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1)土地占有状况</h3>
和王明相比,中央苏区时期的毛泽东还没有可能对国内国际政治变化作出全面思考,他的全副精力都投入到了苏区的壮大发展中。第五次反“围剿”期间,毛泽东虽已淡出中共中央最高决策层外,但其在中央苏区的影响仍然不可小觑,正如共产国际代表谈到的,即使中共中央很多领导人到达苏区后,“毛泽东迄今还是有声望的领袖”,[51]而此时中共中央的一系列决策,其实也或正或反地都可以看到毛泽东的影子。几十年之后,重新梳理这一段历史时,最能体会到毛泽东风格特点的,是他注重调查研究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尤其是其《寻乌调查》,留下了当年赣南社会生活的真实风貌,成为回顾这一段历史不可多得的宝贵材料。
作为一个信仰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家,毛泽东的调查对中央苏区的阶级分化状况投入了相当大的热情,应该说,虽然有明显的政治目的,但其实地调查仍有着相当的客观性。从调查细致、数据详尽的《寻乌调查》看,当时寻乌全县农村人口成分是:大地主(收租500石以上的)占0.045%,中地主(收租300石到500石的)占0.4%,小地主(收租200石以下的)占3%,富农(有余钱放债的)占4%,中农(够食不欠债的)占18.255%,贫农(不够食欠债的)占70%,手工工人占3%,游民占1%,雇农占0.3%。土地占有情况是:公田占40%,地主占30%,农民占30%。[52]这一调查结论和更广泛的调查数据对照看,有着相当的一致性。相对而言,并不是在实地所作的《兴国调查》,有关数据就值得斟酌,该调查认为兴国永丰圩地主、富农占地达70%,公田为10%,中农占地15%,贫农为5%,并由此得出结论:“真正的剥削阶级(地主富农),人数不过百分之六,他们的土地却占百分之八十。其中富农占去百分之三十,公堂土地又有许多在富农掌握中,若不平分富农的土地,多数人土地不足的问题便难解决。”[53]因为不是实地调查,结论未给出实际的数据加以支撑,而由一个圩的狭小地区推导出土地政策的做法和毛泽东一贯强调的深入、全面调查然后得出结论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之所以会这样,了解一下毛泽东做调查的背景就可以知道,当时正是中共中央根据共产国际指示要求进一步打击富农、与党内所谓“富农路线的发展”[54]作斗争之时,毛泽东调查中关于平分富农土地的说法,和这一指示是分不开的。以中共的组织原则,即使像毛泽东这样注重实际、独立性极强的领导人,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也无法摆脱居于发号施令地位的指导者的命令。问题在于,关于苏区阶级分化、土地关系的判断,和正确制定土地政策、深入开展土地革命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即连身在实地的毛泽东尚且无法独立做出自主深入的调查研究,遑论当时远离苏区农村实际的中共中央。
关于江西、福建这两个苏维埃革命基本区域的土地占有情况,除毛泽东的调查外,还有来自多方面的不同材料。当时,一些有关机构也对土地占有情况作过调查。据1933年福建上杭的调查,该县43293户居民中,地主占3.6%,占地30.5%;自耕农(实际即富农和富裕中农)占5.3%,占地5.4%;自耕兼租种农户占88.4%,占地64.1%;佃农占2.7%。[55]福建龙岩1943年调查自耕农、半自耕农占66.62%,佃农占33.38%。[56]赣县七鲤乡抗战中期调查的500户居民中,地主占4.2%,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37%,佃农占45.2%,雇农占0.4%,其他13.2%。[57]中共赣东北党对江西乐平的调查也显示,该地土豪、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占地比例分别是2%、40%、30%、5%、5%。[58]这些调查结果显示的数据虽然在分类上有所区别,但从不同角度反映的土地分配状况是相近的,即以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人口相当多数,地主占有远超过其人口比例的土地,一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拥有相当数量土地。
