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从爵—秩体制到官品体制:官本位与一元化(2 / 2)

对这一点,近现代之交的论者已有强烈感受。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的《厘定新官制纲要》云:

官之有职,所以别职掌之崇卑、定权限之大小。至于官吏升转由卑而崇、由小而大,俸给额数亦为是为差,固易明也。然有处同一之职,而年资有久暂,则俸给亦有多寡,是非别立官等,不足以明之。查官以等分,实为周制;礼失求野,今乃于日本官制见之。我国不然,以品为等,设正从九品之制,而以一切之职配之。凡设一职,必定其品于是。品、职合并,混而不明。

夫品也者,所以别个人之身份与其待遇者也。冠珠补服之异,车帷坐褥之异,甚至上封三代,旁及尊亲,皆视其本身之品以为标准,则其性质,乃国家对于个人之荣施,其理至浅而无可疑。若其不然,子孙任何官职,即以何种官职封其先人,有是理乎?以此言之,则所谓以品为等者,非真以品为等也,乃无官等之名,不得已借品以明等耳(36)。

其实唐宋有阶官制度,实即“官等”。资格、特权与礼遇用阶官来维系,阶官尊卑与职位高下可以不一致。明清阶官制度大大衰落了,九品官品既用作官职等级、又用作官僚个人的资格、特权与礼遇等级,发挥着《纲要》所谓“官等”的功能。官僚要先行获得官职,然后再依此官职的品级,确定其相应的资格和待遇。这样,较之唐宋,各种待遇相对向官职倾斜了。所以明清构成了中国官阶史的又一个阶段。此时职等与官等看上去混淆了,故《纲要》作者觉得有辨析必要,对官品不仅是职等,同时也是官等一点,后文还提供了很充分的说明,文繁不备录。然而作者忘记了,中国历史上有过“官等”,唐宋阶官即是。

无论如何我们看到,近现代之交国门打开、视野扩展,与世界各国的行政制度——例如日本官等之制(37)——的比较,给了观察官品的人们以更深入的眼光。而其所论,反过来印证了我们的论断:九品官品是一个“复式结构”,它把各种位阶,包括职等和官等,以及各种显性和隐性的位阶,都涵盖在内了。所以它不但与美国“职位分类”的文官等级不同,甚至与若干西方国家曾使用过的“品位分等”也不相同,因为它是一个兼容了品位、职位的更大框架;在有些时候(如明清)还有“品、职合并,混而不明”、“借品以明等”的现象,“官等”并不总是一目了然的。

为了理解九品官品是一个“复式结构”,还须从“间架”的角度来观察。唐代的品、阶、勋、爵的间架,“品”就是官品,“阶”就是本阶,“勋”就是勋官,“爵”就是封爵。它们不是简单的级级对应关系,而是以一种复杂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

首先,勋官和封爵被纳入了官品,各有其所比品阶(38);进而依照王朝叙阶之法,“有以勋庸”,即“谓上柱国,正六品上叙;柱国已下,每降一等,至骑都尉,从七品下;骁骑尉、飞骑尉,正九品上;云骑尉、武骑尉,从九品上”。此外唐朝叙阶又“有以封爵”:“嗣王、郡王初出身,从四品下叙;亲王诸子封郡王者,从五品上,国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县公,从六品上;侯及伯、子、男并递降一等。若两应叙者,从高叙也。”(39)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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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看到,勋官各官号、封爵各爵号本身有其所比的官品。但在叙阶时,它们与官品的关系另有一种安排。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共十二转,比于正二品至从七品上;但叙阶时,却只从正六品上叙起,下至从九品上。就是说勋官与官品有“比官品”与“叙阶”两种关联方式,后者在官品的纵轴上是大大降低了的。若有位武人立了军功,荣获一转“武骑尉”,则官场中拿他当从七品的官看待;但若那位“武骑尉”到吏部谋求职事官,就只能按从九品上叙阶了,就是说他个人的任职资格只有从九品上,只能做很低的官。封爵还要复杂一点。封爵9级,比正一品至从五品上。嗣王、郡王和国公同居从一品,所以比官品只有8级,正一品至从五品上;而叙阶却是从四品下到从七品上,也低下了一个段落。可见,官品体制确实是一个“复式”结构,其内部间架也是复杂化了的。除了资格一点,若把其他特权、礼遇如授田、朝位等等都考虑在内,还能排列出更复杂的关联间架。

由叙阶即资格问题我们看到,“复式”的意义,还可以从“品秩五要素”来观察。前引袁世凯《厘定新官制纲要》指出:“夫品也者,所以别个人之身份与其待遇者也。冠珠补服之异,车帷坐褥之异,甚至上封三代,旁及尊亲。”由此反映了九品体制的复杂性。现代文官等级是很简洁的,附丽在品级之上的要素,一般只有权责、资格与薪俸;中国传统官阶就不同了。首先其“资格”的结构就非常复杂,还有浓厚的身份意义;进而附丽在品级上的要素还有繁多特权与礼遇,那也大大增加了品位的复杂性。

