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驻守大理院巡官呈报洪述祖案判决书》(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5]《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6]廖大伟《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谓“‘激烈之举’即人身消灭”,完全错解了该函意思。见苏智良、张华腾、邵雍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第567页。
[147]《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京兆商会联合会,1925,第83页。
[148]《在旅港广东三水商工务局欢迎茶话会上的演说》(1913年2月28日),陈奋主编《北洋政府国务总理梁士诒史料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第221页。
[149]《政府统一政策之进行》,《顺天时报》1913年3月5日,第7页。
[150]《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51]《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52]《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79—80页。
[153]朱怀远在《宋教仁被刺案真相考辨》中也注意到了洪述祖3月6日函,但他对“激烈之举”做了错误理解。他说:“所谓‘激烈之举’到底是什么意思,洪述祖举例只说‘邓系激烈’,并未说‘除邓系激烈’,因此,很难断定他说的‘激烈之举’是杀人。”(《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第82页)洪述祖既然举例说“除邓”后要于《民强报》“登其死耗”,则“除邓”即是要置邓于死地,意思十分明确。“除邓”既然就是要杀邓,则当然“除邓系激烈”。至于“或有激烈之举”“譬如邓系激烈”,的确不一定指杀人,难道只有在“邓”有杀人这样的“激烈之举”时,才能“除邓”吗?综合各方面资料来看,洪述祖所谓“激烈之举”,正如他自己所言:“非武力之激烈,亦系用文字鼓吹之激烈。”正是因为“邓”有“用文字鼓吹之激烈”之举,所以要“除邓”;如果“宋”有像“邓”那样的“激烈之举”,当然也可以“乘机下手”。错误的理解致使朱怀远未能注意到洪述祖至迟在3月6日就已经产生杀宋之意,而仍然像以往研究者那样,认为杀宋意图产生自应夔丞。
[154]《第三十七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二纸原告三纸》(1913年3月10日下午3点30分由上海发寄北京四等第5519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9页。
[155]《中华民国军需公债章程》(1912年1月8日),千家驹主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第33页。
[156]《中华民国公债票章程录要》,《神州日报》1912年11月12日,第4页;《民国元年公债一览表》,《神州日报》1913年1月4日,第3页。
[157]《国务院日记》(1913年2月4日),《神州日报》1913年2月11日,第5页。
[158]《第三十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原码一纸》(1913年3月11日下午2点50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218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0页。
[159]《第三十七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二纸原告三纸》(1913年3月12日下午1点20分发寄北京四等第6150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9页。
[160]《第三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2年3月13日下午3点14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第四等262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页。
[161]《刺宋案第四次会审记(二)·电报局总办呈出密电原稿》,《顺天时报》1913年4月16日,第4页。
[162]《民国元年公债一览表》,《神州日报》1913年1月4日,第3页;《旧中国的公债统计表》,千家驹主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第366—369页。
[163]《特约路透北京电》(2月20日发),《神州日报》1913年2月21日,第2页;《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条例》(1913年2月20日),《神州日报》1913年3月3日,第6页。
[164]《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0页。
[165]《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附〈时报〉一纸〈民立报〉一纸》(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页。
[166]《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附〈时报〉一纸〈民立报〉一纸》(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页。
[167]《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0页。
[168]《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附〈时报〉一纸〈民立报〉一纸》(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页。
[169]《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2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5;《应夔丞致吴乃文函》(1913年3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3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170]《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3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171]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时事新报》1913年5月5日,第1张第1页。
