗评述魏时孝廉之举。孝廉皆至京师,将以要仕;“孝廉经术通”,言孝廉以经术得举;而已经举至京师,犹云“谁能应此举”者,乃是设问“谁能通过经术考试”也。又《晋书·魏舒传》:
年四十余,郡上计掾察孝廉。宗党以舒无学业,劝令不就,可以为高耳。舒曰:若试而不中,其负在我,安可虚窃不就之高以为己荣乎?于是自课,百日习一经,因而对策升第,除渑池长。
此即曹魏孝廉试经之实例。魏舒晋太熙元年卒,时年八十二,“年四十余”应举,时约曹魏齐王芳嘉平年间。由此知其时孝廉试经,并不流于形式,如无学业则有不中之虞。孝廉仅仅得举还不够,还必须能够通过考试一关。
三、“四科”与“明法”
察举既然重经术、行射策,那么徒精文法之文吏,便无由仕进了。《三国志·魏书·卫觊传》记其奏言:
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奏上,“事遂施行”。由之可见,从秦始皇时之“狱吏得贵幸”,经数百年之发展至此,文法吏地位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到了“私议之所轻贱”、“选用者之所卑下”的地步。无论是在社会舆论或王朝选官之中,他们都已让位于“经明行修”之士大夫了。
但帝国官僚行政毕竟不能离开刑政法律。魏明帝“贡士以经学为先”之法,既然已经改变了“吏达文法”到亦试用的旧规,察举之途文吏已无缘涉足,于是便有卫觊之奏,以期能为“明法”之文吏寻找出路。其办法,是专设律博士以培训之。两晋南北朝中,这一办法被断断续续地沿袭下来了。《晋书·职官志》:“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又《大唐六典》卷二一:“(晋)廷尉官属有律博士员……东晋、宋、齐并同。”知识群体与文吏群体在秦汉间的长久分立与冲突,在知识群体占有了优势之后,遂以律博士及其弟子员的形式,为政府行政所需之“明法”人才保留了一席之地,系一缕于不绝。
大致说来,汉代之丞相辟士四科,至东汉阳嘉新制时变为孝廉察举之儒生、文吏二科;后由黄琼之奏,又增孝悌及能从政而复为四科;曹魏文帝黄初中,复以儒生、文吏二科为称;至魏明帝太和中“贡士以经学为先”,最终又归结为经术一科了。选官标准上这种分科的变换,显然反映了儒生、文吏日趋融合,并由士大夫取代单纯的文吏的过程。但必须指出,魏晋以降孝廉之举虽已归于一科,可是这一科目反而又以“四科之贡”为称了。在汉代反而无此说法。
试看如下材料。《三国志·魏书·杜恕传》:“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初学记》卷二十引《赵穆别传》:“元康三年,太守羊伊以为四科之贡,宜尽国美”;《通典·礼六一·周丧察举议(晋)》:“乡闾之论,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晋书·孔坦传》记元帝策问台郎语:“郡今应举孝廉不?”又曰:“乡旧废四科之选,今何所依?”等等。《资治通鉴·魏纪》明帝景初元年胡三省注杜恕“必由四科”语:“即汉左雄所上,黄琼所增者也。”汉丞相辟士四科与左雄、黄琼四科有别,对此胡三省是清楚的。但据《汉旧仪》,丞相辟士四科之“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而上述《通典·周丧察举议》曰“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可见魏晋以来所言之“孝廉四科”,其内容乃采自丞相辟士四科。辟士四科与左、黄之四科名异实同。大约此时两种四科已不甚分辨;而辟士四科始于汉初,影响更大,孝廉一科遂采以为称了。对此曹魏王朝很可能有所申明,但史阙有间,无从查考了。魏晋南北朝时凡言“四科”,大抵是指孝廉察举(偶尔亦含秀才)。
那么,由四科而一科,由一科而四科,其间变化何在呢?我以为,对这一变化可以从较为宏观的层次上加以理解。汉代无论是丞相辟士四科或是左、黄四科,大致都是四科并列,居四科之一即可得举,以合于儒生、文吏两立并存之现实;而曹魏之时,由于儒生文吏已趋融合,取人标准与选官方针亦因之有所变化,察举中更多地要求一人兼诸科之实,而不是明经明法之判然两立。
