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这是共产党即将改变其抗战期间的减租减息政策的第一个官方信号。作为党的新土地政策的指导文件,《五四指示》后来被广泛引用,但在当时,它仍然是一份只能在党内传阅的文件。《指示》的内容并不特别激进,同时缺乏系统的描述。新土地政策的目标是摧毁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并将土地所有权转移到耕种土地的农民手中。随后,在实施《指示》的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某些地区,这一运动甚至是以较为激烈的方式进行的。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土地法大纲》,结束了土地改革中这一具有实验性的阶段。《大纲》提出了系统的土地改革计划,目的是消除地主阶级以及平均土地所有权。为了完成这些目标,《大纲》制订了一系列没收和再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具体程序。
1948年5月25日,党中央指示,开展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军事上完全巩固;大多数农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有足够的干部引导群众,而不是盲目跟从“群众自发的行动”。在1947年夏季之后解放的地区,即“新解放区”,这些条件并不总是能得到满足。条件得不到满足的地区将暂时不开展土地改革,而实行较为温和的减租减息政策。
事实上,共产党在1946年重新进行土地改革并不是一件多么令人吃惊的事。1940年,毛泽东已经将土地改革政策视作新民主主义过渡时期的一部分。毛泽东当时这样写道:
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32]
然而,距离毛泽东在1945年4月党的七大上的发言仅仅一年,就发生了这一转变,毕竟是许多人意想不到的。毛泽东曾在大会上指出,抗日战争结束之后,党将继续执行减租减息政策:
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其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33]
同年10月,周恩来在重庆公开重申了这一立场。周声称,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主要目标仍然是减租减息,耕者有其田和土地国有化将留待未来完成。[34]
许多观察者认为,共产党突然改变土地政策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内战本身。194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开始进行谈判;1946年5月,战争已经迫在眉睫了。这年夏天,国民政府对解放区发动了一次大规模进攻。共产党从未正式承认,是战争促使他们改变了土地政策。但在1946年,共产党公开宣称,只有通过土地改革,才能动员农民,取得农民广泛的支持。这之间的因果关系似乎十分清楚。
然而,一些敏锐的观察家指出,在1946年5月之前一段时间,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已经开始“左”倾了。毛泽东1945年11月初起草的一份党内指示反映了共产党不愿对外承认的、土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过激性。
减租必须是群众斗争的结果,不能是政府恩赐的。这是减租成败的关键。减租斗争中发生过火现象是难免的,只要真正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可以在过火现象发生后,再去改正。只有在那时,才能说服群众,使他们懂得让地主能够活下去,不去帮助国民党,对于农民和全体人民是有利的。目前我党方针,仍然是减租而不是没收土地。[35]
实际上,在共产党控制的地区,已经开始以“清算”的名义“没收”土地了。减租已经成为土改过程各种挟私报复行为的一种较为委婉的说法了。《五四指示》只是明确和规范化了日本投降之前共产党就一直在执行的一项政策。就这个方面而言,《指示》既指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共产党过去几年在解放区的实际做法——尽管是以减租的名义进行——的延续。
<h4>《五四指示》[36]</h4>
《指示》的开篇指出,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已经有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有些地方甚至实现了“平分土地”,所有的人都得到了三亩土地。因为一些人,包括某些党员,开始对群众运动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党决定确定土地改革的政策路线。各地党委被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年底之前推进土地改革。《指示》声称,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指导运动的主要原则如下:
