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力的挖掘(1 / 2)

<h3>(1)私人经济发展的限制</h3>

作为在战争中发展起来的红色区域,中央苏区资源匮乏,经济力也不容乐观。美国记者斯诺观察长征以后中共在西北地区建立的苏区后写道:

不论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在南方的情况如何,就我在西北所看到的而论,如果称之为农村平均主义,较之马克思作为自己的模范产儿而认为合适的任何名称,也许更加确切一些。这在经济上尤其显著。在有组织的苏区的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中,虽然有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简单指导,但是物质条件的局限性到处是显而易见的。[109]

较少具有政治偏见的斯诺在这里依然表现出了他作为优秀记者的敏锐和洞见,确实,如其所言,在贫窭的苏区经济条件下,中共秉持的理念及现实环境的需要,都使他们将平均作为其推行政策的极其重要的逻辑基础,而中共所迅速获得的支持,和这一理念密不可分,尽管平均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平均、平等、效率、发展等问题之间,总会纠缠着一些难解之结,但中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还是尽可能地在苏区建立起了一套较有效率的社会经济体系,将社会财富的挖掘、调动、分配效用发挥到了极致,以有限的资源,支撑起长达数年的持续战争。

苏区原有的经济基础本就十分薄弱,又不断处于战争破坏之中,经济的维持可谓举步维艰。根据毛泽东在二苏大的报告,中央苏区经济建设的原则是:“进行一切可能的与必须的经济方面的建设,集中经济力量供给战争,同时极力改良民众的生活,巩固工农在经济方面的联合,保证无产阶级对于农民的领导,造成将来发展到社会主义的前提与优势”。[110]战争、生活是这一原则的关键词,同时,为社会主义准备发展条件则决定着苏维埃经济的性质,尽管对苏区而言,这还比较遥远。

对于中国苏维埃经济所属阶段的认识,中共和共产国际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初期的土地共有、集中农场及对商人和私人资本的打击,反映了在经济上一举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愿望。随着这些政策恶果的显现,共产国际也在不断调整其对中国苏维埃经济社会政策的指导,1933年3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致电中共中央,指示:

你们应高度重视苏区的经济政策问题。认真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指示。请考虑我们提出的以下设想。恶化的经济状况迫切要求进一步明确和修正我们在发展和鼓励生产、活跃市场关系和商品流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专门措施。无重大原因,要避免重新分田,特别是在老区。分田之后农民应当拥有固定的土地,只没收那些参与反革命活动的富农的生产资料。要针对雇农制定临时规定,并对中农和富农的雇佣条件加以区分。以往给富农提供份地的条件依然有效,不能把这理解为禁止富农出租和买卖在苏维埃管制下的土地和雇佣劳动力……要鼓励手工业生产和贸易活动。这应该在税收政策和为手工业企业徒工和工人制定的临时规定上有所反映。同时要记住,社会立法和工会工作等都应符合经济实力和红军斗争的利益。[111]

1933年底,王明撰文批评了过分与富农斗争的行为,并指出:“有一种现象阻碍苏区农业生产的振兴,这就是再三不断地重新分配土地。”“有些同志抱定‘左’的立场,其表现就是他们‘害怕’资本主义。”“必须明白,我们暂时还不能在中国苏区内消灭资本主义,而只是准备将来消灭资本主义的一切前提和条件。”“目前苏维埃并不提出自己力量还不能完成的任务,就是说还不从苏区经济中铲除资本主义,而是利用它(在苏维埃政权机关所能做到的范围内)以谋振兴苏区的经济生活。”文章批评苏区劳动法“左”的错误,指出其“对于富农、中农、中等的和小的手工业主惯用工人的条件,没有分别看待。这一点在某些苏区的苏维埃的工作实际中,已经产生了不良后果”。“要使苏区商品流通兴旺起来,首先就要坚决实行贸易自由的原则,同时要反对投机买卖及尽力保证红军经常供给。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应当禁止经济政策方面的一切过火办法,这些办法事实上只不过使苏区经济状况变坏。”[112]

随着苏区的巩固发展,苏维埃的经济政策确实面临着一些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打土豪财政的结束,相对正规的财税制度的建立,使发展生产成为保障整个国家机器运转的必要条件,对此中共领导人不能不认真应对。1933年5、6月份,张闻天、博古相继发表文章,根据莫斯科的指示对经济政策实施调整,一方面继续强调:“我们党的任务是在集中苏区的一切经济力量,帮助革命战争,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在这中间巩固工农在经济上的联合,在经济上保证无产阶级的领导,造成非资本主义(即社会主义)发展的前提和优势。”同时鉴于苏区的实际状况,客观指出:“苏维埃政府现在还是非常贫困,它没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大规模的生产。在目前,它还不能不利用私人资本来发展苏维埃的经济。它甚至应该采取种种办法,去鼓动私人资本家的投资。”“苏维埃政权同某些资本家可以订立协定,甚至给他们以特别的权利,使他们发展他们的企业,扩大他们的生产,这对于苏维埃政权的巩固是有利的。”[113]文章强调对地主和资产阶级要区别对待,“苏维埃政权对于这两个阶级的态度不应该一视同仁的,对于地主我们采取坚决无情的消灭地主这一阶级的政策……至于对于资产阶级,那就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消灭资产阶级的政策是不适当与不能采用的,所以,‘左’的空谈消灭资产阶级是有害的”。[114]

