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大诰二编》苏州人才第一三。
[132]《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一〇、《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33]《大诰三编》苏州人才第一三、《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34]《明史》卷一二六《汤和传》。
[135]《明史》卷一三一《郭兴传》。
[136]《明史》卷二八三《袁凯传》,徐祯卿《翦胜野闻》,陆深《金台纪闻》。
[137]《明史》卷一三八《周祯传》。
[138]徐祯卿《翦胜野闻》。
[139]《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
[140]《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
[141]《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142]按《明史》《职官志》五:“计天下内外卫,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143]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
[144]《明史》卷六八《舆服志》四:“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镇朔平蛮诸将军银印虎纽,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叶篆文。洪武中尝用上公佩将军印,后以公侯伯及都督充总兵官,名曰挂印将军。有事征伐,则命总兵佩印以往,旋师则上所佩印于朝。”卷七六《职官志》五:“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前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辽东曰征虏前将军,宣府曰镇朔将军,甘肃曰平羌将军,宁夏曰征西将军,交阯曰副将军,延绥曰镇西将军(诸印洪熙元年制颁)。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儧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
[145]《明史》卷一四五《张玉传》:“帝尝谓英国公辅:‘有兄弟可加恩者乎?’辅顿首言:‘輗軏蒙上恩,借近侍,然皆奢侈。独从兄侍郎信贤可使也。’帝召见信曰:‘是英国公兄耶?’趣武冠冠之,改锦衣卫指挥同知世袭。时去开国未远,武阶重故也。”
[146]敖英《东谷赘言》下:“我国初都督府军数,太仆寺马数,有禁不许人知。”
[147]陈衍《槎上老舌》:“祖制五府军外人不得预闻,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书邝埜向恭顺侯吴某索名册稽考,吴按例上闻,邝惶惧疏谢。”《明史》卷六九《兵志》一:“先是京师立神机营,南京亦增设,与大小二教场同练军士,常操不息,风雨方免,有逃籍者。宪宗命南给事御史时至二场点阅。成国公朱仪及太监安宁不便,诡言军机密务,御史诘问名数非宜。帝为罪御史,仍令守备参赞官阅视,著为令。”
[148]《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
[149]《大明会典》卷一二九至一三〇各镇分列。
[150]《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癸酉,诏兵部凡以罪谪充军者,名为恩军。”
[151]陆容《菽园杂记》八:“本朝军伍皆谪发罪人充之,使子孙世世执役,谓之长生军。”
[152]黄佐《双槐岁钞》四:“齐(泰)、黄(子澄)奸恶九族外亲姻连亦皆编伍,有遍一县连蔓尽而及他邦者,人最苦之。”
[153]《明史》卷一八七《项忠传》。
[154]《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乙未,诏曰:军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为军,乱籍以扰吾民者禁止之。”
