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4>1[1]</h4>
在《制空权》第一版出版时只有第一篇,第二篇首次出现于1927年出版的第二版。我没有坚决地推翻人们对航空的认识,还是有好处的。我当时的目的只是让人们接受这一事物打个头阵,以便为将来的发展奠定一个基础。
1921年,我们还没有一支完整的航空兵,只有一些协助陆上和海上作战的航空兵器。尽管这些航空兵器对战争提供了一些帮助,但它仍然不被重视,尤其在军界,它就是一些可有可无的兵器。当时人们可以关注到陆军和海军的重要性,但是没有人会想到去发展一支空军。这种情况就要求人们去关注“制空权”的问题,承认它的重要性,进一步考虑为夺取制空权需要一支独立空军的问题。这些在一战后不久就出现了,当时有很多人对这一信念充满质疑。
这是一个不受欢迎的领域,尽管陆军部帮助我出版了《制空权》,给它赢得了一些地位,但没有一个像样的军部权威人士肯去负责这个不确定的事情。革命才激发了人们的思想,由于思想守旧,我在上篇中的想法被当时人们认为是荒诞至极。其实,当时为了顾全一些人的思维习惯,我只是用了配属航空兵这个词。为了强调独立航空兵的特殊重要性,我甚至不得不承认应同时保留配属航空兵。这就是我的弱点,即使我一直认为配属航空兵是多余的、有害无益的。
在讲到独立空军和配属航空兵时,我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一支可以夺取制空权的空军,将无法保障国防。”
我随即补充道:“一支组织优良,决意取得制空权的敌军将是轻而易举,而我们的陆航和海航则在面对决意征服蓝天的敌国独立空军的时候,将是那么的苍白无力。”
这就是说配属航空兵如果不能夺取制空权,它不但没有任何价值而言,还浪费了资源,因为它的武器可以用于其他。正如前面所讲任何时候夺取制空权都是首要目标,一切脱离这一目标的行动都是错误的。
虽然我认为保留配属航空兵是多余的,但我不能剥夺它存在的权利,这样也避免了激怒那些反对取消配属航空兵的人。毕竟,除了配属航空兵,还没有出现其他独立空中军队。
虽然我承认它的存在,但并不想多讨论它,这点我在上篇也已讲过。在同一节前面我阐述了配属航空兵应该:(1)分别列入陆海军预算;(2)由编制到使用,完全归陆海军的直接指挥。
只要我承认配属航空兵,上述逻辑就顺理成章了,但我心中有一个更宏伟的想法。我想,当真正有价值的配属航空兵组织起来,而陆海军不得不从自己的预算中为它单独分出一部分经费,又不得不用心研究它的组织和使用问题时,人们自然会觉得这种配属航空兵是无用、多余的,而且违背了公众的利益。
这就是我当时不像现在一样坚持独立空军是唯一的空中组织的主要原因。
<h4>2</h4>
不是所有能进行军事行动的空中力量都可视其为独立空军,独立空军是一支能够夺得制空权的空中力量。“制空权”也不是在天空中的高度优势或武器优势,它是一态势,一种我们可以而敌人不可以的态势。有了这个定义,下面的观点就不证自明了:制空权给掌握它的人提供优势,不但能保护自己陆地和海洋不受敌人的空中袭击,还能威慑敌方的领土安全。
一个拥有充足空中力量的国家,就拥有了现代飞机的运输能力、航程及破坏力量,它就能在不用考虑其他情况的条件下,摧毁敌人的精神和物质抵抗。这是不用怀疑的,只有进攻才能摧毁敌人的精神和物质抵抗,而进攻只能用飞机来实行,我们只需考虑摧毁这些抵抗因素所用的空中武器的数量和质量即可。而我们的前提“拥有充足空中力量”则保证了空中武器与实现我们的目的所需相当,即它有足够的力量对敌人发动一定规模和程度的进攻,足以摧毁敌人精神和物质上的抵抗。如果这支空中力量夺得了制空权,它就能取得最后胜利,这支力量就是独立空军,只要它夺得了制空权,则不论其他情况如何都能保证胜利。
我想你不能否认飞机能控制天空的观点,就像不能否认飞机能飞、炸药能破坏一样。
夺得制空权,即是限制敌人飞行,而自己行动自如,也就必须剥夺敌人使用飞机的能力。现在我们还不能做到这一点,但不能否认它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因为敌人的空中力量可以被摧毁:或击毁空中飞行的飞机,或攻击它的生产、维修、集结基地。这种破坏敌机的行为,必将引起敌人的抵抗和报复性行动,这种行动与反击,就是交战。
