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2 / 2)

假定以上各地有粮食价格一致,估算的亩产量相同,就可以估出这些地区的纳税人的税额分别占到了其收入的9.1%、8.7%、8.5%。当小麦价格为每石0.37两白银时,这一比率将会修改到12.6%、12%、11.7%。

(f)1584年,广东顺德县的田赋平均占到农业产值的3.5%。当米价下降到每石0.3两白银时,这一计数字将变成6.1%(见第三章每一节)。

(g)1620年,浙江开化县为了税收的目的,将34.428亩出产上等稻米的土地合并为一个单独的面积单位,基本税额确定为粮食1石。这一税额包括除去辽东供应以外其他各色税收,准银为1.614673两,税额很高〔149〕。

开化县主要是一个木材产区,其粮食产量与粮食价格无法确知。然而,可以猜测上田1亩,收益不会少于0.8两白银。因为有证据显示同省其他地理条件相似地区的土地收益能够高达每亩1.5两白银。该县税额简化为每亩0.047两白银,估计不会超过农田收入的6%,还可能更低。

(h)南直隶苏州府吴县税收较重,上文已经提及(见第四章第二节)。1643年出版的《吴县志》中抱怨每亩0.4石左右的税粮过重,应该被取消。

这是17世纪中期的记载,但当时苏州府的情况与16世纪晚期没有很明显的不同。17世纪苏州府摊入地亩的赋税增加不多,略高于原额,政府已经考虑到其重赋问题。

根据基本的估算,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率要高于其他地区通行税率的五六倍。但是由于这一地区折收金花银和官布,一般民众实际上的税收负担降低很多。而且,这一地区役的征收并不像田赋正税那样重。在整个帝国,三角洲地区被认为是土质最肥沃的地区。它包括南直隶的四个府和浙江的两个府。其中只有沿海的松江府由于碱性土壤而土质较差,但当地的土地所有者们却可以从慷慨的税亩折算中得到补偿〔150〕。

上面《吴县志》中的记载似乎意味着税收要占到土地所有者税前收入的40%,但实际上不超过农业产出的20%。1584年,上海县的账目显示出与此十分类似的情况。纳税田土平均每亩的税率约为本色粮0.1石,外加银0.08两〔151〕。全部税额接近产量的15%。1621年,南直隶巡抚指出其治下东南四府赋役独重,他在列举了税收册中各项赋税之后,记下了一组复杂的税率,包括本色和折色〔152〕。然而,这一比率明显不会超过农田产量的20%。

当然,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额虽然不会比其他地区高五六倍,但还是要高出二三倍。迄今为止还没有证据显示出长江三角洲以外任何地区的税收接近这一水平。

(i)1643年,户部尚书倪元璐上奏崇祯皇帝说整个帝国田赋征收比率各地有很大不同,从每亩0.13两到0.2两有零不等。他警告说这些数字必然隐藏有“私派沿征者矣”〔153〕。

倪元璐的记述也不完全清楚。最重要的问题是这些比率是否比较普遍。如果他们仅仅是一些孤立的事例,就没有理由为此感到担忧。在此七年以前,福建漳州府就已经按照每亩银0.12两的比率进行征收,同时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收水平已经接近每亩银0.2两。从1619年(当为1618年。——译者注)起,帝国政府七次下令增加税收,额外加派达到了每亩0.0268两白银。此外,各项税收也增加10%,税额总计超过了1两白银〔154〕。因此,一些地区的税率可能已经达到了倪元璐所提到的那种水平,而并不存在他所指的“私派”。

因此,很可能是倪元璐告诫皇帝,在这个变乱时期大多数地区的税率都增加到了这一水平,这反过来意味着17世纪之前,经过正式批准的税收征纳要略微低于每亩0.1两至0.17两白银这个浮动范围(用倪元璐引用的税额减去新的加派额)。这与16世纪晚期大多数的记载与报告一致〔155〕。除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外,还没有一个地区的赋税征纳达到每亩0.17两,甚至每亩税纳超过0.1两的也不多见。

