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段观之,则物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如此马,彼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指者,名之所指也。就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个体,所谓“名者,实谓也”。就又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共相。如此马彼马之外,尚有“有马如己耳”之马。此白物彼白物之外,尚有一“白者不定所白”之白。此“马”与“白”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共相”或“要素”。此亦名之所指也。公孙龙以指物对举,可知其所谓指,即名之所指之共相也。
【注】严格言之,名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抽象之名,专指共相;具体公共之名,指个体而包涵共相。指所指之个体,即其外延(denotation);其所涵之共相,即其内涵(connotation)也。但中国文字,形式上无此分别;中国古哲学家亦未为此文字上之分别。故指个体之马之“马”,与指马之共相之“马”,谓此白物之“白”,与指白之共相之“白”,未有区别。即“马”、“白”兼指抽象的共相与具体的个体,即兼有二种功用也。
【又注】余第一次稿云:“共相”或“要素”,公孙龙未有专用名词以名之。“马”、“白”在文字语言上之代表,即此《名实论》所谓名也。吾人对于此白马,彼白马之知识谓之“知见”(Percept)。对于“马”、“白”及“白马”之知识,谓之概念(Concept)。公孙龙所谓“指”,即概念也。(陈钟凡先生谓指与旨通,旨训意,指亦训意。说详陈先生所著《诸子通谊》)公孙龙未为共相专立名词,即以“指”名之,犹柏拉图所说之概念(Idea),即指共相也。此说亦可通。但不如直以指为名之所指之共相之为较直截耳。
七 【公孙龙之“坚白论”】
公孙龙之《白马论》指出“马”、“白”及“白马”乃独立分离的共相。《庄子·秋水篇》称公孙龙“离坚白”;“离坚白”者,即指出“坚”及“白”乃两个分离的共相也。《公孙龙子·坚白论》曰:
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见(此见字据俞樾校补)与不见离,一一不相盈故离。离也者藏也。(《公孙龙子》卷下)
此所谓“无坚”,“无白”,皆指具体的石中之坚白而言。视石者见白而不见坚,不见坚则坚离于白矣。拊石者得坚而不得白,不得白则白离于坚矣。此可见“坚”与“白”“不相盈”;所谓“不相盈”者,即此不在彼中也。此就知识论上证明坚白之为两个分离的共相也。《坚白论》中又设为难者驳词云:
目不能坚,手不能白,不可谓无坚,不可谓无白。其异任也,其无以代也,坚白域于石,恶乎离?(同上)
此谓目手异任,不能相代;故目见白不见坚,手拊坚不得白。然此自是目不见坚,手不得白而已,其实坚白皆在石内,何能相离也?公孙龙答曰:
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原作甚,依陈澧校改)石也。(同上)
谢希深曰:“万物通有白,是不定白于石也。夫坚白岂惟不定于石乎?亦兼不定于万物矣。万物且犹不能定,安能独与石同体乎?”白“不定其所白”,坚“不定其所坚”,岂得谓“坚白域于石”。天下之物有坚而不白者,有白而不坚者;坚白为两个分离的共相更可见矣。此就形上学上证明坚白之“离”也。《坚白论》又曰:
坚未与石为坚而物兼。未与为坚而坚必坚。其不坚石物而坚,天下未有若坚而坚藏。白固不能自白,恶能白石物乎?若白者必白,则不白物而白焉。黄黑与之然,石其无有,恶取坚白石乎?故离也,离也者因是。(同上)
谢希深注曰:“坚者不独坚于石,而亦坚于万物,故曰:‘未与石为坚而物兼’也。亦不与万物为坚而固当自为坚,故曰:‘未与物为坚而坚必坚也。’天下未有若此独立之坚而可见,然亦不可谓之无坚,故曰:‘而坚藏也。’”(同上)独立之白,虽亦不可见,然白实能自白。盖假使白而不能自白,即不能使石与物白。若白而能自白,则不借他物而亦自存焉。黄黑各色亦然。白可无石,白无石则无坚白石矣。由此可见坚白可离而独存也。此就形上学上言“坚”及“白”之共相皆有独立的潜存。“坚”及“白”之共相,虽能独立的自坚自白,然人之感觉之则只限于其表现于具体的物者,即人只能感觉其与物为坚与物为白者。然即其不表现于物,亦非无有,不过不能使人感觉之耳。此即所谓“藏”也。其“藏”乃其自藏,非有藏之者;故《坚白论》曰:
有自藏也,非藏而藏也。(同上)
