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些概括性行为规则的尊重,是可以恰当称为义务感的那种感觉,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大部分人类唯一能够赖以指引其自身行为的原则。有许多人行为很是端正合宜,他们在整个人生过程中避开了所有显著的过失,然而,他们也许从未感觉到我们赞许他们的行为所根据的那种(行为背后该有的)合宜情感;他们的行为纯粹是出于尊重他们所看到的一些已经确立的行为规则。一个从他人那里获得重大恩惠的人,也许,由于他的性情天生冷淡,只不过感觉到一丁点儿感激之情。然而,如果他曾受过良好的道德教育,他一定时常曾被提醒注意,那些意味着缺乏这种情感的行为,看起来是多么的丑恶讨厌,而相反的行为看起来又是多么的和蔼可亲。所以,虽然他的内心没有任何感激的热忱,他也会努力做出仿佛有那种热忱的行为;他会努力对他的恩人表达所有最强烈的感激可能指示他表达的那些敬意与殷勤。他会经常拜访他;他会对他毕恭毕敬;他每次谈到他的时候,绝不会不在口头上表示对他极为尊敬,表示受了他的许多恩惠。而且,他会谨慎地掌握每一个机会,为他过去受到的照顾做出适当的回报。再说,他所有这样的动作,也许没有任何虚伪或该受责备的欺瞒成分,没有任何自私的意图想要得到新的恩惠,没有任何意思想要哄骗他的恩人或社会大众。他的行为动机,也许不过是基于尊重已经确立的义务规则,基于认真严格地想在各方面都按照感恩的法则行动。同样的,一个妻子有时候对她的丈夫也许没有一丁点儿和他们之间的关系相配的那种温柔关怀的感觉。然而,如果她曾受过良好的道德教育,她将会努力做出仿佛她有那种感觉的行为,她会尽量地小心谨慎,殷勤体贴,忠实真挚,所有称作夫妇爱的那种情感可能促使她做出的那些细心照料的动作,她一样也不缺。这样的一位朋友,以及这样的一位妻子,的确不是最好的朋友,也不是最好的妻子。虽然他们两者也许都有最认真与最严格的愿望想要履行他们的每一分义务,不过,他们一定会在许多细腻微妙的环节上犯错,他们一定会错过许多施恩示好的机会,而这些机会他们绝不可能忽略,如果他们心中怀有他们的处境应该有的那种情感。虽然不是最佳的朋友与妻子,然而,他们也许是次佳的朋友与妻子。如果某种对概括性行为规则的敬意已经深深烙印在他们的心底里,那么,他们俩在履行他们的基本义务方面一定不会有什么缺失。除非是在机遇最幸运、性格被塑造得最完美的那些人,否则任谁也不可能使自己的情感与行为分毫不差地适合所有最细微的处境差异,任谁也不可能在所有场合都做出最细腻且最精确的合宜动作。构成大部分人类的那种粗劣的泥土,不可能被加工塑造到这样完美的地步。然而,透过训诫、教养与榜样,几乎可以在任何人的心里铭刻上某种对概括性行为规则的敬意,使他的举动在每一个场合都尚可称为端正合宜,并且使他在整个人生过程中避免犯下任何显著的过错。
如果对概括性规则没有这种神圣的尊重,这世上便不会有行为很可靠的人。一个有原则与荣誉感的人和一个卑鄙小人,他们之间最根本的差别就在于心里有没有这种尊重。前者在所有场合都毅然坚定地固守他的处世规则,在他整个人生过程中保持同一行为方针。后者的行为,则是多变与不可预测的,完全看他的心头首先凑巧浮现什么样的兴致、倾向或兴趣而定。不止如此,所有人类的心情事实上是这样的变幻无常,因此倘使没有这种尊重,一个在他所有冷静的时刻,对行为合宜与否,有最细腻敏锐的感觉的人,也许时常会在一些最微不足道的场合,被当时的心情所牵引而做出异常荒谬的行为,以致我们几乎不可能编派什么正经的动机来解释他为何这么做。