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等级限制还具有一种诸如印度等国所没有的某种灵活性。日本的习惯提供了一些明确的手段以调节制度,使之不致破坏公认的常规。一个人可以用好几种办法来改变他的等级身份。在货币经济下,高利贷主和商人必然会富裕起来。这时,富人就使用各种传统的方法跻身于上流阶层。他们利用典押和地租而变成“地主”。的确,农民的土地是不准转让的,但是,日本的地租非常高,因此把农民继续留在土地上对地主又是有利的。高利贷主们则住在那块土地上收取地租。这种土地“所有”权使他们在日本有钱有势。他们的子女与武士阶层通婚,他们自己也就成了绅士。
另一个变通等级制的传统方法就是过继和收养。它提供了一条“购买”武士身份的途径。尽管德川氏横加限制,但商人还是富了起来。随之,他们就千方百计让自己的儿子过继给武士当养子。日本人大多招女婿而很少收养子。入赘的女婿称“婿养子”,成为岳父的继承人。他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他的姓氏将从生父家的户籍中抹去,转入妻子家的户籍,姓妻子家的姓并和岳母一起生活。代价虽高,但获益亦不浅。富有的商人家的后代成了武士,穷困拮据的武士家庭则与富贾结成亲戚。等级制并未破坏,依然如故。但经过变通手段,为富者提供了上层等级的身份。
因此,日本的等级制并不要求只能在同一等级内部通婚。有好几种公认的手段可以在不同等级间通婚。其结果,富裕的商人逐渐渗入下层武士阶层。这种情况对加深西欧封建制和日本封建制的显著差异有重大作用。欧洲各国封建制度的崩溃是由于有一个逐渐发展、力量日益增强的中产阶级的压力,这个阶级统治了现代工业时代。日本却没有产生这样强大的中产阶级。商人和高利贷主以公开允许的方法,“购买”上层阶级的身份。商人和下级武士结成了联盟。在欧洲与日本的封建制度都处于苟延残喘之时,日本竟然容许比欧洲大陆更大的阶级流动性,这一点实在令人惊奇。然而,日本的贵族和市民阶级㉟之间几乎没有任何阶级斗争迹象,就是这种情况最令人信服的证据。
说日本这两个阶级的共同目标对双方都有利,这是很容易的。但是,在法国也可能对双方都有利;在西欧也有过二三类似的例子;但阶级的固定性在欧洲却十分顽强。在法国,阶级冲突竟导致剥夺贵族财产。在日本,他们却彼此接近起来。推翻衰朽幕府的联盟就是由商人、金融阶层和下级武士组成的。日本到近代仍然保留贵族制度,如果没有被容许的阶级流动手段,这种情况是很难出现的。
日本人喜好并且信赖他们那一套繁密的行为规范,是有其当然理由的。这种规范保证了遵循者的安全;它允许对非法的侵犯进行抗议,并可加以调节以适应自己的利益。它要求相互履行义务。在德川幕府于十九世纪后半叶崩溃时,日本没有任何集团主张废除这些规范。那里没有发生“法国大革命”,甚至连“1848年式的革命”(指“二月革命”)也没有发生。然而,形势已无可挽回。从一般平民直到幕府将军,每个阶级都欠商人和高利贷的债。人数众多的非生产阶级和巨额的财政支出已无法维持。财政窘迫的大名已无力支付其武士侍从的定额俸禄,整个封建纽带的网络已只能供人嘲弄。他们企图靠对农民增课已经很重的年贡来避免沦亡,寅收卯贡,常年预征,农民贫困已极。幕府也濒临破产难以维持现状。1853年培里司令官率舰队前来之时,日本国内危机已达顶点。他强行闯入日本之后,又于1858年签订了日美通商条约,当时日本已处于无力抗拒的地位。
当时响彻日本的口号是“一新”,即“恢弘往昔”、“王政复古”。这和革命是对立的,甚至也不是进步的。与“尊王”这个口号联在一起并同样广为流行的口号是“攘夷”。国民支持回到锁国政策黄金时代的政治纲领。极少数领导人懂得这条道路是如何行不通,他们努力奋斗,却被暗杀。似乎毫无迹象足以表明这个不喜欢革命的国家会改弦易辙,会顺应西方模式;更不用说五十年后竟能与西方国家争雄竞长了。但这一切还是发生了。日本发挥了与西欧各国完全不同的固有长处,达到了高层人士和一般舆论都没有要求过的目标。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西方人,如果能从水晶球中看到日本的未来,他们是绝对不会相信的。因为当时地平线上似乎并没有巴掌大的乌云足以预示二十年后会有一股风暴横扫日本列岛。但是不可能的事情竟然发生了。日本那落后的、受等级制束缚的民众急速转向一条崭新的道路,并且坚持走了下来。
注释:
①“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各安其分”,亦作“适应其分”。1942年日本制定《大东亚建设的基本纲领》时,企画院总裁铃木贞一对“分”的解释是:有“指导国”(日本)与“一般国”之分;“一般国”中又有“独立国”与“被保护国”之分。“被保护国”应当并入对其“保护之国”。同年,日本外务省情报局长尻田爱义在《大东亚新秩序之原理》一文中的解释是:亚洲各民族应以日本为“本家”,把自己作为“分家”,彻底消灭自己的民族观念。——译者
