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谣言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的不公开和不对称;而讹传才是让谣言四起的最大助力。我们只有带着钻研史料的态度和刨根问底的耐性,让历史亲历者站出来说话,用他们的日记、信件、电报、自传等史料去多方印证,还原历史,才能戳穿一直误导我们的讹传。</b>
<h3>是谁烧毁了圆明园</h3>
<b>在中国,曾经有不少的作家、编剧,犯过“八国联军火烧圆明园”的滑稽笔误。所幸我国毕竟是有历史学者,力挽狂澜,以正视听,捍卫了“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的历史事实。</b>
<b>可是,在笔者看来,即便是“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的这种说法,仍然是有欠精准的……</b>
<b>是谁放火烧毁了圆明园?</b>
<b>一百多年以来,稍有近代史常识的中国人,都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是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b>
<b>这个说法,在原则上,似乎没有什么大错。只是,如果深入到史料当中并从细节入手,则会发现,这种说法,其实仍然有过于笼统的嫌疑。</b>
<b>我从各方史料里面读出来的事实却是——不是“英法联军”,而是“侵华英军”放火烧毁了圆明园,在那把持续了两天的熊熊烈火当中,侵华法军,似乎只是一个旁观者,而并未扮演什么实质性的角色。</b>
<b>首先,我要交代这个故事的背景。</b>
<b>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杀入北京的时候,联军误以为咸丰皇帝住在圆明园(事实上咸丰皇帝那时正在热河承德避难)。这是英法联军杀向圆明园的最初动机——想活捉大清国的皇帝。</b>
<b>在向圆明园进军的过程中,侵华法军率先抵达了圆明园并开始抢劫园内</b><b>的财物,而侵华英军的部队则在此期间迷了路并因而晚到了一天。</b>
<b>在晚清长期当官的美国人马士认为,是侵华法军带头劫掠了圆明园,而此后,是侵华英军放火烧毁了圆明园,而侵华法军实际上并未参与放火。</b>
<b>马士在其所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的说法,是这样的:</b>
<b>“……最后,(英国全权公使)额尔金伯爵希望破坏圆明园宫殿的建筑,把它视为有些俘虏曾被虐待的地方,并作为计划损伤(大清国)皇帝个人尊严的一种办法……而(法军方面的)葛历劳士男爵则以为:这不过是对没有抵抗的乡村地点和别墅的一种破坏而已,他宁愿破坏北京城内的皇宫,因为那是最高权威的所在……(法军)孟德邦将军亲眼看到圆明园被他自己的军队所劫掠过,认为破坏圆明园是一种破坏文化的暴行,并不能产生所期望的结果,他拒绝协同去执行这种破坏,(英军)格兰特将军则反对去破坏皇宫,认为那是一种背信行为……因而,他(格兰特)着手去执行(英国全权公使)额尔金伯爵的命令来破坏这个避暑行宫(指圆明园)。这个命令发布了,在10月 18日……二百多所建筑物,被(英军)格兰特将军指挥的军队,付之一炬……法国人劫掠了这个宫殿,而英国人又毁坏了它……”</b>
<b>马士的说法,总结起来,是以下的几点意思:</b>
<b>1. 法军洗劫了圆明园的财物,而英军则提议烧毁圆明园。</b>
<b>2. 法军不同意烧圆明园,法军说:要烧就烧紫禁城。</b>
<b>3. 英军坚持要烧毁圆明园,法军反对,并拒绝参与。</b>
<b>4. 英军一意孤行,下令自己的部队,独自烧毁了圆明园。我们再来听听瑞士学者林瑞谷(Erik Ringmar)的说法:“……Finally,on 18th October,the British commander,James Bruce,</b>
<b>the eighth earl of Elgin–the son of the seventh earl,the notorious collector of Greek marbles–ordered the Yuan ming yuan to be burnt to the ground.During the subsequent two days,groups of soldiers were dispatched around the grounds to set fire to the various</b>
<b>palaces and the other buildings……”</b>
<b>林瑞谷(Erik Ringmar)的这段叙述,翻译成中文,是以下的意思:</b>
<b>“……终于,在(1860年)10月 18日,英军统帅额尔金(勋号略去)下令烧毁圆明园,在接下来的两天之内,成群结队的士兵们,被分派到园中的各处,放火烧毁了各种各样的宫殿、塔、亭以及其他的建筑物……”</b>
<b>这位瑞士学者 Erik Ringmar的说法,出自他所著《Liberal Barbarism and the Oriental Sublime:The European Destruction of the Emperor's Summer Palace》,可译作《自由派的野蛮和东方人的庄重:欧洲人捣毁圆明园始末》。</b>
