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胡故院长1957年6月4日所立遗嘱第四条的规定,他的前存纽约后移台湾的藏书及其他文稿文件,原系赠给国立台湾大学的;但因本馆正式成立,台大钱思亮校长已将胡故院长遗嘱的第四条所载书籍文稿等件的权利、所有权及利益转让给“中央研究院”,并已于1963年5月8日在此转让证明书上签字,又照上项遗嘱第五条的规定,胡夫人江冬秀女士为遗产的受遗人,胡夫人也已于1963年4月16日在遗产转移同意证明书上签字。至此胡故院长遗存住宅内的一切遗著书籍文物归于“胡适纪念馆”的法律手续,业已完成。
胡故院长的全部中文著作目录,现已编好,他的未发表及未完成的遗稿,一律摄制照相。最近就可移送“遗著编辑委员会”整理出版。
从这一段说明里,我们知道胡适先生的遗嘱已被窜改,即在属于文稿方面,已自台湾大学转入胡适纪念馆手中,由胡适纪念馆整编后,再“移送‘遗著编辑委员会’整理出版”。同时属于财产方面,“胡故院长遗存住宅内的一切遗著书籍文物”,胡夫人已经同意“遗产转移”,在法律代表上,胡夫人自然已经退出。
所以,外间论及或关切胡适先生遗著情况的人,自然以“中央研究院”胡适纪念馆为负责对象,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已无权负责或代表。
托尔斯泰的例子
事实的演变是:1963年《“中央研究院”概况》中所说的“全部中文著作目录,现已编好”,以及“最近就可移送‘遗著编辑委员会’整理出版”等话,与事实颇有距离。蹉跎经年才“编好”的“全部中文著作目录”,其实远非“全部”,并且除了大量的遗漏外,竟还有重复、错误,以及根本不属于胡适先生著作而被张冠李戴的部分,名为“全部”的目录,甚至不如李敖编的这套名为“选集”的目录,这套“选集”,都要比它多出了许多文字。故它所谓“全”的情况,也就不难想见了。
至于“最近就可移送”出版的未发表的遗稿,所谓“最近”,事实上竟是漫长的三年以后(1966年2月)!而印出的数量,竟仅仅是十分之一!发售的价款,竟又高达1966年的二百八十元!以很大预算来维持的胡适纪念馆,在胡适先生去世后四年间,所“普遍流传胡先生言教”的成绩,竟缺谬如此、迟缓如此、售价高昂如此,这能不教人叹气吗?
至于胡适全集的事,在胡适先生去世三年以后,到底有了表示不满的舆论。1965年7月《自由谈》上,阮日宣先生发表《访胡适纪念馆》一文,在“著作只存新目录”节下,就提到:
不过三年来有几件事,确实值得令人杞忧,按照胡氏身后遗嘱,他的文稿嘱由毛子水先生为他整理。记得胡氏灵柩尚未安葬前,笔者曾经访问过毛先生,当时毛先生答复是:“要等胡氏灵柩安葬后,治丧委员会琐务结束,开始整理胡氏未发表的文稿,预计最快也要两三个月才出版一本,直到全部出版完毕后竣事。”此话说过已逾三载,胡适遗稿的出版仍然未见一本,整理胡氏文稿困难究在何处,出版困难在哪里,是否需要更多的人与物力来协助,这是值得文化界关怀的。
而且由于中文版胡适文集的迟未出版,间接是否也影响了联合国文教组织准备出版《胡适文集》的计划?三年前当时已请在哈佛教近代史的杨联陞教授担任编纂与翻译,后来听说要等中文版出版再行着手,目前联合国文教组织这项决定消息也很隔膜,假定因此而耽搁,这真是我国国际文化传播的一项损失。
距阮日宣先生这段文字以后,一年五个月又过去了,胡适全集仍旧很渺茫。1966年2月25日,国民党《中央日报》刊载胡适先生去世四周年的消息,我们听到胡夫人的谈话,竟然是:“付印适之的全集,现在还谈不到!”我们实在忍不住要问:到底什么时候才看到胡适全集的出版呢?
