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应发杀宋“紧急命令”(2 / 2)

宋案重审 尚小明 3851 字 2024-02-18

洪述祖似乎意识到了3月18日“川密”电会引起应夔丞疑虑,因此他很快就又改用“应密”发电,督促应夔丞赶快行动。应夔丞本来打算赴京一行,接到3月19日电后心中的疑虑应当打消了一些,加之之前他已经见识到洪述祖确能周旋于总统、总理之间,因此选择了相信洪述祖不会欺骗自己。也因此,当20日晚间朱荫榛应约来到应宅,准备陪他到北京时,“应忽称另有他事,不能离沪”,嘱朱荫榛代往北京一行。应夔丞忽然决定不去北京,显然与他接到19日洪述祖“应密”来电有关,当然,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宋教仁当晚就将乘火车北上,如不立即动手,将会失去在上海下手的良机。

就在20日晚应夔丞安排朱荫榛代其往北京一行之后不到两个小时,正准备北上的宋教仁在沪宁火车站遇刺,而朱荫榛则已登上原本宋教仁也要乘坐的同一趟火车去了北京。朱出发前并不知宋教仁被刺,直至到达天津,方得到消息,而是谁刺杀了宋教仁,朱也不知,直至25日离开北京回到上海,见应宅已被封闭,朱方明白究竟。4月3日,朱荫榛在洪锡里86号其住所被巡警局派人拿获。[268]

在宋被刺数小时后,也就是3月21日凌晨2时10分,应夔丞由上海电报局向洪述祖发电报告:

北京椿树胡同洪荫芝君:川密。廿四十分钟所发急令已达到,请先呈报。夔。号。[269]

“廿四十分钟”指3月20日晚10时40分,也就是宋教仁被刺时间。应夔丞发出此电时,宋教仁实际上已经被刺三个半小时,他却未明告洪述祖,只说急令已经发出,“请先呈报”,可见应夔丞对杀宋是否为中央命令仍有担心,希望令出北京。又过了大约七个小时,即3月21日上午9时20分,应夔丞发出最后一封电报:

北京椿树胡同洪荫芝君鉴:川密。号电谅悉。匪魁已灭,我军一无伤亡,堪慰。望转呈。夔。个。[270]

前引3月14日“寒电”谓“梁山匪魁”云云,此电则谓“匪魁已灭”,前后正相呼应。《民立报》对此电的理解是:“应桂馨知宋先生伤重必死,而武士英已窜匿其家,故有‘匪魁已灭,我军一无伤亡’之言。”[271]应该说解释正确。

值得注意的是,洪述祖3月19日电改用“应密”发出“事速进行”指令,应夔丞派武士英刺宋后却用“川密”连发两电,报告刺杀宋教仁消息,并反复要求洪述祖“转呈”或“呈报”,而这恰成了国民党人手中的把柄,国民党人据此认定袁、赵就是刺宋幕后主使。如《民立报》称:

前三月十四日应致洪电中云“乞转呈候示”,可知须候总统、总理之命令也;今应知宋已中枪,急电洪犯,仍“请先呈报”,可知应犯杀宋先生,一举一动,皆非候中央命令不可,皆非呈报总统、总理候示而行不可。是洪、应二犯仅一器械,武士英更器械之器械,而真正之〈人〉主动(人),乃袁世凯、赵秉钧也。[272]

从应夔丞角度看,使用“川密”发出最后两封关键电报,似有如下几层意思。(1)“应密本”系应夔丞向赵秉钧索得,若发“应密”电向国务院报告刺宋消息,一旦事情败露,虽然可卸责于中央,但自己无论如何也不能脱罪。(2)“川密本”系应夔丞从洪述祖处得来,发“川密”电报告刺宋消息,可以将刺宋事与洪述祖绑定,以防事情一旦败露,洪述祖矢口否认,罪责由他一人承担;甚至可以否认自己曾从洪述祖处得到过“川密本”,从而将自己摘出。(3)按照洪述祖以赵秉钧名义所转达的要求,2月22日以后只有属于“巡缉长之公事”,应夔丞方能用“应密”报告国务院,刺宋显然不属于此范围,故应夔丞以“川密”报告洪述祖,但又反复要求“转呈”或“呈报”,一方面反映出应夔丞主观上认定杀宋乃中央的意思,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应夔丞有卸罪政府之意图。

可笑的是,宋教仁被刺次日,应夔丞竟然装模作样给虞震寰、蒋瑞森等手下几名侦探发出缉凶信牌,信牌稿写道:

密饬探访事。三月廿日下午十点四十分钟,宋遯初君在上海沪宁车站被刺一案,特仰该探员等用秘密之手段,设法侦缉,以机变之行藏,假扮同党,一遇形迹可疑,立即先报本署核办,勿遽知照军警,转致泄漏误事。如在租界范围,应遵本署预订定章办理。所有缉费,应随时准核实报领。获案之后,另给重赏。合行发给信牌。右仰虞震寰、蒋瑞森、陈□□,准此。民国二年叁月廿一日自上海本署给委。应夔丞(印)[273]

应夔丞要求手下“一遇形迹可疑,立即先报本署核办,勿遽知照军警,转致泄漏误事”,可见其唯恐事情败露。[274]