[172]《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73]《照译胶澳审判厅讯问洪述祖供词》(青岛,1913年5月31日特许钞录),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230页。
[174]《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75]张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第44页。
[176]芦笛:《谁谋杀了宋教仁》,2011年网文。
[177]思公:《晚清尽头是民国》,第156—157页。
[178]《辞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第1062—1063页。
[179]《汉语大字典》,四川、湖北辞书出版社,1988,第2241页。
[180]《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3—84页。
[181]《洪述祖致应夔丞电》(1913年3月13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182]《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83]《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84]《致上海黄克强先生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85]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四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
[186]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187]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时事新报》1913年5月5日,第1张第1页。按“超然百姓姚之鹤”此文中所引宋案证据第十件、第二十一件、第二十三件,系根据当时各报所登43件或44件证据之排列顺序,与程德全、应德闳等所刊印的53件证据检查报告排列顺序不同。具体讲,“超然百姓姚之鹤”所引第十件,即检查报告第二十八件,也就是1913年2月2日应夔丞寄国务院“冬电”;“超然百姓姚之鹤”所引第二十一件,即检查报告第四十件,也就是1913年3月13日应夔丞寄洪述祖函;“超然百姓姚之鹤”所引第二十三件,则为检查报告第五件,也就是1912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函。
[188]按姜桂题、段芝贵、张勋、倪嗣冲、胡惟德等被授予勋位后,长沙革命党人柳聘农等数十人曾致电稽勋局局长冯自由,表示“异常骇愕”,要求逐一宣布上述诸人“事前确在何种党会,临时光复何地城池,抑或建议画策,连合内应,及新闻杂志实行鼓吹,有无各项劳绩”。冯自由复电云:“大总统迭次所颁勋章勋位,本局概未与闻,无从宣布。”由此可见袁世凯在授勋一事上对稽勋局之无视。见《燕云惨淡使人愁·都门之鳞爪(三)·老袁目无稽勋局》,《民权报》1913年3月1日,第7页。
[189]《第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两纸》(1912年10月2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7页。
[190]《第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附三纸》(1912年10月29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9页。
[191]《江苏都督程德全给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训令》(1913年3月17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J222-001-00002。
[192]《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96页。
[193]《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页。
[194]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四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
[195]《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96]《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97]《上海程都督应民政长来电》(4月26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按电文中夹注为手迹。又,应夔丞3月13日寄给洪述祖的是“快信”而非电报。由该信开头“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敬悉”一句可知,应函系回复3月13日洪述祖“燬宋酬勋位”来电,而非先有应夔丞3月13日函,后有同日洪述祖“燬宋酬勋位”复电。当然,也就不存在“一日内往来两电”的情况。
[198]《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1日,第1页。
[199]廖大伟:《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苏智良、张华腾、邵雍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第568页。
[200]廖大伟:《论民初帮会与社会的紧张——以共进会与刺宋案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第65页。
[201]张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第43—44页。
[202]朱怀远:《宋教仁被刺案真相考辨》,《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第79页。
[203]《应夔丞致洪述祖信》(1913年3月13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04]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六续),《民立报》1913年5月8日,第2页。
[205]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206]《宋案证据披露》,《新纪元报》1913年4月30日,第2页。
