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讲 说理与民主(1 / 2)

政治学家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在《自然正当和历史》中写道:“人自然就是社会动物。”人的理性,也就是人与他人说话、交流的能力,是人的社会性的最根本的体现。人的言语行为关联着他人,是一种社会行为。民主社会不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因为民主制度中的不同群体有着不同的、相互矛盾的利益。但是,民主社会却可以成为一个话语的共同体,因为利益不同的群体和个人都可以通过说理而不是暴力,去妥协他们之间的利益分歧和矛盾。对于民主来说,说理不仅是一种话语伦理,而且更是一种自然正当的社会之善。

<blockquote>哲学民主的理念</blockquote>

自由言语的人符合自然正当的政治道德,在古希腊人那里,这种政治道德体现为一种生活秩序。在他们的观念里,公民(即自由人)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关系。公民是人,公民的对立面是作为“物”存在的奴隶,奴隶没有自由,当然没有自由意志,也无所谓自我约束。说理是一种自我约束,那就是,即使在有机会、有力量用不讲理来压服别人的时候,也不这么做。自我约束是自由的特征。自由的对立面是奴役,不是约束。人的政治性规定了人是言语的动物。公民(自由人)与野蛮人或动物的区别是,只有人才具有言语和由言语体现的理性。理性的人通过言语行为,而不是暴力,来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这种言语行为便是说理。

古希腊人不把言论自由看成人的权利,他们把言论自由看成人的自然本质。不能自由言论的人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人。言论不是一种人可能拥有或者可能被剥夺的“权利”。言论是人之为人必不可少的条件。这是现代人把言论看成是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与古希腊人把言论视为自然正当的区别所在。自然正当是比自然权利更高的道德律令。

在历史上很少有国家的人民比希腊人更加珍视言论自由,除斯巴达和克里特之外,希腊的城邦都倾向于民主,尤其是雅典。古希腊语为今天的世界留下了仍在广泛使用并被普遍热爱的一个词——“民主”(demokratia)。民主指的是由“民众”(demos)来进行统治。这样的民众,他们作为统治者或被统治者的政治身份是可以轮换的,因此是平等的。他们的说话自由也是平等的,从根本上说,政治的平等是以自由讲话的平等权利为基础的。

词源学与政治学在古代希腊文的演变中是有联系的。随着民主理念的发展和变化,有200多个包含代表“平等”的“isos”的复合词加到了希腊文里,著名报人斯东(I.F.Stone)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写道:“两个最重要的复合词是代表‘平等’的词isotes和代表法律面前‘平等待遇’的词isonomia。同样重要的另外两个词是代表‘言论自由权利’的isegoria和isologia。”直到今天,“平等”和“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仍然是民主的两大基石,也是说理的两个要素。

施特劳斯说自己是民主的“朋友和盟友”,但他从来不夸赞民主,在他看来,现有的民主够不上优秀政治的美德要求。对民主的主人——“人民”,优秀的民主政治有极高的要求。他引用一位伟大思想者的话说,“如果存在一个有如众神的人民,那么他们一定是生活在民主的治理之中。完美的(民主)治理更适合于神,而不是人”。在施特劳斯看来,在现实世界里,大多数人民需要的是统治而非治理,他们在政治上缺乏能力,因此必须由贤者来统治。社会的最好形式是由贤者来行使统治权力,“贤者有义务向自己和他人说明,他的统治对城邦的每个人或整个城邦来说都是最佳的选择”。但是,大多数人民只不过是“庸人”,难以受益于少数贤者的睿智,他们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出中意而未必贤明的人物来担任领导的职务。

施特劳斯认为,大多数的民众乐于接受的是满足他们自然欲望的诱惑,而不是贤者出于智慧理性的说服。由于大多数这样的人在民主制度中所起的作用,贤者们难以有机会施展自己的才华和德行,他们必须迁就大多数选民,以求当选。民主因此成为向低水准靠拢的、人头统计的选拔,“民主制的指导原则并不是美德,而是自由——城邦中的每个人都有按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而生活的权利……(民主)是未受教育者的统治”。