(j)1600年左右,陕西平凉府的府志中对过去赋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了回顾。作者提到一夫一妇耕田200亩,可获粮300石,以十之一纳官30石“至足矣”〔156〕。很明显,后来的征收比率超过了这一水平,但遗憾的是作者没有详细记载当时的税费比例。

地方政府新部门的增加,宗藩人口的膨胀,都导致各种役的负担的增加,并使纳税土地减少,这些因素成为税收增加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志的作者也认为税收折银导致了普通民众的贫困。为了纳银,纳税户不得不在很低价格时卖掉他们的粮食。此外,“火耗”的征收也使实际税率高于所看到的税率。

<h4>税收的全面估计</h4>

即使在现在,也很难确知总的税收水平。这需要花去很多年去积累足够多的新发现的原始材料,以更好地补充现有资料的不足。

另一方面,利用现有的记述也还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全面观察。全部税额包括田赋正额、加耗、附加税以及一部分田出之役,还有并入地亩之中的无法征收项目。通常而言,直到16世纪之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在许多地区,征收额是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尽管有些地区税赋较重,像长江三角洲地区,税额接近农业收入的20%。但是这种估算没有考虑到无偿应役、私派及火耗,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于大宗粮食的其他额外收入。

整个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这一估计不会受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特例的影响。尽管名义上长江三角洲这四个府的全部田赋额约占整个帝国田赋总额的10%,但由于税收折色和役的合并使其大大降低了。

对于税收的货币价值只能作出一般的推测。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见表6),其中有80%的似乎已经折银。只有大约400万石粮食可以明确知道是按照每石粮食0.25两白银的比率折银交纳(金花银)。其他的折纳比率则有相当大的差异。然而,在南方,绝大多数的折纳比率浮动于每石0.5两至0.7两之间。在北方,公认的正常折纳范围在每石0.8两到1两白银之间。加耗、附加税以及其他收入的合并能够提高“石”的平均价值,但是金花银、官布折纳以及通行于湖广的每石粮食0.3两白银的低折纳比率,都将会降低这一平均值。如果无论本色和折色,推测每“石”的平均价值是0.8两白银,这样田赋正额总值将会略高于2100万两白银〔157〕。对于役,我们根据7个省35个县的差徭账目可以推算出平均每县征银9724.26两(这些县可见于表2、3、4、7、8)。整个帝国的役银总额可能约为1000万两白银。即使它仅仅部分地摊入田赋,整个帝国来源于农业土地的总收入也将增加到2500万两,甚至接近于3000万两白银。

由于各地价格不一,加耗也不断调整,我们很难作出更准确的估计。不仅现存的资料不完整,而且其会计方法也无法确知。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充分考虑,那就是实际征收额很少会超过计划收入的80%,有时还会更低。

<h2>第四节 税收收入的支出</h2>

<h4>分配的指导原则</h4>

因为大部分管理开支都源于役,因此来源于田赋正税的收入则仅用于以下各个方面:军事开支,宗藩禄廪,官员俸给,生员廪食等。明朝建立伊始,田赋正税就意味着食物这个观念就已经形成,其收益被期望由个人消费或分发给他们。有时税收收入也用来从事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建设,但拨款基本上用于维持劳动者的生活。地方储备主要是为了应付灾荒及其他的食物需求。漕粮和南粮仅仅是大宗田赋在地理上的重新分配。田赋收入只有用于完成中央坐办上供物料时才可作为自由支配的现金。

至迟到1578年,南京的国子监还要从常州府得到3500石米,从宁国府得到100石小麦,从应天府得到100石绿豆。此外,还要从南直隶以外的湖广布政使司得到20000余斤干鱼。所有这些项目开支都要记入各地税额〔158〕。像这样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过去的习惯,而没有经过仔细地计划。赋税折银消除一些物资供应过程中的复杂性,但还是不可能根本废除这个旧体制。首先,税收收入的分配不能重新调整,改折项目中没有几项被取消或者减少。还有更为麻烦的事情是由于财政单位、地区差价、加耗以及会计方法的多样化,使得账目十分复杂。户部要求属吏进行详细的记录,但总的情况不能送达政府的高层。尽管各部官员偶尔在其报告中提到全国性的统计数字,但在大多数事例中,这些数字是一般性估计,而不是一种确凿的统计数字。值得注意是,户部按地区组成各司,这一制度被清朝承袭下来〔159〕。

