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以降,两汉传统的选官体制开始发生重大变动。随着士族阶层的兴起,适应于士族政治需要的选官途径发展起来,从而改变了选官格局。但是察举制度依然存在着,虽然其地位、作用已开始下降,但其制度程式却依然依某种规律在向前发展。在这一章中,我们将对此期察举制及相关的考试选官制度加以叙述;至于整个选官格局的变动,则留到下一章加以分析。
一、特科与岁科
曹魏时期之特举,数年一次,较为频繁。据《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初四年夏五月诏“其博举天下俊德茂才,独行君子”;《明帝纪》太和二年冬十月“诏公卿近臣举良将各一人”;太和四年十二月“诏公卿举贤良”;《管宁传附张臶传》:“太和中,诏求隐学之士能消灾复异者”;《明帝纪》青龙元年三月“诏公卿举贤良笃行之士,各一人”;《王昶传》青龙四年诏:“欲得有才智文章、谋虑渊深、料远若近、视昧而察、筹不虚运、策弗徒发、端一小心、清修密静、乾乾不解、志尚在公者,无限年齿,勿拘贵贱,卿校已上各举一人”;又《晋书·景帝纪》齐王芳嘉平四年春正月“命百官举贤才”。以上曹魏特举之例,其中以明帝太和、青龙间最为频繁,这是值得注意的。
至于秀才、孝廉之岁举,在建安时期就在进行。例如吉茂建安中“州举茂才,除临汾令”(见《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郭淮“建安中举孝廉,除平原府丞”(见同书《郭淮传》)。
魏文帝曹丕于黄初元年冬十月代汉登极,仅仅两三个月后,就发诏重申了察举制度。《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初二年春正月:
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察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
按西汉武帝建立孝廉之举时,是郡国岁举2人。东汉和帝时改变此法,郡国每20万人举1人。黄初二年诏降低了口率,这大约与人口和辖地减少有关。杜恕曾称魏有十州之地,而承丧乱之弊,户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晋太康灭吴后全国口数约1616万,而蜀亡时口94万,孙吴口230万,以此计曹魏后期人口约1292万。以每10万人举一孝廉计,则岁举孝廉约129人,与黄留珠所统计之东汉和帝后年举孝廉228人之数相比,减少90余人。曹魏初期人口更少,所举孝廉数又当较此为少。当然,如上数字只能供大致参考。
又,曹魏时典农中郎将亦可察举孝廉。《三国志·魏书·裴潜传》:“出为魏郡、颍川典农中郎将,奏通贡举,比之郡国。由是农官进仕路泰。”其事约在文帝践阼之初。但魏末咸熙中罢屯田官,诸典农皆为太守,则此制不存了。
据《魏书·文帝纪》,黄初三年春正月又诏:
今之计、孝,古之贡士也。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
由“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之语,知孝廉科此时复以儒生、文吏二科取人,回复到了左雄所定之阳嘉之制。
“今之计、孝,古之贡士”语中之“计”,指郡国计吏。汉代郡国岁尽遣吏赴京上计,常得补为郎官。《隶释》卷六《郎中郑固碑》:“以为储举,先屈计掾”,“忠以自勖,贡计王庭”,知居计掾号称“储举”。《晋书·向秀传》,言向秀以河内郡计入洛,而《世说新语·言语》注引《向秀别传》作“乃应岁举到京师”,是计吏可视同“岁举”。曹魏之举计吏者我大略考得11例(不就者在内),占当时秀孝计吏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且较秀才数量为多。这反映了计吏是此期重要的岁举形式。
计吏既是吏职,也是察举,所以又有以计吏应它科察举者。如司马望、魏舒、皇甫谧、山涛、傅玄等均于魏时以郡计吏举孝廉,分见《晋书》各人本传。又《三国志·魏书·邴原传》注引《邴原别传》:“鲁国孔融在郡,教选计当任公卿之才,乃以郑玄为计掾,彭璆为计吏,原为计佐”(“计吏”当作“计史”,是计吏有掾、史、佐之分),而同书《崔琰传》注引《续汉书》记孔融“以彭璆为方正,邴原为有道”,是彭璆先为计史又举方正,邴原先为计佐又举有道。《金石录》卷二十《晋彭祈碑阴》跋曰:“题名者凡三百十二人,有故孝廉、计掾、计史、良吏、廉吏、计佐……”知孝廉较计吏规格为高。
黄初三年诏又曰:“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即孝廉之举不必有年龄之限,从而废除了限年之制。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左雄定制年未四十者不得举孝廉,若有秀异,不拘年齿。至此,这个制度正式废除。但从“勿拘老幼”之“老”字推测,似乎此前还有一个年龄上限,此时也被废除了。黄初三年诏中“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一句,“周晋”指年少有才者,“吕尚”则指及老方仕之英贤。《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犊民酉牧,年七十余,有至行,举为计曹掾。帝嘉之,特除郎中以显焉。”年七十余犹举计吏,这大概就是“勿拘老幼”之例。
又东汉左雄定制孝廉限年四十,然陈球“阳嘉中,举孝廉”时年二十余,见《后汉书·陈球传》。又《风俗通义·过誉》:
(蔡)伯起自乞子瓒尚弱,而弟琰幸以成人,是岁举琰。明年复举瓒。瓒十四,未可见众,常称病,遣诣生。交到十八,乃始出治剧平春长。上书:臣甫弱冠,未任宰御,乞留宿卫。尚书劾奏:增年受选,减年避剧,请免瓒官。
