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公判中之宋案·高等厅之否决书》,《民立报》1913年6月18日,第11页。
[93]《公判中之宋案·坏蛋律师之倒蛋》,《民立报》1913年6月25日,第11页。
[94]《公判中之宋案·第二次公判居然定期》,《民立报》1913年7月3日,第10页。
[95]《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7月26日,第7页。
[96]《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8月13日,第7页。
[97]《应桂馨逃狱之真相》,《神州日报》1913年8月15日,第6页。
[98]《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3页。
[99]《宋案之重究》,《申报》1913年8月16日,第7页。
[100]《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8月17日,第7页。
[101]《应夔丞抵日》《应夔丞现住箱根》,《顺天时报》1913年8月15日,第2页。
[102]《应犯避匿青岛》,《顺天时报》1913年8月26日,第8页。
[103]沈云龙:《暗杀宋教仁案的要犯洪述祖》,《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中),第129页。
[104]《应夔丞承认刺宋之电报》,《大公报》1913年11月17日,第6页。
[105]《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2—3页。
[106]《应夔丞密呈已交院议》,《大公报》1913年11月9日,第2张第2页;《应夔丞原呈已交司法部》,《大公报》1913年11月11日,第2张第2页。
[107]《译电·北京电》,《申报》1913年11月19日,第2页。
[108]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神州日报》1914年1月29日,第3页。
[109]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0]《应夔丞被刺志详》,《申报》1914年1月29日,第6页。
[111]桐生通信:《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神州日报》1914年2月1日,第3页。
[112]《钱锡霖致应夔丞信》(1913年1月),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113]参阅本书附录“陈其美主谋杀宋谬说之流传”。
[114]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5]《应夔丞被刺续闻·外报之言论》,《申报》1914年1月30日,第6页。
[116]《应夔丞被刺续闻·政府之注意》,《申报》1914年1月30日,第6页。
[117]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8]叶迦:《辨音室闲话·宋案一》,《大公晚报》1944年9月2日,第2页。
[119]陈灨一:《睇向斋秘录》,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1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第577页。
[120]对应夔丞被杀细节,桐生《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分析最为精到,其言曰:“夫杀人以刀,较手枪为难而且缓,既与凶手有极猛烈之格斗,则应非睡梦被杀可知。且应之为人,非寻常无手脚者比,其随行必有防身利器,果止凶手一人持刀与应格斗而即足以杀应乎?然则凶手果为一人,抑为两人乎?今就经过时间计之,李、王离头等车为一时,凶手入室行凶为一时,与应格斗为一时,杀应毙命为一时,至手足冰冷又为一时。而李、王皆不回,直至凶手事毕,从容逃逸,且待至死者手足冰冷,而始喊报,此又一奇也。天津警厅知李、王为此案有重要关系之人,事出后即将两人拘留,乃二十二日京中某报又载,北京执法处侦探郝占元到津,将李、王索回归处审办。事果属实,则此案之结局,外间又难得其真相矣。”(桐生通信:《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神州日报》1914年2月1日,第3页)另据《大公报》报道,王、李二人于1月21日早即由北京执法处派差四名,由天津警察厅提出,“解往北京讯究”。见《应夔丞被刺续闻》,《大公报》1914年1月22日,第7页。
[121]老哀自京寄稿:《应夔丞之暗杀案》,《神州日报》1914年2月2日,第1页。
[122]《通缉刺死应夔丞之凶手》,《神州日报》1914年2月3日,第6页。
[123]袁克文:《刺宋案真相》,《辛丙秘苑》,第3页。