[155]宋濂《宋学土文集》补遗三《棣州高氏先茔石表辞》:“北兵戍南土者宗族给其衣费,谓之封桩钱。”这名称到明代也仍沿用。
[156]《大明会典》卷一五五。
[157]《明史》卷二三《潘埙传》:“故事每军一,佐以余丁三。”
[158]《明史》卷二〇五《李遂传》:“嘉靖三十九年(1560)江北河池营卒以千户吴钦革其帮丁,殴而缚之竿。帮丁者操守卒给一丁,资往来费也。”
[159]《明史》卷一七七《李秉传》:“景泰二年(1451)上边备六事,言:军以有妻者为有家,月饷一石。无妻者减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无妻,概以无家论,非义,当一体增给。从之。”《明史》卷二〇五《李遂传》:“旧制南军有妻者月粮米一石,无者减其四。春秋二仲月米石折银五钱。”
[160]《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俸饷》。
[161]《明史》卷一七七《王复传》。
[162]《明史》卷一八五《吴世忠传》:“弘治十一年(1498)言:国初设七十二卫,军士不下百万。”《明史》卷八九《兵志》一:“嘉靖二十九年(1550)吏部侍郎王邦瑞摄兵部,因言:国初京营劲旅不减七八十万。”
[163]《明史》卷一五四《张辅传》。
[164]《明史》卷一七一《王骥传》。
[165]《明史》卷一八一《李东阳传》,卷一九三《费宏传》:“太仓无三年之积,而冗食日增,京营无十万之兵,而赴工不已。”《明史》卷一九四《梁材传》:“嘉靖六年(1527)时修建两宫七陵,役京军七万,大役频兴,役外卫班军四万六千人,郭勋借其不至者,责输银雇役,廪食视班军。”
[166]《明史》卷二六五《李邦华传》。
[167]《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168]《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169]《明史》卷二五二《吴甡传》。
[170]《明史》卷一八〇《张宁传》:“景泰七年言:京卫带俸武职,一卫至二千余人。通计三万余员,岁需银四十八万,米三十六万,并他折俸物动经百万。耗损国储,莫甚于此。而其间多老弱不娴骑射之人。”
[171]《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172]《明史》卷一九〇《杨廷和传》。
[173]《明史》卷一九六《夏言传》。
[174]《明史》卷一四《刘体乾传》。
[175]《明史》卷二七五《解学龙传》:“天启二年(1622)疏言:国初文职五千四百有奇,武职二万八千有奇。神祖时文增至一万六千余,武增至八万二千余。今不知又增几倍。”
[176]《明史》卷一八一。
[177]《明史》卷一八三《倪岳传》。
[178]《大诰》武臣科敛害军第九。
[179]章潢《图书编》卷一一七。
[180]王琼《清军议》。
[181]《明宣宗实录》卷一〇八。
[182]《刘忠宣公集》卷一。
[183]《明成祖实录》卷六八:“永乐五年(1407)六月辛卯,御史蒋彦禄言:国家养军士以备攻战。暇则教之,急则用之。今各卫所官夤缘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数。假借名义以避正差,贿赂潜行,互相蔽隐。”
[184]《明史》卷一七七《年富传》:“英国公张懋及郑宏各置庄田于边境,岁役军耕种。”
[185]王鏊《王文恪公文集》卷一九《上边议八事》:“今沿边之民,终年守障,辛苦万状。而上之人又百方诛求,虽有屯田而子粒不得入其口,虽有月粮而升斗不得入其家,虽有赏赐而或不得给,虽有首级而不得为己功。”《明史》卷一八二《刘大夏传》:“弘治十七年召见大夏于便殿……问军,对曰:穷与民等。帝日:居有月粮,出有行粮,何故穷?对曰:其帅侵克过半,安得不穷!”《明英宗实录》卷一二六:“正统二年十月辛亥,直隶巡按御史李奎奏:沿海诸卫所官旗,多克减军粮入己,以致军士艰难,或相聚为盗贼,或兴贩私盐。”
[186]《明史》卷一六四《曹凯传》:“景泰中擢浙江右参政。时诸卫武职役军办纳月钱,至四千五百余人。”同书卷一八〇《汪奎传》:“成化二十一年言:内外座营监枪内官增置过多,皆私役军士,办月钱。多者至二三百人。武将亦多私役健丁,行伍惟存老弱。”甚至余军亦被私役,《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正统十四年十二月壬申,兵科给事中刘斌奏:近数十年典兵官员既私役正军,又私役余丁。甚至计取月钱,粮不全支。是致军士救饥寒之不暇,尚何操习训练之务哉!”