南京政府土地专门人员所作的苏区土地占有情况调查较多强调土地的分散情况,其对江西新干的调查结果显示:“新干第四区谦益村,自耕农占百分之四一点二一,半自耕农占百分之四六点二一,佃农占百分之八点四九,雇农占百分之三点六四。”[59]这一数据中,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虽然这和福建上杭调查有相似之处,但和江西全省数据有一定差异,不排除其在选样上有偏向自耕农占优势地区的可能。因此,他们的调查结论多是:“安远、寻乌、信丰三县,大都聚族而居,各村之土地,为各村民所有者,占大多数。”[60]莲花、永新、宁冈三县,“以前均系小农作业之自耕农制,纯粹收租之地主,与贫无立锥之佃农,均占极少数,大地主则尤为稀少”。[61]其调查结果具体可列表如下。
表1 苏区部分地区土地占有状况调查
<img src="/uploads/allimg/200602/1-200602002011211.jpg" />
从表1看,各地拥有土地的农户达到总数的90%左右,完全无地的农户数量不多,最多的也只是稍高于10%,但每户拥有土地在5亩以下的缺地少地农户比例很高,普遍在70%以上,证明农民缺地少地的现象还是很严重的。虽然,这些调查在对象选择和数据统计上可能不无偏颇,如只是对不同土地占有量的户数作了统计,却没有对其土地占有数作出说明,有意无意地将土地占有不平衡的现象加以模糊。但有理由相信,它仍然反映了苏区土地占有的部分实况。
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是上述数据可以得到当时中共内部有关报告的证实,如关于湘赣边苏区的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边界的经济本来是一个小农经济区域,自耕农甚多”,[62]江西万安也是“自耕农占全县人口大半”;[63]另方面,我们还可以把上述调查数据和1950年前后江西、福建土地改革专门机构在农村所作的一系列调查加以对比,相互得到印证。虽然由于时代的不同,两者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如可以发现,在不少地区,1940年代末的土地集中程度略高于抗战前。浙江丽水城区第一、第四行政街地主抗战前占地661.4亩,抗战后达到837.2亩,占有率提高了13个百分点。[64]江西丰城小袁渡乡战前地主占有土地(包括公田)达28.72%,解放前夕为30.5%。[65]不过,相反的例子也并不罕见,湖北二十个典型乡(土地一般集中区)战前地主富农占地32.29%,解放前夕为28.95%。[66]浙江丽水南明乡4个村1939年地主、富农占地高达64.48%,1948年为58.82%。[67]总起来看,无论是集中或分散,抗战前和解放前夕两时期偏差不是十分剧烈。而地处苏维埃革命中心区的福建,1931年和1935年两年自耕农的比例都是27%,[68]反映出革命前后的地权变化也并不剧烈。由于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状况,如果从大的范围衡量,总体上增减变化应不会很大,1940年代末的数据尚能代表1920~1940年代土地占有状况。下面二表所列就是以1950年前后闽、赣两省土地改革专门机构调查结果形成的综合数据。
表2 福建土地占有情况调查*
<img src="/uploads/allimg/200602/1-200602002011961.jpg" />
从上述调查材料看,占人口7%左右的地主、富农占地最多的超过60%,最少的仅6.3%,规模较大、较具代表性的两个调查中,福建66县不到20%,江西28村则为30.4%。江西丰城小袁渡乡抗战前地主占地包括公田在内为28.72%,被认为是“土地集中程度为一般乡”。[69]表3中的南康樟木乡所在的潭口区是南康“主要封建堡垒之一”,“樟木乡新田村尤为全区突出之封建堡垒”,[70]但其地主、富农占地只有24.7%。可以看出,这些数据基本是以30%为中轴。相对而言,占人口40%左右的贫雇农占地数据比较一致,多在20%左右。将上述数据和前述多种调查综合看,闽、赣两省农村以自耕农为主的构架可以成立,以往关于地主、富农占地80%以上的说法作为一种政治宣传在有关调查中并没有得到证实。[71]甚至还有一些无地主村:福建崇安“阶级划分亦不甚显著”,“官埠头、官庄、黄龙洲三个村落到1952年土地改革时,均没有村民被评上‘地主’或‘富农’成分的”;[72]江西瑞金象湖镇黄埠头“八百口人,没有地主,有两家富农”。[73]江西宁都刘坑乡是上述数据中地主占地唯一超过60%者,但该统计包括公田,且该乡地主出租土地中有70%属于皮骨田,即业主占有田底权(所有权),佃农占有田面权(使用权),佃农租额要比一般的皮骨全田低20%~30%,这和一般意义上的地主占地有一定区别。[74]所以,严格说,这一统计应有一定水分。事实上,土地改革前江西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结论就指出:
表3 江西土地占有情况调查
<img src="/uploads/allimg/200602/1-2006020020114P.jpg" />
从全省范围来说明,估计地主土地约占百分之二十五,某些地方占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甚至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富农土地约占百分之十五,某些地方可能占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公田约占百分之十,某些地方可能占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个别县区约占百分之四十以上。[75]
这一结果,和近年学者提出的全国范围综合估计地主、富农占地约50%的结论比(有理由认为,这一结论可能还是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高估),闽、赣两省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在全国当不算高。无怪乎1950年代初湘、鄂、赣、粤、豫五省农村进行的调查中,江西和河南一起,被列为土地较为分散的地区。[76]而从江西、福建两省调查材料看,福建土地集中程度还要低于江西。
肯定这一地区土地集中的有限性,并不等于从总体上否认这一地区存在土地占有严重不平衡现象。有意思的是,当时来自各方面的多个报告都提供了现在常被认为是土地集中并不十分严重的数据,但调查者往往都得出土地分配非常不均的结论。[77]在被一些不无片面的夸大的宣传数字范导多年后,也许当时的实际数字已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甚至会被作为相反观点的论据。其实,应该说,在这些更符合农村实际状况的数据后面,体现着的仍是农村占地的不平衡局面。这一点,从各阶层人均占有土地数中可以得到更清晰的反映。
表4 地主与贫农人均占地比较
<img src="/uploads/allimg/200602/1-200602002011422.jpg" />
由表4可见,地主人均占地一般在贫农的10~30倍,少数地主、富农占地极不集中地区这一比例在10倍以下。福安南塘保贫雇农人均占地0.39亩,地主为5.81亩,是前者的14.9倍,这在闽赣两省农村中被认为是属于一般集中的,是较多出现的比例。虽然闽赣两省地权分布不像曾经认为的那样集中,但地主与贫农间人均占有土地的差距,仍然隐含了土地革命的可能。可以看到,在赣南、闽西地区大多数调查中,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农村贫困阶层,其人均占有土地不足一亩。以当时的生产能力,这样的占地数量不足以保证基本的生存。而如果以人均均分土地,当时闽、赣农村人均普遍能达到两亩左右,勉强可在正常年景维持温饱。因此,当苏维埃革命以平分土地相号召时,其对多数农民产生的吸引力是不言而喻的。而人口膨胀、战争、政治不靖及国际环境影响形成的生活困窘,更埋下了农民求变情绪的根芽。
<h3>(2)中农问题</h3>
在有关1920至194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的描述中,地主、富农和贫雇农作为社会对立的两极,往往受到充分的重视,而在这两极间的一个庞大社会阶层——中农却常常遭到忽视。其实,当时的调查材料反映出中农在农村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影响。
由于中农是作为一种阶级分析的方法而提出的名词,1949年前,除受马克思主义影响得出的调查(如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成果外,大部分调查并不使用中农这一概念,而是以地主、自耕农、佃农进行种类划分,即使受中共影响进行的调查,对中农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因此中农在人口中的比例和社会中的影响难以得到准确反映。土地革命广泛开展后,随着中共积累起更多阶级划分经验,中农形象渐渐鲜明,毛泽东给中农下的定义是:
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工具。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中农一般不剥削别人,许多中农还要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但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另一部分中农(富裕中农)则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但非经常的和主要的。[78]
对于强调阶级分析的中共党人而言,中农的划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也是研究者不能忽视的话语。
从采用中农概念的多项调查提供的数据看,中农人口和占地比例在农村通常是最大的阶层,一般达到当地农村的30%左右。从人口比例看,中农在农村各阶层中比例一般仅次于贫农。福建66县的调查中,中农人口高达39.8%,数量上非常接近贫农。中农人口高于贫农在各阶层居第一位的地区也不在少数,据安徽安庆专区调查,“中农在本专区是一个很大的阶层,一般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到五十,占有土地亦为百分之三十到五十……怀宁三民村中农人数占百分之四十五点七八,占有土地占百分之四十六点五八”。[79]安徽宣城东里村中农占总人口(2894人)的49.1%,已几乎接近半数。在有关调查中,只有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永嘉进行的调查中,中农比例不到10%,远远低于普通数字。但在这一调查中,贫雇农人口比例达到74.06%(一般为40%~50%),占地也达到43.14%(一般为20%以下),大大超出一般数,应是在中、贫农的划分上和通常标准有所差异。[80]中农在农村人口中占有的重要地位,使其成为影响农村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一般而言,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农比例较高,而在相对贫穷、落后地区,中农比例要低一些。苏区由于多处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中农发育受到影响,较之社会平均指标要低一些,但即使如此,中农仍占相当比例。福建龙岩“贫富无甚悬殊,是以中人之家,最居多数”。[81]湘鄂西苏区中农占到33%,贫农为50%。[82]江西28村1950年的统计数字是中农占28.8%,贫农占54%,雇农占2.53%,其中苏区12个村中农占22.55%,贫农占63.29%,雇农占1.18%。[83]福建长汀土改前中农人口占35%,地主、富农人口比例不到3%;[84]建宁中农占人口的28.17%。[85]赣南的南康樟木乡土改时统计全乡人口为4878人,其中中农1231人,占25.24%。[86]可见,即便在苏区,中农人口仍占到1/4左右。
从占地比例看,中农占地一般稍稍超过人口比例达到35%左右,或居于第一,或次于地主居第二。浙、皖、闽、苏南235县中农占地为33.65%,[87]江西28村中农占地32.2%,其中苏区12村为30.42%;[88]南康樟木乡全乡土地4508亩,其中中农占1762亩,占39.1%。[89]这样的比例在闽赣地区具有普遍性。闽西由于公田比例庞大,中农占地比例稍小一些,长汀土改前中农占地17.6%,但这一数据是以公田占有49%为背景的,而且其在各阶层中仍然属于占地比例最高者,远高于地主、富农的7%。[90]
从人均占地看,中农“稍高于全乡每人平均土地数的较多”。[91]虽然如此,在中央苏区,由于可耕作土地较少,中农人均拥有土地的绝对值仍然很低,福安古田七保村中农人均占地1.27亩,[92]南塘保中农人均占地1.11亩。[93]这个数字在当时土地收获量低下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做到自给自足,所以相当部分中农还要佃入土地耕种。
从生产资料主要是耕牛占有情况看,中农更具有较大优势。据对福建14县22个村的调查,耕牛占有情况是:中农占有耕牛总数的55.69%,贫雇农占有32.63%,富农占有8.76%,地主占有1.12%,其他阶层占有1.8%。[94]古田县七保村全村耕牛72头,10户地主没有一头,2户富农占有14头,102户中农占有40头,178户贫农占有15头。[95]江西九江县石门乡解放前中农占有耕牛、农具的比例分别达到46.6%和50.47%。[96]湖南桂阳樟市乡中农占有耕牛、农具的比例最高,分别为41.88%、45.31%。[97]中农在人口、土地及生产资料占有上的重要地位,使其动向对农村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苏维埃革命时期的中共话语中,中农一直是联合的对象,只是在联合的地位和紧密度上随着判断的变化有所差异。苏维埃革命早期,中共曾认为:“至于自耕农亦只能希望他们在土地革命中中立,这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就抛弃自耕农、中农、小商人,而且还是要联络他们。”[98]这是从较松散的层面谈论联合中农。随着苏维埃革命的深入进行,中农在农民革命中的地位得到更充分的认识,中共六大决议已经把联合中农放到战略高度予以考量,强调:
联合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贫农与农村无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而斗争,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而与中农联合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中国共产党提出之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政纲,必能得到广大的中农群众的拥护。因为中农群众也是受地主阶级各种封建剥削压迫群众中的一部份。[99]
虽然就理论上而言,中共从未怀疑过中农的重要性,但中农和贫雇农毕竟是具有不同经济利益和经济地位的两个群体,尤其在动荡的政治运动期间,这种利益冲突更容易被诱发。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从阶级分析立场出发,中共对贫雇农的信任度当然要高于中农,“依靠对象”和“联合对象”的提法明显表明了两者在中共心目中的不同地位。从中共的阶级分析系统出发,被定位为农村中小资产阶级的中农,确实难以和贫雇农的半无产阶级和农村无产阶级身份相比。在此背景下,像贫农团这样被认为是“乡村苏维埃政权的柱石”[100]的贫雇农的群众组织,在阶级话语中拥有绝对强势地位,有报告写道:
由开始组织以来,对于贫农、雇农中很有效力,因在平分土地与反富农斗争中特别表现了它的力量。一般贫农、雇工许多问题多找贫农团,多有乡苏维埃是另外的“官府”,而贫农团是他们的“家庭”之势……有时因反富农斗争与当地苏维埃有不同意见,该贫农团即说苏维埃袒护富农,苏维埃即说贫农团侵占中农。一个要斗,一个不要斗,在发生冲突时,多系苏维埃负责人被贫农团捆打。[101]
贫农团和苏维埃之间围绕着中农问题的冲突,颇具意味。尽管苏维埃本身就是一个以保护贫苦大众利益为职志的阶级政权,但面对贫农团这样纯粹的阶级组织,在阶级话语具有压倒性的政治优势背景下,有时也会显得力不从心,遑论贫农和中农之间的直接对垒。所以,中共在组织贫农团时,虽然一直强调“贫农团的会员虽只限于贫农以下的人,但绝对不是反中农的;相反的,它应在一切活动中吸引中农于其周围”,[102]但正如贫农团与苏维埃政权在对中农的判断发生冲突时所显示的,作为农村两个具有重大影响的阶层,贫农和中农的利益并不总能一致,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中农的命运事实上就已经被决定了。苏区社会政治的排异性及在阶级话语下置身中农和贫农间的尴尬处境于此显露无遗。
当然,中共对中农的重视确实是真诚的,尽力使中农成为苏区社会的主流阶层,符合中共的战略利益,因此,中共一再要求:“应推选中农的积极分子到苏维埃政府机关及各种委员会中去参加工作,应组织中农到农村中各种补助团体如文化教育组织以至武装组织中去,以巩固与中农的联盟。”[103]张闻天1933年更从动态角度具体阐发了制定正确的中农政策的意义:“中农在中国苏维埃区域内占最大数量。在许多区域内虽是贫农出身的农民占多数,但是在从土地革命之后,这些贫农将逐渐的变为中农。这一特点,对于我们有极重大的意义。如若我们不能巩固同中农的联合,苏维埃革命是没法胜利的。”张闻天明确指出:“在开展农村中的阶级斗争,我们不要一刻忘记联合中农,这需要我们党的领导同志,最审慎的细心来感觉它们每一个的情绪与他们的要求。”[104]张闻天的文章,诚恳而又苦口婆心,体现出中共中央对此的高度重视,然而,紧接着张闻天这篇文章开展的查田运动,就一度形成了普遍打击中农的局面,其间的落差,既让人有哭笑不得之感,却也显示出了历史的复杂。事实上,对中农的打击,在1950年代之前中共的历史上屡见不鲜。笔者在考察了三年内战时期中农命运后曾经写道:
1950年代中期,为尽可能扩大依赖面,中共中央又进一步对中农实行细分,将下中农从中农中间析分出来,“算作依靠对象的一部分”,[105]1960年代后一度风行的“贫下中农”的提法,就是这一政策延续的结果。中农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在当年中共的阶级分析系统中,最终是通过对中农本身的细分得到解决,这既是中共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中国社会实际认识的反映,同时也说明中农在内战时期的遭遇,在当时的认识和分析系统中,确非偶然。[106]