独立空军应是一支为夺取制空权而战斗的空中力量,它的构成必须能粉碎敌人的反抗行动,摧毁它的飞机。阻止敌人飞行,并不是一只苍蝇,也不能飞,因为不管谁都不可能摧毁敌人的全部飞行器,只要敌人的飞行器减少到构不成威胁就可以了。敌人还剩几条船、一支舰队,或还有几架飞机,我们都可视为已夺得制海权或制空权。掌握了制空权,就可以在敌人面前自由飞行,能攻击它、损坏它,而敌人却只能承受,而无还击之力。
“制空权”这个词通常容易引发混乱,所以我用了较长篇幅在这里讲述它的定义。它常常与空中“优势”或“高度空中优势”混为一谈,但这是两件本质不同的事情。占空中优势或高度空中优势的军队,能够较轻松地夺得制空权,但在这之前,它却并不能拥有自主掌握空中的权利。作者在第三篇第一章中,认为只要含义不变,也可用“空中优势”或“空中霸权”这类词代替“制空权”一词。
一战接近尾声时,人们经常宣称自己取得了制空权,事实上只不过是拥有空中优势,而人们也没有想过用这种优势去夺取制空权。因此,有空中优势并不意味着取得制空权,敌人仍然可以按他们的意愿继续进攻直至战争结束。近期流行的相对制空权概念,又一次与空中优势混乱。因为空中飞行器的活动范围很大,不可把天空分成若干小块,而它只局限于一定范围的空中权利,所以这个概括是不正确的。空中优势并不意味着能控制它,控制意味着绝对主宰,不容许有任何程度上的退让。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做有优势的一方,终有一日被后来居上者攻击。
因此,保证胜利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当独立空军拥有空中优势时,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夺取制空权,这里总结出独立空军取胜的两个重要条件如下。
1.它必须能够赢得夺取制空权的战争。
2.一旦夺得制空权,必须充分利用,以摧毁敌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抵抗。
当独立空军只满足第一个条件时,要取得胜利还要依靠陆上和海上军队的协助。在战争中,如果一方空军得到制空权后仍有很强的实力,那么这一方将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因为:(1)它将遏制敌人陆军和海军的行动,而使自己的陆海军实力能得到充分发挥;(2)它可以对敌人进行空中攻击,即使不能摧毁敌人的精神和物质抵抗,也会大大削弱其力量。因此,只满足第一个条件的独立空军为胜利所做的贡献虽然不可磨灭,但不能决定战争结果,两个条件都满足的空军才会取得最终胜利。
<h4>3</h4>
配属航空兵不是用来夺取制空权的,它只是协助陆海军的行动,或为陆海军提供一些特定的服务,也就是说配属航空兵不会决定空中战争的结局。另一方面,被剥夺了制空权的一方陷入瘫痪后,同时也被剥夺了使用配属航空兵的权力。换句话说,夺取了制空权就有使用配属航空兵的可能,而配属航空兵却不能对战局造成任何影响。
实际上,分配给配属航空兵的空中武器是足以实现最重要目标的兵器,如果这个目的不能实现,配属航空兵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从主要目标上分散力量去做其他事情必然导致这一目的的失败,从航空兵器中分散武器给配属航空兵就会导致夺取制空权战争的失败。其结论也就是:配属航空兵是多余的,有害而无益。
一旦独立空军夺得制空权后,就没有什么能阻止它去执行其他配属任务,那么我们理所当然会认为配属航空兵是无用的、多余的、有害的。无用是因为没有夺得制空权,它就没有用武之地;多余是因为一旦独立空军夺得了制空权,它的任务完全可由独立空军去执行;有害是因为它分散了实现最重要目的的力量,增加了实现这一目标的风险。
在配属航空兵的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时候,上述论断是不得人心的,而我在1909年所说的话就更放肆了。