[187]《明史》卷二二七《萧廪传》。
[188]《明史》卷一七六《刘定之传》。
[189]《明英宗实录》卷四七。
[190]《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一。
[191]《明宣宗实录》卷一百七。
[192]《野获编》补遗。
[193]《明成祖实录》卷一五七。
[194]《明成祖实录》卷二一九。
[195]《明英宗实录》卷四六:“正统三年九月丙戌,行在兵部奏:天下都司卫所发册坐勾逃故军士一百二十万有奇。今所清出,十无二三。未几又有逃故,难以遽皆停止。”
[196]《明英宗实录》卷四七。
[197]《明史》卷一九九《李承勋传》。
[198]《荆川外集》卷二。
[199]胡宗宪《筹海图编》卷一一《经略》一《实军伍》。
[200]胡宗宪《筹海图编》,兵部尚书张时彻语。
[201]《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
[202]《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203]《筹海图编》卷一一《实军伍》,兵部尚书张时彻云:“(卫军)无妻者辄罢革。”《明史》卷九二《兵志》四:“军土应起解者皆佥妻。”
[204]《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五。
[205]《明史》卷一三八《唐铎传》。
[206]《明宣宗实录》卷九九。
[207]《明宣宗实录》卷一〇四。
[208]《大明会典》卷一五五《兵部》三八《军政》二《册单》:“凡大造之年,除军黄总册照旧攒造外,又造兜底一册,细开各军名贯,充调来历,接补户丁,务将历年军册底查对明白,毋得脱漏差错。又别造类姓一册,不拘都图卫所,但系同姓者摘出类编。又别造类卫一册,以各卫隶各省,以各都隶各卫,务在编类详明,不许混乱。其节年问发永远新军亦要附入各册,前叶先查概县军户总数以递合图,以图合都,以都合县。不许户存户绝,有无勾单,务寻节年故牍,补足前数。每于造册之年,另造一次,有增无减,有收无除。每县每册各造一样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县,一本送兵部备照。册高阔各止一尺二寸,不许宽大,以致吏书作弊。”按军黄《明史》及《明史稿·兵志》均作军贯,今从《会典》。
[209]《明宣宗实录》卷五。
[210]《明英宗实录》卷二二。
[211]《明太祖实录》卷二七。
[212]《明成祖实录》卷一〇二。
[213]《明史》卷二二三《徐贞明传》。
[214]《明史》卷九二《兵志》清理军伍。同书卷一三八《陈修传》附《翟善传》:“翟善迁吏部尚书,帝欲除其家戍籍。善曰:‘戌卒宜增,岂可以臣破例。’帝益以为贤。”
[215]《明史》卷一四二《陈彦回传》:“彦回,莆田人。父立诚为归安丞,被诬论死,彦回谪戍云南,家人从者多道死,惟彦回与祖母郭在。会赦又弗原,监送者怜而纵之,贫不能归,依乡人知县黄积良……彦回后擢徽州知府……当彦回之戍云南也,其弟彦囦亦戍辽东。至是诏除彦囦籍。”按以罪谪戍者,如罪不至全家,经请求得由子弟代役,《明史》卷一四三《高巍传》:“由太学生试前军都督府左断事……寻以决事不称旨当罪,减死戍贵州关索岭。特许弟侄代役,曰旌孝子也。”《周缙传》:“遗戍兴州,有司遂捕缙械送戍所。居数岁,子代还。”
[216]《大明会典》卷一五四。
[217]《大明会典》卷一五四。
[218]《明史》卷二八一《赵豫传》,同上《张宗琏传》:“朝遣李立理江南军籍,檄宗琏自随。立受黠军词,多逮平民实伍。”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三三《崔巡抚辩诬记》:“宣德初所谓军政条例始行于天下。御史李立往理苏、常等府。立既刻簿,济以苏倅张徽之凶暴,专欲括民为军。民有与辩者,徽辄怒曰:‘汝欲为鬼耶?抑为军耶?’一时被诬与死杖下者,多不可胜数。苏人恨入骨髓。然畏其威,莫敢与抗也。”
[219]《明史》卷二八一《唐侃传》。
[220]《顺渠先生文集》卷四。
[221]《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222]顾起元《客座赘语》二勾军可罢:“南都各卫军在卫者,余尝于送表日见之。尪羸饥疲,色可怜,与老稚不胜衣甲者居大半。平居以壮仪卫、备国容犹不足,脱有事而责其效一臂力,何可得哉!其原繇尺籍,皆系祖军,死则其子孙或其族人充之,非盲瞽废疾,未有不编于伍者。又户绝必清勾,勾军多不乐轻去其乡,中道辄逃匿,比至又往往不习水土,而病且死。以故勾军无虚岁而什伍日亏。且勾军之害最大,一户而株累数十户不止。比勾者至卫所,官卫又以需索困苦之,故不病且死,亦多以苦需索而窜。”