在16世纪晚期,户部也就勉强算得上是一个办事机构。其直接控制的资金很少,仅仅包括一些来源于田赋中的少量杂色收入。这些收入的绝大多数都用于北边军镇,对于这一问题,后文讨论帝国的财政管理时还将分析(见第七章第一节)。户部监管田赋,但却只能安于现状,很少能够进行革新。尽管“起运”与“存留”的分类还继续有效(见第一章第一节),但政府仅仅公布与前者有关的详细账目,却很少注意后者。“起运”成为政府的要务有很实际的考虑,因为这部分收入主要是用来供应南京、京师以及北边军镇。这些开支项目是由户部直接负责。至于存留的各项收入,在许多省份,其并不足以维持指定的开支(见下文)。而且,帝国政府又不断地向地方官员施压,要求完成“起运”。同时,也由于无法征收项目、税收拖欠及赋税蠲免等原因所造成税收缺额都要从存留收入中扣除。一旦资金出现不足,“存留”缺额却无从弥补。

税粮的分配多多少少还有一个长久标准,表9说明了这一情况〔160〕。

表9 1578年左右田赋的征收与支出估计(粮食石)

尽管这个表格是根据1578年刊行的《大明会典》中的详细记载作出的,这些数据与户部在1502年做出的概要记述几乎一致,也与韩文(户部尚书,1506—1508年在任)的记载相差不多〔161〕。因此可以看出,基本定额一旦确立,就从不进行修改。户部在必要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调用一定的资金,但这种调整是暂时性的,不会成为定例。总之,16世纪做出的绝大多数调整是通过修改折纳比率和加耗而达到目标的,所以并不会影响到税粮定额。

为了更详细地讨论税收收入的分配很有必要考察一些地方的记载。

<h4>税收收入的分配:以临汾为例</h4>

我们选择山西临汾县1591年的记录来说明中国西北部的税收收入分配情形。即使在1591年,这个县还保留夏税、秋粮项目。就夏税而言,起运收入要解送到5个不同的接收部门,存留收入要解送到7个接收部门。对于秋粮,起运收入被解运到7个接收部门,存留收入解运到16个部门。然而,全县95%的田赋是征解白银,消除了由于财政单位的多样化而造成的最大技术性难题。下面的两个表格中,本色税粮已经按每石粮食1两白银的比率进行了折纳,这是该县通行的比率。地方志中清楚地记载了每一个接收机构的名称和地点,这样就能够确定解纳明细表中每一项支出的性质。地方志中也列出了根据粮食石所做出的原有的分配情况,这样可以对照全国性的记录及最初的解运原则进行比较。这些记录被概括到表10中〔162〕。同样的支出额,折成银两,分配比例则略有不同,如表11所示。

表10 1591年临汾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粮食为标准)

<table >

<tr>

<td >开支</td>

<td >石</td>

<td >%</td>

</tr>

<tr>

<td >起运:边镇军需</td>

<td >21044</td>

<td >37.1</td>

</tr>

<tr>

<td >存留:地方卫所军需</td>

<td >1102</td>

<td >1.9</td>

</tr>

<tr>

<td >存留:宗藩禄廪</td>

<td >27551</td>

<td >48.5</td>

</tr>

<tr>

<td >存留:生员廪食</td>

<td >1044</td>

<td >1.8</td>

</tr>

<tr>

<td >存留:俸给,转送到府,等等。</td>

<td >6060</td>

<td >10.7</td>

</tr>

<tr>

<td >总计</td>

<td >56801</td>

<td >100.0</td>

</tr>

</table>

表11 1591年临汾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白银为标准)

