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鸿章(上)(2 / 2)

李鸿章传 梁启超 3467 字 2024-02-18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东经一百十九度起,至一百二十度为止,北纬二十三度起,到二十四度之间的所有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记载的,以及本条约附带的地图所划的疆界,等到本和约批准生效之后,两国应该分别选派两名以上的官员,为共同划定疆界委员,实地去勘察,确定划定的界线。如果遇到本和约所订立的疆界,和地形或治理相关的,有障碍或者处理不便等情况,各委员等应当妥善地参考商酌之后再重新确定。两国所派遣的委员,应当迅速办理界定的事务,规定日期是从接受委任之后,限制在一年内完成。如果委员们有重新更定划定界线的情况,那么两国政府在还没有经过认准之前,应该根据本和约所划定的界线为准。

第四款 中国约定将国库白银二万万两交给日本,作为赔偿的军费。该款项共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在本和约批准互换后的六个月之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在本和约批准互换之后的十二个月内交清,剩下的款项平分为六次,递年交纳。其中的规则列在下面:第一次平分逐年之款,在两年内交清;第二次在三年内交清;第三次在四年内交清;第四次在五年内交清;第五次在六年内交清;第六次在七年内交清。这里面的年度划分都按照本和约批准互换之后开始算。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没有交纳上的钱款,应该按照每年加百分之五的利息,但是无论什么时候,中国应该赔偿的钱款,是分期缴纳,还是要一次性全部交清,都听中国自己的安排。如果从条约批准互换那天开始,三年之内能够全数清还,除了将已经支付的利息,或者两年半,或者不到两年半,在应该支付的本金扣还之外,剩下的仍然全额免除利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定在两年之内,日本准许中国割让地内的地方人民、希望迁出去的中国人民,随便任意变卖所有的财产,离开割让地;但是期限满了之后,还没有迁徙的人,都应该看作日本的臣民。在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立即分别派遣大臣到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之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日本和中国两国之间的所有约章,因为这次战争,以前的全部自动废除。中国应该等到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迅速派遣全权大臣和日本所派的全权大臣会合,共同订立通商行船的条约,还有陆路通商的章程。其中两个国家新订立的约章,应该以中国和西方各国现在实行的约章为主。本约批准互换的那天开始,新订的约章还没有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和商业、工业、交通等方面,都要取得最惠国待遇,所有的礼遇,中国不得怠慢。中国约定应当将下列条款,从两国的全权大臣画押盖印的那天开始,六个月后,就可以照办了。

第一,除了现今中国已经打开的通商口岸之外,应该准许添设以下各处为通商口岸,以此方便日本臣民往来、居住、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的口岸,应该都照着以前开设的通商海口或者以前开的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的优待和利益等也应当一律享受。通商口岸有: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可以派遣领事官在各个开放口岸驻扎。

第二,日本的轮船可以驶入这些口岸,附搭乘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以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日本和中国两国在没有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述各开放口岸行船依照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的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的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的货物,或者是自己产的物品,或者是将进口的商货运到内地的时候,想要暂时存到货栈,除了不需要交纳税款、摊派一切的费用外,可以暂时租用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的城市任意从事各项工艺制造,也可以将各项机器随意装运进口,只缴纳所签订的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的一切货物,在内地的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寄存,应该按照日本臣民运送到中国的货物一体办理,至于应该享有的优待和豁免的,也应该享有。

此后如果有因为此事增加章程条约的,即记载到本条款所称的“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现在驻守在中国境内的,应该在本约批准互换之后的三个月内撤回,但必须按照下一款所规定的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了保证能认真实行条约内所订条款,须允许日本军队暂行驻扎在山东省威海卫。等到中国将本和约所订的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也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的办法,将通商口岸的关税,作为剩款和利息作抵押,日本就可以允许撤回军队。倘若中国政府不立即确定抵押的办法,那么没有交清末次赔款以前,日本仍然不允许撤回军队;但是通商、行船约章没有未经批准互换以前,即使交清了赔款,日本仍然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将把手中的所有俘虏,尽数交还给原来的国家。中国对于日本所归还的俘虏,不许进行虐待,或者是按罪行处置;中国将认为是军事间谍而逮捕的日本臣民,应该立即释放;并约定此次战争期间,所有和日本军队有联系的中国臣民,一概给予宽恕,并且命令有关部门不能擅自逮捕他们。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该止兵不动,停止战争。

第十一款 本约奉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和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年)五月初八日,即光绪二十一年(一八九五年)四月十四日,在烟台互换。

看李鸿章此次议和的情况,好像春秋时代齐国的国佐出使晋国,一八七〇年法国的梯也尔出使普鲁士。当战马压境时,只能说些忍气吞声的言论,旁观的人看了都觉得非常辛酸,更何况李鸿章这个亲历其中的人!回首十年前天津定约时候的意气风发,好像就是昨天刚做的一场梦一样。嗟乎!应龙落到井中,蚂蚁都能困住它;衰老的好马趴在马厩里,连劣马都耻笑它。天下志气沮丧的事,还有超过这个的吗?在那个时候,即使有苏秦、张仪的口才,也没有办法使用;即使有战国的勇士孟贲和夏育的力量,也没有办法施展。除了说些卑微的字眼乞求怜悯之外,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吗?有人把和议的迅速成功看作李鸿章的功劳,这也是不对的,即使没有李鸿章,日本也会和解的。还有好多人因为李鸿章犯了一些错误,就认为他是秦桧、张邦昌那样的人,那么为什么不思考一下如果说这话的人处在李鸿章的位置上,他们的结局又将会是什么样的呢?所以说,李鸿章在谈判中既没有什么功劳,也没有什么罪过。他的外交手段,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平心而论,要说李鸿章的误国,在于前面的章节所列举的那十二件事,而此次和议,不过是那十二件事的结果,没有必要再去详细评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