譬如,你的朋友来拜访你的时候,你的心情凑巧是这样的不对劲,以至于倘使接见了他,会使你觉得不愉快:对你目前的心情来说,他的谦恭有礼很可能看起来是一种无礼的干扰;如果你对这时出现在你心头的那些对事对物的见解让步,即使你忍住你的脾气没有发作,你对他也将会有冷淡与轻蔑的举动。使你不至于这样粗鲁失礼的原因,没有别的,正是那种对一般礼貌与亲切待客规则的尊重,这种规则禁止对客人粗鲁失礼。你以往的经验,在一般行为规则方面,教你学会的那种习惯性的尊敬,使你能够在所有这样的场合做出几乎同等合宜的举动,并且防止所有人类都难免会有的那些起伏不定的心情变化,对你的行为产生任何明显的影响。但是,如果人们完全不顾这些概括性规则,甚至连这么容易遵守,而且一般人也几乎不会有什么正经的动机去违反的那些保持和气有礼的义务,都将这么经常地被违反,那么,遵守起来时常是这么的困难,而且一般人也往往有许多这么强烈的动机去违反的那些保持正义、真实、贞洁或忠实等等的义务,岂非更是如此?然而,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存在,靠的正是人类还相当遵守这些义务。如果对那些重要的行为规则,人类没有普遍心怀某种程度的尊敬,则人类社会将土崩瓦解、消失得无影无踪。
这种尊敬被某种意见进一步加强。这种意见,起初是被自然女神铭刻在人们的心中,后来又被论证与哲学雕琢得更为深刻;这意见认为,那些重要的道德规则是神的命令与法律,是人类应尽的义务,而且神最后会奖赏顺从义务者,并且惩罚违反者。
我认为,这意见或见解,起初似乎是被自然女神铭刻在人们心里的。人类会被自然女神引导至把所有他们自己的感觉与激情归附到一些神秘的存在者身上。而这些神秘的存在者,无论它们是什么,在任何一个国家,碰巧都是人们在宗教信仰上畏惧的对象。他们没有其他什么性质,也想不出其他什么性质,可以归附到它们身上。那些神秘不明但有情有知的存在者,那些他们想象得到但看不到的存在者,在他们心里的形象,必然和他们实际经验过的那些有情有知的存在者有几分类似。在异教迷信盛行的那种蒙昧无知的年代,人类在构思他们的神明概念时似乎不是特别的费心讲究,以至于他们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所有人性的激情全都归附到那些神明身上,连最不可能给我们人类带来荣誉的那些激情,诸如色欲、食欲、贪婪、嫉妒与报复等等也不例外。所以,他们不可能不把那些大大为人性增添光辉,那些似乎把人性提升到有几分类似神明的完美,那些对美德与仁慈的爱好,以及对邪恶与不义的憎恨等等的情感与性质,归附到他们对其卓越的性格仍然至感钦佩的那些神明身上。一个受伤害的人,会祈求朱比特[44]见证他所受的伤害,并且绝不会怀疑,那位神明在看到他所受的伤害时,一定会感觉到连人类中最为卑贱的那种人在旁观该伤害实施时也会受激动的那一种义愤。而一个伤害他人的人,则会觉得他自己是人类厌恶与憎恨的适当对象;他自然会有的畏惧感,会引领他把同一种厌恶与憎恨的情感归附到那些令人敬畏的神明身上;这些神明的显灵,他不可能规避,而它们的力量,他也不可能抵抗。这些自然的希望与畏惧,以及疑虑,被人类的同情心四处散播,并且被教育增强;各种神明普遍被描述成,并且被相信是,人道与慈悲的奖赏者,以及背信与不义的复仇者。于是,宗教,即便是形式上最为粗糙简陋的那种宗教,早在人为的论证与哲学兴起以前很久,便已赋予道德规则以某种约束力量了。宗教的恐惧应当这样强迫人们服从自然的义务感,对人类的幸福来说,实在太重要了,以至于自然女神并没有放任这档事不管,任它等待与仰仗缓慢与不确定的哲学研究带来有力的支持。