<table >

<tr>

<td >开支</td>

<td >石</td>

<td >%</td>

</tr>

<tr>

<td >起运:边镇军需</td>

<td >20013</td>

<td >36.2</td>

</tr>

<tr>

<td >存留:地方卫所军需</td>

<td >889</td>

<td >1.6</td>

</tr>

<tr>

<td >存留:宗藩禄廪</td>

<td >21678</td>

<td >39.2</td>

</tr>

<tr>

<td >存留:生员廪食</td>

<td >835</td>

<td >1.6</td>

</tr>

<tr>

<td >存留:俸给,转送到府,等等。</td>

<td >4646</td>

<td >8.3</td>

</tr>

<tr>

<td >杂色和未有说明的项目</td>

<td >7282</td>

<td >13.1</td>

</tr>

<tr>

<td >总计</td>

<td >55343</td>

<td >100.0</td>

</tr>

</table>

因为这只是一个初步的解运明细表,而不是实际的分类支出账目,所以不可能确知更详细的分配情况。即便这样,还是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定的特点。北方军镇无疑接受了最大份额的税收收入,留作管理费用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此中缘由可能是因为明代官吏的俸给低下,官府运作又以役为主。役银同田赋正税分离。在分配各项中,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宗藩禄廪成为最大项目。

然而,这类情况也并非不正常。虽然各个府的供应比例不一,但北方的许多地区,特别是河南和山西,宗藩禄廪成为地方存留之中最大的支出项目。也就在《临汾府志》出版的同一时期,邻省河南的开封府及其邻近的几个县同样面临着这种大量支出项目的问题。有人曾估计过,开封与旧属归德43州县夏秋粮约800000石,其中起运约300000石,存留约为500000石。而存留中要拿出300000石供给藩府。换句话说就是在这43个州县中,藩府支给所占比例接近存留的60%,占全部田赋收入的40%。与此相对照,官吏的薪俸和官学师生岁用总计不过50000石,约占收入的6%〔163〕。

然而,有一点必须指出,这些支出预算有虚假的成分。在16世纪后期,没有地区是足额支付。尽管对于藩王的供应通常能够按时全额完成,但对一般宗室成员的供给却被削减、拖欠或者被政府官员挪用。早在1502年,在河南和山西,如果严格按照官定明细表全额供应藩王宗室,其数额将超过这两省的全部的存留收入〔164〕。事实上从1498年起,政府已经削减了这项支出〔165〕。但即使比例降低,这项供应还是要消耗掉大量的政府收入。同时,皇室成员的数量也不断地膨胀。在1529年,就报告说“玉牒”中8203人〔166〕。40年后,这一数字达到28492人〔167〕。估计到明末,开国皇帝的直系男性后裔接近100000人〔168〕。

对于某一年实际供给宗藩禄廪总额还缺乏充分的估计。1562年,一位御史指出按照规定,禄米总额要超过800万石〔169〕。即令地方官员将税粮全部输给宗藩,仍不足完额。而且还没有一个地方官员能够百分之百地完成税收〔170〕。所以,一般宗室的禄廪要由地方官员和驻在当地的藩王进行协商,这些藩王对当地的宗室成员有管辖权。在16世纪晚期,就不断有人上报说有些爵位低下的宗室拒绝将其子孙登记在玉牒中,因为他们中有的人已经沦为乞丐,有的人到处抢掠,甚至有的宗室成员同蒙古入侵者相勾结。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多年未有领到任何禄廪了〔171〕。

尽管记录在地方志中的宗室禄廪细目也有虚假的成分,但是由于他们而引起的管理问题都是十分实际的。他们截取了很大一部分税收收入,用尽了州县的收入余额,不利于更好地进行税收调整。藩王宗室无疑也是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障碍,采用鞭打纳税户甚至致死的方式榨取而来的收入最终只是为了满足非生产性的皇族成员的需求,正直的官员恐怕都不会这样去做。

