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务人员。——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宪法的第七十五条。——美国人和英国人无法理解该条款的意义。
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谈谈在像美国人这样的自由民族中,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务人员以及所有法官都有权判处公务人员,因为这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
允许法院惩治那些违反法律的行政官员,不是将特权授予法院。禁止法院这样做才是剥夺了它本应享有的当然权力。
在我看来,在美国,让全体公职人员对法院负责并未削弱政府的力量。
恰恰相反,我觉得按照这种方法行事的美国人强化了政府应当享有的尊重,而政府也会更加严谨地对待工作,以免遭到批评。
我在美国也没有发现太多的政治诉讼案件,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不难解释。无论案件的性质是什么,诉讼往往是一件困难和费钱的事。在报刊上指责一名公众人物是很容易的,但没有重大的理由就很难把他拉到法庭上受审。因此,要按照法定程序控告官员,就得有控告他的正当理由;如果官员们害怕被起诉,他们就绝对不能让人们找到类似的理由。
这种情况并非源于美国人所采用的共和制度,因为同样的情况每天也在英国发生。
这两个民族并不认为使国家的主要官员受到审判就能够确保他们的独立性。相反,他们认为他们之所以能够成功确保自由,更依赖于最普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提出的小诉讼程序,而不是依赖于他们从未使用或者很晚才能使用的大诉讼程序。
在中世纪,法官很难抓住在逃的罪犯,当他们抓住罪犯之后,通常对这些不幸落网的人处以非常可怕的处罚,这并没有减少犯罪的数量。自那以后,我们发现法律制裁越明确和温和,就越是有效。
美国人和英国人认为应当像对待盗窃行为那样对待恣意和专横,他们简化了诉讼程序和减轻了刑罚。
在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一部宪法出台,其第七十五条这样写道:“除部长以外的政府官员因与职能相关的事实而犯罪时,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能对其提起控诉;在这种情况下,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年宪法”已经走下了历史的舞台,但这一法条却沿用至今[我们仍未真正体验到自由];这一法条每天都遭到公民的严正抗议。
[但这种现象仅存在于法国。]
我曾多次尝试向某些美国人或者英国人解释这第七十五条的意义,但对我来说这样做往往是非常困难的。
他们最初以为法国的行政法院是设置于王国中央的高级法院,而第一步就将所有原告都送到那里在他们看来是一种暴政。
但是,当我试图使他们理解行政法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机构,而是行政机构,其成员直接隶属于国王;而国王,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人,在其任命的一个被称为省长的臣仆犯下不法行为之后,能够任命另一个被称作行政法院议员的臣仆使前者免受惩罚;当我向他们说明因国王的命令而受到损害的公民只能请求国王为其伸张正义,他们拒不相信有如此荒谬的事情,并指责我撒谎和无知。
在过去的君主政体时代,通常是由最高法院下令逮捕犯罪的公职人员。有时王权进行干涉,使该程序失去效力。随后,专制暴露出它的真面目,而人们只是被迫屈服于它。
因此,我们已经后退至我们的祖先所处的位置之后;因为在我们的默许之下,依靠暴力而强加于人的行为得到了公平、神圣的外衣和合法的名义。
<h4>注释</h4> <hr/>
[1]本章和下一章是托克维尔的朋友和家人阅读的复制本中所没有的,这说明这些内容是后来添加进去的。身为法学家的托克维尔,在旅程开始之时,就对司法权在美国如何发挥功用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他的游记中的笔记本F里专门记录了美国的民法和刑法(YTC,BIIa;《旅程》,OC,V,第一册,第296至335页);在关于本书的最初计划中(YTC,CVh,第一册,第20至31页),司法权以及民法和刑法,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除了上文提及的笔记本之外,记录旅行日记的其他笔记本和往来信件中还包含了大量关于美国司法权的评论。一些迹象表明托克维尔特地咨询了他的朋友埃利·德·博蒙——凡尔赛的法官,以便获取关于法国司法权的信息。我们记得当托克维尔思考关于集权的问题时,他使用这种方法比较法国和美国的态势。托克维尔在1831年11月26日(YTC,BIa2)写给另一名地方法官欧内斯特·德·沙布罗尔的信中,包含了对美国司法机构的简要描述、关于治安法官的初期说明、根据写给埃利·德·博蒙的一封信(显然已经丢失)提出的见解。草稿中提到了另一种可能的信息来源:“与利文斯通先生谈论美国的司法制度。”(YTC,CVh,第三册,第10页)