然而,那些论证与哲学研究,当它们后来兴起时,却巩固了自然女神早一步设下的那些根本的安排。无论我们认为我们的那些道德能力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无论是建立在某种局部修正过的理性基础上,或建立在某种被称为道德感的原理上,或建立在我们天生的其他某种根本性能上,有一点是不可能被怀疑的,那就是,那些道德能力是给我们今生在世引领我们的行为之用的。它们随身佩带着最明显的权威徽章,表征它们被安置在我的心中,是要作为最高裁决者,裁决我们的一切行动,监督我们的一切感觉、激情与欲望,判断一切行动、感觉、激情与欲望当中的每一种,应该被纵容或被克制到什么程度。在这方面,我们的那些道德能力,绝不像某些作者曾经宣称的那样,是处在和我们其他天生的能力与欲望同等地位的,说它们并没有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去约束后头这些能力与欲望,正如后头这些能力与欲望也并没有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去约束它们。没有其他任何一种能力或原始的性能可以评判另一种能力或性能的好坏。爱不可以评判恨,而恨也不可以评判爱。那两种激情也许彼此对立,但绝不可能正当地说,它们彼此赞许或不赞许对方。但是,对我们天生所有其他原始的性能给予责备或赞扬,却是我们此刻正在讨论的那些能力特有的职责。它们也许可被视为某种以其他那些原始的性能为对象的感觉能力。每一种感觉能力的地位,对它自己的对象来说,是至高无上的。就颜色的美丑来说,没有上诉改变眼睛判决的可能;就声音的协调与否来说,没有上诉改变耳朵判决的可能;而就味道的可口与否来说,也没有上诉改变味觉裁判的可能。这些感觉能力中的每一种,是它自己的对象的最终裁判者。凡是满足味觉的,都是甜美的;凡是取悦眼睛的,都是漂亮的;而凡是抚慰耳朵的,都是和谐的。那些性质中的每一种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被调整到适合取悦它所对应的那种感觉能力。同样的,决定什么时候耳朵应该被抚慰,什么时候眼睛应该被满足,什么时候味觉应该被取悦,什么时候我们天生的其他每一种性能应该被满足或被抑制到什么程度,则是我们的道德能力的权利。与我们的道德能力相宜的,便是适当的、正确的与端庄的行为;反之则是错误的、不适当的与不端庄的行为。我们的道德能力赞许的那些情感,便是优雅合宜的情感;反之则是不雅的与不宜的情感。这些所谓正确的、错误的、适当的、不端庄的、优雅的、不宜的等等的字眼,仅仅是用来形容什么取悦了或什么惹恼了我们的道德能力。
由于这些道德能力显然是被打算在人性中当作统治性能力的,所以,它们所规定的那些规则,应当被视为神的命令与法律,并且是由神安置在我们心中的那些代理人发布的。所有概括性规则通常被称为法律,譬如,各种物体,在传递运动时所遵守的那些概括性规则,被称为运动的法律。但是,我们的那些道德能力,在赞许或谴责任何受它们审查的情感或行为时,所遵守的那些概括性规则,也许有更好的理由被冠以法律的名称。它们与那些被正当称为法律的东西,即君主所制定的那些用来指导他的臣民如何立身处世的概括性规则,有更大的相似性。和后者一样,它们也是指导人们如何自主行动的规则:它们,毫无疑问地,是由某位合法的上司规定的,而且也附带有奖赏与惩罚的约束力。在我们心里的那些神的代理人,从来不会忘记,以我们内心的羞愧折磨,以及自我谴责,来惩罚违反它们的行为;而另一方面,那些代理人也总是会以我们内心的宁静、满足,以及自满,奖赏顺从它们的行为。