官品体制的很多特点,由于历史的惯性,一直影响到现代中国。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并颁布了公务人员30级“职务等级工资制”。这是一个典型的“品位分类”制度。这个制度在1985年终结,此年实行了结构工资制的改革,改革方向是向“职位分类”转型,因而工资也大幅度向职位倾斜了(40)。但因1993年8月14日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等级制再度变化,恢复了级别设置,在职务工资12级之外,另设级别工资15级(41)。品位的因素,由此再度强化(42)。但即令如此,级别的力度被认为依然不够,“公务员依然热衷于对领导职务的追求,几乎感觉不到级别的作用”。在新《公务员法》公布前后,有关方面曾打算继续强化级别因素,以期“为500余万公务员另辟职级晋升之途”(43)。可见建国至今的行政等级管理体制的变化,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围绕“品位”与“职位”的关系而展开的。

然而问题还有另一方面。“品位—职位”间的几次摇摆动荡,在若干公务员看来,不过是工资计算方法的花样翻新而已,对实际待遇影响不大。笔者就听到过这类说法。为什么会有这种感受呢?其原因有二。第一,各地公务员工资另有地方性或部门性的津贴,且其额度颇高;第二,所变动的只是“品秩五要素”中的“薪俸”一项而已,其他要素未变。从“资格”要素说,“公务员”依然保持着身份刚性,“干部队伍”几乎只进不出。至于相当于传统官阶之“特权”、“礼遇”要素的那些制度安排,总体上并无大变,亦即,“官本位”依然未变,现行等级管理体制本质上仍是品位性的、身份性的。所谓“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改革收效甚微。甚至职务等级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品位色彩,如“部级”、“局级”、“处级”之类概念在生活中的效用所显示的那样。中国现行等级管理,也是“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结构”。那么,在那个由众多品秩要素以复杂方式构成的“复式结构”中,仅仅“薪俸”一个要素在品位、职位之间摇摆,自然就不会引起其在另一些体制下可能引发的那么大的变动了。

一般认为,中国干部级别制度源于苏联。李毅先生则特别强调,现代中国分层与传统中国相近,二者构成了一个连续性的发展;上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干部级别制度显示,“尽管此时苏联对中国的影响不能忽略,中国的社会分层并没有采用苏联模式。很明显,新中国的社会分层模式更接近清朝和中华民国模式。”(44)无论如何,下游的水是由上游流下来的,两千年官僚等级管理制度的巨大历史惯性不能忽略。反过来说,现实观察又给了人们认识历史的灵感。

【注释】

(1)陈勇:《郎中骑考》,《文史》2005年第3辑,总第72辑,中华书局。

(2)《韩非子·五蠹》,《荀子·议兵》。

(3)秦律《军爵律》,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5页。

(4)《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5)《汉书》卷八一《孔光传》。

(6)《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故晋国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此明等级也。”从《二年律令·秩律》看,百六十石以上吏即有乘车。但没有关于二十等爵乘车等级的规定。无秩而有爵者,大概只是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传车、享受传食而已。

(7)如《续汉书·舆服志上》所记:“中二千石、二千石皆皂盖,朱两轓。其千石、六百石,朱左轓。……中二千石以上右騑,三百石以上皁布盖,千石以上皁缯覆盖,二百石以下白布盖,皆有四维杠衣。”等等。

(8)《艺文类聚》卷五一《封爵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916页。

(9)两份官品,分见《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及卷三七《职官十九》,第205-210页。

(10)《续汉书》卷二四《百官志一》注引蔡质《汉仪》:“汉兴,置大将军、骠骑,位次丞相;车骑、卫将军、左右前后(将军),皆金紫,位次上卿。”又居延汉简西汉永始三年(前14年)诏书:“七月庚午丞相方进下小府、卫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部刺史、郡太守、诸▌。”见薛英群等:《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页,简号74.E.J.F16:1。将军之位,在“上卿”即御史大夫之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之前。

(11)如《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加兵之制,诸所供给依三品将军。其余自如旧制”;“四征镇安平加大将军不开府、持节都督者,品秩第二,置参佐吏卒、幕府兵骑如常都督制,唯朝会禄赐从二品将军之例”;“三品将军秩中二千石者,著武冠,平上黑帻,五时朝服,佩水苍玉。”同书卷二五《舆服志》:“轺车……三品将军以上、尚书令轺车黑耳有后户,仆射但有后户无耳,并皂轮;尚书及四品将军则无后户,漆毂轮。”同书卷五八《周处附周玘传》:“陈敏反于扬州,以玘为安丰太守,加四品将军。”同书卷七三《庾翼传》:“将兵都尉钱颀陈事合旨,翼拔为五品将军。”同书卷八一《桓宣传》:“平雅遣军主簿随宣诣丞相府受节度,帝皆加四品将军。”同书卷九八《王敦传》:“南康人何钦所居崄固,聚党数千人,敦就加四品将军。”

(12)《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页。

(13)《唐律疏议》卷二《名例》,第34页。

(14)《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15)《通典》卷二《食货典二》,第15页下栏。

