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顺帝时期,察举制又出现了一个重大变化,这就是阳嘉元年建立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制度。与以德行为标准的“以德取人”和以功能为标准的“以能取人”都不相同,这一制度,把对某种专门知识的程式化考试,作为认定居官资格的手段。对之,我们称之为“以文取人”。
一、阳嘉新制考述
据《后汉书·顺帝纪》,阳嘉元年十一月辛卯:
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
此诏之发,源于尚书令左雄之奏请。《后汉书·左雄传》记其上疏之言:
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若其面墙,则无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礼》称“强仕”。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
这就是阳嘉年间所建立的孝廉考试新制。其要点大略有三:第一,被举者限年四十以上;第二,以儒生、文吏二科取人;第三,建立经术和笺奏的考试制度。第一点目的在于选取老成而练达政事者,无烦深论;第二点反映了汉代察举以儒生、文吏为主要对象的既成事实,已见前说;第三点,即考试制度的建立,则是阳嘉制的中心内容。
阳嘉新制的考试内容,章句家法是儒学经术,“笺奏”则为行政文书。《后汉书·胡广传》又记为“文吏试章奏”,是文吏所试有笺、奏、章等。又李贤注:“周成《杂字》曰:笺,表也。《汉杂事》曰:凡群臣之书,通于天子者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文心雕龙·书记》:“迄至后汉,稍有名品,公府奏记,而郡将奏笺。”又《后汉纪·顺帝纪》记阳嘉二年张衡因京师地震对策论阳嘉新制,语有“辛卯诏,以能宣章句、奏案为限”,而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五十四别有张衡《论举孝廉疏》,作“今诏书,一以能诵章句,结奏案为限”。按张衡此《疏》与其阳嘉二年对策实为一事,而《疏》之“结奏案”之“结”字,后者应据增补。“结奏案”为我们透露了更多细节。“结”有断案、判案之意。如《汉书·严延年传》:“事下御史丞按验,有此数事,以结延年,坐怨望非谤政治不道弃市。”又《三国志·陈矫传》:“曲周民父病,以牛祷,县结正弃市。”又如《梁书·武帝纪》大同七年诏:“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那么,“课笺奏”就不止是一般的文书写作,还有提供案例使之依法判断结案之意,所以又称“结奏案”。这种考试源于尚书郎之笺奏考试,对之后面还要讨论。
阳嘉新制中的“先诣公府”,指赴公府考试;而“副之端门”则未得定解。其说有二。一谓端门为御史府。《文献通考·选举一》马端临曰:
先公曰:公府,三公府也。端门,太微垣左右执法所舍,即御史府,犹近世御史台覆试进士之法也。试之公府而覆之端门,此所以牧守不敢轻举而察选清平也。
二谓端门为尚书受理章奏之处。《资治通鉴·汉纪》胡三省注曰:
宫之正南门曰端门,尚书于此受天下章奏。令举者先诣公府课试,以副本纳之端门,尚书审核之。
下面试加考察。
端门为宫之正南门,但御史台与尚书处理章奏之处均不在此。《太平御览》卷二二五引胡广《汉官解诂》:“建武以来,省御史大夫官属入侍兰台。兰台十五人,特置中丞一人以总之。”是御史台在兰台。又《初学记》卷十一引《汉官仪》:“尚书郎主作文书起草,昼夜更直五日于建礼门内”,“尚书郎入直台,廨中给女侍史二人……奏事明光殿”;又引司马彪《续汉官志》:“尚书省在神仙门内”;又卷二四引《洛阳故宫名》,有建礼门及神仙门,又《唐六典》卷一记汉尚书省:“建礼门内得神仙门,神仙门内得明光殿(1),因得省中”。是尚书省在建礼门、神仙门,奏事则在明光殿。尚书郎处理文书在建礼门,不在端门。
实际上,端门是一个经常举行察举对策的地方。《后汉书·马融传》:
阳嘉二年,诏举敦朴,城门校尉岑起举融,征诣公车对策,拜议郎。
注引《续汉书》:
融对策于北宫端门。
又《续汉书·五行志》六注引《马融集》载其上书:
臣前得敦朴之征,后三年二月,对策北宫端门。
汉代察举经常于公车对策,如光武建武七年诏举贤良,“遣诣公车,朕将览试焉”;和帝永元六年诏举贤良,“遣诣公车,朕将悉听焉”(均见《后汉书》)。《续汉书·百官志》:“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此处“宫”当指洛阳北宫,“阙门”指朱雀阙、司马门等。宫南阙门属公车令,故端门对策可记为公车对策。汉之宫门有屋宇可供各种活动,如灵帝于鸿都门设学,又于盛化门课第之,即是。
