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1 / 2)

本章及表15中所述的杂色税收包括了除田赋和盐课之外的全部税收收入。虽然在描述其他财政制度时,也许把诸如番舶抽分、香税、矿银、光禄寺厨料这些项目列在一起有些荒唐,但这种奇怪的分类的确反映了明朝财政管理的特点。16世纪的政府财政并没有接受当时普遍的经济趋势。财政机构过于僵化,国家的主要的税收来源并非来自于工商业,取而代之是征收管理费用,这可称之为“繁琐小额消费税(nuisance taxes)”。因为这些税源与现存的政府组织紧密相联,所以对其征税可以持久,又相对容易。当然,来自于这些税源的收入是有限的,有些甚至微不足道,但可以确信,其在国家财政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税收收入也较更现代的经济部门为多。

这些不正常的事情是历史的事实,它使得财政史研究者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尽管可以除去一些不重要的项目,并对余项重新分类,这种简化处理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是其负面效果可能会超过得到的好处。这将使得每项收入的性质含糊不清,与财政术语不相符合。更为突出的是,它进一步模糊了管理工作。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使历史学家承担起财政改革者的角色。

明朝财政制度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就是多为小额收入,色目太多。这些账目从来没有统一到一起,实际上一些国家税收在审核之前就已经进行分配。为了保证准确,逐条引用各项收入是必要的,即使其中一些项目仅仅是简单的描述。

这里所列出的项目并不绝对完整,这是因为缺乏统计的标准,使得某些项目可能分列在不同名目之下,但是这包括了所有值得注意的收入。其中与田赋有关的几个项目已经论及。因为这几项收入非常少,一些州县已完全停止征收,而将其合并到田赋之中(参见第三章第四节)。但这不是普遍的做法,它们从来没有作为单独项目而完全消失,本章中有必要将其列出。

<h2>第一节 工商业收入</h2>

<h4>(a)钞关税</h4>

在明代,加征于内陆商业交通水道的税收有三种。船钞向运输者征税,由船主付给,由户部征收,它基于船的宽度进行评估。商税向所有由陆路和水路运输的商品征收,由商人付给,由各省官员管理。竹木抽分仅向造船原料征税,由工部管理。起初是实物交纳,仅仅加征于竹、木,但是在王朝后期,项目不断扩大,政府造船厂的所有可以想像到的项目,包括麻绳、钉子、石灰、炭和桐油都要课税。当然,实际征收都是折成白银。

钞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429年设在大运河上征收通行税的四个船料税关〔1〕。到了16世纪,已经设立了七个钞关,分别是杭州附近的北新关、苏州附近的浒墅、扬州、淮安、临清、河西务、九江。每个钞关都由户部派出的主事管理一年。

后来,钞关开始逐渐接管码头地区商税的管理。北新关在1511年开始征收商税〔2〕。临清关也随后征收商税。但是到1530年为止,其他码头仍然只管理船钞〔3〕。到1569年,钞关已经完全接管商税,所有钞关都在户部和各省官员共同管理之下,户部官员进行评估,并把税收清单交给船主和商人,然后各省官员进行征收和解运〔4〕。因为征税对象包括船只和货物,所以各个钞关实际上具有税关的职能,这也得到正式的认可。当然,实际情况远非这样简单。

表15 1570—1590年左右杂色收入

例如北新关在接管了商税管理之后,本身实际上成为一个税收权力机关。它控制了一个由杭州周围几个县水陆收费站组成的网络。其收入包括船钞、商税、船舶登记费,即使一些船只并不经由这些收费站。他们甚至向在这些城市中的坐商征税。其监管范围扩展到批发与零售贸易。16世纪末,岁课总额为34975两白银,其中仅有6318两得自船钞〔5〕。其他钞关的情况也与此相似。

这七个钞关的总收入,再加上京师崇文门的税收收入,为了统计的原因而形成了一个单独的“体系”。由于这项收入通常都被认为来自于船钞,从而产生了所有收入都是来自钞关税的错误印象。实际上,这只是户部直接管理的一部分商业税收。

崇文门税关自然不在某个码头。在16世纪晚期,一般的做法是北运京城的货物在临清和河西务两个钞关交纳部分税收,到达京师时,在崇文门补交余额。尽管崇文门收入也包括对路过的骡车、手推车运输的货物征收的可观的小额现金收入,但将崇文门税关纳入这个体系中并不合理〔6〕。

这些钞关征收的税额通常都很低,但公布的则例并不包括管理者向商人索取的额外费用。而且其管理十分不统一。虽然腐败现象比较普遍〔7〕,但还是有一些诚实的官员,他们在某些场合的正直给欧洲观察家以非常深刻的印象〔8〕。管理不当的主要原因就是管理不协调。钞关的工作包括公布税收则例和确定每个码头的税收定额。前者意味着要将固定的税率适用于多样的商品,后者要求税关官员保证定额税收。这种不协调源于帝国早期的政策〔9〕。

因为没有税收则例得以保存下来,我们只能从一些资料零散的条目中得到一点官方税率的信息。一部清朝的地方志提及明朝临清钞关公布的税收项目写满105张双面纸,有1900条之多〔10〕。税率也很合理。在17世纪早期的淮安钞关,将运输船只分成两等,以便征收船料,但这些资料中并没有清楚地说明定义等级,只是规定一个等级收银0.058两,另一个等级收银0.029两〔11〕。在另外的事例中,船的宽度是5尺,暗示着载重量不会超过15吨,税额很低。然而似乎每通过一个钞关时,通行费重复征收,未载货的船只也不能免除。在16世纪晚期的北新关,钞关税实际上成为商税的一部分,税率徘徊于0.2%至3%之间。草席和锡箔的税率最低,黄铜的税率最高〔12〕。

在商人看来,最不利之处就是远距离运输的货物要重复纳税。官员们也可以在“报效”的名义下强征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的税收。1583年,一位御史指出,运往北方的货物进入运河,临清关抽税60%,到河西务抽补40%。但至京师崇文门又要全部重征一次,这里的征税官员根本就不承认其他钞关的税票〔13〕。在一些码头,货物出店进店都要纳税。这种做法逐渐成为一种习惯,后来所有运输的货物都被固定征收双重的税款,甚至未榷之货物也包括在内〔14〕。在16世纪晚期,从浙江运到北方的一船500石的白粮要在十二个不同地方缴纳关税、杂费。总额达70两白银,约为商品本身价值的20%。虽然白粮主要是用来满足皇帝的需要,但税费也要交纳〔15〕。

直到16世纪中期,钞关课额是比照以前的实际解额为基础来确定的,未必以最高额为标准,但应该被认为是最合理的。正常情况下,征收者完成额度是没有困难的。虽然理论上,官员如果超额完成征收任务就有被提升的机会。实际上并非如此。在道德被认为比效率更为重要的时代,过早打破税收记录的官员更可能被批评为自私自利,滥用权力,还会给继任者产生不必要的困难。有明一代,没有哪位官员因为试图增加税收而受公众尊敬。从当时的资料来看,绝大多数被分派到钞关的官员仅仅满足于完成定额。实际上,户部尚书周经(1496—1500年在任)在考核官员时对于那些课额多者给予下考〔16〕。

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前期,国家支出急速上升,钞关的课额也相应增加,课额的评定也是非常主观、武断,这导致了混乱,加剧了不法行为,征收也出现了亏空。

钞关的效率低下并不让人感到惊讶。钞关的运作很不协调,从来也没有任命一位主管有系统地组织工作。官员没有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兴趣。部里的官员仅作为份内之事完成责任,而省级官员却把征收工作看作是本地区的财政负担。普遍的反商业思想阻碍了官僚提高商人的利益,拓展他们商业活动的空间。无论是对日常必需品还是奢侈品,没有人试图使得货物在内陆水运网中更加方便地流通。对于大宗货物和零担货物运输的税收没有进行区分,这仅仅是因为商税的概念还未抛弃。当时有关钞关的资料也反映出了同样的态度。在他们关于运输的描述中,重点一直是短途运输的农业产品,例如阉猪、草垫、豆饼、蔬菜和储运的水果等,很少关注丝绸和瓷器之类商品〔17〕。1526年,皇帝不得不发布诏令禁止钞关向船上储运的柴米课税〔18〕。1693年户部尚书倪元璐上报说崇文门税关公布的则例中包括多达3000项属于不同商人税目,“每失报一纱一裙,通罚全单而又倍之”。他又说“见南中关署有书刊碑,漏货一件,通没一船货物之半入官”〔19〕。

钞关的工作人员很多。按照清代一条记录,晚明的淮安关,专职人员有12名官员和14名吏胥,加上11名佐贰及其吏员,还有212名书办〔20〕。这个机构的规模几乎等同于户部。但是从职责的分配上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员的工作只是逐条计算、登录各项船料。同所有明朝机构一样,钞关供给也从地方征用。北新关的记录表明,许多书办不给工食,钞关也要求里甲提供不给工食的隶卒,也要委任乡村代理人员对其辖区内1200艘船和3500名坐商按季度收税〔21〕。总之,钞关的工作由于农村经济的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不适合执行更加复杂的财政任务。

