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德八年十二月庚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聪言:辽东军士多以罪谪戍,往往有亡匿者。皆因编发之初,奸顽之徒,改易籍贯,至卫即逃,此及勾追,有司谓无其人,军伍遂缺。
在这种情形之下,卫所制度建立的第一天就已伏下崩溃的因素。《明史·兵志四》记起吴元年十月到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到正统三年这数目就一跳跳到一百二十万有奇,占全国军伍总数的三分之一。[148]同年据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李纯的报告,他所视察的某一百户所,照理应有旗军一百二十人,可是逃亡所剩的结果只留一人。[149]
这制度等不到土木之变,等不到嘉靖庚戌之变和倭寇的猖獗的试验,已经完全崩溃了。
<h3>三</h3>
卫所制度是明代立国的基础,卫所军兵之不断逃亡,一方面表明了这制度内在的弱点,一方面也泄露出统治权动摇的消息。这情形使政府感觉到非常恐慌,极力想法补救。把追捕逃军的法律订而又订,规定得非常严格。《明史·兵志四》记:
大都督府言,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惩戒。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十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
把逃军的责任交给卫所官旗,让他们为自己的利益约束军士。这制度显然毫无效果,因为在十年后又颁布了同样性质的科令。《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
洪武十三年五月庚戌,上谕都督府臣曰:近各卫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统之者不能抚恤,宜量定千百户罚格。凡一千户所逃至百人者千户月减俸一石,逃至二百人减二石。一百户所逃及十人者月减俸一石,二十人者减二石。若所管军户不如数及有病亡事故残疾事,不在此限。
洪武十六年命五军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洪武二十一年以勾军发生流弊,命卫所及郡县编造军籍。《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九月庚戌,上以内外卫所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骚动于民。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违者坐罪。寻又诏天下郡县,从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自是无诈冒不实,役及亲属同姓者矣。
卫所的军额是一定的,卫军的丧失,无论是死亡或逃亡,都须设法补足。补额的方法,是到原籍拘捕本人或其亲属。同年又置军籍勘合。
是岁命兵部置军籍勘合,遣人分给内外卫所军士,谓之勘合户田,其中间写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及在营丁口之数。遇点阅则以此为验。其底簿则藏于内府。
这两种制度都为兵部侍郎沈溍所创,《明史·唐铎传》曾对这新设施的成效加以批评:
明初,卫所世籍及军卒勾补之法,皆溍所定。然名目琐细,簿籍繁多,吏易为奸。终明之世,颇为民患,而军卫亦日益耗减。
实际上不到四十年,这两种制度都已失其效用,不但不能足军,反而扰害农民。第一是官吏借此舞弊。《明宣宗实录》卷九九:
宣德八年二月庚戌,行在兵部请定稽考司军之令。盖故事都司卫所军旗伍缺者,兵部预给勘合,从其自填,遣人取补。及所遣之人,事已还卫,亦从自销。兵部更无稽考。以故官吏夤缘为弊,或移易本军籍贯,或妄取平民为军,勘合或给而不销,限期或过而不罪,致所遣官旗,迁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还乡,二三十年不回原卫所者。虽令所在官司执而罪之,然积弊已久,猝不能革。
使奉命勾军的官旗,自身也成逃军。第二是军籍散失,无法勾稽。《明宣宗实录》卷一〇四:
宣德八年八月壬午,河南南阳府知府陈正伦言:天下卫所军士,或从征,或屯守,或为事调发边卫。其乡贯姓名诈冒吏改者多。洪武中二次勘实造册;经历年久,簿籍鲜存,致多埋没。有诈名冒勾者,官府无可考验虚实。