[207]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208]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时事新报》1913年5月12日,第1张第1页。
[209]按应欲杀宋,中间是否有个人恩怨,尚可进一步研究。曾有报道谓应夔丞任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府庶务长兼下关兵站站长时,“自以有功光复,骄恣跋扈。宋遯初时为法制局长,不善其所为,曾面斥之。后应夔丞落职,疑宋构陷,恨之刺骨,有‘不杀某不瞑目’之语”。既而,宋组织国民党,“独排斥共进会,不令混入”,应“尤怀怨愤”。(《宋案悬谈》,《时事新报》1913年5月6日,第1张第1版)然而,据应夔丞讲,他与宋教仁在南京时仅见过一面,“颔首而已”,两人之间并无私怨。另据时任孙中山侍卫郭汉章回忆,应夔丞“随中山先生到南京来,千方百计地把总统府庶务科长搞到手以后,更是唯我独尊,目中无人。遇有中山先生革命老友,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叫他招待,他竟对来的华侨说:‘临时大总统府倒象你们的两广会馆,只要来了,有得住,有得吃,什么都不愁。’来访问总统的华侨们便向总统反映说:‘此人万不可用,不但撤职,还要查办。’中山先生为了团结陈其美的关系,仅仅把他撤职,让他回上海去。应居然要挟总统说:侍从队四十名卫士,是他从上海带来的,应当仍由他带回上海去”。并要郭汉章下令把40人带回上海。郭不愿回上海,应竟拿了4支左轮手枪,交给4个亲信卫士,要他们找机会把郭打死。郭得知消息后报告禁卫军总司令洪承点,洪打电话给陈参军要他报告总统,总统立刻指派秘书长胡汉民处理此事。胡汉民了解情况后,“下令把四支左轮手枪没收,并传应去,大加训斥一番,教他好好改过自新”。(郭汉章:《南京临时大总统府三月见闻录》,《辛亥革命回忆录》(六),第295—296页)据此,曾经训斥应夔丞的并非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而是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在应夔丞所写革命履历中,也曾提到他担任庶务长时,“会中山兄孙眉至宁,从卅余人,径居公府,(夔丞)以窒碍诸多,强令遣出”。(《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一》(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又说:“中山兄来,驱逐之,因带人有三十余人之多。”(《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二》(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6)照此看来,郭汉章的回忆比较可靠,应夔丞并未受过宋教仁面斥。又据《胡汉民自传》云:“庶务长沈〔缪〕某,自称内务大臣,招摇于外,又强役民间车马,不予值,余执付江苏都督庄思缄诛之。继者为应夔丞,兼卫队长,渐跋扈。余欲并诛之,先生(指孙中山——引者)不可,乃褫其职,而以朱卓文代。”(《胡汉民自传》,中华书局,2016,第100页)此亦可证与应夔丞关系不睦的是胡汉民而非宋教仁。
[210]《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32页。
[211]《答匿名氏驳词》(1913年3月15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67—568页。
[212]《宋案证据之研究》,《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1页。
[213]孤愤:《互相诿过之大文章》,《时报》1913年3月11日,第1页。
[214]《苦口婆心医国手·城头顽石也点头》,《民立报》1913年3月11日,第7页。
[215]《国民党宁支部欢迎会演说辞》(1913年3月9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54—556页。
[216]《应夔丞致洪述祖信》(1913年3月12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17]《宋案证据之披露·程应通电宣布之证据》,《民立报》1913年4月26日,第11页。
[218]《北京专电》(三月八日午刻),《时报》1913年3月9日,第2页。
[219]《上海欢迎宋钝初君之大会》,《中国日报》1913年2月26日,第6页。
[220]《驳宋遯初演说词》,《新纪元报》1913年3月8日,第1页。
[221]《驳宋遯初演说词》,《大公报》1913年3月11日,第2张第3页;3月12日,第2张第2—3页;3月13日,第2张第3—4页。
[222]《宋内阁不能成立之先声》,《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12日,第2页;《北京救国团电》,《大公报》1913年3月13日,第2—3页。
[223]按《大公报》刊登《北京救国团电》末有记者附识,谓:“此电与连日附张所登来稿大同小异,惟来稿未署名,而此系救国团通电,故译录之。”“连日附张所登来稿”即《驳宋遯初演说词》,从3月11日起分三次在《大公报》登载。
[224]《宋教仁君之时事谈·驳某当局者》,《民立报》1913年3月12日,第2页。
[225]《驳某当局者》(1913年3月12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56—559页。
[226]宋教仁:《答匿名氏驳词》,《民立报》1913年3月15日,第3页。
[227]宋教仁:《答匿名氏驳词》(续),《民立报》1913年3月17日,第2页。
[228]《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22日,第3页。
[229]《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24日,第3页。
[230]按宋教仁被刺次日,即3月21日,曾在沪宁铁路医院接到一封发自上海本埠的信件,信纸为上等洋纸,用红色墨水书写,落款为“救国协会代表铁民启”,信外署名“铁民自本支部发”,信内称刺杀目标本非宋,结果误中了宋,内容如下:“钝初先生足下:鄙人自湘而汉而沪,一路欢送某君赴黄泉国大统领任。昨夜正欲与某君握别,赠以卫生丸数粒以作纪念,不意误赠与君,实在对不起了。虽然,君从此亦得享千古之幸福。因某君尚未赴新任,本会同人昨夜曾以巨金运动选举,选举结果,则君最占优胜,每票金额五千元,故同人等请君先行,代理黄泉国大统领。俟某君到任后,自当推举你任总理。肃此,恭祝荣禧,并颂千古。救国协会代表铁民启。三月二十一日上。”(《奇怪之信件》,《民立报》1913年3月25日,第10页)有人认为凶手目标原本是黄兴,结果误中了宋,但此种说法并不能成立,《北京英文日报》有一段评论,最为精彩:“噫,何其自相矛盾若是之甚也!夫黄、宋之相貌迥乎不同,且每演说于大会场中,凡各都会之人,鲜有不能区别者,岂有行刺之人,反不能辨别者乎?即令始也不知,由湘而汉,由汉而沪,相送数百里,同行十余日,尚不能区别其为黄为宋,此又不通之论也。推是函之意,盖恐人之疑己,故欲藉是函以掩护之,殊不知若无此函,则人之疑之也或不如有此函之甚,尔以为人皆愚,而尔独智也?是诚所谓欲盖弥彰者也。”见冰《论宋教仁之被刺》(译《北京英文日报》),《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30日,第6页。