表16 1599—1625年8个钞关的税额(单位:两)

<table >

<tr>

<td >钞关</td>

<td >1599年</td>

<td >1621年</td>

<td >1625年</td>

</tr>

<tr>

<td >北新关</td>

<td >40000</td>

<td >60000</td>

<td >80000</td>

</tr>

<tr>

<td >浒墅</td>

<td >45000</td>

<td >67500</td>

<td >87500</td>

</tr>

<tr>

<td >扬州</td>

<td >13000</td>

<td >15600</td>

<td >25600</td>

</tr>

<tr>

<td >淮安</td>

<td >22000</td>

<td >29600</td>

<td >45600</td>

</tr>

<tr>

<td >临清</td>

<td >83800</td>

<td >63800</td>

<td >63800</td>

</tr>

<tr>

<td >河西务</td>

<td >46000</td>

<td >32000</td>

<td >32000</td>

</tr>

<tr>

<td >崇文门</td>

<td >68929</td>

<td >68929</td>

<td >88929</td>

</tr>

<tr>

<td >九江</td>

<td >25000</td>

<td >37500</td>

<td >57500</td>

</tr>

<tr>

<td >总计</td>

<td >343729</td>

<td >374929</td>

<td >480929</td>

</tr>

</table>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的钞关课额列于表16中〔22〕。从中我们看不到关于运输大宗货物的信息。

16世纪晚期钞关税额为340000两左右,这仅是一种指标。1600年北新关报告其课税超过了42000两,到1611年其定额增加到了49700两〔23〕。有些时候征收又低于指标。赵世卿(1602—1610年任户部尚书)曾报告说在1597年八个钞关原额每年共征银325500两。1601年,降到266800两,大约比定额少了76900两〔24〕。

钞关的收入用于很多方面,例如供给钞关附近的军事卫所,铸造铜钱,赈灾备荒和营建宫殿。有时某个钞关要将其征收的税款用于某个特定的机构,其他的钞关则把税收分送各处。有时朝廷命令钞关征收一定数量的铜钱,然后上缴到皇城内的广惠库(参见第一章第一节)。在16世纪70年代,规定所有收入都要解送到太仓库,由户部监管,供应给北方边镇。但此后,临时权宜的解运仍然继续〔25〕。1580年太仓库的账册表明当年从钞关那里仅收银162299两,大约是定额的一半〔26〕。

<h4>(b)商税</h4>

明朝商税在许多方面是清朝厘金税的前身,其特点是税率很低、征收面广,并重复征收。然而,商税的收入过于分散且数额较小,并不能被认为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在主要商业中心城市建立钞关之后,商税的重要性更加降低。在帝国早期,有400多个税课司局,但到了17世纪早期仅存112个。其余的因无利可图而被关闭〔27〕。1568年,户部报告某个税课司巡拦每年俸粮工食费不下400余两,而其征收折钞银仅为110两〔28〕。

16世纪,仅存的税课司局也由府或县管理。我们可以从北新关早期记述中看出当时税率很低,通常在3%至1%之间。征收面极广,甚至小商贩和农民运输成袋的商品去城镇集市出售也不能免除。通常每个征收站只有一名官员,被佥派的隶卒和书办不但没有报酬,而且还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贡献,因此他们被迫靠收受贿赂和勒索过往商人为生〔29〕。一旦税收定额增加,他们滥用职权便会容易失去控制。

除了几个地区进行过税收调整以外,商税最初被固定为宝钞,后来转变为白银,其实这没有什么意义。例如山西汾阳县,1609年商税是6606两白银,税额很高〔30〕。但是在浙江金华县,这是一个繁荣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额不足7两,地方志中坦率地承认商税征收已经停止了很长时间了。这个数额更多是用来弥补巡卒折色〔31〕。其他地区则用田赋来完成商税征收的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地区的商人根本就没有被征税。南直隶徽州府因富商而闻名。1482年,徽州全府的商税固定为钞94565贯,此后一直未有调整。到16世纪晚期却不超过30两。因为徽州商人几乎没有缴纳多少商税,他们经常被要求向京师的一些建筑工程报效〔32〕。

平定倭寇之后,各省当局,特别是福建和广东,在已存商税体系之外建立了新的税课司局,主要设置于桥头和渡口。这些税课司局自己确定税率,其收入作为兵饷用于地方防务,中央政府无力控制〔33〕。北方边境地区也建立了相似的税课司局。1547年在长城以北的广宁和1550年在山海关重建的税课司具有国际意义,因为他们控制着与满洲、朝鲜间的贸易路线。他们最初由军事将领管理,后来改为由太监控制,然而似乎没有留下任何记录〔34〕。所知道的只是山海关在1570年的收入达4000两白银〔35〕。

除了崇文门之外,北京城门征收的人头税也应该并入商税之中。城门由太监控制,他们扮演征税者的角色。更大部分的人头税由那些携带农产品入城的农民缴纳。太监完成定额,每年上缴5000两给光禄寺各司,余下部分装入了他们自己的腰包〔36〕。

总之,商税在16世纪逐渐消融。一部分被取消了,一部分归属地方各省得以幸存,还有一些则实行包税制。很清楚,普遍的无差别的征收导致了效率缺乏。同时税课司局运作预算不足也影响了商税制度。1576年,江西巡抚报告说樟树镇原设税课司,额解商税每年172两白银。在他重新调整那里榷收工作之后,收入增加了十成〔37〕。很明显,商税中的许多税收潜能被浪费掉了。

据《大明会典》记载,1578年商税收入是150000两白银,平均每县略超过100两〔38〕。这些资金同田赋合在一起,成为各地起运或存留税收的一部分。

<h4>(c)番舶抽分</h4>

整个明代,国际贸易从未被认为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个传统确立于明初。海外诸国入贡之时,方许朝贡使团进行商品买卖。洪武和永乐时期,为了显示对外国的宽宏大量,朝贡使团带来的货物经常免除课税,例如1370年的高丽贡使和1403年浡泥国(Brunei)贡使〔39〕。虽然明朝政府拥有购买朝贡使团60%商品的权利,但并不经常这样做。一旦购买时,这些被称为“赏赐”,获利五六倍之多,并包括对朝贡使者个人慷慨大方的娱乐花费在内〔40〕。

尽管理论上是朝贡贸易,但在15世纪晚期对外贸易继续发展。掌管海上贸易的太监、一些户部官员和职掌沿海防御的军事将领从朝贡使团那里攫取了巨大利益,他们根本不去考虑贸易者是否是朝贡身份。北京的朝廷很少知道他们的事情。1493年,两广总督就上奏说络绎不绝的朝贡使团成为其所属各县沉重的负担,户部比对勘合,回复说在过去六年内只有暹罗和占城两国各一朝贡使团来过〔41〕。

此后,礼部建议今后不再预先安排外国朝贡使团前来,这得到了皇帝的同意。朝贡使团只能在广东贸易,因为他们除了贸易以外,别无其他事务。1509年开始正式贸易,那时省级官员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便于管理〔42〕。贸易特权被授予来自朝贡国家之人,有时甚至没有朝贡使节前来。番舶抽分定为30%,由省级官员在抚按官的监督之下征收。以此种渠道获得的奢侈品,诸如象牙和犀牛角被贡献给皇帝,而胡椒和苏木等主要商品则在市场上出售。1510年,累计两年的各项抽额值银11200两,这些资金在皇帝的允许之下,存留地方用于兵饷〔43〕。1517年以后,统一抽分降到20%,仍然纳以实物〔44〕。

国际贸易的解禁,因16世纪早期葡萄牙海员与明朝军队在中国沿海的冲突而中断。1523年,分别来自于日本的大内和细川两部的使者在宁波发生争贡之役,双方使者都宣称代表着足利幕府〔45〕。1529年,广东又一次开放贸易。“强盗”甚至也被允许进入这座城市。1556年,对外贸易被置于海道副使监督之下,他组织了大批广东、福建、徽州商人担任对外贸易者的官方代理人的角色〔46〕。其收入颇为可观,1529年总督林富在请求重新开放贸易时,曾说过:“旬月可得银两数万。”〔47〕但是以后的抽份额确切价值无法确知。