由胡适先生遗著的例子,使我们想起托尔斯泰。托尔斯泰死前知道他的著作有被“亲近的人”垄断的可能,所以他的遗嘱是秘密写的,写在森林中的一块断木上面。他的目的,是要使他的遗著不成为他“亲近的人”的私产,而成为“全人类的共有产业”,谁都可以有自由印行的权利。托尔斯泰这样做,因为他知道他自己不是属于他“亲近的人”的,也不是属于俄国的,而是属于全世界的。
胡适先生生前有鉴于此,所以他在遗嘱里,特别把“著作部分”划出,交由台湾大学和杨联陞、毛子水二位教授处理,而只把“财产部分”留给亲人承继。我们没想到自从胡适先生死后,他的遗嘱,竟从第一条起,就开始不能兑现;他的遗著,也不能如主事的人所说的“规定进度”,给我们一个像样的整理成绩,给青年一个普及而有益的版本,这是最令我们大惑不解的事。
夫人“销毁”丈夫
邪门的是,在胡适先生死后五年,在胡适全集遥遥无期的时候,《胡适选集》的问世,非但没得到胡适先生亲朋好友、门生故旧的感谢,反倒遭到他们的打击。1966年12月13日,胡夫人在国民党《中央日报》首先登出“胡江冬秀启事”,声言:《胡适选集》“是非法的,应立将已印的书销毁!”——由太太出面,要求把自己丈夫的著作销毁,这种行径太离奇了!经过调查的结果,才知道启事来自“中央研究院”胡适纪念馆。换句话说,是在胡适纪念馆中某些人士的煽动、挑拨与支持下,由胡夫人出面刊登的。这真令人感到很惊异,也很遗憾。胡适纪念馆以偌大的预算与人力,以及有胡适先生自己遗留下来的大量材料的方便,花了五年的岁月,还不能为胡适先生尽一点像样的责任,这已是很说不过去的事了。想不到他们竟然还“不自修而畏人修”,明知胡夫人在法律上已无代表资格,却硬陷胡夫人于尴尬处境之中,公然要求“销毁”她自己丈夫的著作,弄得无以自圆。这种居心与巧计,竟发生在“中央研究院”机构之中,这真令人不能不表示极大的惊异与遗憾了!
在胡夫人登出启事以后,12月15日,“中央研究院”的所谓“部分同人”,包括徐高阮、李毓澍、王聿均、陈槃、黄嘉谟、吕实强、高去寻、张秉权、李光涛、李恩涵、王树槐、王尔敏等所谓学人,投书给国民党党报等,一口咬定出版《胡适选集》是一种“恶行”、是“图财害命”,除要求“有权过问的官署怎容文星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外,并宣称:
当此朝野在总统领导下高唱复兴文化运动之时,任何人竭其心血所成的发明权及著作权,应受到尊重和保障,是一个最起码的条件。希望贤明的内政部长立刻负起责任,处理这件版权被侵害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应该考虑除暴安良的行动!