有数不清的其他考量可以用来证实同一结论是正确的。人类以及其他一切有理性的创造物的幸福,似乎是造物主最初在创造他们时所想到的目的。任何其他目的似乎都配不上我们必然会归附于他的那种至高无上的智慧与超凡入圣的仁慈;我们经由抽象思考他的无限完美而被引领获得的这个见解,在检视大自然的各种工作后,益发获得更多的证实,因为大自然的那些工作似乎全都打算用来增进幸福,并且防止发生不幸。如果我们按照我们的道德能力所下达的命令行动,我们必然是在用最有效的方法增进人类的幸福,因此,在某一意义上可以说,我们是与神合作,并且尽我们所能地促进神的计划。相反,如果我们不按照我们的道德能力所下达的命令行动,那么,我们似乎多少是在妨碍造物主为了这世界的幸福与完美所订下的计划,并且,如果我可以这么说,是在表明我们自己或多或少是神的敌人。因此,我们自然受到鼓励,会在前一种场合期待他赐予我们特别的恩惠与奖赏,并且会在另一种场合害怕他的报复与惩罚。
还有其他许多理由,以及其他许多自然的原理,全都倾向加强证实,并且反复灌输同一有益的教诲。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世间在分配外在的成败时通常遵循的那些规则,那我们就会发现,尽管这世界一切看起来是乱糟糟的,然而,甚至在这里,每一种美德还是自然会获得它的适当报酬的,还是会获得最适合鼓励与促进它的那种报酬的;而且这又是如此的确然,以至于想要完全使它的希望落空,还非得有异乎寻常的各种情况凑巧一齐发生不可。什么是最适合鼓励勤劳、节俭与审慎的那种报酬?无非是各种事业上的成功。然而这些美德是否可能在整个人生过程中竟然没获得相应的成功呢?财富与外在的荣誉是它们的适当报酬,而要它们得不到这种报酬却是几乎不可能的。什么是最适合促进言行诚实、公正与仁慈的那种报酬呢?无非是与我相处的那些人的信任、尊敬与喜爱。仁慈的人并不想要成为伟人,而是想要为人所爱。诚实与公正的人所喜悦的,并非自己富有,而是被人信任与相信,而这些报酬,那些美德必定几乎总是会获得的。某一非常特殊不幸的情况,也许会导致某个好人被怀疑犯了某一件他完全做不出来的罪行,并且因那个缘故,使他的余生极其不公平地遭到世人的厌恶与憎恨。他可以说因为遭遇到这样的一种意外而失去了一切,尽管他秉性诚实公正;同样的,一个小心谨慎的人,尽管他的顾虑极端周详,也可能因为遭遇到地震或洪水而倒闭破产。然而,第一种意外也许比第二种意外更加罕见,也更加背离一般的事理;而仍然千真万确的是,想要获得与我们相处的那些人的信任与喜爱,即想要获得诚实、公正与仁慈等等的美德主要盼望的报酬,为人诚实、公正与仁慈确实是一种可靠并且几乎不可能失败的方法。某一个人也许很容易在某一特定的行为上遭人误解,但是,他殊少可能在他的一般行事作风上遭人误解。一个清白无辜的人也许会被人怀疑做错了某件事,然而,这种情形很少发生。相反,他惯常的行事作风已经确立的清白评价,在他真的犯错时,往往会引诱我们为他开脱罪责,尽管有很坚强的理由推测他犯了错。同样的,一个恶棍,也许在某一特定的恶行上,由于他在其中的作为不为人所知,而逃过了谴责,或甚至得到了掌声,但是,绝不会有习惯经常作恶的人,不会被几乎所有人知道他是一个恶棍,并且不会经常被怀疑有罪,甚至在他事实上完全清白无辜的时候。就恶行与美德能够借由人类的感觉与意见来给予惩罚或奖赏这一点来说,它们两者,根据一般的事理,甚至在这世间都得到了比正确无私的公平所要求的更多的奖惩。
