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惠帝纪》记录了汉惠帝即位后的一份诏书,其中提到了一种“宦皇帝而知名者”。那“宦皇帝”是指什么,旧说各异。后来在睡虎地秦简中,也发现了“宦及知于王”的提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发表后,学者看到所谓“宦皇帝”多次出现在律文之中,便引发了进一步研讨的兴趣。《二年律令》的新材料,使“宦皇帝”的谜底有望揭开。我们认为,“宦皇帝者”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等,他们构成了一个从官系统,从而与行政吏员即“吏”区分开来了;他们与“吏”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一段时间里,“吏”有秩级而“宦皇帝者”无秩级。
这个与“吏”有别的“宦皇帝者”系统,以特殊形式存在于王朝官制之中。它造成了“宦”、“吏”两分的格局,并体现了一种特别的职位分类观念,即把从官和侍臣视为一个特殊职类,而且不用秩级手段加以管理。然则对“宦皇帝者”的考察,可以给战国秦汉的官僚品位制度研究,提供前所未知的新鲜线索。例如汉代禄秩中存在着“比秩”,即如“比六百石”、“比二千石”之类,可那“比秩”是怎么来的,两千年来无人问津置喙。而如今,就可以通过考察“宦皇帝”,揭开其中隐情了。
一 “宦皇帝者”所涉官职
人们最初是从汉惠帝即位后的一份诏令中,看到“宦皇帝”字样的,那么我们就从这份诏书开始吧。《汉书》卷二《惠帝纪》: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骖乘赐爵五大夫,舍人满五岁二级。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减田租,复十五税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对诏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一句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汉书》注里可以看到四种解释:
1.文颖曰:言皇帝者,以别仕诸王国也。
2.张晏曰:时诸侯治民,新承六国之后,咸慕乡邑,或贪逸豫,乐仕诸侯,今特为京师作优裕法也。
3.如淳曰:知名,谓宦人教帝书学,亦可表异者也。
4.师古曰:诸家之说皆非也。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所以云及耳,非谓凡在京师异于诸王国,亦不必在于宦人教书学也。左官之律起自武帝,此时未有。礼记曰“宦学事师”,谓凡仕宦,非阉寺也。
在文颖和张晏看来,“宦皇帝者”是跟“仕王国”或“仕诸侯”相对而言的;在如淳看来,“宦”是宦官的意思。文颖、张晏、如淳都是汉魏间人,连他们都各执一词,则“宦皇帝”的本义必定湮没已久。
颜师古只把“宦皇帝”看成汉惠帝的旧人,他作为唐人来解释七八百年前的事,更是难免臆测了。
贾谊《新书》也曾提到“官皇帝”。《新书·等齐》:“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汉法,事诸侯王乃事皇帝也。”(1)裘锡圭先生在一篇几百字的札记中,对《新书》的“官皇帝”加以辨析,认为其为“宦皇帝”之讹,指的就是上文的“郎官、谒者”。“‘宦’本是为人臣仆的意思。郎官、谒者之流本是门廊近侍,有类家臣,故以‘宦’称。”(2)
睡虎地秦简有个与“宦皇帝而知名者”类似的概念,即“宦及知于王”。《法律答问》:“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注释小组引述了《汉书·惠帝纪》有关文字,指出“宦及知于王”与“宦皇帝而知名者”义近,但只把它解释为“做官达到为王所知”(3)而已。
对张家山汉简中出现的宦皇帝,整理者最初提供的是一个很简单的注释。《二年律令·杂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这是一条惩办官员非法牟取高额利息的条文。整理小组的《注释》云:“宦皇帝,在朝中为官。”(4)但这解释显然过于粗放了。“在朝中为官”的人太多了,其中既有六百以上的,也有六百石以下的;但从原文看,这些“宦皇帝者”是与“六百石吏”并列的,它们之间应有区别。
王子今先生指出了“所谓‘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当时是程序化文字”,与《汉书·惠帝纪》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可以对照理解;明人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一○七释“宦皇帝而知名者”,谓“仕宦而皇帝知其名”,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只说“宦皇帝”而未言“而知名者”,可知邱说不确(5)。王先生没有明言“宦皇帝者”为何人等。邢义田先生在解读《二年律令》时开始向文颖和张晏回归,突出“宦皇帝”有别于“宦诸侯”一点;虽然也参考了裘先生的意见,推测这两种人分别是皇帝或诸侯王的近侍,但却没有明指其为郎官、谒者,等于是从裘先生的论断向后倒退了;并且把“宦”、“知于王”和“吏六百石”看成是三种人,也属不妥(6)。
下面就来谈谈个人看法。我以为,裘锡圭先生把“宦皇帝者”推断为郎官、谒者,是一个非常敏锐的判断,尽管那是仅就《新书·等齐》而做出的。若进一步把文献跟新出《二年律令》等资料结合起来,还可以找到更多的“宦皇帝者”,由此更清晰地勾画出他们的面貌。
