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2 / 2)

百里之任,总归官长,县尉实效甚微,其费不少。二品县可置一尉而已,余悉停省。

可见,二品县当为最高一级之县,当即千石县。是千石县令之乡品应为二品。又《晋书·王彪之传》:

转吏部尚书。简文有命,用秣陵令曲安远补句容令,殿中侍御史奚朗补湘东郡。彪之执不从,曰:“秣陵令三品县耳,殿下昔用安远,谈者纷然。句容近畿三品佳邑,岂可处卜术之人无才用者邪!”

文中“句容近畿三品佳邑”之“三品”当作“二品”,方与语气事理相合。王彪之语谓昔不过使曲安远为乡品三品之秣陵县令,尚“谈者纷然”;今又使之居“近畿二品佳邑”,那更其不妥了。“三品县”之秣陵,大约即六百石县。又据前引《广南记》,四百石长乡品四品。由此可得县令长相的秩等、官品与乡品关系如下:

千石县令,官品六品,乡品二品;

六百石县令,官品七品,乡品三品;

四百石县长,官品八品,乡品四品;

由此可见,交趾秀才吴甫之乡品原约三品,应拜授六百石令;由于“累年不迁”,他自请减乡品为四品,为四百石长。经诏准后,以此交趾秀才皆为四品,不能超过吴甫,以示褒彰孝行之意。就是说,交趾秀才过去一般是给予三品之第的。由此可见,秀才之乡品约为三品,但也有四品者。而且,秀才之乡品,与策试等第及散郎拜授亦无关系。

同时,由“交趾茂才皆为四品”句还可看到,秀才之乡品似乎还与地区有关。《晋书·陈 传》:“河北白壤膏粱,何故少人士,每以三品为中正?”是中正例以二、三品人士为之,人士荟萃之地,以二品为中正;人士寡少之地,则以三品者为之。大约被认为“少人士”的地方,应举者的乡品,就也相应定得较低。前述汲郡之赵君平,太守羊伊举之为孝廉时已称“尽国美”,为其地之最优者,然而也只能宣布“宜进品三”,似乎汲郡孝廉的规格只能是三品。因材料不足,难以确证,尚有待于方家详考。

关于廉吏之乡品,有直接材料两条。《晋书·刘弘传》记其奏辞曰:

南郡廉吏仇勃,母老疾困,贼至守卫不移,以致考掠,几至殒命。尚书令史郭贞,张昌以为尚书郎,欲访以朝议,遁逃不出,昌质其妻子,避之弥远。勃孝笃著于临危,贞忠厉于强暴,虽各四品,皆可以训奖臣子,长益风教。臣辄以勃为归乡令,贞为信陵令。

廉吏仇勃之乡品为四品,而归乡令大约是三品县,这里不拘品位,是用为褒奖。(参用唐长孺说)又《晋书·陈敏传》:

陈敏字令通,庐江人也。少有干能,以郡廉吏补尚书仓部令史。

后文又记华谭与顾荣等书曰:

今以陈敏仓部令史,七第顽冗,六品下才。

是廉吏陈敏之乡品,约在六、七品间。晋尚书令史有八品、九品二等。八品令史以乡品四品者为之;陈敏乡品约六、七品,所任之仓部令史约在官品第九。综合仇勃、陈敏二人情况,廉吏之乡品约在四品至六、七品间。

以上之分析,依据的是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察举与乡品关系的材料。但是这种关系,也可以由间接材料加以推测。例如《晋书·温峤传》:“后举秀才、灼然”,“灼然”一科必举于乡品二品者,知温峤举“灼然”前必已为二品,这二品大约是举秀才时得到的,是秀才亦有二品。又同书《纪瞻传》:“后举秀才……永康初,州又举寒素”,“寒素”举自乡品不及二品之人,知纪瞻举秀才时没有得到二品,或许只得到了三品,是秀才之乡品有二、三、四品三等。

这种关系,亦可由应举者拜郎后所迁调之官加以推测。因为根据前引《广南记》,吴甫请为四百石长时特请减品,后经诏准予以降品,才补为四百石长,可知不但乡品低者不能逾品任用,而且乡品高者为低品之官,也是不合通制的,必须作为特例处理。散郎的除授虽无乡品限制,但由散郎迁调之官,就必须与乡品一致。例如,贤良一科任用情况较为明确者有5例,如不计举后直接拜授之散郎,其迁调情况是:阮种,尚书郎、中书郎;郤诜,征东参军、尚书郎;索靖,驸马都尉;挚虞,太子舍人;夏侯湛,太子舍人。由之推测,他们举贤良后都得到了乡品二品。

