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或意图,对“被行为人”来说(如果允许我这么称呼行为影响的对象),不管是多么的有益,或是多么的有害,但是,如果在有益的场合,“行为人”的动机看不出有什么合宜之处,如果左右其行为的那些感情是我们无法附和的,那么,对受益者心里的感激,我们便不会有什么同情;或者,如果在有害的场合,“行为人”的动机看不出有什么不合宜之处,如果相反,左右其行为的那些感情,是我们必然会附和的,那么,对受害者心里的怨恨,我们便不会有什么同情。在前一种场合,似乎不该有什么感激,而在后一种场合,所有怨恨似乎都是不正当的。前一种场合的行为似乎没有什么值得奖赏的功劳,而后一种场合的行为也似乎没有什么应予惩罚的罪过。
(1)首先,我要说,只要我们无法同情行为人的情感,只要左右其行为的动机似乎没有什么合宜之处,我们便比较不会附和行为的受益者心中的感激。基于最琐碎的动机而以最重大的恩惠授予他人,譬如,赠予某个人一大笔地产,只因为他的姓名恰巧和施恩者的姓名相同,这种愚蠢挥霍的慷慨,似乎只应得到很小的回报。这种恩情似乎不需要给予什么对等的报酬。我们瞧不起行为人的愚蠢,这种轻蔑的感觉使我们无法彻底附和受惠者心中的感激。他的恩人似乎不值得他感激。当我们设想自己置身在受惠者的处境时,我们觉得,对这样的恩人我们无法怀有崇高的敬意。因此,我们很容易大量免除他承担,我们认为他对一个比较值得尊敬的人物应尽的那种柔顺的恭敬与尊重的责任;而且只要他总是以亲切仁慈的态度对待比他软弱的朋友,我们也会欣然容许他省下许多,我们认为他对一个比较可敬的赞助者应该付出的那种殷勤与注意。历史上,那些对他们所宠爱的人极尽奢侈浮滥,接二连三赐予财富、权势以及荣誉的君主,很少能够吸引到什么人对他们个人满怀爱戴,反倒是那些对他们所宠爱的人比较俭省的君主,往往拥有比较多爱戴他们个人的敢死之士。大不列颠国王詹姆士一世[3]心地善良、但不够明智的慷慨挥霍,似乎并未为他自己赢得什么爱戴他的追随者;这位君主,尽管他秉性亲切和善,终其一生似乎没有任何朋友。相反,英格兰的全体绅士和贵族,却为了他那个比较俭省与精明挑剔的儿子的志业而牺牲他们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尽管这个儿子平常的举止态度可以说相当冷漠、疏离与严酷。
(2)其次,我要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看起来完全是受到我们彻底体谅与赞许的那些动机与情感的指使,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同情受害者心中的怨恨,不管这受害者受到多么重大的伤害。当两个人在吵架时,如果我们站在其中一人的那一边,并且完全接纳他心中的怨恨,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同情另一个人心中的怨恨。对我们赞许其动机,因此认为他有道理的那个人,我们所感到的同情,只会使我们对另一个我们必然认为没道理的人的感觉完全无动于衷。所以,无论后面这个人遭受到什么样的痛苦,只要它不超过我们自己希望他承受的程度,只要它不超过我们自己同情的愤慨一定会促使我们想要惩处他的程度,它就不可能让我们觉得不高兴或触怒我们。当一个残忍的凶手被送上绞刑台时,虽然我们对他的不幸下场会有些怜悯,但我们绝不会同情他心里的怨恨,即使他荒谬到显露出对追诉他的检察官或审判他的法官怀有怨恨。没错,对这么恶劣的罪犯来说,他们[4]正当的愤慨自然倾向的行为,无疑给他带来了最致命的伤害。但是,我们绝不会对某种情感的行为倾向感到不悦,如果当我们设身处地体会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我们觉得自己也无法避免接纳那种情感。
<h3>第四节 前几节的要点重述</h3>