12月17日,所谓胡适纪念馆委员会委员凌纯声、魏嵒寿、石璋如、胡颂平、徐高阮、王志维等,又“举行委员会议,决定全体委员赴台北慰问胡夫人及维护胡适博士著作权益”。12月18日,所谓北京大学在台校友会成立七人小组,由陶希圣、杨亮功、陈雪屏、姚从吾、吴铸人、孙德中、毛子水组成,“代表北大校友到和平东路向胡江冬秀女士表示慰问,并保证北大校友对这事不会坐视”。12月20日,所谓教育界人士孙亢曾、沈刚伯、许倬云等发表谈话,跟着推波助澜。当然所谓舆论界也众口一声,大起其哄。
卧底的人
在法律这边,《胡适选集》是完全合法的。按照著作权法第18条:“揭载予新闻纸、杂志之事项,应注明不许转载,其未经注明不许转载者,转载人须注明其原载之新闻纸或杂志。”第21条:“著作权年限已满之著作物,视为公共之物,但不问何人,不得将其改窜、割裂、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之。”第22条:“无著作权或著作权年限已满之著作物,经制版人整理排印出版继续发行并依法注册者,由制版人享有制版权十年;其出版物,非制版所有人,不得照相翻印。”又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4条:“凡著作物未经注册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不得依本法声请注册享有著作权,其经著作物之原著作人为阐发新理而修订发行者,其通行期间,自修订发行之日起算。”从上面所引的条文,《胡适选集》都有十足的法律保障及依据。同时民法与出版法中,也有相关的条款以为支持。
在法律的另一边,按照胡适遗嘱,胡夫人根本不是著作权益的继承人,自然根本发生当事人“适格”的问题,根本是没有主张权利的资格的。但是,当时整个的局面是:大家不先搞清《胡适选集》在情理上和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的,只是吠影吠声地起哄而已。
在这种起哄的风波里,真正的核心震央地带,是来自“中央研究院”胡适纪念馆的人,尤其是其中的徐高阮。徐高阮是出身左派的健将,当年参加一二·九运动,被捕后,投降国民党,在“中央研究院”做副研究员,可是写不出学术论文。李济等学阀大概知道他的背景,不敢惹他,让他管图书室。他有突发性狂怒症,发病时甚至将书架推倒,根本不是正常的人。虽然如此,他跟“情报局”“调查局”“总政治部”等衙门,都有炙手可热的关系,所以经年累月全无学术研究,却能整天写文章诬指谁是卖国者、是匪谍、是这个、是那个,以打击自由主义者为职志。这个人表面上是拥护胡适先生的,骨子里却希旨承风,完全是情报人员、政工人员的路线。所以,真正反对胡适思想流传的,就是这种胡适纪念馆卧底的人!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不妨看看打击《胡适选集》高潮时徐高阮的言论。1966年12月24日的国民党《联合报》上,有这样的访问:
一部分社会人士颇关切《胡适全集》的事,但徐高阮说,他不认为出版《胡适全集》是一件迫切急要之事,因为出版《胡适全集》并不一定是纪念胡适博士最好的方法。
这是什么心态呢?以心怀这种态度的人,去主持胡适先生著作的出版、全集的出版,我们能不恍然大悟吗?
国民党帮忙追造证据
正因为带头的人心态如此,所以《胡适选集》在他们眼中,竟是“恶行”,是“图财害命”,是非“销毁”不可的东西,他们不知道:真正的问题根本不在这里!因为胡适先生生前既然“歆羡”别人全集的出版,并且冀望他自己的全集能够在死后印出,真正尊敬并怀念胡适先生的人,就不可不努力达成他的心愿。应该知道:发扬并流传胡适先生思想这一件事,是最主要的一件事,至于由谁来发扬流传、由谁来出名得利(如果有名利可得的话),根本都属于小焉者也、根本都是余事。
胡适先生生前筹印陈独秀先生的遗集,重刊罗尔纲先生的著作,没有人会说他的动机是出名得利,或说他“非法侵害他人著作权”。胡适先生以博大的观点来发扬并流传朋友们的著作,同时也以博大的观点来处理他自己的著作:他从未反对过别人发扬和流传他的文字。胡适先生深信他的“社会的不朽论”,他知道他不属于他自己、不属于他的亲人,他属于这个他所贡献的国家,并不断提出他的贡献。所以,反对《胡适选集》的人,根本就是舍本逐末的、不懂情理也不懂法律的。徐高阮的反对,当然更有阴险的意义,那就是借胡夫人之刀,不露痕迹地真正阻止胡适思想的流传,因为胡适思想是国民党思想的敌人,是情报人员、政工人员必欲铲除而后快的敌人。阻止胡适思想,能够借胡夫人之刀,来个釜底抽薪式的解决,岂不正是上上之策吗?
