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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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芦课</td>

<td >25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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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四司料价</td>

<td >50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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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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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马差</td>

<td >40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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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光禄寺厨料</td>

<td >36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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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小计</td>

<td >1687000</td>

<td >总计</td>

<td >378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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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田赋、役和盐课收入各项未包括在内。

按照人口的实际税收负担,这样的数字很可能估计较低。由于重复征收、私派、以及在正式解运和审核之前征收者对税收资金的先期支出,这些都会造成上报的收入数字和实际征收之间有一定差异。另一方面,按照国家的实际收入,这个数字可能被过高估计,特别是源于工商业的收入。众所周知,钞关税征收有时达不到定额,矿银经常中断。对于地产交易中的房地契税,只是在接近16世纪的几年中,户部曾力图加强管理。这一表格也非统计意义上的一致,因为包括一般的估计和记录下来的数据,包括各省存留与起运中央政府的各项收入。然而,“总计”代表着收入的最高估计,那是政府希望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的收入。

<h4>杂色税收的评价</h4>

当税目增多时,税收水平必定提高,但这种一般的看法却不适用于明朝的杂色收入的征收。尽管税目非常多,但是税收总额却比较小。在最理想情况下,所能征收到的最大数额也不过是3780000两白银,这相对于帝国的需要而言,则十分可怜。举例来说,1570年至1590年间,募兵每人年饷银18两〔214〕。来自于杂色的收入,即使全额征收,也仅够支付210000名募兵的基本粮饷,这还不包括他们的服装、装备以及军镇的运作费用。相对于如此广泛的征收范围,可以认为其征收水平实际上低的可怜。

税收的增加,其本身并不是“落后”的标志。明朝财政管理最落后之处在于其缺乏组织和重点。杂色税收征收的历史显示出其税收制度一贯的、长期的弱点。最初的失误是对工业和商业采用了统一的税收原则。向所有工业生产和商业物资都适用同样的税率,没有例外。征收商业税时,管理者根本不去考虑商人的资本投资、利润率以及他们的潜力、经营的范围和贸易路线〔215〕。在政府矿业管理中,也是同样的做法,那里矿工被希望如生产食盐的灶户一样完成他们个人的生产定额。定额制度导致了所有各项收入的下降。由于不能从中获取足够的收入,从15世纪开始政府力图从其本身的管理运作中取得收入,诸如卖官鬻爵等。这只是权宜之计,但后果却是十分恶劣。各种税收优免起因于开纳事例,随后僧道度牒的征收也导致了财政管理的恶化。对士兵粮饷的克扣降低了军队的战斗力,也成为16世纪晚期军事预算膨胀的部分原因。赃罚银的征收鼓励了腐败,降低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能力。这里所列出的过错都是16世纪开始新出现的,特别是役和各种土贡的折银,导致了财力进一步的崩溃。

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寻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应该指出,杂色岁入的3780000两白银如果按照16世纪晚期15000万人口来平摊〔216〕,则平均每人只有17文铜钱。当然,考虑到明朝官场通行做法,也不能认为充足的税收收入就自动保证诚实的管理,但是税收不足的确使问题更加恶化。

尽管某些领域的税收的确过重,但在其他领域却并非如此。1607年河南巡抚针对“市井卖浆者”被课以重税,而典铺却被课以轻税的事实提出了反对意见〔217〕。许多事例显示出税收潜力要么被浪费,要么被忽视了。总而言之,征收较高的税收非明朝管理体制能力所及,以此来指责管理者实际上是过分信任了管理者的能力。

依照通行的财政办法,税收总额的大部分应由各省政府和其他服务机构存留。这是很必要的,因为对于户部而言,先将所有收入征纳,然后再将其中一部分返回其起运地是很不切实际的。但是如果将帝国政府直接控制大量收入看成是其推行财政政策能力的标志,那么在16世纪晚期它根本无力这样去做。表19显示了太仓库实际的杂色收入。

表19 1570—1590年左右太仓库杂色岁入估计(单位: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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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项目</td>

<td >最高</td>

<td >最低</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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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钞关税</td>

<td >340000</td>

<td >16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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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房地契税</td>

<td >100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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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td >渔课</td>

<td >11000</td>

<td >110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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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td >户口食盐钞</td>

<td >80000</td>

<td >45000</td>

</tr>

<tr>

<td >赃罚银</td>

<td >170000</td>

<td >128000</td>

</tr>

<tr>

<td >香税</td>

<td >20000</td>

<td >20000</td>

</tr>

<tr>

<td >轻赍银</td>

<td >119000</td>

<td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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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四川茶课</td>