不妨引述曹魏士大夫有关论说以为佐证。《群书治要》卷四八杜恕《体论》曰:
凡士之结发束脩,立志于家门,欲以事君也。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悌焉。及志乎学,自托于师友,师贵其义而友安其信。孝悌以笃,信义又著,以此立身,以此事君,何待乎法,然后为安。及其为人臣也,称才居位,称能受禄。
此段文字严可均所辑《全魏文》归于《体论》之《臣第二》。其中阐发人臣规范,颇为清晰。欲以事君之士子,首先应于宗族乡党中建立孝悌之行,然后入学接受正统儒学教育,最终入仕而为臣,“称才居位,称能受禄”,根据才能担任行政职务。简言之,即须具备德行、经术、政务之能。又《三国志·魏书·傅嘏传》记其语曰:
昔先王之择才,必本行于州闾,讲道于庠序,行具而谓之贤,道修则谓之能。乡老献贤能于王,王拜受之。举其贤者,出使长之;科其能者,入使治之。此先王收才之义也。
据傅嘏所述之“乡举里选”,士人应具备者,亦为德行,道艺以及由之而来的政务之能。他以“先王”为称,是因为这是儒生久已有之的理想,并不始于此时。当儒生文吏的矛盾渐趋消弭之时,这种观念就逐渐支配了选官实施,对孝廉皆责以德行,试以经术,求之以政务之能,所谓“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
但我们还须指出,由于试经已成了孝廉必经的环节,经学的发达程度与考试本身的性质,就将使这一环节的分量日益加重。因为,德行与吏能或可由举主夸饰,中央朝廷的射策却难以蒙混过关;为应付考试,就必须经过相当的研习,如魏舒为应付孝廉之举而“百日习一经”之例。
我们观察上述德行、经术、政事三项,较汉之辟召四科或左、黄四科,恰少“明法”或“文法”一科。杜恕、傅嘏都没有提及文法律令之精通。而在汉代以至秦代,文吏是主要以文法为进身之阶的。所谓“吏道以法令为师”,所谓“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文法”几乎包括了绝大部分行政技术。但是随儒生、文吏的融合与儒法思想的合流,士大夫已可兼有德行、经术和政务之能;在“理解”与“阐释”之中,儒家意识形态与官僚政治行政也日益紧密地交融在一起。“王道”的内容,已将“霸道”的许多因素包括在内了。刑律毕竟是专门的知识,所以有必要专设博士及弟子员加以专门培训。但此时之“律学”,较之此前之“文法”,范围已有相当之缩小,它仅仅限于刑政,而不能用以概括整个“吏道”了。
所以,虽然曹魏以下察举有“孝廉四科”、“四科之贡”甚至“州郡考士,必由四科”之语,我们却可以相信,这一“四科”虽承自汉代,但实际实施中却已经不包括“明法”一项在内了。兹引《抱朴子·审举》中葛洪之语以为佐证:
案四科亦有明解法令之状。今在职之人,官无大小,悉不知法令……亦可令廉良之吏,皆取明律令者,试之如试经,高者随才品叙用。如此,天下必少弄法之吏、失理之狱矣。
由葛洪之语,正可见“四科”虚悬而实无“明法”之情。察举中只考察德行、经术与行政才能,却并不检验是否通于文法律令,也无传统的笺奏文案之试。虽称“四科”,实仅三项;且非分类取人,而是要求一人兼有;其中心环节,则是试经,即“贡士以经学为先”。
四、郎吏试经与学校课试
魏明帝之“贡士以经学为先”的明确意向,并不仅仅表现于孝廉察举。曹魏之时以经术培训官吏的制度,还有郎吏试经与学校课试。
据《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春二月诏:
世之质文,随教而变。兵乱以来,经学废绝。后生进趣,不由典谟。岂训导未洽,将进用者不以德显乎?其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
又同书《高堂隆传》载明帝景初年间诏:
其科郎吏高才解经义者三十人,从光禄勋隆,散骑常侍(苏)林、博士(秦)静,分受四经三礼,主者具为设课试之法。夏侯胜有言:“士病不明经术,经术苟明,其取青紫如俯拾地芥耳。”今学者有能究极经道,则爵禄荣宠,不期而致。可不勉哉!