<b>可见,瑞士学者林瑞谷(ErikRingmar)的说法,也是很清楚的:是英军放火烧毁了圆明园,法军并没有参与其中。</b>
<b>此外,我们民国时期的著名历史学家蒋廷黻也认为是侵华英军烧毁了圆明园。
</b>
<b>蒋廷黻在其所著《中国近代史》附录里面,有一篇名叫《评清史稿:邦交志》的章节,该章节当中,有如下的文字:</b>
<b>“……《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两广总督叶名琛之被捕、文宗之退避热河、英人之焚圆明园诸事,共占篇幅仅西藏交涉之四分之一……后巴夏礼又力助法翻译官与载垣辩论,且措词失礼。载垣于是阳许之,而阴谋害之。次日晨,英、法译者归营报告,途遇僧格林沁之马队,英人被捕者二十六,法人十三,经二十日之监禁虐待,英人得生归者半,法人仅五名,后英人之焚圆明园者,即以报复也。撰《邦交志》者,何必隐讳其词若此……”</b>
<b>蒋廷黻这段文言文,翻译成现代中文,是以下的意思:</b>
<b>“……《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两广总督叶名琛被捕、咸丰皇帝暂避热河承德、英国人火烧圆明园,这些事情在《清史稿》里面,竟然只占西藏交涉案的四分之一篇幅……英国谈判代表巴夏礼奋力协助法国翻译官和(怡亲王)载垣辩论的时候,出言不逊。载垣于是表面上答应巴夏礼,暗地</b><b>里却盘算谋害他们。第二天早晨,英、法两国翻译在归营报告的途中,被(清军)僧格林沁的马队抓走,英国谈判代表被抓了二十六人,法国谈判代表则被抓了十三人。这些人被僧格林沁拘禁了二十天,并遭到了虐待。其中,英国谈判代表只有一半的人生还,而法国谈判代表则只有五人生还。后来,英国人放火烧毁圆明园,就是对这件事的报复。写《清史稿 ?邦交志》的人,你为什么要隐瞒这一段呢?……”</b>
<b>可见,民国时期中国著名历史学家蒋廷黻的说法,也是一样的:是英国人(或说英军)烧毁了圆明园,根本没有法国人(或说法军)的事。我们再来看看法国大诗人雨果(Victor-Marie Hugo)在他《给巴特勒上尉的复信》中的说法:</b>
<b>“……有一天,两个来自欧洲的强盗,闯进了圆明园,一个强盗洗劫财物,另一个强盗放火……将受到历史制裁的这两个强盗,一个叫法兰西,另一个叫英吉利……”</b>
<b>(雨果的这封信,转引自贝尔纳·布里泽《1860:圆明园大劫难》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383页。)显然雨果的说法,也是这样的:法军洗劫、英军放火。分得很清楚,毫不含糊。是英军烧毁了圆明园,而法军只是洗劫财物,并没有参与放火。无独有偶,“火烧圆明园”事件的亲历者——法军方面的人员阿尔芒·吕西也认为是侵华英军放火烧的圆明园,法军并没有参与放火。我们来读一读阿尔芒 ?吕西证言:</b>
<b>“……世界第八奇迹(指圆明园),我们(指法军)刚刚将其洗劫一空,英国人又刚刚将其付之一炬,圆明园,这历经了数朝数代的杰作,是我平生所见最漂亮的东西,今生今世,再也无缘一见了……”</b>
<b>(法军方面这个人员“阿尔芒</b><b>·</b><b>吕西”的证言,转引自 Bernard Brizay《1860:圆明园大劫难》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285~286页。)</b>
<b>我们再来看看当时法军的随军翻译埃利松在《翻译官手记》中的说法——埃利松也认为是侵华英军不顾法军的反对,独自放火烧毁了圆明园的。</b>
<b>“……(英、法两军)各派出三个人组成一个六人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根据物品(赃物)本身的价值或艺术价值……以便可以平均分配……海淀的中国(大清国)百姓已经越过围墙进入公园(圆明园)……贪婪突然萌发了他们(海淀村民)身上那颗爱国主义(指怀念明朝)的种子,他们奔走相告说报仇的时刻已经来临,说这是老天爷要让清朝灭亡……周边的农民、海淀的无产者们,偷偷和帮助侵略军的中国(大清国)苦力勾结,进入园林中的宫殿……时不时有人高喊‘救火啊’。他们慌张赶过去,任凭东西散落一地,他们用丝绸……床单……来扑灭已经烧到珍木壁板的火焰……英国人不顾他们盟军(指法军)的克制行为,独自派出了一支纵队,有条不紊地烧毁了圆明园里剩下的一切……宫殿被烧了,寺庙、珍宝馆、藏书阁被烧了……都化为了黑色的灰烬……(法军蒙托邦司令)说:‘这些人(指英军)简直是太狂妄了,简直是虚伪透顶……’”</b>
<b>法国学者贝尔纳</b><b>·</b><b>布里泽(Bernard Brizay)在其所著《1860:圆明园大劫难》一书里,也查阅并引用了法军随军翻译埃利松的证言如下:</b>
<b>“……附近海淀村的(大清国)村民,和法军招募的一些(大清国)苦力,已经架上了云梯,攀上墙头进去了,开始自顾自地抢了起来,他们在好几个殿堂放了火,因此开始引起恐慌……就这样,英国人、法国人……大批地冲进了圆明园,不仅仅是他们,那些中国(大清国)苦力,还有中国(大清国)的盗贼,都鼓足劲儿大捞意外之财……”
</b>
<b>可见,侵华法军随军翻译埃利松的说法,要点如下:</b>
<b>1. 海淀村的大清国居民和法军一起对圆明园开展了洗劫。</b>
<b>2. 海淀村的大清国居民在圆明园内放火,法军则开展救火。</b>
<b>3. 法军反对放火烧毁圆明园,英军一意孤行独自放了火。</b>