<td >854000</td>

<td >364000</td>

</tr>

<tr>

<td >总计</td>

<td >854000</td>

<td >364000</td>

</tr>

</table>

其他各部的账目与此相类似。1569年,工科给事中审核工部节慎库账目,奏报每岁收银七八十万两〔218〕。这个数字列在表18中,包括匠银、部分渔课、部分赃罚银、一些矿银以及四司料价。仅仅最后一项就为500000两白银〔219〕。马差是兵部惟一的重要杂色收入,实际上是田赋的变化形式,数量在370000两到430000两之间波动。所有其他项目则忽略不计。

<h6>注 释</h6>

〔1〕关于船料钞关的起源见《太宗实录》页2365,《宪宗实录》页1325。

〔2〕《天下郡国利病书》21/53—54。

〔3〕《世宗实录》页2494;参见《明史》81/854。

〔4〕《穆宗实录》页0862。另一资料暗示合并工作开始于1529年,见《西园见闻录》40/1—2。

〔5〕《天下郡国利病书》21/51—53。

〔6〕崇文门的征收参见《大明会典》35/48。

〔7〕九江关的一位通判曾经挪用了数万两白银,可参见《西园闻见录》40/6。另一个滥用职权的例证参见祁彪佳《日记》卷5,日期为1643年阴历九月初二日。

〔8〕他们的印象是“清朝官员武断但诚实”,Lach,Asia in the Making of Europe, I, p, 754.相似的观察参见Hucker,Traditional Chinese State, p.82n.

〔9〕定额最早确立于1377年。参见《太祖实录》页1848。

〔10〕《临清直隶州志》9/2。

〔11〕《天下郡国利病书》11/44。

〔12〕《天下郡国利病书》21/51。

〔13〕《神宗实录》页2529。

〔14〕同上,页2589;孙承泽《梦余录》35/39—40。

〔15〕《天下郡国利病书》22/16。

〔16〕《西园闻见录》92/24。

〔17〕《临清直隶州志》卷9;杜琳《淮安三关统志》卷2;伊龄阿《淮关统志》7/1—29。

〔18〕《续文献通考》页2933。

〔19〕同上,页2938。

〔20〕杜琳《淮安三关统志》8/9。

〔21〕《天下郡国利病书》21/52-53、55-56;《西园见闻录》40/1。

〔22〕这个表以孙承泽《梦余录》35/42和《续文献通考》页2937中的数字为统计基础。

吴兆梓《中国税制史》页175—176中列出了1625年崇文门的征收定额为48900两。佐久间重男所作的表格显示出更多变化,参见佐久间重男《商税と财政》页61。

〔23〕《天下郡国利病书》21/53—56。

〔24〕《神宗实录》页7072。

〔25〕《大明会典》35/7;朱国祯《涌幢小品》2/40。分配的事例参见《世宗实录》页1413;《神宗实录》页2579、4530。

〔26〕孙承泽《梦余录》35/9—10。

〔27〕吴兆梓《税制史》页169。

〔28〕《穆宗神录》页0555。

〔29〕《西园闻见录》40/1。

〔30〕《汾州府志》5/12。

〔31〕《金华府志》8/20。

〔32〕《徽州府志》7/64,8/14—16。

〔33〕《穆宗实录》页0441,《神宗实录》页0764—0765。

〔34〕《世宗实录》页5991、6474;《西园见闻录》40/3—4。

〔35〕《皇明经世文编》358/28—29。

〔36〕《宪宗实录》页1827,《世宗实录》页1038。

〔37〕《神宗实录》页1197。

〔38〕《大明会典》35/32—37。

〔39〕《太祖实录》页1116;《太宗实录》页0447—0448。

〔40〕陈文石《海禁政策》页59—60。

〔41〕《孝宗实录》页1367—1368;《宪宗实录》页4590。

〔42〕陈文石《海禁政策》页107;《天下郡国利病书》33/60。

〔43〕《武宗实录》页1496、2911—2912;陈文石《海禁政策》页107—108;梁方仲《国际贸易》页292—293;《皇明经世文编》357/7—10。

〔44〕梁方仲《国际贸易》页292;陈文石《海禁政策》页109。

〔45〕对于争端期间的情况所知甚少,参见Lach, Asia in the making, I p.737, 788.

〔46〕《天下郡国利病书》29/105。

〔47〕《世宗实录》页2509;《天下郡国利病书》33/58—60。

〔48〕《皇明经世文编》357/7—10;梁方仲《国际贸易》页298、305。

〔49〕周玄暐《泾林续纪》页48。

〔50〕梁方仲《国际贸易》页305,他引自1601年版的《广东通志》。

〔51〕H.B.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I, p.9.