[231]宗良:《宋先生死后之民国》,《民立报》1913年3月25日,第2页。
[232]《致袁世凯及各省都督电》(1913年3月25日),曾业英编《蔡松坡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第662页。
[233]《车站纪事》,《大公报》1913年3月9日,第6页。
[234]《关于刺宋案演说中之要闻》,《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1日,第2页。另参阅本书第247页相关内容。
[235]《第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两纸附信封》(1912年10月2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7页。
[236]《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37]《在尚贤堂的演说》(1913年3月13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66—567页;《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分划之大政见》(1913年3月12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59—562页。
[238]《第四十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7日下午3点15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49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39]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240]《主使杀人者之权力何其大耶》,《民主报》1913年4月10日,第2页。
[241]《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42]《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43]《财政部公布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施行细则》,《大公报》1913年3月11日,第2张第2页;3月12日,第2张第2页;3月13日,第2张第2—3页;3月14日,第2张第2—3页。
[244]《周总长施行六厘公债之政见》,《大公报》1913年3月29日,第2张第1页。
[245]《六厘公债尚拟缓办》,《大公报》1913年3月30日,第2张第1页。
[246]凤冈及门弟子谨编《民国梁燕孙先生士诒年谱》,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第138页。
[247]《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48]《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249]《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50]《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51]凤冈及门弟子谨编《民国梁燕孙先生士诒年谱》,第147页。
[252]《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53]《造专制乎造共和乎》,《神州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254]《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14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55]《宋教仁之被狙击》,《民立报》1913年3月21日,第10页。
[256]《苦口婆心医国手·城头顽石也点头》,《民立报》1913年3月11日,第7页。
[257]《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58]《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1页。
[259]《洪述祖之供词》,《申报》1917年8月1日,第10页。
[260]《洪述祖预审终结》,《申报》1917年8月3日,第10页。
[261]《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262]《车站纪事》,《大公报》1913年3月16日、18日,第6页。
[263]《第四十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7日下午3时15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459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64]《第四十三件 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8日下午3点7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724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65]《洪述祖致应夔丞密电》(1913年3月18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66]《刺宋案内之朱王供词》,《时事新报》1913年4月12日,第3张第2页。
[267]《第四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9日下午12点35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937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68]《破获暗杀宋教仁案十一志·暗杀案中之朱荫榛》,《神州日报》1913年4月4日,第6页。
