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秦汉之际之儒家(1 / 2)

中国哲学史 冯友兰 11996 字 2024-02-18

《韩非子·显学篇》曰:

自孔子之死也,有子张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颜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孙氏之儒、有乐正氏之儒。(《韩非子》卷十九,《四部丛刊》本,页七)

此战国末年儒家中之派别也。战国末及汉初一般儒者之著作,大小戴《礼记》为其总集。《孝经》相传为孔子所作,然《论语》中并未言及。至《吕氏春秋》始称引之,(见《察微篇》)当亦战国末年儒者所作。兹均于本章论之。

一 【关于礼之普通理论】

本书上文谓孔子言“直”又言“礼”;言直则注重个人性情之自由,言礼则注重社会规范对于个人之制裁。(第四章第五节)但孔子虽注重礼,而尚未有普通理论,以说明礼之性质,及其对于人生之关系。儒家以述为作,孔子之言礼,盖述之成分较大,而作之成分较少也。

战国末汉初之儒者,对于礼始有普通的理论,以说明其性质,及其对于人生之关系。荀子对于礼之普通理论,上文已略言之。《檀弓》曰:

曾子谓子思曰:“伋,吾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礼记》卷二,《四部丛刊》本,页八)

又曰:

子夏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也。”子张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礼记》卷二页十二)

《礼运》曰: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礼记》卷七页七)

《仲尼燕居》曰:

仲尼燕居,子张、子贡、言游侍。……子曰:“师尔过,而商也不及。子产犹众人之母也能食之不能教也。”子贡越席而对曰:“敢问将何以为此中者也?”子曰:“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礼记》卷十五页六)

《坊记》曰:

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礼记》卷十五页十二)

礼之用有二方面,一方面为“节”“人之情”,一方面为“文”“人之情”。兹先就其“节”“人之情”一方面言之。盖人之情欲之流露,须合乎适当之节度分限。合乎节度分限者,即是合乎中。中即人之情欲之流露之一恰好之点,过此即与人或与己之别方面有冲突。礼即所以使人得中之标准的外部规范也。孔子注重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但同时又谓须“以礼节之”。其意似即如此,不过孔子尚未明白说出耳。孟子谓:“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离娄上》,《孟子》卷七,《四部丛刊》本,页十六)孟子亦以“节文”为礼之功用。不过孟子以为“辞让之心”,人皆生而有之。“节文斯二者”之礼,不过此“辞让之心”之具体的表现。故孟子对于关于礼之理论,亦未多言及。荀子以为人之性恶,人皆有欲,若无节制,则人与人必互相冲突而乱。故“先王制礼义以分之”。(《礼论篇》,《荀子》卷十三,《四部丛刊》本,页一)不过荀子所说,多以为礼乃所以防人与人之冲突。至于礼亦所以调和一己自身间诸情欲之冲突,则未言及。若《檀弓》所说,则礼亦所以调和一己自身之诸情欲,如所说思亲之情,及饮食求乐之欲,以使之皆遵一标准的规范而不自相冲突也。荀子对于关于礼之理论,言之已详。上所引《礼记》诸篇,更有论述。盖儒家对于礼之普通理论,至此始完成也。

《礼记》诸篇中,又有以礼为规定社会上诸种差别者,《曲礼》曰: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卷一页二)

《哀公问》曰:

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昏姻疏数之交也。(《礼记》卷十五页三)

礼所以规定社会上诸种差别。此诸种差别所以需要,亦因必如此方能使人与人不相冲突也。

吾人既知礼之原理,则知具体的礼,可以因时宜而变动,非一成不变者。《礼运》曰:

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礼记》卷七页九)

《礼器》曰:

礼,时为大。……尧授舜、舜授禹、汤放桀、武王伐纣,时也。(《礼记》卷七页十二)

《乐礼》曰:

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礼记》卷十一页九)

《郊特牲》曰: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礼记》卷八页九)

礼之“义”即礼之普通原理。知“其义”,则可“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可以制礼矣。礼之“义”不变,至于“其数”,即具体的礼,则非不变者也。

礼与法之比较,《大戴礼记·礼察篇》言及之曰:

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正,坚如金石,行此之信,顺如四时,处此之功,无私如天地尔。岂顾不用哉?然如曰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之谓也。……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倍;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之善者异。或导之以德教,或欧之以法令。导之以德教者,德教行而民康乐。欧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哀戚。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大戴礼记》卷二,《四部丛刊》本,页一至二)

此文取自贾谊《论时政疏》。礼固不必皆“禁于将然之前”,法亦不必皆“禁于已然之后”。不过礼所规定,多为积极的。法所规定,多为消极的。又法有国家之赏罚为后盾,而礼则不必有也。

二 【关于乐之普通理论】

孔子甚重乐,但关于乐之普通理论,如乐之起源及其对于人生之关系,孔子亦未言及。荀子《乐论篇》及《礼记·乐记》,对此始有详细之讨论。荀子《乐论篇》云: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息,(原作<img src="/uploads/allimg/200602/1-2006021U24J27.jpg"/>,依郝懿行校改)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荀子》卷十四页一)

《乐记》云: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礼记》卷十一页五至六)

由此而言,则乐之功用,乃所以节人之情,使其发而合乎“道”,即发而得中也。礼节人之欲,乐节人之情。盖礼乐之目的,皆在于使人有节而得中。《乐记》云:

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佚作乱之事。……此大乱之道也。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礼记》卷十一页七至八)

至于礼乐之功效,则《乐记》云:

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大乐必易;大礼必简。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礼记》卷十一页八)

儒家主以礼乐治天下,至于政刑,不过所以推行礼乐而已。《乐记》并以礼乐为有形上学的根据。《乐记》云:

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春作夏长,仁也。秋敛冬藏,义也。仁近于乐;义近于礼。……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小大殊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则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则礼者,天地之别也。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化不时则不生,男女无辨则乱升,天地之情也。及夫礼乐之极乎天而蟠乎地,行乎阴阳而通乎鬼神,穷高极远而测深厚。乐著大始,而礼居成物。著不息者,天也。著不动者,地也。一动一静者,天地之间也。故圣人曰礼乐云。(《礼记》卷十一页九至十)

由此而言,则宇宙本来即有天然之秩序,即是一大调和,而礼乐则此秩序调和之具体的例证也。

三 【关于丧礼之理论】

上文谓荀子一方面谓礼所以节人之欲,一方面谓礼所以饰人之情。(第十二章第七节)又谓礼之用有二方面:一方面为“节”“人之情”,一方面为“文”“人之情”。其“文”“人之情”之功用,依《荀子·礼记》所说,在丧祭礼中最可见,兹述之。

吾人之心,有情感及理智二方面。如吾人之所亲者死,自吾人理智之观点观之,则死者不可复生,而灵魂继续存在之说,又不可证明,渺茫难信。不过吾人之感情又极望死者之可复生,死者之灵魂继续存在。吾人于此,若惟从理智,则对于死者尽可采用《列子·杨朱篇》中所说:“焚之亦可,沈之亦可,瘗之亦可,露之亦可,衣薪而弃诸沟壑亦可。”(《列子》,《四部丛刊》本,卷七页二)若纯自理智之观点观之,则一切送死之礼节,皆是无意义;反之若专凭情感,则尽可以种种迷信为真理,而否认理智之判断。世之宗教,皆以合于人之情感之想像为真,而否认理智之判断者也。

吾人对待死者,若纯依理智,则为情感所不许;若专凭情感,则使人流于迷信,而妨碍进步。《荀子》及《礼记》中所说对待死者之道,则折衷于此二者之间,兼顾理智与情感。依其所与之理论与解释,《荀子》及《礼记》中所说之丧礼祭礼,是诗与艺术而非宗教。其对待死者之态度,是诗的,艺术的,而非宗教的。

【注】 诗对于宇宙及其间各事物,皆可随时随地,依人之情感,加以推测解释;可将合于人之情感之想像,任意加于真实之上;亦可依人情感,说自欺欺人之话。此诗与散文,艺术与科学,根本不同之处也。不过诗与艺术所代表非真实,而亦即自己承认其所代表为非真实;所以虽离开理智,专凭情感,而却仍与理智不相冲突。诗与艺术是最不科学的,而却与科学并行不悖。我们在诗与艺术中,可得情感的安慰,而同时又不碍理智之发展。宗教亦是人之情感之表现,其所以与诗及艺术异者,即在其真以合于人之情感之想像为真实,因即否认理智之判断,此其所以为独断(dogma)也。