〔52〕张燮《东西洋考》7/95—98。梁方仲在《国际贸易》页292—293中已经将税率列表。

〔53〕1589年福建巡抚指出货植一两,税银二分。参见《神宗实录》页3939。

〔54〕1597年港口部分开放。参见《神宗实录》页5899;《天下郡国利病书》26/33—34,99-104;也可参见《神宗实录》页4864—4865。

〔55〕片山诚一郎《月港廿四の反乱》页389—419;周玄暐《泾林续纪》47。

〔56〕沈榜《宛署杂记》页92—93。

〔57〕同上,页83—91;《神宗实录》页2355。

〔58〕沈榜《宛署杂记》页91。

〔59〕《天下郡国利病书》14/43。

〔60〕《天下郡国利病书》7/40。

〔61〕《神宗实录》页6960。

〔62〕《明史》81/835。

〔63〕《大明会典》204/1—8。

〔64〕《宪宗实录》页1724;孙承泽《梦余录》46/54。

〔65〕《大明会典》204/1。

〔66〕《大明会典》204/7。

〔67〕《天下郡国利病书》11/43;席书、朱家相《漕船志》4/10。

〔68〕周之龙《漕河一覕》卷8;朱国祯《涌幢小品》4/79。

〔69〕项梦原《冬官记事》页6—7、14。

〔70〕《明史》189/2213;《西园闻见录》92/24。

〔71〕《明史》206/2397。

〔72〕《明史》224/2591。

〔73〕《天下郡国利病书》11/43—44。

〔74〕伊龄阿《淮关统志》5/7。

〔75〕项梦原《冬官记事》页4。

〔76〕周之龙《漕河一覕》卷7。

〔77〕陈子壮《轻赍银》3/42。

〔78〕《宪宗实录》页4319。

〔79〕《世宗实录》页1232。后者数字引自人民大学《社会经济》页94。

〔80〕周之龙《漕河一覕》8/13—14。

〔81〕青州(本文中指沙市)在1587年的榷课额仅为14000两白银,参见《神宗实录》页3544。

〔82〕《太祖实录》页3518;《大明会典》194/16。

〔83〕《大明会典》194/19-21;孙承泽《梦余录》46/59—60。

〔84〕《大明会典》194/18;何士晋《厂库须知》6/91、7B/1—8《这部著作中有两个七卷,这里指第二个)。

〔85〕《天下郡国利病书》28/8。

〔86〕同上,26/73、104。

〔87〕宋应星《天工开物》231;Sun, &#39;Mining Industries&#39;, p.840.

〔88〕何士晋《厂库须知》7/3—4。

〔89〕倪元璐《全集》“奏疏”10/11-12;倪会鼎《年谱》4/17。

〔90〕“闸办”一词出现在《太宗实录》页2266、《仁宗实录》页0017、《英宗实录》页5372。

〔91〕宋应星《天工开物》229。

〔92〕《明史》10/82—83;《天下郡国利病书》23/52—53。

〔93〕《天下郡国利病书》23/54。

〔94〕刘瑾的财政改革值得进一步研究。甚至《实录》中零散且带有偏见的记述也暗示其在表象之后的深远的目的;参见《武宗实录》页0864、1318、1439、1440、1456、1482。

〔95〕同上,页0815、0847。

〔96〕《世宗实录》页0072;《大明会典》37/33。

〔97〕《世宗实录》页7867。

〔98〕《明史》18/130。

〔99〕《大明会典》37/25。

〔100〕《天下郡国利病书》15/138—140。

〔101〕《世宗实录》页6180。

〔102〕同上,页7692。

〔103〕这些记录参见《神宗实录》页6645、6663、6700、6718、6731、6732、6751、6782、6839、6863、6864。而且在1596、1598两年中,包括山东、河南、山西、浙江和北直隶五省据称解送白银达106000两,参见《神宗实录》页6059—6060。

〔104〕《天下郡国利病书》32/46。

〔105〕《神宗实录》页4177。

〔106〕《明史》75/804。

〔107〕《大明会典》31/1-26中列出这些河泊所。

〔108〕《大诰》1/55。

〔109〕《永州府志》9/1;《天下郡国利病书》25/50。

〔110〕《大明会典》200/26—38。

〔111〕《神宗实录》页1810。

〔112〕1465年、1485年、1512年、1536年、1561年、1564年的出售情况分别见《宪宗实录》页0436、0552、4521,《武宗实录》页1883;《世宗实录》页3993、8512、8667。

购买的最常见形式是通过给予生员身份,仅这个头衔就几乎可以与文职的“候补”平起平坐。甚至他既未进入学校,也未进入官场,生员可以从政府得到冠带并被允许穿戴,并享受一些低级官员的特权。一些购买者实际上没有进入官学,还有一些人仅仅利用这项头衔而被任命为地方官员,这通常是在边境省份。参见顾炎武《日知录集释》6/59—60;《大明会典》5/11—16,220/21;《宪宗实录》页1023;Ping-ti Ho(何炳棣),The Ladder of Success, p.33, 46.