……制空权将变得和制海权同等重要……文明国家将武装起来,准备未来战争。像陆海军争夺经济优势竞争一样,这种竞赛也将在空中领域开始。届时,空中力量将迅速发展,艰苦的空战将不可避免。各国的军事家们也必须习惯这种空中作战的模式,指导空中作战要和指导海上和陆上作战一样得心应手。要随时有空中作战的观念,首先要掌握空中飞行器的用途:作战飞机不仅仅只执行一些观察、联络等任务,还要能在空中对其他武器作战。除了解决空中武器的技术问题外,空战还包括空中队伍的训练、编制、使用等许多问题,它也要求创建军事学术的第三个分支——空中作战学术。陆军和海军不应把空军只看作是辅助的武器,要把它看作是共同作战的兄弟,年轻却很有能力的兄弟,我们的军事家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
这些大胆的论断是有事实依据的,尽管它的真正含义还没有被充分理解,但对它的认知已成为一般常识。因此我今天所讲的将来也会成为一般常识,因为它们是建立在相同的基础之上的。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个观点。A、B两国有相同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相同的技术水平。A国全部资源都用来建立夺取制空权的独立空军,B国把资源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独立空军,一部分用于配属航空兵。显而易见,A国的空军能量强于B国,如果其他条件相同,A国就能夺得制空权,B国也就没有使用配属航空兵的机会了。换句话说,由于配属航空兵分散了B国独立空军的力量,在战争中,B国将最终将失败。因此,配属航空兵不管怎么看都是多余、无用且有害的。
在一战时期,人们还没有认识到制空权的重要性,根本没有考虑要怎样去夺取它,那时的飞机全部是作为配属兵器,不被重用。大战爆发的时候,航空兵初具雏形,只有一些没有实权的人相信它,这些人在当时也被看作是不安分子、妄想者。当时各交战国并不相信航空会给他们带来多大好处,大部分人也不了解它。只有德国对空中作战有些许认识,遗憾的是,德国最终偏离了轨道,他们选择了齐柏林飞艇而放弃了飞机。
而当时的一些非军事技术专家却能更客观地看待这一新事物,航空兵能参与到战争中,他们的意见起了很大的作用,虽然只不过是被当作二等勤务兵。在意大利,有一段时间它就被闲置在后勤保障队(类似美国陆军的军需兵)之下,没有人注意它,直到敌人的炮火攻击到总司令部,人们才想起使用它。
这种条件下,航空兵是不可能担当主力作用的,经验主义使它只能执行局部的、有限制的行动,它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航空兵在战争中取得的成果都应归功于那些思想勇敢、前卫的人们,他们在没有任何支持,甚至都是反对的情况下,完成了许多工作。当然,我们也不能夸大航空贡献,它并不能掌控战争的全部局势,在当时的条件下,它只能在狭小的领域展示它的作用。这些主动、勇敢的人们想引起最高军事当局对航空兵器的重视,想让它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来实现战争的胜利,但这一切都遭到当时军事委员会的白眼。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空中队伍是不可能出现的,它实际的发展也只能是发自本能的、没有任何指导思想的零乱活动而已。
侦察机和轰炸机能从高空清楚侦察和投下物体,人们接受了它;而为了防御它所造成的损害,人们也接受了驱逐机。战争中的空中活动也就止步于此,没再前进一步。在整个战争中,空中力量的较量无非反复地相互侦察、轰炸、驱逐,有优势的一方比劣势的一方进行更多的侦察、轰炸、驱逐。航空兵就这样被地面部队控制,成为这些军队的服务兵。人们没有意识到,航空兵的战场在空中,而不是陆地上,这束缚了航空兵力量。人们也没有意识到,打破这种束缚航空兵将发挥出的巨大能量。虽然如此,当时的环境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航空兵的巨大价值,如果由真正懂得其价值的人来掌握它,有什么任务是它完成不了的呢?