[269]《第四十五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1913年3月21日上午2点1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三等第11628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70]《第四十六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1913年3月21日上午9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11641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71]《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2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72]《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2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73]《委任本署探访员虞震寰、蒋瑞森、陈□□承缉行刺本党宋遯初君之凶手信牌稿》(1913年3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3。
[274]按应夔丞被捕后,虞震寰、蒋瑞森二人亦被抓。租界公堂第一次预审时,有“虞震槐”(即虞震寰)一人受审,据供:“嘉兴人,向在汉口某铁厂办事,光复时在沪军政府谍报科长应桂馨处当科员……问与武相识否,答并未相识,惟知其是售花瓶之人。应家住十余天,应曾嘱我侦缉此案,我因关系重大,未允。”又有蒋瑞森受审,据供:“无锡人,前在北京探访局当差,光复后回无锡,由应桂馨派充侦探只三个月。后应奉委巡查长,于阳历十四日(3月14日——引者)到申,由应给我牌票,令我侦缉九龙山匪党及宋教仁一案,与武复民、陈玉生等均不识。此次往应宅领取薪水,致被拘拿。”见《刺宋案会审记·法公堂讯究应桂馨羽党》,《顺天时报》1913年4月6日,第4页。
[275]《第五十件 应夔丞令朱荫榛稿一纸》(1913年3月20日送稿),《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7页。
[276]《第四十九件 应夔丞寄金台旅馆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20日亥正),《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6页。
[277]黄远庸:《闷葫芦之政局》(1913年4月7日),《远生遗著》卷3,商务印书馆,1984年影印版,第98页。
[278]吴叔班笔记、张树勇整理《吴景濂口述自传辑要》,《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42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第60页。
[279]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四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
[280]《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言敦源之鬼话》,《民立报》1913年4月23日,第6页。
[281]《第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2年11月29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2页。
[282]《第三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7页。
[283]《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284]《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9页。
[285]《孙宝琦致盛宣怀函五十》,王尔敏、吴伦霓霞主编《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第1495页。
[286]《欢迎国会团与洪述祖》,《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页。
[287]《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言敦源之鬼话》,《民立报》1913年4月23日,第6页。按此则材料为《民立报》记者采访言敦源的报道,言在谈到洪述祖之为人时称:“洪素来招摇撞骗,其特性在善窥人意,以为媚上之术。今举一例。一日,赵总理闲话,谓国事棘手,真欲入山,言次叹息。旋谓欲嘱人绘一山居图,门前立强盗二人,以示入山亦不能安居之意。此时在座者数人,均未留心。越数日而洪述祖忽偕一画师来,云是常州人,名张诚,荐之总理。此人寓赵邸月余始去,赵厌之而亦不便谢绝也。其善于逢迎如此。”
[288]《专电·北京电》,《申报》1913年4月17日,第2页。
[289]《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290]《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91]《大总统与某政客之谈话》,《神州日报》1913年3月2日,第5页。
[292]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六续),《民立报》1913年5月8日,第2页。
[293]捄炎:《宋案勘言》,《民立报》1913年5月3日,第2页。
[294]《第二十二件 应夔丞呈制定宪法稿三纸附原稿一纸》(1913年1月30日),《第二十三件 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第二十七件 应夔丞寄国务院东电稿一纸》(1913年2月1日午刻发四等电),《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0,21、23页。
[295]《宋案证据之研究》,《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1页。
[296]《刺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可骇之暗杀布告书》,《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7日,第2页。
[297]《第四十七件 第一法庭油印品寄各报馆信四十二封》,《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298]《奇奇怪怪国务院之通电》,杞忧子编《宋渔父》第2集,上海杞忧书社,1913,第26页。
[299]《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一》(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00]《此函发现又是诡计》,《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7日,第6版;《刺宋奸徒之函件》,《民主报》1913年3月28日,第6页。