〔113〕这是从归有光的几篇祭文得到的印象。见归有光《全集》18/241—242。

〔114〕徐贞明《潞水客谈》页7。

〔115〕项梦原《冬官记事》页5。

〔116〕《武宗实录》页1005。

〔117〕《世宗实录》页8887。

〔118〕张居正《书牍》3/15。

〔119〕《熹宗实录》页2316;刘宗周《刘子全书》415/5。

〔120〕《宪宗实录》页2064。

〔121〕《宪宗实录》页4550;孙承泽《梦余录》39/86。也参见《宪宗实录》页2301、2310。

〔122〕同上,页4406。

〔123〕同上,页3658。

〔124〕孙承泽《梦余录》35/31;《皇明经世文编》325/18。

〔125〕《武宗实录》页0937。

〔126〕《神宗实录》页1818、2896—2897。

〔127〕《武宗实录》页1241。

〔128〕《神宗实录》页0307。

〔129〕《武宗实录》页1241。

〔130〕这个数目出于《大明会典》26/1-59中未编辑的数据。

〔131〕孙承泽《梦余录》35/9。

〔132〕见《明史》308/3488;《世宗实录》页8848,《神宗实录》2757—2758。

〔133〕《大明会典》176/14。

〔134〕见《大明会典》176/9—14、15—18所录的“在京纳赎诸例图”和“收赎钞图”。

〔135〕《大明会典》179/19—24。

〔136〕《世宗实录》页5799;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页124—127。

〔137〕海瑞《海瑞集》页49。

〔138〕《神宗实录》页4904—4905;Lien-sheng Yang(杨联陞),&#39;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39;, p.20.

〔139〕《大明会典》30/23。

〔140〕《大明会典》179/18。

〔141〕孙承泽《梦余录》35/10。

〔142〕何良俊《四友斋》3/161。

〔143〕《神宗实录》页2127—2128。

〔144〕海瑞《海瑞集》页259、276;何良俊《四友斋》1/3。

〔145〕《明史》81/851;《大明会典》31/14;《神宗实录》页1129—1131、1132、2944;《皇明经世文编》325/22—23;孙承泽《梦余录》38/1—16;项梦原《冬官纪事》35;彭信威《货币史》页444—446。

〔146〕《大明会典》31/14;《神宗实录》页1129—1131、2944。《实录》中所记每两白银兑换铜钱1000文的比率似乎是不可能的。彭信威认为铸造过两文铜钱,实际上比率是500:1;见该书页444—446。