<b>4. 法军司令蒙托邦对英军放火烧毁圆明园一事,十分不满。我们再来看看当时的侵华法军士兵德凯鲁勒的说法:</b>
<b>“……(英军)此次抢劫延续了整整一天……在撤走以前,英国人把他们到过的宫殿和他们四周的花园都放把大火烧了,他们还说,今天傍晚的夜景,一定是非常漂亮的……一到傍晚,果真就像英国人事先讲的那样……一片红光就照亮了鞑靼山的支脉……一片火光不时腾空而起,火花四溅,在空中飞舞,然后又很快消失,在万籁俱寂的深夜,建筑物倒塌的轰隆声清晰传来,直刺我们的耳鼓……”</b>
<b>(侵华法军士兵德凯鲁勒的此处证言,请参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六)》第367~368页,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 6月第 1版。)</b>
<b>这个侵华法军士兵德凯鲁勒的说法是:真正大规模的火烧圆明园行动,是英军干的,而法军只是一个旁观者的角色。</b>
<b>法国学者贝尔纳</b><b>·</b><b>布里泽(Bernard Brizay)对放火烧园的英军主要部队,作了非常仔细的考证,也收录在《1860:圆明园大劫难》这册资料中。他是这样说的:</b>
<b>“……10月 18日……英军到处张贴布告,宣布:(英军)格兰特将军下令捣毁圆明园,以报复英国俘虏所受的虐待。这一天,秋高气爽,万里无云,约翰</b><b>·</b><b>米契尔将军率领英军第一师的第六十来复枪团和第十五旁遮普团,连同骑兵旅共约三千五百人,向圆明园进发……成群结队的士兵们,分成小组,手持火把,向圆明园各处放火,圆明园内的建筑大多以雪松建成,极易点燃……工兵上尉查尔斯 ?戈登几天前参与了对圆明园的洗劫,现在又回来纵火……连续两个整天,浓烟形成的黑云,一直漂浮在昔日繁华富丽之乡的上空……法国人拒绝和他们(英国人)一道焚烧圆明园……”</b>
<b>可见,放火烧毁圆明园的洋兵,其番号、人数、将帅名字……是十分清晰的——都是侵华英军的人。</b>
<b>那么,法军到底是不是一丁点儿火也没放过呢?恐怕也不是。我们来听听英军方面的人员、亲历者斯温霍的证言:</b>
<b>“……当法国人对圆明园内部毁坏工作完成后,他们焚烧了皇帝的寝宫,退出庭院,搬到安定门外的一个村子驻扎……”</b>
<b>(斯温霍的此处证言,请参考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六)》第351页,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6月第1版。)</b>
<b>斯温霍的证言指证了法军在此前的劫掠当中,放火烧毁了咸丰皇帝的寝宫,但是,这只是一起小规模的放火行为。</b>
<b>法军在几天之前小规模的放火行为,在英军方面,还有一个证人,他是英军的吴士礼中校。</b>
<b>吴士礼中校在同一册资料中,是这样说的:</b>
<b>“……我们的盟军(指法军)抢完了,也烧了多处宫殿,却反过来抗议我们……他们认为将圆明园完全捣毁,简直是哥特人的野蛮行径,令人诧异的是,当我们的高卢盟友(指法军)将那里的奇珍异宝洗劫一空时……这种评价居然没有闪现在他们向来堪称敏锐的头脑中……”</b>
<b>今天的资料,就列举至此,事实上,相关资料还有很多。</b>
<b>综合上述的各种史料以及各家的说法,请容我将事件的来龙去脉,作一个以下的总结:</b>
<b>1.1860年 10月 5日,英法联军进攻北京,误以为咸丰皇帝住在圆明园,遂向圆明园进军。</b>
<b>2.1860年 10月 6日,法军率先抵达并占领了位于北京郊外的圆明园。</b>
<b>3.此时,海淀村的大清国居民翻墙进入圆明园开始抢劫,法军几乎同时也发起了抢劫。期间,海淀村的大清国居民和法国人,都对圆明园实施了小规模的放火行为。但是,这些小规模的放火得到了控制,对圆明园全园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大毁坏。</b>
<b>4.1860年 10月 7日,英军抵达圆明园,加入了抢劫财物的行列。</b>
<b>5.1860年 10月 8日,英军和谈代表巴夏礼等人获释。英军随后获悉,有部分英国谈判代表于此前被清军杀死。</b>
<b>6.英军遂决定报复,提议烧毁圆明园全园。法军反对并拒绝参与放火。</b>
<b>7.1860年 10月 18日,英军一意孤行,私自决定烧毁圆明园全园,并开始了大规模的放火行动。
</b>
<b>8.1860年10月 19日,圆明园全园被侵华英军烧毁。也就是说不是“英法联军”,而是“侵华英军”最终放火烧毁了圆明园。我认为这样的说法,更能接近当时的历史事实。</b>
<h3>袁世凯与“二十一条”</h3>
<b>人们常说:卖国贼袁世凯,为了取得日本人对其称帝的支持,与日本人签署了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可是,这种说法,似乎并不十分符合历史的事实……</b>
<b>在大家的印象当中,一直以来流行一种这样的说法:卖国贼袁世凯与日本签署了二十一条。这个说法,其实也是不属实的。而说袁世凯这样做是为了争取日本对其称帝的支持,那就更是对历史的扭曲。</b>
<b>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b>