近人桑戴延纳(George Santayana)主张宗教亦宜放弃其迷信与独断而自比于诗。但依《荀子·礼记》对于其所拥护之丧礼与祭礼之解释与理论,则《荀子·礼记》早已将古时之宗教,修正为诗。古时所已有之丧祭礼,或为宗教的仪式,其中或包含不少之迷信与独断。但《荀子·礼记》以述为作,加以澄清,与之以新意义,使之由宗教而变为诗。例如古时与死者预备器具,未尝非以为死者灵魂继续存在,能用器具。但后来儒者则与所谓明器以新意义。《礼记》云: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檀弓》,《礼记》卷二页十四至十五)

又曰:

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檀弓》,《礼记》卷三页五)

专从理智之观点待死者,断其无知,则为不仁。专从情感之观点待死者,断其有知,则为不智。折衷于二者,为死者“备物而不可用”。为之“备物”者,冀其能用,所以副吾人情感之期望也。“不可用”者,吾人理智明知死者之不能用之也。《荀子·礼记》对于丧礼祭礼之理论,皆专就主观情感方面立论,盖吾人理智明知死者已矣,客观对象方面,固无可再说者也。兹再引《荀子·礼记》以见此意。《礼记》云:

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耳。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敬之斯尽其道焉耳。……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惟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耳,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斋敬之心也。……(《檀弓》,《礼记》卷三页三)

“主人自尽焉耳,岂知神之所享?”“自尽”以得情感之慰安;不计“神之所飨”,则不以情感欺理智也。

亲死三日而殓,《礼记》云:

或问曰,死三日而后殓者何也?曰,孝子亲死,悲哀志懑,故匍匐而哭之,若将复生然,安可得夺而敛之也。故曰:三日而后殓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哀矣。家室之计,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是故圣人为之断决,以三日为之礼制也。(《问丧》,《礼记》卷十八页六)

三月而葬,《礼记》云:

子思曰:“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檀弓》,《礼记》卷二页三)

荀子云:

殡久不过七十日,速不损五十日,是何也?曰:远者可以至矣。百求可以得矣。百事可以成矣。其忠至矣。其节大矣。其文备矣。然后月朝卜宅,月夕卜日,(据王引之校)然后葬也(《礼论》,《荀子》卷十三页十二)

葬毕反哭。《礼记》云:

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复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无所得之也,入门而弗见也,上堂又弗见也,入室又弗见也,亡矣、丧矣、不可复见已矣!故哭泣辟踊,尽哀而止矣。心怅焉、怆焉、惚焉、忾焉,心绝志悲而已矣。祭之宗庙,以鬼飨之,徼幸复反也。(《问丧》,《礼记》卷十八页五)

“祭之宗庙,以鬼飨之。”情感希望死者之“复反”也;曰“徼幸复反”者,不以情感欺理智也。

葬后又为亲服三年之丧。《礼记》云:

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知爱其类。今夫大鸟兽,则失丧其群匹,越月逾时焉,则必反巡过其故乡,翔回焉,鸣号焉,踯躅焉,踟蹰焉,然后乃能去之。小者至于燕雀,犹有啁噍之顷焉,然后乃能去之。故有血气之属者,莫知于人。故人于其亲也,至死不穷。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从之,则是曾禽兽之不若也,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将由夫修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是故先王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三年间》,《礼记》卷十八页十一至十二,《荀子·礼论篇》同)

以上所引,皆就主观的情感方面立论。盖丧礼之本意本只以求情感之慰安耳。

荀子总论丧礼云:

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终,终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礼义之文也。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无知也。……故死之为道也,一而不可得再复也,臣之所以致重其君,子之所以致重其亲,于是尽矣。……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事死如生,事亡如存,(据郝懿行校)终始一也。……具生器以适墓,象徙之道也。略而不尽,貌而不功。……故生器文而不功,明器<img src="/uploads/allimg/200602/1-2006021U24J27.jpg"/>而不用。……故丧礼者,无它焉,明死生之义,送以哀敬而终周藏也。……事生,饰始也。送死,饰终也;终始具而孝子之事毕,圣人之道备矣。刻死而附生谓之墨,刻生而附死谓之惑,杀生而送死谓之贼。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使死生终始,莫不称宜而好善,是礼义之法式也,儒者是矣。(《礼论篇》,《荀子》卷十三页九至二十)