1.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2.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
3.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的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即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
4.凡我之政权不巩固,容易受到摧残的边沿地区,一般不要发动群众起来要求土地,就是减租减息亦应谨慎办理,不能和中心区一样,以免造成红白对立及受到危害。但在情况许可地区,又当别论。
5.如果我们不能遵守上述各项原则给运动以正确的指导,就会使农村群众发生分裂,就会使贫农、雇农和我们党陷于孤立,就会增强豪绅、地主和城市反动派极大的力量。因此,各地必须召开干部会议,讨论中央指示,向一切党的干部印发并解释中央指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实施中央指示的计划,调动大批干部,加以短期训练,派到新区去进行这一工作。同时向党外人士作必要与适当的解释,指出这是90%以上人民群众(农村中雇农、贫农、中农、手工业者及其他贫民)的正当要求,同时合乎孙中山的主张与政协的决议。
6.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
7.集中注意力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没收他们的土地,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
8.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所设的商店、工厂,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阶级的方法,同样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与对待工商业资产阶级是有原则区别的。有些地方将农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办法,错误地运用到城市中来清算工商业主,应立即停止。
9.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将其处死,应赞成群众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除此以外,一般的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免引起群众恐慌,给反动派以进攻的借口。
10.对一切可以教育的知识分子、开明绅士、城市中的自由资产阶级分子、赞成我们的民主纲领的其他党外人士、逃亡地主及其他人等采取宽容和解的态度。
11.即使一些地主和逃亡分子回家的目的在于扰乱解放区,亦以让其回家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更为有利。如此,可以减少城市中反对群众的力量。
12.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群众已创造了多种多样。例如:
(甲)没收分配大汉奸的土地。
(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售土地,佃农可以优先权买得此类土地。
(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可仍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这样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30年代内战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用。
13.在运动中所获得的果实,必须公平合理地分配给贫苦的烈士遗属、抗日战士、抗日干部及其家属和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在农民已经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后,应巩固其所有权,发扬其生产热忱,以便提高解放区生产。在运动中及土地问题解决后,应注意巩固与发展农会和民兵,发展党的组织,培养提拔干部,改造区乡政权,并教育群众为保卫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权而斗争。
14.1942年中央确定土地政策,几年来正确地发动了广大群众运动,支援了抗日战争。减租政策还没有完全废止。但由于清算减租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实际上不能不依照目前广大群众的要求发生重要的改变,虽然不是全部改变。
15.党内对于土地问题所发生的右的与“左”的偏向,各地应根据本指示,以充分的热情与善意进行教育,加以纠正。