<b>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出兵中国山东青岛,打跑了青岛德国租界的德军。之后,日本向袁世凯开出了撤兵的条件,一共有二十一个条件,史称“二十一条”。(这个“二十一条”的全文,见文后附录。)</b>
<b>袁世凯接到了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之后,派了北洋政府的日籍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回国游说山县有朋等日本政坛元老。在有贺长雄的游说之下,部分政坛元老,例如松方正义,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质问并施加了压力。</b>
<b>与此同时,袁世凯还密令北洋政府外交人员顾维钧,秘密地将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政治要求的事情告知了英、美等西方帝国主义国家。以英、美为代表的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对日本进行了刁难。</b>
<b>在内外政治压力之下,日本自行删除了其中的七款要求,余下的要求,只有十四条。</b>
<b>读到这里要注意了:上述这些事情,仅仅发生在洽谈期间,袁世凯至此,仍然尚未签约。</b>
<b>后来在实际签约的时候,是分拆开两个条约来签的,它们分别叫作《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和《关于山东之条约》,由于是在中华民国四年(1915年)签署的,取年号为名,把两个条约统称为《民四条约》。</b>
<b>由上述两个条约合并统称的《民四条约》,全文合计实际签署的,只有十三条,而且刨去诸如“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的两条格式条款以及“现行条约一概照旧实行”这条可签可不签的条款之外,实际上只有十条。</b>
<b>总而言之,在著名的“二十一条”历史事件当中,袁世凯与日本签署的实质性条约,只有十条。</b>
<b>不但如此,到了 1922年,北洋政府又和日本签约,废止了《关于山东之条约》,只剩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共九条,其中无实际意义条款有两条,实质性的条款,仅有七条。</b>
<b>换言之,近代史上著名的这个“二十一条”事件,事实及其发展逻辑如下:</b>
<b>1.1915年,日本向北洋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条政治要求,作为日军从青岛撤兵的条件。</b>
<b>2.在洽谈过程中,北洋政府利用外部政治力量对日本施压,日本自行删除了七条。</b>
<b>实际签署时,名义条款合计,一共仅有十三条(实质条款只有十条)。</b>
<b>1922年,日本和中国废除了四条,只剩九条。</b>
<b>剩下的九条当中,无实际意义条款占了两条,实质性条款仅有七条。这才是所谓“二十一条”事件的历史事实。</b>
<b>附:《二十一条》全文</b>
<b>第一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b>
<b>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今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b>
<b>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b><b>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b><b>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第二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第二款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b>
<b>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
</b><b>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下列两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b><b>借用款项之时。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b><b>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准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b>
<b>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b><b>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下:</b>
<b>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b>