一战没教会我们什么东西,而且它对航空兵的判断依据是错误的。显然,使用一个不了解的、随其任意发展的兵种,是不可能得出正确判断的。一战航空兵依据的是经验主义,没有指导原则,未来的战争中绝不能犯同样的错误了,我认为指出这一点比指出配属航空兵的缺点更大胆。
<h4>4</h4>
前面讲过,独立空军满足的两件条件:(1)最重要条件,即具有足以夺得制空权的实力;(2)必须条件,即在夺得制空权后仍保持实力,能利用它粉碎敌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抵抗。
我还讲过,如果制空权指的是自己的飞机能随意使用敌人不具备的权力,那么:(1)一支能夺得制空权的独立空军,即使它已没有多余力量再去粉碎敌人的精神和物质抵抗,它对赢得战争的胜利也是有巨大贡献的;(2)一支夺得制空权的独立空军,同时又有实力去粉碎敌人的抵抗,那么不管陆地情况如何,它都将取得巨大胜利。
这两个结论已经不再需要多费口舌去证明了,只要制空权的含义不改变,这两个结论就不会被推翻。
为了夺得制空权,即令敌人处于不能飞行的状态并保持自己的飞行能力,就必须摧毁敌人的一切飞行兵器,这只有通过摧毁它的飞行器而自己却能保存一部分完整无损的飞行器来实现。
利用制空权来粉碎敌人精神和物质上的抵抗,就必须保证在夺得制空权后仍能掌握足够数量的航空武器,能对敌人进行足够强大的攻击以粉碎它。
以上两条也是不需多言的,且毋庸置疑。
我们可以通过空中进攻去破坏敌人的飞行器,不管飞行器在空中还是陆地上,陆上或海上的力量都没办法对这种破坏给予任何有力的抗击。在夺得制空权后对敌人的陆地或海洋发动空中攻击,显然也只能由空中武器来执行,而陆海军对此同样束手无策。由此可以看到,在夺取制空权和发动空中进攻的战争中,独立空军可以被看作是被派去完成这个任务的空中力量,它在任何方面不应当也依靠不了陆军或海军。
这不是说为了共同的目的,独立空军不和陆军海军协同,只是说这种协同应由国家来部署,也不是说独立空军永远不能与陆海军直接合作,在特殊的作战行动中,它们也应该像陆军和海军互相合作一样,给予帮助支持。在夺取制空权后,领导国家全部武装力量的当局可能会认为,有必要指定独立空军或它的一部分放弃它的独立性,暂时为陆军或海军提供服务或协助,这种情况不可避免。
为了成功摧毁敌人的航空兵器,就必须克服敌人为抵抗这种摧毁行动而设置的种种困难,这时就将发生真正的空战,这场作战将持续到战争的最后关头。事实上,只要夺得了制空权,就意味着面对一个不能飞行的敌人,这样也就不会有空中作战了。一支独立空军在夺得了制空权后,它的行动必然将指向地面,这些行动对战局将起巨大的,甚至是决定性作用,但它却不能被归为空中作战行动。因此,夺取制空权是独立空军承担的空中作战的唯一目标。
要摧毁敌人的飞行器,就应在它存在的任何地方,空中或地面,进行攻击,加以摧毁。因此,一支独立空军承担了夺取制空权的任务,就必须能在空中或对地面上的敌人进行破坏行动。一支空中力量要在空中摧毁对方只能靠空战,使敌人遭受比自身力量更大的火力攻击。换句话说,空中的破坏行动只能用空战的方法来进行,简称“战斗手段”。为了摧毁停留在地面的空中武器,必须对地面进行攻击,这通常只能由轰炸机来实现,也就是说,只能用轰炸来摧毁它们。因此,独立空军应同时拥有战斗机和轰炸机两种武器,这样就和第一篇中的结论不谋而合了。
在独立空军中,这两种力量缺一不可,理由是:
(1)单独由战斗机组成的独立空军,只能对空中飞行的敌机进行破坏打击,一旦敌人躲避有效,无法接触,战斗机将陷入被动地位,无法行动,而这一点敌人只要降落到地面就可以办到,这时它也难以被对方空军观察到。这样,一支只由战斗机组成的独立空军,即使在空中武器方面占有优势,也会由于漫无目的的活动而筋疲力尽。如果它遇到一支虽然战斗机处于劣势但有轰炸机的空军时,即使想做到保卫领土不受敌人攻击,都是很困难的。因为敌人可以避开战斗机,同时用轰炸机进行突袭。因此,仅由战斗机组成的队伍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独立空军,它没有足够的力量夺取制空权,甚至没有足够能力保卫自己领土免受攻击。