[223]《明史》卷一四五《朱能传》:“朱勇以南北诸卫所军,备边转运,错互非便。请专令南军转运,北军备边。”
[224]《明史》卷一五三《陈暄传》。
[225]《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漕运。
[226]《刘忠宣公集》卷一《乞休疏》中语。
[227]《明史》卷二一四《靳学颜传》。
[228]《明史》卷一六五《丁瑄传》:“当是时浙闽盗所在剽掠为民患,将帅率玩寇,而文吏励民兵拒贼往往多斩获。闽则有张英、王得仁之属,浙江则金华知府石琄擒遂昌贼苏杅。处州知府张佑击贼众,擒斩千余人。”
[229]《明史》卷一六五《叶祯传》、卷一七七《叶盛传》:“天顺二年巡抚两广,时两广盗贼蜂起,所至破城杀将,诸将怯不敢战,杀平民冒功,民相率从贼。”
[230]《明史》卷一八七《马中锡传》。
[231]狼兵和土兵是湖南、广西一带土司的军队,参看《明史》卷三一〇《土司传》和毛奇龄《蛮司合志》。
[232]《明史》卷一八七《洪钟传》:“正德五年,保宁贼起。官兵不敢击,潜蹑贼后,馘良民为功,土兵虐民尤甚。时有谣曰:贼如梳,军如篦,土兵如鬀。”
[233]《明史》卷一八七《陈金传》:“正德六年,江西盗起。金以所属郡兵不足用,奏调广西狼土兵,累破剧贼。然所用目兵,贪残嗜杀,剽掠甚于贼。有巨族数百口阖门罹害者。所获妇女率指为贼属,载数千艘去。民间谣曰:土贼尤可,土兵杀我。金亦知民患之,方倚其力不为禁。”
[234]蒙古降人和内地的土著蒙古人。
[235]《明史》卷一五六《毛胜传》。
[236]《明史》卷一五六《和勇传》。
[237]《明史》卷九一《兵志》。
[238]《阳明集要·经济集》一选拣民兵。
[239]顾炎武《亭林文集》卷六《兵制论》:“正德末始令郡县选民壮。弘治中制里佥二名若四五名。有调发官给行粮。正德中计丁粮编机兵银,人岁食至七两有奇,悉赋之民。此之谓机(兵)快(手)民壮,而兵一增,制一变。又久备益弛,盗发雍豫,蔓延数省,民兵不足用,募新兵,倍其糈,以为长征之军,而兵再增,制再变。屯卫者曰:我乌知兵,转漕耳。守御非吾任也。故有机壮而屯卫为无用之人。民壮曰:我乌知兵,给役耳。调发非吾任也。故有新募而民壮为无用之人。”
[240]《明史》卷一五七《杨鼎传》:“也先将寇京师,诏行监察御史募兵兖州。”同书卷一六〇《石璞传》:“景帝即位,出募天下义勇。”卷一七二《白圭传》:“从军驾北征,陷土木。脱还,景帝命往泽州募兵。”按同书卷一六四《左鼎传》附《练纲传》:“初京师戒严,募四方民壮分营训练,岁久多逃,或赴操不如期。建议编之尺籍。(练)纲等言:招募之初,激以忠义,许事定罢遣。今展转轮操,已孤所望。况其逃亡,实迫寒馁。岂可遽著军籍!边方多故,徜更招募,谁复应之。诏即除前令。”此为景泰四年事,距招募入伍时已五年。似乎这次所募的大部分是各地民壮,虽未著录于中央军籍,却已入伍四五年,编营训练,其性质和后来的兵相同了。至于《杨鼎传》和《白圭传》所记的募兵,当即为和军对称并行的兵,并非地方的民壮。又募兵须由中央,地方长官不得擅募。《明史》卷一六四记李信以擅募被劾可证:“景事中曹凯擢浙江右参政。镇守都督李信擅募民为军,糜饷万余石。凯劾奏之。信虽获宥,诸助信募军者皆获罪。”传中军当作兵。
[241]《七修类稿续稿》卷三。
[242]《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
[243]《明史》卷二二二《谭纶传》。
[244]《明史》卷二〇五《李遂传》:“振武营者(南京)兵部尚书张鏊募健儿以御倭,素骄悍。(以给饷逾期哗变)遂奏调振武军护陵寝,一日散千人。”
[245]《明史》卷一九九《郑晓传》:“募盐徒骁悍者为兵。”
[246]《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朱先募海滨盐徒自为一军。”
[247]《明史》卷二一二《俞大猷传》:“嘉靖四十二年,惠州府参将谢敕与伍端温七战失利,以俞家军至恐之。”
[248]《明史》卷二〇四《翟鹏传》:“嘉靖二十一年。起鹏宣大总督……修边墙……得地万四千九百余顷。募军千五百人,人给五十亩,省仓储无算。”
[249]《大明会典》卷一二九。
[250]《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
[251]《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谭纶传》。