[124]《京师警察厅总务处公函》(公字第80号,1914年4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1724。
[125]《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7月16日),《政府公报》第430号,1913年7月17日,第311页。
[126]《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7月17日),《政府公报》第431号,1913年7月17日,第341页。按《盛京时报》评论此项任命之用意云:“赵秉钧为宋案之重要嫌疑犯,经沪厅迭次票传,抗不到案。现见舆论攻击益甚,弹劾案又将提出,袁总统不得已免其本官。又恐赵免职后沪厅票传益急,终须赴沪一行,因任命为步军统领兼办巡警事宜,一可示赵与宋案毫无关系,一可借此抗传。惟闻国会议员以步军统领衙门非法定机关,共和国家更无存在之必要,且赵既为宋案重要嫌疑犯,自应免官之后赴沪备质。闻日内拟提出此项质问书云。”见《赵秉钧为步军统领之由来》,《盛京时报》1913年7月24日,第3页。
[127]《大总统令》(1913年10月10日),《政府公报》第515号,1913年10月10日,第240页。
[128]《大总统令》(1913年12月16日),《政府公报》第583号,1913年12月17日,第19—20页;《大总统令》(1913年12月18日),《政府公报》第585号,1913年12月19日,第69页。
[129]《直隶都督赵秉钧呈大总统报明接收任事日期文并批》(1914年1月14日),《政府公报》第612号,1914年1月20日,第428页。
[130]《赵都出缺》,《大公报》1914年2月28日,第7页。
[131]《赵督死后之面面观·幕僚之谈话》,《申报》1914年3月7日,第6页。
[132]《赵督死后之面面观·报病之原电》,《申报》1914年3月7日,第6页。
[133]章士钊:《书赵智庵》,中央文史研究馆编《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37—38页。
[134]《屈医官报告赵督致死原因》,《申报》1914年3月9日,第3页。
[135]冷:《暗杀与毒药》,《申报》1914年3月1日,第2页;无名:《杂评一·西电之言》,《申报》1914年3月6日,第3页。
[136]《内务部之密告》《京津间之临时戒严》,《顺天时报》1914年3月2日,第3页。
[137]袁克文:《赵智庵猝死》,《辛丙秘苑》,第5—6页。
[138]袁克文:《刺宋案真相》,《辛丙秘苑》,第3页。
[139]《中央新闻贾祸之文字·看看赵秉钧之大事记》,《神州日报》1912年6月9日,第1页。
[140]章士钊:《书赵智庵》,《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36—37页。
[141]《特约路透电·天津电》,《申报》1914年3月29日,第2页。
[142]《更正》,《顺天时报》1914年3月5日,第9页。
[143]晴岚通信:《赵秉钧遗事》,《神州日报》1914年3月6日,第3—4页。
[144]按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9月23日投票表决赵秉钧继任国务总理前,袁世凯曾委托梁士诒到院说明赵秉钧之历史与成绩,从中可见赵秉钧于鼎革前后对袁世凯帮助极大。梁士诒道:“赵当去年九月就职民政部,维持北方,风声鹤唳,险象环起。赵则苦心经营,调和兵警,融洽满汉,卒使大局和平解决,一般人民称其才而颂其德。盖赵于民政实有阅历,前在天津创办警政,经营市政,在京都则摄领民政,至于各省地方民政及地方自治等事,规画实行,赵实为之。以其继任国务总理,社会必多悦服……至赵之历史,不仅政界中人,且为军界中人……起义以来,北京政府趋向共和者固不乏人,惟以当时皇族之多怀疑虑,赵则开诚布公,设法解说。今年南京政府遣使来京,敦请大总统莅南京就职,大总统深以担任秩序为忧,赵慷慨陈辞,尤为难得。计赵随袁大总统办事十有六年,擘划周详,深资得力。”(《梁士诒报告赵秉钧之成绩》,《中国日报》1912年9月24日,第2页)另据朱启钤对章士钊所言,清帝退位诏书之宣布,赵实为幕后最大功臣,朱言道:“智庵有大管家一,躯干甚伟,面微麻。干才未知视安岐何如,而交通内监,与隆裕后之嬖人小德张往返綦密。智庵假此途径,说服隆裕,就中所涉财贿,为数可观,智庵视之蔑如也。辛亥逊位诏之如期发布,都恃智庵此一机密路线,项城坐享其成而已。当时北洋基层干部,俱认共和之成,智庵功莫大焉,第一任内阁总理,非渠莫属。”见章士钊《书赵智庵》,《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44页。
[145]《大总统令》(1914年2月27日),《政府公报》第651号,1914年3月1日,第3页。按《神州日报》“北京专电”曾解释此令云:“赵都督秉钧出缺,袁总统甚为悼惜,昨降令予银一万元治丧,派荫昌往津致祭,此在前清近世,惟曾、李等蒙此异数。盖当辛亥革命,中外人方主和议,欲清帝退位,其时朝议未决,唐景崇极力主战,阁臣和之,几无人敢说和字者,惟赵侃侃,力争于朝。当时满人又有用京畿旗兵屠汉相胁之说,赵又力折之,谓彼所部之武装巡警足敌满兵而有余,因此满人气夺,终成共和之局。故命令中所言‘溯维改革之际,危机四伏,一发千钧,深赖苦心毅力,不辞艰险,卒能以道德化干戈,拯生灵于涂炭,功在吾华,允垂不朽’者,即指此事。”见《北京专电·赵智庵在民国之功绩》(3月2日发),《神州日报》1914年3月3日,第2页。