(2)单独由轰炸机组成的独立空军不能抵抗敌人攻击,只能躲避,进行突袭。
一支同时拥有轰炸机和战斗机的独立空军,能在敌人的天空畅行无阻,并能对地面进行攻击。没有战斗机相对于没有轰炸机而言,危害可能稍轻。虽然只有轰炸机的空军也是不完整的,但拥有轰炸机是起点。
因此,一支独立空军应该同时拥有战斗机和轰炸机。战斗机和轰炸机的组成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来约束,它们的构成比例受环境影响。为了使一支独立空军能自由主动并能牵制敌人,它应该即使面对敌人的攻击,也能飞向敌人上空的某个位置,也就是它要具备打败敌人战斗机的能力。如果其他条件相同,要想取得胜利,在战场上的实力就应当更强。因此,战斗机要尽量比敌人战斗机强,轰炸机数量当然尽可能大,规模大的进攻总是有利的。可见,战斗机和轰炸机是不能用固定比例来分配的。
由于这些原因,要想取得胜利,独立空军的组成必须满足:(1)战斗机部队比敌人强;(2)轰炸机实力达到最强。要谨记,独立空军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这两种飞机的完整。
讲到这些,我们设想有一支这样的独立空军,它具备:(1)比敌人强的空中作战能力;(2)有一定限度的进攻轰炸力量。有这样一支空军,我们就可以在敌人的上空到处飞行,沿最有利的线路快速飞向选定的目标。原因可能是:(1)敌人的独立空军没有意向与我方抵抗,我方将自由通行;(2)敌人尝试抵抗,但没有交战机会,我方将自由通行;(3)敌人以没有优势的力量进行抵抗,最终战败,我方将自由通行。
其结果就是:在(1)、(2)种情况下,我方将不受任何阻力地对敌地面进行攻击,我方对敌人造成的损害也会因我方轰炸力量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在(3)种情况,我们将在空中打败敌人,然后将按照我方轰炸力量的大小对地面进行攻击。
如果我们选敌人的飞行设施(维修中心、集中点、生产中心等)作为目标,那么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对其造成损害,从而削弱敌人的空中力量。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我方独立空军如果直接攻击敌人地面目标,都会取得战果,削弱敌人的空中力量,将敌人的空中力量削减至零,也就夺得了制空权。而这些只要我方的空军能紧密行动,有足够多的飞机破坏地面,能选对选准破坏目标,就能迅速实现这个目的。
对我方的这种行动,敌人的独立空军采取不了什么行动,更不会直接对抗。因为要么它遇不到我方空军只能漫无目的地游荡,要么遇到我方空军而被打败。其实,它应当做的是避开战斗而反过来突袭我方的领土,从而削弱我方的空中势力。
两支作战能力不同的独立空军之间争夺制空权的战争有以下特点。
(1)作战能力强,行动不受敌人牵制的空军,能以充分的自由来活动,能选择最佳的攻击目标。
(2)作战能力较弱的空军,将努力避开战斗,而去摧毁它认为最有价值的目标。
这就是讲,两支空军的行动是有相同点的,唯一不同的就是战争中较弱的空军必须首先考虑在行动中自保。如果在斗争中实力较弱的空军能够保存自己的实力,避免了战斗,那么,双方空军的每一步行动都是在削弱对方的实力,而最先把破坏力度累积到最大的一方就是这场战斗的胜利者,它也就夺得了制空权。因此较强的空军如果想取得胜利,就必须紧密地活动,对地面进行最大攻击,还要选准敌人的价值目标,而较弱势的空军就更有理由这样做了。
由此我们将得出这样一些有实际意义的结论:
(1)一旦战争开始,就应以最强的实力和强度进行空中作战。独立空军应时刻准备,不能有丝毫懈怠,一旦行动开始,就要持续紧张地战斗到最后。独立空军的进攻规模和强度,不能依靠还没准备好的新飞机,更不能奢望它们在斗争中起到关键作用。换个说法,作战只能由战争开始前做好准备的飞机来执行,后备的飞机只能在夺取制空权后加以辅助使用。
(2)如果选择的目标特别重要,那么掌握目标在国土上的分布情况和如何面对敌人也是很重要的。从另一面来讲,一个国家重要的潜力分布应让敌人难以破坏。显然,如果独立空军的命脉——飞机,集中在前线的几个中心,敌人就很容易摧毁它们。
(3)空中战争的结局取决于敌对双方的力量,但更取决于使用这些力量的方法,即取决于指挥官的才干,他们果断、迅速的反应和对敌人空中力量的掌握。
前面我们确定,在空战中,唯一目标是使敌人遭受最大的损害,而不去考虑自身受到的损害。这个观念在第一篇已经解释过了,就是要求自己承受住敌人的攻击,以便用一切可能手段对敌人发动更大的进攻。这种思想难以被人们接受,因为它违背了一般战争中进攻和防御同时进行的观念。我们也不能理解一个战争只有进攻没有防御的形势,可空战就是这样的,因为航空兵的长处是进攻,而不是防御。事实上,航空兵对地面的主动突击是最容易的。
我们以一个最有优势的情况举例:一个国家的空军在战斗机方面比敌国强得多,这支空军能承担起保卫本国领土并对抗敌国空军的使命吗?可以有两种保卫方法:一是主动搜索敌人,另一种是守株待兔,等它出现再打击它。一支独立空军可能找得到敌人的空军,也可能找不到,或是找到了而对方有意避战,不能交战。当一支空军找到敌人却没有机会攻击它,它就陷入了徒劳无功的境地,不但不能打击敌人,还有可能遭到敌人的突袭,所以这第一种保卫方法形同虚设,对敌人没有任何作用。
有人会说,你可以用轰炸机轰炸敌人,对其造成损害,从而找到敌人的空军。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这支空军选择目标就有了限制,它只能选择次要目标而非主要目标,只能攻击敌人空军区域中偶然发现的目标。
当然也可以等待敌人到来再出击,但能否取胜就不得而知了。如果敌人空军大规模集群攻来,那么我方空军必须更早一步集中成群。任何一支独立空军,尤其能力很强时,绝不能让出主动权,消极地等待敌人出现,更不能在遭到敌人攻击而失去报复的能力。因此,这第二种保卫方法也形成虚设,对敌人没有任何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认定,在空战中只能采取猛烈进攻这一种态度,即使遭遇敌人同样的攻击也不能退缩,保卫自己领土免遭空袭的有效办法,就是以最快的速度摧毁敌人的空中力量。
任何以防御为目的的空中行动都将失败,等于把有利战机拱手相让。这个诊断对任何空军活动都是适用的,如果想用大量的飞机组成空中防御,用地面上的武器来对抗空中的进攻,那么一个中心的空中防御必须能粉碎敌人的进攻,阻止对这个中心的破坏。换句话说,这个中心的空中防御必须至少有和敌人战斗机相同的力量,才能去对付它。如果敌人有明确的行动目标,它必成群集结出动,一个中心的空中防御要想成功,它的战斗机数量须和敌人的机群战斗机数量相等才有可能,否则防御失败,中心损坏。
航空兵的活动距离很远,一支独立空军有能力去破坏其他防御中心。为了保卫所有受到威胁的中心,就必须在可能受到攻击的领土各处驻扎空军,每支队伍的战斗能力必须与敌人集中出动的总战斗力相同。另外还要建立一个巨大的通信网,以保证空军部队随时保持联络。
我在这里一再强调,航空兵的优势是进攻,不是防御。即使它比进攻者强大,如果担任防御工作,也会陷入被动地位,从而把主动权让给敌人。
即使确定防御的空军部队能及时到达发挥一定作用,这样使用空军部队也是不明智的,把力量分散开来是极其危险的。正确的方法是,集中一切可能的资源来壮大自己的独立空军,空军力量越强大,就越能快速地得到制空权,这是保卫自己领土不受空中攻击的唯一有效途径。