以往学者在论“宦皇帝者”时,对前引《汉书·惠帝纪》的那份诏书,大抵只引用其最后一句,却没把它跟前文的爵赏内容联系起来。然而我想,揭开“宦皇帝者”谜底的线索,其实就隐藏在这段文字之中。
汉惠帝诏中的爵赏部分,“赐民爵一级”可置不论,其余内容则涉及三点:一、中郎等官的晋爵和赏钱;二、“给丧事者”的赏钱;三、“视作斥土者”的赏钱。后两项针对的是葬礼上承担了不同任务的同一类人,虽有赐钱、赐金之别,实不妨等量齐观。从本文角度,这三项恩遇实际只面向两类人:一、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二、二千石至佐史等官吏,及将军。
我以为,第一类人中的中郎、郎中、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再加上中大夫和郎骑,就是所谓的“宦皇帝者”。其共同特点,就在于他们都是皇帝个人的从官、侍从,并由此而与文官、与军官区分开来了。
下面把他们的爵赏等级列表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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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格中存在着若干空缺,表明《汉书·惠帝纪》所录诏令,已非完璧,只是节略而已。
郎中和谒者属于“宦皇帝者”,裘锡圭先生有论在先。“中大夫”之为“宦皇帝者”,将在本章第五节集中讨论。至于执楯、执戟、武士与驺,在汉惠帝诏中他们明明是“比外郎”的。若郎官是“宦皇帝者”,那么他们也是。《续汉书·百官志二》:“凡郎官皆主更直执戟。”执戟也是皇帝左右的卫官(7),与郎官身份相近,其实就是郎官。韩信有言:“臣事项王,官不过郎中,位不过执戟”;东方朔有言:“官不过侍郎,位不过执戟。”(8)“执戟”看上去简直就是郎官的一个“位”。“执楯”亦然。此官大约是秦官,而为汉朝所承袭(9)。在秦始皇的陛前就有一些“陛楯者”,他们又叫“陛楯郎”(10)。按,“执戟”又可称“陛戟”(11),“陛楯”与“执楯”也是一回事。“陛楯者”可称“陛楯郎”,可见其身份与郎官相似,所以可以“比外郎”。至于谒者,他们与郎官的身份很接近,职事稍异罢了。谒者在先秦也称“典谒”,是由庶子来承担的贱役。江陵凤凰山出土的汉代谒者木俑,就是执戟的。《墨子·号令》:“守必谨微察视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岑仲勉先生云:“谒者、执盾、中涓,均侍从名称。”(12)岑先生把谒者、执盾定性为“侍从”,是非常准确的。汉印文和盘铭中都出现过“宦谒”(13),此官应是谒者的长官,是否已由宦官担任,情况不明。总之,所谓“宦皇帝者”,其实就是一个侍从系统。
再看武士和驺。《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武士,力士也,高祖使武士缚韩信是也。驺,驺骑也。”春秋有“六驺”,战国有“七驺”,他们的职责都是驾车(14)。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驾驺除四岁,不能驾驭,赀教者一盾。”(15)不过颜师古说得好:“驺,本厩之御驺也,后人以为骑,谓之驺骑。”(16)就是说“驺”有“驾驺”、“驺骑”两种,前者是驾车的,后者是骑马的。汉惠帝诏书中的“驺”应系驺骑,驾车的人另称为“御”。汉晋皇帝都有驺骑(17)。《汉书·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条提到了驺:“仆射,秦官,自侍中、尚书、博士、郎皆有。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课之,军屯吏、驺、宰、永巷宫人皆有,取其领事之号。”那么驺骑属郎中令系统,其顶头上司称驺仆射(18)。武士和驺并不是卑微的兵卒,而是天子仪仗中的侍从者,所以在汉惠帝开恩行赏时,把他们比于外郎。
颜师古注曰:“武士、驺以上,皆旧侍从天子之人也。舍人以上,太子之官属。”汉惠帝这次赏赐,包含着两种侍从:天子的侍从和太子的侍从。太子的侍从,汉惠帝诏书中能看到的是太子御骖乘和太子舍人。他们替皇帝奉侍儿子,广义上说也算“宦皇帝者”。
“太子御骖乘”包含了“太子御”和“太子骖乘”两种官职,分别是驾车的和陪乘的(19)。太子的御、骖乘“赐爵五大夫”,五大夫是第9级爵。这种直赐某级之爵的做法,与其他“爵三级”、“爵二级”、“爵一级”的依次晋爵之例相比,稍有区别。从后来汉代赐爵通例看,五大夫以上一般特赐某爵,如赐五大夫、赐右庶长、赐关内侯等;公乘以下爵,则采用“赐爵若干级”的办法。汉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冬十月,赐丞相以下至吏二千石金,千石以下至乘从者帛,蛮夷锦各有差。”(20)对文中“乘从者”,晋灼曰:“乘骑诸从者也。”又《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条律文提到了“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中从骑”属于内官,他们得到了假日多于其他内官的特殊待遇。这“中从骑”,也是“驺”、“御”、“骖乘”、“乘从者”之类。