[301]《应夔丞自造之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誊写品共四十二件),见《宋案逆证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302]蔡寄鸥:《鄂州血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第253页。
[303]陶菊隐:《六君子传》,中华书局,1946,第105页。
[304]大悲:《宋案片言折狱》,《大自由报》1913年5月1日,第7页。
[305]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大自由报》1913年5月25日,第10页。
[306]《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一》(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07]《第三十二件 应夔丞妻致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2月8日)钞电二纸》,《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6页。
[308]《皖垣官报》,《申报》1892年12月10日,第9页。
[309]《安徽官报》,《申报》1893年7月3日,第9页。
[310]《上海县案汇纪》,《申报》1895年1月17日,第4页。
[311]《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二》(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12]《饬探再查私匿军火》,《申报》1906年6月16日,第18页。
[313]《破坏以原就被之定例》,《申报》1909年9月24日,第19页。
[314]《应桂馨又被控告》,《申报》1910年4月23日,第19页。
[315]《陈其美与应桂馨相识之颠末》,《盛京时报》1913年4月8日,第3页。
[316]《暗杀案开审前之种种·应犯之胡言乱道》,《时报》1913年5月27日,第7页。
[317]《宋先生在天之灵·胡翡云之叫苦》,《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11页。
[318]《宋案过去之历史》,《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23日,第2版;本馆驻京记者闻雷:《北方对于宋案之研究》,《时事新报》1913年4月28日,第2张第1版。
[319]廖大伟:《论民初帮会与社会的紧张——以共进会与刺宋案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第65—75页。
[320]仲材:《刺宋案之六不可解》,《民权报》1913年3月26日,第3版。
[321]就在刺宋前一周,应夔丞通告各处共进会云:“照得共进会之设,原以合三帮之旧团,使镕化于一炉,革除开堂放票之恶习,勉为善良,共趋正路为宗旨。组织之初,即宣布约法,并迭经训示,已不啻三令五申。乃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开堂放票之事,依然层出不穷,聚众敛钱,赌博伙劫,种种不法,皆以时为媒孽。即如九龙山一案,系洪帮之放票,芙蓉山一案,系青帮之开堂,株累及于无辜,扰害洎乎地方,言之真堪痛恨。兹特再行明白布告:本总长以维护治安、尊崇法律为前提,不问帮不帮,只辩匪不匪。如果在会者不知悛改,再有开堂放票、违背法律之行为,一经查实,不待地方官厅闻风捕治,定当据实先行报告,从严惩处,决不姑容,以清匪源而维秩序,庶免毁损会务,盖关于团体之名誉者犹小,关于地方之安宁者实巨也。”(《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通告》(1913年3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4)刺宋前两天,应夔丞又一次向共进会会员发出训词,称:“凡在会员,亟宜痛自湔涤,互相惩劝,恪守会章,各安职业,庶免受人口实,致玷社团。本长办事惟以法律为依归,而又素抱人道主义,故不吝三令五申,谆谆劝告。嗣后倘再有红帮放票、青帮开堂情事,仍延旧习,怙恶不悛者,一经查察,例禁森严,自有司法官厅执法以随其后,决不稍事姑容。”(《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劝告共进会总支分部各会员训词》(1913年3月18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1)这些都说明,应夔丞并不想让共进会卷入刺宋案中。而宋案证据宣布后,共进会副会长宋伯飞等曾集合多人,公电政府,称“近因宋案发生,总机关原在应处,致逮捕时将本会图记、名册、证书,被捕抄去”。“今检查证据,确与本会无涉”,请饬江苏都督及上海交涉使,“将无关宋案之一切文件索还,以释群疑”。(《共进会竟敢请还文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8日,第3页)这也证明,应夔丞杀宋并非共进会组织行为。
[322]应夔丞在预审期间,曾与其律师爱理斯有过如下对话。爱问:“汝与刺死之宋教仁认识否?”应答:“不认识。”爱问:“从未见面否?”应答:“在南京政府时曾见过面,仅颔首而已。”爱问:“其时宋当何职?”应答:“法制局局长。”爱又问:“宋为何党?”应答:“国民党。惟在南京时,我不知其何党。”(《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4页)可见,应夔丞与宋教仁并无个人恩怨,甚至可以说对宋教仁并不十分了解。
[32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4页。
[324]《辛亥上海光复前后——座谈会记录》,《辛亥革命回忆录》(四),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第12页。
[325]《撤销谍报科通告》,《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90页。
[326]《工商部无汝等位置矣·沪军都督陈批示》,《神州日报》1912年4月28日,第5页。
[327]《刺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应夔丞之历史》,《民主报》1913年3月29日,第6页。
[328]《宋先生被刺之痛史·凶犯拿获之详情·应夔丞之历史》,《民立报》1913年4月2日,第7页。
[329]《覆应桂馨书》,海阳汪德轩编《程都督书牍》上卷,广益书局,1912,第17页。另,此函原件藏北京市档案馆,“合亟声明”之“亟”写作“即”。函末署“程德全再拜廿一日”,应为1912年6月21日,其时应夔丞正筹备成立共进会。见《江苏都督程德全致应夔丞函》(1912年6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330]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6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