但是,成功与失败在这世间的分配通常所遵循的那些规则,从这种冷静和豁达的观点来看,虽然显得完全和人类在这世间的处境相配,不过,它们和我们的某些天生自然的情感却绝不相配。我们天生对某些美德的爱慕与钦佩是这样的强烈,以至于我们想要授予它们各式各样的荣誉与奖赏,甚至包括那些我们必须承认是其他某些性质的适当报酬,而为我们所爱与所钦佩的那些美德又未必总是附带有那些性质。相反,我们对某些恶行的厌恶是这样的强烈,以至于我们想要在它们身上堆积各式各样的羞辱与不幸,连那些专属于非常不同的某些性质的自然后果也不予排除。宽宏大量、慷慨大方与光明正大,得到我们如此高度的钦佩,以至于我们希望看到它们被冠以财富、权力与各式各样的荣誉,而这些都是审慎、耐劳与勤勉的自然结果,但是,前面那些美德却未必和后头那些性质不可分割地连在一起。另一方面,欺诈、撒谎、残忍与凶暴,在每一个人的胸怀里激起这样强烈的轻蔑与厌恶,以至于我们会觉得义愤难抑,如果我们看到它们有时候因为所附带的勤勉与耐劳的性质而拥有它们在某一意义上可以说应当拥有的那些好处。一个勤劳的恶棍耕作土地;一个懒惰的好人听任土地荒芜。谁该收割作物?谁该挨饿?谁该生活富裕?自然的事理,会做出有利于那个恶棍的决定,而人类天生自然的情感,则会做出有利于那个好人的决定。人们认为,前者即使有那些优良的性质,但它们帮他取得的那些好处,大大超过了它们应得的报酬,而后者即使有一些怠慢疏忽之处,但它们自然为他带来的那种穷困,对它们的惩罚未免太过于严厉了。人类的法律,是人类情感的结论,它使勤劳谨慎的叛国者的生命与财产遭到没收,而对不顾将来且粗心大意的好公民,却以特殊的报酬,奖赏他们的忠诚与爱国心。人,就是这样被自然女神引导,在某一程度内,修改了她自己原本已经做出的那种奖惩分配。她为了这个目的而引导他遵循的那些规则,和她自己所遵循的规则并不相同。她授予每一种美德以及每一种恶行,最适合鼓励前者以及抑制后者的那种准确的奖赏与惩罚。她只注意这个考量,几乎不考虑美德与恶行在人的感觉中似乎具有的那些不同程度的功过。相反,人只考虑后头这一点,并且努力要使每一种美德或每一种恶行的报酬或报应,变得和他自己对它怀有的那个程度的喜爱与尊敬或轻蔑与厌恶,准确地比例相称。她所遵循的规则适合她,而他所遵循的那些规则也适合他,但是,这两种规则都是被设计来促进同一伟大的目的的,都被设计来促进这世界的秩序,以及人性的完美与幸福。
但是,虽然人被这样使唤来改变自然的事态趋势,如果任其自然,将会做出的那种奖惩分配;虽然像诗人笔下的诸神那样,他不断尝试以特别的手段介入,袒护美德,反对恶行,并且像那些诸神那样,尽力拨开射向正直者的箭,并尽力加速毁灭之剑挥向邪恶者,然而,他绝不可能使这两者的命运变得完全符合他自己的感觉与愿望。自然的事态趋势不可能完全受制于人的虚弱努力:这宛若湍流的自然趋势太急也太猛,人根本无力阻挡;引领这趋势的那些自然的规则,虽然似乎是为了一些最贤明与最良善的目的而设立的,然而,有时候它们所产生的结果却震惊了人的一切自然的感觉。大团体当然胜过小团体;那些以远虑,以及做好所有必要的准备,去从事某一事业的人,当然会胜过那些对抗他们,但毫无远虑与准备的人;每一个目的当然只能借由自然女神所确立的那些取得它的手段来取得,这个规则不仅本质上似乎是必要与不可避免的,而且为了鼓舞人类的勤勉与专注,甚至也是有用与恰当的。然而,当由于这个规则,暴力与计谋胜过诚实与公正时,有什么潜在每一位旁观者心中的义愤不会被它激起呢?有什么为无辜者的受苦而感到的悲伤与怜悯不会被它激起呢?有什么针对压迫者的得逞而感到的强烈愤怒不会被它激起呢?我们对邪恶所造成的伤害同感悲伤与愤怒,但时常发现我们完全无力纠正它。当我们对在这尘世找到任何能够遏阻不义之徒得逞的力量感到灰心绝望时,我们自然会祈求上苍,希望伟大的造物主在来世落实所有他为了引导我们的行为而赋予我们的那些原始的性能激励我们尝试甚至要在这尘世落实的那种奖惩分配;希望他将完成他自己曾经这样鼓舞我们着手执行的计划;希望在来世他将按照每一个人在今生的所作所为给予应得的报酬。我们就这样被引领,不仅被人性中各种弱点、各种希望与各种恐惧所引领,而且也被人性中最高贵与最美好的那些原始性能所引领,被爱好美德与厌恶邪恶不义的高贵情操所引领而相信有一未来的世界。