在前引惠帝诏中,太子舍人“满五岁二级”。“舍人”是个古老的官名,具有私人侍从性质。汉武帝时的《柏梁台诗》中郭舍人有句:“啮妃女唇甘如饴。”(21)因舍人奉侍宫中,所以才能钻空子跟妃女亲昵。除太子外,大臣也畜养着众多舍人。秦与汉初简牍告诉我们,基层令长往往拥有很多舍人,他们相当于长官的私吏,但也协助长官处理公务(22)。战国秦汉间,王朝有时就从舍人中选拔郎官。将军幕府中也有随军的舍人,学者把这种舍人比作“入幕之宾”(23)。汉代的太子舍人职比郎中,往往与郎中并称(24)。大夫、郎中要承担各种临时差使,而舍人也是如此(25)。魏晋以下,国家还为王公、将军们设定了舍人的员额。比如,诸王府、大将军府可置舍人10人,诸公及开府位从公加兵者可置舍人4人(26)。至如中书省的中书舍人之类,已是国家正式吏员了。到了唐朝,中书舍人居然变成清官要职了。而在先秦与汉初,舍人只是私属,正如郎官是君主的私属一样。日本的大和国也有“舍人”、“大舍人”、“左右舍人”,是大王和贵族的亲近,这个官名是从中国学去的(27)。
太子宫官系统中,还有太子先马、太子庶子,他们也应属于“宦皇帝者”。《国语·越语下》:“越王令大夫种守于国,与范蠡入宦于吴。”韦昭注:“宦,为臣隶也。”《韩非子·喻老》:“句践入宦于吴,身执干戈为吴王洗马。”这两个“宦”字都系先秦古义,属于这个字的典型用法。勾践、文种和范蠡,不是到吴国当官,而是到吴国当臣隶,侍候人去了。那么“洗马”属“宦”。“洗马”即“先马”,即在车驾前护卫开路,又称“前马”、“马洗”(28)。汉朝太子官属中有“先马”。《续汉书·百官志四》:“太子洗马,比六百石。本注曰:《旧注》云员十六人,职如谒者。太子出,则当直者在前导威仪。”
“庶子”之名的起源也很悠久,来自周代的士庶子。他们是贵族子弟,被编制起来,为君主承担近卫、侍从及其他差使,管理他们的有宫伯、公族、余子、公行等官。战国仍有这种官,秦国的中庶子蒙嘉,就是秦王的宠臣。刘向《新序》提到齐王的一位中庶子,“尙衣冠御郎十三年矣”(29)。“郎”读为“廊”,这位中庶子在廊内掌衣冠,可见此官是左右侍臣,与郎中之官相近。而且大臣也养活庶子。如卫鞅给公叔痤做庶子,甘罗给吕不韦做庶子。吴师道云:“中庶子者,侍御左右之臣,而当时家臣亦有此名,非复周制矣。”(30)周朝大概也是如此,“非复周制矣”的判断恐怕不确。
以上我们认定,汉惠帝诏书中所列的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太子先马、太子庶子等,都属于“宦皇帝者”。这些官职,人们原先就知道;但当时他们被划归同一职类,一个以“宦”为称的特殊职类,这事实是刚刚鲜明起来的。
依文颖、张晏,“宦皇帝者”相对“宦王国者”而言;然而我们强调,“宦皇帝者”还有另外一义,是相对于“吏”而言的。在《新书·等齐》中可以看到,“宦皇帝者”与“事皇帝者”构成对称。吏者事也,吏、事原为一字,“事皇帝者”指的是“吏”,也就是惠帝诏中的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下至佐史那一批人,他们承担国家行政,其身份具有“公”的性质。而“宦皇帝”之“宦”是臣仆之义,作为皇帝近侍而显示了浓厚的“私”的色彩。在汉惠帝诏令中,“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特权,除五大夫以上爵的拥有者外,仅仅授给了“吏”中的六百石以上者和“宦皇帝”中的“知名者”,但那不能掩盖“吏”、“宦”分为两大职类的事实。
进而,还可以通过一个等级管理上的差异,把两类人区分开来,这就是“宦皇帝者”不以禄秩为官阶,或说没有秩级;“吏”却以禄秩作为等级,秩级构成了“吏”的身份标志。这就是下节将要讨论的内容。
二 论“宦皇帝者”之无秩级
上一节中提出一个推断:“吏”有秩级而“宦皇帝者”无秩级。下面就来论证这个推断。
讨论之前还得说明两点。首先,汉惠帝诏所见“宦皇帝者”中有“宦官尚食”一官。诚如裘锡圭先生所说,“宦”是为人臣仆的意思,“宦者”又可以是宦官之称。然而汉初有“五尚”或“六尚”(31),汉惠帝的赏赐却独独给予尚食者而不及其余,这是基于一个古老传统,就是在历史早期掌饮食者与君主特别亲近的传统(32)。因而向“宦官尚食”赐钱乃是特例,不在我们考虑之内。再者宦官也有职事,算是一种特殊的“吏”吧,因而他们是有禄秩的。《二年律令·秩律》中列有宦官,也是证明。所以下面对宦官旁置不论。其次汉惠帝诏的赏赐对象还有“将军”。《二年律令·秩律》所见将军只有一号“卫将军”,秩二千石。但军官、军吏的问题比较特殊。将军的位号与秩级,参看本书下编第一章第六节,及第五章第七节。兹亦不论。
禄秩是面向于“吏”的,“吏”是行政事务的承担者;“宦皇帝者”是近臣侍从,所承担的不是国家行政,所以就没有禄秩。必须说明,“没有禄秩”不等于说没有禄廪。这里所说的“禄秩”是指官阶,它以“若干石”的俸禄额度为级差,但这和禄廪俸养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读者对“宦皇帝者无秩级”的论断,大概已滋生了很大疑惑了,那么下文提供八点论证。
第一个证据,就是在《二年律令·秩律》里,上述被确定为“宦皇帝者”的诸官,都没有列身其中。没列在《秩律》里的官职,我认为就没有禄秩。虽《秩律》略有残缺,可那些官职若有禄秩,不至于一个也看不到吧。我就是因为发现了《秩律》中竟无“宦皇帝者”诸官,才决意揭举“宦皇帝者无秩级”这个论题的。
当然,对“谒者”一官可能引发疑问,因为《二年律令·秩律》中能看到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在六百石之列:
大行走士,未央走士,大卜,大史,大祝,宦者,中谒者,大官,寺工,右工室,都水,武库,御府,御府监,私府监,诏事,长信掌衣,长安市,云梦,长信詹事丞,家马,长信祠祀,长信仓,大匠官司空,长秋中谒者,长信尚浴,长信谒者,祠祀,大宰,居室,西织,东织,长信私官,内者,长信永巷,永巷詹事丞,詹事将行,长秋谒者令,右厩,灵州,乐府,寺,车府,内官,圜阴,东园主章,上林骑,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第45页第460—464简,第197页释文)