[146]《袁大总统之追惜》,《顺天时报》1914年3月3日,第2页;《为赵智庵建立专祠》,《顺天时报》1914年3月5日,第9页。
[147]《袁大总统之追惜》,《顺天时报》1914年3月3日,第2页;《大总统仍不忘情赵故督》,《大公报》1914年3月8日,第2张第2页。
[148]《先农坛上之追悼会》,《申报》1914年3月26日,第6页。
[149]袁克文:《王治馨伏法》,《辛丙秘苑》,第6—7页。
[150]《张溥泉先生回忆录·日记》,第12页。
[151]张国淦:《北洋述闻》,第49页。
[152]章士钊:《书赵智庵》,《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37页。
[153]《官吏犯赃治罪条例》(教令第78号,1914年6月5日公布),《内务公报》第10期,1914年7月15日,“法规”,第1页。
[154]《中央新闻贾祸之文字·看看赵秉钧之大事记》,《神州日报》1912年6月9日,第1页。
[155]《王治馨纳贿发生之原因》,《顺天时报》1914年6月29日,第2页。
[156]《王治馨案近讯》,《申报》1914年7月9日,第6页。
[157]远生:《王治馨》(续),《申报》1914年7月4日,第3页。
[158]《大总统申令》(1914年6月27日),《政府公报》第770号,1914年6月28日,第329—330页。
[159]远生:《王治馨》,《申报》1914年7月3日,第3页。
[160]《大总统申令》(1914年8月18日),《政府公报》第822号,1914年8月19日,第244页。
[161]《大总统申令》(1914年10月21日),《政府公报》第886号,1914年10月3日,第267页。
[162]《北京新谈荟·王治馨案行将判决》,《申报》1914年10月7日,第6页。
[163]《步军统领衙门呈报枪毙官犯王治馨日期文并批令》(1914年10月24日),《政府公报》第890号,1914年10月27日,第511页。
[164]《王治馨案续闻》,《申报》1914年10月27日,第6页。
[165]《大总统申令》(1914年10月24日),《内务公报》第14期,1914年11月15日,“命令”类,第12页。
[166]《北京新谈荟·王治馨案行将判决》,《申报》1914年10月7日,第6页。
[167]《大总统对于王治馨案之注意》,《大公报》1914年7月5日,第5页;心森:《闲评二》,《大公报》1914年7月16日,第2张第1页。
[168]竞:《洪述祖之惶惧》,《新闻报》1914年3月22日,第4张第1页。
[169]《遗老避难受逢迎》,《顺天时报》1914年9月1日,第7页。
[170]《大总统慎重外人移居》,《顺天时报》1914年9月17日,第7页。
[171]怀瑾通信:《青岛司令发还杨度之房产》,《申报》1915年9月20日,第6页。
[172]《我的“失地”》,洪钤编《洪深文抄》,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第18页。
[173]〔德〕卫礼贤:《中国心灵》,王宇洁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第148—149页。
[174]怀瑾通信:《青岛司令发还杨度之房产》,《申报》1915年9月20日,第6页;瑾:《蜡花园主何往》,《申报》1915年10月4日,第6页。
[175]《东方通信社电(日本人组织)·北京电》(3月29日),《申报》1916年3月30日,第2页。
[176]《洪述祖无地容身》,《大公报》1916年7月22日,第1张第4页。
[177]《于右任致政府电》(7月25日),《申报》1916年7月27日,第2页。
[178]《宋案又提起矣》,《大公报》1916年8月20日,第2张第7页。
[179]虚:《狡哉宋案洪述祖》,《顺天时报》1916年8月20日,第2页。
[180]《宋案要犯忽北忽南》,《民国日报》1916年9月25日,第8页。
[181]《洪述祖在沪被控》,《申报》1917年4月29日,第10页。
[182]《洪述祖今番休矣》,《大公报》1917年5月2日,第2张第2页。按洪述祖是否曾参与袁世凯复辟帝制活动,因无其他确切材料,姑存疑。
[183]《洪述祖在沪被控七志》,《申报》1917年5月6日,第10页。
[184]《洪述祖在沪被控》,《申报》1917年4月29日,第10页;《洪述祖在沪被控续志》,《申报》1917年4月30日,第10页。
[185]《洪述祖在沪被控三志》,《申报》1917年5月1日,第10页。
[186]《洪述祖难逃法网》,《大公报》1917年5月3日,第2张第2页;《公廨预审洪述祖初志》,《申报》1917年5月30日,第10页。