[2]司法权。/
美国的所有制度中最具独创性且最难以理解的部分。
其他国家也有邦联、代议制、民主政治,但没有国家像美联邦那样拥有系统的司法权。
美联邦的司法权如何以一种保守的方式作用于社会,而不损害宪法中的单一主导原则的必要性原则。它减缓了人民的前进步伐,但它不能阻止人民前进,因为后者往往能够通过修改宪法而达到他们想要达到的目标。
挑战美国的司法权的所有法律如何对秩序和自由造成真正的破坏性(YTC,CVh,第五册,第40页)。
[3]“≠在我看来,司法权的建立构成了整个美国政治制度中最新的、最具独创性的部分≠。”(YTC,CVh,第四册,第16至17页)
[4]在空白处:“≠因此,这种宣言是非常荒谬的原则造成的非常合理的结果。≠”
[5]在空白处,标有一个记号:“≠这是真的吗?≠”
[6]如果法国的法官有权因为法律违宪而漠视法律规定,那么他不仅篡夺了制宪权,而且摆脱了所有束缚,因为法国的法院仅对其自身承担责任。由此引入的政治管辖权仅针对政府的主要机构。因此,法官同时成为一种政治权力,其仍仅对司法权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所有观念上的明显的混乱。
美国的法官有权解释宪法,但是他的观点不一定是必须遵循的;他自然而然地获得了主要的政治权力,但是他就自己的行为对中央政治法庭负责。他的行为[v. 观点]或者他本人受到社会的控制。
在美国,政治管辖权是永远悬挂在司法官员头顶上方的武器——一种更加强大的武器,因为他作为法官对那些要求执行他的判决的人进行习惯性审查。
因此,被赋予了如此高的特权的美国地方法官从未使群众感到鞭长莫及;而他们的独立性并非总是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完全服从的唯一的主导力量。司法权减缓了人民的前进步伐,但它不能阻止人民前进。
当你审视宪法规定的管理社会的不同权力的时候,你不难发现其中最脆弱的是司法权,尤其是当它仅将自身视为权力来源的时候。(a.)立法权依赖于整个国家的道德力量;行政权有权力赋予行政官员力量;但地方行政官员仅代表理性权威。司法权仅在与另一种权力相结合的时候才能够变得更强大。当司法机构的行动与专制君主的行动相结合的时候,这个世界上就不存在比其更强大的专制制度代表。因为它给他提供了仅靠武力不能创造出的唯一一样东西:法律的支持[空白处的括弧中写道:老生常谈]。随后,不知道该何去何从的人类自由最终来到了法律神殿的大门前。美国的司法官员不能寻求其自身之外的权力原则。行政权则乐于对他伸出援手,但这不会产生影响。人们将能够为他提供更多的实际帮助,但人们通常仅将他看作一名遇到困难的检察员。因此,美国的法官与群众分离。由于周围的人传达的情感,由于公共舆论的推动,他只能否定他曾说过的话:他仅就群众想要服从的事项下达命令。
此外,必须指出的是,美国的法官仅通过处理违反宪法的法律涉足政治领域。当人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采取行动,无论他们的行动的本质是什么,法官只能保持沉默。实际上,美国的法官没有权力限制人民的意志;他们只能迫使人民忠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陷入自我矛盾之中。
如果宪法有悖于大多数人的观点,而公共舆论认为是时候就其做出决定,但司法官员仍持否定态度,人民始终可以改变宪法或者使宪法的条款变得更明晰。很快,在动机或者借口的作用下,司法官员放弃抵抗。
a. 难道我以前说的是恰好相反的观点?(YTC,CVh,第五册,第16至19页)
[7]“在法国[复辟期间],我们通常看见行政权设法减少司法权威的作用,而民主政党则全力提升司法权威。在我看来,双方都违背了自己的行为准则。”(YTC,CVh,第五册,第26至27页)
[8]注释:“≠这正是颁布第八年宪法时所发生的一切。参议院作为其他权力机构的监督者,必须弹劾立法机构攻击宪法的行为。我们知道它在任何场合中都没有抑制这样做。在拿破仑的子孙的统治之下,该参议院可能成为政府的合法进程的障碍物。≠”
[9]“≠相较于立法者的学识所产生的结果而言,缺少中央集权可能是一种更幸运的环境因素。但美国的司法权是一种为了对抗大多数人的全能性而设立的屏障。它可以被认为是美国法律放置在人民的前进步伐之前的唯一有效或者真实存在的障碍物。≠”(YTC,CVh,第四册,第16至17页)
“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权。/
“司法权在对抗人民权利的侵犯方面的实用性。参阅肯特的作品,第一卷,第275页。”(YTC,CVh,第五册,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