至于朱荫榛,应夔丞于刺宋当晚,遣其携带公文赴京投递总统府,领饷银6000元,同时让他带书信一封给洪述祖。后来在应宅搜获证据中,也发现了应给朱的命令,内容如下:

令朱荫榛。特任驻沪巡查长应令委事。照得本署公费,奉中央核定,按月由大总统府拨给洋二千元,以济公需在案。兹自二年正月至三月,共三个月,计应请领公费洋六千元正。特缮具公文一角,印领一纸,令仰该差遣员朱荫榛,即日赉赴北京,亲投总统府呈递,领款回南,勿得玩误。切切,此令。应□□。

令江苏都督府属官巡查署差遣员朱荫榛,准此。二年三月二十日送稿。照令,廿一日。[275]

以上最后“照令,廿一日”五字,系应夔丞亲笔所注,盖有应夔丞印章。另外,在应宅搜获文件中,又有“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请领二年正月至三月计三个月巡署公费银六千元呈文底稿”,可与此命令相印证。应夔丞还写了一封信,由朱荫榛转交北京金台旅馆主人,要该旅馆关照朱荫榛。信云:

金台大执事照:今有朱荫榛委员,因公来京,仍寓贵栈,人地不熟,统烦照拂。寄存铜火炉一只,天气转热,请为收拾,安放为托。应夔丞立正。三月二十日亥正。[276]

从1912年12月到1913年1月,应夔丞到京,曾在金台旅馆住宿超过一个月,认识了该馆主人,并有铜火炉寄存该馆,故此次仍安排朱荫榛住宿该处。该函落款时间为“三月二十日亥正”,盖有应夔丞印。“亥正”为晚9时至11时,宋教仁于当晚10时40分被刺,朱荫榛出发前尚不知宋教仁被刺,故可知此信写于宋教仁被刺前最后时刻。由上述命令及此函可知,朱荫榛所供完全属实。应夔丞从中央领取每月2000元津贴开始于1912年10月,当月及11月、12月共三个月的津贴由应夔丞于1913年1月9日在京时领取,此后三个月未再领取,故此次应夔丞令朱荫榛赴京,将1913年1月至3月共计6000元津贴一并领回。不过,应夔丞派朱荫榛赴京的目的不仅仅是领取津贴,还要其带信给洪述祖。宋案最后的秘密就在应托朱带给洪的那封信中,可惜事发后洪立刻潜逃,那封书信也未见踪影,想必早就被洪焚毁了。

刺宋案发生半个月后,记者黄远庸于《闷葫芦之政局》一篇报道中讲了如下一件事:

有谓应廿一日子刻所发书信,令人带来,持交金台旅馆主人,此人自称来向政府领钱,嘱其照料一切者。至次日有国民党人查问此人,遂仓猝而去。追至天津,则已无有。此函已为吴景濂所得,持询赵总理,赵总理称实有其事,此系持墨领呈文来领薪水者,且扣未发给。[277]

吴景濂是国民党人,时任临时参议院议长。黄远庸所说从天津逃走之人,显然就是朱荫榛,只是应夔丞发出书信的时间应是“三月二十日亥正”,而非“廿一日子刻”。结合前引应夔丞给朱荫榛所发命令,可知赵秉钧并没有讲假话。吴景濂后来有口述自传,由其女儿笔录,也讲到了这件事。他说:

此案发生后……予等在京接沪电,当派党员四出在各旅馆搜查,在京金台旅馆查出一人,系由沪来京,与国务院赵秉钧来往最密,断知此人与宋案极有关系。通知军警严拿,不意风声泄露,由京逃津,搭津浦车南下。因在金台旅馆所留之行李、文电有应夔丞致伊之电,内云:“事成授勋,先领数十万归沪”,益信此人为宋案中一人。当通密电告知在沪孙、黄二先生,派人在南京侦查,果在火车上截获解沪,并案办理。[278]

此段所述之人,显然就是黄远庸所报道之人,也就是朱荫榛,但因系多年后回忆,一些细节与事实不尽相符。(1)朱荫臻到京系受应夔丞委派,到总统府投递文书,领取1913年1月至3月江苏驻沪巡查公署应得6000元津贴,同时向洪述祖转交应夔丞信件,其中领取津贴须经赵秉钧手。其人不过是应夔丞手下一差遣员,到京来办公事,在京“人地不熟”,举目无亲,说他“与国务院赵秉钧来往最密”,完全是不实之词。(2)朱荫榛是在洪述祖催促其“速即归沪”的情况下离开北京,并非因为军警严拿逃离北京,他也不是在南京火车上被截获解沪,而是回到上海大约一周后才被拿获。(3)所谓在金台旅馆发现电报应无其事,因朱荫榛就在应夔丞署中任职,应夔丞令其办事,根本无须通过电报发令。倘若真有此电,并如吴景濂所言,已告知孙、黄,则孙、黄必将公布,作为袁、赵涉案证据,然遍翻当时文献,并未见有此电。再者,若应夔丞发过此电,则从上海电报局必能查出电底,然在上海电局所获电底中并无此电,则此电应是吴景濂虚构或错记。事实上也很难想象应夔丞会把领取数十万杀人酬款之秘密任务交给这样一个普通差遣员,令其孤身一人到北京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