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2 / 2)

〔29〕同上,页3583。

〔30〕放卖皂隶,获取工食银,参见:《明史》158/1910—1911;《大明会典》157/10;《宪宗实录》页3940、4917,《孝宗实录》页3945。对于其起源,见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p.267—268.山根幸夫《徭役制度》页110。

〔31〕《宣宗实录》页1342—1344《宪宗实录》页4686,《孝宗实录》页0452;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p.260—262.

〔32〕《明史》183/2148—2149;参见何良俊《四友斋》2/99。

〔33〕《宪宗实录》页1499。

〔34〕《日知录集释》3/85。

〔35〕这些支出的一部分是通过发行宝钞来解决。据估计,按照两个钞局的发行能力,永乐朝每年宝钞的发行量约在5000万到1亿贯之间,这些宝钞的购买力不会超过300万石米。

〔36〕《太宗实录》页2341—2342。

〔37〕同上,页0686、0835—0836、0936、0988、1128、1435、1482、1545、2267;《西园闻见录》92/1;孙承泽《梦余录》46/63;焦竑《献征录》59/112;陈文石《海禁政策》页85。

〔38〕这从皇帝的法令中就可能看出这一点,见《宣宗实录》页1639—1640。这个法令是1424年由洪熙皇帝签署的,实际上是对原来横征暴敛表示出歉意,见《仁宗实录》页0015—0017。

〔39〕张学颜《万历会计录》24/22。

〔40〕Hoshi(星斌夫), The Ming Tribute Grain System,各处。

〔41〕《宣宗实录》页1949;《大明会典》27/30。

〔42〕《宪宗实录》页0556。

〔43〕《大明会典》27/27—29;《江西赋役全书》“省总”,6—7。

〔44〕《宪宗实录》页2315、2378;吴辑华《海运及运河》页127;星斌夫《漕运の研究》页64—68;又参见Ch'ü T'ung-tsu(瞿同祖), Local Government, p.140.

〔45〕《天下郡国利病书》12/95。

〔46〕《明史》78/824;《英宗实录》页0293、0414—0415、0966;《大明会典》30/1;堀井一雄《金花银の展开》页64—68。

〔47〕唐宋时代转运使的职能见:《旧唐书》卷49;《新唐书》卷53;《宋史》卷186、327。最为成功的转运使当为刘晏(715—780),见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pp.90—96.

〔48〕作为地方劳役的一部分,共有47004名专职人员在运河服役。山东一省岁出夫役14150余人,见《天下郡国利病书》15/9。

〔49〕《大明会典》27/11—15;席书、朱家相《漕船志》3/2—3。

〔50〕同上,1/2,4/11—15。

〔51〕《宪宗实录》页2178。

〔52〕《皇明经世文编》108/1—5;黄训《名臣经济录》22/22。

〔53〕《大明会典》27/40—41。

〔54〕《宪宗实录》页3578。

〔55〕周之龙《漕河一覕》卷8。

〔56〕席书、朱家相《漕船志》3/12—14。

〔57〕《孝宗实录》页0254;《大明会典》27/51;席书、朱家相《漕船志》3/20—21、4/2—5、6/44—48。

〔58〕同上,1/5—9。

〔59〕同上,7/15、25。

〔60〕孙承泽《梦余录》6/58。按照规定,宫中每一个监局只有2到5名宦官,见《孝宗实录》页0152。

〔61〕Hucker, Traditional Chinese State, p.11, and Censorial System,p.24.