一个中心对空中防御能力是有限的,对空中武器的作用距离也是有限的。为了保卫每个中心的安全,必须有充足数量的高射炮。因此,想要发挥对空防御的作用,必须有大量武器布满整个地面。
而另一方面,高射炮有自身的缺点,如容易被空中活动限制、受到低空攻击或烟幕遮蔽等,不能进行有效的反击。如果把对空防御的人力、物力用于加强独立空军的实力,效果肯定倍增,因为保卫自己领土唯一有效的方法是夺得制空权。地面要从空中保卫,就像海岸要从海上保卫一样,方法就是夺得它的控制权。没有人会把舰艇和大炮布满海岸线来保卫着它,沿海城市也没有全城布满武器,因为舰队在间接地保卫它的安全。
综上所述,应将一切可用资源用来加强独立空军,加强它的作战能力,并完全依靠猛烈的进攻来保卫自己。我一再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它必须成为我国空中力量创建使用的基础,不容许例外、含糊或保留因素。
这个结论并不难解释,只要考虑空战的一般特性或飞机的自身最主要的特性就够了(大活动半径、高速度,能在空中战斗,能对地面实施进攻),根本无须深究它的技术细节。这个结论本身带有概括性,不依赖于技术细节。技术细节可能根据人的要求改变飞机的主要性能,它的发展完善会更加印证这个结论。只要参照有关空中力量的其他见解和我主张建立和使用的独立空军的主张和论述,这个结论就很容易得到证明。
我们设想一下:一支独立空军和一支按常规理解组织的空中组织,若它们的组建资源相同,那它们相遇时情况会是什么样的呢?
很明显,独立空军将利用它掌控的全部资源发展战斗机和轰炸机,而后者会把其资源分散用于发展专门目的的各种飞机而不去考虑战斗机,这样独立空军就有着明显优于另一支空军的战斗力。同样理由,独立空军在轰炸机上也将占优势。
这种情况下,独立空军将主动、紧张而不间断地去飞往它的目的地上空,集中火力持续攻击地面上的目标,不用考虑接触敌人,不去搜索也不用躲避。另一国空军面对这种情况将无法直接反击,它只有使用它的驱逐机去对付独立空军,一旦交战必被击败,它的轰炸机又只能在避开空战的情况下行动,也是没有任何效果。所有这些辅助性飞机既不适合空中作战又不适合轰炸,对夺取制空权造不成任何影响,它们作用几乎为零,还要努力避免遭到破坏。
因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制空权肯定被独立空军夺得。没有什么部队能对抗按我主张建立起来的独立空军,除非使用一支同样的独立空军。其他形式的空军力量,其他类型的行动策略,都将导致空中兵力的不正确使用,我对这点很自信。
我所描述的一切都是为了说明:(1)战斗机必须适合空中战斗;(2)轰炸机必须适合进攻地面。清楚了这些,我们将更深入地研究航空武器具有的特性。
<h5>飞机</h5>
飞机是空中作战的武器,一架飞机是否适合空中作战取决于它的攻击和自卫能力。空战中,作战飞机会遭遇敌人四面八方的火力攻击,它必须有还击能力。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武器和火力较强的飞机将占优势。为了顶住敌人的火力,保证还击的能力,飞机需要有最大能力的自卫手段。因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带有更强装甲的飞机将占优势。
在空战中,比敌人具有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机动性是有利的,它可以按实际情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战斗或避开战斗,一旦交战,又能迅速结束战斗。如果其他条件相同,速度较快、行动较机动的飞机将占优势。
最后,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具有较大活动半径的飞机将占优势,因为它能深入敌人的领空活动。
