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家建构的正当性来源(2 / 2)

阿伦特对权威与权力的论述,表明宪政与民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宪政提供的是整个政治共同体的根本的、长时段的正当性问题,即什么样的共同体组成原则和制度方式是可以被自愿接受的、合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意志的;而民主所提供的只是具体的统治(某个政府)之权力是否正当,即统治之权力是否得到人民的授权,其统治的效绩是否符合被统治者的利益和愿望。公共权力的权威,要看其是否符合共同体成员公认的“法”,在过去,这个公认的“法”,是神法或天理,到了近代,则转换为政治共同体的根本大法——宪法。

中国古代政治权威的来源是双重的:天道和民意。天道是权威的终极的、超越的源头,但在现实世界之中,又只能通过民意体现,民意与天意内在相通。到了近代,这双重一体化的政治权威发生了变化,也产生了分离:天道之权威转变为公理和公意,由此形成了宪法的权威;民意之权威转变为权力的来源,现代的政治权力必须来自人民的认可和授权,由此形成了民主。在古代中国,天道和民意是不可分离的,但到近代转换为立宪和民主之后,二者发生了历史的分离。这一分离,按照阿伦特的理解,本来是现代政治的内在之义,即权威与权力的二元化:政治权威来自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治权力来自民主——人民的授权。

关于政治权威的问题,早在1898年,梁启超在《新史学》中讨论正统时,认为:“统也者,在国非在君也。在众非在一人也。”他注意到,西方立宪之国,统在宪法。国家共同体的正当性是由法统(宪法)赋予的。[46]在晚清,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与民主派争论的最大焦点,表面是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的问题,其背后的实质是政治秩序的正当性究竟以何为基础:是注重立宪的权威,还是权力的来源?在民主派看来,核心问题是谁掌握权力,只要主权在民,人民掌握了政权,共和就能实现。民主派重视的是国体,即国家由谁来统治,而梁启超更重视的是政体,即国家如何统治,是否按照立宪的原则统治。至于是共和民主,还是君主立宪,还是次要的问题。

相对于民主,梁启超特别重视以立宪为核心的法治。在中国的古典思想之中,“所谓法者,纯属‘自然法则’的意义”,[47]来自自然和天道的客观法则,成为各个朝代成文法的超越性源头。近代以还,当这些自然法则消解,人开始自我立法之后,宪法便替代自然法则,成为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法则。梁启超指出:中国法系虽然是世界四大法系之一,但最遗憾的是,“则关于国家组织之宪法,未能成立也。……苟无此物,则终不足于进于法治国。何也?此为根本法,无之则一切法无所附丽,无所保障也”。[48]梁启超很早便注意到西方的现代政治,不仅是民主政治,而且是法治政治。他分析说,在中国法家特别是先秦的管子思想之中,有丰富的法治主义历史资源,早期的法家人物管子,与后来的申不害、韩非的术治主义与势治主义不同,将法视为超越于人间秩序的自然法则,无论是民众还是君王,皆不得逾越。管子的法治主义与近代的法治思想甚为接近。[49]不过,管子的法治主义离先古三代不远,是三代的“天下之法”理想的体现。管子之后,法治主义便逐步蜕变为以君主意志为核心的法制主义,经过与儒家的礼治融合,虽然中国有成熟的法律体系,但与近代的法治国不可同义。梁启超特别注意到明末清初黄宗羲的原法思想。黄宗羲激烈批评了历代统治者以“非法之法”乱国乱世,对法治主义的“天下之法”与法制主义的“一家之法”作了明确区分。他指出:三代之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三代公天下而法因以疏,后世私天下而法因以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黄宗羲在对三代以下以法治国的法制主义作了尖锐批评之后,并没有回到儒家的人治主义立场,他重新提出了管子开始的法治主义理想,希望以三代之法重新确立天下秩序之轨:“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50]