〔62〕《英宗实录》页2067。

〔63〕郑晓《今言类篇》3/137。

〔64〕丁易《特务政治》页22—26。

〔65〕《宣宗实录》页0143,《英宗实录》页0152,《孝宗实录》页0624。

〔66〕《宣宗实录》页1883。

〔67〕《孝宗实录》页3664。

〔68〕《英宗实录》页1947,《宪宗实录》页1909、3934;《大明会典》卷205、206。

〔69〕这是基于1468年每人每月1两白银的折算比率计算出来的。其依据是《大明会典》206/3的记载。

〔70〕《明史》82/863;《大明会典》194/4;也见于《英宗实录》页1557,《世宗实录》页2499。

〔71〕《英宗实录》页6750。

〔72〕《明史》197/2292;《孝宗实录》页0090—0091。

〔73〕《太祖实录》页1503。

〔74〕《世宗实录》页2406。

〔75〕《英宗实录》页5417。

〔76〕《世宗实录》页2407。

〔77〕《西园闻见录》34/2。

〔78〕《明史》79/831;《大明会典》27/5、62—63;《孝宗实录》页3549。

〔79〕《大明会典》39/1—7,41/9、13、15。

〔80〕在首都,除去文武官员外,还有京军100000名。另外还有150000名为宫廷各机构服务的轮班工匠。每年春秋两季,还有从河南和山东抽调40000名士兵编入京军。还有好几千名蒙古人登录在俸禄册上。尽管官位实际上有许多空缺,粮食一般还是按照额定人数分派,所以许多粮食被总兵和宦官截留。对于这个猜测的证据可参见:《明史》90/951,《大明会典》289/10,《宪宗实录》页2475、4069,《皇明经世文编》36/16。

〔81〕《孝宗实录》页3549。

〔82〕《明史》190/2217;《世宗实录》页0202、0258、1153、3768。还有资料显示实际上每年可省京储粮168万石,见《西园闻见录》33/25。

〔83〕《大明会典》17/1、4、8。

〔84〕藤井宏《田土统计》页108—110;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55—56、60—61、68—69。也见于山根幸夫为清水泰次的《土地制度史》所写的序言,见该书6—7页。

〔85〕《太祖实录》页2218、3166—3167。

〔86〕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页6—7、514—516。

〔87〕例如,《后湖志》也记载1393年田土总数是880462368亩,韦庆远的《明代黄册制度》74—77页引述了这个数字。能够支持藤井宏理论的资料比较零散,多见于明代后期的地方志,其记载洪武时的田土数被指为“垦田之数”,见《天下郡国利病书》7/56,《上海县志》3/2。

〔88〕韦庆远《黄册制度》页142—151。也参见《世宗实录》页5799。

〔89〕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18.

〔90〕韦庆远《黄册制度》页92、115—120。又参见《宪宗实录》页4128。

〔91〕韦庆远《黄册制度》页225。

〔92〕龙文彬《明会要》下册944页;《汶上县志》4/1—2。

〔93〕《会稽志》5/2。

〔94〕《大明会典》19/1、6、12。

〔95〕根据《明史》80/837—838和《续文献通考》页2955—2958的记载可知每年的盐产量估计为459316000斤。《太祖实录》页1433表明从1368年到1372年每年的盐产量接近6亿斤。

〔96〕Ping-ti Ho(何炳棣),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12—13.

〔97〕同上,页23、277。

〔98〕小山正明《大土地所有》页64。作者着重指出佃农已经部分依靠手工业来维持生计。

〔99〕《会稽志》5/2—3。

〔100〕佐久间重男《海外私贸易》页1—25。

〔101〕例如,人民大学《社会经济》页221—248有这方面的讨论。

〔102〕彭信威《货币史》页464、466—467。

〔103〕《西园闻见录》32/6、16;韦庆远《黄册制度》页197—198。

〔104〕《明史》77/817;韦庆远《黄册制度》页228。

〔105〕提及这种情况的书有:《天下郡国利病书》7/7;《杭州府志》28/6;《上海县志》3/25—26。

〔106〕《大明会典》18/1—2;孙承泽《梦余录》36/2、42/72。

〔107〕《太宗实录》页0489。

〔108〕《明史》77/820;这些记录部分地依据1403年签署的一条法令,见《太宗实录》页0495。

〔109〕孙承泽《梦余录》36/3。

〔110〕《大诰武臣》1/附9。

〔111〕《太祖实录》页0919、1089、1203、1290、1442、2510、2620、2771、2777、2781、2902、2998、3184、3377、3470、3559、3591。