柏拉图谓个体可见而不可思,概念可思而不可见,即此义也。于此更可见“坚”、“白”之“离”矣。岂独“坚”、“白”离,一切共相皆分离而有独立的存在,故《坚白论》曰:
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同上)
八 【公孙龙之“指物论”】
现代新实在论者谓个体之物存在(exist);共相潜存(subsist)。所谓潜存者,即不在时空中占位置,而亦非无有。如坚虽不与物为坚,然仍不可谓无坚。此即谓坚“藏”,即谓坚潜存也。知“坚藏”之义,则《公孙龙子·指物篇》可读矣。《指物篇》曰: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非指者,天下无(原作而,据俞樾校改)物,可谓指乎?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不可谓指者,非指也;非指者,物莫非指也。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不为指,而谓之指,是兼不为指。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与物,非指也。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公孙龙子》卷中)
天下之物,若将其分析,则惟见其为若干之共相而已。然共相则不可复分析为共相,故曰:“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无指,物无可以为物”也。然共相必“有所定”,有所“与”,即必表现于物,然后在时空占位置而为吾人所感觉;否则不在时空,不为吾人所感觉;故曰:“天下无物,可谓指乎?”又曰:“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盖共相若“无所定”,不“与物”,则不在时空而“藏”,故为“天下之所无也”。物有在时空中之存在,而为“天下之所有”。故物虽可分析为若干共相。而物之自身则非指。故一方面言“物莫非指”,一方面又言“物不可谓指”也。谓“天下无指”,即谓共相之自身,不在时空内。然天下之物,皆有其名。“名,实谓也。”名所以谓实,实亦为个体,名则代表共相。然名亦只为共相之代表,非即共相。天下虽有名,而仍无共相。故曰:“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名不为指,则不可谓之为指。故曰:“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一共相为其类之物之所共有,如“马”之共相为马之类之物所共有,白之共相为白物之类之物所共有。故谓天下无指,非谓天下之物无指也。故曰:“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按一方面言,物莫非指,盖具体的物皆共相之聚合而在时空占位置者也。按又一方面言,则物为非指,盖在时空占位置者乃个体,非共相也。故按一方面言,“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按又一方面言,“指非非指,指与物非指也”。“指与物,非指”者,若干共相联合现于时空中之“位”而为物。现于物中之指,即“与物”之指,即所谓“物指”。若使无指,则不能有物。若使无物指,亦不能有物。若使有指无物,则仅有“藏”而不现之共相,而讲物指之人亦无有矣。故曰:“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然共相联合而现于时空之位以为物,亦系自然的,非有使之者故曰:“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非指”即物也。
九 【公孙龙之“通变论”】
共相,不变者也;个体,常变者也。或变或不变,《公孙龙子·通变论》即讨论此问题者。《通变论》曰:
曰,二有一乎?曰,二无一。曰,二有右乎?曰,二无右。曰,二有左乎?曰,二无左。曰,右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与右可谓二乎?曰,可。(同上)
二之共相只是二,非他一切。故非一,非左,非右。但左加右则其数二,故“左与右可谓二”。《通变论》曰:
曰,谓变非不变可乎?曰,可。曰,右有与,可谓变乎?曰,可。曰,变奚?(原作只,据俞樾校改)曰,右。(同上)
共相不变,个体常变,变非不变也。“右有与”之“与”,即《坚白论》“坚未与石为坚”之“与”,盖共相之自身虽不变,然表现共相之个体,则固可变。故右之共相不变,而“有与”之右则可变。如在此物之右之物可变而为在此物之左也。问者问:“何者变?”答言:“右变。”不过此右乃指具体的事例中之右,即“有与”之右,非右之共相而已。