不过对“中谒者”一官,《注释》已说明其实那是中谒者令,是中谒者的长官而不是作为其部属的中谒者。连类而及,长秋中谒者与长信谒者,也应该是长秋中谒者的长官与长信谒者的长官。上列诸官大多数是“令”级长官,例如大卜其实是大卜令,都水其实是都水令,长信祠祀其实是长信祠祀令。后文的“有丞、尉者半之”一句,也反映了它们是可以配备丞、尉的长官。只有“令”才有丞有尉呢。秦汉印章中,官称省略“令”字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出地名不出官名,这主要是县令的官署印,往往只有县名而无“令”字;另一种,就是在不至造成混淆和发生疑问时,迳省“令”字。《秩律》上文的省略“令”字,就是后一情况。
当然这会遇到一个矛盾:《秩律》的千石一级中还能看到一个“长信谒者令”(第442简)了,那么认定六百石的“长信谒者”也是长信谒者的长官,岂不就弄出两个长官了吗?然而发生官名重叠现象的,还不止于这一官。《秩律》上文所列六百石官中,还有“长信祠祀”、“长信私官”,但第467简又另见“长信詹事、私官长,詹事祠祀长,詹事厩长”。因其简残缺,它们禄秩不明。准以下文“詹事祠祀长,詹事厩长”,前文“长信詹事、私官长”似乎应作“长信詹事私官长”。查《汉书·百官公卿表》:“长信詹事掌皇太后宫。”长信詹事是长信宫的总管。由此我们看到,同名官署存在两个长官的情况,还不止长信谒者呢。第464简还有一条“詹事、私府长,秩各五百石。”若把这里的“詹事”看成是跟私府长并列之官的话,这位詹事只有五百石;同时《秩律》二千石中所列的长信詹事,却是与诸卿比肩的官职。《秩律》六百石中还有“宦者”和“长信永巷”,同时第466简中又有“未央宦者,宦者监仆射,未央永巷,永巷监;长信宦者中监,长信永巷”。这里再度出现了“宦者”和“长信永巷”。由于此简下文阙如,也弄不清其禄秩为何。下面我们把长信诸官的官名重叠情况,列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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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表中,若同一行出现了两个官名,就表示官名重叠。由于《秩律》的有关部分恰好存在残缺,暂时无法弄清全部真相。但有一点却很明显:官名重叠的矛盾在长信宫诸官中特别突出,这不会是偶然的吧?《秩律》肯定抄录于吕后当政之时,长信诸官叠床架屋,应与吕后的特殊权势有关,属特例。
由于存在着称“令”者秩六百石,称“长”者秩五百石、三百石的通例,我们认定六百石的“长信祠祀”、“长信私官”是“令”;第467简又有长信詹事私官长、长信詹事祠祀长,就该是五百石官了。那么人们就看到了同名官职令、长并置的情况。“长信永巷”在《秩律》中出现了两次,大概也是令、长有别、一令一长的缘故。类似现象,又如《秩律》中六百石有“太祝”,同时三百石的部分又有“祝长”。此外“监”和“长”也是有区别的。在《秩律》中,六百石有“私府监”,同时“詹事、私府长,秩各五百石。”可见“监”高于“长”,私府监是六百石官,私府长是五百石官。
由此我推测,六百石的“长信谒者”是长信谒者长,千石的“长信谒者”是长信谒者令。一般情况是称“令”者六百石,称“长”者五百、三百石,但由于长信系统的特殊地位,长信宫的令、长比一般的令、长秩级高一头。总之,《秩律》中虽有同名官职,但它们秩级不同,应系一令一长,或一监一长。无论如何,《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都是谒者的长官,长官有秩而其部属谒者无秩,正如中大夫令、郎中令有秩,而中大夫、郎中无秩一样。
认为“宦皇帝者”没有禄秩的第二个证据,是其爵赏的样式。对参与刘邦丧事的“吏”,汉惠帝按禄秩高下给赏钱;而对“宦皇帝者”,则是晋爵加赐钱。这个差别不能忽略了。为什么对后者要采用晋爵方式呢?是因为这些人没禄秩,“爵”是其身份标尺,晋爵是其提高位阶的方式。好並隆司曾把惠帝诏中的中郎、郎中依据服务年限而晋升爵级的规定,理解为“代替了依军功而授爵的文官的年功序列方式”(33)。这说法并不妥当:这些人并不属于文职官吏序列,或说并不是“吏”,而是“宦皇帝者”。
随后是第三个证据,就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宦及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有先生认为这一条文“指涉‘宦’、‘知于王’和‘六百石吏以上’三类人。‘宦’之原意如裘先生指出乃臣仆之属;‘知于王者’虽不排除外官,似以与王较接近的近臣较有机会。‘六百石吏以上’则应是指‘宦’和‘知于王’之外,也就是内廷之外,其他六百石以上的官吏了。”(34)在这解释之中,“宦”与“知于王”是两回事。但这个意见,与《汉书·惠帝纪》的“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的提法不兼容;《惠帝纪》“宦皇帝而知名者”一语,是很难断为“宦者”和“皇帝知名者”两项的。我想,“宦及知于王”或“宦皇帝而知名”,就是做侍从赢得了帝王欢心、从而给予“显大夫”待遇的意思。明人邱濬把它释为“仕宦而皇帝知其名”(35)。邱濬这话,若把“仕”字去掉则其言无误。也就是说,对《法律答问》与汉惠帝诏所涉爵、吏、宦三种身份的高下,我们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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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说明什么呢?不就说明“宦皇帝”最初无秩级吗?若其有秩级,就该像“吏”那样,使用“若干石以上(或以下)宦皇帝者”来区分高下了;但他们是君主私属,没有秩级,其与王或皇帝的关系是很个人化的,所以另用王或皇帝是否“知其名”来区分高下。