[252]《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253]《明史》卷二五一《蒋德璟传》:“文皇帝设京卫七十二,计军四十万。畿内八府军二十八万,又有中都、大宁、山东、河南入卫班军十六万,春秋入京操演。深得居重驭轻之势。且自来征讨,皆用卫所官军,嘉靖末始募兵,遂置军不用,至加派日增,军民两困。”
[254]《客座赘语》卷二。
[255]《熊襄愍公集》卷三。
[256]《明史》卷二三七《冯应京传》:“辽阳陷,时议募兵。何栋如自请行。遂赍帑金赴浙江,得六千七百人……所募兵畏出关,多逃亡。”
[257]《明史》卷二五九《熊廷弼传》:“刘国缙募辽人为兵,所募万七千人,逃亡过半。”并参阅《熊襄愍公集》卷四《新兵全伍脱逃疏》。
[258]《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
[259]《明史》卷二五九《袁崇焕传》。
[260]《明史》卷二六四《李梦辰传》:“崇祯六年冬……累迁本科给事中。复言:将骄军悍,邓玘、张外嘉之兵弑主而叛,曹文诏、艾万年之兵望贼而奔,尤世威、徐来朝之兵离汎而遁。今者张全昌、赵光远之兵且倒戈为乱矣。荥泽劫库杀人,偃师列营对垒,且全昌等会剿豫贼,随处逗留,及中途兵变,全昌竟东行,光还始西向。骄抗如此,安可不重治。帝颇采其言。”
[261]《明史》卷二七三《左良玉传》。
[262]《明太祖实录》卷六。
[263]《西隐文稿》卷一〇《守边策略》。
[264]《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
[265]《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266]《明史》卷一五〇《郁新传》。
[267]《明史》卷二二〇《王遴传》。
[268]《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仓储》。
[269]《明史》卷一六四《范济传》。
[270]《明史》卷一五七《柴车传》:“宣德六年,山西巡按御史张勖言:大同屯田多为豪右占据。命车往按得田几二千顷,还之军。”卷一七六《商辂传》:“塞上腴田率为势豪占据,辂请核还之军。”卷一五五《蒋贵传》:“成化十年,蒋琬上言:大同、宣府诸塞腴田,无虑数十万,悉为豪右所占。”卷一八六《张泰传》:“弘治五年泰言:甘州膏腴地,悉为中官武臣所据,仍责军税。城北草湖,资戍卒牧马,今亦被占。”卷二六二《孙传庭传》:“崇祯九年……西安四卫旧有屯田二万四千余顷,其后田归豪右,军尽虚籍。”
[271]侯朝宗《壮悔堂文集》卷四《代司徒公屯田奏议》:“(诸阃帅荫职以)肥区归己,而以其瘠硗者移之军士,久则窜易厥籍,而粮弥不均。于是不得不寄甲于势要,而欺隐遂多。欺隐多于是不得不摊税于佃军,而包赔愈苦。流病相仍,非朝伊夕,人鲜乐耕,野多旷土,职此之繇。”
[272]《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
[273]《明史》卷一八五。
[274]《明史》卷二二五《王国光传》。
[275]《明史》卷二一四《马森传》。
[276]毕自严《石隐园藏稿》卷六《议覆屯田疏》。
[277]《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278]《明史》卷一八一《谢迁传》。
[279]《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280]《明史》卷一九二《张原传》。
[281]《明史》卷二〇一《周金传》。
[282]《明史》卷二〇八《黎贯传》:“嘉靖二年疏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万,而今损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三万,而今损二百五十万。以岁入则日减,以岁出则日增。”
[283]《明史》卷一九四《梁材传》。
[284]《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285]《明史》卷二〇〇《孙应奎传》:“俺答犯京师后,羽书旁午征兵饷。应奎乃建议加派,自北方诸府暨广西、贵州外,其他量地贫富,骤增银一百十五万有奇,而苏州一府乃八万五千。”
[286]《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
[287]《明史》卷二五五《李戴传》。
[288]《明史》卷二〇二《孙应奎传》,《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289]《明史》卷二一四《马森传》。