施特劳斯还认为,“现代民主离普遍优秀还差得很远。现代民主并不是由大众在统治,因为大众事实上不会统治”。现代民主的精英也不过是一些因为某些原因处在上层或有机会爬到上层的人。他说,“现代民主(的主体)是那些除了体育新闻和漫画之外什么也不阅读的公民”,这样的民主“根本不是大众统治,而只是一种大众文化”。大众文化、物质技术、庸俗趣味都是按大多数人的口味和需要生产出来的,这些都很容易被既无思想又无道德的政治势力利用。施特劳斯向往的是奥林匹斯山上那种“原初意义上的民主”,一种只有如神的人民才配生活于其中的民主。这使他对地上人间的大众民主充满了失望,他所怀有的唯一希望是,“自由教育是一架阶梯,凭借这阶梯,我们可以努力从大众民主上升到原初意义上的民主”。

<blockquote>从哲学民主到实践民主</blockquote>

哲学民主代表着人类所曾表达过的对民主的一些最高尚的理想,它的观念也导致了不少人对现实民主的悲观理解,施特劳斯便是一个例子。然而,应该看到,雅典城邦留给后世的宝贵遗产是一种关于民主的哲学理念,而不是直接可以效仿或复制的民主实践(美国的建国之父们清楚地了解这一点)。雅典城邦里的那种与奴隶制结合在一起的现实民主,本身就离哲学民主的普遍理念相去甚远。在现实而具体的民主环境中,说理是以“实践民主”(practical democracy)而非施特劳斯的“哲学民主”(philosophical democracy)的方式在起作用。说理对于实践民主的作用是,它能帮助民主制度挑选出尽可能优秀的,但并非哲人贤者的“官员”。说理形成了一种符合现实人性的选举程序,它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而非消除人性中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种种弱点,如自私、功利心、权力欲等等。

民主选举的程序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上的:尽管参选者们嘴上都说自己的动机是为人民服务,他们的真实动机却未必如此高尚。民主政治中竞争权力位置的那些人,他们有可能出于一些不那么高尚但很符合人性的动机。民主制度是建立在承认人性弱点的基础上的。民主说理的机制也给人性弱点留有余地,这在民主选举的竞选说理中就可以看出来。

那些被提名为候选人,经过选举有可能成为“官员”的人士,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被别人挑选的,自己并不愿意当官;第二类是选上以后,愿意当官的;第三类是一心一意想当官,所以会千方百计争取选上的。后二类可以分别称为“愿意当官”和“一心当官”。

如果所有的参选人都不愿当官,那么选举便只能取消。因此,任何实际上举行的选举都只能包含两种参选人:愿意当官的和一心当官的。当然,“愿意”和“一心”都可能有不同的程度,并且每一种态度也可能会变化,而不是静止的。一心当官的不大可能会变成只是愿意当官,但起先只是愿意当官,后来变成一心当官的,却是大有人在。

在说服民众投自己一票的时候,愿意当官的和一心当官的会运用不同的说理方式,他们在选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可信度也会不同。民众一般不喜欢一心当官的参选人,因此,就算是一心想当官的,也会把自己的真实动机隐藏起来,把自己打扮成是想为人民服务,不是为了一己的私利而一心想要当官。

从一个人说的话里辨别他的真实动机,通常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连说话者自己往往都弄不清楚自己的动机到底是什么。因此,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二位参选人相互指责,都说对方是一心当官,动机不纯,而只有他自己才是出于公心。以对方动机不纯为理由,要求选民应该把票投给他自己,而不是他的对手,在一个参选人如此说服选民的时候,就算他确实只是愿意当官,由于他努力攻击对方,他的说理方式也已经接近于一心当官的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如果一个人真的只是愿意当官,而不是争着要当官,那么,他说理的时候是无须贬低或压倒对手的。只有一心当官的参选人才需要压倒对手,好让自己有机会胜出。因此,民主选举便有可能对说理起到一种劣币逐良币的效应——越是正派、不自私、只是愿意当官的,就越是不会使出全部手段(尤其是攻击对手的手段)来说服选民。相反,一心要当官的参选人则是可以无所顾忌、无所不为地使出一切手段来说服选民,击垮对手。这种情况不断出现在现实民主政治的“宣传”之中。当然,宣传能否对选民起到影响作用取决于选民对宣传能否有所识破和抵制。选民对宣传,尤其是抹黑对手的宣传,越是厌恶和反感,这样的宣传就越可能被放弃。