<b>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b>
<b>第四号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b><b>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b>
<b>第五号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b><b>等各顾问。第二款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b><b>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第四款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购日本材料。第五款中国允准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定。第七款中国允准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b>
<b>附:《民四条约》全文</b>
<b>《民四条约》之一:《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b>
<b>第一条.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b>
<b>第二条.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b>
<b>第三条.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b>
<b>第四条.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中国政府可允准之。</b>
<b>第五条.前三条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馆,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国臣民与中国人民之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b>
<b>第六条.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b>
<b>第七条.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予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国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b>
<b>第八条.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b>
<b>第九条.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b>
<b>《民四条约》之二:《关于山东之条约》</b>
<b>第一条.中国政府允诺,今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b>
<b>第二条.中国政府允诺,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于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借款。</b>
<b>第三条.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
</b>
<b>第四条.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b>
<h3>段祺瑞吃素为哪般</h3>
<b>“三一八惨案”发生在段祺瑞吃素整整 6年后,他吃素是为自己在以往的军旅生涯中杀人的罪孽而赎罪,并非为了“三一八惨案”……</b>
<b>“‘三一八惨案’屠杀刘和珍之后,段祺瑞开始终生吃素,为学生赎罪”——这是中国互联网流行最广的近代史谣言之一。</b>
<b>段祺瑞吃素,到底是不是为“三一八惨案”而忏悔?我认为不是。我手上的证人证言很多。请听我一一道来。</b>
<b>首先,段祺瑞的毕生老友曹汝霖,在他的《一生之回忆》里面说:段祺瑞信佛吃素。曹汝霖并没有提到段祺瑞吃素是为“三一八惨案”赎罪,而只是说段祺瑞吃素是因为信佛。</b>
<b>或许读者觉得曹汝霖的证言很单薄。没错,但是别急,再往下看。</b>
<b>曾经在段祺瑞公馆长期当仆人的王楚卿,写下了如下的回忆:</b>
<b>“……1920年,终于发生了直皖战争,战争失败……老段在北京是待不下去了,于是全家第二次搬到天津……自从来到天津之后,老段开始吃斋念佛起来……现在他开始吃素,家里面仍旧吃荤,请客时也用荤席,他自己专备两三样素菜……他吃素,可是吃鸡蛋,他专养了几只母鸡,没有公鸡,这样下的蛋,据说是素的,可以吃,他在家里辟了一间佛堂,清晨起来,焚香诵经,成为他照例的功课……”</b>