〔147〕项梦原《冬官记事》页3。

〔148〕《淮安府志》(1627)12/24。

〔149〕孙承泽《梦余录》38/8。

〔150〕《西园见闻录》92/20。

〔151〕《大明会典》152/18。对于细节可参见谷光隆《明代の桩朋银について》页165—196。

〔152〕《宪宗实录》页3046;《大明会典》152/23。

〔153〕《宪宗实录》页1282—1283。

〔154〕《武宗实录》页0470—0471。

〔155〕《世宗实录》页2337;杨时乔《马政记》8/3。

〔156〕王毓铨《明代的军屯》页8—9。

〔157〕《穆宗实录》页0716—0717。

〔158〕《神宗实录》页5241。

〔159〕《西园闻见录》40/9;《皇明经世文编》406/1—5。

〔160〕《明史》82/866;孙承泽《梦余录》35/10;《皇明经世文编》406/5;《武宗实录》2733。

〔161〕1578年的额度是445257两,1579年是450900两。见《大明会典》27/28;《神宗实录》页1871。

〔162〕《大明会典》27/27—29。

〔163〕孙承泽《梦余录》37/15。

〔164〕《世宗实录》页0627—0628。

〔165〕《神宗实录》页3491。

〔166〕《世宗实录》页7733。

〔167〕《神宗实录》页1871—1872。

〔168〕《大明会典》189/10;何士晋《厂库须知》2/22—23。

〔169〕《大明会典》206/4—5;席书、朱家相《漕船志》4/1—15、6/16、41、7/15。

〔170〕《大明会典》208/18—19;《天下郡国利病书》8/70。

〔171〕《神宗实录》页3556、3628。

〔172〕《世宗实录》页3893;《神宗实录》页5383;孙承泽《梦余录》35/43。1609年的收入大约是1500000两,见何士晋《厂库须知》2/21。

〔173〕《神宗实录》页3652、5916。页5916中记载了1597年的收入大约是400000两。

〔174〕孙承泽《梦余录》53/8—9,根据朱国桢的记述,1614年收入为980000两,见《涌幢小品》2/41。

〔175〕《世宗实录》页4835、4957。

〔176〕《宪宗实录》页4917;也可参见《大明会典》157/1—12。

〔177〕《神宗实录》页1408、1448、1494、1558、1559、1581、1706。

〔178〕《神宗实录》页5992;也可参见页3473、5274。

〔179〕陈诗启记述了万历时期的折纳情况,见《官手工业的研究》。

〔180〕早期的征收见《英宗实录》页0060;《宪宗实录》页4393。

〔181〕厨役的数目见《宣宗实录》页0149;《孝宗实录》页0624;《大明会典》194/4。1574年光禄寺消费了160000斤食盐,这意味着厨房每天可以供应15000人,见《神宗实录》页0654。

〔182〕《世宗实录》7863—7864;《穆宗实录》页0148—0150;《神宗实录》页0593—0594、3632。

〔183〕Rossabi, &#39;Tea and Horse Trade&#39;, p.163.

〔184〕早期制度见《太祖实录》页1300—1301;《明史》80/843—844;《大明会典》37/3—5。

〔185〕《天下郡国利病书》19/17—18、35—37《该书原编19册页36记载“五司岁计一万二千余匹”。译者)。

〔186〕《大明会典》37/1;Hucker, &#39;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39;, p..46.

〔187〕《宣宗实录》页0249。

〔188〕《英宗实录》页0189;《大明会典》37/8。

〔189〕《大明会典》37/13。

〔190〕许多茶园不纳税,每年私贩的茶叶甚至达到一百万斤,见《皇明经世文编》115/1—10、12—13。

〔191〕《明史》80/845;《大明会典》37/8;《孝宗实录》页0846。

〔192〕《皇明经世文编》115/16—17。

〔193〕《明史》80/845;《天下郡国利病书》18/98。

〔194〕《大明会典》37/16;《天下郡国利病书》18/98;《皇明经世文编》386/12。

〔195〕《皇明经世文编》386/7。

〔196〕《武宗实录》页0683—0684。

〔197〕《大明会典》37/7;《皇明经世文编》115/12—13。

〔198〕《皇明经世文编》115/16—17。

〔199〕《明史》80/845;《世宗实录》页3968。

〔200〕《皇明经世文编》386/16。

〔201〕《天下郡国利病书》19/36。

〔202〕Rossabi, &#39;Tea and Horse Trade&#39;, pp.159—163.

〔203〕《神宗实录》页3773。

〔204〕俺答汗的要求见《神宗实录》页1459—1460。对于税收的减少可见《神宗实录》2943、3405。

〔205〕《神宗实录》页5207。

〔206〕《明史》80/846。

〔207〕《皇明经世文编》385/7、9—10、19—20;《天下郡国利病书》18/86。

〔208〕《神宗实录》3699、4407;杨时乔《马政记》8/4。又见侯仁之《马市考》,该文的英释文在Sun and de Francis, Chinese Social History, pp.309—332;王士琦《三云筹俎考》2/17。

〔209〕《神宗实录》页5085。

〔210〕《明史》80/846;《大明会典》383/2—3。

〔211〕《天下郡国利病书》19/104-105;《皇明经世文编》383/2—3。

〔212〕《大明会典》37/3。

〔213〕孙承泽《梦余录》35/54。

〔214〕这一饷银在16世纪是很普遍的事情。后来各条的日期分别是1585、1587、1589和1598年:王一鸮《奏议》1/18;《神宗实录》页3401、4079、5941。

〔215〕帝国最后一个户部尚书倪元璐曾在文中揭示过这种情况,见倪元璐《全集》“奏疏”6/2;倪会鼎《年谱》4/17、27。

〔216〕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23, 277.

〔217〕《神宗实录》页8200—8201。

〔218〕《穆宗实录》页0746。

〔219〕《熹宗实录》页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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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里的甘肃为北边军镇之一,不要与现在的甘肃省混淆。同样,山西镇也与现在的山西省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