〔112〕《太宗实录》页0500。

〔113〕同上,页2421。

〔114〕《宣宗实录》页1224—1225。

〔115〕王毓铨《军屯》页104—105、210—211。

〔116〕在中央政府,军屯事务由工部屯田清吏司监管。后来这个机构“徒存其名耳”。见孙承泽《梦余录》46/3。整个计划缺乏管理可以参见:《大诰武臣》1/附9;王毓铨《军屯》页114—120、194—199。

〔117〕《太祖实录》页3270—3271。有印刷上的错误,参见《校勘志》页728。吴晗强调军队的数量是国家秘密。见《明代的军兵》页157,也登载于《读书札记》页101。

〔118〕《太宗实录》页0589,《孝宗实录》页3322。

〔119〕《太祖实录》页1881—1882;孙承泽《梦余录》42/10。

〔120〕《太祖实录》页1331、2533—2534、2735、2788、3192、3225、3264—3266。

〔121〕同上,页1292、3592;《太宗实录》页2172;韦庆远《黄册制度》页55。

〔122〕《顺德县志》3/21;《金华府志》21/6-7。

〔123〕《大明会典》41/4;《大诰武臣》1/附20。

〔124〕《大明会典》40/1—2。

〔125〕作为不定期的收入,最后一次向军士赏赐宝钞是在1423—1424年的冬天。见《太宗实录》页2426、2475。

〔126〕据说一些军士拥有300到500亩土地。见《太祖实录》页1203、2782,王毓铨《军屯》页72。这可能是有一些军户家庭原来就拥有土地,也有一些人在军屯体系之外获得田产。

〔127〕《太祖实录》页1478;《西园闻见录》91/2;王毓铨《军屯》页191;清水泰次《军屯的崩坏》页37—38。

〔128〕根据《顺德县志》3/12可以知道每个士兵受田20亩。其他类似的例子见王毓铨《军屯》页63—67、70、190。

〔129〕《太宗实录》0495—0496;《大明会典》18/12。

〔130〕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经要求进行军屯,此后不断地发布法令,重复强调这件事情。见《太祖实录》页1203、2782、2902、2910、3104。

〔131〕这种供给方法见《大明官制》4/2452;《大诰》1/16—18;《太祖实录》页2791、2998。对辽东的供给则是一个例外。

〔132〕《太宗实录》页0927。

〔133〕《明史》77/820;《仁宗实录》页0214;孙承泽《梦余录》36/3。永乐早期可能暂时地减少产量定额。见《大明会典》18/13。

〔134〕《英宗实录》页0014;《大明会典》18/13。

〔135〕《顺德县志》3/14;《天下郡国利病书》13/71、26/106—107;孙承泽《梦余录》36/4;魏焕《九边考》1/25。

〔136〕《大明会典》41/3—18。

〔137〕《宪宗实录》页1166。

〔138〕《孝宗实录》页0579。

〔139〕《大明会典》41/17。

〔140〕《世宗实录》页2066。

〔141〕对“清军御史”,见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51和Censorial System, pp.75—77。陆容在《菽园杂记》1/11中记述了一个实际的事例。

〔142〕倪会鼎《年谱》4/22;《顺德县志》3/4;王毓铨《军屯》页244—247。

〔143〕《孝宗实录》页1261。

〔144〕同上,页3424。《校勘志》页587校正了错误。

〔145〕《金华府志》21/5。

〔146〕《宪宗实录》页4069,《孝宗实录》页0809、1899、4058。

〔147〕1487年,弘治皇帝登基,赏赐边军每人2两白银,这样分发赏赐的白银总计有615320两。见《孝宗实录》0095。边军的部署见《宪宗实录》页2109、3908—3909。

〔148〕对于早期募兵见《孝宗实录》页3418、2447、3682;《皇明经世文编》90/7、99/7。

〔149〕《明史》91/956。也参照吴晗《明代的军兵》贞221。

〔150〕《孝宗实录》页3554;孙承泽《梦余录》35/14、18。实在定额总数为483132两。

〔151〕《孝宗实录》页3554。

〔152〕倪元璐《全集》“奏疏”11/6—7。

〔153〕朱楔《信用货币》页156—157;彭信威《货币史》页432—433;李剑农《经济史稿》页102;Lien-sheng Yang(杨联陞),Money and Credit, p.67.