从管子到黄宗羲,梁启超从古代中国思想中清理出法治主义的历史传统,将它们与西方的法治精神内在结合,形成了以立宪为核心的法治国思想。他指出:“今日之立宪之国,便是法治国。法治者,国家治理之极轨也。舍法不得为治。”[51]无论是清末,还是在民初,梁启超为首的立宪派与民主共和派最重要的区别,乃是相较于权力的来源,更重视权力是否受到立宪的限制,相较于国体问题,更重视政体问题。梁启超明确宣布:“吾侪平昔持论,只问政体,不问国体。故以为政体诚能立宪,则无论国体为君主为共和,无一而不可也。政体而非立宪,则无论国体为君主为共和,无一而可也。”[52]正如一位梁启超的研究者沙培德(Peter Zarrow)所指出的那样:民初的梁启超是一个立宪主义者,他关心的是权力的制衡和政府的管理以及一套有序的秩序。至于谁拥有权力,都不重要。他相信,只有宪法秩序才能给予政治斗争以有序空间。[53]重立宪和法治甚于民主,这是梁启超所代表的中国立宪派的共同立场。

1913年,张东荪在《庸言》杂志发表《法治国论》,强调既然中国国体已经从君主改为民主,那么政体也应从专制改为立宪。有宪法之国当为法治国。今日中国不仅各种法律不完备,连最基本的宪法也未颁布,政府与人民均未循乎法律之轨道,其去法治国不知几千里也。他指出,立宪和法治不进,将会导致内乱亡国。“惟有速制定宪法,使中国为法治国,夫然后变更国体之祸,祸可免也。”[54]

然而,梁启超也好,张东荪也好,他们的立宪声音在民国初年,都被淹没在内阁制与总统制、民权与国权的争论之中。中华民国建立之后,舆论集中在新兴的国家权力究竟归属于谁,而忽视了权力如何制衡,按照什么样的原则和规范立国。1911年的辛亥革命,创建了新的政治共同体,却没有同时创建共和政体所赖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立宪。在政治正当性的问题上,权力的来源问题始终压倒了权威的来源问题。在古代中国,世俗的民意与超越的天意是同一的,而到近代二者转换为民意和公理(或公意)以后,民意与公理(或公意)分离了。公意所体现的政治共同体根本精神被忽视,既没有被制度化(宪法化),也没有体现为公民精神和公共政治文化。近代中国政治的根本症结在于只有权力之争,而始终缺乏政治的权威。军阀与政客们用合法性冒充正当性,假借民意建立所谓的法统。而舆论只关心合法性危机,很少注意法统背后的正当性危机。宪政迟迟未能建立,由宪法所体现的政治权威始终缺席。这使得民国年间,虽有国家,却无立宪,政治始终处于动荡乱局之中。

立宪与民主的紧张,也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不同原则所致。卢梭式的共和主义民主偏重参与,强调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人民主权,其正当性的来源乃是公意;而英美式的自由主义民主强调的是立宪,强调对自由以优先地位的确认,通过立宪和权力制衡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在晚清和民初的思想界,立宪主义与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并非截然两分,在梁启超、章士钊、李大钊、高一涵、张东荪、张君劢等著名近代政治思想家那里,二者都是混沌一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过对中国思想界而言,卢梭的民主思想要比洛克、密尔的自由思想影响大得多,民主的呼声要远远高过立宪的声音。

民主的正当性与立宪的正当性,构成了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分野。在西方,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历史结合,纯属历史的偶然,而在近代中国,民主与立宪在理论上也是内在结合,相互补充的。不过,一旦落实在政治实践层面,便立刻显示出内在的二歧性:民主派注重人民主权,相信只要权力来源于人民,政治的正当性便在其中。而立宪派则认为,最高权力究竟来自哪里,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立宪,权力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无论从清末的共和与君宪的大争论,还是民初的民权与国权的讨论,都可以看到民主派与立宪派之间的这一核心分歧所在。