以此观照苏维埃革命时期中农的命运,似也不乏其针对性。
<h3>(3)公田问题</h3>
中国传统社会宗族势力发达,在许多地区,宗族不仅拥有社会政治权威,而且占有土地。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闽西地区,主要以宗族占有形式出现的公田占据很大比例:“在江南,族有田产底发达,构成一种特色”。[107]根据1950年初华东军政委员会的统计,浙江公堂土地占比为16.35%,安徽为4.17%,苏南为5.9%。[108]中央苏区中心区的江西属公田发达地区,国共两党的调查中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这里占地广大的公田,中共江西省委1932年5月的工作报告记载:“江西公堂祠堂的土地特别多。”[109]国民党方面在武力恢复对苏区控制后,也报告这里“公田甚多”。[110]
从公田分布看,一般在较为偏僻地区,由于宗族势力强盛,公田比例更高。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闽西都是公田比例较高地区。以福建而言,福建全省公田占比达29.36%,[111]这个比例放到全国与其他省份做横向比较,都是名列前茅的。而属于中央苏区的闽西地区比例又要高过全省均值:“闽北、闽西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沿海各地只占到百分之二十至三十。”[112]如闽北闽西的古田过溪占61.4%,建阳营前占37.31%,永定中川村占70.04%,永定西湖村占60%,永安吉前保占56.6%,普遍达到总田亩的50%以上。根据土改时期的统计,长汀土改前公田达19万余亩,占全县总耕地39万余亩的49.065%;[113]建宁公田67605亩,占总耕地166103亩的23.68%。[114]相对而言,福建沿海地区公田比例要低一些,永春(7个村)占29.53%,莆田华西占21.87%,南安新榜村占15%,福州市郊(2个村)占7.98%,福清梧屿村占9.02%。[115]泉州地委调查,闽南公田占总耕地面积的20%左右。[116]
赣南公田比例虽然不如闽西,但通常也达到百分之二三十。苏维埃革命前,公略县公堂占地220000石,占总数的31.5%。[117]毛泽东的寻乌调查的结果是该县公田占总数的40%。[118]档案资料显示,地处赣南的石城公田数量占比相当之高,该县两个乡土改前的统计数据显示,一个乡公田占耕地总数的49.44%,[119]另一个乡公田占总数的47.2%。[120]瑞金6个区土改前公田占耕地比为33.6%,[121]会昌为20.92%。[122]在对江西28村公田比例的调查中,苏区12村是15.8%,[123]这虽然是一个偏低的数据,但仍高于安徽和苏南地区。中共关于万安暴动的文件中指出该地:“半自耕农约占百分之四十五,自耕农约百分之三十,佃农约百分之十三,雇农约百分之七……然万安又无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全县号称五万户的只有一家,号称万户的只有十一二家。农民所负的债务及租赁之田地,多半是众会上的(祠堂里的)。”[124]
公田的构成以祠堂祭祀田占大多数。浙江余姚南留乡第十村公田占总数的61.78%,其中92%以上是祭祀田,其余是会田、校产,27.5%由村民轮种,其余出租。福建古田七保村公田总计4544.29亩,是总田地6026.75亩的75.4%,“共有田基本上是祭田,为占有总数的87.9%;学田是由祭田中抽出来的,约占总数的5.19%;会田很少,只占总数的6.49%”。[125]
公田在土地占有中的较高比例,使其性质认定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对土地占有关系的认识。虽然一般说,地主、富农等影响力更大的阶层对公田拥有较大的控制权,但作为一个群体的公有土地,毕竟应为参与者全体所有,公田的出现及其运作设计都在努力使其能照顾到更多人的利益。当时有调查指出:“这些族产的目的,大致为祭祀教养恤孤济贫,但因为是族产之故,田权移转时很不容易,不能绝对自由地买卖,因此便形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田权。”[126]