1934年,社会主义者、作家辛克莱(Upton Sinclair)代表民主党竞选加州州长。辛克莱起先不被人看好,但在初选时却遥遥领先,所得的选票超过了其他众对手加起来的选票总数。在决选时,他的对手,共和党的迈里安姆(Frank Merriam),从企业人士那里募到了1 000万美元,这在当时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金额。这笔钱就用在对付辛克莱的政治宣传上。

共和党人在全加州租用了2000个告示牌,都写上这样一句话:“如果我当选州长,全国半数的失业者可以到加州来。”落款是“俄普顿·辛克莱”。许多选民以为这个告示牌是辛克莱自己树的,说的真的是辛克莱自己说的话。这还不算,共和党还在电影院里放映各种关于辛克莱的新闻短片,拐弯抹角地说他是苏联共产党的代理人。一个短片中,只见一帮穿着破衣烂衫、披头散发的流浪汉坐车来到加州,个个兴高采烈,其中一个说:“以后这里的财产都分给我们了,辛克莱说的。”另一个短片中,一个记者在采访一位打毛线的老太太。记者问:“大妈,你选谁?”回答是:“我选共和党的迈里安姆,我就剩下这么个小房子了,我不想让它被人分了。”那记者又采访了一个衣发不整的流浪汉:“那么请问,你选谁呢?”流浪汉带着外国口音地回答道:“我投辛克莱一票。辛克莱的制度在俄国很棒,在这里一定也行。”迈里安姆本是一个平庸无能的共和党候选人,就连许多共和党人都看不起他,但就靠这样的宣传手段,他最后还是打败了原本人气极高的民主党候选人辛克莱。

这种公然抹黑式的政治宣传逐渐遭到美国选民的厌恶。1966年民主党的布朗(Pat Brown)和共和党的里根竞选加州州长。布朗从里根拍过的电影和广告中挑出许多古怪的镜头,配以这样一句话:“记住,枪杀林肯的是一位演员。”这样的政治宣传攻击太露骨了,而且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也已经变得更成熟,结果是里根当选,布朗败选。

20世纪中期以后,抹黑式的负面政治宣传越来越被自夸式的正面政治宣传代替。由于许多电视宣传只有二三十秒的时间,所以大多使用吸引人的简单口号,如“改革就在眼前”。有的自夸简直到了大言不惭的地步,一位竞选人的口号是,“有作一切正确决定的能力”。这样的话,恐怕连上帝都不敢说。老布朗的儿子杰里·布朗(Jerry Brown)竞选州长时向选民保证,要“保护地球、服务人民、探索宇宙”。有评论挖苦说,有这么宏伟的三大目标,在加州竞选岂不大材小用,应当去代表人类,领导全球才对。和抹黑式宣传一样,夸海口的宣传同样是公民们在选举政治领导人和代表时不喜欢,并会有所戒备的。

<blockquote>民主制度中的演说与辩论</blockquote>

民主国家里政治人物发表政治见解和主张最常见的两种形式是演说和辩论。竞选时的演说也常被叫做“树桩演说”(stump speech)。树桩也就是树木被砍伐后留在地面上的部分。早年的美国开发者们往往得砍除树林,在空地上开辟农场并建造城镇。那些政坛候选人往往会骑着马到一个又一个的新开发地区去争取选民的支持,到了那儿他们常常会站在空地的树桩上发表他们的竞选演说,让人们都能看得到并听得到他们。于是人们就把这样的竞选演说称为“树桩演说”。竞选演说稿写好后,成为竞选人基本而一贯坚持的主张,内容一般不会再有变动。竞选人到一个地方说一遍,顶多添加一些与地方有关的应酬和客套话,新闻媒体往往只报道竞选人的行程,而不报道他那重复过无数次的演说的内容。