认为“宦皇帝者无秩”的第四个证据,涉及了“比秩”问题。《二年律令·秩律》中没有带“比”字的秩级,这一点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我认为,这就意味着“比秩”是较晚时候,即《秩律》之后才形成的,此前还没“比秩”呢。汉代的官阶为什么有“比秩”,这事一直没人留意。现在转机来了,“宦皇帝”的考察,令“比秩”问题凸显出来。请注意这一重要事实:属于“宦皇帝者”的中大夫、中郎、郎中、谒者、舍人等官,在后来都是“比秩”。请看:
中大夫:更名光禄大夫后,秩比二千石;
谒者:秩比六百石;
中郎:秩比六百石;
侍郎:秩比四百石;
郎中:秩比三百石(36)、比二百石(37);
太子洗马:比六百石;
太子庶子:比四百石;
太子舍人:秩比二百石(38)。
大夫、郎官、洗马、舍人等官既不见于《二年律令·秩律》,后来恰好又都被安排在“比秩”,这难道是偶然的吗?我想不是,这两个事实之间必有内在联系,交互印证了“宦皇帝者”曾经无秩的事实。
中郎、侍郎、郎中三郎并列,是较后的制度。汉初的“三郎”不是中郎、侍郎、郎中,而是中郎、郎中和外郎,秦代的“三郎”大约也是这三郎(39)。尽管“三郎”所指前后有变,但它们毕竟一脉相承,中郎、侍郎、郎中在后来都是“比秩”(40),仍可以用来证明中郎、郎中和外郎最初无秩。与之同理,中大夫、太子舍人后来是“比秩”,我们推测其最初没有秩级。执楯、执戟、武士与驺,因其身份与郎相近,也应在无秩之列。按,郎官通过宿卫皇帝而出仕,这个制度的来源相当古老,源于周代贵族子弟“士庶子”宿卫制度,这是他们做官的必经环节。宿卫的士庶子们并不是官儿,君主只为他们提供“稍食”形式的廪食(41)。基于这个传统我们推测,战国、秦和汉初的君主没给宿卫者俸禄,他们当然就不能用“禄秩”标志等级了。
“宦皇帝者无秩说”的第五个证据,仍与“比秩”相关。上述那些官员后来变成了“比秩”,其间可能经历了一个“比吏食俸”的环节。东汉残存着一种卫官“比吏食俸”的做法。《续汉书·百官志四》执金吾条:“缇骑二百人。本注曰:无秩,比吏食奉。”这种“无秩,比吏食俸”的官,在较早时候应该普遍得多,秦汉间的“宦皇帝者”应即如此,他们也是“无秩,比吏食俸”的。《续汉志》执金吾条注引《汉官》又言:“执金吾缇骑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舆服导从,光满道路,群僚之中,斯最壮矣。”“执戟”既跟缇骑的身份相似,则待遇也应相似;缇骑既然“无秩,比吏食俸”,那么“执戟”也该“无秩,比吏食俸”了。汉初“宦皇帝者”中恰有一种“执戟”。虽然后来“执戟”变为执金吾下的卫官之称了,然而草蛇灰线,千里犹见。这就意味着,“宦皇帝者”最初“无秩”,后来逐渐通过“比吏食俸”,即与吏的某个秩级相比,从而形成了“比秩”。即如:由“比三百石吏食俸”,形成“比三百石”;由“比四百石吏食俸”,形成“比四百石”;余类推。这样,揭开“比秩”面纱、弄清其真面目的机遇降临了。
“宦皇帝者无秩说”的第六个证据,是汉武帝时的一个实例。此例显示:其时“宦皇帝者”的俸钱数额,就是拿来与此后的“比秩”相比,也不相称。在前引汉惠帝的赏赐诏中,赏赐对象有“驺”。请看汉武帝时东方朔的一个历史小花絮:
朔绐驺朱儒,曰:“上以若曹无益于县官……今欲尽杀若曹。”……上知朔多端,召问朔:“何恐朱儒为?”对曰:“臣朔生亦言,死亦言。朱儒长三尺余,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臣朔长九尺余,亦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朱儒饱欲死,臣朔饥欲死……”(《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
“驺朱儒”那官名很怪,后人想编也编不出来,所以那故事一定是真的。“驺朱儒”是干什么的呢?文颖:“朱儒之为驺者也。”师古:“朱儒,短人也。驺本厩之御驺也,后人以为骑,谓之驺骑。”“驺朱儒”应是驺骑的一种,由矮人侏儒任之,以诙谐的形体和动作来愉悦帝王耳目。陶俑中也能看到这类形象。汉武帝给“驺朱儒”的待遇是“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这已让他们“饱欲死”了;而东方朔抱怨钱粮微薄,让“长九尺余”的汉子“饥欲死”。我想当局规定的钱粮自有合理性,不会微薄到点燃饥火的程度;东方朔啧有烦言,那只是因为他“长九尺余”,身高、饭量同时超标。他说的就是这个:当局没因为他身材高就给他加钱,照旧“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所以我推测,高个子的驺骑跟小矮人“驺侏儒”一视同仁,也是“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当时东方朔的身份约是郎官(42),则“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就可以看成郎官的禄养。也有人认为东方朔逗弄“驺朱儒”之时是“待诏”,不是郎官(43)。那可能性是有的。不过汉惠帝的行赏诏书有“驺比外郎”规定。赏赐上“驺比外郎”,禄养上也应“驺比外郎”吧,至少不会差太远。“外郎”禄养仍应与驺相近,在“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左右。