[290]《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291]《明史》卷二二四《宋纁传》:“万历十四年迁户部尚书。言:边储大计,最重屯田、盐筴。近诸边年例银增至三百六十一万,视弘治初八倍。”
[292]《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万历十四年进士……累迁户科都给事中,上筹划边饷议言:诸边岁例,弘正间止四十三万,至嘉靖则二百七十余万,而今则三百八十余万。”
[293]《明史》卷二二〇《王遴传》:“故事户部银专供军国,不给他用。帝大婚,暂取济边银九万两为织造费。至是复欲行之,遴执争。未几诏取金四千两为慈宁宫用,遴又力持,皆不纳。”卷二二七《万象春传》:“皇女生,诏户部光禄寺各进银十万两,象春力谏不听。”卷二二〇《赵世卿传》:“福王将婚,进部帑二十七万,犹以为少……至三十六年七公主下嫁,宣索至数十万。世卿引故事力争,诏减三之一。世卿复言:陛下大婚止七万,长公主下嫁止十二万,乞陛下再裁损,一仿长公主例。帝不得已从之。”卷二四〇《朱国祚传》:“万历二十六年诏旨采办珠宝二千四百万,而天下赋税之额乃止四百万。”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今皇长子及诸王册封冠婚至九百三十四万,而袍服之费复二百七十余万。”卷二四一《张问达传》:“帝方营三殿,采木楚中,计费二百二十万有奇。”
[294]《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仓库》。
[295]《明史》卷二三〇《汪若霖传》:“万历三十六年巡视库藏,见老库止银八万,而外库萧然。诸边军饷积逋至百余万。”
[296]《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万历二十八年起任工科,极陈国计匮乏,言:近岁宁夏用兵费百八十余万,朝鲜之役七百八十余万,播州之役二百余万。”按毕自严所记与此不同,《石隐园藏稿》卷六《清查九边军饷疏》:“征哱拜之费用过一百余万,两次征倭之费用过五百九十五万四千余两,征播之费用过一百二十二万七千余两。”
[297]《明史》卷二一六《冯琦传》。
[298]《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明史》卷二二〇《李汝华传》。
[299]《石隐园藏稿》卷六《详陈节欠疏》。
[300]《杨文弱集》卷二。
[301]《石隐园藏稿》卷六《清查九边军饷疏》。
[302]《明史》卷二七五《解学龙传》。
[303]《明史》卷二七五,《杨文弱集》卷一,万历四十七年九月,《请立兵册清查辽饷确数稿》:“新兵原食一两二钱,今递加至一两八钱。旧兵原食四钱,今递加至一两二钱。新兵递加,往开元等一两八钱,往铁岭等一两六钱。旧兵递加,其上等一两二钱,中等者八钱。”天启元年六月《三覆议山东河北增兵用饷稿》:“定辽西新旧兵例分为五等,一等月给银二两,二等月给银一两八钱,三等月给银一两五钱,四等月给银一两二钱,五等月给银八钱。”
[304]《杨文弱集》卷四《述辽饷支用全数疏》。
[305]《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
[306]《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天下田赋,自严不能止。于是旧增五百二十万之外,更增百六十五万有奇,天下益耗矣。”《明史》卷二五七《梁廷栋传》:“亩加九厘之外,再增三厘,于是增赋百六十五万有奇,海内益怨咨。”按《明史》卷二五二《杨嗣昌传》:“神宗末年增赋五百二十万,崇祯初再增百四十万。统名辽饷。”作百四十万,误。
[307]《石隐园藏稿》卷七《兵饷日增疏》。
[308]《明史》卷二五二《杨嗣昌传》。
[309]《明史》卷二五二《杨嗣昌传》。
[310]《明史》卷二六五《倪元璐传》。
[311]《明史》卷二八五《张以宁传》附《秦裕伯传》。
[312]《明史》卷一二四《扩廓帖木儿传》附《蔡子英传》。
[313]《明史》卷二八五《杨维桢传》、《丁鹤年传》。
[314]余阙《青阳文集》卷四《杨君显民诗集序》。
[315]《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卷一二六。
[316]贝琼《清江诗集》卷八《述怀·二十二韵寄钱思复》。
[317]贝琼《清江诗集》卷五《秋思》。
[318]《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319]黄佐《南廱志》卷一《事纪》。