<h4>土地改革的背景和经验</h4>
《五四指示》之所以与共产党之前的土地政策没有根本的区别,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指示》是由抗战时期的减租政策发展而来的。减租政策迫使许多地主不得不出售土地或“主动”上缴土地。而一旦地主违反减租政策,他们将遭到“清算”。其次,从一开始,这种出售、上缴,以及被“清算”就是和减租政策紧密相关的。不仅如此,除减租政策之外,共产党还采用了其他许多方法将财产从“有产者”转移到“无产者”手中。事实上,减租政策和1946年公布的土地改革政策仅仅有程度上的区别,而没有本质的不同。
刘少奇在抗日战争期间对党的土地政策具体方针的阐述也反映了这种相似性。刘少奇在1937年所做的报告与《五四指示》在精神上是如此一致,以至于晋察冀边区在1946年重印了这份报告,将它和《五四指示》一起发给所有党员。考虑到保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刘赞同停止采用暴力没收地主财产的决定。但他写到,不应因此而放弃将财产从地主转移到农民手中的努力。他建议颁布一些特别的法律和条令实现这一目标。这么做能使农民更积极地抗日。地主可能不喜欢这种做法,但为了国家利益,他们也会愿意做出牺牲的。
刘少奇提出了10条建议。除了减租减息,这些建议还包括:(1)没收汉奸的土地,将它们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2)将逃亡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免收地租;(3)将地方公共土地分给农民;(4)保证佃农获得他们耕种土地的永久租赁权;(5)惩治各地剥削农民的流氓和恶霸,由农民直接选举村一级行政机构,组织自己的自卫武装;(6)废除不合理的利率。[37]
正如下面将提到的,这六项建议中的大部分在1945年之前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落实了。但在抗战时期,没有一项建议被正式写进人们最熟悉的有关农民土地政策的声明《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去,这一声明是在1942年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38]在1941—1942年日本人的“扫荡”中,共产党的根据地遭受了重大损失。相比于刘少奇的建议,《决定》的内容更加温和,这反映了共产党当时的困难局面,及其领导层希望尽量减少阶级摩擦的意愿。《决定》甚至没有提到逐步将地主的土地移交给农民的意图。为了避免信贷收缩,1937年以后贷款的利率可根据当地条件自由确定。《决定》也没有提及惩罚剥削农民的当地恶霸。
尽管相对而言较为温和,《决定》似乎更强调“过于宽大”的右倾错误,而不是“左”倾的过激行为。《决定》指出,自1937年党的减租减息政策颁布以来,“许多根据地”尚未“广泛、认真或彻底地”推行这一政策。在一些根据地,这一政策只是一个宣传口号。当地政府颁布了法令,却不去执行它们,因此减租仅仅是名义上进行了。“左”倾错误只是在“某些地区发生”。
然而,两年之后,毛泽东谈到,在1941年至1942年期间,党内出现了“一种极左的倾向”。毛说到,由于日本人对根据地的疯狂“扫荡”,以及国民党对统一战线的破坏,一些同志做出了过激的反应。“因而过分地打击地主”。[39]
<h4>晋察冀边区[40]</h4>
毛泽东所列举的或许并不是发生“过火行为”的唯一原因。实际上,在1941年之前,“过火行为”就已经存在了,虽然可能直到1941年,共产党才意识到这一问题。例如,1941年2月,为了巩固统一战线,晋察冀边区的一名共产党官员刘澜涛告诫当地干部,目前还不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时候。他要求他们:尊重地主的土地和财产所有权;暂时停止追还过去30年中农民由于拖欠借款而失去的土地;不要没收逃亡地主的土地。这名官员就寺庙和坟地的问题提出警告。他指出,一些地方对寺庙的控诉运动是错误的,强行破坏墓地和砍伐墓地周围的树木也引起了群众极大的不满。[41]
依据抗日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所有这些做法都属于过激行为。在晋察冀边区,这样的行为显然在1941年2月之前就存在了。但刘同志也指出,许多地区的地主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减租政策,甚至对要求减租的佃农进行报复。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刘宣称,农民应该进行反击并“合理合法地开展斗争”。
彭真1944年关于边区党委的工作报告让更多的人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和所有人一样,彭认为抗日战争既是一场民族战争,也是一场农民战争。在他看来,共产党必须改善农民的政治、文化,特别是物质生活,只有这样,农民才有参加抗战的动力和愿望。与此同时,农民生活状况的任何改善都会遭到地主的反对。毫无疑问,改革将引发激烈的冲突。缓解这一矛盾十分必要,因为抗日战争需要地主和农民的合作。