衣衾棺椁,皆“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吾人理智明知死者之已死,而吾人情感仍望死者之犹生。于此际专依理智则“不仁”,专依情感则“不智”,故“大象其生以送其死”,则理智情感兼顾,仁而且智之道也。然圣人之为此制度,亦非武断。

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礼义之经也。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人情而已矣。(《问丧》,《礼记》卷十八页七)

四 【关于祭礼之理论】

以上为《荀子·礼记》对于丧礼之理论。其对于祭礼之理论,亦全就主观情感方面立言。祭礼之本意,依《荀子·礼记》之眼光视之,亦只以求情感之慰安。《礼记》云:

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礼,是故惟贤者能尽祭之义。贤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谓福也,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无所不顺谓之备,言内尽于己而外顺于道也。……是故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与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礼,安之以乐,参之以时,明荐之而已矣。不求其为,此孝子之心也。……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长,苟可荐者,莫不咸在,示尽物也。外则尽物,内则尽志,此祭之心也。(《祭统》,《礼记》卷十四页十五至十六)

“外则尽物,内则尽志”;“不求其为”。专重祭祀而不重祭祀之对象也。荀子云:

“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忠信爱敬之至矣,礼节文貌之盛矣。苟非圣人,莫之能知也。圣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为守,百姓以成俗。其在君子以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为鬼事也。……卜筮视日,斋戒脩涂,几筵馈荐告祝,如或飨之。物取而皆祭之,如或尝之。毋利举爵,主人有尊,如或觞之。宾出,主人拜送;反,易服,即位而哭,如或去之。哀夫敬夫,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状乎无形影,然而成文。(《礼论篇》,《荀子》卷十三页二十四至二十六)

因主人主观方面对死者有“志意思慕之情”,故祭之。然其所祭之对象,则“无形影”,只“如或飨之”、“如或尝之”而已。一方面郑重其事以祭祀,一方面又知其为“状乎无形影”;“然而成文”。此其所以为诗也。

《礼记》更描写祭者祭时之心理状态云:

致斋于内,散斋于外。斋之日,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志意,思其所乐,思其所嗜,斋三日乃见其所谓斋者。祭之日,入室,<img src="/uploads/allimg/200602/1-2006021U24J27.jpg"/>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惟圣人为能飨帝,孝子为能飨亲。飨者,乡也,乡之然后能飨焉。……齐齐乎其敬也,愉愉乎其忠也,勿勿诸其欲其飨之也。……洞洞乎,属属乎,如弗胜,如将失之,其孝敬之心至也与。……于是谕其志意,以其恍惚,以与神明交,庶或飨之;庶或飨之,孝子之志也。(《祭义》,《礼记》卷十四页五至七)

近人以为人之见鬼,乃由于心理作用。依《礼记》此说,则祭者正宜利用此等心理作用,“乡”死者而想像之,庶得“恍惚”而见其鬼焉。“以其恍惚,以与神明交”,而冀其“庶或飨之”,无非以使“志意思慕之情”得慰安而已。故祭祀,“君子以为人道”,而“百姓以为鬼事”也。

此等诗的态度,荀子不但于讲祭祀祖宗之祭礼时持之。即讲任何祭礼,亦持此态度。荀子云:

雩而雨,何也?曰:无佗也,犹不雩而雨也。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为文,而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天论篇》,《荀子》卷十一页二十二)

“旱而雩”,无非表示惶急之情。“卜筮然后决大事”,无非表示郑重之意。此所谓“以为文”也。若“以为神”则必为迷信所误而凶矣。

祭祀祖宗,一方面因吾人本有“志意思慕之情”,一方面因吾人须讲报恩之义。荀子曰:

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礼论篇》,《荀子》卷十三页三)

《礼记》云:

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郊特牲》,《礼记》卷八页六)

除祖宗之外,人之所以祭祀诸神祇,亦皆报本反始之义。《礼记》云:

天子大蜡八。……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之祭也,主先啬而祭司啬也,祭百种以报啬也。飨农及邮表畷,禽兽,仁之至义之尽也。古之君子,使之必报之。迎猫,为其食田鼠也。迎虎,为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祭坊与水庸,事也。曰:“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蜡之祭,仁之至,义之尽也。(同上)