(1)所以,我们不会只因为某个人是另一个人所以幸福的原因,便十分衷心同情后者对前者的感激,除非前者所以促成后者的幸福,是出于我们完全赞许的动机。我们的内心,必须接纳行为人所遵循的原则,并且赞许所有左右其行为的情感,然后才会完全同情其行为的受惠者心中的感激,也才会和这感激合拍共鸣。如果施惠者的行为看不出有什么合宜之处,则无论那行为的效果是多么的有益,似乎也不需要或必然要求任何比例相称的报答。
但是,当行为的效果倾向有益,而行为根源的情感又合宜,两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完全同情与赞许行为人的动机时,我们因他本身的缘故而对他怀有的喜爱,会使我们与那些因他的善行而得以成功顺遂的人心里的感激,产生更为昂扬生动的同感共鸣。于是,他的行为似乎需要,甚至(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的话)高声要求比例相称的回报。我们完全体会到促使人们想要报恩的那种感激的心情。当我们这样完全同情并且赞许促使人们想要奖赏他的那种心情时,施惠者似乎是适当的受赏对象。当我们赞许并且附和某一行为根源的情感时,我们必定自然会赞许该行为,并且会把该行为所针对的人,视为该行为的恰当对象。
(2)同样的,我们绝不会只因为某个人是另一个人所以不幸的原因,便同情后者对前者的怨恨,除非前者所以促成后者的不幸,是出于我们无法赞许的动机。在我们能够接纳受害者心中的怨恨以前,我们必须不赞成行为人的动机,必须觉得我们的内心完全拒绝同情其行为根源的情感。如果这情感看不出有什么不合宜之处,则无论衍生出来的行为,对这行为所针对的人是多么的有害乃至要命,该行为似乎也不该受到惩罚,或者说,不该是任何怨恨的恰当对象。
但是,当行为的后果有害,而行为根源的情感又不合宜,两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的内心极端厌恶并且拒绝同情行为人的动机时,我们便会完全衷心地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于是,这样的行为似乎应当受到甚至(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的话)高声要求比例相称的报复;而我们也会完全体谅,并且因此赞许促使人们想要报复的那种怨恨的心情。当我们这样完全同情并且因此赞许促使人们想要惩罚他的那种心情时,加害者必然看起来像是适当的受罚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赞许并且附和某一行为根源的情感时,我们也必定自然会赞许该行为,并且也会把该行为所针对的人,视为该行为的恰当对象。
<h3>第五节 功过感的分析</h3>
(1)正如我们觉得某一行为合宜,是由于我们同情“行为人”的情感和动机,所以,我们觉得某一行为有功劳或有奖赏的价值,也是由于我们同情“被行为人”心里的感激。以下,由于我将把前一种同情称为“直接的”同情,所以,为了方便区分,我会把另一种同情称为“间接的”同情。
由于我们的确无法完全体会受惠者心里的感激,除非我们事先赞许施惠者施惠的动机,所以,基于这个缘故,觉得某一行为值得奖赏的这种感觉,似乎是一种复合的感觉,似乎是由两种不同的情感组成的:其一是对行为人的动机直接同情的感觉,另一是对其行为的受惠者的感激间接同情的感觉。