彭真回顾了边区地主和农民关系的历史。当共产党刚开始实施减租减息时,地主是反对这一政策的。这一时期,干部大多有“左”的倾向,“基本群众”的情况似乎刚好相反。第二个阶段从1937年7月日本入侵华北开始,历时两年左右。在这一阶段,共产党在农村的力量得到了迅速增长,并相应地加大了对反动派的斗争力度。农民被动员起来,声势浩大地反对那些“坏”地主。在一些地区,农民拒绝交纳地租和利息。许多地方滥用了土地征收政策,农民直接取消债务,没收地主土地,而且没有任何补偿。
随着农村斗争的加剧,地主采取了新的反抗形式。他们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佃农和贫农,使用各种手段收买和分化贫雇农。与此同时,为了对抗农民,地主开始勾结日本人,他们常常袭击、抓捕农民干部。
彭真指出,这种斗争是地主和农民关系发展的必经阶段。如果“过激行为”能得到纠正,土地改革的深入推进——即使稍微有些超前——将有助于地主理解这一政策,并不再反对它。延安的党中央在卢沟桥事变的第三个周年纪念日发布了一条指令,要求各地立刻纠正此前的错误做法。一个月之后,共产党又颁布了一条边区指令。事实上,共产党在1942年1月对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总结是对1940年指令中原则的再次强调。这些原则包括:地主和债权人应减租减息,农民和借债人应交租交息,所有人都享有自由签订和终止合同的权力。[42]
事实上,彭真描述了一项在边区尚未广泛执行的政策。截至1943年10月,“彻底”实行减租政策的只有下面一些地区:北岳中心地区的几个县、冀中第七和第九分区的大部分地区、第六和第八分区的一小部分地区。北岳和河北中部的其他地方仅仅“基本”执行减租政策。在北平北边的平北地区,减租政策仍然处于第一阶段。而在此前的一年里,北岳和河北东部根据地的1000多个村庄甚至没有推行减租政策。还有一些实行减租政策的地区在战争的进程中被敌人占领,这一政策也随之被废除了。
然而,在晋察冀边区,“彻底”实行减租政策的标准比官方的减租标准“丰富”得多。“彻底”实行减租政策意味着削减25%的地租、废除所有的经济剥削、充分动员群众、巩固群众的既得利益、依靠“基本群众”获得政治权力、发展当地民兵武装。“基本”执行减租政策同样意味着削减25%的地租和消除经济剥削,但这两个目标都没有完全实现。在某些村子以及对某些农民而言,地租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农民仍然会偷偷把减少的那部分地租交给地主。如果农民没有被充分发动,他们很容易失去得到的利益。
我们可以在1943年10月中旬边区的一份指令中看到对上述问题的详细阐述。[43]中国共产党中央10月1日发布的一份指令中对抗日战争的“十大纲领”进行了最后总结,10月中旬的指令与10月1日的指令基本是一致的。减租减息只是这“十大纲领”中的一项,10月中旬的指令特别要求在秋收之后执行“双减政策”。[44]
党中央发出指令后,边区政府要求各地干部立刻、彻底、广泛地实施减租政策。此外,各地区的指令还列出了在刚解放或从敌人手中夺回的地区执行或重新执行减租政策的三项必要条件。这三项条件是:(1)清除伪政权以及改造村一级的政治结构;(2)抗日武装力量必须具备在根据地周围开展军事活动的能力;(3)建立或恢复村一级的党组织、农民协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指令要求在所有具备条件的地区执行减租政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应尽快创造条件。在敌我斗争仍然激烈的地区,所有的工作应服从对敌斗争的需要,主要的任务是保持统一战线。
边区1943年10月的指令颁布之后,各地的减租运动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其中不乏过激行为。这些行为在1944年引起彭真对“左倾主义”的担心。彭在1944年11月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当一个地区基本得到巩固、农民被充分发动并且敢于反抗地主之后,往往容易出现“过左”倾向。然而,过激行为本身是危险的,可能对根据地的长远生存造成威胁。对于那些鼓励农民采取过激行动的地方干部,彭总结了他们的六种倾向:
1.许多干部对地主是否会反对日本人抱有严重怀疑。
2.许多干部不能区别对待不同的地主。一旦发生了反共产党的活动或者某些地主产生了动摇,他们就觉得所有的地主都是叛徒,主张将他们全部消灭。
3.许多干部认为统一战线关于土地政策中的一些温和规定是错误的,他们执意侵犯这些规定所保障的地主权利。他们鼓励农民违反土地租赁协议和借贷合同,拒交地租,取消欠债,收回因无法偿还借贷而失去的土地。在地主和农民就永久土地租赁权和支付地租和利息的汇率(地租和利息仍是战前的水平,但现在必须以战时通胀的边区货币支付)发生纠纷时,干部总是站在农民一边。
4.一些地方党组织干脆拒绝接受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继续执行以前的没收地主土地将它们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政策。
5.许多干部有一种同等对待地主和富农的倾向。在执行土地政策的过程中给予两者同等的打击。
6.许多干部只注重重新分配土地,即改善农民生活和改变地主和农民的关系,而忽视了生产。