辩论与演说不同,演说是一个人对许多人说话,很少有互动,而辩论(往往是政策辩论)则是必须要在辩论人之间有所互动,不可能在事先就把需要说的话都准备停当。辩论的内容是媒体一定会报道的。辩论看上去是两个人之间你说我辩,但真正的听众是关心他们辩论的广大公众。辩论的目的不是为了从某个前提推导出可靠的结论(逻辑辩论),不是为了确定某件事情的事实真假(论证辩论),也不是为了用雄辩的言辞来取胜(修辞辩论)。尽管在政策辩论的时候也需要讲究逻辑、有事实根据、言辞生动,但辩论的根本目的是让公众在不同的竞争者之间有所选择,所以是一种竞争性的辩论。竞争者要通过辩论来让公众相信自己对问题有更全面的认识,因此也能提出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这种看法和办法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的,往往需要符合公众的心愿、期待、舆论、共识才会有说服力。因此,辩论的互动看起来是在两个辩论者之间进行,其实更重要的是在辩论者与公众之间进行。

美国的许多政治人物都擅长演说和辩论,这些都是特别与讨论和解决公共问题有关的说理方式。它是理性说服,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手段。不管一个人的地位有多高,他都应该用语言说服别人,而不是用压服或甚至武力去影响别人,演说因此也就成为每个公共政治人物必须具备的能力。培养这种能力,不仅是为了能有效地影响他人,而且也是为了承诺,即使在发生争端和分歧的时候,也不会推卸用语言说服别人的责任。只有用话语而非暴力来维持社会人际关系,才能使和平的社会秩序长治久安。

说理虽然在民主政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仅仅靠说理并不总是能真的解决问题,这是因为,通过说理真正说服别人,改变他们的想法,这样的事情并不是常能发生的。17世纪英国牧师和历史学家富勒(Thomas Fuller)就说过:“辩论从来不能说服不想被说服的人。”20世纪美国作家塔金顿(Booth Tarkington)更是说:“辩论会使人们更坚定地只是相信他们自己的想法。”说理的局限似乎与人类自以为是的弱点有关,固执和偏见也似乎比理性更近于人的天性。

再雄辩的说理,在对方不愿意被说服的情况下,充其量也就是在争论中出一点风头而已。要说服一个人,首先的条件是他愿意被说服。这是一般人的天性使然。哲学家叔本华说,人受两种力量支配:欲望和理智,欲望就像是一个有眼睛的瘫子,理智就像是一个身强力壮的瞎子,理智的肩膀上背着欲望,欲望指挥理智前进的方向。对于那些立场和信仰已经非常坚定的人们,观点不同的说理起到的作用可能是非常有限的。只有当一个人愿意考虑他人的观点,打开了接纳不同意见的心胸之门,他的理性才能真正起到引导思考的作用。

在政治辩论中,许多所谓的“说理”都是有特定对象的,因此更具有宣传的性质。美国政治竞争者之间的辩论也都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而是说给自己人和“中间派”听的。对于自己人来说,这样的说理起到的是强化他们原有立场的作用,对于“中间派”来说,则起到或是澄清或是争取的作用。在民主社会中,法律争执中双方的说理也是这种性质的,几乎从来没有是一方真正说服另一方的,不然也就根本不用打官司了。在美国,法律争执中说理的双方哪一方比较有理,是由陪审团决定的。陪审团是由普通民众组成的,他们依靠的不是法律专业知识,而是“常识”。在完美主义者的眼里,这样的陪审团运作也许会显得太业余,与刻板的司法形象相比,陪审团成员的自由自在也似乎缺乏专业精神。所有理解并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陪审团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但重要的是陪审团代表的法律程序权威。作为一个解决争端、得出双方必须接受结果的机制,这个程序本身就是权威的保证。难怪杰弗逊会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

民主的审理机制包含着一种人们共同承认的契约关系:无论裁决结果如何,争论的双方都必须接受它。这正是程序的一个重要作用:有一个在说理无法取得一致看法时可以做结论的权威。争论双方和旁观者(普通公众)都承认这个权威。说理到一定程度后,必须有一个了结,审理便是作了结,使得说理可以不再无休无止地进行下去。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作出的并非是一定正确的决定,但是,由于他们独立于政府、司法系统和任何政治势力,他们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因此也是唯一值得相信的,并在这个意义上被承认为一个民主国家审理程序的权威。