从1557年始,葡萄牙人攫取了在澳门的居住权。1564年,庞尚鹏报告,有将近10000名葡萄牙人居住在这里,在贸易季节则超过有20艘商船停泊在这里。每年葡萄牙人支付给抚按衙门的船课达20000两白银,又输地租500两于香山县〔48〕。当时的一份资料揭示出关税只是名义上的,他们“先达本县,申达藩司,令市舶提举司盘验,各有长例,而额外隐漏,所得不赀。其报官纳税者,不过十之一二”〔49〕。甚至在16世纪的最后十年中,广东市舶提举司收的舶税每年纳饷银40000余两〔50〕。另一方面,葡萄牙人也获利甚丰,马士(H.B. Morse)记述道:“至迟到1612年,每一次去澳门贸易一次,要向果阿的总督交纳的执照费价值达25000英镑。”〔51〕

1567年,明王朝又授权在福建月港进行对外贸易,月港接近于今天的厦门。各种执照费、佣金和舶税继续保留下来〔52〕,虽然这里讨论的重点是收入的总水平,但还是可以引用几个有说明性的事例。

中国商人出番贸易和进口货物也要纳税。每年船只的总数目限定为88艘,以先到的先接待为原则。一艘16尺宽的船,驶向淳泥或更远的西洋,每尺征水饷5两,另加引税3两。象牙成器者缴纳进口税是每100斤1两白银,象牙不成器者为一半。胡椒每100斤缴纳0.25两白银,大约是其价值的1%〔53〕。从菲律宾返回的船只通常不携带进口货物,所以每次航行追缴银150两,后来减少到120两。

月港第一年征饷6000两。到1594年,增加到每年29000两,当时日本丰臣秀吉入侵朝鲜促使明王朝关闭了这个港口。1615年,这个港口被重新开放时,计划每年收入为27087两白银。同年,开始降低税率,通常约为15%。所有收益被福建存留,用作当地兵饷。陆饷分配给陆军,水饷分配给水师〔54〕。

这就是16世纪整个海关税收的大概。户部从未在这项工作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只是在获取军事资金中减少了困难。对于来自于海关收入较少的原因从未有人解释过,但很可能是当局担心过高的税率会使海员、船主和商人转向走私贸易并加入海盗之列。官员们无疑希望留下大量空间可以在他们自己的账目中进行非正规的征收〔55〕。

<h4>(d)门摊税(e)酒醋税(f)房地契税</h4>

这些税目与商税一起由地方课税司局征收,在未设税课司局的地方,由县府征收。门摊税向那些街道两旁永久的店铺征收。酒醋税从宋朝沿袭而来,是对国家专卖的酿酒业课税。房地契税被固定为实际购买价格或是抵押款的3%。

在明朝初期,上述每一税目都定额到每个县,并规定纳以宝钞。在大多数地方,最初的定额被折成白银,这些收入后来实际上消失了。地方志通常列出每年这三项收入总额为3、4或者5两白银。然而实际征收却是另外一回事。酒醋税通常被忽视,因为明王朝从来没有试图对酒醋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是其他两项在大城市里还是比较重要的。

对北京铺行的征税,分别由大兴县和宛平县管理,1579年两县实征银10641两〔56〕。对于契税,由于京城地产价值较高,所以仅宛平县每年就为2000两〔57〕。在16世纪晚期,根据宛平县县令记载,北京房舍典价一契有至六七千两者〔58〕。

在南直隶的淮安,七个主要铺行缴纳大量的门摊税。磨坊、酒面等店由于没有行业组织,县官为他们任命了铺牙包纳代征。对于税收总额暂时还无资料可寻。淮安的房地契税管理也有变化。在17世纪早期,典房文契免税,契税为购买价格的1.16%〔59〕。

在南直隶的常州府,16世纪晚期当地官员曾经试图恢复征收房地契税,提到这一税收已经罢征很久。很明显,没有能够实行有效地征收是因为“日偶课之,哗然而起”〔60〕。

这些零散的事例似乎显示出15世纪的宝钞陷入了困境。中央政府从未企图重新调整明初以宝钞估定的国家税收。很显然,在这些税目收入不可或缺的地区,地方官员进行了一些调整,他们的专门整顿最终变成了惯例。在没有进行调整的地区则放弃了这项税目,其收入由田赋来弥补。1602年以前,户部曾试图恢复对地产征收契税,希望从中增加100000两白银的收入,这一努力姗姗来迟〔61〕。

<h4>(g)竹木抽分</h4>

《明史》中列出了13个竹木抽分厂局。其中两个在南京附近,五个在北京附近。在北直隶真定、南直隶芜湖(太平府)、湖广沙市(荆州府)、浙江杭州、陕西兰州(今属甘肃)、辽东的广宁卫各设有一处〔62〕。其实这是不完全的,事实上,还有淮安附近的清江浦,北直隶的保定〔63〕。

这些抽分厂重要性不一。其中有几个抽分厂局,包括北京郊区的那些,仅对修造宫殿设备和器皿用的松木、竹木收税。兰州和广宁位于边境,虽然其工作非常重要,遗憾的是没有任何资料遗存下来。收入最多的五个场局为芜湖、沙市、杭州、淮安和龙江(后者在南京附近)位于主要的水道沿线,这里商业运输发达,木材流动很大。16世纪,五个场局中仅有龙江还要为帝国在南京的宫廷用具生产提供原材料而继续征收实物,其余四个则折收白银。这些收入一般是用来为政府造船厂提供资金,有时也用于工部安排的其他项目开支。

竹木抽分及其抽分厂局始于洪武皇帝试图让工部自给自足之后出现的。其最基本的项目,即竹木抽分与一般税收相分离。尽管1471年以前几个竹木抽分场局的征收工作并不在工部的管理之下,但在那一年,工部尚书王富获得皇帝的允许,派遣工部属官去沙市、芜湖和杭州三处税课使司,专理抽分,为期一年〔64〕。这时的抽分工作是省级官员以工部的名义进行管理。淮安的抽分厂总是由管理那一地区河道的工部官员监管,龙江则由南京工部监管。

当税收征以实物时,松木税额为十分取二〔65〕。纳银则估算较为合理,要考虑到松木的种类、原木尺寸和原产地等事项,抽分税率在5%到10%之间变化〔66〕。但是淮安的税率通常低于其他几处,主要是因为松木到此之前至少已经纳过一次抽分。淮安抽分厂则要向大运河上所有商业运输抽税,对竹木等造船材料征收的统一税率为3.33%〔67〕。

虽然税率是合理的,但是重复征收使商人十分不便。1608年,产自四川的松木在到达长江下游时,要在三个不同省份纳税,另外还要在沙市、芜湖和南京纳税。从南方运到京师的杉木和松木,沿途至少要抽分50%。龙江抽分厂因扣押松木船只而臭名昭著,因为它规定筏运一次只许100根。对于木商而言另一个问题是政府部门的强制性采买,他们拿走了最好的货物〔68〕。运到京师的松木价格由于大运河高昂的运费而进一步提高;有时,费用过度高昂,以至于船主到达大运河的北方终点时发现拆除船只的装备要比维修更为有利。船桅的价钱不菲〔69〕。

竹木抽分的征收也是相当有弹性的。以白银征税的税课司有岁课定额,在有大量商品贸易的年份中,这个定额是很容易完成的。例如何逊在1510年以后的十年中管理沙市税课使司。一旦完成定额,他就减少对木商抽税〔70〕。在16世纪20年代,邵经邦开始主管了沙市税课使司,他采取了一项更为惊人的改革,在三个月内完成定额之后,在本年度余下时间内启关任木商往来〔71〕。1560年,杨时乔榷税杭州,建立了一个令人敬佩的制度,令木商自署所入进行税收评估〔72〕。这三个官员赢得了传统历史学家的高度赞扬。

淮安抽分厂则走到另一极端。它是清江船厂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到16世纪晚期,它已经不能完成额课。其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就是扩大收税的范围,首先将所有的造船原料都包括在内,然后向船只收税。3.33%的税率也税及民船,以船只的原始成本计算,我们不知道这种办法是何时开始,又是如何获得允许的。甚至在1600年以前,抽分时要记录船篷、桅、锚和其他设备,这个过程进而发展为一种对运输的检查和登记。无论何时,在淮安地区买卖船只,买主要付给官方买船价格的3.33%税款〔73〕。这种做法在明亡后仍然留存下来,1778年编写的《淮关统志》显示,清代淮安的竹木抽分仍然由工部管理,仍如以前一样对船只征税。纳税之后,官员将船舱上的一个主要梁头打上烙印并发给船主凭据〔74〕。“竹木抽分”因此开始具有更广的含义,在同一码头,工部管理的抽分与户部监管的船钞相互竞争。

各地竹木抽分厂没有统一的账目,也没有提到过实际的征收定额。16世纪晚期,北京连续不断的宫殿建筑工程及其大量松木采办,使得竹木抽分更加复杂。这必然影响了抽分厂的运作。例如1596年一位户部官员发现有44000根圆木被运往北京用于宫殿营造计划时,他发布命令,要求抽分厂沿途阻截这批木材,进行课税。而且不止一次课纳实物税,还要从中购买〔75〕。因为巨大的课税额,许多木商离开了这个行业〔76〕。