[320]《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21]《南廱志》卷一六《器用》。
[322]《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23]《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
[324]《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25]《南廱志》卷一五。
[326]《南廱志》卷一《事纪》。
[327]《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328]《皇明制书》。
[329]琉球生入南监,最后一次是嘉靖十七年,二十三年回去的(1538—1544)。《明史·选举志》作“成化正德时(1465—1521),琉球生犹有至者”,是错的。
[330]《南廱志》卷一《事纪》,《明史·选举志》。
[331]《南廱志》卷一《事纪》,《明史·选举志》。
[332]《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33]《皇明太学志》卷七。
[334]《南廱志》卷一《事纪》。
[335]《南廱志》卷一《事纪》。
[336]《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明史》卷五四《礼志》四,李之藻《领官礼乐疏》卷二,全祖望《鲒琦亭集》卷三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北平图书馆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节文·刘三吾〈孟子节文题辞〉》:“《孟子》一书,中间词气之间抑扬太过者八十五条。其余一百七十余条,悉颁之中外校官,俾读是书者知所木旨。自今八十五条之内,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壹以圣贤中正之学为本。”
[337]《南廱志》卷一《事纪》。
[338]《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圣制策问》。
[339]《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40]《南廱志》卷七卷八《规制考》。
[341]《南廱志》卷一《事纪》。
[342]《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43]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一《明史立传多存大体条》引叶子奇《草木子》,按坊本《草木子》无此条。
[344]《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345]《南廱志》卷一《事纪》、《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明史·宋讷传》。
[346]《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
[347]《南廱志》卷四《事纪》。
[348]《南廱志》卷一《事纪》,卷二一《刘丞直传》,《明史·宋讷传》,刘辰《国初事迹》。
[349]《明史·宋讷传》。
[350]《南廱志》卷一《事纪》。
[351]《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352]《明史》卷七〇《选举志》。
[353]《南廱志》卷一《事纪》,《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354]《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
[355]“非为”是明太祖的口头和文字上常用术语,含有特别内容,和他常用的“异为”、“他为”同义。
[356]《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
[357]《御制大诰·社学》第四十四。
[358]《御制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
[359]《大诰续编·颁行续诰》第八十七。
[360]《菽园杂记》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