对东方朔这段逸事,陈梦家先生说:“是汉武帝时之郎,月奉钱240;粟一囊为常人所食的廪食,当为大石二石。”(44)但若把“二百四十钱”视为“月奉”,问题就来了。“律,百石奉月六百。”(45)又据陈先生自己对汉俸的勾稽,在汉武帝至汉宣帝神爵三年(前59年)之前,相关吏员的月俸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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驺、郎的俸钱,怎么那么低呢?郎中是比三百石,可每月才给240钱,连百石吏都不如(700钱或720钱),甚至还不如书佐(360钱)(46)。我想俸钱奇低,并不说明郎官地位低。郎官后来的比秩达到了比三百石,只略低于县长,郎官外补也是当令长。又,汉惠帝那份爵赏诏书中,官吏们的赏格是“六百石以上万”;同时“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外郎及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因侍从皇帝,其赏钱竟然可与六百石吏相比,达到了万钱之多,可见他们并不卑贱。地位不低而俸钱低,该怎么解释呢?解释只有一个:“宦皇帝者”是特殊职类,无俸禄,无秩级。朝廷不给他们俸钱,“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是另一种禄养,而非官吏月俸。
前面说过了,汉代郎官制度源于周代的士庶子制度。士庶子宿卫只吃稍食,秦汉郎官也用廪食供养着,再发一点零花钱,如此而已。《国语·越语上》记载勾践谋求复国时有这样一个措施:“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注云:“宦,仕也,仕其子而教,以廪食之也。”这是用士庶子的待遇来优待孤寡贫病者的子弟,士庶子就是用廪食来养活的。附带说,《礼记·月令》有言:“季秋之月……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对后一句话,古注往往不得其正(47);而我认为,这正反映了拿禄秩的是一批人,靠廪食供养的又是一批人。总之,“比吏食俸”是较晚才产生的。
就“禄养无多”一点,就可以补充第七个证据了,这就是做“宦皇帝者”的个人花费和“赀选”制度。
就史料看,做郎官花费很大。首先他们上任时,得自备很多昂贵的东东,如鞍马、绛衣、玉具剑什么的,所以阮囊羞涩者是不该问津的(48)。其次当了郎官后,还得掏钱供给官府文书等费用:“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名曰山郎。”(49)又,汉初选拔郎官有“訾选”一法。如董仲舒所说:“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50)又卫宏《汉旧仪》卷上:“谒者、常侍、侍郎,以赀进。”起初郎吏的“富赀”条件是家资十万,汉景帝开恩降为四万。《汉仪注》:“訾五百万得为常侍郎。”(51)五百万更不是个小数目。家资不足者,做郎是久难为继的。张释之做骑郎,就是靠哥哥的家产支持着,结果生生把哥哥弄穷了(52)。“宦皇帝”得家资雄厚才成,这很耐人寻味,我想那也说明“宦皇帝”无禄吧。“山郎”是要“出钱市财用、给文书”的,想象一下吧,若“山郎”有俸,则郎官得向官署交钱,官署又得向郎官发钱,双方你来我往地交换着钱,岂不是个很费解的事情么?那么只能认为,当时郎官无俸,进而就是无秩。
《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用很长一篇文字记载了东汉建武元年(25年)的百官禄秩,我们推测它出自《禄秩令》一类文件。为与《二年律令·秩律》比较,我们不避冗赘征引如下:
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大长秋、将作大匠、度辽诸将军、郡太守、国傅相皆秩二千石。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诸国行相、中尉、内史、中护军、司直秩皆[按此处脱一“比”字,详见下编第六章第三节]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中外官尚书令、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公将军长史、中二千石丞、正、平、诸司马、中宫王家仆、雒阳令秩皆千石。尚书、中谒者、谒者、黄门冗从、四仆射、诸都监、中外诸都官令、都候、司农部丞、郡国长史、丞、候、司马、千人秩皆六百石,家令、侍、仆秩皆六百石,雒阳巿长秩四百石,主家长秩皆四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诸署长楫棹丞,秩三百石。诸秩千石者,其丞、尉皆秩四百石;秩六百石者,丞、尉秩三百石;四百石者,其丞、尉秩二百石。县国丞、尉亦如之。县、国三百石长相,丞、尉亦二百石。明堂、灵台丞、诸陵校长秩二百石。丞、尉、校长以上皆铜印黄绶。县国守宫令、相或千石或六百石,长相或四百石或三百石,长相皆以铜印黄绶。
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禄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书、谏议大夫、侍御史、博士皆六百石,议郎、中谒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黄门、黄门侍郎、中黄门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