从资料中获得的有关收入的信息是分散和片段的。1489年,清江船厂记录了从沙市、芜湖、杭州和淮安四个税课使司得到税款总款为28670两〔77〕。1484年杭州税课使司岁入23000两〔78〕,1525年芜湖税课使司收入超过20000两,有的年份榷取之课据说超过了39000两〔79〕。1608年淮安榷课据说已经接近11500两〔80〕。当时的资料说明16世纪晚期绝大部分时间里榷课额大体保持不变〔81〕。这四个课税使司预计收入约为75000两白银是可能的。龙江每年收入也一定与其他税课使司课额大略相等,大约为20000两白银。

<h4>(h)矿银</h4>

在帝国早期,采矿由国家严格垄断。1370年代帝国铁的产量平均每年为800万斤,约为5300吨(short tons)。1395年,取消了政府专营,官冶总额只保留25000吨。民冶每年输税三十分取二〔82〕。虽然没有明证,但这个课税则例却在实际中起作用。

从15世纪早期起,位于北京东北部、长城边上的小镇遵化成铁冶中心。1509年,其产量约为生铁320吨,熟铁140吨,钢5吨。1529年以后,产量减少到原额2/3,但是这仍然能够满足工部的需要。1581年,这里的铁矿石已尽,生产被迫停止〔83〕。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政府从浙江、福建和广东岁课铁300至450吨,其他省份则较少,政府也不时从民间购铁〔84〕。

看起来,向政府供给的那三个省并没有对铁冶进行控制。在广东潮州府,大约有60多个铁炉。其铁课总额折以白银仅为1000余两,是用来作为本省军饷。福建生产的铁绝大多数解运京师,其情况也非常相似〔85〕。在福建泉州府,铁课作为额外征收摊于田土。漳州府当地有民营铁炉30所,每岁铁课约银290两。这笔税收仍然归属本省军事当局〔86〕。毫无疑问,这三个省解运到京师的铁是用其他渠道得到的资金收买而来的。

政府也不控制铜的供给。因为从云南运铜到沿海地区很不经济,东南各地出卖的铜多是进口而来,主要来自于日本〔87〕。另外,政府每年从渔课中获得4吨铜〔参见下面(i)〕,工部每年需要从市场中购买24吨铜〔88〕。

对于政府而言,最重要的是银冶。在明朝后期,对于提高银冶是否明智曾有过相当大的争论,表面上的原因是与风水习惯有关。17世纪,当耶稣会传教士汤若望建议通过重开银矿来改善政府不稳定的财政时,他的建议受到了包括户部尚书倪元璐在内一批有影响官员的反对。他们认为开矿将会夷平民居、坟墓,“动伤地脉”〔89〕。

采矿的安全问题,明王朝从未加以解决,特别是对矿工的管理。从永乐时代起,官矿就从未以商业经营的性质而出现。官府从不愿意分配足够的资金进行系统地开发,而是代之以“闸办”,要求每个矿井的官员和工人都必须完成一个固定的生产定额〔90〕。政府对金属的需求增加很快,甚至在矿井并未充分开发之前,也不允许以产出用于再投资。当定额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没有皇帝的允许也不能减少定额。通常,缺少的部分由地方官从其他渠道补足。这样,官冶形成了新的税收。17世纪,宋应星在其最有名的科技著作——《天工开物》一书注意到这些情况。

矿工是从流民中随意招募的。因为这些流民在当地没有根基,因此通过集体负责的原则来管理是相当困难的,集体负责也是政府惟一有效的控制地方人口的手段。农村大量劳动力集中在一起总会对安全造成威胁。甚至征发役夫治水都会引起官府的某些担忧。而矿工的危险性更大,他们收入低微,如果采矿失败则一无所得。他们具有制造武器的能力,又居无定所,很容易成为强盗。明朝政府在遵化冶铁取得成功的原因是因为矿工被置于军事控制之下。

把采矿权下放给普通老百姓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一定数量的铁冶可以在政府监督之下由私人企业完成,但是允许私人开采银矿与禁止私人过多地开发自然资源的意识形态原则不能并立。而且,大多数银矿坐落于边远地区,诸如江西与浙江交界之处。在如此偏远荒凉之地组织矿工,并提供充足的服务和供应,考虑当时有限的运输能力,此非明朝的企业家能力所及〔91〕。

15世纪,银矿有时也由那些既无资金又无适当生产能力的冒险家承担开采。结果常常会导致矿工暴动。15世纪中期的叶宗留起义就是一个教训。在作为银矿业主失败之后,他变成广西和浙江边界土匪的领导人。1444年至1449年,明朝用了整整5年的时间来镇压这次暴动〔92〕。此后禁止了当地的银矿开采。受叶宗留起义影响,江西上饶县的所有银矿随后被关闭,矿井被查封,居民被遣散,耕地抛荒。这里缺失的小额田赋由其他地方额外征收来补足。此地往来的道路悉甃石为障〔93〕。16世纪,明朝政府在银矿开采方面最大的障碍就是恐怕再次发生类似的不稳定情况〔94〕。

16世纪曾有几次试图开采银矿来增加国家收入,每一次都是昙花一现,也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16世纪初,太监刘瑾分派福建、四川和云南的采银配额。浙江抗辩其省白银库存用尽,这样他们被要求从赃罚银中转缴20000两〔参见(m)〕〔95〕。1510年刘瑾下台后,所有生产配额被取消。只有云南的银矿还继续开采,政府最后于1521年才下令关闭云南矿场〔96〕。

在16世纪50年代,嘉靖皇帝为了给宫殿营建筹措资金,加大了白银的开采。除四川和云南的银矿外,还在山东、河南、山西和北直隶新开银矿。早在1559年就决定民冶要课税40%〔97〕。在这项政策还没有效果之前,浙江和江西边界的矿工又一次爆发了大规模暴动。他们于1566年攻陷了南直隶婺源县城〔98〕。因此朝廷于1568年重开禁令,并将整个矿场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浙江、江西和南直隶三省,发布命令,立石刻谕,严禁任何人进入矿区。为了帮助三省的治安力量维持封锁,政府还特意印制了手册,详记小路、山路的细节和其他战略信息〔99〕。山东也印制了有关所有金矿、银矿、铜矿和锡矿的类似手册,注明所有矿场“封塞完固”,有些矿区由军队驻守〔100〕。这种情况一直到万历皇帝于16世纪90年代允许重新开矿之前没有大的改变(参见第七章第三节)。

虽然没有足够的统计数据可以显示出政府的矿业收入,但是其收入的最高额可以准确地估算出来。1548年,工部尚书文明(1547—1549年在任)奏报当年矿银收入为62030两,这一数字可能就是一般的额度〔101〕。1557年,正值鼓励采矿之时,山东、山西、四川、河南、云南和北直隶的保定府上缴的矿银总额仅为48271两〔102〕。虽然南方各省的数字无法确知,但不大可能超过这一数量。1601年,万历皇帝的税监十六次上缴“矿银”,总额为110210两〔103〕。

政府开矿活动惟一显示出不断发展迹象的地区是云南。云南巡抚奏报说到1594年,矿银为52722两,随后又增加到83600两。16世纪最后10年,在云南同缅甸首领莽哒喇弄王(Nanda Bayin)进行边境战争时,银矿收入被本省存留用于军饷〔104〕,只有少量解运到北京〔105〕。考虑到这些情况,16世纪明帝国每年的矿银收入可能不到150000两,许多年份还要低于这一数字。

矿银上缴工部掌管的节慎库。不受户部监管。

<h4>(i)渔课</h4>

理论上来讲,渔课应由渔民缴纳。在那些渔业相当重要的地方,建立河泊所,并接受府州县的管理〔106〕。其他地区则由府州县官员进行征收,项目包括粮食、鱼胶、造船原料或白银。1382年首次确立这项制度时,一共设立了252个河泊所。到1578年,还剩139个,大约一半设在湖广,其余的分布于南直隶、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和云南〔107〕。

甚至在14世纪,这项制度就已脱离实际。渔民漂泊不定,居无定所,很容易逃避这项税收,地方政府也无能为力〔108〕。到16世纪晚期,渔课的征收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湖广的永州府,下辖6县1州。到1571年,仅有三个县继续向渔民征收渔课。其余四个县则由田赋补足〔109〕。通常情况下,后一种征收方法较多采用。

河泊所征收鱼胶、麻、铜、铁、翎毛、桐油和朱砂〔110〕。造船原料也包括在内。河泊所的职能与建在较小内陆码头的钞关很相似。当工部有大量物资时,上述物品可以折色征收。当官员进行管理时,这些账目有时让人眼花缭乱。1578年的渔课定额见于《大明会典》卷25、36和200。税目琐碎,征收分散,地方官不得不被提醒要按《大明会典》的具体要求行事〔111〕。渔课全部收入及其分配参见表17。