②日德意三国军事同盟条约:1940年9月27日签订。条约明确划分统治权:日本承认德意对欧洲的“领导地位”,德意承认日本对“大东亚”的“领导地位”。——译者
③据日译本日文翻译。——译者
④独立宣言:杰弗逊等起草,1776年7月4日美国十三州议会通过。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人人拥有生命权、自由权等“不可让渡的权利”。全世界各民族“独立平等”。——译者
⑤权利法案:指1971年12月15日成立的十条对美国宪法的修正案,成为宪法的一部分,总称“权利法案”。其内容是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地方、州与联邦政府的侵犯,包括信教、言论、集会的自由;人身、住宅、财产不受侵犯;要求申冤以至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等。——译者
⑥指Alexis de Tocqueville: 《De la Démocratie Amérique》(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日译者 中译者按:我国有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译本。上卷综论北美、美国人、美国宪法等概况。下卷分论美国民主对美国人智力活动、情感、民情、政治、社会的影响。——译者
⑦《拿破仑法典》:拿破仑组织编定、1804年3月颁布实施,是最早的系统成文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其中规定: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私有财产无限制并不受侵犯、契约自由等,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律”(恩格斯语)。其后相继颁布《商法典》、《刑法典》。——译者
⑧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1755—1804),美国联邦党领袖之一。历任华盛顿的秘书和参谋、财政部长、军队检察长等职。1804年与副总统艾伦·伯尔决斗,重伤致死。——译者
⑨1890年在华盛顿建立。会员限于参加独立战争者的后裔。——日译者
⑩萨摩藩:今九州鹿儿岛县。肥前藩:今九州佐贺县。——译者
⑪氏族神:氏族祖先之神和氏族保护神,亦称氏神。——译者
⑫日文称“氏子”。——日译者
⑬Neither elder brother nor younger brother肯定是“兄たり难く弟たり难し”(为兄难,为弟亦难)的译语,作者当系误解原意。——日译者
⑭George Sansom, Japan: A Short Cultural History, p.131.所引奈良时代编年史中语。日文是:圣武天皇在陆奥国,黄金出,乃下诏曰:“闻佛言,护国者必胜”云云。——日译者
⑮源赖朝(1147—1199):镰仓幕府(1185—1333)第一代将军。日本历史上第一个“武家政权”(武士政权)创立者。镰仓:地名。将军:参阅第28页注⑮。幕府:原为将军的营帐。此后指将军的政厅,实为全国最高政权机构。——译者
⑯德川家康(1542—1616):江户幕府第一代将军(1603—1605)。江户幕府:亦称“德川幕府”(1603—1867)。江户,今东京。——译者
⑰锁国令:指1612—1613年宣布禁止基督教以后不断加强的,严禁擅自对外交通和贸易、禁止日本船只出海,禁止海外日本人归国的一系列禁令。1633年至1639年更5次连续发布禁令,除严禁基督教、不准日本人出海外,并规定:除朝鲜、中国(明朝)和荷兰三国在指定地点与幕府进行有限贸易外,禁止其他一切外国船只前来日本。1641年,将平户的荷兰商馆迁至长崎口外的出岛。“锁国体制”延续200多年,直至1853年在美国威迫下“开国”。——译者
⑱“奢侈取缔令”:指德川幕府不断发布提倡节约、禁止奢侈的文告法令。主要是强制压低农民、商人的生活水平,严禁超越身份的消费行为。典型的文件是1649年(庆安二年)发布的“庆安御触书”,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劳动作息等都作了苛刻的规定。财政危机时尤为频繁。例如:1789年3月发布禁奢令,5月又发布俭约令。——译者
⑲丰臣秀吉(1536—1598):安土桃山时代(1513—1610)武将。原为织田信长(1534—1582)部下,后剪灭群雄,于1590年统一日本。推行“检地”(清查丈量土地)、“刀狩”、“兵农分离”和“身份统制”。——译者
⑳“刀狩令”:1588年颁布,强制收缴农民所持有的刀弓火枪等一切武器,令农民“唯持农具,今生来世,子子孙孙,专务耕作”。——译者