[187]“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六年一月至十二月份)》,“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6,第293页。
[188]《洪述祖在沪被控三志》,《申报》1917年5月1日,第10版;《洪述祖在沪被控四志》,《申报》1917年5月2日,第10页。
[189]《洪述祖在沪被控五志》,《申报》1917年5月3日,第10页。
[190]《豫审洪述祖旁听录》(一),《新闻报》1917年5月30日,第3张第1页。
[191]《洪述祖今日开审·于右任致上海报界电》,《申报》1917年5月29日,第10页。
[192]《洪述祖判决解京》,《申报》1917年8月29日,第10页。
[193]《上海萨交涉员请派警提洪述祖电》(1917年8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0889。
[194]《京师警察总监吴请派警提洪述祖到京上总理手折》(1917年8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0889。
[195]《京师警察厅训令赵志嘉前往上海提解洪述祖稿》(1918年4月7日拟稿,4月14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为点交洪述祖及各项证据函复京师警察厅》(1918年4月24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京师警察厅复函江苏交涉员洪述祖已提解到京稿》(1918年4月30日拟稿,5月2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6]《内务部训令迅将洪述祖交地检厅接收》(1918年5月16日),北京市档案馆,档号J181-017-01771;《京师警察厅为解送洪述祖致地检厅函稿》(1918年5月16日拟稿,5月17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7]《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8月22日、8月27日、8月30日、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8]《洪述祖案已判决》,《大公报》1918年9月30日,第2张第2页。
[199]《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0]《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1]《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11月23日、12月2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2]《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79—87页。
[203]《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4]《驻守高等检察厅代理巡官呈报宋振吕私诉一案判决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5]《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6]《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7]《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8]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岳麓书社,1985,第44页。
[209]《驻守高等检察厅代理巡官呈报宋振吕私诉一案判决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10]《京师第一监狱关于人犯洪述祖等人执行死刑情形的呈报》(1919年4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河北北平第一监狱全宗,档号J191-2-11584。
[211]邹韬奋:《潘公弼先生在北京入狱记》,《韬奋全集》(2),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23页。
[212]傅增湘:《记洪述祖遗事》,《近代史资料》总80号,第115页。
[213]飘萍通信:《洪述祖临刑前之秘笈·洪氏八日间之狱中日记》,《京报》1919年4月14日,第2页。
[214]飘萍通信:《洪述祖临刑前之秘笈·洪氏八日间之狱中日记》,《京报》1919年4月14日,第2页。
[215]飘萍通信:《洪述祖临刑前之秘笈·临刑时之遗嘱遗书》,《京报》1919年4月14日,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