上文第一大段,其格式与《二年律令·秩律》非常相似,应系律令性质的文件。我们暂时推断为建武《禄秩令》(53)。这一段所记的主要是王侯、文官与军吏的秩级。第二段更引人注目。“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禄大夫皆二千石……”一句以下所列的官职,显然是被王朝看作王侯、文官与军吏之外的特殊职类的。而这些职类,恰好不见于《二年律令·秩律》。这些职类大多是“比秩”,即令在《东观书》中已非“比秩”了,往往也能找到其他证据,证明其曾为“比秩”,详见本编第五、六章的考证。尤其是段首有“而有秩者”四字,那提法很不寻常。为什么要特标“而有秩者”呢?我认为,那就反映了它们曾经无秩、是在后来才获得秩级的。其最初所获之秩,应即“比秩”。在《二年律令·秩律》中恰好就没有这部分官职,就是证据;在吕后二年之时,上述职类还没有秩级呢。也许有人又会猜想,是否《二年律令·秩律》中也有类似一段,但出土竹简中未见呢?当然不能绝对排除这个可能性,不过若结合前面七个证据综合评断,那种可能性就非常之小。
以上八个理由若单举其一,或许还难以服人;但当那八点构成了一个证据链,具有了刑侦学所谓的“证据的连锁性”、全都指向同一目标的时候,我们便可锁定如下事实:中郎、郎中、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太子骖乘、太子舍人及中大夫、郎骑等,最初都无禄秩。后来在某个时候,他们开始“比吏食俸”;再后,这“比”的方法逐渐凝固为秩级,变成“比秩”了。由此看来,“宦皇帝者”就是滋生“比秩”的温床。
三 《二年律令》中的“吏”与“宦”:两大职类
我们判断,“宦皇帝者”就是中大夫、郎官、舍人等侍从之官,他们构成了一个特殊职类,并因此而与作为“事皇帝者”的“吏”两分;并以八个证据,论证了“宦皇帝者”与“吏”的一个重要区分,就是“吏”有禄秩而“宦皇帝者”无禄秩。下面围绕《二年律令》,继续论证秦汉的这种特殊职类管理制度,即“宦、吏两分”制度的存在。
《秩律》中虽没有“比秩”,但其他律文中,却能看到出于某种必要而与禄秩相比的办法。比方说《赐律》: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第31页第291、292、293简,第173页释文)
赏赐等级是按禄秩级差确定的,那么赏赐无秩者怎么办呢?用“比”的办法。在上文中,“不为吏及宦皇帝者”的赏赐以爵为比。“不为吏者”无秩,让他们以爵为比是很好理解的;而“宦皇帝者”也是官儿,为什么也依爵不依秩呢?这就回到前边的论点上去了:“宦皇帝者”无秩,照例应依他们的爵位高低行赏。赏赐时“宦皇帝者”跟“不为吏”者同案处理,可见“宦皇帝者”被认为跟“不为吏”相近,不被朝廷视之为“吏”。
《赐律》还有这么一条:
吏官庳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第31页第294简,第173页释文)
这条材料上文不明,弄不清楚是赐什么的规定;但总归能够看到,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况下,朝廷允许“吏”以己之爵,比于“宦皇帝者”之爵,却不是比于“宦皇帝者”之秩。这再度说明“宦皇帝者”有爵无秩,所以想比其秩也没法儿比。我想这是一种“秩—爵—秩”的绕弯子“比”法:先由“吏”之爵比于“宦皇帝者”之爵;再用爵、秩相比,“比”于某级之秩。比方说有一位三百石之“吏”,他拥有五大夫之爵,那么在确定其受赐数量时,应先比于“宦皇帝者”的五大夫,再遵循《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条文,按八百石受赐——又“比”回到“秩”这边儿来了。这样,这位三百石吏就可以得到相当于八百石吏的赏赐了。这是就高不就低的意思,免得高爵吃亏。
以上是“比秩赏赐”的例子。此外又如《二年律令·传食律》中的“比秩传食”:
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第26页第235、236、237简,第164-165页释文)
这律文涉及两项传食规定,第一是针对承担公务的使者的;第二是针对休假者和罢官者的。第一种即使者的传食,吏依其秩,非吏者用他的爵位比于秩级。可见“吏”与“非吏”两分,待遇有异。第二种即归休或罢官的情况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的提法,又表明“诸吏”与“宦皇帝者”两分,身份有异。两相比较,“宦皇帝者”其实就在“非吏”范畴之内。后一种情况所谓“如令”,自然也是吏依其秩、而宦皇帝者以爵比秩的。
《二年律令·户律》: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第33页第320简,第177页释文)
买宅时只能买邻宅,否则法律不答应;但“为吏”者和“宦皇帝者”不受限制。这时“吏”和“宦皇帝”又成了同类,而与“不为吏”区别开来了。这道理却也简单:“宦皇帝”有名位、有勤务,这一点跟“吏”一样,跟平民就不同了。
再看《二年律令·置吏律》这条律文:
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一归,予告八十日。(第25页第217简,第162页释文)
《注释》云:“中从骑,疑指骑郎。《汉书·百官公卿表》:‘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内官,宫中职官。”这解释虽不无可取,但仍相当含糊。所以有的学者感到:在这段文字里,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其他内官四者并列,到底是为什么呢?“吏”是什么人?中从骑为何被特别提出来?都十分难解(54)。