文中“遣诣生”疑作“遣诣诸生”,言付予太学诸生照料也。“诸”与“诣”形近而夺。其事约在桓帝延熹之时。似乎其时“成人”、“弱冠”即可得举,不必年至四十。又《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年二十,举孝廉为郎”,时约灵帝熹平三年;又同书《吕布传》注引《先贤行状》,陈登“年二十五,举孝廉”,约在灵帝末年。是限年四十之法,原已名存实亡;那么魏文帝之所废,似乎只是一纸空文。
二、“贡士以经学为先”
魏明帝太和二年,又出现了一个有关察举的重要诏令。《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二年六月诏:
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自顷儒官或非其人,将何以宣明圣道?其高选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申敕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
对于此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贡士以经学为先”之制。前述魏文帝黄初三年诏,有“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之语,所取乃东汉顺帝左雄奏定之“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两科取人之法。左雄此法,后由黄琼奏增“孝悌”及“能从政”二科而合成四科;至黄初三年诏,复以儒生、文吏两科为称了。这是汉代选官以儒生、文吏两大群体为主要对象的鲜明反映。但到了东汉后期,儒生、文吏这两个群体大致趋于融合;经过名士运动,知识群体的强大社会影响更造成了“以名取人”的现实。单纯的文法之吏,地位已相当低落,他们在选官中,事实上已不占重要地位了。
据《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应劭《汉官仪》:“孝廉,古之贡士,耆儒甲科之谓也。”可见在汉代后期人之观念之中,孝廉与经术考试是密切相关的。事实上,我们也几乎找不到此期文吏举孝廉试笺奏之实例。所以,虽然黄初三年诏承袭旧例以儒生、文吏并称,但实际上试经之儒生恐怕要占绝大多数;“吏达文法”到亦试用之语,可能只是虚应故事。至魏明帝“贡士以经学为先”之诏,则已明明不及文吏了。汉代儒生、文吏两大群体的融合,至此终于在王朝制度上得到了反映,儒生士大夫成了察举的主要对象。
黄初年间,关于孝廉察举曾经有过一场重要辩论。《三国志·魏书·华歆传》记其时华歆为司徒:
三府议:“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歆以为“丧乱以来,六籍堕废,当务存立,以崇王道。夫制法者所以经盛衰,今听孝廉不以经试,恐学业遂从此而废。若有秀异,可特征用,患于无其人,何患不得哉!”帝从其言。
又《北堂书钞》卷七九:
王郎论考试孝廉云:臣闻“试可乃已”,谓试之以事,非谓试之以诵而已。
查《三国志·魏书·王朗传》,王朗于文帝一朝为司空,此议又明为“考试孝廉”而发,当即“三府议”之内容。黄初三年察举诏以儒生、文吏分科,而“三府议”却只就“试经”立论,亦可印证以文法举孝廉者必定为数极少。
这次“三府议”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对察举制度的发展方向作出决定。在前面几章的叙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汉代孝廉察举到了东汉顺帝阳嘉新制出现之时,已经形成了三种发展因素并存的情况。这三种因素就是,注重道德人格的“以德取人”因素,它依据于举主的了解和舆论的评价;注重吏能功次的“以能取人”因素,它依据于“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之法;注重知识检验的“以文取人”因素,它依据于孝廉的经术笺奏之试。而我们看到,曹魏初年的“三府议”中,恰恰出现了与之相应的三种意见。
“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的意见,所依本的是“以德取人”的原则,希望取消试经而复孝廉设科之本意。在东汉实行阳嘉制后,张衡等人已有这种意见。王朗则主张“试之以事”,反对“试之以诵”,并引《尚书》以助其说。“试可乃已”语出《尧典》:“岳曰:异哉,试可乃已。帝曰:往,钦哉。”伪传:“未明其所能,而据众言可试,故遂用之”;孔颖达疏:“惟鲧一人试之可也,试若无功,乃黜退之”。可知王朗是主张以职事试功能的,其所依本的是“以能取人”原则,反对经术记诵之考试。至于华歆所欲维护的,当然是“以文取人”的试经之法了。
对于德行、功能与经术,大约没有人认为应该独取其一而弃置其余,所争的只是选官时应偏重哪一标准或环节。但这就已经是举足轻重的了,因为这就意味着汉代察举经发展而制度化了的上述三种因素与倾向,至此已经到了一个要决定何去何从的三岔路口。华歆时为司徒,他以为孝廉应以试经为主,“以崇王道”;如有“秀异”,可另行采取“特征”的办法。由于华歆之争,孝廉试经之制得以保存下来并继续发展下去。至明帝太和二年之诏,明确了“贡士以经学为先”,孝廉试经制度遂再次得到肯定;儒生、文吏也正式归于儒生一科。这说明,在察举制的发展之中,“以文取人”的发展方向开始占据优势了。这在察举制的发展线索之中,无疑是又一个关键性的事件。
《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应璩诗:
京师何缤纷,车马相奔起。
借问乃尔为,将欲要其仕。
孝廉经义通,谁能应此举?
莫言有所为(下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