表17 1578年的渔课征收

<table >

<tr>

<td >征收本色粮食,并入田赋,由户部管理</td>

<td >31966石</td>

</tr>

<tr>

<td >征收白银,解运南京户部</td>

<td >11000两</td>

</tr>

<tr>

<td >征收白银,替代造船原料,解运工部</td>

<td >18900两</td>

</tr>

<tr>

<td >征收宝钞、铜钱,解运广惠库</td>

<td >价值6000两</td>

</tr>

<tr>

<td >征收工部所需物资</td>

<td >价值7000两</td>

</tr>

</table>

我们假设输纳的粮食每石值银0.5两,那么每年渔课总收入将超过58000两。与番舶抽分相比,这是颇为可观的收入。

<h2>第二节 管理收入</h2>

<h4>(j)开纳事例</h4>

因为管理收入的非道德性质,明朝的资料通常对此讳莫如深。例如出售官衔称为“开纳事例”,字面意思是“根据先例纳捐”。实际上,这项非正规的收入比较稳定,在16世纪如果没有此项收入政府运作几乎难以维继。

虽然经常出售官衔,但是从未正式制度化。一般的做法是授予捐献者名誉头衔,例如监生或者武官。这样他就可以得到役的优免,有时这种优免可以扩大到其家中一位以上成员。通常被授予与所购买官衔相当的冠带,但在正常情况之下他们没有俸给,没有实职。当然,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吏胥不经过考试而获得提升,平民变成某些部门中不拿薪水的吏书,合格的学生能够优先得到任命,停职的官员有时能够重新起用。所有这些都需要一定数量的费用〔112〕。开纳事例由户部或工部监管,有时吏部也协同管理。这笔收入由省直官员、边镇督抚以及各部官员使用,用于工程营建、救济灾荒以及紧急的军事补给。到16世纪晚期,它更常用于修建陵寝和宫殿。捐献通常是现金,有时也有实物捐纳,诸如马匹、砖块等。数额变动很大。最低的官衔,20两就足够了。从16世纪一些富商的墓志铭中可以看出他们被强迫购买卫所军官之衔〔113〕,其数目很大。徐贞明于1575年记述了监生的头衔要费银350两〔114〕。1596年营建寿宫,开纳进银以500两或1000两为标准〔115〕。

现在没有开纳事例的官方记录,事实上也不可能公布。但是在官方和私人著述中却不时地透露出这项收入的水平。1508年开纳事例银为430000两〔116〕,1565年户部尚书高耀(1560—1567年在任)报告当年事例银为510000两〔117〕。张居正在一封私人信件中揭示出从1570年到1580年国家每年由此得银400000两。很明显,这一收入水平稳定不变,成为国家正常预算的一部分。虽然张居正个人憎恶这种做法,但他强调这项收入也是不可或缺〔118〕。每年总计达400000两白银的收入实际上比任何一种工商业的收入都要多。

但是这项收益的代价极高。所谓的生员实际上很少进入学校。他们利用这种官方身份妨碍司法,逃避税收(参见第三章第一节)。帝国灭亡之前,在一些富裕的县里生员多达1000名,地方管理很大程度上受到他们的束缚〔119〕。当时,许多不合格的人购买官职、吏胥职位,这些人充斥地方政府。他们获得挂名差事,诸如“知印”、“承差”等,通过这些头衔来获得违法收入。

<h4>(k)僧道度牒</h4>

帝国早期,僧道度牒费用并当成国家收入的主要的来源。洪武时期,三年登记一次,每次发放300至500张度牒。永乐时期,每五年给度牒一次,每次多达10000人。此后,一直到15世纪中期,间隔被确定为10年〔120〕。但是15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一办法发生了变化,政府常以此作为筹措紧急赈灾资金的手段,礼部准备好空白的度牒,分发到各省和各府。购买度牒的费用通常为银12两。这样登记作为僧道就不必经过例行的宗教考试。1485年,据说仅当年就发放了70000张度牒〔121〕。但是由此得到的收入还不清楚。当政府急需资金时,每张度牒减至七八两。另一方面,在这一交易中,购买者要付给中间人的钱数高达白银100两〔122〕。因为他十分渴望获得僧道地位以豁免徭役〔123〕。

还见不到16世纪出售僧道度牒的记录,但是张居正在1578年的一篇奏疏中证实了这种做法还在继续〔124〕。1508年进行过两次度牒,其中一次卖牒15000张,得银130000两〔125〕。如果这具有典型性,那么这种做法至少每年能为财政提供200000两白银。可能只有1585年曾经停止过,当时是担心佛教的影响过于强大。这一行动是由户部尚书王遴(1583—1585年任职)奏请,并在检查僧道数量膨胀时得到了礼部的协助〔126〕。

度牒费用及其收入主要由户部监管,当然,有时礼部也使用这笔收入用来支付管理开支〔127〕。

<h4>(I)户口食盐钞</h4>

前章已经对此进行过论述(第三章第四节)。16世纪,户口食盐之法已经废止,征收变成了人头税或是田赋的附加税。收入通常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128〕。许多明朝的官员认为此项税收有欠公平,但是当1509年太监刘瑾提出将其完全废除时,却遭到了户部的否决〔129〕。1578年的记载显示,在理论上帝国政府仍然从中得到80555两白银的收入,但实际上输纳太仓库的白银收入不过一半〔130〕。余下的以铜钱和宝钞形式上纳给广惠库。1580年太仓库的账目显示出当年的户口盐钞银为46897两〔131〕。

考虑到其中一部分收入被省直政府挪用的事实,这项收入的总额在16世纪晚期可能会达到160000两。

<h4>(m)赃罚</h4>

赃罚这一术语在16世纪有很多含义,并涉及到明朝行政和法律的许多方面。“赃”字字面的意思是赃物或是偷盗的东西,“罚”是指罚金或是罚没行为。通过举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个术语。16世纪,当一个人被控告盗用公款时,其盗用及必须补足的数额不是根据罪证来确定,而是根据行政性决定,资金的追回很可能牵涉到财产充公。这样赃和罚的概念都被包括在内。又如一个掌管仓库四五年的库子,某次盗用了20两白银,他被监禁无可非议。根据当时的法律习惯,强令他返回1000两白银,这是因为他在任职期间可能多次进行盗用。如果没收他的个人财产也不能补足数额,他的亲友的财产也将被充公,因为按照当时的理论,盗用者会将偷盗的财物转移给他的同伙、亲戚。16世纪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即1565年抄没大学士严嵩财产的事件,正如20年后一位都御史所指出那样,这件事“流毒江西一省”〔132〕。

甚至普通案件中的罚金也有很大的复杂性。罚金可以减轻刑罚,这与西方的习惯不同。还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那就是政府很少区分民事与刑事案件。所有发生的案件都有卷入刑事诉讼的可能。私人衣物受到损害,僵持下去,通常会对被告进行公诉来解决。而很严重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由原告首告,原告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诉人。如果原告输掉了这场官司,将反坐其罪。例如,一个人诬告另一个人罪当死,但没有成立,那么诬告者将被流放3000里〔133〕。

在这种制度之下,一旦提出正式的控告,就不得撤诉。在理论上,任何案件都不能庭外解决。原告停止诉讼的惟一办法就是自己挺身而出,承认控告是错误的。无论受到惩罚的人是原告还是被告,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折成罚金〔134〕。对于较轻的犯罪,罚金非常轻微,看起来类似于西方制度中的诉讼费用。其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不鼓励任何形式的诉讼。严格来说,诉讼中的罚金应被称为“赎锾”,包含在一般意义的“赃罚”之中。

另一个在帝国早期确立的做法是政府机构的纸笔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来提供。到16世纪,纸笔实际上是源于其他渠道,但是向罪犯、原告、被告征收的这笔费用并没有完全停止。这项收入,被称为“纸赎”,变成了赃罚的另外一部分〔135〕。

罚金也包括对行政渎职行为的处罚。大查黄册时常会有这种处罚。虽然在人口数据上故意弄虚作假不容易被上级官员察觉,但是统计数字的矛盾却经常被发现。府州县的整套黄册因为这种技术上的错误而作废,提交新的黄册要有可观的花费(参见第二章第二节)。为了得到额外费用,就要对官员和地方的疏漏行为处以罚金,这样征收的资金实际上没有用于第二次编纂黄册的准备工作,而是解送给上级机关成为赃罚收入之一〔136〕。16世纪晚期,地方官员在征收罚金时也适用同样的方法。在一些地区,罚金在宣布处罚之前提前征收。对于一个里甲或一个税收代理人而言,虽然没有犯任何错误而被“罚纸两刀”是非常普通的事情〔137〕。