<h4>税收收入的分配:以吴县为例</h4>

下面,我们利用南直隶苏州府吴县1575年的记载来说明南方各县的收入分配情况,这些地区不驻有藩王宗室。该县的税收收入是解运到40个不同的接收部门,财政单位是粮食石,其中也有一些解纳项目被折成银两。一些项目的价值由于折纳比率和加耗不一而受到影响,但是因为下面所列各个大项改折比率也高低不一,所以这种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表12〔172〕中对收入分配的说明应该是较为准确的。

表12 1575年吴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粮食为标准)

<table >

<tr>

<td >起运</td>

<td >石</td>

<td >存留</td>

<td >石</td>

</tr>

<tr>

<td >额解京师的漕粮和白银(包括金花银)</td>

<td >64238</td>

<td >南直隶军卫</td>

<td >47624</td>

</tr>

<tr>

<td >驻京藩王</td>

<td >1404</td>

<td >府仓</td>

<td >4544</td>

</tr>

<tr>

<td >京师各衙门</td>

<td >2594</td>

<td >苏州府儒学仓米</td>

<td >735</td>

</tr>

<tr>

<td >南京各衙门</td>

<td >523</td>

<td >本县儒学仓米</td>

<td >367</td>

</tr>

<tr>

<td >抚部院等衙门</td>

<td >1280</td>

<td >本县官吏俸粮并恤孤</td>

<td >1334</td>

</tr>

<tr>

<td >起运总额</td>

<td >122980</td>

<td >存留总额</td>

<td >54604</td>

</tr>

<tr>

<td colspan="4" >总额177584石</td>

</tr>

</table>

吴县起运部分比例较高,占总额的73.8%,这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也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但是存留收入的支出则在大多数南方县是比较典型的。存留收入的开支比例如下:

<table >

<tr>

<td ></td>

<td >石</td>

<td >%</td>

</tr>

<tr>

<td >军需</td>

<td >47624</td>

<td >87.2</td>

</tr>

<tr>

<td >府仓</td>

<td >4544</td>

<td >8.4</td>

</tr>

<tr>

<td >儒学仓米</td>

<td >1102</td>

<td >2.0</td>

</tr>

<tr>

<td >俸粮和地方恤孤</td>

<td >1334</td>

<td >2.4</td>

</tr>

<tr>

<td > 存留总额</td>

<td >54604</td>

<td >100.0</td>

</tr>

</table>

从上面的存留分配比例可以看出在扣除军需开支之后,其他各项已所剩无几。尽管其他地区军需开支不会总是高达87.2%,但一般都不会低于50%。很显然,这种情况长期存在。15世纪晚期,浙江全部存留税粮为130万石,其中军队岁用约为840000石〔173〕。16世纪仍然如此,霍与瑕在其私人通信中就提到1561年在他任慈溪知县时,全县粮额37000石,其中转而供军者有30000〔174〕。1572年,福建漳州府抱怨说解纳本府常平仓本色粮只有7000石,而仅仅镇海卫就用去9000石〔175〕。1582年前后,翰林院学士赵用贤上疏皇帝,说倭难至今已几十年,而苏州府还要运送米55000石、银18000两给三个卫所以供军需。而留存各州县者不过正米10040石,6个州县“官吏、师生之给,皆取足于此矣”,他接着又说,“以故一遇凶歉,府县官束手无策”〔176〕。

图3 税收收入分配示意图

然而,供应军队的粮食和资金也未见得全额如数输送。早在1480年,浙江的存留粮就已经不能足额供应本省军卫的需要〔177〕。当时抗倭战争已经开始,而南方各省的军卫已名存实亡(见第二章第三节),他们不可能消耗掉如地方志所列的那么多的供给与经费。众所周知,南方的税收拖欠要比北方更为严重,而不断发布的赋税蠲免命令必然会造成地方的预算赤字。北京又不断要求南方各省坐办物资,各省地方长官也会同各部官员进行讨价还价,但坐办无疑也要耗去存留收入。总而言之,军需拨款之缺额并不一定必然得到补偿。

从16世纪中期开始,兵饷(见第三章第四节)的征收目的就是想消弭差额。在理论上,各地方要定期地从田赋中支出部分额度解送给军事卫所,而当时兵饷是被解送到省级军事当局〔178〕。但是在一些地区,包括上文提到的吴县,这两种款项不久被合为一种〔179〕。