近代中国的悲剧在于:无论争论如何激烈,最后的政治结局总脱逃不了民主压倒立宪、威权压倒自由。五四新文化运动,最初提出的是人权(自由)和科学,[55]曾几何时,在日渐崛起的民主主义思潮压迫下,自由被悄悄地置换为民主。从1930年代到1940年代,中国也有过几次影响非常大的民主宪政运动,民主与宪政一开始并行不悖,然而,到1946年,民主与宪政在残酷的政治现实面前,却发生了分化。最典型的例子要数梁启超门下的“二张”之分手:张君劢相信,比较起民主的广泛参与,通过宪法、建立宪政更重要;而张东荪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缺乏广泛的、具有代表性的实质性参与,即使在形式上是立宪的,也不具正当性。显然,前者所秉持的是自由主义的民主观,而后者坚持的是共和主义的民主观。由于“二张”所秉持的民主观不同,两位有着40年交谊的政治朋友,在是否参加国民党一党召开的“国民大会”问题上,最后分道扬镳,各归前程。[56]民主宪政运动的归宿,最后与五四新文化运动一样,也是民主压倒了宪政。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汹涌的民主大潮推动之下,1949年所建立的共和国并非以宪政为其制度正当性,而是一个以人民主权为特征的国家。从思想史的角度观察,近代中国的这一历史结局绝非偶然,可以说是晚清以还政治正当性观念演化之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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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德胜:《儒家伦理与秩序情结》,转引自《金耀基自选集》,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63页。

[2] 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3、14章,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美]田浩:《功利主义儒家:陈亮对朱熹的挑战》,姜长苏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

[3] 参见[美]张灏:《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寻求秩序与意义》,高力克、王跃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9页。

[4] 列奥·施特劳斯在分析古代的自然本性与人的关系时这样说:“自然本性提供标准,这个标准完全独立于人的意志;这意味着自然本性是善的。让人具有整体之内的特定位置,一个相当崇高的位置,可以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或者说人是小宇宙,但他是由于自然本性而占据这个位置的;人具有的是秩序之中的位置,但他并未创制这个秩序。‘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命题正好与‘人是万物的主宰’相反对。人具有的是整体之内的位置,人的权能是有限的;人无法克服其自然本性的界限。”([美]列奥·施特劳斯:《现代性的三次浪潮》,丁耘译,第90页)施特劳斯的这段分析清晰地表明了在古代的正当性之中,自然本性(天道)高于人性,无论是在古希腊,还是在古代中国,虽然人是万物之灵,但绝非世界之主宰,在其之上还有更高的自然本性(天道)。

[5] 参见[美]张灏:《宋明以来儒家经世思想试析》,见《张灏自选集》,第64—73页。

[6]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1部,第111—112页。

[7] [美]张灏:《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寻求秩序与意义》,高力克、王跃译,第8页。

[8] 金观涛、刘青峰:《天理、公理和真理》,载《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香港中文大学),第41期,2001年;《试论儒学式公共空间:中国现代转型的思想史研究》,载《台湾东亚文明研究学刊》(台湾大学),第2卷第2期。

[9] [日]沟口雄三:《中国的思想》,赵士林译,第15页。

[10] 关于公理世界观的性质和特征以及天理世界观向公理世界观的转变,汪晖作了系统的、精致的研究,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导论、总论部分。

[11]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下卷第2部,第1400页。

[12] 陈弱水从历史文献学和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了古代中国“公”的概念,概括了五种类型。参见陈弱水:《公德观念的初步探讨:历史源流与理论建构》,载氏著:《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5年。

[13] 关于明末清初所出现的“合私为公”意义上的“公”,可参见黄克武的研究:《从追求正道到认同国族:明末至清末中国公私观念的重整》,载黄克武、张哲嘉编:《公与私:近代中国个体与群体之重建》。

[14] 所谓历史目的论(historical teleology),乃是认为人的历史具有某种先定的目的,历史的发展就是按照其内在的逻辑有序地、由低向高分阶段走向终极目的的过程。柏拉图、托马斯·阿奎那和黑格尔是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的历史目的论的理论代表。到了近代启蒙时代,与进步主义相结合,历史目的论还具有了一种直线进化的性质。古代中国的历史观,虽然有“三代”的理想,但基本上是一种历史循环论,只有到了晚清,传统的“公羊三世说”与西方的历史进化论结合以后,才获得了一种历史不是向后,而是向前发展的历史目的论的初级形式。