又云:

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灾;此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及夫日月星辰,民之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财用也。非此族也,不在祀典。(《祭法》,《礼记》卷十四页三至四)

根于崇德报功之义,以人为祭祀之对象,孔德所谓“人之宗教”,即有此意。中国旧社会中,每行之人,皆供奉其行之神,如木匠供鲁班,酒家奉葛仙。其意即谓,各种手艺,皆有其发明者。后来以此手艺为生者,饮水思源,崇德报功,故奉原来发明者为神明,而祀之焉。至于天地星辰,鸟兽草木,亦以崇德报功之义,而崇拜之。此或起源于原始社会中之拜物教,但依儒家所与之意义,则此已为诗而非宗教矣。

有一派儒者谓所以特别提倡报本反始之义者,欲使民德之厚也。曾子曰: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学而》,《论语》卷一,《四部丛刊》本,页六)

《大戴礼记》云:

丧祭之礼,所以教仁爱也,致爱故能致丧祭,春秋祭祀之不绝,致思慕之心也。夫祭祀,致馈养之道也。死且思慕馈养,况于生而存乎?故曰:丧祭之礼明,则民孝矣。(《盛德》,《大戴礼记》卷八页六)

对于死者,对于无知者,尚崇其德而报其功,况对于生者,对于有知者乎?社会之中,人人皆互相报答,而不互相争斗,则社会太平矣,然此等功利主义,多数儒家者流不持之。

此外则公共祭祀之举行,亦与人民以一种休息游戏之机会。故《礼记·郊特牲》论蜡祭云:

黄衣黄冠而祭,息田夫也。……既蜡而收,民息已。故既蜡,君子不兴功。(《礼记》卷八页六至七)

《礼记》又云:

子贡观于蜡,孔子曰:“赐也乐乎?”对曰:“一国之人皆若狂,赐未知其乐也。”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杂记》,《礼记》卷十二页十七)

从此观点看祭祀,则祭祀更为艺术而非宗教矣。

五 【关于婚礼之理论】

以上为《荀子·礼记》中对于丧祭礼之诸理论。此外另有一端,《礼记》中虽未明言,而实可为其所理论化之丧礼祭礼应有之涵义,兹申言之。

依上所引,则儒者,至少一部分的儒者,对于人死之意见,不以为人死后尚有灵魂继续存在。然灵魂不死之说,虽为理智所不能承认,而人死之可不即等于完全断灭,则为事实。盖人所生之子孙,即其身体一部之继续存在生活者;故人若有后,即为不死。凡生物皆如此,更无须特别证明。再则某人之于某时曾经生于某地,乃宇宙间之一固定的事实,无论如何,不能磨灭;盖已有之事,无论何人,不能使之再为无有。就此方面说,孔子时代之平常人,与孔子同为不可磨灭,其差异只在受人知与不受人知。亦犹现在之人,同样生存,而因其受知之范围之小大,而有小大人物之分。然即绝不受人知之人物,吾人亦不能谓其不存在。盖受人之知与否,与其人之存在与否,固无关系也。就此方面说,则凡人皆不死。不过此等不死,与生物学的不死,性质不同,可名为理想的不死,或不朽。

不过不受人知之不朽,普通认为无价值。故不朽二字,普通专以谓曾经存在之受人知之大人物。所谓人有三不朽: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人能有所立,则即能为人所知,为人所记忆,而不死或不朽。然若惟立德立功立言之人,方能为人所记忆,则世之能得此受人知之不朽者必甚寡。大多数之人,皆平庸无特异之处,不能使社会知而记忆之。可知而记忆之者,惟其家族与子孙。特别注重祭祀祖先,则人人皆得在其子孙之记忆中,得受人知之不朽。此儒家所理论化之丧礼祭礼所应有之涵义也。

后来儒者对于不死问题之注意,可于其对于婚礼之理论见之。儒者对于婚姻之意见,完全注意于其生物学的功用。《礼记》云: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昏义》,《礼记》卷二十页二)

又曰:

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君何谓已重焉?(《哀公问》,《礼记》卷十五页四)

又曰:

舅姑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授之室也。……昏礼不贺,人之序也。(《郊特牲》,《礼记》卷八页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