公田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情况,其得益者也不尽相同。最能体现公田性质、程序上最为公平的方法就是全体所有者按户轮流获得公田的使用权,这也是公田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福建泉州闽南侨区“宗族田地,几乎都是轮祭田,由共有的各房各户轮流耕种或出租,当值者负责祭扫的开支。”轮种虽然相对公平,但也有致命的问题,就是农民不注意保护地力:“实行掠夺地力的经营,使土壤变坏,估计这种族田的收成,要较一般产量低五分之一。”[127]据浙江调查,土质得不到保护的轮种田单位产量要比一般田低100斤左右。[128]
作为变通的办法,也有采取先出租,然后按房按户轮流收租,福建古田许多地区都采用这一办法。古田七保村“郑姓最大祭田由43户轮流收租,其中地主1户,富农2户,中农16户,贫农22户,商业资本家1户,小商贩1户”。该村轮收租次数最快的要6年一轮,普通的21年一轮,轮收次数最少的要40余年才轮得到一次。罗华村有一百多年才轮到一次的。[129]在这种完全公平的管理形式下,族田权利可以转让甚至卖绝,福建建阳县营前村贫农袁熙光于1948年因病需款,征得族人同意出卖彭墩乡的族田14亩,卖得价款由全部共有人分益。古田罗华村雇农魏宜香,死了母亲无法收埋,把和堂兄共有的族田永佃权卖给堂兄,此后不再享有轮流的权利。当然,为保证族田的家族性质,“这种收租及使用权的买卖,一般是要先商请其他共有者承买,如他们声明不买,才能卖给别人”。[130]
地主、富农等势力阶层有可能在其中获得特殊权益的是集中管理的公田。这种公田一般占地多、涉及户数广大,轮种、轮租操作起来有难度,同时内部的实力阶层也不愿放过操纵公田的机会。这些公田“形式上是由辈高年迈的老人所经管”,[131]但由于管理上的权威和技术问题,一般而言,“祠堂管理人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有所谓‘功名’的人。(二)有较多的田。(三)识字”。要满足这些条件,地主、富农出身者确实更为有利,所以他们在公田管理者中往往占有较高的比例。安徽贵池齐山村“十个大祠堂的管理人中,有四户地主,二户富农,三个‘势力派’人物,五个富裕中农”,[132]这可以代表相当一部分公堂的管理人员构成。当然也有不同情况,芜湖县十里区杨埠村管理祠堂田的共24人,除一户为富农外,其余全为中贫农。[133]这是因为公堂的所有者中毕竟普通民众占有人数上的优势,他们可以据此依据公平理念挑战富有阶层对公堂的管理权。
集中管理的公田中,正常情况下,有着为全体参与者认可的制度和规范,收入大多用于祭祀、救助、办义校、吃喝等。应该说,作为一种家族性或公益性的田地占有形式,公田在维系农村社会各阶层间的纽带关系、缓和社会冲突上确实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太湖东山华老义庄中,“依靠义庄补助而生活者,本房外房共达450人,远到苏、常等地,每年凭票前来领取,即使家庭生活能维持,但只需有鳏、寡、孤、独条件,即可获得优待”。[134]江西南城在政府指导下推行族学制度,规定公田收入在百石以上者,应单独开办一所族学,不足百石者应联合办校,到1934年下半年,共成立族学88所,解决许多贫寒子弟的入学问题。[135]公田所发挥的作用,当年的中共江西省委曾有描述,江西“公堂祠堂的土地特别多”,豪绅地主“利用公堂田地,以少量的收获分给同族的贫人,以公堂祠堂的公款来补助同族子弟读书。因此农民的民族观念特别浓厚,对于同姓族豪绅地主富农表示妥协”。[136]
公田对需要帮助的族人固可起到一定资助作用,但问题也很突出,一是公田管理存在许多漏洞,一些管理者倚仗职权,上下其手,巧取豪夺;二是由于公田属于集体利益,管理往往相对较松,管理者或族人常趁机在其中浑水摸鱼,占取便宜。如华老义庄就出现下面的情况:“本房后裔如系贫苦户,而非鳏、寡、孤、独者,亦可向义庄借兑,往往是有借不还,特别是二流子、‘白面鬼’等经常去强借。”当然,公田的管理者在贪墨中也不是没有风险,江西丰城熊姓家庭就因祖上管理者“吞没积谷三百五十石,现经查出,由熊继义兄弟,各拨还一百余石”。[137]
对于公田,中共一般都将之归结为宗法制度在经济上的表现,是地主豪绅变相占有土地的方式,因此,从1920年代到1950年代,中共方面的统计数据经常都把公田简单归入地主、富农占地中。中共六大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对此曾作出详细解释:
所谓公地是豪绅的私产;豪绅地主阶级是村中代表官僚封建制度的。租田制度的剥削农民,不但有地主私有田地的出租,而且有所谓公地的出租。如族田,祠田,以及寺院庙宇,官地等等。地主田地上的地租,是地主的收入。所谓公地的地租,表面是公共机关的收入,其实都是豪绅的收入。豪绅把持着公地,向佃农收租,在经济上就是地主。绅士是中国古代士大夫阶级(贵族)的名称;现在,凡是官吏军官甚至富商都称为“绅商”。中国旧时地主阶级是绅士阶级。现在,凡是出租田地的人以及富豪,在乡村之中都成为绅士,享有政治上的某种特权。旧时破落户的绅士,自己虽然没有田地,却因为有政治上的特权,一部分能够把持着所谓公产,而成为实际上的地主。[138]