<h2>第五节 田赋制度的最后分析</h2>

<h4>税率过高了吗?</h4>

在16世纪,普遍的看法是税率过高。虽然当时各地情况不同,税率差异颇大,但当时的文人、奏请者和地方志的编者都有这样的看法。

当然,一个主要的困难是缺乏硬性的标准去衡量税收水平。税收水平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要考虑整个的经济发展水平、管理目标以及所期望的服务程度,更不必说诸如保护私人土地所有者利益之类通行的社会价值观。当所有这些相关因素被仔细分析之后,我们就很难再同意当时人的看法。

事实上,一个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庞大帝国,整个税收水平仅为农业产量10%,这看起来是很低的。王朝的建立者应该首先对这种情况的产生负有责任。洪武皇帝要求军队自给自足,乡村实行自治,这些措施不需要很高的税收水平。而且,他也通过大量印制宝钞的方法来应付各种开支。一些地方志的作者曾对明初土地税收水平低下进行过评论〔180〕。而各地税收定额一旦成为定制,就成为“铁板税”,从不进行根本调整。可是各种耗派和役的征收却是完全没有计划,容易暗中操作。中央政府不了解地方情况,而各省直官员却又缺乏权力。财政管理上整齐划一的要求一直延续下来。即便一条鞭法改革也没有消除累进税制,它只是承认了累进税制的原则不再延续。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实行高税收的可能性。当时的许多人对于税收的看法纯粹是将其作为一种生产收入的工具,而不是将其当成一个可以调节的装置。当税收不能进行调节时,各地的土地所有、土地租佃以及利息率等情况合在一起就会将税收限制在通行范围之内,税收的任何增长都会让最低层的纳税人感到不可忍受。因此税收水平总是被认为是很高的。

明代财政管理的另一个大的缺陷是皇帝的内库与公共资金混淆不清。1590年,户部尚书宋(1586年起在任)曾建议其继任者石星(在任到1591年)不要将地方羡余解送至首都,否则皇帝知道物力充羡,则又生奢侈之心〔181〕。在山西和河南,如上文所示,任何税收的增长最后都可能是流入藩王的府库。许多官僚坚信向民众加征的任何额外的税收不久都可能被皇帝挥霍浪费殆尽,因此他们对税收采取消极的态度。“藏富于民”这种儒家的原则走到一个极端,政府财政的任何增加都将被认为一定导致民困。1537年,工部尚书林庭棉仅仅因为建言增加田赋而致仕〔182〕。很清楚,弹劾他的监察官员没有认识到税收不足与税收过重一样对民有害。

<h4>地方政府的运作费用:非正式的税收</h4>

低税收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足,他们收入低下,无法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一个非官方的统计估计在16世纪,明朝政府有官20400名和吏51000名〔183〕。但是因为后者同时供役于军,所以可以推测他们中只有30%受雇于府县衙门。这些人员分属于1138个县,意味着即使最大的县也不会超过30个有薪俸的位置,小县则更少。

这些有限的人手要负责所有的地方行政事务,包括税收、审判、治安、交通、教育、公共工程和社会赈济等,这些事情决非简单易办之事。应该知道,明代的官员们除了要履行许多礼仪性职能之外,而且在16世纪后期,他们文移之烦按现代标准来说也是相当沉重的。

我们已经注意到,还没有一个县能够留存300两以上的白银以供每年的薪俸。俸禄等级可以根据1578年的则例中查对得知〔184〕。一个知府,作为超过100万人口的民政长官,每年的俸禄是银62.05两,这还不够养活一个小的家庭。一个知县每年的俸禄是银27.49两,这要大大低于皇帝一天36两白银的配给。与此相对照,到16世纪末期,贫民工夫役钱是每日给银0.03两〔185〕,一些募兵每年得银18两〔186〕。