同理,秀才李含、乐广、卢谌、索琳、杜毗等为公府掾,戴邈为太子洗马,华谭、荀岳为太子舍人,虞潭为大司马祭酒,李柔为相国从事中郎,他们大约都得到了乡品二品。又如孝廉陈寿、曹毗为著作郎,孙旗为黄门侍郎,傅咸为太子洗马,他们大约也都得到了乡品二品。又孝廉王逊为吏部令史,虞溥为尚书都令史,这两种令史官品八品,乡品约为四品。又孝廉陶侃拜郎后入伏波将军府为舍人,其所得乡品大约不会超过四品。是秀才、孝廉之乡品,都有二、三、四品三种。又晋代太学生试经,“才任四品”者可署为吏,是其乡品通为四品。

综合以上考察,察举诸科及太学试经之入仕者一般可得之乡品,如表8—1:

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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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认为应举者之乡品与策试成绩相关的说法,决难成立。仅由前引之《赵穆别传》之“宜进品三”及《广南记》“交趾茂才皆为四品”语,已足以证明应举者之乡品与科目类别相关,是在策试之前就已确定下来的。至于一科之内是为二品还是为三、四品,则在原则上应与被举者之才德有关,还可能与被举者的出身地区有关。同时这也可以证明散郎除授与乡品无干这一论点。如前所述,秀孝之乡品在二、三、四品之间,但是拜为议郎、中郎还是郎中,却不系乎乡品之高下,而是取决于策试成绩。三种郎官秩禄有别,策试优者可得较高待遇。

由此可见,虽然通过察举,一部分普通士人有了提高自己乡品的较多可能,但特别是在最为主要的秀孝岁科之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能得到上品二品,而只能屈居三品或四品,尽管形式上他们仍被称为“一州俊选”、“古之名贡”。孝廉所得之乡品,从实例来看其平均水平又较秀才为低。而权贵子弟由之起家的“清途”诸官,一般均以乡品二品为资格;他们凭父祖爵位门第便可以轻取高品优状,步入“清途”。即就“散郎”而言,权贵子弟凭赐官就可以得到,而秀孝却须经州郡“试职”、中央策试之后方能获得。就此而言,察举制在此期已不如汉代那样,是士人之入仕荣途了。在九品官人法的制约之下,察举已被置于低于“清途”的地位之上。

附录 甲午制始末

西晋之“甲午制”,见于《晋书·王戎传》:

迁尚书左仆射,领吏部。戎始为甲午制,凡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司隶傅咸奏戎,曰:“《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今内外群官,居职未期而戎奏还,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戎不仰依尧舜典谟,而驱动浮华,亏败风俗,非徒无益,乃有大损。宜免戎官,以敦风俗。”

据《晋书·惠帝纪》,王戎为尚书仆射在永平元年至元康七年。又同书《傅咸传》亦记此事。二传均系此事在司马亮辅政之后,而傅咸惠帝元康四年卒。是其事约在元康二、三年间。

“甲午制”的内容,是“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针对的是“于时公族务在闲任”以及当时“内官最崇”的问题,这一制度显然是不利于权贵高门子弟的。然而这一制度,却是由王戎制定的,他出于琅邪名族,又为当朝权贵,本传言其“自经典选,未尝进寒素,退虚名,但与时浮沉,户调门选而已”。此后劾奏他的,却是以“劲直忠果,劾按惊人”著称的事功派官僚傅咸,所取口实又为“驱动浮华”,其间颇有疑点。

下面对“甲午制”始末略加叙述。《太平御览》卷二五九:

《晋起居注》太康八年诏曰:昔先王御俗,以兴至治,未有不先成民事者也。汉宣识其如此,是以叹息良二千石。〔今之士大夫,多不乐出宰牧,而好内官。〕今欲皆先外郡,治民著绩,然后入为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

方括号内之文字,据《太平御览》卷二二○及《艺文类聚》卷四八补。又“皆先外郡”,《御览》卷二二○引作“皆先外官”。晋武帝这一诏书的要点,在于使士大夫“皆先外郡”治民,这与王戎所定“甲午制”之“选举皆先治百姓”的内容,完全一致。可以断定,晋武帝太康八年诏,与“甲午制”实为一事,这一诏书的发布,就是为了“甲午制”的公布实施。又《北堂书钞》卷七八:

太康八年,吏部郎师袭、向凯上言:欲使舍人、洗马未更长吏不得为台郎,未更吏不得为主尉三官也。

“主尉三官”当作“廷尉三官”,即廷尉正监平,“主”为“廷”字偏旁脱落之讹字。“长吏”指地方长官,《书钞》系此条于“县令”条中,知所指为县之长吏。又《北史·元文遥传》:“夫县宰之寄,绵历古今,亲人任功,莫尚于此。汉氏官人,尚书郎出宰百里;晋朝设法,不宰县不得为郎,皆所以贵方城之职,重临人之要。”亦知“长吏”是指县之令长。

由师袭、向凯之奏请特别提出“舍人、洗马”先为长吏方能拜台郎,可知晋之尚书台郎例以东宫太子舍人、洗马迁补。又《三国志·魏书·卫臻传》注引傅咸《与晋大司马汝南王司马亮笺》曰:“卫伯舆贵妃兄子,诚有才章,应作台郎,然未得东宫官属。东宫官属,前患杨骏,亲理塞路;今有伯舆,复越某作郎。一犬吠形,群犬吠声,惧于群吠,遂致回听。”时司马亮以卫伯舆为尚书郎。又据《晋书·傅咸传》,傅咸少袭爵,起家太子洗马。由师袭、向凯之奏,我们便可知傅咸此笺的原委。傅咸为洗马未能补选台郎,而卫伯舆未经东宫官属,反而越傅咸为尚书台郎,故傅咸有此笺以鸣不平。此事正可证晋代确有以东宫官属太子舍人、洗马补尚书郎之制。又如《荀岳墓志》记其太康中为太子舍人,转尚书中兵郎;《石 墓志》记其由太子洗马转尚书三公侍郎;《晋书·李重传》“迁太子舍人,转尚书郎”,均可旁证此制的存在。

《通典》卷二二《职官四》:“晋尚书郎选极清美,号为大臣之副”;又《晋书·阎缵传》:“每见选师傅,下至群吏,率取膏粱击钟鼎食之家,希有寒门儒素”。东宫官属补尚书郎之制,显然是高门权贵“清途”之一部分。这与汉代孝廉郎中试笺奏补尚书郎之制,主旨已大不相同。可知师袭、向凯之奏的目的,是要矫“清途”之弊,使由之迁转的贵公子外出治民。

师袭、向凯之奏与晋武帝之诏同在太康八年,其内容主旨又相一致,可以推测二者间必有联系。估计是师袭、向凯之奏在前,晋武帝采纳在后,并把应当外出为治民长吏的任官资格,扩大到了“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常伯”指侍中等近侍之官,“纳言”指尚书台官。因此,“甲午制”并不始于惠帝元康年间。据《王戎传》,他在太康中曾为吏部尚书。“甲午制”应是在太康八年,由师袭、向凯立议,又由晋武帝令吏部尚书王戎详定其法,并于同年发诏公布施行的。

我们看到,“甲午制”的影响颇为重大。依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是“士大夫皆先外郡”;依《晋书·王戎传》,是“选举皆先治百姓”。就是说,士人皆须先经郡县之长吏,才能迁补内官,无一例外。这一规定是相当强硬的。

“甲午制”虽为王戎所定,然而他本人并无意于举贤图治,也并不喜欢这一制度。因此惠帝元康中他再领吏部之时,便有“居职未期而戎奏还”之事,使“甲午制”流于形式,如傅咸所劾奏,“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总之,“甲午制”确实实行过,但此制之设,并非王戎本意,所以不久他就开始破坏这一制度。而傅咸之劾奏,并不是攻击“甲午制”;恰好相反,他是在尽其努力维护这一制度。傅咸是被浮华之徒目为“俗吏”的,作为事功派官僚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对“甲午制”的重视是不足怪的。

维护“甲午制”的努力,对傅咸来说也并非这一次。《晋书·傅咸传》:

会丙寅,诏群僚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咸复上书曰……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中间选用,唯内是隆。外举既颓,复多节目。竞内薄外,遂成风俗。此弊诚宜亟革之,当内外通塞无所偏耳。既使通塞无偏,若选用不平,有以深责,责之苟深,无忧不平也。且胶柱不可以调瑟,况乎官人,而可以限乎? 伏思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不能出人,当随事而制,无须限法。法之有限,其于致远,无乃泥乎! 或谓不制其法,以何为贵? 臣闻刑惩小人,义责君子,君子之责,在心不在限也……