因为以往对“宦皇帝者”众说纷纭,这里又跟吏、中从骑、内官搅在一块了,故一时难以索解。不过本文讨论至此,这难题已不再困难。关键在于,上文中的“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它内官”四者,并不是并立关系。正确的解读,应先把它们分为“吏”与“宦皇帝者”两类;进而再把“宦皇帝者”分为两类,即分为“中从骑”及“它内官”。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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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官”之“内”意思是“中”,中郎、郎中的“中”也是这个意思。郎官就是“内官”。照上表那样理解,原文一清如水。原录文在“宦皇帝者”后点断,作“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结果弄成了并列关系;其实删掉顿号更好一些——“宦皇帝者”就是“内官”,包括“中从骑”在内;正确的标点应为“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
《二年律令》在以禄秩定待遇时,在“若干石”的前后往往特加“吏”字。如《赐律》:
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赐衣、棺及官常。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棺。(第30页第283、284简,第172页释文)
赐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第31页第297简,第174页释文)
二千石吏食▌、粲、糯各一盛,醯、酱各二升,介一升。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醯、酱各一升。五百石以下,食一盛,酱半升。食一盛用米九升。(第31-32页第298-301简,第174页释文)
赐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毋爵以和酒。(第32页第302简,第174页释文)
这些条文为什么特标“吏”字呢?是因为在“吏”之外,还另有“宦皇帝”者呢。《史记》、《汉书》中也经常出现“吏若干石”的提法,例如高帝十二年“赐其吏六百石以上爵一级”、“吏二千石徙之长安”(55)之类。这“吏”字大概不像以前想得那么简单,只是通指官员;现在看来,特标“吏”字是因为还有一种“非吏”的“宦”存在着。
若仔细辨析,则《二年律令》中很多“宦”字都是特指。如《置吏律》:
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第24页第210简,第161页释文)
“非吏及宦”四字,原书无注。不过这“宦”字显系“宦皇帝者”省称。这条律文说,对任人“不廉不胜任”、即所保荐者贪污或不称职时,除本人罢免外,其“任者”即保荐人也要免官;那保荐人如果“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则其惩罚还得加上罚金和戍边两项。“非吏”无官,其惩罚只有罚金、戍边;“宦皇帝者”有官,其惩罚将有免任、罚金、戍边三项。那么这里所涉及的保任者,就有“吏”、“非吏”和“宦”3种,相关的惩罚也有3等。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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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格中能看到,在任人不善时,对“宦”者的惩罚比“吏”多了两项,不仅免官,还得罚金和戍边。那道理很简单:人们之所以肯去“宦皇帝”,只是为了由此获得做官资格;至于做郎官本身就不好说了:执戟宿卫、出充车骑的辛苦不谈,其待遇不过“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而已,能否赶上皇帝赏钱加爵、能否获得“知名”的宠遇,都是没准儿的事。这样看来,对任人不善的“宦皇帝者”若只罢免,反倒免除了他们勤务的辛苦,太便宜他们了;一定得加上罚金和戍边二岁,让他们进一步破财受累,才能构成与“吏”之“免任”同等力度的惩罚呢。
在任人不善的惩处上,“宦”的待遇近于“非吏”;但“宦”在“吏”与“非吏”之间,其待遇也有近于“吏”的时候。《二年律令·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第41页第411、412简,第188页释文)
官家运输“车牛不足”时,爵在大夫以下的有钱人要出车出牛,没钱的要出牛饲料和用具。但“吏及宦皇帝者”却不在其例。我推测,《徭律》下文涉及的各种徭戍,如“事委输”、“载粟”、“补缮邑▌,除道桥,穿陂池,治沟渠,堑奴苑”、“春秋射”等等,“吏及宦皇帝者”都可以“不与”,因为二者另有公务。
这样,“吏”、“宦”和“非吏”就呈“三足鼎立”之势。再请看:
1.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县道若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椟槥,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索。(《二年律令·津关令》,第48页第500、501简,第207页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