简而言之,财政意义上“赃罚”包含着许多不同种类的收入,有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收入,有司法的和行政的收入,有个人缴纳,也有群体缴纳,数目有大有小。16世纪,具有财政职责的官员,包括巡抚、知府、知县、按察使以及一些武官都可以征收这样的罚金。1593年,刑部尚书孙丕扬(1592—1593年在任)就透露出有28种征收罚金的方法,一些是合法的,另一些则是不合法的,但每一项都有先例可循〔138〕。因为不可能稽核所有的账目,事情的合法性只能是相对的。而征收是否过重还是适度才是实际的问题。

16世纪早期,中央政府要求省直官员放弃这项收入。例如,1509年,太监刘瑾[参见(h)]要求浙江向中央转解罚赎收入。1564年,帝国法律进一步规定所有部门都要向户部和工部各解送40%的赃罚银,余下的20%由地方政府存留备赈〔139〕。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定额制度。1567年,原来由刑部管理的赃罚银转由户部管理〔140〕。1580年,太仓库的账目显示出来自于各个机构的赃罚银为128617两〔141〕。这样全国赃罚银应该超过300000两。1569年,何良俊估计全部收入可以购买700000石米〔142〕,折成银两当在200000两至300000两之间。

存留地方的20%的赃罚银事实上并未用于赈灾,这在1581年张居正与万历皇帝的一次谈话中可以得到证实〔143〕。直到火耗成为地方官员增加个人收入的新渠道之前,赃罚银一直是地方官员的重要补助。即使这样,并非所有的资金都装入官员的腰包。有些人利用这个余额弥补财政赤字,还有人以此资助公益项目,例如将赃罚银送国子监刻书〔144〕。

<h4>(n)铸钱利润</h4>

铸钱问题已经进行过讨论(第二章第四节)。16世纪晚期,就不断地有人宣称这项工作有利可图。当无法实现时,计划也就停止下来。这方面的资料很少,但是根据仅有的几种不同著述,我们能够概括出如下的一般情况:铸造铜钱10000文,估计费银14.4至14.9两。这并不包括劳动力成本在内,因为工人不是雇佣而来的,而是无偿佥派。在北京的市场上,铜钱的兑价波动于每两白银450到700文之间。后者的兑价大概接近于铜钱的成本。官铸铜钱兑价确定为每两白银兑铜钱500文或550文,获得的利润为最初投资的20%到40%。赢利没有折成银两,而是直接以铜钱用于工匠的工食费和一些官吏的俸给。这样就直接减轻了政府的财政义务〔145〕。

对于这个部门1576年的运作情况我们知道不多,当年铸造了1亿文铜钱,铜钱和白银的兑价还无法确知〔146〕。1596年的工作记录较为完整。铸铜钱82800000文,获利近30000两白银,但是此后兑价不尽人意,没有进一步进行铸造〔147〕。

与首都相反,各省直的情况变化很大。铸钱的利润率取决于地方的铜价和对铜钱的接受程度。南直隶淮安府的铸厂在17世纪早期的利润率为40%〔148〕。17世纪20年代,山西省上报每年铸钱利润率为100%,其十年之间陆续获息银117090两〔149〕。一些省直铸局的巨大利润的获得是通过压迫商人得到的。1580年的一份奏折揭示出官员强迫铺户以低于成本价提供原材料,并强迫另外一些商人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兑换率接受铸造的铜钱〔150〕。

<h4>(o)桩朋银</h4>

桩朋银起源于军士应当对借给他的武器装备承担财政责任的原则。边军士兵必须在15年时间里保持他们的马匹适合服役,如果一匹马在此之前死掉了,除非是在战斗中被射杀,否则骑手和他的军官应该按照马匹未有服役的剩余年数进行赔偿。因为单个士兵不可能有足够的资金赔补这种损失,军卫就要事先扣除他们的部分饷银以建立起偿债基金,更像是征收集体保险费。有时军官们也向这个基金捐献。到15世纪,这就逐步地发展为一种称为桩朋银的制度〔151〕。大约在1477年左右,这一制度得到官方承认,不久就规定了征收的固定比率〔152〕。1492年,一位御史报告说按照旧例骑兵每人每半年要出银0.3两〔153〕。

到了15世纪末,据说桩朋银管理不善,成为了高级军官的额外资金。1506年兵部获得皇帝允许,将其上缴常盈库,改由朝廷太仆寺控制,用来孳生马匹〔154〕。此后桩朋银变成了一种固定收入〔155〕。

16世纪,这项收入又有另外一个来源,即各个边镇推行的小规模团种计划〔156〕。这样中央政府收其所入,以保障供给。

桩朋银同兵部其他收入相混合,没有形成为独立的账目。1568年,山西行太仆寺透露出本岁所征桩朋银19060两〔157〕。如果其他边镇也征收相似的数额,总额应该在50000两之内。由于16世纪晚期边镇管理腐败日益严重,实际征收不可能达到预料水平。一个报告揭示了1595年在一些军队中骑兵仍然被要求赔补失额〔158〕。

<h4>(p)香税</h4>

香税经常记录在中央政府的账目之中,可能是因为这笔收入虽然不多却很稳定,有其价值。在这一税源中,经常提到的两个圣地是山东的泰山和湖广的太和山,名义是由礼部管理,由其负责那里寺观的维护与修缮。但实际上香税是由主持两处圣地的太监征收。在太和山,负责的太监授权驻守圣地的军官代为征收。

从当时的记载来看,两处每年来自于朝拜者的收益达到40000两白银。太和山的征收方式采用包税制,每年要解送白银“数千两”用于均州千户所折色俸粮。据说这个数额仅占税收总额的40%〔159〕。泰山香税的征收者,甚至将额度不定的香税解送给布政使司后,还要每年解送一定额度给户部的太仓库。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太仓库所入的泰山香税银高达20000两〔160〕。

<h2>第三节 役和土贡折色的现金收入</h2>

<h4>(q)轻赍银</h4>

役和土贡的折纳已有论及,这里无需再详细论述。从资金分配就可以看各个政府机构是如何存留他们最初收入的:最初以实物输纳,然后将其转入不同的现金账目之中。这种部门税收管理制度一直贯穿于整个明代。

除了田赋正额和役的折色部分外,户部掌管另一个重要项目是“轻赍银”。“轻赍”的字面意思是“容易地移交”。指定作为漕粮的那部分田赋要加征很重的路费米耗,部分是为支付运费。15世纪早期,加耗与正赋一样是征收本色。从1477年起,部分耗米折银交纳,全部漕粮耗米折银为450000两,用做运输者的口粮与配给〔161〕。这种安排的目的是使税粮装载、移交容易,货物也容易到达目的地。但是轻赍银并不是由纳税者直接交给运军,而是由各州县征收,一并解送淮安(淮安是粮船必经之地),再由漕运总督将其分配给运军。实行这种办法可能有几个原因。如果军士直接从纳税人手中接受银两,他们可能会对银两的重量与成色提出异议,也可能在需要之前受到诱惑而花掉银钱。另一方面,在淮安移交银两也会促使粮船早到淮安。

但这种办法的实际结果仅仅是方便了政府挪用这笔资金用于其他目的。到16世纪早期,这笔现金开始不再发给运军。对于其起因还不清楚。官方的解释是因为大运河那时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粮船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洪闸,这样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于河道的维护〔162〕。但实际上这笔资金多被挪用、盗用。1511至1512年的一份个人的记述显示出许多管理粮船的高级军官将轻赍银装入腰包而归罪于士兵,北京一些权贵也卷入了这一丑行。由于受到调查的威胁,一位心虚的军官向政府交出了一些收入,宣称这是羡余。其他人也加以效仿。不久移交现金给太仓库变成正式的做法〔163〕。1522年,漕运总兵官代表士兵恳求一如从前一样分配轻赍银,但因为政府将这笔资金用作它处已经成为了一种常例,所以户部拒绝了这个要求〔164〕。整个16世纪,一般的做法是将轻赍银的70%上交给政府,余额分配给士兵〔165〕。1558年,军事开支大增,半数的轻赍银上缴太仓库〔166〕。

16世纪晚期,局势略为稳定,轻赍银的大部分被分配用于北京周围仓场的管理开支。1579年,总督仓场尚书报告他管辖下的六个主要仓库所有开支预算为银218971两。大部分银两是用于大运河终点以外的短距离粮食运输。在同一上奏中他预料年终盈余的119088两轻赍银将上缴太仓库〔167〕。

<h4>(r)匠银</h4>

在宫廷中各个工厂、作坊工作的工匠包括木匠、铁匠、裁缝、皮革工,等等。根据帝国早期的规定,这些职责由登记为各个行业的匠户亲身无偿完成,这些人以此种方式来履行服役义务。其中有一些人要每年应役,其他人间隔期为二年、三年、四年或是五年。匠户应役于南京或北京,时间一般持续三个月。盘费由工匠自己提供。虽然政府不发给他们报酬,但却提供工食。