政府虽然派大臣出外清理军伍,宣德三年且特命给事御史按期清军,清军的条例也由八条而增为十九条,又增百二十二条,军籍也愈来愈复杂。嘉靖三十一年又于原定户口收军勾清三册以外,增编军贯、兜底、类卫、类姓四册。可是这一切只是多给予官吏以剥削的便利和机会,军伍由之愈空,平民由之愈苦。结果,卫所军士既不能作战,也不能保卫地方,徒然给国家和民众增加一个不必要的负担。
<h3>四</h3>
勾军之弊,洪熙元年兴州左屯卫军士范济曾上书言:
臣在行伍四十余年,谨陈勾军之弊:凡卫所勾军有差官六七员者,百户所差军旗或二人或三人者,俱是有力少壮及平日结交官长、畏避征差之徒。重贿贪饕官吏,得往勾军。及至州县,专以威势虐害里甲,既丰其馈馔,又需其财物,以合取之人及有丁者释之,乃诈为死亡,无丁可取,是以宿留不回,有违限二三年者,有在彼典雇妇女成家者,及还,则以所得财物,贿其枉法官吏,原奉勘合,矇眬呈缴,较其所取之丁,不及差遣之官,欲求军不缺伍,难矣。[150]
正统元年九月分遣监察御史轩辊等十七人清理军政,在赐敕中也指出当时的弊害,促令注意。《明英宗实录》卷二二记:
武备国立之重事,历岁既久,弊日滋甚。户本存而谓其为绝,籍本异而强以为同,变易姓名,改易乡贯,夤缘作弊,非止一端。推厥所由,皆以军卫有司及里主人等贪赂挟私,共为欺蔽,遂致妄冒者无所控诉,埋没者无从追究,军缺其伍,民受其殃。
不但是法外的弊害使平民受尽苦痛,即本军本户的勾捕,也使一家人倾家荡产,消耗了国家的元气。试举两例说明,第一例可以看出这制度曾破坏了多少美满的家庭,残酷到何种程度。《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七:
洪武二十五年四月壬子,怀远县人王出家儿年七十余,二子俱为卒从征以死。一孙甫八岁,有司复追逮捕伍。出家儿诉其事于朝,命除其役。
这简直是杜甫《石壕吏》的本事,所不同的只是杜甫所写的是战时情形,这是平时情形而已。第二例子可以看出在这制度下的经济损失。《明成祖实录》卷一〇三:
永乐八年四月戊戌,湖广郴州桂阳县知县梁善言:本县人民充军数多,户有一丁者发遣补役,则田地抛荒,税粮无征,累及里甲。乞将军户一丁者存留,当差纳粮。或发遣当军,则以所遗田地与军屯种,开除粮额,庶军民两便。礼部仪军户一丁应合承继者仍令补役。田土付丁多之家佃种。如果无人承种,准开粮额。从之。
一到大举清军时,危害更甚。《明史·赵豫传》:
(官松江知府)清军御史李立至,专务益军,勾及姻戚同姓,稍辨,则酷刑榜掠,人情大扰。诉枉者至一千一百余人。
《张宗琏传》:
谪常州同知。朝遣李立理江南军籍,檄宗琏自随。立受黠军词,多逮平民实伍。
《唐侃传》:
(正德中官武定知州)会清军籍,应发遣者至万二千人。侃曰:武定户口三万,是空半州也。力争之……得寝。
《王道顺渠先生文录》卷四论清军之弊有三,第一是清勾不明,第二是解补太拘,第三是军民并役。他说:
清勾之始,执事不得其人,上官不屑而委之有司,有司不屑而付之吏胥。贿赂公行,奸弊百出,正军以富而幸免。贫民无罪而干连,有一军缺而致死数人之命,一户绝而破荡数家之产者矣。此清勾不明之弊一也。国初之制,垛集者不无远近之异,谪戍者多罹边卫之科。承平日久,四海一家,或因迁发,填实空旷,或因商宦,流寓地方,占籍既久,桑梓是怀。今也勾考一明,必欲还之原伍,远或万里,近亦数千,身膺桎梏,心恋庭闱,长号即终,永诀终天,人非木石,谁能堪此,此解补太拘之弊二也。尔年以来,地方多事,民间赋役,十倍曩时,鬻卖至于妻子,算计尽乎鸡豚,苦不聊生,日甚一日,而又忽加之以军伍之役,重之以馈送之系,行责居送,天地可以息肩,死别生离,何时为之聚首,民差军需,交发互至,财殚力竭,非死即亡,此军民并役之弊三也。
至嘉靖时法令愈严,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丁口已尽,犹移复纷纭不已。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勾军可罢》条说:
南都各卫军在街者,余尝于送表日见之,尪羸饥疫,色可怜,与老稚不胜衣甲者居其大半。平居以壮仪卫,备国容犹不足,脱有事而责其效一臂力,何可得哉?其原繇尺籍,皆系祖军,死则必其子孙或族人充之,非盲瞽废疾,未有不编于伍者。又户绝,必清勾,勾军多不乐轻去其乡,中道辄逃匿。比至,又往往不耐水土而病且死,以故勾军无虚岁,而什伍日亏。且勾军之害最大,勾军之文至邑,一户而株累数十户不止,此勾者至卫所,官识又以需索困苦之,故不病且死,亦多以苦需索而荒。
卫军已逃亡的,“勾军无虚岁,而什伍日亏”。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却连“平居以壮仪卫,备国容犹不足”。这是卫所制度崩溃后的现象。同时这崩溃的因素,又早已孕育在卫所制度初建立的那天。
关于卫所制度崩溃的其他原因,及屯田之破坏等,另详专文。
原载南京《中央日报·史学》第三期 193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