此事在元康中傅咸劾奏王戎事之前。“丙寅诏”内容,《传》中只说是“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而傅咸之攻击目标,却全在于“限法”。但因有上面之叙述,我们对这一点就不会奇怪了。依“甲午制”之意,选举皆先出为郡县治民,而治民时间,却因“丙寅诏”而有了一硬性规定,即傅咸所言之“限法”。依此规定,出为外官者到期即可内补。惠帝之“丙寅诏”公布了“限法”,并宣布出为外官合于期限者,可以举而内补了。但依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是“治民著绩”方能内补,否则长居外官。傅咸之奏,是以为“限法”与武帝所设之“甲午制”本意不合,应复其原意,“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但又如傅咸所言,“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其意仍是要使士大夫有相当的治民时间——他们本是视外官为苦差的。然而后来又有“居职未期而戎奏还”之事——由此可以推测“限法”至少在期年以上——则连“限法”也被王戎公然破坏,傅咸自然更要据理力争了。

《晋书·王戎传》记傅咸奏上,“戎与贾、郭通亲,竟得不坐”,可见“居职未期而奏还”,确实是违制之举,王戎之“不坐”,乃是因为别有奥援,而不是没有过错。又《傅咸传》:“(惠帝)诏曰:‘政道之本,诚宜久于其职,咸奏是也。戎职在论道,吾所崇委,其解禁止。’御史中丞解结以咸劾戎为违典制,越局侵官,干非其分,奏免咸官,诏亦不许。”这次冲突使王戎几乎为之坐罪,傅咸也冒了“越局侵官”而遭纠弹的危险。最后,由最高统治者居间调停,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但用以补救“清途”过分发展对行政造成的损害的“甲午制”,自太康八年到元康二、三年,不过数年时间,便成一纸空文了。

【注释】

(1)语见《晋书·卫瓘传》。“资”指任官之资格、资历。魏晋时所言之“资”略有三种。其一为一般所言之资格、资历。如《文选》卷四九干宝《晋纪·总论》:“世族贵戚之子弟,陵迈超越,不拘资次”;《晋书·刘寔传》:“观在官之人,政绩无闻,自非势家之子,率多因资次而进也”。这种“资”与门阀无关。其二为中正之品第。《晋书·范乔传》:“元康中诏求廉让冲退、履道寒素者,不计资”,又《李重传》:“如诏书之旨,以二品系资,或失廉退之士”,知“不计资”指不拘于乡品二品,是乡品成为“资”之一种。其三谓士人之门阀。《三国志·吴书·孙皓传》注引《会稽邵氏家传》:“畴生长边陲,不闲教道,得以门资,厕身本郡”;《晋书·李重传》:“寒素者,当谓门寒身素,无世祚乏资”。卫瓘所谓“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乃是就第三义而言的。谓中正以父祖势位定子弟品第,计门阀而定品也。

(2)《金明馆丛稿初编》,188页。

(3)“万岳”当作“四岳”,参见《尚书·尧典》。

(4)“显用仄陋”原作“显外反陋”,误,径改。

(5)例如尚书郎本为行政要职,魏晋之间“选极清美,号为大臣之副”,多为士族权贵觊觎与占有。而《晋书·荀勖传》:“又顷言论者皆云省官减事,而求益吏者相寻矣。多云尚书郎、太令史不亲文书,乃委付书令史及,诚吏多则相倚也。”尚书郎居然可以不亲文书,正为其例。

(6)学人引此材料时,第一句多作“从事中郎缺,用第三品。”这里所据为南海孔氏三十有三万卷堂校注重刊之孙星衍、严可均等七家旧校影宋本,又有光绪中林国赓等新校。此条后有案语曰:“今案,陈、俞本伷误袖,二品作三品,粹作精,第三作第二。”其校勘是正确的。因为《书钞》系此条材料于“山简不拘品位”条下,司马伷欲使山简以乡品三品之资格任二品人士之官,故曰“不拘品拉”。“陈、俞本”指明海虞陈禹谟万历校本,及东吴俞羡长万历校本,二本多增删改窜。

(7)参见[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144页,京都,同朋舍,1977。

(8)毛汉光:《两晋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上册,80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66。

(9)参见胡宝国:《魏晋南朝的九品中正制》,硕士论文,藏北京大学图书馆,1984。

(10)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