【注】此点经金岳霖先生指正。如此解释,则公孙龙以为共相不变,个体常变之旨可见。余原稿云:盖共相之自身虽不变,然若表现于个体,则可谓为有变矣。故右之共相,若“有与”即“可谓变”也。变谓何?仍变为右?不过此乃指具体的事例中之右,(如此物之右)非右之共相而已。亦可通。不过谓共相可谓为有变,依现在哲学观点言之,此言有语病。
《通变论》曰:
曰,右苟变,安可谓右?苟不变,安可谓变?曰,二苟无左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同上)
问者不达可变之右乃具体的事例中之右,此右虽变,而右之共相仍不变;故问:右若变,何以仍谓右?若不变,何以谓之变?问者又不达左与右加其数为二,故称为二,故又问:二既非左又非右,何以谓“二者左与右”?《通变论》曰:
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曰:何哉?(同上)
此谓左与右加其数为二,故称为二。非谓左之共相与右之共相,聚合为一,而成为二也。左之共相与右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二,犹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不能聚而为马,牛之共相与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鸡也。《通变论》曰:
曰: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原作“而牛羊之非羊也,之非牛也。”依孙诒让校改)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同上)
此历举牛、羊、马之共相,内容不同,故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马也。然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虽不能合而为马,而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相加,其数为二,故曰:“羊不二,牛不二,而牛羊二”也。羊牛虽不一类,然不害其相加为二,左右之为二,亦犹是已。故曰:“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通变论》曰:
牛羊有毛,鸡有羽。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羊牛足五,鸡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鸡,非有以非鸡也。与马以鸡,宁马。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谓乱名,是狂举。(同上)
此谓牛羊与鸡更不同。鸡足之共相,或“谓鸡足”之言,及实际的鸡之二足为三。若牛或羊足之共相或“谓牛羊足”之言,及实际的牛或羊之四足则数五。<sup><small>[1]</small>故牛之共相与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鸡。与其谓牛之共相与羊之共相可合而为鸡,则尚不如谓其可合而为马,盖与鸡比,马犹与牛羊为相近也。故曰:“与马以鸡,宁马”也。若必谓羊牛可为鸡,则是“乱名”,是“狂举”也。此篇下文不甚明了;然其大意谓青与白不能为黄,白与青不能为碧,犹“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故曰:“黄其马也,碧其鸡也。”盖另举例以释上文之意,所谓“他辩”也。
十 【“合同异”与“离坚白”】
《庄子·德充符》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盖或自物之异以立论,则见万物莫不异;或自物之同以立论,则见万物莫不同。然此特就个体的物言之耳。一个体本有许多性质,而其所有之性质又皆非绝对的。故泰山可谓为小,而秋毫可谓为大。若共相则不然。共相只是共相,其性质亦是绝对的。如大之共相只是大,小之共相只是小。惠施之观点注意于个体的物,故曰:“万物毕同毕异”,而归结于“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公孙龙之观点,则注重于共相,故“离坚白”而归结于“天下皆独而正”。二派之观点异,故其学说亦完全不同。战国时论及辩者之学,皆总而言之曰:“合同异,离坚白”。或总指其学为“坚白同异之辩”。此乃笼统言之。其实辩者之中,当分二派:一派为“合同异”;一派为“离坚白”。前者以惠施为首领;后者以公孙龙为首领。