“这与神的伟大性质相称吗?”雄辩且富于哲理的喀勒蒙主教[45],以他那种热情洋溢的、反讽夸大的,乃至有时不甚端庄的想象力说:“这与神的伟大性质相称吗?如果听任他所创造的世界普遍处于这么乱糟糟的状态?如果听任邪恶者几乎老是胜过公正者;听任无辜者被篡夺者推翻了王位;听任父亲成为某个违反人性的儿子的野心的牺牲品;听任丈夫在某个残忍与不忠的妻子的击杀下断气身亡?难道神应该从他那伟大崇高的地位看着那些悲惨的事件,把它们当作奇异怪诞的消遣娱乐,而无须分担其中任何部分的责任?因为神是伟大的,所以人就应当是软弱的,或不公正的,或残忍的吗?因为人们是渺小的,所以就应当容许他们胡作非为而不予惩罚,或德行贞洁而不予奖赏吗?噢,神啊!如果这是你这至高存在的特质,如果我们如此诚惶诚恐崇拜的就是这样的你,那我便不再能够认你为父,为我的保护者,为我悲伤时的安慰者,为我软弱时的支柱,为我忠诚时的奖励者。于是,你将不过是一个懒惰与荒诞的暴君,一个牺牲人类以满足傲慢自大的虚荣心的暴君,一个从虚无中创造了他们,只为了要使他们,在自己闲暇时以及心血来潮时,为自己的消遣娱乐效劳的暴君。”
当那些决定行为的是非功过的概括性规则,终于这样被认为是某个全能的存在者所确立的法律,而这个全能的存在者又在监视着我们的行为,并且将在某个未来的世界里奖赏遵守它们,同时惩罚违逆它们的行为时,这样的考量,它们必然会获得一种新的神圣意义。我们对神的意志的尊重,应当是我们的行为的最高准则。这一点,凡是相信神存在的人,都不可能怀疑。甚至在不想服从他的念头当中,似乎便已含有最令人毛骨悚然的不妥成分了。对人来说,反抗或忽视神以其无限的智慧与无限的力量下达给他的那些命令,是多么的徒然无益,多么的荒谬悖理啊!不尊敬他的创造者以其无限的仁慈命令他遵守的那些训诫,即使违背它们不至于受到任何惩罚,那也是多么的怪异,多么的不虔诚与不知感恩啊!我们的合宜感在此获得最强烈的自利动机的充分支持。如果想到,尽管我们也许可以规避人们的观察,或者尽管我们的身份地位超出人类的惩罚能力之外,然而,我们的所作所为总是逃不过神的监视,而且任何不公不义的行为总是会受到这位伟大的复仇者的报复惩罚,这样的想法是一个能够使最顽固执拗的激情受到抑制的动机,至少对那些由于经常深思熟虑而已经变得很熟悉这个想法的人来说,确实是如此。
宗教信仰就是这样驱使人们遵守自然的义务感。也因为这缘故,对于那些似乎深怀宗教情操的人,人类通常会比较信任他们的诚实正直。他们认为,这种人的行为,除了受到节制其他人的那些行为规则的约束外,还多了一层束缚。对行为合宜与否以及名誉的顾虑,对他自己以及别人的胸怀里是否有掌声喝彩的顾虑,他们认为,是对有宗教信仰的人,以及一般世人,有同样影响的动机。但是,前一种人还处于另一种约束之下,他绝不会着意采取任何行动,除非他觉得他仿佛完全暴露在最后将按照他的所作所为奖惩他的那位伟大的上司眼前。因此,人们对他的行为的规则性与正确性有比较多的信赖。每当自然的宗教信仰情操没有受到某种卑鄙下流的党派斗争的热情腐蚀败坏时;每当宗教信仰要求的首要义务是履行一切道德责任时;每当人们没有被教导要把无聊的宗教仪式视作比公正与仁慈的行为更为要紧的宗教义务时;每当人们没有被教导以为,透过奉献,仪式,以及无益的祈求,他们能够与神磋商达成允许他们诈欺、背信与行凶的交易时,这世界在这方面的判断无疑是正确的,并且有正当的理由对具有宗教信仰的人,加倍信任他的诚实正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