1562年以后,他们不必要亲身服役,而将匠役义务折成白银按年度交纳。根据1578年统计,整个帝国有匠户142486名〔168〕。他们的匠役折银称为“匠银”,由地方官员征收并解运到工部管理的节慎库。全部收入固定为银64117两。在有些地方,仅仅把这项税银并入到役银账目中,而不是从单个工匠那里征收,对于这一点,第三章已经论及(参见第三章第四节)。

两京之外的其他政府工厂也适用同样的办法,例如在易州烧炭的山厂和清江浦的造船厂(第二章第一节),但那些税银直接解送各个工厂并不经由工部的情况则是例外〔169〕。理论上,政府工厂的雇佣工人工钱是同由同一行业登记的匠户支付。

<h4>(s)芦课</h4>

芦课岁入25500两白银,由南京工部管理,加征于湖广、江西和南直隶长江沿岸农业土地之上。在15世纪,这项税收征收实物,芦苇用做燃料。到16世纪,税收折银,拥有河滩和岛屿荒地的人成为芦课纳税人。虽然芦课是田赋的一种变化形式,但是其面积与收入并没有与正赋合并。土地所有权含糊不清,既非私人土地,亦非公田。而且,由于地形变化,最初的亩数估量与16世纪晚期的情况并不一致。因为那时大片种植芦苇的土地已经改种水稻,因此普遍认为芦课纳税人的税率很低〔170〕。1597年,万历皇帝曾武断地命令其定额增加到200000两〔171〕。每个土地所有者的税额不可能突然之间增大8倍,因此知县很可能必须通过对现存收入的重新分配来交纳这笔税金〔172〕。

<h4>(t)四司料价</h4>

四司料价岁征银500000两,是工部管理的最大款项。征收遍及除广西、云南、贵州之外的省直各个地区(参见第三章第四节)。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工部被授权以“河工”和“助工”名义进一步征税。这两项征收最初被认为是非正规的税收。前者被认为是北方省份田赋的附加税,而后者是向现存的收入再加征一定的比例。

<h4>(u)马差</h4>

这一项目已经进行过详细论述(第三章第二节),这是由兵部管理的最大款项。1588年的报告估计收入大约为370000两〔173〕,而1629年岁征429537两〔174〕。

<h4>(v)班军折银(w)皂隶折银(x)驿传银</h4>

这三项征收,由兵部管理,在16世纪没有什么意义。前两项曾有增长的潜力。最后一项虽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却从未纳入总的账目之中。

京城防卫责任由来自山东和河南的士兵履行。理论上,他们在蒙古人最可能入侵的秋季和春季来京师加强防御。事实上,士兵们刚到京师就被分配去从事修建项目。有时也纳银代役。例如,在1540年,有46000名士兵没有至京应职,他们被命令每人交纳工价银1.2两。工价银总额达55200两〔175〕。到16世纪后期,纪律有所加强,但是折纳的工价银仍作为兵部账目中一项常规项目得以保留。皂隶从15世纪以后就不再要求亲身服役,而折色银被用作京城官员薪俸津贴(参见第二章第一节)。1487年的皂隶总数为7342人,到16世纪数量至少达到10000人〔176〕。每人每年以12两计算,岁入应该不少于120000两。然而,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直接分配给了官员。这一项目中惟一能够确实增加兵部收入的是空额官员俸给的节余,但这一项目变动较大,而且数额不多。

另一方面,驿传银的羡余则是非常稳定的。16世纪70年代,张居正要求各地减少驿传征收,各地上奏说撙节开支使他们减少了对驿传的征收(参见第七章第四节)〔177〕。但所有证据都表明实际上并没有减少,大多数地方还是以先前的税率征收。驿传银肯定构成了省级银库主体。1598年,当中央政府命令各省将其储备解送首都时,驿传银被描述为“自万历初年迄今”〔178〕节省之余银。其实际的数额无法估算。

<h4>(y)历日(z)光禄寺厨料</h4>

三个属于礼部的特别机构保持着单独的开支账目,从未与其他收入合并。他们是太医院的药材,钦天监的历日和光禄寺厨料。这些项目出现在正规的财政报告中,列入各省直的里甲派征之中。

在16世纪,仅有少量的从民众征用的药材折成货币征收。药材总额约为80吨。尽管许多地方账目中列出了分摊的花费,但是其现金价值从未被计算过。甚至在15世纪,帝国历纸要印刷50万份,但相对于其他上供〔179〕,纸张的花费很小。而光禄寺厨料则是很大的项目。

15世纪,光禄寺厨役有7000至9000名(参见第二章第一节)。因为其必须能够为15000人的宴会提供服务,同时也要分发大量的酒肉〔180〕。光禄寺的开支一直得到政府的关注。其从政府的仓库中领取稻米、食盐、酒和器皿,厨役工食由户部发给,通常给付粮食。另外,光禄寺还从掌管北京各城门的太监手中得到一小笔现金收入[参见前面(b)]。光禄寺每年的现金支出巨大,16世纪晚期大约是260000到400000两之间〔181〕。这笔费用由地方政府供应,一直是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它比铸钱利润和番舶抽分总和还要高。

<h2>第四节 非现金收入</h2>

<h4>(aa)茶马</h4>

尽管通过边境的茶马贸易,中国从游牧民族得到马匹,也获得了可观的利益,并且对其进行调查研究无疑也能够获得关于夷夏关系的有用信息,但必须指出的是,边境贸易的财政重要性不大。其对政府财政的贡献,虽然有一定重要性,但决非至关重要。毫无疑问,在16世纪边境贸易的动因是获得收入。正如最近莫里斯·罗塞比(Morris Rossabi)所指出的那样,很难说明朝保持控制茶叶贸易是以此来安抚西边的游牧民族〔182〕。

茶马贸易与明朝茶叶专卖有着密切关系。帝国建立之时,将茶叶与食盐置于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与食盐专卖一样,有“引”和围绕产地所建立起来的“批验所”。然而茶叶专卖较盐的专卖影响较小,因为其产品过于分散而不能置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

根据洪武时期创建的这项制度,茶叶被分为两类。那种除在陕西和四川省之外其他省份生产的茶叶是用于国内消费,但是必须有茶引。在陕西和四川,政府从三种渠道获得茶叶。一定数量的茶园为政府所有,由军队士兵劳作。政府拿走80%的产品,剩余20%用于给付士兵。私人生产的茶叶征收20%实物税收。政府也用宝钞从私人种植者手中大量购买茶叶。余下的茶叶可以如其他省份一样购买茶引后在市场上出售。此外,任何家庭蓄茶不许过一月之用〔183〕。

通过这些方法,政府一年在四川获得100万斤的茶叶,在陕西可能获得26862斤茶叶。所有这些用于与西部边境的游牧民族进行茶马贸易,这也就是被明朝官员称为“番部”的民族。在16世纪,共列出有57个进行贸易的部落。他们似乎代表着不同的部族〔184〕。但是绝大多数可能是来自藏族诸部,或者是来自于浩罕和今天新疆的突厥语系部族。在王朝早期,他们进贡附属于明朝,明朝政府发给他们金牌作为贸易凭证。理论上,从事贸易的部族首领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明朝政府在陕西建立了四个茶马所,在四川建立一个茶马所,通过这种制度每年可以得到13000余匹马〔185〕。

茶马贸易制度早期最大的困难是运输。绝大部分茶叶产于四川,而贸易却在陕西北部进行。1425年在成都有210000斤茶叶在等待运往边境时腐烂变质〔186〕。1435年之后,政府试行了所谓的“开中法”,即与食盐专卖采用的开中法相似(参见第五章第一节)。在这种情形中,除了运输成本以外,商人不被要求投入任何资金。一个人在成都从政府仓库中接受100斤茶叶并将其运到陕西的一个茶马司,这样会得到2000斤食盐的引由,在两淮或两浙地区可兑换成现金〔187〕。这看起来没有大的进步。有时茶叶也由军队运到北边〔188〕。但是由于卫所制度的衰落,这一办法没有什么效果。翻越崇山峻岭的运输费用使得整个运作非常的不经济。

15世纪晚期,政府实际上失去了对茶马贸易的控制,获得的茶叶数量也不断减少。在陕西,人口不断增加,茶叶产量也有增加,但政府无意对茶叶征税,走私贸易繁荣〔189〕。然而到1490年,政府对茶马贸易采取了一个不同的办法。从那时起很少强调政府的生产与收购,而力图向边境地区的茶商课税。民间商人被鼓励从生产者手中购买茶叶,政府发给他们通行证。在到达茶马司时,商人上缴其货物40%给政府,余额进行民间贸易。这种办法不定期地举行,也被混称为“开中”。由于在陕西缺乏有能力的管理者和京师朝廷领导能力的下降,边境贸易站至少又持续衰退十年〔190〕。