〔154〕这69次记录可见于《太祖实录》页2981—3078。

〔155〕同上,页3079。

〔156〕同上,页3062。

〔157〕《大诰续编》1/143—145。

〔158〕以《太祖实录》页2458、2926的记载为依据。

〔159〕《明史》81/849;《太祖实录》页0509、0589—0590;也参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608。

〔160〕《大明会典》31/582(应为《会典》31/3。——译者注)。通过士兵与劳工不断上升的支出可以看出宝钞实值更低。参见《太宗实录》页0623、0691、0836、1657、1681。

〔161〕1425年,购买一石米要花费40贯到70贯宝钞。见《宣宗实录》页0175。

〔162〕同上,页1133—1134。

〔163〕同上,页0493、1171。

〔164〕同上,页0095。

〔165〕对于门摊税和其他用钞支付的税收,可参见:《明史》81/849;《大明会典》31/4—6、35/2—6;《仁宗实录》页0219,《宣宗实录》页1324—1326。

〔166〕同上,页1977。

〔167〕同上,页2406。

〔168〕对于1433年的降税,参见《宣宗实录》页2305—2306;《大明会典》31/6—7。

〔169〕《宣宗实录》页0151—0153。

〔170〕《明史》81/849;彭信威《货币史》页422。

〔171〕《英宗实录》页0224。《明史》81/849中的记载有误,参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1—2。

〔172〕《英宗实录》页0293。

〔173〕同上,页2723。

〔174〕同上,页3209。这条规定在1435年被景泰皇帝废除。见《大明会典》31/7。

〔175〕《宪宗实录》页0533;沈榜《宛署杂记》页57。

〔176〕《大明会典》35/44。

〔177〕以宝钞支付税收,参见《大明会典》35/8、47;《孝宗实录》页0093、1104、1690。关于商贩买卖宝钞参见《宪宗实录》页2471、2680、2971。

〔178〕到16世纪中期,每钞1张为1贯,每千张为一“块”。对于征税者来说,每块准银4.6两到10两。见《世宗实录》页1634;彭信威《货币史》页441。

〔179〕李剑农《经济史稿》页103。

〔180〕彭信威《货币史》页441。

〔181〕《熹宗实录》页0051。

〔182〕何士晋《厂库须知》1/19。

〔183〕《大明会典》31/8。

〔184〕《熹宗实录》页2342、3142、3355。

〔185〕《皇明经世文编》244/16。

〔186〕《武宗实录》页0081。

〔187〕官定兑价在1481年是800:1,1527年是700:1,1567年是800:1。见《大明会典》31/10、12、13。

〔188〕铸币过程参见《明史》81/850;《武宗实录》页0080—0082;孙承泽《梦余录》38/12;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748—749;宋应星《天工开物》158—159、166—168。

〔189〕《西园闻见录》92/18。

〔190〕《明史》81/850;《皇明经世文编》244/16。

〔191〕彭信威《货币史》页425、437。

〔192〕同上,页425。

〔193〕《太祖实录》页1419、1617。

〔194〕根据《诸司职掌》“工虞部”24—25,可以计算出铜钱的生产能力。各省每年可铸钱177867800文,南京的铸额是1280万文。彭信威估计每年可铸钱166090400文,见彭信威《货币史》页438—439。

〔195〕从981年到1080年,宋朝平均每年铸造新钱在20亿文到30亿文之间,产量最低是981年,为5000万文,产量最高是1086年,为50.6亿文。见王志瑞《经济史》页85,彭信威《货币史》页281。

〔196〕皇帝颁布的法令提及了与这些与航海活动有关的铜钱铸造。见《太宗实录》页2267和《仁宗实录》页0015—0017。梁方仲在《国际贸易》页281—282中提到郑和的远航造成了铜钱流失。彭信威和陈文石都证实了这一点,见《货币史》页442—443和《海禁政策》页8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