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我们可以明显地分辨那两种不同的感觉,结合在我们觉得某一特定的性格或行为值得奖赏的感觉里。当我们翻开历史,读到端正仁慈的伟大心胸所意图的行为时,我们是多么热烈地欣赏与赞许这样的意图啊?它们所根源的那种慷慨激昂的宽大胸襟,是多么让我们感到热血澎湃?我们是多么热心渴望它们的成功?多么悲伤它们的挫败?我们在想象中仿佛就是我们所读到的那些历史人物的本尊那样:我们仿佛把自己送到了那些遥远且久被遗忘的冒险场景,幻想我们自己正在扮演某个西庇阿(Scipio)或某个卡密鲁斯(Camillus),某个铁木良(Timoleon)或某个亚里斯泰德(Aristides)的角色。[5]到此为止,我们的感觉还只是建立在对这些行为人直接同情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对这种行为的受益者间接同情的感觉,不见得就比较不热烈。每当我们设想自己置身在受益者的处境时,我们是以何等热烈真挚的同情,和他们一起对如此出生入死为他们的生存奋战的恩人心怀感激啊?我们好比是和他们一起紧紧拥抱着他们的恩人。我们的内心很容易和他们近乎发狂的感激同感共鸣。我们会想,颁赠给他的荣誉或奖赏不论再怎么大,都不嫌过分。当他们对他的贡献作出这样适当的报答时,我们会衷心地鼓掌赞许。但是,如果根据他们的行为,他们看起来对自己所受到的天大恩惠没有什么感觉,那我们一定会震惊得无法形容。总而言之,我们所以觉得这些行为有很大的功劳,因此很值得奖赏,以及觉得它们理当获得报答,以便让完成它们的人也有机会高兴一下,完全是出于一种同情的感激与敬爱,亦即,出于当我们衷心体会到那些主要当事者的处境时,那个行为能够这样正当、高尚与仁慈的人,让我们感觉到的那种自然令我们心醉神迷的感激与敬爱。
(2)同样的,正如我们觉得某一行为不合宜,是由于我们对“行为人”的情感与动机缺乏同情或有某种直接的反感,所以,我们觉得某一行为有过失或该受惩罚,也是由于我们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在这里,我将比照前面的做法,称后面这种同情为间接的同情。
由于我们的确无法赞许受害者心里的怨恨,除非我们的内心反对行为人的动机,并且拒绝同情其动机,所以,基于这个缘故,觉得某一行为有过失的这种感觉,就像觉得某一行为有功劳的感觉那样,似乎也是一种复合的感觉,似乎也是由两种不同的情感组成的:其一是对行为人的情感直接觉得反感,另一是对受害者心里的怨恨产生的间接同情。
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我们也可以明显地分辨那两种不同的感觉,结合在我们觉得某一特定的性格或行为该受惩罚的感觉里。当我们翻开历史,读到柏吉亚
(Borgia)或尼禄(Nero)[6]那种背信与残忍的人物时,对左右其行为的那些可憎的情感,我们不免心生反感,并且极端厌恶地拒绝同情他们那些该受诅咒的动机。到此为止,我们的感觉还只是建立在我们对行为人的情感直接觉得反感的基础上;而我们对受害者心中的怨恨所产生的间接同情,则比这种直接反感更为强烈。当我们设身处地体会那些主要当事者被那些好比是瘟神的恶人践踏、杀害或背叛的处境时,我们怎能不对这样傲慢与残酷不仁的世间暴君感到义愤填膺呢?我们为无辜受害者无可避免的痛苦感到的同情,不会比他们心里头自然恰当的怨恨让我们感到的同情,更为真实或更为生动。前一种同情感只会加强后一种同情感,因为想到他们的痛苦,只会激怒我们变本加厉地憎恨使他们受苦的那些人。当我们想到受害者身受的极度痛苦,我们就会更真挚地站在他们那一边反对压迫他们的人;我们会更热切地赞许所有他们的报复计划,并且觉得我们自己每一刻都在想象中对这样严重践踏社会法律的恶人,科以我们的义愤认为他们罪有应得的那种惩罚。我们所以憎恶这种行为,所以觉得它恐怖残酷,所以乐于听到它受到恰当的惩罚,而当它逃脱罪有应得的报复时,我们所以觉得气愤,总之,我们所以觉得它应当受罚,以及觉得犯了像它那种过失的人理当受到惩处,以便让他也有悲伤的时候,完全是出于一种同情的愤怒,亦即,出于每当旁观者设身处地体会受害者的处境时,那种自然会在他的胸中沸腾起来的愤怒。[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