庄子之学,一部分与惠施有契合处。故庄子赞成“合同异”,而不赞成“离坚白。”《齐物论》曰:
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庄子》卷一页二十八)
公孙龙谓“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公孙龙又谓“白马非马”;此“以马喻马之非马”也。然若“自其同者视之”,则指与非指之万物同,而指为非指;马与非马之万物同,而马为非马。如此则“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如此则“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矣。
十一 【《天下篇》所述辩者学说二十一事】
《庄子·天下篇》举“天下之辩者”之辩二十一事。(《庄子》卷十页四十至四十二)其中有就惠施之观点立论者,有就公孙龙之观点立论者。今将此二十一事,分为二组:一名为“合同异”组,一名为“离坚白”组。
其属于“合同异”组者:
卵有毛。
郢有天下。
犬可以为羊。
马有卵。
丁子有尾。
山出口。
龟长于蛇。
白狗黑。
《荀子·不苟篇》曰:“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荀子》卷二页一)可见此类之说。皆惠施一派之说也。
鸟类之毛谓之羽;兽类之毛谓之毛。今曰:“卵有毛”,是卵可以出有毛之物也。犬非羊也,而曰“犬可以为羊”。马为胎生之物,而曰“马有卵”,是马可以为卵生之物。成玄英云:“楚人呼虾蟆为丁子”(《庄子疏》);丁子本无尾,而曰:“丁子有尾”,是丁子可以为有尾之物。山本无口也,而曰:“山出口”,是山亦可为有口之物也。《荀子》所说:“入乎耳,出乎口。”杨倞注谓:“或曰,即山出口也,言山有口耳也。”《荀子》谓:“钩有须。”俞樾曰:“钩疑姁之假字。”姁有须,即谓妇人有须也。此皆就物之同以立论。因其所同而同之,则万物莫不同,故此物可谓为彼,彼物可谓为此也。
惠施曰:“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依同理,亦可谓“郢有天下”,“齐、秦袭”矣。
语云:“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因其所长而长之,则“龟可长于蛇”。《释文》引司马彪云:“白狗黑目,亦可为黑狗。”谓白狗白者,因其毛白,因其所白而白之也。若因其所黑而黑之,则“白狗黑”矣。
其属于“离坚白”组者:
鸡三足。
火不热。
轮不辗地。
目不见。
指不至,物不绝。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凿不围枘。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
狗非犬。
黄马骊牛三。
孤驹未尝有母。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鸡三足”,“黄马骊牛三”者,《公孙龙子·通变论》云:“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公孙龙子》卷中)《庄子·齐物论》云:“一与言为二”(《庄子》卷一页三十五),“谓鸡足”即言也。鸡足之共相或“谓鸡足”之言为一,加鸡足二,故三。依同理,谓黄马骊牛一,数黄马骊牛二。“黄马与骊牛”之共相或谓“黄马骊牛”之言,与一黄马,一骊牛,为三。
“火不热”者,公孙龙“离坚白”之说,从知识论及形上学两方面立论。此条若从形上学方面立论,则火之共相为火,热之共相为热。二者绝对非一。具体的火虽有热之性质,而火非即是热。若从知识论方面立论,则可谓火之热,乃由于吾人之感觉。热是主观的,在我而不在火。
“轮不辗地”者,轮之所辗者,地之一小部分耳。地之一部分非地,犹之白马非马。亦可谓:辗地之轮,乃具体的轮;其所辗之地,乃具体的地。至于轮之共相则不辗地;而地之共相,亦不为轮所辗也。
“目不见”者,《公孙龙子·坚白论》曰:“白以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公孙龙子》卷下)吾人之能有见,须有目及光及神经作用。有此三者,吾人方能有见,若只目则不能见也。此就知识论方面言也。若就形上学方面言,则目之共相自是目,火之共相自是火,神之共相自是神,见之共相自是见。四者皆“离”,更不能混之为一。