因此,随着航空技术的最新发展,作战飞机应具备以下四个特性:武器、防护装甲、速度和活动半径。
这些特性可以归纳为重量。飞机的空气动力结构决定按这四种特性协调分配的总重量,它与战舰的表现相似,源于它们的目的也相似,但在飞机的这些特性中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考虑。
武器:独立空军的战斗机不是单机作战,而是编成队伍共同作战。它们必须组成相互配合、能够共同战斗的作战单位,这是空中战术的基础。因此要求有最大的火力密度,不是指单独的一架飞机,更主要的是指作战单位的整体力量,它的队形可以根据作战的需要随时改变。武器问题既涉及单架飞机,又涉及整个纵队,要根据以谁为重点而定。
单架飞机的火力作用不大,要依靠整体的力量,即一个作战单位,一个不能再分割的单位,所以重点也应放在整个队伍上而不是单架飞机上。单架飞机的火力应科学地组织起来,虽然每架飞机都具备大于最低限度的火力,却不应该夸大这种火力的重要性。因为如果两个战斗单位具有相同的火力,那么飞机数量较多的一方将更便于采取围攻行动,当然,实际情况只能靠作战经验来决定。
<b>防护装甲:</b>防护装甲的目的是降低损坏、保存武器威力。显然,两架具有相同武器的飞机,防护装甲更优的飞机的进攻能力将比另一架大一倍,因为它能在同一战斗中保持进攻能力的时间长一倍,或在同一时间内进攻能力加强一倍。这种防护装甲的特性不仅是物质上的,在精神上也给飞行员信心,所以认为防护装甲浪费了功率和材料是错误的。虽然防护装甲只涉及单架飞机,而不是整个编队,但如果飞机数量减少,想要保持队伍的进攻能力不变,防护装甲增加的重量并不算多。
<b>速度:</b>较快的速度当然是战斗中的有利条件,一支独立空军不希望在空中与敌人相遇,相遇也不求战,那必须靠速度避开。因此,速度优势只是较弱空军在躲避空战时发挥了相对的重要性,牺牲其他三种特性去追求速度的做法是不明智的。
<b>活动半径:</b>对敌人领土的进攻多少要取决于飞机的活动半径。如果活动半径小于到达敌方目标的距离,独立空军就失去了作战价值,所以,活动半径应尽可能大。
<h5>轰炸机</h5>
轰炸机的使用要与战斗机的活动相结合。战斗机主要负责扫除空中的敌人阻碍,轰炸机的特性就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活动半径、速度、防护装甲,这几个特性都与战斗机相等。
另外,作为轰炸机,其武器特征还需注意的是:
<b>武器:</b>轰炸机最重要的武器是用来攻击地面的炸弹,轰炸机与战斗机的不同就在于战斗机的武器与轰炸机的炸弹的重量不同。
由此,我认为应该有一种既适于空中作战,又能进行地面轰炸的飞机,简单起见,我称之为“战斗轰炸机”[2]。这种飞机满足活动半径、速度和防护装甲的要求,但它的武器应该既可以进行空战,又能攻击地面。如果用W表示满足其他三项特性后可以用于武器的重量,一支独立空军拥有C架战斗机和B架轰炸机,那么它的空战能力将为CW,轰炸能力将为B(W-w),w代表轰炸机用于防御的武器重量。但如果独立空军全部由战斗轰炸机组成,则飞机数将为C+B,空战武器的重量将为W(C+B)或CW+BW。如果现在每架飞机上两种武器(用于空战和用于攻击地面)都是按比例分配的,那么可以用于对地攻击的武器总量将为BW。换句话说,这支独立空军在空战能力上和另一支相同,但由于它没有自卫武器,在对地面的攻击能力上将略占优势。
我们还要看到另一点:一支独立空军的飞机分为战斗机和轰炸机,在遇到敌人时错开时间行动。首先进行空战攻克敌人的抗击,然后对敌人的地面目标进行轰炸。这样起初阶段只有战斗机参加作战,第二阶段由轰炸机作战。同样,机枪手在第一阶段活动,轰炸手在第二阶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