地方政府的运作费用是来源于役银。全国平均每县约有3000两,南方的县可达7000两,其中有几个县这项收入高达30000两。尽管这些资金能被认为足以应付县里的工作,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收来的钱都花费到县里。例如“驿传”的大部分是用来迎送来往官员的开支。苏同炳在对72个县的账目进行研究后认为平均每县这项支出接近2000两〔187〕,当然,比较贫困地区还常常得到其他地区的协济。“民壮”一般也不用于通常的民政管理。能够全部用于县内事务的役银是“里甲”和“均徭”,但即使这些役银也要部分上交给中央和省级政府。实际上,在支付县府佐贰的薪俸之后,平均每县也只能余银100到200两用于办公费用。南直隶祁门县被公认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公费银仅27.74两〔188〕。浙江衢州府甚至没有足够的资金维修知府衙署〔189〕。这些情况只会鼓励私派。到了16世纪晚期,许多非正式的税收方式在许多地区实际上已经制度化了。海瑞列出了浙江淳安县许多税收“常例”(见第四章第一节),1561年,他宣布革去这些常例〔190〕(见附录B)。地方官员对每一项经由其衙门的收入都附加征税。当商人进出本县时,甚至还向官盐加征一小部分过境税。知府、知县的佐贰以及衙门中吏胥的礼钱也都出自于此。此外,州县之里长要轮流供役于官,他们要支付额外的公费。按照当时通行的惯例,每一位里长出役之时,要向州县官交纳拜见银〔191〕。同样,吏书门皂也要为得到这一职位向佐贰交纳一定的银钱。倪元璐和顾炎武在17世纪初都曾记述当时在每一省中有好几千名吏胥依赖这种半官方的身份而生活〔192〕。至于火耗和税收代理人盘费的征收,上文已经论及。因此,所谓税收水平低只是一虚假表面上的现象。甚至当时的欧洲旅行者也注意到尽管中国人纳税较其他国家为低,但他们要承担许多“额外的、人身的徭役”〔193〕。

毫无疑问,绝大多数的财政负担以及各级官员和其仆从的需索都要加之于一般民众身上。增加正规税收会遭到异议,理由是中户、小户无力交纳。然而那些非正规的税收,管理多变,将巨大的负担完全加诸于那些中小土地所有者身上,他们无力逃避、抵制。这样使他们的纳税能力进一步受到削弱,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

并不是所有的明代官僚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况。一位兵备道的官员认为应该通过增加正常税收来弥补开支〔194〕。北直隶怀柔县知县谴责那些力主保持少量地方行政预算之人过于刻薄,“罔吾民不仁甚矣”〔195〕。1586年,监察御史张栋在给皇帝的上疏中表达出了同样的主张〔196〕。

<h4>“藏富于民”的谬误</h4>

因为税收不足,明政府很少能够造福于民。甚至连治水这种中国政府最应该表现出莫大关心的事情,16世纪的明朝政府也做得远远不够(见第七章第一节)。明代大规模的治水计划通常都是在大水灾过后开始进行。这些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大运河的畅通,而不是为了改善水利灌溉。薛尚质就揭示出其故乡,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常熟县十年之间不能三稔。他认为只要稍微增加一些税收作为水利灌溉资金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197〕。他的这一建议与归有光的观点不谋而合。归有光致力于苏州府的水利灌溉事业,他很赞赏地引述了早期怀疑政府的“节制”政策是否明智的文人的观点,认为不通过增加税收收入来投资水利建设项目,非养民、富民之道,仅仅周济水灾饥民不过是“小惠”〔198〕。