㉑Herbert Norman, Japan's Emergence as a Modern State(日译本题为《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p.17, n.12,中译本译作《日本维新史》,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译者
㉒《家康遗训百条》内云:“士乃四民之长,农工商辈对士不得无礼。无礼,即心中无士也。对心中无士者,士不妨击之。”又,宽保三年《御定书百条》中亦规定:虽对步卒无礼,不得已而杀之,经审核后属实者亦无妨。——日译者(定:永世之定法。——译者)
㉓能乐:日本“艺能”之一。总指“能”和“狂言”,单指“能”。“能”在中世纪受武家和寺院的培植而发展。由“能乐师”戴假面具演出,重“幽玄”,以“观世座”的观阿弥(1333—1384)、世阿弥(1363—1443)父子为代表。——译者
㉔茶道:以禅品茶,“茶禅合一”,修养身心。室町时代(1336—1573)村田祖光创立。织丰时代(1573—1600)盛行,以千利休(1522—1591)为代表。其后分为里千家、表千家、武者小路千家(“三千家”)。——译者
㉕即“田畑永代买卖禁止令”:1643年发布,违者买卖双方和担保人均投狱,已死者其子受刑。然而,农村危机迫使贫困农民抵押土地,此法令逐渐成为具文。明治维新后废除(1872)。——译者
㉖Atlas:希腊神话中的擎天神,是泰坦巨人神(Titanics)的一族。——译者
㉗据Borton, Hugh, Peasant Uprising in Japan of Tokugawa Period(博顿、休合著:《日本德川时代的农民起义》),日本亚洲学会丛刊(Transactions of the Asiatic Society of Japan),第2辑,第16种,1938年刊。
㉘据诺曼(Herbert Norman)著《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第67页注③,所谓禁止“出女入炮”,是指禁止大名私送妻妾出江户、私运武器入江户。——日译者
㉙指执权。——日译者
㉚培里将军(M. C. Perry 1794—1858):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官。1853年7月8日率4艘军舰前来日本要求呈递国书。幕府被迫接受,约定一年内答复。1854年2月13日,培里再次率舰来到江户湾(今东京湾)。这一次使用的中文全衔是:“合众国钦差大臣、驻中华、日本、天竺等处海权官、本国师船提督。”幕府被迫在神奈川(今横滨)谈判、签约(“神奈川条约”):对美国开放两处港口,允许设立领事馆,给美国最惠国待遇等。日本由此“开国”、“开港”。——译者
㉛哈里斯(Townsend Harris 1804—1878):1852年任驻中国宁波代理领事。1855年任驻日总领事。1957年6月17日和1958年7月28日代表美国与日本签订《日美条约》(下田条约)和《日美修好通商条约》(江户条约):增加对美开放港口、允许美国人在日本内地旅行、建立教堂、与日本人自由贸易及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等。1859年升任驻日公使。——译者
㉜James Wilson, A Missionary Voyage to the Southern Pacific Ocean Performed in the Years 1796、1797 and 1798 in the Ship Duff. London, 1799,(詹姆斯·威尔逊:《1796、1797、1798年乘达夫号在南太平洋布道行纪》)p.384转引自Edward Winslow Gifford, Tongan Society. (《汤加社会》)Bernice. P. Bishop Museum, Bulletin 61. Hawaii, 1929.
㉝指“废藩置县”:1871年8月29日宣布实行。旧藩主一律解职,坐食俸禄。全国262个“藩”,改为261个“县”。连同明治初年所设府县,全国共3府302县。后逐步合并,1888年合并为3府42个县。——译者
㉞Decalogue:即“摩西十诫”:一不信奉他神;二不制造偶像;三不妄呼上帝;四谨守安息日;五敬父母;六勿杀;七勿淫;八勿盗;九勿作伪证;十勿念他人之物。(见《旧约·圣经·出埃及记》第二十章)——译者
㉟市民阶级:英文原著为“Bourgeosie”。此词原指欧洲中世纪末期城镇中既非贵族,亦非农民的商人、手工业者等。分化为雇主、雇工后,此词则指雇主。我国初采音译:“布尔乔亚”,其后译作“资产者”、“资产阶级”,有时也译作“中产者”或“市民阶级”。这里按日译本译作“市民阶级”。实际主要指日本中世纪晚期的大商人、高利贷者或“豪农豪商”。——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