<b>王楚卿作为段祺瑞的身边人,这段证言表明了早在1920年直皖战争结束,</b><b>段祺瑞移居天津之时,段祺瑞就已经开始吃素,而“三一八惨案”则发生在</b><b>1926年。</b><b>换言之,段祺瑞在开始吃素整整6年时间之后,才发生的“三一八惨案”。也就是说,段祺瑞吃素,与“三一八惨案”,并没有因果关系。</b>
<b>王楚卿的这段证言,收录在以下两本史料里面:</b>
<b>1. 中国文史出版社《我所知道的北洋三杰》第75页。</b>
<b>2. 《文史资料选辑》第 41辑《段祺瑞公馆见闻》。也许,挑剔的读者还会说——王楚卿说了算吗?不用着急,再往下看。我再搬出来一个证人:段祺瑞的三女儿段式巽。段祺瑞的三女儿段式巽写下了如下的回忆:</b>
<b>“……我父亲信佛吃素,平时一口长斋,早饭常备一碟咸雪……但并不要求全家都吃素,只是在全家一起吃饭的时候,饭桌上才全是素菜……”</b><b>段式巽的这段话,也证明了这个事实:段祺瑞吃素,是因为信佛。段式巽在回忆中,也没有提到过什么“三一八惨案”。</b>
<b>段式巽的这段证言,收录在中国文史出版社《我所知道的北洋三杰》第21页。</b>
<b>段式巽的证言,也旁证了上述王楚卿证言的可信度,因为有几个细节是可以相互印证的,例如,段祺瑞吃饭备小菜,段祺瑞家人吃荤等。</b>
<b>我们再看一个证言。此人是临时执政府卫队旅参谋长,名叫楚溪春,他是“三一八惨案”的亲历者。</b>
<b>楚溪春写下了以下的回忆:</b>
<b>“(三一八惨案)事件发生之后,我赶往吉兆胡同段祺瑞的住宅去报告,段祺瑞说:‘楚参谋长,你去告诉卫队旅官兵,我不但不惩罚他们,我还要赏他们呢,这一群土匪学生!’”</b>
<b>可见,依照楚溪春的证言,段祺瑞别说为“三一八惨案”忏悔,段祺瑞简直就是觉得卫队开枪杀学生是对的,段祺瑞根本毫无忏悔之意,更别说为死难学生而吃素赎罪了。</b>
<b>楚溪春的这篇证言,名叫《三一八惨案亲历记》,收录在《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b>
<b>段祺瑞在“三一八惨案”发生之后,不但没有忏悔,而且还发布《临时执政令》,通缉闹事的学生,这件事在鲁迅、李葆华、曹汝霖等人的多种著述里面,都有明确的记载。在此不再赘述。</b>
<b>我们再看一篇文献,这篇文献名叫《三造共和、六番执政》,是合肥文史工作者戴健于1990年采访段祺瑞的三女儿段式巽之后,所整理的文字,在本文当中,戴健记录下了段祺瑞生前说过这样的话:</b>
<b>“作为武人,难免打仗死人,应该忏悔罪过。”</b>
<b>换言之,段祺瑞吃素,是为自己在以往的军旅生涯中杀人的罪孽而赎罪,并非为了“三一八惨案”。“三一八惨案”并不属于“打仗”,再说,该惨案也不是段祺瑞下令开的枪,根本就轮不到他忏悔。</b>
<b>这篇文献,收录在中国文史出版社《我所知道的北洋三杰》第 109页。</b>
<b>曹汝霖、段式巽、王楚卿、楚溪春四个人,分别是段祺瑞的下属、女儿、仆人、卫兵,都和段祺瑞有密切的交往。戴健虽然和段祺瑞没有交往,但是他采访过段祺瑞的女儿。整理他们五个人的文字,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基本事实:
</b>
<b>1.段祺瑞认为军人杀业太重,并于 1920年开始信佛、吃素。</b>
<b>2.3月 18日,“三一八惨案”爆发,执政府卫队枪杀学生。</b>
<b>3.事后,段祺瑞认为:学生是暴徒,被枪杀是活该。</b>
<b>4.段祺瑞对于被杀的学生,根本就没有忏悔之意。</b>
<b>5.所谓“段祺瑞吃素为学生赎罪”,与史料相悖,不能成立。</b>
<b>我认为分析到这里,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段祺瑞吃素和“三一八惨案”根本无关。大家可以停止传谣了。</b>
<h3>孙中山是不是美国人</h3>
<b>这几年,中国的网络上,兴起了一股“孙中山是不是美国人”的大讨论,并且笑谈“中华民国是由一位美国友人缔造的”。孙中山的确曾经“订做”了一份夏威夷出生地证明,并且取得了美国的居留权,但是,如果说中华民国是由一个美国人缔造的,恐怕也未必十分符合事实……</b>
<b>“孙中山是美国人”?</b>
<b>别的先不说,单是这七个大字,就足够吓死一头牛。如果它属实,那么意味着:“中华民国”是由一个“美国友人”缔造的,这显然将令我们中国人啼笑皆非。</b>
<b>“孙中山是美国人”这个论点,是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历史论坛上堪称“重磅炸弹”的轰动性信息。在前一段时间里,网上冒出来不少哭笑不得的评论,说“中华民国是由一个美国人建立的”、“国际友好人士帮助中国人民推翻清朝”等,凡此种种,确实吸足了眼球,大大地哗众了一把。</b>
<b>那么,我们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到底是不是美国人呢?</b>
<b>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弄清楚以下三个分支问题:</b>
<b>1. 孙中山在革命低潮流亡美国时期,有没有加入美国国籍?</b>
<b>2. 孙中山如果有美国国籍,那么这个国籍有没有被吊销?</b>
<b>3. 孙中山本身的大清国国籍,又有没有曾经被注销过?这三件事,还得仔细研究研究,而且要有根有据,方能使人心悦诚服。</b>