客观而言,中共六大的解释和农村现实的公田场景不无距离,其实,毛泽东一生堪称最成功最细致的《寻乌调查》中,就对寻乌公田做过一番认真的梳理,为我们提供了一幅传统中国公田运作的直观图景,对进一步了解公田特别是中央苏区的公田制度提供了绝好的材料。毛泽东在调查中,将公田分成三种。
一是祖宗田。
差不多凡属死人,只要是有“后”的,而他的后又是有钱的,他的所谓后者必定从他们的家产中各家抽出一份替他立个公。这种凑份子立公的办法是什么姓都普遍采用的。凑成的份子一概是田地,不用现钱。再则那什么公还在时,他自己就留出田产立起公来,这一种比前一种更多。公田一经成立,就年年收租……积得若干年成一笔大款,便购买田地。如此下去,这一公的田地就渐渐地增多起来。但这积蓄增多的在全部款子中只占去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由他的子孙均分了去……就是当那过年过节时候从祠堂里分谷分肉。男子都有分,女子没有分(有些族上寡妇有分),每人分得几斗谷、几斤肉……总计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六十。
二是神道田,包括神、坛、社、庙、寺、观六种。
“神”是指的各种各色的神,许多都有会……坛是立起一块石头,有的几块石头垒成一个小屋,那里面藏着好灵验的神呀,因此叫做坛。不论神、坛,凡有会都有公田……“社”是与“神坛”有别的一种“社坛”,每个村子有一个……每个社都有会,二月起,十月止,每月都开会,会期普通是初二,有些地方是十六。开会那天,同社的人每家来一个,不分贫富,一概有份,杀猪买酒,大吃一顿。吃过之后,开堂议事,作陂开圳呀,禁六畜伤害禾苗呀,禁胡乱砍伐山林竹木呀,条规不一,议论纷纷,也没有什么主席,也不要什么记录……这种社的会议是农民作主,不是豪绅作主,也不完全是富农作主,是大家来而“更公道”的人的话为大家所信仰,这个人就作了无形的主席……总计神道方面(神、坛、社、庙、寺、观)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八,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二十。
三是教育、社会公益性质的公田。
考棚田的来历是前清时候修建考棚,大地主捐了许多谷子,建筑余款,置买田地,作为考棚年修经费……学租是各姓地主捐集,为奖励本姓考功名的子弟的,姓姓都有……总计教育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四,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十。
至于公益性质的桥会、路会、粮会的土地,数亦不少。不但大桥、长桥有会,村落小桥也往往有会。有会就有田,都是地主、商人捐起的,目的是修理桥梁……路会不多,会田也少,全县不过十大几个(十五个以上叫十大几个)路会,每个路会不过收七八石谷……粮会的作用是代替一族人完粮,抵制政府向族内各家迫粮。各方敲榨,各人不利,故斗钱成立粮会,或由各小公出钱斗成。有了粮会,法警只找粮会一处,免得各家受害……总计公益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四,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十。[139]
结合公田制度有关记载及毛泽东的调查看,公田作为一种宗族、团体的占有形式,在多数情况下,不能将其与地主、富农私有田地简单等同,它在调节社会关系上有一定作用。但公田管理中的贪污中饱,效率低下,养懒浪费等问题也很突出。因此,当中共开展土地革命时,大张旗鼓地平分公田,既可以达到打破宗族势力,重组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效果;又可为农民和农村生产谋取更多利益,使农民将更多的土地从效率低下的集体占有转化为个体占有。事实上,如果给农民真正的土地使用权,在中央苏区这样公田发达而地主占地并不集中地区,平分公田让农民受惠的程度并不比没收地主土地少,这是中共革命可以信手拈来的绝妙棋子。正由于此,当毛泽东正在为规划农村土地分配方案殚精竭虑时,却不遗余力地对公田制度详加剖析,和公田由集体占有化为个体占有所可能带来的革命促进潜力,大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