应该说,从原则上看,苏区对私营工商业一直采取了保护和奖励政策。1929年3月,红四军在汀州发布《告商人及知识分子》,明确宣布:“共产党对城市的政策是:取消苛税杂税,保护商人贸易。在革命时候对商人酌量筹款供给军需,但不准派到小商人身上……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资产阶级的财物,一概不没收。”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商人条例》规定:“商人遵照政府决议案及一切法令,照章缴纳所得税者,政府予以保护,不准任何人侵害。”“所有武装团体,不得借口逮捕犯人,骚扰商店。”[115]1931年8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针对杭武第六区发生擅将商人货物拘押、拍卖事件发布《允许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的通知,严厉告诫不要实行自我封锁的“自杀政策”,指出:

商人虽是剥削分子,但在这土地革命时期中,是以铲除封建剥削为主要任务,对于商人,当然不能够照对豪绅地主一样加以打击,所以无论何种商人,只要他在不违反苏维埃法令(如劳动法,土地法等),不勾结敌人作反革命,不操纵与垄断经济,苏维埃政府是允许商人在苏区内营业自由的。

通知强调这种随意拘捕商人、没收商品的行为,“不但给敌人以造谣破坏的机会,而且各地商人势必都不敢到苏区内营业,油盐布匹都没有买,是不待敌人来封锁我们,而我们先自己封锁自己,这就是叫做‘自杀政策’”。通知要求各地认识到:“经济政策中的‘自由贸易’是目前一个很关重要、很要注意的问题,无论赤色白色区商人我们绝对不要随便去打击他!”[116]这一通知一方面反映了苏维埃政权对商业贸易的维护态度,另一方面也显露出以社会主义为发展方向的苏维埃各方在执行这一政策时的抵触。事实上,由于商人被认为是剥削分子乃至敌对阶层,对于基层政权而言,他们很难分清楚其与地主间的区别,而筹集款项和物质资源的需要也很容易使打击商人成为现实。所以,在苏维埃的商人理论和实际执行之间有一个很大的落差,苏区商业一度陷入极度萧条的境地。

中共大批干部进入中央苏区后,循着正规化、长期化的思路,对维护苏区经济的活力给予较多重视。1932年1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以鼓励私人资本的投资”。条例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所颁布之税则,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但须由双方协商订立租借合同,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但苏维埃政府对于所订合同,认为与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和条件相违反时,有修改和停止该合同之权。”[117]为发展苏区的社会经济,充裕苏区的经济实力,苏维埃政府除鼓励私人投资外,还于1932年8月颁布《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私人资本可以向苏维埃政府承租矿产开采、店房、作坊等。是年9月13日,中央政府财政部发出训令,要求各地“必须严厉执行经济政策……注意检查各地政府有无破坏经济政策的行为,如胡乱没收商店,乱打土豪,限制市价,随便禁止出口等,如发现有这些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纠正或处分”。[118]

对于调整后的私人经济的政策,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明确谈道:

苏维埃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苏维埃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是提倡的奖励的。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苏维埃利益的需要。关于私人经济,不待说现时是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的长期间也必然还是他的优势。

尽可能的发展国家企业与大规模的发展合作社,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119]

中共中央的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效果,如在中央苏区周边的中心城市赣州,“广裕兴老板曾伟仁在赣州开设广裕兴(经营百货)以及明为剧院暗做生意的新光剧院等,都有广东军阀入赣驻军李振球(系广东一军副军长兼一师师长,是同乡关系)做后台”。中共“抓住军阀的贪官发财及其内部矛盾,通过在广裕兴商号工作的同学刘××(外称刘少老板,是广东人)的关系做通老板曾伟仁的工作,在默林支部书记丁友生家,进行秘密商谈交换货物,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互派代表,并就物资的交换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广裕兴派出代表钟先请长驻江口(历时半年左右)收购钨砂和稻谷。江口分局派出刘东门生,在赣州以开设小杂店为名,长驻赣州,为苏区秘密联络和采购物资”。[120]不过,由于大规模战争接连到来和国民党封锁的日益紧密,客观条件限制使其难以收到吸引投资和维护私营工商业的功效,而前期对工商业打击的负作用及各级干部对私营工商业根深蒂固的排斥态度,也使苏区内的私人投资仍然呈现日益萎缩的趋势。

<h3>(2)合作社事业的发展</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