言“端门”为御史台者,本据古天象学的说法。《史记·天官书》:“南四星,执法,中,端门。”又《隋书·天文志》:“南蕃中二星间曰端门。东曰左执法,廷尉之象也;西曰右执法,御史大夫之象也。”但东汉权归尚书,“端右”、“执法”反而是尚书台之别称。可参阅周一良先生《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之“端右与执法”条。又《后汉书·左雄传》记阳嘉新制实施之后:
有广陵孝廉徐淑,年未及举,台郎疑而诘之。对曰:“诏书曰有如颜回、子奇,不拘年齿,是故本郡以臣充选。”郎不能屈。雄诘之曰:“昔颜回闻一知十,孝廉闻一知几邪?”淑无以对,乃谴却郡。
这大约就是端门考核之实情。而诘问孝廉者为台郎及尚书令。看来端门审察覆试,由尚书省官员到此主持。
又胡三省谓“副之端门”是“以副本纳之端门”,就是说孝廉本人并不到场。这还涉及“副”字的考订。《后汉书·黄琼传》:
又雄前议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又覆之于端门。后尚书张盛奏除此科。琼复上言:“覆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覆实虚滥,不宜改革。”帝乃止。
此《传》中均作“覆之”、“覆试”、“覆实”,不曰“副”。以上引徐淑之例看,台官应亲赴端门。端门本即公车令接纳贡士及对策之处,如台官仅仅审核副本,那自可在尚书省内完成。徐淑覆试,正与《黄琼传》“澄洗清浊,覆实虚滥”之语相合。“覆”有再次考察之意,如“覆狱”、“覆校”等;而“副”字并无此义。推测《左雄传》“副之端门”之“副”为传写之讹,本应作“覆之端门”,同于《黄琼传》。《后汉纪·顺帝纪》正作“覆之端门”。
二、阳嘉新制的来源
阳嘉新制的重点在于考试制度的建立。“考试”旧有二义。一谓考核、试用。如《春秋繁露·考功名》:“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先内第之。”又《北堂书钞》卷五六引《东观汉记》:“东平王苍上疏荐吴良,上以章示公卿曰:萧何举韩信,设坛即拜,不复考试。今以良为议郎。”二谓具体知识的测验程序,与今之所言“考试”相同。在汉代这多称为“试”或“课”,如“太常试博士”、“一岁辄皆课”等。这里,是在后一意义上使用“考试”一词的。
在阳嘉新制之前,汉代的岁举诸科——茂才、尤异、孝廉、廉吏,皆无考试之法,尤异、廉吏科重在功次吏能,本来与考试关系不大。茂才、孝廉意在取士,这在开始主要依赖于举主的观察了解,由举主将被举者的“行、义、年”等书于举状之上,至中央后由有司覆察,无问题即加委任,滥举者则依法治罪。《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汉旧仪》:“武帝(元光)元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诣御史举试,拜为郎中。”又卫宏《汉旧仪》:“刺史举民有茂才,移名丞相,丞相考召。”是孝廉初由御史覆核,秀才初由丞相覆核。但这在性质上恐怕还不能视同考试,因为这还不是对某种知识技能的程式化测验。据《后汉书·胡广传》,胡广曾对阳嘉孝廉考试之法力加指责:“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郑、阿之政,非必章奏……今以一臣之言,刬戾旧章,便利未明,众心不厌。”他抨击考试之法“便利未明”,左雄改制是“刬戾旧章”,足证阳嘉以前岁举一途中并无经学笺奏之试。(2)
但是阳嘉新制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在其之前,汉代选官中考试之法的运用,就已经有一定规模了。兹略述如下:
第一,经术射策之考试。此法于西汉武帝时始行于太学之中。《汉书·儒林传》:博士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对“射策”的解释有二。一为《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二为《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如依颜说,似乎考试前策题已依难度大小而有甲乙之别了,由参试者选取;如依《前书音义》,则是试后方依答辞之优劣而有甲乙等第之分。师古似误,当从《前书音义》。又明经特举及太常选任博士,也常常要射策。(3)
第二,对策陈政之考试。贤良、方正、文学等科,举后要经过对策。《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对策兼有考察才艺和征询政见的双重目的,不是单纯的考试,故策题及对答往往因人因时而异,不确定性较大。
第三,史书之考试。这主要应用于令史之选试。据《汉书·艺文志》:
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
又《说文解字》“后叙”引《尉律》:
学僮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
按《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秦有“学室”,“史子”学习其中,是一种培养文吏的学校。汉之“学僮”,或与“史子”相近。学僮来自各郡,由太史主考,优者录用为尚书令史、御史令史。《太平御览》卷二一三引《汉官仪》:“能通《仓颉》、《史篇》,补兰台令史,满岁补尚书令史,满岁为尚书郎。”兰台令史即御史令史,《仓颉》、《史篇》即考试内容。《论衡·程材》记欲为吏者“同趋学史书”,书写乃文吏之基本技能,故以考试检验之。
第四,尚书郎的笺奏之试。据《初学记》卷十一引《汉官》:
尚书郎初从三署郎选,诣尚书台试。每一郎缺则试五人,先试笺奏。
这一制度约始于东汉光武帝之时。《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决录注》:
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世祖始改用孝廉为郎,以孝廉丁邯补焉。
“改用孝廉为郎”,意谓从三署孝廉郎中选试尚书郎。令史在录用时已经史书之考试,加之令史之资历,补尚书郎时就不须再次考试了;而三署孝廉郎,则有必要经笺奏之试考察其行政才能。《后汉书·胡广传》:
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
此即三署孝廉郎试尚书郎之实例。(4)又《后汉书·李固传》:
又旧任三府选令史,光禄试尚书郎,时皆特拜,不复选试。固乃与廷尉吴雄上疏,以为……选举署置,可归有司。帝感其言……自是稀复特拜,切责三公,明加考察,朝廷称善。
事在顺帝之时。可见东汉经制,令史及尚书郎原不应特拜,而皆须“选试”。令史在西汉由太史主试,东汉则改任三公;尚书郎则由光禄勋选三署孝廉郎诣台就试。此制至魏晋不改。《晋书·职官志》:
每一郎缺,白试诸孝廉能结文案者五人,谨封奏其姓名以补之。
所谓“结文案”与“试笺奏”自为一事。《晋书·孔坦传》:
迁尚书郎。时台郎初到,普加策试。帝手策问曰:“吴兴徐馥为贼,杀郡将,郡今应举孝廉不?”坦对曰:“四罪不相及,殛鲧而兴禹。徐馥为逆,何妨一郡之贤!”又问:“奸臣贼子弑君,污官潴宅,莫大之恶也。乡旧废四科之选,今何所依?”坦曰:“季平子逐鲁昭公,岂可以废仲尼也!”竟不能屈。
此即尚书郎“结文案”之试。事在东晋元帝初年。三吴士族孔坦敢于引证经义,驳正郡有逆贼则废察举之旧制,维护本土权益;而汉代的“结文案”,则应是谨守律令故事的。前述阳嘉新制“文吏课笺奏”又称“结奏案”,这与尚书郎“试笺奏”又称“结文案”,正相一致。又唐代吏部铨选,以身、言、书、判择人;而试判之法,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是“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这与汉代的“课笺奏”,性质略无大异。
汉代还有另一些考试记载。如《后汉书·周防传》:“防年十六,仕郡小吏。世祖巡狩汝南,召掾史试经,防尤能诵读,拜为守丞。”《翟酺传》:“(安帝)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翟酺以试对第一拜尚书。汉代又有童子郎科。《后汉书·左雄传》:“汝南谢廉、河南赵建,年始十二,各能通经,雄并奏拜童子郎。”《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十二,试经为童子郎。”又灵帝好文,设鸿都门学,引诸能为书画、辞赋、尺牍者居之,令州郡征用。据《后汉书·蔡邕传》:“臣每受诏于盛化门,差次录第;其未及者,亦复随辈皆见拜擢。”是亦有考试之法。又《隶释》六《议郎元宾碑》:“(阙)孝廉,亢弘名于三署,扬清历于海内,除仓龙司马。诏(阙),试经第一,卫尉察尤异。”其详情莫名。又《北堂书钞》卷七九引《钟离意别传》:“意举孝廉,有诏试,意为天下第一”,其本末亦不得知。以上多系一时之事而非经制,但亦可以反映其时选官中,考试之法应用的普遍程度。
总之,在顺帝阳嘉以前,汉代选官中就已经存在着射策、对策、史书之试、笺奏之试等考试选官之法了。它们对岁举制度的变迁产生了深远影响。对策之法,在西晋初年被应用于秀才一科,详后;而阳嘉孝廉察举改革所建立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之二途,十分明显,前者当源于太学及明经、博士之射策,后者当源于公府试令史及三署孝廉郎选尚书郎的笺奏之试。阳嘉新制就是在这一基础之上得以诞生的。
三、等第与黜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