政府也采取一种被动的态度来维持农产品价格,其结果导致了人为地增加了税收。唐宋时代的转运使(见第二章第一节)已经利用税收收入进行贸易,而明代的税收政策则让大部分的硬通货撤出流通领域,通货紧缩的后果极大地加重了小户的困苦。山东汶上县1576年就报告说收获之后,很快就到了税收期限,这时候的小麦价格从正常的每石0.52两白银降到每石0.37两白银,大麦则从每石0.4两降到每石0.25两。三个月后价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碰巧这个县有一部分差银能够留在库中好几个月。知县于是依次进行折色,先按照比市价高10%的价格征收税粮,这中间的好处给了纳税人。价格恢复正常之后,再支出同样的费用,用于支付给疏通运河役夫的工食,又没有向他们索要贷息。通过这种手段县里也剩银210两〔199〕。这并不是什么新的办法,事实上宋代就已经广泛地采用了。该事例说明只要管理者自己能够控制一些财政节余的话,这种方法是切实可行的。知县能够进行这种冒险是因为其差银总额达3400两,能够用来备用。由于定额税收制度和控制货币信用的失败,朝廷无力提供这种公共服务,因此其政策只能是有利于高利贷者和典当商人。

更为意味深长的是,低税收的惟一正面的影响是保证了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但这种好处并不能惠及直接的劳动者。刑科给事中年富在15世纪就已经指出了这一点〔200〕,17世纪顾炎武也有同样的看法〔201〕。现代的学者,在讨论明末的“土地剥削”时,常常指向几个大地主,忽视了正是税收制度使得各个层次上的剥削成为可能。保存下来的土地租佃契约就证明了有些土地所有者仅拥有5亩或更少的土地,但其所征收的地租相当于农作物产量的50%—60%,而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与其佃客并无很大不同。一些奴仆也能够投资于土地,逐渐成为小户〔202〕。上文所述后一群体包括了无数的小土地所有者。海瑞(在现代学者看来,他是农民利益的维护者)在他的信件中就透露出他自己拥有零散土地93丘,分散在很大的范围内,全部税额为1.28石。按照海南岛的一般税率可以估定其土地数量大约为40亩。这种土地占有形式,他自己也承认,非常难于进行税收管理〔203〕。

尽管16世纪的学者们总是对小土地所有者有着深深的同情,却很少有人关注他们的佃户。明代官僚的传记显示出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来自于小土地所有者家庭,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人的家庭体现着传统的儒家道德。毋庸置疑,他们常常能够利用传统的社会升迁渠道而改变身份,因为低水平的税收能够留给他们一定的农业收入剩余,他们精打细算,不断壮大实力〔204〕。当他们谈起税收时,其公正感常常受制于地主阶级的社会价值观,他们关心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纯粹的经济公平。

尽管在中国,这些小土地所有者从来没有因为圈地法令而无家可归,沦为城市无产者,但他们为此换来的是沉重的经济负担。相对于少数大土地所者而言,他们家庭中存在着大量的无用劳动,其经济丧失更多。小土地所有者的大量存在,使得田赋税率不能充分上调。财政管理的障碍不仅由于不能向大土地所有者征收累进税,同样也要考虑小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其实,资金的滥用不必考虑,在传统中国,税收收入严重不足,政府甚至不能正常运作,更不消说求得任何经济上的突破。

<h6>注 释</h6>

〔1〕梁方仲《一条鞭法》页52—53。

〔2〕《天下郡国利病书》17/70。

〔3〕《汶上县志》8/61。

〔4〕《天下郡国利病书》6/16。

〔5〕《大明会典》27/35。

〔6〕《天下郡国利病书》7/21;《杭州府志》28/6;《上海县志》3/25—26;《穆宗实录》页0355。

〔7〕“赋役全书”的准确纂修时间还不好确定。1628年,毕自严在其奏文中认为赋役全书的编纂已有四十年。见孙承泽《梦余录》35/24。因此可以推算1583年左右就已经开始编写“赋役全书”了。

〔8〕浙江会稽县在16世纪60年代推行这种方法。见《会稽志》5/4—11。

〔9〕《徽州府志》8/20—21。

〔10〕关于这些钱粮文册,见《大明会典》20/13—14;《天下郡国利病书》6/64、66;海瑞《海瑞集》页72;《会稽志》7/12—13。

〔11〕《西园闻见录》33/14。

〔12〕《大明会典》20/14。

〔13〕《日知录集释》3/79—80;何良俊《四友斋》3/184。

〔14〕《皇明经世文编》397/7。

〔15〕《天下郡国利病书》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