<b>所幸,美国移民管理部门,早就将孙中山在美国居留时期的相关文件解</b><b>密并且公之于世了。一整套的文书,包含孙中山的“夏威夷出生证明”、“孙中山上诉状”、“美国政府裁定书”等一系列的文件,早就公之于众了。我研读过这一套文件,全英文的泛黄的老文书,所以,我知道当时发生</b><b>了什么。事情的经过,原来是这样的:1866年 11月 12日,孙中山出生在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市)翠亨村,</b><b>属广东省香山县户籍。当然,当时的清政府,是没有户口簿管理制度的。但是,</b><b>事实也是相当清楚的,孙中山生在中国,他的父母是中国人。总之,孙中山是中国人。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在于后来,事情是怎样演变的。1878年 5月,十三岁的孙中山赴夏威夷,投靠自己的亲哥哥孙眉,当时,</b><b>孙眉在夏威夷经商。抵达夏威夷之后,孙中山在夏威夷上学念书。1883年,孙中山回到中国。1895年,孙中山发动第一次广州起义,起义</b><b>失败,逃亡日本。1896年 6月,孙中山首次踏进旧金山——美国本土。说到这里,有必要交代一条信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有相当</b><b>多的中国人伪造“夏威夷出生证明”,以骗取美国居留权。在1904年3月14日,孙中山也托人“办理”了一张这样的“夏威夷出生证明”。</b>
<b>1904年 4月 6日,孙中山手持这份“订做”的“夏威夷出生证明”,再次从美国旧金山登陆,并向旧金山移民局提交了这份“夏威夷出生证明”,以证明自己有资格取得美国的入境权和居留权。</b>
<b>旧金山移民局在审查了孙中山的文件之后,对孙中山产生了怀疑,于是,</b><b>移民局将孙中山拘留到了木屋子里面候审。</b>
<b>1904年 4月 16日,旧金山移民局做出了“拒绝孙中山入境”的决定。移民局做出这个决定的理由是,孙中山曾经在 1896年,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入境美国旧金山,这个举动,视为孙中山放弃了原本可以成为美国公民的资格。</b>
<b>在孙中山被关在旧金山移民局的木屋期间,孙中山收买了一个报童,报童帮他送信出去,向美国的华人社团求救。</b><b>接到孙中山的求救信件之后,美国华裔报人伍盘照和华人社团“致公堂”,对孙中山组织了营救。</b>
<b>当然,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这里所说的“营救”,当时不是指“劫狱”的意思,而是请律师,请大律师帮助孙中山。</b>
<b>1904年 4月 26日,华盛顿的一家律师事务所(Ralston&Siddons)代表孙中山,向美国移民管理部门提起了上诉。</b>
<b>1904年 4月 28日,令人十分意外的是,美国“商务及劳工部”作出了这样的一个复议决定:准许孙中山入境美国。
</b>
<b>美国“商务及劳工部”做出这个复议决定的理由是:因为早在 1896年的时候,旧金山当局没有对孙中山“我出生在夏威夷”的声明提出过异议,所以,1900年4月30日生效的《美国移民新法案》,自动赋予了孙中山“美国公民”的入境权。</b>
<b>就这样,孙中山打赢了这场移民官司,并取得了美国的居留权,并从木屋子里被释放了出来,顺利入境美国。</b>
<b>从此,孙中山取得了一份美国护照。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此时所取得的美国护照,是一份“美国夏威夷护照”,或者说——“美国殖民地护照”,又称“疆省护照”,它和美国本土公民所持有的“正规美国护照”是有所区别的。</b>
<b>当然,“美国夏威夷护照”毕竟也是美国护照。因此,至少在这一段的时间里,说“孙中山是美国人”,其实并不过分,可以说基本符合事实。</b>
<b>总之,孙中山从1904年 4月 28日开始,变成了美国人。</b>
<b>众所周知的是,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孙中山在美国华侨圈子中,开展了革命宣传和筹款的活动。</b>
<b>那么,孙中山又是在何时,怎样失去美国公民身份的呢?</b>
<b>事情,原来是这样的:</b>
<b>1908年 11月,孙中山在泰国期间,访问美国驻泰国公使馆,并面见了美国公使汉密尔顿</b><b>·</b><b>金(Minister Hamilton King)。</b>
<b>在会面期间,孙中山要求美国政府给他颁发一本“美国本土护照”,这不同于“美国夏威夷护照”。</b>
<b>汉密尔顿</b><b>·</b><b>金公使立即向美国国务院拍发了报告并请示。</b>
<b>1909年3月11日,美国国务院向汉密尔顿·金公使下发了这样的决定:孙中山没有资格登记为美国公民或申请美国护照,理由如下:</b>
<b>“美国公民享有权利,但也有责任和义务,他(指孙中山)非但没有尽美国公民的义务,反而是全力投入中国的政治,尤有甚者,他是鼓动反政府的领袖,而本政府和那个政府有友好关系。”</b>
<b>基于这些理由,从1909年3月11日开始,美国政府不承认孙中山的美国公民资格,但是也没有收回孙中山手中的“夏威夷殖民地护照”。</b>