以上虽为一时之制,但也可反映魏明帝对经术取士的积极态度。这与“贡士以经学为先”显然是一致的。
同时,曹魏统治者还在学校诸生的培训上作出了努力。建安八年,曹操令县满五百人置教官教授。魏文帝黄初五年立太学,制五经课试之法。《三国志·魏书·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王朗奏:“学官博士〔弟子〕七千余人。”王朗太和二年卒。同书《王肃传》注引《魏略》:“太学始开,有弟子数百人。至太和、青龙中……太学诸生有千数。”一曰“七千余”,一曰“千数”,未知孰是。时人抱怨学校粗疏混乱,但其规模也反映了王朝的兴学努力。《王肃传》注引《魏略》记太学学生之考试:
又虽有精者,而台阁举格太高,加不念统其大义,而问字指墨法点注之间,百人同试,度者未十。
知太学有课试擢用之法。又《通典》卷五三《礼十三》:
魏文帝黄初五年,立太学于洛阳。时慕学者,始诣太学为门人,满二岁试通一经者,称弟子,不通一经,罢遣。弟子满二岁试通二经者,补文学掌故;不通经者听须后辈试,试通二经,亦得补掌故。掌故满二岁试通三经者,擢高第为太子舍人;不第者随后辈复试,试通,亦为太子舍人。舍人满二岁试通四经者,擢其高第为郎中;不通者随后辈复试,试通,亦为郎中。郎中满二岁能通五经者,擢高第随才叙用;不通者随后辈复试,试通,亦叙用。
依此制度,士子入学自为门人始,即使屡考皆为高第,也须十年方得“随才叙用”;此前所授的文学掌故、太子舍人、郎中,都是散官虚衔。又据《魏略》,台阁擢用之试是百人同试度者未十,由之入仕并不容易。
曹魏太学之入学年龄,与西汉异而与东汉同。《汉书·儒林传序》:“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是西汉十八入学。而《四民月令》云:“命成童以上入大学,学五经”,本注谓成童是“年十五以上”者。又东汉建初残墓砖云:“十五入太学受《礼》。”是东汉十五入学。曹魏承东汉之制。《三国志·魏书·钟会传》注引“钟会母传”:“十五,使(钟会)入太学”;又同书《刘靖传》记其疏请“使二千石以上子孙年从十五,皆入太学,明制黜陟荣辱之路”。又《晋书·赵王司马伦传》:“太学生年十六以上,及在学二十年,皆署吏。”“年十六”,即入学满一年者。《南齐书·礼志》记齐高帝建元四年立学,所取诸生为“年十五以上,二十以还”。是两晋宋齐之入学年龄均承于魏制。又《宋书·范泰传》:“议建国学,以泰领国子祭酒。泰上表曰……十五志学,诚有其文。若年降无几而深有志尚者,何必限以一格,而不许其进邪?”“十五志学”语出《论语·为政》:“吾十有五而志于学。”按《大戴礼记·保傅》“则入于小学”句卢辨注:“古者太子八岁入小学,十五岁入太学也。”又《尚书大传》:“十五始入小学,见小节、践小义;十八入大学,见大节、践大义。”是十五入学与十八入学,各有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