(16)《宋书》卷五八《谢弘微传》。

(17)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96-97页。

(18)《魏书》卷八《世宗宣武帝纪》永平二年(509年):“五等诸侯,比无选式。其同姓者出身:公正六下,侯从六上,伯从六下,子正七上,男正七下;异族出身:公从七上,侯从七下,伯正八上,子正八下,男从八上。清修出身:公从八下,侯正九上,伯正九下,子从九上,男从九下。可依此叙之。”

(19)《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第31页。

(20)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34-135页。

(21)越智重明:《晋爵与宋爵》,《史渊》第85期。

(22)《南史》卷二三《王奂传》:“奂诸兄出身诸王国常侍,而奂起家著作佐郎。琅邪颜延之与(王)球情款稍异,常抚奂背曰:‘阿奴始免寒士。’”

(23)亦见游彪:《宋代荫补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24)《晋书》卷三《武帝纪》泰始二年(266年)二月诏。

(25)可参看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有关部分。

(26)范文澜、蔡美彪:《中国通史》第2册,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6页。

(27)孙何奏云:“翼子贻孙,亦足征于旧典。臣欲乞内外官封至伯子男者,许荫子,至公侯者许荫孙,别封国公者许嫡子嫡孙一人袭封,并令有司考求前制,所冀国朝无虚授之宠,臣下知延赏之恩。”见黃淮、楊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五九《建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册第2082页。又杨亿的《次对奏状》中,也有类似的呼声,见其《武夷新集》卷十六;《全宋文》卷二八八杨亿七,巴蜀书社1988年版,第7册第618页,或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册第268页。

(28)参看游彪:《宋代荫补制度研究》,第23页。

(29)《明史》卷七六《职官五》。

(30)《清史稿》卷一一○《选举五》“荫叙之制”。

(31)明朝宗室之封,使用王、将军、中尉之号;异姓之封,使用公、侯、伯三号。清朝宗室之封,使用王、贝勒、贝子、国公、将军等号;民爵之封,使用五等爵及都尉、骑尉之号。

(32)参看马俊民:《唐朝的“实封家”与“封户”》,《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

(33)唐宋赐民爵,方以智有论,可参看《通雅》二二,第11页,清光绪刻本。

(34)朱元璋洪武十九年(1386年)诏:“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社士,九十以上赐爵乡士,天下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咸许冠带,与县官平礼,免杂泛差徭。”田艺蘅:《留青日札》卷十五《养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516页。又见《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

(35)清朝优遇“耆老”之法,是八十岁以上的布衣老人,赐九品官服顶戴;九十岁以上,赐八品官服顶戴;一百岁以上,赐七品官服顶戴。嘉庆二年(1797年)受赐者为8479人,道光五年(1825年)受赐为37345人。参看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8页;常建华:《社会生活的历史学:中国社会史研究新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

(36)陈瑞芳、王会娟编辑:《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第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217页。

(37)所谓“官等”即位阶制。日本明治二年的位阶官名表,可参看秦郁彦:《日本官僚制研究》,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1页,表3-1。这套位阶,政府后来感到过于繁琐,加以简化,如奏任官三阶(从四位、正五位、从五位)统一为书记官,判任官(正六位到从八位)统一为属官。日本战后进行文官制度改革,制定了“职位分类”的职阶制。《职阶制法》第六条规定:“官职分类的基础,自始至终是官职的职务和责任,而不是职员应有的资格成绩及能力。”引自佐藤达夫:《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24页。当然,日本的职阶制是否被充分执行了,有不同看法。参看傅肃良:《各国人事制度》,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82页以下。

(38)《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39)《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

(40)1985年的结构工资表,可参看陈少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变革》,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41)1999年与2001年的职级工资表,参看刘俊生:《公共人事制度》,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187页。

(4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章“职位分类”。参看人事部组织编写、徐颂陶主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释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9页。《条例》的制订者完全清楚级别工资的设置强化了品位因素。“本条例所规定的分级制度,既考虑了公务员的自身条件,又考虑了公务员所在职位的情况,同时也参考了我国历史上实行过的行政级别制度和军队实行的衔级制度。”前书,第57页。又王武岭先生认为,它实际“是在国家干部等级制度基础上,吸取了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部分内容而构筑的一种过渡性模式”。见其《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又李如海先生认为:“我国多年的干部人事管理,带有浓厚的品位分类色彩。……如不考虑人的因素是不现实的。因此,要兼顾人的因素,就是在进行职位评价的同时,就职位上的任职人员的品位因素也进行评价。”见其主编:《中国公务员管理概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又李和中先生认为,这是一个“以职位分类原理为基础、兼顾品位分类因素的职位分类制度”,“我国是一个品位等级制度历史悠久的国家,直到今天,人事管理中仍以品位分类占主导地位,品位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我们必须结合这些实际情况,……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必须兼顾品位因素。”见其《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以下。

(43)参看报道:《干部人事制度酝酿改革 职务不升也有望提高待遇》,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4-12-04/20344433843s.shtml;及报道《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撬动官本位沉重积习》,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4-12-05/17155130860.shtml。有关专家宣称,强化职级因素可以“撬动官本位”。但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改云“撬动职本位”更好一些。

(44)李毅:《中国社会分层的结构与演变》,美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译本电子版,第3章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