<b>也就是说,孙中山仅仅在 1904年 4月 28日至 1909年 3月 11日期间,是美国人。从那以后,孙中山就不再是一个美国人了——至少人家美国政府,不承认孙中山是美国人。</b>
<b>但是,上述讲了这么多,都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孙中山的大清国户籍,到底有没有被注销?换句话说:孙中山是不是美国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孙中山是不是中国人。因为世界上存在一种身份叫作“双重国籍”!</b>
<b>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孙中山有没有被吊销大清国广东省香山县的户籍?</b>
<b>我们不妨分析一下 1909年清政府所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b>
<b>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有如下的关键性条文:</b>
<b>第十一条:凡中国人愿入外国国籍者,应先呈请出籍;第十二条:凡中国人无下列各款者始准出籍:</b>
<b>一.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b>
<b>二.兵役之义务</b>
<b>三.应纳未缴之租税</b>
<b>四.官阶及出身</b>
<b>其中,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孙中山如果要加入美国国籍,则必须先回香山县官衙、办理出籍(放弃大清国国籍)的手续。如果不经这个手续,那么就算孙中山在美国拿到了护照,孙中山的美国护照在大清国也是得不到官方承认的,大清国政府仍然将孙中山当作大清国人看待,理由是:孙中山尚未办理出籍手续。</b>
<b>那么,孙中山回香山县办理了出籍手续没有?显然是没有。为什么呢?因为自从1895年第一次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就长期流亡海外。他根本不敢回香山县办理出籍手续,否则,他会立即被捕。</b>
<b>而《大清国籍条例》第十二条,说的又是什么呢?这条说的是:如果一个大清国国民想申请出籍,那么他必须在县衙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否则不准出籍。所以,香山县衙无论如何也不会批准孙中山出籍,因为孙中山是当时大清国重要的通缉犯。</b>
<b>也许,懂行的法律界朋友会质疑,这份《大清国籍条例》颁布的年份是1909年,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从1895年至1909年这段时间怎么算?</b>
<b>我的理解是在那段时间里,孙中山仍然一直是大清国国民,道理十分简单,清政府对孙中山的《通缉令》一直没有撤销,换言之,清政府一直紧咬着孙中山的大清国国民身份不放,否则清政府就会受“领事裁判权”所限,根本无法法办孙中山。</b>
<b>这里还有一份旁证:依据史料《孙逸仙伦敦被难记》,1896年 9月,孙中山在伦敦被绑架进了大清国驻英国的公使馆,绑架之后,大清国公使馆是这样对英国外交部和英国媒体进行辩解的:
</b>
<b>“……孙文是我大清国的国民,是一个重量级的通缉犯……”</b>
<b>可见,清政府不但一直保留,而且一直紧咬着孙中山的大清国国籍不放。综上所述,孙中山本人一直是大清国公民,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讲到这里,请允许我对这件事的始末,作一个简洁明要的梳理如下:</b>
<b>1.11月 12日,孙中山出生在大清国广东省香山县,自动获得大清国国籍。</b>
<b>2.4月 28日,孙中山在美国打赢移民官司,取得了美国国籍并获取了“美国夏威夷护照”。</b>
<b>3.3月11日,美国国务院重新审查孙中山的移民个案,做出一个决定:拒绝承认孙中山为美国公民,拒绝向孙中山颁发美国公民护照。</b>
<b>4.1912年 1月 1日,“中华民国”成立,正宗大清国国民孙中山,当选</b><b>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综上所述,“中华民国由一个美国人缔造”的历史谣言,从此,不再成立。</b>
<b>附件:《大清国籍条例》(1909年)</b>
<b>大清国籍条例</b>
<b>第一条</b><b>凡下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 )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 )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 )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b>
<b>第二条</b><b>若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童同。</b>
<b>第三条</b><b>凡外国人具备下列各款愿入中国国籍者准其呈请入籍:</b>
<b>一 )寄居中国连续至十年以上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