从以上对晋察冀边区土地政策发展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土地改革运动的几个基本组成部分都与较为温和的减租政策——无论是在这一政策的“彻底”阶段,还是“过激”阶段——相关。也就是说,只有在减租政策得到积极实施的地方,才存在这种关联性。然而,就整个根据地而言,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大部分时间更加担心过于“宽大”的右倾错误,而不是彭真所警告的“过火”的“左”倾行为。因此,我们的描述大致可以让读者了解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究竟积累了怎样的经验和教训。其他根据地的数据将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这一点。
<h4>晋冀鲁豫边区[45]</h4>
同样,在这个边区,党的文件中将“消灭剥削”列为减租减息之外的另一个专门目标。此外,边区政府特别说明了他们认为还存在其他哪些剥削,同时也指出,在那些地租和利息虽然过高、但农民并没有因此而强烈不满的地区,暂时不要处理其他的剥削。边区政府还提到了他们在因地制宜地运用中央土地政策、试图取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事实上,晋冀鲁豫边区并没有立刻实施减租减息政策。1942年至1944年期间,河南以及周边地区的严重干旱和饥荒让减租政策的推广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了。[46]边区政府一边对灾民进行救济,一边推行基本的土改措施。冀鲁豫分区党委在1943年6月发布了一条关于减息的指令。旱灾过后,许多农民被迫以更高的利息借贷。该指令规定,前一年冬季和当年春季的利息可于秋收之后偿还,利息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在受敌人威胁较大的地区,这一比例可放宽到50%。如果这一指令得到切实执行,将极大缓解农民的经济负担,据称这一时期贷款的利息普遍超过了100%。[47]
与此同时,横跨京汉铁路的太行分区发起了救灾和春耕运动,并努力控制粮食价格。在武安县的一个村子,边区政府通过搜查和没收地主和富农囤积的粮食来缓解饥荒。没收的粮食被免费发放给穷人。[48]
也是在这段时间,这一地区首次废除了农民过去的债务。尽管对有钱人进行了这样公开的打击,但在所有方面,取得的成果依然是有限的。罗晶是当地一名基层干部,他描述了武安县南部的涉县土地运动的发展历程。罗同志以元楚村(音)为例,他承认在1942年之前,共产党在这个村的工作开展得极为不够。群众完全没有被发动起来,没有乡绅和地主的同意,什么事情都办不成。边区政府于1942年发起了大规模“清算旧债”的群众运动,在1943年发起了饥荒救助和反汉奸运动,这两项运动促进了1944年和1945年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即使这样,对农民的动员仍然不够“平均、深入或广泛”。[49]
发动群众斗争 正如罗同志所指出的,在党中央1943年10月1日发布了有关土地政策的指令之后,这一地区积极实施减租减息政策,更有效地“发动了群众”。共产党总结出的抗日战争十大纲领是它应对日本人的“清乡”运动的重要策略之一。正如前文提到的,日本人在1941年至1942年采取了臭名昭著的“杀光、烧光、抢光”的焦土政策,“三光”政策加速了十大纲领的推出。[50]由于“清乡”运动,解放区内可纳税的人口减到不足5000万,仅仅相当于运动前的一半,八路军的数量减少到30多万。[51]共产党通过1942年至1944年的整风运动强化了内部组织,[52]并根据战争发展的趋势提出了抗日战争十大纲领。1943年之后,日本人的攻势开始减弱,共产党利用整风运动和十大纲领的成果迅速扩大了影响力。
冀鲁豫分区党委在1943年11月发布的一份指令中警告道,不要盲目地认为我党已经切实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以此“欺骗自己和别人”。党中央10月1日发布的指令要求各地党委用一个月时间调查和评估农民的生活状况,特别是日本人曾经占领的地区和没有完全解放的地区的农民的生活状况。各地党委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是否已经彻底实施减租减息政策?是否提高了雇工的工资?是否开展了反腐败和查“黑地”的斗争?最贫困的农民是否享受到了斗争取得的成果?是否实施了党的累进税制?[53]
在第二年春天的调查完成之后,冀鲁豫分区发起了一场旨在解决减租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的运动——党中央10月1日的指令也提到过这一问题。为了更好地说明土地政策,毛泽东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被重新印发。在运动刚刚开始的一次发言中,冀鲁豫分区的负责人黄敬质问道:“为什么群众对我们这样冷淡?”据报道,即使在分区最稳固的地区,农民普遍表现得犹豫和消极,干部被孤立起来,生产也没有明显的提高。