<blockquote>民主的说理与法治</blockquote>

在民主国家,对于任何一个公共人物来说,说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自己的立场、观点、主张向公众提供一个理性的说明。这么做尽管未必每次都会对所有民众有说服作用,但还是必须这么做。民主政治是公开的,由民众监督,民众有权利要求政治人物向他们说明决策行为或其他言行的理由。当政治人物的理由有违于民主原则时,他们的政治对手就会提出不同的理由加以反对。哪位政治人物更有道理,这是由民众来裁定的,这种裁定往往是在选民投票时表现出来的。虽然每个选民只有一票,而不同的选民会投不同的票,但是,选民们不同的个人意见仍然会形成一个具有整体意义的共识。选民们共同参与的说理机制起到的是一种对权力的民意共识限制作用,防止政治人物在没有人民能够接受的理由的情况下,或者根本就无须说理,就可以为所欲为。

即便是最高的裁决机构,如美国的最高法院,它的成员在作出决定时,也必须向公众提出理由,书写成文,成为公共记录。虽然决议只有一个,但大法官们还是会有各自的立场,还是需要为自己的立场提供理由。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以7∶2的投票结果,作出关于禁止儿童购买和租借暴力视频游戏属于违宪的裁决。这一裁决是针对加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出借暴力视频游戏的规定而作出的。最高法院的决议是,尽管有人投诉称这种流行且不断变化的技术产品容易让孩子出现类似的野蛮行为,但政府无权“限制儿童可能会接触到的一些理念”。代表大法官多数的大法官斯科利亚(Antonin Scalia)说:“毫无疑问,州政府拥有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立法权,但这不包括一个不受约束的、限制儿童可能会接触到的一些理念的权力。”

虽然对案件只有同意和不同意这两种表决,但九位大法官却形成了四种不同的观点。在具体了解这四种观点之前,有必要知道,自由言论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方面:一个是,个人有表达自己言论的自由;另一个是,个人有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就这个具体案例来说,也就是,商家有将视频游戏出售给任何人的自由,而任何人,包括未成年者,都有购买视频游戏的自由。这两种自由在法官的解释中都涉及了,但侧重有所不同。

由大法官斯科利亚代表的大多数意见(由斯科利亚表述)是,认为暴力视频游戏会对未成年游戏者造成重大伤害和暴力行为影响,目前并没有科学证据,如果有一些影响,视频游戏与其他媒介也并没有显著差别。加州法院所依据的是安德森博士(Dr. Craig Anderson)和其他一些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但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这些研究至今没有被任何法院采用。而且,目前视频游戏业有自愿设定的限制等级制度,可以让家长决定是否允许子女购买或使用。但是,最关键的还是,宪法规定的自由,对所有言论形式必须一视同仁:“阅读但丁当然要比玩‘殊死战斗’游戏来得有文化,有利于智育,但是,文化和知识的差别并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残忍暴力的电玩、庸俗的电视节目、低劣的小说和杂志,这些东西,就自由言论来说,与但丁的《神曲》并没有什么不同。”

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同意大多数的决议,但另外表明了自己的看法。阿利托表示,新技术对儿童成长可能产生的影响现在还不清楚,在暴力视频里玩杀人游戏与在文学作品中阅读暴力描写可能是不同的,但越来越逼真的暴力游戏令人担忧。暴力视频并不是孤立的现象,“我们在考量视频游戏在今天显现出来的特征时,必须考量到那些已经出售了的暴力视频游戏”;不容回避的现实情况是,“有些视频游戏的暴力确实骇人听闻”。这个补充立场的要义是,尽管视频游戏的暴力是个问题,但宪法对自由言论的规定使得政府没有充分理由来管制视频游戏,这就像对待“低俗”一样,低俗的问题不在于是否低俗,而在于政府有没有管制低俗言论的充分理由。

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认为加州的禁令应该受到支持。他是一位以进步观点著称的法官,他认为,视频游戏是一种新技术,二百多年前的第一修正案已经不能适应这种新的交际形式。因此,应该以对待特殊案件的方式来对待这个案子,在裁断时既要考虑到言论自由的益处,又要考虑到管制和规范的益处,在这二者中权衡利弊、加以协调。布雷耶的看法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第一修正案的范围。

倾向保守的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为自己反对决议作出解释说:“决议与第一修正案(制定时)原初的公共理解不符。”他认为,建国之父们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儿童拥有绝对的权威,父母有责任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指导,因此必须坚持,商家不经过父母同意,将视频游戏直接出售给未成年者,这是与宪法原来的用意不符的。他要求限制的是未成年者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而商家有责任不破坏这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