于是,轰动一时的《胡适选集》案,便在1966年12月25日胡夫人的按铃申告下,如火如荼起来了。
国民党官方介入这一借刀杀人的讼案,以阻止胡适思想的流传,最明显的手法是:
一、违反胡适遗嘱,由台湾大学把权利转赠中央研究院后,再化公为私,由“中央研究院”转赠胡夫人,使胡夫人有了证明书;
二、胡夫人凭这证明书向内政部申请著作权;
三、再由内政部违反不得申请注册的规定,硬在1967年2月13日,发给胡夫人二十五年的权利执照;
四、最后由胡夫人拿执照告人。
所以,胡夫人取得告人的资格与证据,都是《胡适选集》出版后才高速赶造成的,这些资格和证据,都是违反法律上基本常识与原则的。但是,国民党不管,国民党的法院也不管,无知而糊涂的乡下妇人胡老太也不管,在胡夫人吵着“要见总统”的配合下,国民党和胡夫人终于借着所谓法律,达到了封杀《胡适选集》的目的。
最好笑最好笑的
在胡夫人按铃申告后第六天,共产主义青年团出身的“闽变”分子胡秋原,在“立法院”里提出质询。胡秋原说:
……盗印胡适先生著作一事,非一单纯侵害人民权益问题,而实若辈一贯祸国阴谋之一种烟幕,亦即若辈过去五年来假借胡适先生名义,进行卖国匪谍活动阴谋之重新使用。最近……(编者略)一个反中华民国的攻势已由四面八方开始。所谓“中国问题小组”、所谓“复国运动同盟”、所谓“新台湾独立运动”、所谓“保护殷海光运动”已在华盛顿、东京、香港等地开始……适于此时盗印《胡适选集》,既非尊敬胡适(因若辈早已诽谤之),亦非借以图利(因若辈不缺乏金钱),而系借盗印《胡适选集》,以散乱胡适著作之整个精神,并大假借胡适博士之名,一面对抗复兴中华文化运动、一面进行进一步的卖国匪谍活动……
由这种国民党的文宣大将如此公然罗列罪状、公然如此“请政府正式调查”,国民党的基本态度是什么,也就不辩自明了!
当然啦,所有的所谓罪状都是好笑的,但是其中最好笑最好笑的,我却觉得是所谓出版《胡适选集》是“散乱胡适著作之整个精神”之说,这真是天下第一怪说。我实在不懂为什么出了一个人的选集,就散乱了他的“著作之整个精神”?如此怪说若能成立,则胡秋原自己就该一出道就出版全集才对,否则这样零星为文,岂不把他自己给“散乱”了?罗织别人竟不用脑筋如此,我真为国民党的文宣大将悲哀!
如此道德,如此谴责
如今,十七年过去了!死不瞑目的胡适先生已墓草久宿,大骂“死鬼胡适之呀!”的胡夫人也蒙主宠召;尸居余气的“中央研究院”一片死寂;告朔饩羊的胡适纪念馆也蛛网成灰。十七年了,十七年的岁月,使《胡适选集》成了历史的陈迹,可是胡适全集的呼声,却在我心头一再响起。那些老太太、那些老头子,那些门生故旧、那些伪善学人,十七年来,他们除了排斥《胡适选集》外,又为胡适全集做了些什么事呢?又为“胡适著作之整个精神”做了些什么功德呢?没有!完全没有!一点也没有!
“中央研究院”的两名院士(陈槃、高去寻),十七年前联名发表谴责《胡适选集》的信的,当年曾经伪善地说:“暂且抛开法律不说,在道德立场上,这种行为必须要加以谴责。”(1966年12月16日国民党《中央日报》)如今,十七年过去了,如果出了《胡适选集》该构成谴责,那么十七年后还出不来胡适全集该不该谴责呢?如果流传胡适思想竟在你们所谓的“道德立场”上站不住,那么胡适死后二十一年的今天,你们不在流传上做任何事,又是哪一种站得住的道德呢?
花了十个小时,我终于写完我蓄意想写的这篇文字,写到结尾,我又想起“交友以自大其身,求士以求此身之不朽”的话。从胡适先生的身后事看来,他的“交友”,其实只获得自祸其身;他的不朽,还有待于所求之士的发扬。
整个《胡适选集》的故事,是一篇人情冷暖的故事、一篇政治斗争的故事、一篇李敖“借一千,还十万”的侠义故事。我把这故事发表出来,盼对崎岖的世道和已凉的人心,多少起一点坦荡而温暖的示范。1983年1月31日夜