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译注:Philopoemen(250-182BC),伯罗奔尼撒半岛上的希腊联军主帅,在征讨反叛的城邦梅西尼亚(Messene)时不幸身亡。
[27]译注:Euripides(480-406BC),希腊悲剧作家。《奈奥比》是他的一部剧作,现已遗失。在希腊神话中,Niobe是Tantalus 之女,她的14个儿女全被Artemis和Apollo杀死,只因为她自夸可以和他们的母亲Leto相比拟,哭泣的Niobe被宙斯(Zeus)化成一块石头,据说仍然垂泪不已。
[28]译注:Apollonius of Tyre。Tyre是古代地中海东南边的一个重要的港口,今在黎巴嫩境内。Apollonius据说是Tyre的国王。
[29]译注:Augustus Caesar(63BC-14AD), Julius Caesar的侄孙,罗马的第一个皇帝(27BC-14AD)。
[30]译注:Diogenes Laertius,公元第三世纪希腊的传记作家。
[31]译注:Lucian(115-180AD以后),叙利亚出生的希腊讽刺作家和诡辩家。
[32]译注:Lactantius(245-325AD),北非出生的基督教神学家。
[33]译注:Marcus Atilius Regulus,公元前265年至256年的罗马执政官,于公元前255年,即第1次布匿战争(the Punic War)期间(264-241BC)为迦太基人所俘。当他被迦太基人派遣回罗马谈和时,反而主张战争,但信守他的承诺,返回迦太基,在那里,根据非常可疑的传说,他因为守信返回而被拷打折磨致死。
[34]译注:Marcus Porcius Cato Uticensis(65-46BC),罗马政治家、军人与斯多葛派哲学家。
[35]译注:Jean Fran ois Paul de Gondi, Cardinal de Retz(1614-1679),法国神学家。在本书第1篇第3章第2节,第3篇第6节,以及第6篇第2章第3节,曾经提过。
[36]译注:Seneca(4BC-AD65),罗马政治家、哲学家及悲剧作者。
[37]译注:Pliny the Younger(62-113AD),罗马政治家和作者。
[38]译注:即Marcus Aurelius(121-180AD),公元161-180 年的罗马皇帝,Antoninus 是他登基时自加的名号,是著名的斯多葛派哲学家。
[39]译注:爱比克泰德(Epictetus)原本是尼禄(Nero,公元54至68年的罗马皇帝)和德米雄(Domitian,公元81至96年的罗马皇帝)的秘书义巴弗利蒂图斯(Epaphriditus)的奴隶,义巴弗利蒂图斯后来解放了这位未来的斯多葛学派大师。德米雄于公元89年把这位大师逐出罗马,爱比克泰德从此待在尼科波利斯直到老死。爱琴海中的盖尔若岛(今名Nisos)当时是罗马的一个流放罪犯的处所。
[40]译注:指前述的安东尼纳斯(Antoninus)。
[41]译注:所谓希克洛普斯城(the city of Cecrops)指雅典。
[42]译注:Alexander Pope(1688-1744),英国诗人,以讽刺性的史诗The Dunciad(有人译为《笨伯记》或《群愚史诗》)闻名于世。此处之引文出自Pope 的Essay on Man 。参见本书第119页注③。
[43]译注:这部门是指每个人本人能力所及的范围而言。
[44]译注:Cleanthes(331-232BC),斯多葛学派的第二代首领(262-232BC)。
[45]译注:Chrysippus(280-207BC),斯多葛学派的第三代首领(233-207BC)。
[46]译注:拉丁文officia是英文office的字源,有职务、服务、帮助的意思。
[47]译注:拉丁文convenientia是英文convenience和convene的字源,有适切的服务或帮助的意思。
[48]译注:Cicero, De Officiis.
[49]译注:Marcus Brutus(85-42BC), Julius Caesar 最著名的刺客。
[50]译注:Samuel Clarke(1675-1729),参见第264页注②。
[51]译注:William Wollaston(1660-1724), Religion of Nature Delineated(1722)一书的作者。
[52]译注:Anthony Ashley Cooper, 3rd Earl of Shaftesbury(1671-1713), Inquiry Concerning Virtue(1699)一书的作者。
[53]译注:Aristippus of Cyrene(435-355BC),苏格拉底的门徒,后来建立昔兰尼(Cyrenaic)哲学门派,厉行并鼓吹“享乐主义”(Hedonism)。
[54]译注:Augustus Caesar(63BC-AD14)。
[55]译注:Ralph Cudworth(1617-1688),英国神学家。
[56]译注:Henry More(1614-1687),英国神学家。
[57]译注:John Smith(1618-1652),英国神学家。
[58]译注:Francis Hutcheson(1694-1746)。本书作者大学时期的老师。参见本书第7篇第1章。
[59]译注:参见本书第1篇第2章第4节。
[60]译注:作者的好友David Hume 主张这种道德理论。参见本书第4篇第2节第3至5段。
[61]译注:Bernard de Mandeville(1670-1733),荷兰出生的医生,后来移居英国,The Fable of the Bees, or Private Vices, Public Benefits一书的作者。
[62]有兴趣深究的读者,或可参阅David Hume, Enquiries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ppendix II of Self-Love。
[63]原作注:The Fable of the Bees, or Private Vices, Public Benefits。
[64]译注:今之所谓自然科学(natural science)在18世纪时被人称为自然哲学(natural philosophy)。
[65]译注:Rene Descartes(1596-1650),法国哲学家与数学家。
[66]译注: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哲学家。
[67]原作注:包括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德国哲学家)和Bernard de Mandeville。
[68]译注:参见本书第4篇第2节第1和第2段。
[69]译注:参见本书第4篇第1节第2段。
[70]译注:参见本书第6篇第3章第30段。
[71]译注:Ralph Cudworth(1617-1688),英国神学家,见其所作的Immutable Morality第1篇第1章。
[72]原作注:Francis Hutcheson, Treatise of the Passions.
[73]译注: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
[74]原作注:Illustrations upon the Moral Sense, sect. I. p. 237, et seq. third edition.
[75]译注:参见本节第9至第10段。
[76]译注:关于这一点,请参考本书第3篇第4和第5节。
[77]译注:参见本书第4篇第2节。
[78]译注:在作者眼中,言教与规劝似乎不是培养美德的主要方法。参见本书第3篇第3节第21段、第36和第37段。
[79]译注: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德国哲学家。
[80]译注:Jean Barbeyrac,法国哲学家,将Pufendorf 的著作翻译成法文。
[81]译注:参见本书第2篇第3章第3节第4至5段。
[82]译注:指柏拉图的Laws,以及西塞罗的De Legibus。
[83]译注:关于公共政策的法律,请参见本书第2篇第2章第3节第11段所举的战时卫兵的例子。笼统地说,所谓公共政策的法律,不是本于正义(justice)的原则,而是本于权宜或方便(expediency)的原则,所制定的法律,旨在促进国家的财富、权力与繁荣。
[84]译注: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法学家,现代国际法的鼻祖。
[85]译注:作者的这个承诺,有一部分,至少就涉及公共政策、公共收入与军备国防的那一部分来说,已在他的另一本巨著《国富论》实现。剩下有关正义或法理学的那一部分,作者在世时可惜来不及完成,他在这方面的努力,目前仅有他的学生在课堂上所作的笔记(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流传于世可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