官方茶马贸易的恢复据说是由于户部尚书杨一清(1454—1530,1510—1511年在任)的努力,他早在1503年作为督理马政副都御史到过陕西。他在此升为陕西巡抚,后为总督,他在陕西任职了八年,1510年被召回北京。杨一清制止了走私贸易,增加了向当地茶园的课税,要求各族番官一如以前进行贸易。然而1490年实行的基本政策仍旧向茶商征税。1504年在给皇帝的奏报中,杨一清描述了他的计划:召商买茶,然后解送给茶马司。政府出售1/3付给商人,其余2/3归属茶马司〔191〕。官方税率66.7%为有明一代最高的记录,这无疑会受到商人的抵制。1506年以后税率减少到50%,商人被允许在边境地区自由出售其余的50%〔192〕。高税率的目的不仅造成茶叶大量积压,还正如杨一清在他的奏疏中承认的那样,也提高商品的价值。这仅仅由降低出口量,人为增加了商品的成本来实现。

他的解决方案本质上是放松国内市场的某些限制,加强对边境的控制。茶马司的运作更像海关,50%的税收事实是一种出口税,它反过来就是一种保护性的关税。对于茶商的民间贸易知之不多。可以猜测他们是中茶易马,因为有资料表明除马匹以外再没有什么有意义商品可以从游牧民族获得〔193〕。同时“卖放私马”〔194〕也不断被提到,因为私马不缴纳进口税,商人在上缴半数茶叶之后仍能从中获利。杨一清制定规定,虽经几次修订,仍延续到16世纪末。1571年,又制定法规要求每名茶商将货物分为两个部分,由茶马司拈阄对分〔195〕。

16世纪茶马贸易几乎没有需要政府的投资。1507年,杨一清提到他已经囤积了450000斤茶叶,足够二年贸易之用〔196〕。尽管向陕西的茶园征收的总课额从1503年的26289斤增加到1505年的37195斤,1506年又达到50965斤〔197〕,但这个数量还是不多。很明显,杨一清囤积的绝大部分来自于对茶商的征收。

同边境部族每三年进行一次贸易。马匹被估价为三等,而平均兑换比率保持为每匹马兑换70斤茶叶,与洪武时期相近。16世纪前期,政府每年通过这种方法获得3000至4000匹马〔198〕。

尽管西北边境局势不稳,但在16世纪晚期,茶马贸易还是得到发展。1536年,废除了三年一次的贸易周期,此后官方贸易每年一次,农历六月开始,持续大约60天〔199〕。整个16世纪,茶叶看起来不再短缺。而且官员们不断抱怨有过多的茶叶需要储存。民间贸易额也有所增加,兴贩私马也从未销声匿迹。1591年一篇奏疏提到茶马司每年可得到马6500匹〔200〕。根据地方志的一条记载,从1588年开始每年为12000匹马。1600年左右,这一水平开始下降。17世纪,锐减到每年3040匹马〔201〕。这可能有许多原因。莫里斯(Rossabi)认为这种衰退还要更早。他指出16世纪早期纳马部族受到了蒙古首领易卜拉(I-Pu-La)和穆斯林首领曼苏尔(Mansure)的压迫,使他们的贸易活动受到长期影响〔202〕。16世纪90年代,万历皇帝派遣的税使对贸易活动也有影响,因为税使的过分征索妨碍了各省之间的贸易。

毫无疑问,茶马贸易的衰退造成了17世纪早期陕西的经济萧条。这种贸易在全盛时期有很复杂的情况,包括官员、商人、茶叶生产者、军官和士兵都卷入其中,其重要性不能仅用官方记录中的数字来衡量。1589年,陕西巡按强调茶马贸易对陕西的地方经济十分重要〔203〕。

纵观16世纪的贸易政策,可以发现主要问题是国内市场茶叶过剩,而边境出口有限,税率固定,各级官员又从中谋取私利。16世纪的最后25年中,湖广取代了陕西成为茶叶的最主要供给地。1577年,俺答汗开放北方边境易茶的要求被拒绝。明朝认为一旦蒙古直接得到茶叶,他们将以此种方法对西方部族进行控制。北方和西方游牧民族之间的这种关系对中国毫无利益。市场已经饱和,茶叶过剩,户部被迫于1585年同意将税率降到30%〔204〕。至迟到1595年,陕西的御史要求将湖广茶叶全部排除于边境贸易,借口是湖茶质量低劣〔205〕。然而其真正原因可能是由于地方日益增大的对于湖茶的憎恶情绪,湖广茶以低廉的价格在过分饱和的市场中取得优势〔206〕。最终户部采取一个折衷的方案:湖广茶不再被禁,但另设了一个检验部门以控制其质量。

16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政府每年通过茶马司可以得到大约10000匹马。平均每匹马值银10两,每年通过茶马贸易可以得到10000两收入。虽然这一数目很大,但其财政上的重要性也不应被夸大。马匹被解送到宁夏、固原、延绥和甘肃四个军镇[1],然而为了孳生马匹而将一些种马留在陕西苑马寺〔207〕。16世纪晚期,苑马寺被奏告工作无能,因为其管理的马匹数量没有增加。苑马寺至多不过是马匹被分配给军镇之前的中间机构。其运作与北京太仆寺没有关系。茶马贸易也不应该同北边和辽东的“马市”相混淆。后者由太仆寺提供资金,由边境督抚管理。他们收购商品,吸引地方部族,同他们交换马匹。〔208〕在16世纪晚期,这项事务每年花费政府300000两白银。1594年,为了同入侵朝鲜的丰臣秀吉作战,中央政府仅拨给辽东的马价银就达550000两〔209〕。换言之,这仅仅是开支项目。

因为产自四川的茶叶并不在西北边境进行贸易,所以其对政府财政意义不大。1542年,根据官方的报告,在四川课税的茶叶数量超过5000000斤,还不包括政府茶园生产的茶叶。然而在1578年,省级官员征收的茶叶收入总共还不超过20000两。其中14367两被解运南京户部,1500至2000两解运给陕西省。剩余资金,连同征收158859斤茶叶,存留于本省,用于津贴地方管理〔210〕。16世纪中期,四川巡抚也承认广泛存在私贩茶叶现象〔211〕。

其他省份的茶课名存实亡。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沿用宝钞来评估地方税额,当16世纪折成白银时,税额减少到了可笑的程度:云南17两,浙江约为6两〔212〕。当时的一位学者对此作了如下的概述:“内地茶户不知官茶、私茶之说久矣。天下之言生财者,亦罔闻知。”〔213〕

<h4>(bb)未被列出的其他项目</h4>

以实物形式解运首都商品的总价值,每年大约为银400万至500万两之间,对此前文已有提及(第三章第三节)。这些项目本质上代表着不同形式的税收款项。例如数量很大的有棉布、缎匹和黄蜡,他们有不同的来源,其中一部分是田赋正额的折色,一部分来自里甲征收,还有一部分是政府用现金购买而来。这些供给更应在列入仓库清册而不是税收账目中,因为他们不是不断上升的税收单位,他们中一部分实际上要被消耗掉。它们应该被看成一种开支,但是由于会计制度的不一致,它们有时被列为收入项目。

<h2>第五节 杂色收入总结</h2>

<h4>收入估计</h4>

杂色收入估计列于表18中,数字精确到千两。无法确知岁入的项目忽略不记,这对全局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表18 1570—1590年左右杂色岁入估计(单位:两)

<table >

<tr>

<td colspan="2" >来自于工商业的收入</td>

<td colspan="2" >管理收入</td>

</tr>

<tr>

<td >钞关税</td>

<td >340000</td>

<td >开纳事例</td>

<td >400000</td>

</tr>

<tr>

<td >商税</td>

<td >150000</td>

<td >僧道度牒</td>

<td >200000</td>

</tr>

<tr>

<td >番舶抽分</td>

<td >70000</td>

<td >户口食盐钞</td>

<td >160000</td>

</tr>

<tr>

<td >房地契税</td>

<td >100000</td>

<td >赃罚银</td>

<td >300000</td>

</tr>

<tr>

<td >竹木抽分</td>

<td >75000</td>

<td >桩朋银</td>

<td >50000</td>

</tr>

<tr>

<td >矿银</td>

<td >150000</td>

<td >香税</td>

<td >40000</td>

</tr>

<tr>

<td >渔课</td>

<td >58000</td>

<td >

</td>

<td ></td>

</tr>

<tr>

<td >小计</td>

<td >943000</td>

<td >小计</td>

<td >1150000</td>

</tr>

<tr>

<td colspan="2" >役和土贡折色</td>

<td ></td>

<td ></td>

</tr>

<tr>

<td ></td>

<td ></td>

<td ></td>

<td ></td>

</tr>

<tr>

<td >轻赍银</td>

<td >338000</td>

<td ></td>

<td ></td>

</tr>

<tr>

<td >匠银</td>

<td >64000</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