[15] 关于晚清的“公羊三世说”与历史进化论的结合,已有研究成果非常之多,也非常充分。而福泽谕吉的文明论思想对晚清的影响,特别是对梁启超的影响,可参见郑匡民:《梁启超启蒙思想的东学背景》,第2章。

[16] 钱穆:《风气与潮流》,见氏著:《晚学盲言》,下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21页。

[17] 梁启超:《英雄与时势》,见《梁启超全集》,第1册,第341页。

[18] 梁启超:《论民族竞争之大势》,见《梁启超全集》,第2册,第887—899页。

[19] 孙中山:《民权主义》,见《孙中山选集》,第703、705页。

[20] 陈仪深对1930年代民主与独裁论战进行研究,发现《独立评论》的作者们,为了加强自己观点的说服力,皆举出“世界潮流”作为自己观点的佐证。参见陈仪深:《独立评论的民主思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第141页。

[21] [美]本杰明·史华兹:《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程钢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87页。

[22] 参见[美]狄百瑞:《中国的自由传统》,李弘祺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66页。

[23] [日]岛田虔次:《中国近代思维的挫折》,甘万萍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页。

[24] 稽文甫:《晚明思想史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24页。

[25] [日]岛田虔次:《中国近代思维的挫折》,甘万萍译,第53页。

[26] [明]李贽:《藏书》,卷二十四,《德业儒臣后论》。

[27] 关于康有为的自我思想,参见[美]张灏:《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寻求秩序与意义》,高力克、王跃译,第2章。

[28] 关于伯林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李强作了很好的阐释,参见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08页。

[29] 严复:《群己权界论》,见欧阳哲生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严复卷》,第423页。

[30] 参见梁启超:《新民说·论自由》,见《梁启超全集》,第2册。

[31] 参见[英]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61页。

[32]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72页。

[33] [美]狄白瑞:《亚洲价值与人权:从儒学社群主义立论》,陈立胜译,第25页。

[34] 有关梁启超权利思想的分析,参见杨贞德:《自由与限制:梁启超思想中的个人、礼与法》,载《台大历史学报》(台北),第34期,2004年。

[35] 根据金观涛、刘青峰的研究,中国的权利概念最早是运用在国家权利上,然后再发展到个人的权利。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载《“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32期,1999年。另外可参见王尔敏:《中国近代之人权醒觉》,载氏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章。

[36] 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5、6章。

[37] 陈独秀:《〈每周评论〉发刊词》,见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第427页。

[38]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见《李大钊全集》,第2卷,第334—339页。

[39] 张奚若:《国民人格之培养》,见《张奚若文集》,第356—357页。

[40] [明]缪昌期:《从野堂存稿》,卷一,《公论国之元气论》。

[41]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关于卢梭公意思想的讨论,亦可参见[美]华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李丰斌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9年,第4章;[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第128—134页。

[42] 关于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这场争论和相关讨论,参见许纪霖:《两种自由与民主:对自由主义与新左派论战的反思》,见罗岗主编:《思想文选2004》,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43] 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第1、8页。

[44] 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见朱维铮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康有为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3页。

[45] [美]汉娜·阿伦特:《权力与暴力》,洪溪译,见《学术思想评论》,第6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32页。

[46] 梁启超:《新史学》,见《梁启超全集》,第2册,第749页。

[47]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55页。

[48] 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见《梁启超全集》,第3册,第1312页。

[49] 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54—159页;《管子传》,见《梁启超全集》,第3册,第1858—1875页。

[50] [明]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

[51] 梁启超:《管子传》,见《梁启超全集》,第3册,第1865页。

[52] 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见《梁启超全集》,第5册,第2902页。

[53] [美]沙培德:《辛亥革命后梁启超之共和思想:国家与社会的制衡》,载《学术研究》,1996年第6期。

[54] 张东荪:《法治国论》,载《庸言》,第1卷第24号,1913年。

[55] 陈独秀在《新青年》杂志创刊时提出的口号是“科学与人权并重”,见陈独秀:《敬告青年》,载《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1915年。

[56] 关于“二张”两种民主观的分歧,参见成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现代中国史中的两种民主观》,载《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