“指不至,物不绝”者,今本《庄子》作“指不至,至不绝”。《列子·仲尼篇》引公孙龙云:“有指不至,有物不绝。”(《列子》,《四部丛刊》本,卷四页七)“至不绝”当为“物不绝”。盖公孙龙之徒以“指”“物”对举,如《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说。柏拉图谓概念可知而不可见。盖吾人所能感觉者乃个体,至共相只能知之而不能感觉之;故曰:“指不至也。”共相虽不可感觉,而共相所“与”现于时空之物,则继续常有;故曰:“物不绝”。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者,绝对之方,为方之共相;绝对之圆,为圆之共相。事实上之个体的方物圆物,皆不绝对的方或圆。即个体的矩与规,亦非绝对的方或圆。故若与方及圆之共相比,则“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矣。
“凿不围枘”者,围枘者,事实上个体之凿耳。至于凿之共相,则不围枘也。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释文》引司马彪云:“形分止,势分行。形分明者行迟,势分明者行疾。”谓飞鸟之影动及飞矢不止者,就其势分而言也。谓飞鸟之影不动及飞矢不行者,就其形分而言也。谓“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兼就其形分与势分而言也。亦可谓动而有行有止者,事实上之个体的飞矢及飞鸟之影耳。若飞矢及飞鸟之影之共相,则不动而无行无止,与一切共相同也。亦可谓:一物于一时间内在两点谓为动。一物于两时间内在一点谓为止。一物于一时间内在一点谓为不动不止。谓“飞鸟之影,未尝动也”者,就飞鸟之影不于一时间内在两点而言也。谓“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就飞矢之于一时间内在一点而言也。此亦指思想中之飞鸟之影与思想中之镞矢而言,与下“一尺之棰”同。(末段金岳霖先生说)
“狗非犬”者,《尔雅》谓:“犬未成豪曰狗。”是狗者,小犬耳。小犬非犬,犹白马非马。
“孤驹未尝有母”者,《释文》引李颐云:“驹生有母,言孤则无母,孤称立则母名去也。母尝为驹之母,故孤驹未尝有母也。”此亦就孤驹之共相言。孤驹之义,即为无母之驹,故孤驹无母。然事实上之个体的孤驹,则必有一时有母,不得言“孤驹未尝有母”也。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此谓物质可无限分割。“一尺之棰”,今日取其半,明日取其半之半,再明日取其半之半之半。如是“日取其半”,则虽“万世不竭”可也。然此分割只能对思想中之棰,于思想中行之。若具体的“棰”则不能“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盖具体的物,事实上不能将其无限分割也。
十二 【感觉与理智】
就上所述,可知惠施之观点,注重于个体。个体常变;故惠施之哲学,亦可谓为变之哲学。公孙龙之观点,注重于共相。共相不变;故公孙龙之哲学亦可谓为不变之哲学。二人之学说虽不同,然皆用理智观察世界所得之结果也。辩者所持之论,皆与吾人感觉所见不合。辩者盖用理智以观察世界,理智所见之世界,固可与感觉所见者不合也。
吾人之常识,皆以吾人由感觉所得之知识为根据。就常识之观点,辩者之言为“然不然,可不可”。凡常识之以为不然者,彼然之;常识之以为然者,彼不然之。常识之以为不可者,彼可之;常识之以为可者,彼不可之。此所谓“以反人为实而以胜人为名”也。此所谓“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也。此所谓“钩<img src="/uploads/allimg/200602/1-2006021U23HH.jpg"/>析乱”也。此公孙龙所以“困百家之知,穷众口之辩也”。此诸家批评辩者之言,皆就吾人常识之观点以立论者也。惟辩者之所以“治怪说,玩琦辞”,是否果只为“以反人为实而以胜人为名”,或为发现真理,此则吾人所不知。然一学说之价值,与其人之所以立此学说之动机,固无关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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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鸡足之共相及实际的鸡足,实不能相加。不过公孙龙派之“辩者”有此说。故《庄子·天下篇》谓辩者有“鸡三足”,“黄马骊牛三”,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