黄敬说,农民之所以不敢起来斗争,是因为干部害怕伤害地主,担心农民做得过头。一些地方党委并没有动员农民与地主斗争,只是简单地宣布减租,随后就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生产上面。而黄认为,只有在农民的生活状况得到切实改善之后,才能把生产作为主要的工作任务。一般而言,地主垄断了农村的剩余物资,这样的改善必然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地主一定会坚决反抗,并试图夺回农民通过党的土地政策获得的利益。为了确保农民得到利益,必须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生活水平。必须将他们发动起来,与地主进行坚决的斗争。黄指出,我们必须改变态度,不要害怕群众犯错误,也不要限制他们的行动。[54]
事实上,如火如荼的土地改革运动主要是为了削弱地主和富农在农村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减租减息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例如,第十二分区的干部发现,清查未注册的“黑地”、反腐败和反恶霸能更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55]
似乎很难对恶霸做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恶霸是拥有一定权力并常常依仗这种权力欺压他人的本地人。在中国农村,这种权力最直接的来源是较为明显的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因此,恶霸可能是单纯的地主,也可能是帮会成员,还可能是与地主和其他有钱人关系密切的官员。恶霸因为自己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而无视法律和社会习俗。他或许会毫无必要地使用暴力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恶霸的劣行可能因地而异,一般包括谋杀、殴打、强奸、敲诈勒索、非法夺取他人财产等。任何阶层都可能成为恶霸的受害者。所有人都痛恨他们的恶行。
实际上,打击这些恶霸,特别是“恶霸地主”,成了激发农民对整个地主阶级仇恨的一种手段。在没有地主的村庄,干部往往将清算恶霸运动作为切入点,获取农民的支持。因此,边区政府告诫第十二分区党委,不能强行要求群众支持减租政策,群众工作应采取灵活的方式。干部们应调查当地情况,并首先满足农民最迫切的要求。
然而,当群众被发动起来后,在反腐败、反恶霸、清查“黑地”的过程中,中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迅速取得了主导地位。共产党警告自己的干部,在土地革命的这一阶段,不要忽视贫雇农的经济利益,要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增强他们的政治觉悟,在他们中间培养领导者。一旦“民主斗争”结束,干部应该立刻转向“提高民生的斗争”,即减租和增加工资。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充分发动和有效地组织“基本群众”,使他们在村里确立领导地位,并巩固自己的优势力量。
此外,当地干部普遍采取了“清算”的斗争方式。从1943年至土地改革结束,清算方式,或者说清算过去的剥削,成为共产党土地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需要清算的地主对农民的“欠债”包括:地主和其他有钱人从农民手中夺走的抵押土地、农民的劳役、地主有意逃避减租,等等。根据农民的要求和指控,这些过去的剥削将被确定并折换成现金、粮食或其他财产。当被指控者无法支付欠债时——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为了清偿债务,他不得不出售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卖地的收入将交给被剥削(提出控诉)的一方。随着斗争的发展,对这些财产——通常被称作斗争成果——的分配越来越直接、公平、合理。
尤其在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名义上仍然有效时,“清算”方法十分重要,因为它使共产党不必直接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土地是与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相违背的。更重要的是,在“清算”的过程中,农民必须公开说出自己的要求,这让农民直接参与到斗争中间,并通过展示各种形式的剥削,让他们回忆起过去遭受的所有不公。1945年前后,晋冀鲁豫边区和其他地区的“清算”斗争几乎包括了农民所有的诉求和不满。最后,清算旧账还是将财富从相对富有的人手中转移到相对贫穷的人手中的有效手段。后者不需要等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或下一次贷款就能得到实际的利益。它们也不一定是佃农或债务人。清算旧账不是对未来收益的许诺,它能给予穷人实实在在的现实利益。
第十二分区的党员干部被告知,在反腐败和反恶霸的过程中,要清算和解决“旧账”,以平息群众的怨气。在清查“黑地”,减租和增加工资的过程中,并不会清算“旧账”。在一些县,只清查抗日政府成立之后的“旧账”。此外,对“黑地”所有者的罚款一般为隐瞒土地税款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